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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分析题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41.案例:甲公司为向乙支付货款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

此前甲之股东A 曾经在甲请求代为付款的报告上签字允许,故甲将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A。

票据到期前,乙向 A 提示承兑, A 拒绝承兑。

乙以甲、 A 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诉讼,请求判令甲和 A 对支付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问:(1) A 是否是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当事人?(2) A 拒绝承兑是否合法?(3)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1)不是。

理由:在我国普通要求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者,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正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 不合法。

理由:汇票上的付款人为 A,故 A 就成为了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一,其拒绝承兑的行为就不合法。

(3)不应当支持。

理由:乙无权请求甲承担责任。

42.案例:甲在出票人栏中加盖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代其出票。

”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以“从未委托甲出票”为由拒绝。

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

问:(1) 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2)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1)票据代理。

票据债务人是乙。

(2)票据表见代理。

票据债务人是甲和乙(3)有,持票人现在为善意持票人,其合法权益优先受到保护。

43.案例: A 公司为还债向 B 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由 C 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 D 银行承兑的汇票。

B 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 E 银行作为贷款担保。

贷款到期后B 公司未还款, E 银行向D 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 E 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 C 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调查。

问:(1) D 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在 D 银行拒绝付款后,E 银行可怎样依据票据法维护自己利益?(1)不成立。

票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票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A公司与某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

同年6月,A公司向其开户银行C银行出具了一张面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B公司。

C银行在汇票上加盖了承兑章,并在到期日向B公司支付了票款。

然而,在汇票到期后,B公司并未收到A公司支付的货款。

经调查,发现A公司已经破产,无力偿还债务。

B公司遂向C银行提出兑付请求,但C银行以A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为由拒绝兑付。

B公司不服,将C银行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C银行是否应当承担兑付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承兑人应当对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否则,持票人可以请求承兑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本案中,C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未能支付票款,已经违反了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因汇票的债务而发生的纠纷,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起诉讼。

”本案中,B公司作为持票人,有权向C银行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C银行承担兑付责任,即C银行应当支付B公司100万元票款及相应利息。

四、案例分析1. 票据法的基本原则本案涉及的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即票据的无因性、独立性、流通性。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为前提;票据的独立性是指票据权利的行使不依赖于票据原因关系;票据的流通性是指票据权利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等方式进行流通。

2. 承兑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承兑人应当对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

本案中,C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未能支付票款,已经违反了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兑付责任。

3. 票据权利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持票人有权向付款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票据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经济活动中,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广泛应用于各种交易和融资活动中。

然而,由于票据的特殊性,票据纠纷也时常发生。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票据法案例,我们将对其进行法律分析。

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货物卖给乙方,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双方约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结算。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00万元,付款银行为丙银行。

甲方收到汇票后,委托丁银行对该汇票进行贴现。

丁银行在贴现过程中,发现汇票存在瑕疵,即汇票的出票人乙方并非真正的合同债务人,而是其法定代表人张某。

张某在汇票上签字时,未按照规定注明其为法定代表人。

丁银行因此拒绝贴现,并告知甲方。

甲方得知此事后,要求乙方承担汇票瑕疵的责任。

乙方辩称,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签署汇票,应当视为公司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甲方不服,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汇票瑕疵的责任承担;2. 法定代表人签署汇票的法律效力。

三、法律分析1. 汇票瑕疵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和保证人,应当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乙方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本案中,张某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汇票上签字时,未按照规定注明其为法定代表人,存在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张某应当对汇票瑕疵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乙方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和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均应对汇票瑕疵承担责任。

2. 法定代表人签署汇票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应当视为公司行为。

票据法案例分析(含答案)

票据法案例分析(含答案)

自考《票据法》案例分析题(含解答)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

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XX银行与XX公司之间的票据纠纷。

XX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9年5月1日向XX银行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5月1日。

