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0.合同法之十违约责任
合同法之十违约责任(liabilit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s)主讲:宋旭明(songxuming@)合同法之十违约责任 (liabilit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s) 主讲:宋旭明(songxuming@)1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 3一、概念 3二、合同债务与违约责任之关系 3三、违约责任的发生原因——违约行为 3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 6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主(liability without fault)6二、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liability for fault) 6第三节免责事由与免责条款(excuse for nonresponsibility; exception clause) 6一、免责事由 6二、免责条款7第四节为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7)第五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liability for tort)7一、责任竞合/请求权竞合/加害给付 7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7三、处理 7四、诉讼当事人7五、免责事由8六、诉讼时效(limitation of actions) 9七、地域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9第六节强制履行(compulsory performance)☆9一、概念 9二、构成要件9三、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情形9四、强制履行与其他法律责任形式的关系 9第七节赔偿损失(compensation for damages)☆10一、概述 10二、构成要件11三、赔偿范围11四、与有过失规则 12五、减轻损失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合119)12六、损益相抵规则: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当将其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再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再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而归责原则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
通常认为,大陆法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笔者认为,首先,对于某一问题认定的原则性规定,在一国之中应当为单一的;其次,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严格责任原则。
对于某些特殊情形,完全可以适用免责事由等制度解决,这是由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
关键词:归责原则;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指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归责原则指确定违约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基本准则。
[1]归责原则的确定不但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决定着举证责任的主体及内容,以及免责事由、损害赔偿的范围等,因此可以说归责原则在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
学理上通常认为,大陆法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在我国采何种归责原则,学界存在争论。
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并未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等类似字样。
[2]第二种观点认为是过错责任原则。
《合同法》所有规则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从始自终都贯穿着过错责任原则。
[3]第三种观点认为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不仅有利于促使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利于保护权利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的做法。
[4]笔者认为,对于某一问题认定的原则性规定,在一国之中,应当为单一的。
鉴于各方考虑,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单一严格责任原则。
对于某些特殊情形,完全可以适用免责事由等制度解决,而无须加之过错责任原则以认定。
一、归责原则“单一”与“复数”之辩有学者认为,我国采取的是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
因为《合同法》无论在总则还是分则中,均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只是将过错责任当作法律的特别规定。
若说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那过错责任则为特殊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在合同中,双⽅当事⼈是需要受到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的。
如果⼀⽅当事⼈违约的话的,是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式有违约⾦、赔偿损失、定⾦罚则等。
那么,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称⽆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以后,确定违约当事⼈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为造成,⽽不考虑违约⽅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严格责任的确⽴并⾮⾃《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严格责任具有⽅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来的,是当事⼈之间的约定。
在⼀⽅不履⾏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当事⼈的意愿和约定,因⽽应该实⾏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电⼈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违约责任有哪⼏种对于违约责任的种类,结合我国《合同法》及国际经济活动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种:(⼀)全部违约。
即完全不履⾏,指当事⼈根本未履⾏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的特征是: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
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种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除违约责任外,因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民事责任、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合同担保的民事责任等。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尽管根据约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但由于该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违约责任仍然由债务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在《合同法》中设有专章规定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在具体的合同中可以自行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不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则可以发生效力。
5.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设立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补救债权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利益损失,给予违约方一定的经济制裁。
浅析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浅析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作者:毛江闽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0期【摘要】正确认识和确定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正确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如果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认识和适用错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
近些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违约案件纠纷逐年增长,如果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认识错误并适用错误,并将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然而,通过司法实践发现,现实中无论是学者还是一线法官,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都还存在不同认识,甚至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等现象的发生。
