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要件

合集下载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条件是什么惩罚性赔偿是指商家对消费者遭遇的除实际所遭受的损害以外进⾏额外求偿,从⽽遏制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为公众营造⼀个健康的经营环境与良好的消费环境。

但你了解惩罚性赔偿吗,知道它的适⽤条件是什么吗?下⾯⼩编为你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条件是什么⼀、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五条修正了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九条的规定,将假⼀赔⼀改为假⼀赔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额不⾜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本条只适⽤于欺诈⾏为.经营者故意告知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当事⼈作出错误意思表⽰的,可以认定为欺诈⾏为。

包括质量欺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名牌)、价格欺诈(谎报原价、谎称最低价)、数额欺诈(计量器做假、缺⽄短两)。

常见的欺诈⾏为有以伪劣商品冒充名牌商品,以假⽪货冒充真⽪货,以残次品伪装为正品,以假降价招揽顾客等。

⼀般商品瑕疵、服务瑕疵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2、买⼀赔⼀改为买⼀赔三原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欺诈⾏为双倍赔偿,修正案该为四倍赔偿。

除了赔偿消费者⽀付的价款外还要增加赔偿消费者⽀付款的三倍做为惩罚。

3、增加赔偿⾦额不⾜500元的,赔偿500元。

如,消费者花三元钱买了⼀盒烟,打开⼀看是假烟,没有烟味,⽩菜叶⼦味,不能抽,买烟⽼板应该赔偿消费者三元购烟款,再赔偿消费者500元。

⼆、惩罚性赔偿的适⽤条件是什么(1)主观要件。

须侵害⼈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难,也即当⾏为⼈的⾏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权益,具有严重疏忽⾏为和重⼤过失⾏为时,⾏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适⽤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为⼈在将来慎重⾏事,以免再次发⽣类似事件。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我国消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规定了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具有以下几个含义:首先,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是违约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既可以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消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发生在消费领域中的违反合同义务的惩罚性赔偿,而不是在侵权行为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欺诈是该条款的构成要件。

欺诈行为的特点,一是欺诈一方有欺诈的故意,目的在于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交易行为;二是欺诈的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或者是积极地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是歪曲和隐瞒事实的真实情况;三是在客观上,对方当事人因此而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且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文中将提到的王海打假案例中,我认为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并未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认为王海故意购买伪劣产品并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并不符合消法第55条(在2013年10月之前是消法第49条)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消法惩罚性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惩罚性制度会导致消费者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

消法中的惩罚性制度容易诱使消费者,利用自身对商品了解的信息优势,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取惩罚性赔偿。

例如,消法实施之后,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一副索尼耳机,然后依据消法第49条规定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随后王海开始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左右的时间,获赔偿金将近8000元。

惩罚性赔偿金法定适用条件有哪些?

惩罚性赔偿金法定适用条件有哪些?

If one day I have money or I am completely out of money, I will start wander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惩罚性赔偿金法定适用条件有哪些?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条件一般只存在于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我国对惩罚性赔偿金的认定目前只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上进行了处理,具体的情况惩罚性赔偿金的支付和认定应当结合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认定。

一、惩罚性赔偿金法定适用条件有哪些?我国现行法律体现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第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

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

第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关于欺诈行为,人们看法不一。

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三,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

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笔者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要支付一定代价,如果支付一定价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不真实的或者质量有瑕疵时,他本身就受到了损害,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无形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第四,必须由受欺诈的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

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该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究经营者双倍赔偿的责任。

二、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共两款,都是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

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与适用原则探讨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与适用原则探讨
3_ 2 《 代经济)o o -2月( ) 当 2l #1 上
惩 罚 性 赔 偿 法律 适 用
源于英 美法系的惩罚性赔 偿制度一 直是法学界 争执不断 的一个命题 。目前我国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 合同法》 《 、最 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 房买卖合 同纠 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 事诉讼 法) 干问题的意见》 若 等法规 中对惩罚性赔偿 有明确规 定 。同时 , 国的《 我 侵权 责任 法( 草案 )对惩罚性赔偿也作 出了 》 肯定性规定 。这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面对惩罚性赔偿 机制的作用体 系 , 作为立法者 , 我们必须有所抉择 , 而在具体适 用惩罚性赔偿时 , 须遵循一些必要 的原 则 , 必 才能有效 发挥惩 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功效 。
特点。
第一 , 从赔 偿基础来看 , 惩罚性 赔偿 以补偿 性赔偿 的存 在 为前提 。美国法院一般都认为 , 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 , 首先要请 求补偿性 的赔偿 ,只有在补偿性赔偿请求能够成立的情况下 , 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 。 第二 , 目的和功能来看 , 从 惩罚性 赔偿是 由赔偿和惩 罚所
【 要 】惩 罚 性 赔偿 是 不 同于 补偿 性 赔 偿 的 一 种 带有 惩 罚 摘
性 质 的 赔偿 方 式和 机 制 , 从 目前 我 国 司法 实践 中的 惩 罚 性 赔 但
惩罚性赔偿是在实际损害不能准确确定 、 通过补偿性赔偿难以 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才适用的。
第五 , 从惩 罚性 赔偿的判 定程序来 看 , 罚性赔偿 不能由 惩 当事人 自由约定 ,也不是在诉讼 中由原告请求并予 以使 用的 , 是否适用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在英美法国家均 由陪审 团决定 。 也就是说 , 惩罚性赔偿较补偿性赔偿 , 其适用更为严格 。

