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初探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
民诉法管辖异议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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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概述管辖异议是指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或者管辖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和确定的行为。
管辖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异议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对其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二、管辖异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或者管辖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三、管辖异议的类型1. 地域管辖异议地域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受理案件的地区有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地域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原告起诉时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提出异议要求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的。
(2)原告起诉时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被告提出异议要求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
(3)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争议,原告起诉时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被告提出异议要求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的。
2. 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管辖权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告认为原告起诉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
(2)原告认为被告起诉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
(3)被告认为法院对案件的受理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受理的。
3. 共同管辖异议共同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共同管辖权有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共同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被告提出异议要求在另一个法院起诉的。
(2)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被告提出异议要求在共同管辖法院中选择一个法院起诉的。
四、管辖异议的提出1. 提出时间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为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法律案件管辖权异议(3篇)
![法律案件管辖权异议(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aad3512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13.png)
第1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是否合法、公正。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从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种类、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可以包括对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审理。
三、管辖权异议的种类1. 级别管辖异议级别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级别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2)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3)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特定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
2. 地域管辖异议地域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地域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2)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3)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4)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
3. 专属管辖异议专属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专属管辖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特定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异议;(2)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异议。
四、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1. 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向受案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载明异议事项、理由和依据。
2. 审查与裁定受案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当事人是否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2)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合法。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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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行使提出质疑或异议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角度详细介绍我国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1.管辖权的确定和修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地域的案件享有管辖权。
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有异议时,可以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由法院依法作出决定。
同时,当事人可以在第一审庭审过程中,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
2.补正管辖权异议(第四十四条)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在第一次开庭前没有提出,或者提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补正,并在补正期限届满后做出决定。
3.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确定特别管辖权的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购销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法律明确规定了特别管辖权,即该类案件只能由具有特别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对第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按照本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百零四条规定,被告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
三、补充规定除了以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管辖权异议进行规定外,也有一些其他的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或者台湾地区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可按照该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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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本文将就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章节:(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管辖权原则。
(2)第二章管辖:对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进行了规定。
(3)第十章案件受理和审判: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审查和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解释,其中对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明确了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和时限。
(2)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程序。
(3)明确了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处理决定的上诉程序。
三、管辖权异议的类型1.地域管辖异议地域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地域管辖权。
地域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与案件有关的地域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区内的。
(2)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与案件有关的地域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区内的。
2.级别管辖异议级别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级别管辖权。
级别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案件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受诉人民法院受理的。
(2)案件应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受诉人民法院受理的。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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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的审理权限。
在司法实践中,当涉及跨地域、跨国界的案件时,管辖权的问题往往是较为复杂的。
当事人对涉案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进行管辖权异议。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
接下来,本文将围绕这两部法律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在开庭前或者第一次开庭时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对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异议应在第一次开庭时提出,否则将被认定为放弃异议权。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立即组织辩论并作出裁决。
这一规定确保了当事人有机会在诉讼过程中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并得到及时的处理。