XX公司于到期日向XX银行提交了该汇票,要求XX银行支付票款。

然而,XX银行在审核汇票时发现,该汇票的出票人XX公司并未在该汇票上签字,因此拒绝支付票款。

XX公司遂将XX银行诉至法院,要求XX银行支付票款。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效力问题:汇票是否有效,即出票人XX公司是否具有出票资格。

2. 票据的转让问题:汇票是否经过合法转让,即汇票上的背书是否有效。

3. XX银行的付款责任:XX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汇票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票款的能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应当保证按照汇票记载的事项支付票款。

”在本案中,XX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具有支付票款的能力。

然而,XX银行在审核汇票时发现,该汇票的出票人XX公司并未在该汇票上签字,因此无法确定XX公司是否具有出票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未在汇票上签字的,汇票无效。

”因此,本案中汇票的效力存在争议。

2. 票据的转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汇票可以转让。

汇票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转让的汇票是有效的;(二)转让的汇票上的背书是有效的;(三)转让的汇票上的受让人是善意的。

”在本案中,XX公司是否将汇票转让给了原告,以及原告是否为善意第三人,需要进一步调查。

如果XX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了原告,且原告为善意第三人,则原告有权要求XX银行支付票款。

如果XX 公司未将汇票转让给原告,或者原告并非善意第三人,则原告无权要求XX银行支付票款。

3. XX银行的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应当按照汇票记载的事项支付票款。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
答:有效。因为根据1980年公约第73条的规定,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和不可分割的,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者将要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即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合同法案例
甲乙双方口头约定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1000箱香烟,货款为50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在其香烟上加贴“红塔山”商标,以便甲方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道,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请问:
2.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因为要约规定了有效期,在该期限内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即不得随意撤销要约。
3.不一致。英美法认为: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者更改要约。这一
原则对受要约人缺乏应有的保障。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对要约的撤销虽然存在着具体的差异,但原
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12日上午9时止。6月11日,被告将房屋卖给约翰。当天晚上,原告从第三人处得知此消息,便于
6月12日上午9时以前,把一封正式承诺的函件交与被告。问题:
(1)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
(2)本案如在我国审理,法院将做出怎样的判决?
(3)大陆法、英美法和《销售合同公约》对要约撤销的规定是否一致?
1.不成立。英美法中,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者更改要约。
在本案中,B厂与A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A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A公司提出钢材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但现在票据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再也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A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C公司,A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泯灭,原因关系不泯灭,A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B厂赔偿损失。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公司。

甲公司因进口一批货物,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乙公司将货物从港口运送到甲公司指定的仓库。

合同约定,货物运达仓库后,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运费人民币10万元。

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送到甲公司指定的仓库。

货物到达仓库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面额为10万元的银行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

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支付丙公司提供的货物采购款。

丙公司收到汇票后,在支付给甲公司的过程中,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收到汇票后,因资金周转需要,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戊公司在支付给丙公司的过程中,不慎将汇票丢失。

戊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提出票据权利主张,要求支付汇票款项。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均以不同的理由拒绝支付。

戊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汇票款项。

二、争议焦点1. 汇票丢失后,戊公司是否可以行使票据权利?2.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法律分析(一)汇票丢失后,戊公司是否可以行使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丢失或者被盗,持票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在本案中,戊公司作为汇票的最后持有人,在汇票丢失后,已及时通知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因此,戊公司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二)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1. 甲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应当保证汇票的记载事项真实、完整。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应当承担汇票的付款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已按照合同约定签发汇票,并承担汇票的付款责任。

票据法案例_法律分析(3篇)

票据法案例_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双方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

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一张面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A公司的开户银行C银行承兑。

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D公司在汇票到期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

E公司持有该汇票到期后,向C银行提示付款,但C银行以A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E公司遂将A公司、B公司和C银行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1. E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2. C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3. A公司、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法律分析1. E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自票据交付之日起取得。

”本案中,E公司通过背书方式取得了汇票,且未违反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故E公司自取得汇票之日起享有票据权利。

