轧钢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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轧钢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目的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管理体制;规范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轧钢厂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与不断发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轧钢厂所有员工及相关方。
3.内容
3.1安全总则
3.1.1.员工进入生产现场时必须戴好安全帽,穿好劳动防护用品,女工必须将长发塞进帽内。
3.1.2.新进厂员工和相关方必须接受安全教育,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独立操作。新员工未掌握安全防护技能和操作技能之前,上岗时必须有师傅在场指导、监护。
3.1.3.员工应熟悉工作区域内各种安全信号、标志,未经同意相关部门不得移动或挪作他用。
3.1.
4.员工应不断提高安全自我防范能力,自觉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班后会,在明确生产任务的同时,应明确安全要求和主要危害因素。
3.1.5.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禁止跨越栏杆。通过无人道
口时,要“一停、二看、三通过”。禁止在铁路上逗留,禁止钻车底、
扒车。
3.1.6.员工上下楼梯时,应扶好扶手,禁止奔跑,注意防止脚底打滑导致跌伤、摔伤。
3.1.7.禁止酒后上岗和班中饮酒,工作时应集中思想,禁止打闹、看小说、织毛衣。
3.1.8.禁止在起重机吊物下及旋转半径内行走、逗留。禁止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区域(煤气区域、油品堆放区)逗留、吸烟。
3.1.9.使用火钩、火钳、撬棍等工具时应注意身后是否有人。禁止乱扔工具,以免砸伤他人。
3.1.10.在煤气、氧气、乙炔气设备周围10米内禁止烟火,氧气与乙炔瓶之间距离应大于5米。
3.1.11.抡大锤时禁止戴手套,锤头对面禁止站人,握矸者应戴手套站在侧面。操作旋转设备(不停机安装导卫、开动车床)时,禁止戴手套。
3.1.12.保持下水道、电缆沟、阴井等坑洞的盖板完好,保持各种防护栏杆完好,禁止坐在栏杆或管道上休息。
3.1.13.保持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防尘、防毒设施完好,不得随意拆除和移作它用,如因检修而拆除,检修后应及时恢复。
3.1.1
4.应定期检查起重吊具、钩子、压力容器、安全装置等设备,
保证其完好正常工作。
3.1.15.开动各种设备、工具前,应仔细检查各种部件是否完好、周围是否有人,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使用。
3.1.16.禁止在机械运行时加油、清扫、检修传动部位,禁止隔机传递工具、物品。
3.1.17.保持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良好,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接地或接零措施。非专业人员,不准拆、装电气设备和线路。移动电气设备和工具时应切断电源,禁止带电移动。
3.1.18.禁止用异物推、拉闸刀或带电吹刷灰尘,禁止身体直接接触带电设施。
3.1.19.严格执行安全锁定程序。
3.1.20.设备应做到“五有”:轮有罩、轴有套、台有栏、坑有盖、电器有接地。现场应做到“四无”:燃爆无隐患、构建无险情、无违章、无事故。
3.1.21.使用电动手砂轮注意事项:
a、使用电动手砂轮前,应先检查砂轮片是否有裂纹;电源线、插头、插座是否有破损;确认金属外壳不漏电,然后点动空转试验,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
b、使用时应拿稳砂轮机,用砂轮正面缓慢接触工件,禁止撞击,禁止使用砂轮侧面。禁止操作者正对砂轮,必须处在侧面位置。
c、禁止将正在转动的砂轮机放在地上,暂时不用时,必须切断电源。
d、要将砂轮机存放在干燥处,禁止放在潮湿处或触水。电源线打结时,应切断电源再解开,不得手提电线或砂轮机强行拉动。
e、砂轮机应定期送交电工检查绝缘、电缆、开关情况,未经电气人员检查的,不得使用。
3.1.22.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颁布实施。3.1.23.煤气相关知识
3.1.23.1.煤气是煤不完全燃烧时产生的有毒气体,主要成分是一氧化碳,无色无嗅,被人或动物吸入后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会引起身体缺氧性中毒。
3.1.23.2.煤气中毒症状:
较轻情况:头疼、头晕、头重脚轻;
较重情况:呕吐、口吐白沫,失去知觉;
严重情况:呼吸微弱,甚至停止呼吸。
3.1.23.3.采用煤气、煤炭、木柴取暖时,应注意防止煤气中毒。做到:a、保持空气流通,避免房间密闭;b、防止煤气中途熄灭;c、防止煤炭、木柴熄火(熄火时一氧化碳产生量最大)。
3.1.23.
4.非工作需要不进入煤气区域;进入煤气区域时应二人同行,间隔2米以上行进,并携带煤气报警器。
3.1.23.5.发生煤气中毒时除立即通知调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3.1.23.5.1.尽量站在上风口,提醒其他人员,试图找到煤气泄漏源。在没有空气呼吸器的情况下,不能盲目进入煤气扩散区,要充分估计煤气“无色无嗅”的特点,防止中毒事故扩大。
3.1.23.5.2.使用空气呼吸器进入事故现场,及时将中毒人员抬出,尽量切断煤气泄漏源。
3.1.23.5.3.将煤气中毒人员抬到空气清新流通的地方,等待医护人员。对于呼吸微弱或无呼吸的严重情况者,应及时施行人工呼吸。
3.1.23.6.发生煤气着火时除立即通知调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3.1.23.6.1.试图找到着火煤气的控制阀并关小煤气,使火势减弱。禁止完全切断着火煤气,防止煤气回火导致爆炸。
3.1.23.6.2.当无法找到控制阀并关小煤气时,应缓慢降低煤气系统压力,同时用泥巴堵泄漏口。
3.1.23.7.发生煤气大量泄漏时除立即通知调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3.1.23.7.1.提醒其他人员迅速离开。
3.1.23.7.2.试图找到煤气的控制阀并关断煤气;当无法找
到控制阀时,应尽快降低煤气系统压力。
3.1.23.8.发生煤气爆炸事故时除立即通知调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3.1.23.8.1.提醒其他人员迅速离开。
3.1.23.8.2.若煤气着火,按2.2.6.执行。若没着火,按3.1.23.7执行。
3.1.23.9.指挥或操作行车时应认真执行“通用行车十不吊”原则。
3.1.23.9.1.“通用行车十不吊”原则的具体内容是:
1、超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在吊挂物件上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浮放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8、带棱角块口未垫好不吊;
9、埋在地下面的物件不吊;10、违章指挥不吊。例外:遇特殊情况时,在有专人落实好安全措施、安全有保证的情况下,可不按本原则。
3.1.2
4.其它
3.1.2
4.1.特殊工种的员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发证后才能上岗,无证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3.1.2
4.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禁止脱岗、陪岗、串岗、睡岗及班中分班。
3.1.2
4.3.严格遵守要害部位出入登记制度,非岗位人员不得随便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