其次,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管辖权裁定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有异议时,可以继续向上级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在复议和上诉过程中,上级法院将重新审查原裁定,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最终的裁决,从而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涉及不同地区法院的管辖权异议,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裁决。
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通过上级法院移送给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这一规定确保了对于地域之间的管辖权问题,能够得到统一、权威的裁决,维护了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性。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我们还可以从相关判例中看到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裁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同时申请中止审理。
当事人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后,第一审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并将异议及处理结果移送上级法院。
管辖异议适用的法律规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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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概述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的质疑和反对。
在我国,管辖异议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确保诉讼活动的公正、高效和有序。
本文将对管辖异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管辖异议的适用范围1.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2.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3.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但法院未依法受理,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4.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管辖法院的,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三、管辖异议的提出时间和方式1. 提出时间:当事人应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答辩期限届满前提出管辖异议。
2. 提出方式: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四、管辖异议的处理程序1.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2.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3.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管辖异议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提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管辖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六、管辖异议的适用条件1. 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
2. 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异议。
3. 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 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必须针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七、管辖异议的效力1.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暂停对案件的审理。
浅议管辖权异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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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管辖权异议制度管辖权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与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审判权的依法行使以及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而在案件进入实体审判前的程序审理中,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管辖权异议概述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民事诉讼确立这一制度的价值在于,第一,立案受理阶段对案件的审查是确定管辖权的首要程序。
然而,由于立案审查者对案件管辖权的判断仅基于起诉材料,这种审查本身所具有的不周全性,使法院无法在这一程序阶段上将所有不属于该法院管辖的案件都排除在外,故有设立管辖权异议这种补救措施的必要;第二,起诉方有权在法定范围内选择受诉法院,而应诉方在应诉时则是消极和被动的,这可能会导致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不平等。
第三,当前我国民事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颇为盛行,起诉方往往借受诉法院的不正确管辖使应诉方受损,故赋予应诉方管辖异议权也就成为当然的诉讼救济手段,其目的在于保障法院管辖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缺陷(一)我国关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定。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但尚未进入实体审理。
这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条件。
没有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是否起诉及受诉法院均无法确定,因而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适格,是本案的当事人。
这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条件。
3、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
这是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要求和形式要求。
当事人若认为受诉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在被告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管辖权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提出,且只能对地域管辖提出异议。
法律知识思考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的若干
![法律知识思考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的若干](https://img.taocdn.com/s3/m/ef58cce908a1284ac85043b8.png)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的若干思考王静提要: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必须遵从民事诉讼法及管辖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律,借鉴国外民事诉讼立法的优秀成果,从其附带之诉的本质出发,摒弃现有的行政化的处理模式,将其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实现管辖权异议解决的司法化。
民事诉讼管辖是民事程序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通过具体的管辖规则获得案件的管辖权,是具体审判权的落实。
对当事人而言其意味更为深长,其涉及的不仅仅是在哪里的法院进行诉讼的问题,更涉及到不同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适用,进而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及程度。
正因为此,当某个法院决定受理某个案件时,赋予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不服其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即管辖异议权来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管辖权异议之诉,是一种抗辩管辖权的诉讼,是一种与本诉相连的附带诉讼,它存在于本诉中,但不能独立存在,它先于本诉而得到解决,即在本诉审理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本诉即从实体审理转入抗辩管辖权的程序审理。
程序审理结束后,再开始本诉的实体审理,这可能是在原受诉法院也可能是在受移送的其他法院。
各国民事诉讼法都有管辖异议制度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管辖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36、66条以及最高法院的一些批复复函之中。
相对而言,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分散,管辖权异议行政化解决的色彩浓厚,当事人的诉权缺乏程序制度保障。
因而在实践运作中存在许多弊端,主要表现为在管辖权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缺失及当事人不能富有成效地参与这一程序问题的解决。
笔者认为用诉讼的方法救济权利是保障的最公正、最权威的形式,因此应运用民事诉讼程序方式解决管辖异议,把管辖异议作为一种与本诉相连的附带诉讼纳入司法化的解决模式。
欲实现这一转变,必须从宏观理念的树立及微观制度的完善二方面着手。
管辖权异议适用法律(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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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要求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管辖权异议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管辖权异议的适用法律,分析其法律依据、处理程序和相关规定。
二、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指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1.提出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异议书应当载明异议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被异议的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具体理由等。
2.审查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当事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2)异议是否针对法院的管辖权;(3)异议的理由是否充分;(4)异议是否涉及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3.作出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四、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1.管辖权异议的效力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但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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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或指定管辖的法院无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法院驳回起诉或变更管辖。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关系到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司法公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对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管辖权异议的提出1. 提出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判决作出前,提出管辖权异议。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提出方式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受诉人民法院。