2. C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汇票到期,持票人可以请求承兑人付款。

”本案中,E公司持有汇票到期后,向C银行提示付款。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C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但C银行以A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违反了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C银行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3. A公司、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汇票到期,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票人,B公司作为背书人,均未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也未注明不得追索。

因此,A公司和B公司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E公司持有汇票,享有票据权利;C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A公司和B公司作为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C银行支付E公司100万元货款,A公司和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票据法中的承兑、付款、背书、追索等法律问题。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银行。

甲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无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0月1日。

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乙公司作为承兑人。

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丁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将该汇票提交给乙公司请求付款,乙公司经审查后,于当天向丁公司支付了100万元。

2020年11月,丁公司发现乙公司在付款时未扣除甲公司在乙公司账户中尚有的100万元,因此丁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该100万元。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无追索权,且丁公司在转让汇票时已知晓甲公司尚有100万元未还,因此乙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丁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汇票上注明无追索权条款的效力;2. 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3.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汇票上注明无追索权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无追索权,但丁公司在转让汇票时已知晓甲公司尚有100万元未还,因此,甲公司不能以无追索权条款对抗丁公司。

2. 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汇票到期,持票人可以请求承兑人付款。

承兑人付款后,持票人应当向承兑人出具收据。

”本案中,乙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已向丁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履行了付款义务。

然而,乙公司在付款时未扣除甲公司在乙公司账户中尚有的100万元,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丁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年1月20日,甲公司根据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到期日为当年11月1日。

汇票在甲公司交给乙公司前被甲公司遗失。

甲公司于2004年8月1日登报声明作废,又于同年9月1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于当天通知甲银行停止支付。

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时,甲公司未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

甲公司后来交付给乙公司的是遗失的汇票复印件和甲银行于当年8月20日出具的说明函。

在汇票复印件上的持票人签章栏内,加盖了甲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但是没有甲公司的签章。

甲银行说明函的内容是:由于汇票被出票人遗失,出票人已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同意在复印件上加盖本行汇票专用章,作为收款人向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据;汇票到期后,收款人必须派员凭此复印件结算票款项。

乙公司按照复印件记载的日期,在到期后持上述复印件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甲银行拒付。

问题:(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的权力如何得到保护?答:(1)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无权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

首先,根据《票据法》第20条的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甲公司虽然签发了汇票,但是汇票在向乙公司交付前被遗失,故甲公司并未完成出票的票据行为,乙公司也未实际持有该汇票。

乙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是汇票的复印件,但是该复印件上没有出票人的签章,汇票无效,并且甲银行虽然在复印件上的持票人栏盖章,但是未承兑,另附的甲银行说明函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所以乙公司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无权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

(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本案中,乙公司因票据无效丧失了票据权利,但是对甲公司的债权并未丧失,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票据原因关系,属民法调整,乙公司可以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向甲公司主张债权。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1.甲公司向___申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经过审查后银行签章后发放给甲公司。

但甲公司没有在票据上签章,直接将票据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

乙公司背书转让给___以偿债,但在付款日期到来时,___以票据无效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金额、付款人和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因此,这张汇票无效。

2.某科研所因转让专利技术得到一张3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但在离到期日还有3个月的时候遭遇抢劫。

失票人应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会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

如果有人持票申报权利,法院会通知失票人察看票据,如果一致则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否则驳回申报人的申报。

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失票人可以申请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因此而终结。

3.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百万元人民币,但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百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公司,之后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支票无法兑现,因为甲公司没有足够的存款来支付支票。

1.乙公司持有的支票为一空头支票,判断空头支票的依据应该是持票人依据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而不是出票人签的时间。

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只有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

3.作为出票人的甲公司必须按照签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并且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4.A公司开出的转账支票被B公司财务人员补记了金额,但这并不属于票据的变造,因为支票是有限空白票据,票据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补记前不得使用。

5.如果若干次背书均为有效背书,E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请求是合法的,因为持票人的前手对持票人负有票据责任。