重新梳理并正确认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违约;归责;分类;完善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顾名思义,指的是当违约责任产生后,在法院或者其他机构认定合同双方所负法律责任时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此处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即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
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种类从各国法律规定看,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四大类,分别是过错归责、客观归责、严格责任归责和无过错归责。
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比较盛行,而客观责任和严格责任则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盛行。
(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也可以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的是在行为人违约的合同中,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该原则承担的依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基于行为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指的是,在违约责任发生后,无论是否有过错或者有法律推定的过错,只要有违约的行为或者造成违约的后果,行为人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同过错责任不同,不论过错与否,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严格责任原则也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严格责任原则视域下,唯一能免责的是法定的抗辩事由,违约方无过错并不能免除违约行为人的违约责任。
(三)客观责任原则客观责任原则在一些国家被称之为无过错责任归责,是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相对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关键词 : 归责 原 则 ; 违约 责任 ; 严格 责任 ; 错 责 任 ; 过 错 责 任 过 无
中图 分 类 号 : D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1 0-2 80 1 7- 18 2 1 ) 60 2-2
以适 应 , 利 于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和 实 现 利 益 均 衡 。但 二 元 制 不
一
前 述 观 点 , 者 认 为 有 欠 妥 之 处 。在 此 , 们 需 要 理 清 笔 我 个问题 , 即严 格 责 任 与 无 过 错 责 任 的 关 系 , 严 格 责 任 、 对
面具有普遍适用 性 的基 本准 则 , 即行 为 人 因 其 行 为 或 物 件
致 他 人 损 害 的 事 实 发 生 以 后 , 何 种 根 据 来 确 认 和 追 究 行 下 来 , 并 没 有 否 定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作 为 合 同 法 的归 责 原 则 。 以 但
担、 免责事 由 、 害赔 偿 的原 则 和方 法 、 损 减轻 责 任 的根据 等
N o. 2O1 6. 1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 rd d s y dr ui sT aeI ut ns n r
2 1 年第 6 01 期
违 约 责任 归责原 则研 究
姜 芬
( 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北 武汉 4 0 7 ) 中 湖 30 3
“ 责 ” I uai, u ai , ueh u g , 德 国 学 错 可以免除责任 , 归 (mp tt I tt n Z rc n n ) 在 o mp o 那么受害方也 没有过 错 , 把损失 转嫁 给受 者 拉 伦 茨 看 来 , 指 “ 担 行 为 之 结 果 , 受 害 人 而 言 , 填 害 方 承 担 显 失 公 平 。 因 此 , 了 公 平 合 理 起 见 , 同 当 事 是 负 对 即 为 合 补 其 所 受 之 损 害” 。简 言 之 , 责 即确 认 和 追 究 行 为 人 的 民 人 , 因客 观 原 因造 成 违 约 而 给 对 方 造 成 实 际 损 失 的 , 具 归 在 除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有关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2)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对方还有损失,应赔偿。
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赔偿的范围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损失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应遵守“合理预见规则”。
(3)支付违约金: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违约金不得过高或过低。
(4)执行定金罚则:关于定金的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只能选择其一执行。
(5)其他责任方式:第111条规定,违约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为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方式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
3.免责事由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其他(1)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规定,非违约方不可坐视损失扩大,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
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第121条规定,因第三人方面的原因而违约,不是免责理由。
(3)责任竞合:第122条规定,当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三、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新规定(一)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根据新合同法第107条及其后面一系列条文的规定,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1.现行法中的规定。
现行《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的是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探析
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探析作者:汪洋来源:《商情》2013年第47期【摘要】这些年来,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一直是我国合同法理论界探讨的热点课题,《合同法》制定前后,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更是达到了高潮。
虽然近年来对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相关探讨有所缩减,但我国法学界对其仍然没有达成共识。
本文以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为研究对象,分析违约责任的基本理论以及其在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具体表现,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探讨,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促进我国民事法律活动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当承担的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规定的“民事责任”包括了两种责任形式,即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由此可知,违约责任不仅是我国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
一、违约责任的立法基础归责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按规定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后,应该根据何种原则让其负责,是确定违约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
换句话说,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法律是依据已经发生的违约后果,还是依据当事人的过错为判断标准,从而使违约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判断过程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取向,而这种价值判断经常又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或者仲裁而实现的。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法律归属判断所应该遵守的基本标准和原则。
归责原则不仅受特定社会的道德伦理以及统治阶级所推崇的法哲学思想等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在早期古代法中,受落后物质生活环境的制约,人们奉行原始的平等观念,因此采用结果责任。