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可以亲自提交;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管辖权异议的范围1. 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首先要审查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 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是否合法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还可以审查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是否合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的处理1. 受诉人民法院的处理受诉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在七日内审查。
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 上级人民法院的处理受诉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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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制度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指当诉讼参与人对法院对其案件管辖权提出争议时,法院应当对管辖权是否存在问题进行审查和裁决的一种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管辖权的正确行使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提升司法权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法定依据、运作机制和保障作用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定依据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法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诉讼参与人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并规定了法院的处理程序和裁决方式。
二、运作机制在实际诉讼中,当诉讼参与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法院会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查和裁决。
法院首先会核查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确认案件是否属于本法院的管辖范围,若不属于,将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如果案件属于本法院管辖,但被申请异议的一方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争议,法院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和复核,进一步核实管辖权归属。
根据审查结果,法院将作出裁决。
如果法院认为管辖权存在问题,将予以驳回,并将案件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法院认为管辖权没有问题,将予以维持,并继续进行后续程序。
三、保障作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司法实践中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首先,通过对管辖权的审查和裁决,可以避免因管辖权问题引发的司法错误。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使得诉讼参与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拥有申请和争议的权利,有利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和沟通,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运作过程中,涉及的不同法院之间会通过协作和沟通解决案件的转递问题,促进了各级法院的协同作战,提升了整个司法体系的效能。
最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诉讼参与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法院会认真审查和裁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法律行政案件管辖权异议(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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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体系中,管辖权异议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级别和地域管辖权提出的不同意见。
正确处理管辖权异议,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法律依据、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级别和地域管辖权提出的不同意见。
具体来说,管辖权异议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受理范围异议: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不具有受理权,即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 级别管辖异议: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的级别管辖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即该案件应由上级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 地域管辖异议: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的地域管辖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即该案件应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律体系中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基本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下列案件的管辖,依照本法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二)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三)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共同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四)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提管辖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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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要求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在我国,管辖异议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对提管辖异议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我国管辖异议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管辖异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二百零四条: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2)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当事人不服管辖权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
(3)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审查。
审查后,认为管辖权属自己的,应当裁定维持;认为管辖权不属于自己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管辖异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2)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审查。
审查后,认为管辖权属自己的,应当裁定维持;认为管辖权不属于自己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管辖异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审查后,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第一百四十五条: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提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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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所享有的管辖权提出质疑或反对的行为。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关系到案件是否能够公正、高效地审理。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下将从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法律依据、提出条件、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所享有的管辖权提出质疑或反对的行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包括对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提出异议。
三、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四、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异议主体合法:当事人必须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异议事由合法: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事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对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等提出异议。
3.异议时间合法: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4.异议程序合法:当事人应当依法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五、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异议主体、异议事由、异议时间、异议程序等。
3.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
民事管辖权异议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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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民事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特定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受理案件所依据的管辖规定提出不同意见,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或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民事管辖权异议的概念和意义1. 民事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民事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所依据的管辖规定提出不同意见,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或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行为。