如果___是善意取得票据,则B公司的抗辩不合法,因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形包括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司考题库之票据法案例分析

司考题库之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案例一某商场与一酒厂于2006年1月6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该酒厂向商场供应普通白酒12万瓶,货款10万元,由该商场贴上某名牌酒厂的商标对外销售。

商场为此开具一张10万元的汇票给酒厂,酒厂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个体户张某用以支付购买粮食等原料的货款。

张某收到汇票后将汇票变造为40万元背书转让给某工程队,以支付工程队的工程款。

工程队再次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建筑材料供应商,该供应商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被付款人以该汇票被变造为由加以拒绝,并作成拒绝证书。

此时,商场因酒厂未能全数交付白酒而发生纠纷。

要求及答案:(1)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2)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会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买卖合同无效不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便与基础关系(合同关系)相分离。

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产生影响。

(3)供应商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如果供应商决定向工程队进行追索,追索金额包括哪些?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商场、背书人酒厂、张某、工程队追索。

追索金额包括:被拒绝承兑的汇票金额40万元;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拒绝证书的费用、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4)如何界定该票据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因为该汇票被变造,所以各票据当事人对持票人的责任,应根据其签章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来加以确定。

在本案例中,出票人商场和背书人酒厂是在变造之前签章,故应就变造前的10万元承担责任。

张某为变造人,应对变造的文义负责,即40万元承担责任。

工程队的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后,应当对变造后的40万元承担责任。

同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变造人张某除承担40万元的票据责任外,还应当承担变造票据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票据纠纷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票据纠纷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A公司,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C银行。

A公司于2021年5月1日向B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1月1日。

B公司于到期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但C银行以A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支付。

B公司遂将A公司和C银行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和C银行承担连带责任支付票款及利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2. C银行是否应当支付票款?3. A公司和C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法律分析(一)关于A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

”本案中,A公司开具的汇票记载了上述七个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故汇票有效。

(二)关于C银行是否应当支付票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付款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或者按照约定的期限,向持票人足额支付票款。

”本案中,C银行作为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有义务向持票人B公司支付票款。

然而,C银行以A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支付,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C银行应当支付票款。

(三)关于A公司和C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票人,C银行作为付款人,均应当对持票人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C银行在支付票款时存在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和C银行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开具的汇票有效,C银行作为付款人,有义务在汇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C银行以A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支付,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作为出票人,同样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公司。

2016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货物运输委托书,约定乙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甲公司所在地运送到乙公司指定的收货地点。

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运输任务。

2016年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面额为100万元的汇票,委托乙公司收款。

汇票上注明付款期限为60天,付款人为丙银行。

2016年7月,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2016年8月,丁公司持汇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但丙银行以甲公司尚未支付乙公司货款为由拒绝付款。

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银行支付汇票款项。

二、争议焦点1. 汇票的付款责任是否由丙银行承担?2. 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付款?三、法律分析1. 汇票的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应当按照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付款地、付款人名称、付款金额等事项履行付款义务。

在本案中,丙银行作为付款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付款地、付款人名称、付款金额等事项,且丁公司持汇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丙银行有义务按照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履行付款义务。

因此,丙银行作为付款人,应当承担汇票的付款责任。

2. 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对汇票的付款义务,应当按照汇票的记载事项履行。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对汇票的付款义务应当依照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履行。

然而,甲公司主张其有权拒绝付款,理由是乙公司尚未支付货款。

对此,有以下几点分析:(1)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其付款义务是基于汇票的记载事项,而非基于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即使乙公司未支付货款,甲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汇票上的付款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汇票的付款人不得以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对汇票的义务为由拒绝付款。

票据法律法规案例(3篇)

票据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被告:张三案由:票据纠纷基本案情:张三于2020年5月1日向银行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银行。