进入18世纪之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启蒙思想的广泛传播,人们要求补偿在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损失,于是合同法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19世纪以后,商业贸易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社会趋向多元化,人们推崇分配不幸损害的公平理念,要求对公用行业要求采用严格责任,从而分配风险。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作者:孙令来源:《商》2014年第32期作者简介:孙令,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
摘要:通过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及其相关概念内涵的理解,构建了全文体系,分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依据我国新的合同法,我国采用了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的二元制归责原则。
通过考察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对归责原则进行合理地思考,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应用提供理论基础。
关键词: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原则在我国违约责任中决定着违约责任的价值判断,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合同责任的根据和标准,赔偿的范围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重要的问题,具有不可小觑的重要作用。
我国统一合同法的修订,吸取了两大法系中適合我国国情发展的内容,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了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并行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则,也顺应世界民商法发展的潮流并与国际相接轨,在理论方面开创确定了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的双轨制归责原则,更具有合理、实务、适合国情的特点。
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论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履行时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当一方当事人没有合理理由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是对自己承诺的违反,破坏了双方的合意,中断了正常的交往同时给非违约方造成了不利影响。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约责任成立与否,即判断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根据是否成立。
归责原则决定了相应的责任构成要件的形成。
归责原则如果不同,那么归责的内容就会不一样,那么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就会不一样。
在过错责任原则的指导与运用下,受害方就有对违约方不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可以要求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受害方无需对违约方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予与证明。
违约方只能举证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方可免责。
严格责任是英美法系国家广泛使用的概念,严格责任在英美法系侵权法专有的概念,而事实严格责任原则也适用于合同法。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
一
要原则。 四
二 违约责任 的归责原则
各国立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 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 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 因在违约责 任的归 责原则 中调 整范围远 不及 前两个原则广泛 , 本文不再 叙述 ) 。不同 的归责原则的确定 , 对违约责任制度 的内容起着决定性 的作用。在 合 同法上 ,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是相对 立的归责形式 。过错责任 原则 , 是指 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 的归 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是为人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 则。
广角 I Wi d e R n g t e
论合 同法违约 责任 的归责原则
尤薇 河 南 省许 昌市 中 级 人 民法 院 河 南许 昌 4 6 1 0 0 0
摘要 : 民事责任 的认 定必 须遵循 一 定的归责原 则 , 合 同法上的违 约责任 也要 遵循归责原 则。本文 结合 我 国现行 《 合
、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一规定可 以看出, 我国 合 同法》在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 合 同法 的 分则 中对某些特殊的情 况则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如 合同法》 第1 8 9 条 、第1 9 1 条、第2 2 2 条、第2 6 5 条、第3 0 3 条、第3 2 0 条、第3 7 4 条 、第3 9 4  ̄ . 、第4 0 6 条关于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六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一、概念题1.缔约过失责任(青岛大学2015年研;北交2004年研;南京大学2004年研;清华大学2013年研;北邮2008、2005年研)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的责任。
缔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2.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武汉理工2008年研)答:(1)概念①信赖利益是指在合同订立等以当事人间具有特殊信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信赖法律行为的有效而可得到的利益,理论上也将信赖利益归纳为当事人因相信该法律行为有效而所受的损害,也称消极行为上或消极契约上利益。
②履行利益是指因债务的正确履行而给债权人带来的利益,理论上也从债权人所受损害的角度界定履行利益,即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使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未获实现而产生的损害。
(2)二者的相同点①二者都是利益的实现都有赖于对方的履行相应的义务,换言之,如果义务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则会造成利益人的损害。
②二种利益都是民事领域的利益,属于私法利益。
(3)二者的区别①二者适用的场合不同。
信赖利益这一概念一般是在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的意义上使用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多用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因信赖合同有效而遭受损害的场合,如缔约过失等。
履行利益则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之中,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不存在履行利益的问题。
②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与债务正确履行的结果一致,而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与赔偿权利人未曾信赖特定法律行为有效时的状况一致。
二、简答题1.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北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试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述题,武大2012年研)答:违约责任的归责,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应该依何种根据使其承担责任。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1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1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司考】考点违约责任(星考点)
基本概念1.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严格责任原则: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内容。
3.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
4.实际违约: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
5.迟延给付: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至后,能够按时履行未按时履行而构成的违约形态。
6.迟延受领:是指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履行进行及时受领而构成的违约形态。
7.实际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按照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其义务。