民事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2. 民事管辖权异议的意义(1)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通过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防止法院错误受理案件,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司法公正。
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有利于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
(3)提高审判效率。
通过及时解决管辖权异议,可以避免因管辖权问题导致的案件久拖不决,提高审判效率。
三、民事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条件和程序1. 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异议主体为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2)异议事由是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
2. 程序(1)提出异议。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判决作出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
(2)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在收到管辖权异议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
(3)裁定驳回或移送。
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并告知当事人不得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四、民事管辖权异议的种类1. 对级别管辖的异议对级别管辖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对案件所具有的审判级别提出不同意见。
提出管辖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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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管辖异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
管辖异议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异议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管辖异议的法律规定概述1. 管辖异议的定义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
管辖异议可以是地域管辖异议,也可以是级别管辖异议。
2. 管辖异议的提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放弃管辖异议。
3. 管辖异议的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并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4. 管辖异议的处理(1)地域管辖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
(2)级别管辖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
法律案件管辖权异议处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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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级别提出异议,认为案件不应由该法院受理或不应由该法院审理至终审。
管辖权异议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法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进行探讨。
二、管辖权异议的提起1. 提起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管辖权提出异议。
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 提起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管辖权异议。
3. 提起方式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人民法院,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1. 审查程序(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2)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是否具备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提出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等。
2. 审查结果(1)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
3.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1)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定。
四、管辖权异议的适用范围1. 地域管辖权异议(1)当事人对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因素确定管辖权。
(2)当事人对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等因素确定管辖权。
2. 级别管辖权异议(1)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争议金额等因素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可以裁定将案件提审。
民事管辖权异议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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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民事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所依据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在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关系到案件能否在适当的法院审理,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否得到保障。
本文将对民事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民事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其民事案件所依据的管辖权提出质疑或反对,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要求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变更管辖法院。
三、民事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管辖权异议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民事管辖权异议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一)异议与案件受理、审判无关的;(二)异议理由明显不当的;(三)异议理由与事实不符的。
”四、民事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1. 主体条件提出民事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限于案件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2. 时间条件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答辩期间为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
3. 理由条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有明确的理由。
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2)案件应当由其他法院管辖;(3)案件已经由其他法院受理或判决。
4. 形式条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人民法院。
五、民事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1.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提出管辖异议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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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在我国,管辖异议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
因此,深入研究管辖异议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管辖异议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管辖异议的提出、审查、处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管辖异议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成立:(一)异议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二)异议人提出异议时,案件已经进入审理阶段;(三)异议人提出异议时,案件已经审理完毕;(四)异议人提出异议时,案件已经执行完毕。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员受理执行申请前提出。
执行员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管辖异议的提出1. 提出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
提交答辩状期间,是指被告收到起诉状后,至其提交答辩状前的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成立:(1)异议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2)异议人提出异议时,案件已经进入审理阶段;(3)异议人提出异议时,案件已经审理完毕;(4)异议人提出异议时,案件已经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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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初探曹璐管辖异议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合法地拥有管辖权是法院正确地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与基础,是构筑司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线。
法谚云:“管辖权得不到普遍遵守将导致人类秩序的紊乱”,就生动地说明了管辖权制度的重要性。
就目前来看,我国法律的这一规定还比较笼统,有关的司法解释亦不甚周全,在使用中仍难免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
笔者根据现实操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作了一些粗浅的研究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管辖权异议制度概述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依法不享有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权,而提出自己的主X 和意见。
这是当事人依法监督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条文较少。
该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一) 民事诉讼管辖异议权的主体管辖异议权的主体即异议权人,是指享有向收受诉讼案件的法院主X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这一诉讼权利的争讼主体。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异议权的主体X围并未作出完全一致的明文界定,实践中对谁有权提出管辖异议理解不一。