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1月1日。

张三在汇票上签章,并将汇票交付给银行。

银行于到期日按照汇票金额向收款人支付了款项。

然而,张三在汇票到期后未向银行偿还到期债务,导致银行遭受损失。

银行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支付到期债务及相应的利息。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应当承担票据债务?2. 银行是否有权向张三追偿?三、法院审理1. 张三是否应当承担票据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本案中,张三作为出票人,在汇票上签章后即承担了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因此,张三应当承担票据债务。

2. 银行是否有权向张三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可以按照汇票的记载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请求付款。

”本案中,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按照汇票的记载向付款人(即张三)请求付款。

由于张三未能履行付款义务,银行有权向张三追偿。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作为出票人,在汇票上签章后即承担了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张三在汇票到期后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

银行作为持票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向张三追偿。

据此,法院判决张三向银行支付到期债务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票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票据债务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签章后即承担了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本案中,张三作为出票人,在汇票上签章后即承担了票据债务。

2. 票据追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持票人有权在汇票到期后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请求付款。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公司A与公司B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货物,并由A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

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A公司作为货款收款凭证。

然而,在汇票到期日前,A公司却拒绝支付票款,并以票据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承兑汇票。

B公司因此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强制执行汇票支付。

二、案件分析1. 票据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债权凭证,具有强制执行力。

汇票是一种由付款人开具并承诺按照指定金额向收款人支付的票据。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收款人,A公司作为付款人,汇票是一种有效的支付凭证。

2. 拒绝承兑的理由A公司声称汇票存在瑕疵,拒绝承兑。

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承兑人可以拒绝承兑的理由包括票面瑕疵、票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票据未按照约定交付等。

然而,在本案中,A公司并未提供具体的瑕疵内容,也未说明汇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未按约定交付。

因此,A公司的拒绝承兑理由缺乏合理性。

3. 强制执行的可能性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票据支付。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票据持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汇票金额。

由于A公司的拒绝承兑理由缺乏合理性,法院有可能支持B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并要求A公司支付汇票金额。

三、相关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条:票据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债权凭证,具有强制执行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条:汇票是一种由付款人开具并承诺按照指定金额向收款人支付的票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一条:票据承兑人可以拒绝承兑,但应当立即通知持票人,并说明拒绝承兑的理由。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票据持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票据支付。

四、结论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汇票是一种有效的支付凭证,具有强制执行力。

票据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票据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承兑汇票。

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B公司,B公司收到货物后,向A公司出具了一张面额为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承兑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22年1月1日,到期日为2022年6月1日。

B公司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

然而,在承兑汇票到期时,B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期支付票款。

A公司遂向B公司追讨票款,但B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A公司无奈之下,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票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票款的义务?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相应的滞纳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条: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在一定期间内,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 第五条:票据权利人因票据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的,应当依法行使票据权利。

- 第六条:票据债务人应当依法履行票据义务,不得拒绝支付票款。

- 第三十三条:票据到期,持票人可以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四、案例分析1. 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票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在一定期间内,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承诺在到期日支付票款。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公司应当承担支付票款的义务。

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相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票据到期,持票人可以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在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票款,已经构成违约。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A公司因业务需要,向B公司支付一笔货款。

双方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C银行作为承兑行。

A公司在C银行开具了该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

随后,A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

D公司持票到C银行请求承兑,C银行在审查无误后予以承兑。

然而,不久后,C银行发现该汇票存在重大疑点。

经调查,发现A公司在开具汇票时,并未实际向B公司支付货款,而是通过伪造B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骗取了汇票。

D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

E公司再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F公司。

当F公司持票请求C银行承兑时,C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票据欺诈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伪造B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骗取了汇票,其行为已构成票据欺诈。

2. 票据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票人,伪造汇票,应对票据上的款项承担全部责任。

D公司作为背书人,虽然不知情,但其在背书时未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C银行作为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未发现票据存在欺诈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3. 刑法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在本案中,A公司伪造汇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全部票据责任,并追究其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刑事责任。

D公司作为背书人,因在背书时未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被判决承担部分票据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票据欺诈案件,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票据作为信用工具,具有极高的安全性。