8.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补偿性损害赔偿:是指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补偿的前提,且以实际的损害为赔偿的范围的赔偿。
补偿性赔偿适用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以完全补偿,不具有惩罚的特点。
10.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11.减价请求权:是一种违约责任形态。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12.加害给付: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并且因为该瑕疵履行导致接受给付的相对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害的情形。
重点考点详解一、违约责任的基础知识1.特点:(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在现代社会的经济交往中,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明确义务和责任的重要依据。
然而,即便有合同的约束,违约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违约责任作为对违约行为的法律规制手段,对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要构成违约责任,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首先,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这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如果合同本身无效或者被撤销,就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其次,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如完全不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也包括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比如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再者,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在一些情况下,过错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在故意违约或者重大过失违约的情形中。
但在某些法定的违约责任中,如严格责任原则下,过错并非必要条件。
最后,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损失可以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是非财产上的损失,但必须是与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罚则等。
继续履行,就是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是一种最直接的责任形式,旨在使合同得以实际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
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修理、更换、重作等,适用于合同履行存在瑕疵但仍有补救可能的情况。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形式。
违约方需要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如货物的损坏、价款的损失等;间接损失则是指因违约行为间接导致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比如因未能按时交付货物而失去的预期利润。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第六章违约责任-PPT课件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支付定金
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约定当事 构成要件:违约;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 违约方所采取的旨在消除违约后果的除了继续履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违约方在 行、支付赔偿金、违约金、定金等方式以外的其他 赔偿范围: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以预期获得 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按合同金额的一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主要 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 的利益;为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支出; 约定;以补偿违约造成的损失为主;过高或过低 定比例( 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条件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未采取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赔 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不影响债务履行 不履行合同的处理:不能收回;双倍返还 报酬等)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无法控制、 无法避免)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 全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种类:自然的;社会的
履行期内发生
Hale Waihona Puke 免责条件: 及时通知对方负有举证责任
案例分析一
湖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湖南公司)到四川收 购了一批干辣椒,价值5万元,准备用于出口。因收 购时没有组织好运输,故在当地与四川省某储运公 司(简称四川公司)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湖南公 司将这批干辣椒在四川公司仓库中存放 7 天( 8 月 20 日至 26 日),待原告派车来运。湖南公司支付了仓 储费后即回去组织车辆来运。8月23日,四川公司仓 库因电线老化,雷击起火,致使湖南公司装在麻袋 中的干辣椒被火烧掉近一半。四川公司工作人员在 废墟中将剩下的干辣椒清理出来,堆放在露天里就 各自回去睡觉了。半夜忽然下起了暴雨,装辣椒的 麻袋经过火灾后很不结实,有的干脆散放在地上, 经暴雨一冲,且在雨水中浸泡了7个多小时,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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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是我国民法中所规定的原则。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实施履行等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是严格责任原则。
不同的归责原则的确定,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它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免责事由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等内容。
(1)如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就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如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就不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2)如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一般采取过错推定的办法,违约方负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如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不以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违约方没有必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3)如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违约方只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可免责;而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除法定的免责事由外,即使违约方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能免责。
(4)如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时,如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可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程度来决定损害赔偿责任;而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损害赔偿的范围确定一般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中的过错是与补救而不是与违约事实的判定联系在一起的。
换言之,过错是承担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而不是单纯确定是否构成违约的因素。
然而,大陆法是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的同时,并没有绝对的排斥严格责任原则。
与此相应,一般认为,普通法在违约责任方面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普通法对过错并未引起严格的重视,因此,一旦违约,无论违约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旅店业者,浴池业者对其所保管的顾客物品的毁损灭失责任,运输业者对其承运的物品的毁损灭失责任,金钱债务的延迟责任,等等。
