担保贷款合同纠纷的实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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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合同纠纷的实际案例
担保贷款合同是发生合同纠纷比较多的一种合同类型,那么当出现了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呢?对担保贷款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呢?本文为大家整理了担保贷款合同纠纷的案例,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上诉人xx国际xx投资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为与交通银行xx分行(以下简称交行)、xx 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不服xx 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渝高法经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小青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闯、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孙建国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2月底,xx金成金属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其产权属xxxx 发展公司)向xxxx发展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提出,近期可通过xx省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xx五矿公司)从瑞士xx柯公司进口5000吨电解铜,且付款条件非常优惠。

xx公司无此笔资金,故首先找到xx公司,称其目前仍无力偿还先前的贷款及利息,但最近有一笔进口5000吨电解铜的业务,如能做好则不仅可偿还全部欠款而且保证将货物进口及出售后的全部资金存放在xx公司。

xx公司认为可行,遂于1996年2月29日发函工贸公司,就“关于担保开证进口电解铜事宜”称:经本公司研究,同意按下列条件担保开证进口5000吨电解铜:
一、根据银行规定,本公司为xx一家外贸公司开证作担保,该外贸公司为开证申请人和进口受益人,接受所有单证,负责商检报关等工作。

xx五矿公司作为供货方代理地位不变,在进口合同上联合签章,但不是进口受益人。

二、本公司确认进口方为xx公司,并为其进口5000吨电解铜提供全额担保,该公司
应将此进口货物所有权转移给本公司……五、请速安排办理此项进口。

1996年3月8日,xx公司、xx公司、工贸公司达成进口联营协议,协议约定:工贸公司负责联系国外供货方和国内总代理;xx公司负责联系xx外贸代理公司和解决开证银行,并作为进货方将进口铜转移给xx公司。

xx公司向xx公司提供进口全额担保并经xx公司委托负责销售电解铜和收取货款,负责此项货款的运用、创造利润。

所余利润由三方共享,各得三分之一。

根据此协议,xx公司找到交行。

由于xx公司也欠交行2,500,000 元贷款,交行即于1996年3月8日与xx公司就收回,xx公司贷款一事达成协议书,约定:
一、交行、xx公司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以相应的业务手段,协助支持借款人(xx公司)近期从事5000吨电解铜买卖。

交行将其为进口5000吨电解铜所开出的信用证承兑后,将提单等货物所有权凭证交由xx公司保管。

二、xx公司实现5000吨电解铜销售,款到xx公司为xx公司开立的帐户后,即从xx公司帐户上扣划5,000,000元,分别支付2, 500,000元给交行和xx公司……
五、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交行和xx公司收回贷款所欠本息,双方仍保留向借款人以法律手段清收,包括向借款担保人追索的权利。

开证落实后,xx公司找到了有进出口贸易权的贸易公司为其进口代理商。

1996年3月22 日,贸易公司、xx公司、xx公司三方签订了代理合同,约定:xx公司委托贸易公司代理进口5000吨电解铜,贸易公司负责进口一切环节的手续,包括对外签合同、开证、审单、进口报关、商检、索赔等,xx公司负责开证担保并作为担保人参与监管,xx公司负责承担一切费用。

同月xx公司向交行出具担保书,内容为应贸易公司要求,我公司同意为该公司就CIETCI一019-96001合同项下进口5000吨电解铜,
在贵行开出以下信用证LCH0960032·· LCH0960041(10个信用证)总计金额1,760,000美元,提供资金全额担保。

1996年4月1日贸易公司致函交行,称:我司在贵行开立的10个信用证在180天有效期后如再展期180天的银行利息由我司负担。

1996年4月3日,xx公司向交行提交的补充担保书,载明:关于进口5000吨电解铜,在贵行开立的LCH0960032号信用证作如下修改:就该证的溢短装条款中±10%改为士20% 所多出的资金提供全额担保;并保证信用证对外付款前一周,负责将全部资金划到贵行指定的帐户上,若资金未按时到位,从付款次日起承担罚息,并在我公司接到贵行的付款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由我公司将全部资金划到贵行代为支付。

1996年5月中旬,当2000吨电解铜运至上海,准备在期货交易市场出售时,因涉嫌走私,被全部查扣。

1996年6月18日xx公司正式向上海海关提出书面报告,请求解除扣押,由进口代理商另行补办正常进口报关手续后,核准放行。

1996年报9月10日,上海海关调查局向xx公司发进《关于在扣电解铜处理通知》同意将在扣电解铜2000吨定向拍卖给该公司。

年底,xx公司向上海海关办理了手续,并委托浙江xx工贸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代理从事2000吨电解铜的定向拍卖工作。

1997年6月,xx公司将2000吨电解铜定向拍卖后的差价10,000,000元人民币交付给xx公司。

至此,被扣的2000吨电解铜得到了妥善处理。

但因2000吨电解铜开立的信用社(金额为8,960,000美元)将于1997年4月4日到期付款,于是交行、xx公司、贸易公司经多次协商,最终于1997年4月2日达成“关于解决xxxx公司进口5000吨电解铜问题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备忘录载明:为维护交行的国际信誉,由三方共同组织垫付资金以便交行在该到期日按时全额付款;
(1)xx公司将超出2000吨电解铜货物实际价值的信用证金额计划外3,201,237.26美元(此款95年4月19日、5月29日分两次由xx柯退开证申请人并由xx公司代管),保证无条件于4月4日前将本息3,450,000美元划入贸易公司在交行开立的保证金帐户上,用于对外支付;
(2)xx公司将先垫付上海海关已同意就定向拍卖2000吨电解铜的10,000,000元人民币,于4月4日前划入贸易公司在交行开立的人民币结算帐户上,用于对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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