票据案件法律分析题(3篇)

票据案件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100万元人民币的货款。

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载明付款银行为C银行。

B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

D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

E公司持汇票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C银行以A 公司未在汇票到期日前向其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

E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C银行支付汇票款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其已向B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B公司未将货物交付,故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二、法律分析(一)票据权利与义务1. 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依法享有的取得票据金额的权利。

在本案中,E公司作为汇票的最后持有人,享有票据权利。

2. 票据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法承担的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在本案中,C银行作为付款人,承担票据义务。

(二)票据行为1. 出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票行为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票据的行为。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票人,已依法签发票据,承担相应的票据义务。

2. 背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背书行为是指持票人依法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本案中,B公司、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均依法行使了背书行为。

(三)票据责任1. 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应当在票据到期时支付票据金额。

在本案中,C银行作为付款人,未在汇票到期时支付票据金额,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C银行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有权依法行使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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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6年2月6日,某市副食品公司与某县商业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商业公司向副食品公司在7天内供应6万元的牛肉。

同时,副食品公司签发了以副食品公司为付款人,商业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6万元, 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一张,并交付给商业公司。

2月7日,商业公司发现该汇票己不慎丢失,遂立即通知副食品公司,并要求其暂停支付。

2月8口,商业公司依法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接到申请后,立即作了审查,同意受理,并且于当天仙付款人副食品公司发出了止付通知。

2月9廿,法院依法发出公告,规定公示催告期间为2月9 口至4月9日。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

于是,法院根据申请人商业公司的申请,于4月15LI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并公告判决,通知付款人副食品公司。

4月16日,商业公司向副食品公司请求支付汇票所载票面金额6万元,副食品公司当廿足额付款。

4月22廿,某市服装厂持一张汇票向副食品公司提示承兑。

经确认,该汇票正是副食品公司签发给商业公司的那张汇票。

汇票背面记明第一次背书人是商业公司,并有伪造的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签章,被背书人是李某;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是李某,被背书人是某市服装厂、第一次背书的日期是2月25 口,第二次背书的口期为3月17 Uo据某市服装厂称:该汇票是3月17 日,个体服装经营户李某向服装厂批发服装时,背书转让给服装厂的。

当时,服装厂对该汇票进行了审杏,见背书连续,格式也符合要求,便予以接受,根本不知李某是不正当持票人、背书也是伪造等情况。

服装厂对该汇票属善意取得,副食品公司应予付款。

而副食品公司则以该汇票己由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己依法向商业公司付款为由,拒绝向服装厂付款。

于是服装厂以李某为被告,要求其对该汇票付款。

经审理查明,该汇票背书系李某伪造。

根据票据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己构成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请问:(1)持票人商业公司在丧失汇票后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是否合法、有效试说明理由。

(2)服装厂取得票据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答:(1)商业公司关于汇票丧失的救济措施合法有效。

主要理由:作为收款人的商业公司在汇票遗失后,及时通知了汇票的付款人副食品公司,要求暂停支付,然后于次II便1何法院提出公示催告中请。

商业公司所采取的这些救济措施是符合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的,是合法、有效的,也是充分的。

在法院依法对该汇票作出除权判决后,商业公司便有权依判决向付款人副食品公司请求支付汇票的票面金额。

(2)服装厂取得票据的行为不合法,无效。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在本案中,公示催告期间为2月9 口至4月9 口,而服装厂从李某手中取得票据的口期为3月17日,因此,这一转让票据的行为应属无效,不发生票据转让的法律效力。

