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国际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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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讲导论 (2)
第一节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概念及其关系 (2)
第二节国际法的产生及其发展 (3)
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 (4)
第四节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4)
第五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与联系 (5)
第二讲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6)
第一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玉强制法 (6)
第二节联合国文件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6)
第三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6)
第三讲国际法的主体 (9)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 (9)
第二节国家的构成与类型 (10)
第四讲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1)
第一节国家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及其不同观点 (11)
第二节国家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 (11)
第五讲国家责任 (13)
第一节国家责任的构成条件 (13)
第二节国家责任的形式 (13)
第三节国家责任的免除 (14)
第六讲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与继承 (15)
第一节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15)
第二节国家和政府的继承 (16)
第七讲国际法上的居民 (17)
第一节国籍 (17)
第二节庇护与引渡 (17)
第一讲导论
第一节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概念及其关系
一、国际关系的概念:
国际关系是近代以来以主权国家为主要角色在国际社会发挥作用的行为体间由于固定而
长期的联系所形成的各种各样的关系,其中集中表现为政治关系。
●国际关系词典:自国家诞生以来,人类社会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国际行为主体之间关系的总称。包括政
治、经济、民族、文化、宗教、地缘等关系,其中国际政治关系是最主要、最活跃的关系。与政治密切相关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
●国际政治大辞典:国际关系是指国际关系行为体之间的关系和联系,是一个范围比国家间关系广泛的多的
概念,不仅包括国家间,国际体系之间的各种形式关系、联系,也包括国际舞台上一切国际性组织、团体、跨国组织以及国际关系行为体个人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种方面的关系和联系。
●摩根索:国际关系就是国际政治,国家间为了获取权利、利益而形成的合作、冲突的关系。
●袁明:国际关系是超越国家界线的国际社会关系。
●梁云祥:国际关系史近代以来以主权国家为主要角色,在国际社会发挥作用的行为体之间由于固定而长期
的联系形成的各种各样的关系,其中集中表现为政治关系。
二、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是由主权国家通过协议、条约或习惯共同认定并主要用来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即
规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拘束力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惠顿:国际法可以界说为,包括那些存在于独立国家之间的,从社会本质推论而来的,符合正义的,理性
的行为规则。
●劳特派特:国际社会的法律。
●阿库斯特: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一个美国人:国际社会各成员在其相互关系中通常遵守的不断发展的规范的总和,主要面向国家,并在较
小程度上面向国际组织,个人赋以权利义务
●奥本海国际法:万国公法或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文明国家认为在他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约束力的习
惯和协定规则的总体。
●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万国公法或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各国认为在他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
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
●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对国家在他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周鲠生:国际法是在国际较晚过程中形成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
国家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包括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体
●王铁崖:国际法简言之,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由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
则,制度的总体。
●梁云祥:由主权国家通过协议、条约或者习惯共同认定并主要用来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即规定其权利与
义务的具有拘束力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国际法的分类:基本理论与原则、国家规则、部门法
普遍国际法;一般国际法(适用于一般国家);特殊国际法(适用于特殊区域、领域的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法);国际私法(不同国家公民之间的法律);
四、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
国际法产生于国际关系,并随国际关系而发展,同时又制约国际关系
国际法对国际关系的作用:
是稳定国际关系的重要因素,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国际关系更为广泛和谐发展
但是,国际关系仍然主要取决于国家实力,国际法并不能解决所有国际关系中的问题,即国际法不是万能的,它仅仅是国际关系中一部分。政治创设法律,而不是相反。
●国际法产生于国际关系,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一部分;
●国际法律关系是一种进步,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一部分;
●国际法可以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全球化更需要国际法;国际法不能够解决国际关系中所有问题。
第二节国际法的产生及其发展
一、国际法的产生
1618年——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从根本上改变了欧洲的政治版图,摧毁了教皇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权威,出现了主权独立的新型国家及其相互关系。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开创了主权国家通过国际会议解决争端的先例,近代国际关系由此开始。同时,确立了国家主权平等、领土主权等原则以及常驻使节制度,国际法也由此开始产生。
格老秀斯及其《战争与和平法》等国际法著作对国际法的产生做出巨大贡献,因而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二、国际法的发展
1789年法国大革命期间,法国新政府曾通过《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提出了国家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进一步主张国家主权原则,以及不干涉内政、海洋航行自由、在战争中贯彻人道主义等原则,进一步充实了国际法的内容。
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虽然确立了“正统主义”并建立了“神圣同盟”这一政治反动并违反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原则治下的秩序,但是同时也通过了国际河流自由航行、外交使节等级制度以及国际担保瑞士永久中立国地位等决议,成为其后“欧洲协调”的势力均衡的法律根据,维持了欧洲近百年的和平。
19世纪后期,又陆续通过了一些国际法公约,如《海战宣言》《日内瓦公约》等。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又进一步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一些陆战及海战法规。与此同时,国际社会也出现了一些为帝国主义和殖民扩张服务的国际法,如被保护国、租借地、势力范围、领事裁判权、领土割让和征服等规则,但是国际法也开始扩展至全球,并确立了一些有价值的规则,如永久中立制度、国际会议制度、国际仲裁制度等。
三、第一次世界大战与国际法的发展
战争既破坏了国际法,但同时又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联盟和国际常设法院的设立,开始有计划地进行国际法的编撰以及解决国家之间的冲突又增添了司法解决的可能性。
1928年的《非战公约》,第一次宣布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1930年,国际联盟召开国际法编撰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