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主体有观点认为受诉法院是原告选定的,原告如认为该法院无管辖权,完全可以在诉讼之前就选择他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以管辖权异议只能由被告提出。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够科学。
因为,《民事诉讼法》第38条只是对“管辖异议的提出时间”所作出的规定,并不是就管辖权异议主体所作的明确规定。
原告在本案的审理法院不是原告起诉的、收受诉讼案件的法院时,原告即应享有管辖异议权。
原告向某地法院起诉后,由于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或管辖权转移等原因,本案的审理法院变为另一法院。
此时,对原告而言,可能同意另一法院受理,也可能不同意。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在此情况下应该赋予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此外第三人审判实践中,人们对第三人能否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理解不一,笔者认为,不能一概否认第三人的管辖异议权。
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案件的管辖权应依本诉确定。
如果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则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的身份另行起诉。
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法院另行起诉时,他实质上是以原告的身份在行使诉讼权利,因而其管辖异议权的有无与前述原告的情形一致。
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X,维护自己的利益。
他在诉讼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传统理论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管辖异议权。
笔者认为,对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其有可能被判决承担民事实体责任,故其从参加诉讼开始就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在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的问题上,则根据其支持原告还是被告的诉讼主X而有前述的不同。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都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所谓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即管辖异议权的对象,是指异议权人对哪些种类的一审民事诉讼管辖可以主X管辖权异议。
一审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传统民事诉讼理论认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仅指地域管辖权。
而笔者认为,管辖异议权的客体还应包括级别管辖权。
1、“管辖权”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正是以“审判权的分担及土地”为标准对管辖权进行划分的结果。
既然“地域管辖权”是管辖权异议的客体,“级别管辖权”也应当是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收受诉讼案件的法院应当认真审查。
这一规定给予了当事人就级别管辖可以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
二、实践中管辖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尽管我国在政治制度上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各法院之间对同一案件的审理应适用同样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判决结果应大致相同或完全相同。
理论上看案件管辖权问题对案件的审理似乎没有太大的价值,但管辖权异议近年来仍有增长的势头。
笔者认为,出现这样的状况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为了节约己方的诉讼成本。
当事人到不同的地方起诉、应诉,所花费的成本是不同的,主要是差旅费、取证费用以及证人出庭的费用等。
在我国,由于诉讼中的花费一般很难要求败诉方当事人真正负担,当事人就想方设法使案件在自己所在地法院审理,以节约自己诉讼的费用。
这个理由也是当事人争管辖权的最正当的理由。
其次,提出管辖权异议是被告拖延诉讼时间的战术。
有一个案例很说明问题。
XX某公司根据一外地某工具制造XX的要求设计生产部装线,依照约定内容判断该案显然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该依法由加工行为地也即XX市某区法院管辖,但被告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并没有急着应诉,而是在答辩期届满前的最后一天向XX市某区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
当法官向诉讼代理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时,该代理人明确告诉法官,他知道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也知道提出管辖异议可以拖延时间。
在通常的民事诉讼中,原告作为主X权利的一方,一般比被告更希望早日结案,以实现对自己实体权利的保护。
而被告则相反,希望尽量推迟履行义务的时间,或者利用这一段时间获得喘息的机会甚至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履行。
由于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必提出什么证据、也不必付出经济上的代价,因此,意图拖延诉讼的当事人就在管辖权异议上做文章。
再次是为了取得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
由于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法院的人、财、物全掌握在地方党委和政府手中,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不可避免。
少数法院将审判工作理解成为本地区的经济建设服务,或者因为地域关系,照顾本地区的熟人朋友等。
另外当地的党委、政府为了本地经济利益对法院提出要求,干预审判。
鉴于此种情况的存在,一些当事人,为使自己在即将进行的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得到某种“关照”,往往愿意选择本地法院作为诉讼的管辖法院。
对于管辖权异议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XX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为有效制约滥用权利的现象,规X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处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精神,XX市高级人民法院制订了《XX法院关于加强管辖权异议处理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从程序和时间节点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第一,基层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在有多名被告的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般只需对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审查。
对部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行裁定,其效力同样作用于其他当事人。
第二,一审期间,经审查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在3日内征询原告意见,原告同意将案件移送的,应当记明笔录,次日作出移送裁定(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原告不同意将案件移送的院应当在原告表示不同意之日起的7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应在发送上诉状副本后即可移送卷宗;案卷移送至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鉴于以上对外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分析比较以及XX地区法院的相关做法,笔者对完善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做如下初步构想。
1、管辖权异议的审查X围及相关对策。
我国学者有三种观点:(1)认为应当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形式审查。
(2)认为应当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实体审查。
(3)认为应当以形式审查为主、实体审查为辅。
管辖权异议属于程序性问题,因此对其审查当然以形式审查为主,但就具体案件来讲,形式与实体总是有机统一在一起的,是不可能完全分开的。
没有绝对的形式,也没有纯粹的实体。
因此,法院对管辖的审查根本不可能把形式和实体分开,为了保证法院正确地行使管辖权和审判权,辅之以一定的实体审查是必要的。
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即以形式审查为主、实体审查为辅。
该观点比较客观,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对于其在实践中可能带来的“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因进行实体审查而先入为主的现象”则可以通过管辖权异议与实体审理分离来解决,即管辖权异议均由立案庭负责处理;并且可以尝试引入听证程序,使当事人在法官面前有一个提供证据、陈述己方见解和反驳对方意见的机会和场所。
如《美国联邦诉讼规则》第12条第3款规定:“对管辖异议的申请进行听证并作出决定。
”而法院可以通过听证程序组织当事人对其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这样做可以增加司法透明度,保障程序公正,改变审理管辖异议案件随意性很大的情形。
这样从程序和实体上最大限度的体现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好的解决管辖权异议相关问题。
管辖异议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合法地拥有管辖权是法院正确地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与基础,是构筑司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线。
法谚云:“管辖权得不到普遍遵守将导致人类秩序的紊乱”,就生动地说明了管辖权制度的重要性。
就目前来看,我国法律的这一规定还比较笼统,有关的司法解释亦不甚周全,在使用中仍难免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
笔者根据现实操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作了一些粗浅的研究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管辖权异议制度概述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依法不享有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权,而提出自己的主X 和意见。
这是当事人依法监督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条文较少。
该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一) 民事诉讼管辖异议权的主体管辖异议权的主体即异议权人,是指享有向收受诉讼案件的法院主X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这一诉讼权利的争讼主体。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异议权的主体X围并未作出完全一致的明文界定,实践中对谁有权提出管辖异议理解不一。
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主体有观点认为受诉法院是原告选定的,原告如认为该法院无管辖权,完全可以在诉讼之前就选择他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以管辖权异议只能由被告提出。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够科学。
因为,《民事诉讼法》第38条只是对“管辖异议的提出时间”所作出的规定,并不是就管辖权异议主体所作的明确规定。
原告在本案的审理法院不是原告起诉的、收受诉讼案件的法院时,原告即应享有管辖异议权。
原告向某地法院起诉后,由于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或管辖权转移等原因,本案的审理法院变为另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