服装厂并不能取得该汇票上的权利,当然不能以善意取得为由要求汇票付款人副食品公司付款。

2、甲为出票人,因汽车买卖而签发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交给乙。

按照双方的约定,在乙交付汽车的同时,甲亦承兑了自己签发的汇票。

未几,甲、乙双方就因汽车质景纠纷而诉诸法院。

诉讼期间,乙又将本案所涉汇票背书给知悉该诉讼的丙。

请问:(1)丙能否向甲主张票据权利,为什么;(2)在木案中,甲作为出票人与承兑人的抗辩权是否相同(3)假如甲在质量纠纷诉讼中全部胜诉,其退货给乙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甲据此拒绝支付票款给丙,那么, 甲的这种抗辩属于什么性质的抗辩;答:(1)丙虽然明知前手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仍然受让票据,但并非恶意或者间接恶意取得票据,也谈不上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故仍然E以主张票据权利。

但由于知情,故需继受前手对该票据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o (2)严格而言,甲作为出票人与作为承兑人的抗辩权是不同的。

如前者可以主张原因关系抗辩,后者则不能。

但在本案中,因主张票据权利之人不是出票时的直接法律关系相对人,故甲即使作为出票人时,对丙也只能主张知情抗辩。

在此情况下,其抗辩权与作为承兑人的抗辩权行使的事由相同。

(3)甲无论以出票人还是以承兑人身份,均可以主张知情抗辩而对抗丙。

这种抗辩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直接法律关系相对当事人或者知情人),故属对人抗辩。

3、陈某为某集团公司的总经理,陈女13啰,中学生。

1999年9月间,陈女趁陈某疏忽,擅自动用陈某的个人支票凭证木,冒充陈某签名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12万元的支票,并加盖了陈某的私章,持票到某集团公司下属的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一架价值12万元的遥控模型直升机。

某购物中心的经理认识陈某和陈女,故对她交付的支票深信不疑。

尔后,某购物中心为清偿货款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某槊料玩具厂。

次LI,当地报纸即刊登了人民法院裁定该型料玩具厂破产的公告。

因清算组尚未成立,该厂会计科便把上述支票交其开户行人账,遭退票。

理由是支票印鉴不将。

清算组成立后,持该支票向票据上出票人陈某及背书人某购物中心追索,均遭拒绝。

陈某的理由是:我的印鉴是我的女儿背着我盖上去的,我根本不知道,且该私章不是我的支票预留印鉴,我不负责。

购物中心的理由是: 持票人己破产,丧失了受领资格,等该厂清算时再说罢。

请问:(1)陈某的抗辩是什么性质的抗辩如果所述各情节得以证实,其抗辩能成立吗为什么(2)某购物中心的抗辩是什么性质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答:⑴陈某主张私章被盗而加盖于票据的抗辩,实际上为被伪造人提出票据系伪造的抗辩,即特定人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抗辩,属于对物抗辩。

其抗辩事由如能证实,则不负票据责任,但是否应承担监护人责任则另当别论。

(2)持票人因破产而失去或被限制行为能力(受领资格),票据债务人只可对特定人(破产人)主张票据权利,对非破产的持票人即不可,故购物中心的抗辩属于对人抗辩,但是,木案中的清算组是在破产人失去或者被限制行为能力后,法定行使破产人债权的组织,故购物中心的抗辩不能成立。

4、1997年10月间,卫某|可银行交存100万元现汇,并经交纳手续费后申请了一张自带银行汇票,带往外地做生意。

汇票的付款期限为2个月,收款人记载为卫某自己。

签发汇票当日,银行便将卫某交存的资金划转到木行的往来账户上。

两个月后,卫某因未做成生意,遂将该汇票带|口|交还银行,并要求退还有关汇票款项且支付两个月以来的利息。

银行收回汇票后原银奉还,但未支付卫某利息。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卫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的汇票时效未过,银行应当支付利息;而银行只有在超过票据时效时,才能按利益返还不支付汇票金额的利息。