其理论主要根据德国法的“主观不能理论”和法国法的“提供因果合同”理论。
然而,英美法在采纳严格而责任的同时,也没有完全否定过错因素在确定合同责任方面的意义。
如常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重要因素;在延迟履行责任中,把过错责任作为归责事由;确立了所谓“合同落空”的理论等。
我国以前的合同立法继承了前苏联的立法例,对违约责任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起草我国《合同法》时,关于违约责任应采何种归责原则,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为辅,并对过错责任采取推定过错的做法。
也有学者认为,在此种规则体系的同时,应以严格责任的提法取代无过错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含义如下:(1)此种责任的承担不应当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也不应当因主观过错轻微而免除责任。
(2)非违约方主要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至于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应有违约方自己举证证明。
严格责任的法定责任并不是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责任其并非完全不考虑过错问题,而只是并不要求受害人对此举证,而是否具有过错应当有违约方反正证明。
在我国商法中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除法定的免责事由外,不论行为人去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多数学者的观点,严格责任的基本思想,不是对不法行为的制裁,而是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
在侵权法领域,乃是基于分配正义的理念。
而在其他商事领域,则是基于经济效率和诉讼经济的考量。
在商事交往中,商人所关心的是风险的负担而不是过错的有无;所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而不是对过错的惩罚;所需要的是交易的安全、便捷及纠纷的迅速处理而不是绝对的公平。
然而随着交易标的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风险日益突出。
为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商事交易条件严格法定便构成了商法规范营利原则之下的又一归责。
商事交易条件的严格法定就是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定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严格责任主义即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债权人负责。
如各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有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其设立行为所生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这样,严格责任不仅在侵权法领域有了生存空间,而且在其他商事领域也有了适用的余地。
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限制在营利为目的的各类商事合同纠纷的处理。
(1)首先商人所追求的是其在商业中所得到的利益,关心的是在一场商业中获得的利润,适用严格责任可以减少商人在商事领域中的商业风险和对于风险发生所要承担的责任,对于对方的行为只要给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失,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上有无过失,都应负责。
(2)严格责任原则规定的是除法定的免责事由外,这就表明一方行为人只要给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失,不以过错为必要条件,只要行为发生,即使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免责事由,是指法定的或是合同约定对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债务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免责事由既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合同约定的。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包括免责条款和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的条款。
而我国商法严格责任原则所规定的是除法定的免责事由外,所以仅限于不可抗力。
我国《合同法》1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为了保护无过错的当事人利益,维护公平的实现。
不可预见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是对不可抗力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能预见的。
不可预见性,是指当事人对于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即是合理的措施,但是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情况的发生。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事件的发生不可能抵御,即在事件发生后即使已尽到最大的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使合同得以履行。
客观性,是指客观情况是指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情况。
应此,只要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在商事领域中均要对自己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负责。
(3)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可以快速了事,将损害发生的事实进行归责,符合商人所追求的迅速处理而不是绝对的公平。
综上所述,在商事领域实行严格责任是毫无争议的,若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过失责任,那么就难以防范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没有过错,究竟该归谁负责?就会一直存在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之中。
从而导致商事纠纷不能得到迅速的处理,而在以后的商事交往中,由于商人是追求利润的,所以在今后商人会因为在风险的负担,交易的安全便捷方面有所顾忌而在商事交易中望而却步,担心自己利益会有损失,而无人负担。
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既解决了使我国立法与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商事条约相协调的问题,也兼顾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同时也符合我国立法在民商合一的体制下对商事立法为特别法的界定。
但正是由于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合同法既调整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合同关系,同时也调整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而自然人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民事合同,若也采用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责任原则,则与严格责任的功能不符,也有违民法的公平与正义。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的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的范围依据。
过错责任最初产生于罗马法。
现行的合同法已经将严格责任作为一般规则原则定下来,但是,合同法并不否定过错责任原则。
事实上无论在总则上还是在分则中,合同法都采纳了过错责任。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双重归责原则。
《合同法》总则第107条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但是在总则中并没有否定过错责任原则。
如《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际上是对过错责任的明确规定。
《合同法》113条关于损害赔偿的减轻,第53条关于责任的免除,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第58条关于合同无效以后的过错责任。
从《合同法》的分则来看,如该法在供电合同(第118条和第182条)、赠与合同(第191条第2款)、租赁合同(第222条)、承揽合同(第256条)、运输合同(第303条和第320条)、保管合同(第374条)、违约合同(第406条)等都规定了过错责任。
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根据过错责任进行归责;二是根据过错的程度而确定责任的分配与承担。
违约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与我国民法的宗旨是相一致的,它有助于淳化道德风尚,鼓励正当交易和竞争,制裁和教育违约当事人,是我国合同法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归责原则。
因此,在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际上采取的是二元结构,即采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体系。
而在商事领域,由于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合同,出于维护交易动态安全和追求效率的目的,以及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严格责任作为商事立法的一个特有原则,已在愈来愈多的商事交易中被广泛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