请问:卫某代理律师的上述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卫某的代理律师的主张不正确。

其错误在于没有正确理解卫某交回汇票给银行的行为性质,机械地理解利息支付与利益返还求偿范围的关系。

他错误地认为,如果属于超过票据时效的一利益返还,贝间以不支付利息,如果是未超过时效的票款支付,则应当支付利息。

然而,是否支付票据金额的利息,主要与汇票记载和是否依期提示付款有关,与是否超过票据时效无必然联系。

我国银行汇票一律不记载利息。

(2)卫某交存资金请求银行签发银行汇票,这既是一种原因关系,同时又是一种预约关系。

当银行签发了汇票交付给卫某,并将卫某所存资金划人银行自己的账户时,实际上发生了法律允许的特殊的创设票据方式,所创设的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先是掌握在银行手中,后又发生了以交付为转让方式的汇票转让关系,其中卖方为银行,买方为卫某。

特殊的地方在于卫某所购买汇票上的收款人恰好是自己,这是票据预约使然(假如收款人记载为他人,则这种特征就更明显)。

因此,当卫某在2个月付款期限过后,将汇票退I可银行时,实际上是以收款人和持票人身份,提示付款人(付款人和出票人均为银行)付款。

此时,因为我国银行汇票不记载利息,银行无支付汇票金额利息的义务,又因为对未在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银行不付延期支付责任,故银行无须支付任何利息。

(解答提示:此段分析仅供深入学习时参考,不要求掌握)。

5、张某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

他所在的公司因为支付一宗保险经纪业务报酬而签发一张现金支票给他。

支票金额为5300元,支票上记载的付款期限为10 II。

双方书面约定,张某接受支票并能够兑现后,双方有关该宗保险经纪业务的债权债务及其他权利义务即告了结。

公司经理再三嘱咐张某务必在签发支票之LI起7 口内到银行领取票款。

张某后因赶赴一个旅游团外出旅行而误了到银行领取票款的期限,遂要求公司经理重新开一张同样金额的支票, 遭拒绝。

其理由是:双方有约在先,现钱债两清,张某因贪玩而视金钱如粪土,应自食其果。

请问:该公司经理的主张是否正确如果正确,理由是什么如果不正确,你作为张某的代理律师,应如何应用票据法知识说服该公司经理答:不正确。

应抓住如下几个要点进行说服工作:(1)双方的票据授受可以看做是代替支付的票据授受。

原因关系的债权消灭,但票据债权不能因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消灭。

这是票据权利的特点。

(2)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时效为6个月,本案中的支票虽然提示付款期限己过,但未超过时效,作为出票人的保险经纪公司仍然须承担票据责任。

(3)即使6个月时效过去了,出票人还须承担返还相当利益的责任。

6、1996年1月22日,恒昌公司根据与赛格公司签订的买卖摩托车协议,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分别为450万元和650万元,到期口分别为同年11月16廿、12月16 LI,收款人为赛格公司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均为郊区农业银行承兑。

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被恒昌公司在交给赛格公司前遗失。

恒昌公司曾于1996年8月 2 口登报声明汇票作废,又于同年9月2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于当天通知郊区农业银行停止支付。

在法律的公示催告期届满时,恒挡公司未向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

恒昌公司后来交付给赛格公司的是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此联由承兑行支付票款时作借方凭证)复印件和郊区农业银行于1996年8月28廿出具的说明函。

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复印件上的汇票签发人签章栏内,加盖了郊区农业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但是没有恒昌公司的签章。

郊区农业银行说明函的内容是:由于银行承兑汇票被出票人遗失,出票人已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同意在遗失汇票的底联殳印件上加盖本行汇票专用章,作为收款人向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据;汇票到期后,收款人必须派员凭此复印件结算票面款项。

赛格公司按复印件记载的口期,在到期后持上述遗失汇票第一联的复印件向郊区农业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郊区农业银行拒付。

请问:(1)赛格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郊区农业银行付款(2)赛格公司的权利应如何得到保护答:(1)赛格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无权要求郊区农业银行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0条之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恒昌公司虽然签发并经郊区农业银行承兑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但是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在向赛格公司交付之前即被恒昌公司遗失,故恒昌公司并未完成出票的票据行为,赛格公司也未实际持有该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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