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

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

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消费者欺诈赔偿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因商家故意欺骗、虚假宣传或提供次品而遭受经济损失,并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各国都制定了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

下面是一些国家常用的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退还货款:当商家通过欺诈手段出售次品或虚假产品给消费者时,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全部或部分购买款项。

2. 赔偿损失:消费者受到经济损失的,商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的具体金额根据损失的大小和诈骗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决定。

3. 惩罚性赔偿:对于恶意欺诈行为,法律往往规定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金额通常较高,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4. 违约金:商家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5. 诉讼费用:如果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商家败诉后应承担消费者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6. 双倍赔偿:在一些国家,为了加大对商家的打击力度,规定商家故意欺诈消费者的,应支付消费者双倍的赔偿金额。

这种规定旨在强化商家的法律意识,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

总结起来,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退还货款、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违约金、诉讼费用和双倍赔偿。

这些标准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商家进行约束,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和诚信原则。

尽管各国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有所不同,但大致都围绕着上述几个方面展开,并根据具体情况评估和确定赔偿金额。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保证市场良性竞争的重要环节。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刚刚起步。

与立法的相对滞后相比,这方面引起的争议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

前几年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阜阳毒奶粉事件”以及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等等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其中很多争议都是因为我国本身的惩罚赔偿性制度不够完善,立法者未能真正把握惩罚性赔偿的内在价值目标所引起的。

社会各界对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呼声日益强烈。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作者简介:杨少勇,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

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方面,中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方面已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这一体制本身的功能和目标相比,惩罚性赔偿是远远没有发挥和表现出其应有的作用及影响。

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在消费领域中,经营者存在的欺骗行为和商品房买卖中卖方存在的欺骗行为是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最普遍的两种情形。

正如前面说的一样:英法美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源于侵权法的,最初主要适用于侵犯受害人基本民事权利的案件包括:诽谤、诬告和非法侵占、非法拘禁等。

其后,随着如跨国公司、连锁企业等大型企业经济主体不断涌现,这些企业的不合格产品,劣质的服务通常也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自然而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始适应于合同领域,综上所术,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地限制了其适用范围。

(二)赔偿额度较低经权衡,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花费的成本比消费者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所获得的赔偿要高很多,这样就打击了消费者的积极性。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放纵了运营商的欺诈行为,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部分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是一个已被确定的变量。

这样确定的赔偿量,由于商品的价款和服务的费用相对较低,这样完全不能发挥此种制度本身具有的震慑功能。

这样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成了无根之木,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我国现阶段的商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迭出,恶意侵权等行为泛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与惩罚性赔偿制度丧失应用的激励有着直接的联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是什么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除了可以主张损失赔偿外,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是什么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除了可以主张损失赔偿外,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五条。

⼆、消费者怎么打消费侵权官司1、要明确谁有起诉权。

俗称告状,也称打司,指的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也就是当事⼈请求法院对所涉及的纠纷进⾏审理和裁决的⾏为。

按照法律的规定,有诉权的⼀⽅可起诉。

2、要明⽩告谁告谁,也就是如何确定被告的问题。

消费者确定被告时,可以按照以下⼏项确定:(1)消费者在购买、使⽤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销售者为被告。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因商品缺陷造成⼈⾝、财产损害的,以销售者或者或者⽣产者为被告。

(3)销售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以服务者为被告;如果该损害是因为服务者使⽤缺陷产品⽽造成的,消费者还可以以产品的销售者、⽣产者为被告。

(4)如果原销售者、⽣产者或者服务者发⽣企业分⽴、合并的,消费者可以以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为被告。

(5)如果通过租借、转让等⽅式使⽤他⼈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将该经营者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作为被告。

(6)消费者因经营者发布虚假⼴告⽽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将经营者作为被告;⼴告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住址的,消费者可将⼴告发布者作为被告。

3、要明⽩向哪个法院起诉。

这就涉及⼈民法院的管辖问题。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除了可以主张损失赔偿外,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欺诈行为
一、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概念 我国于 1993 年 10 月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49 条 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 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 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规定是我 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①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主体为消费者与经营者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 条规定:“消费者为 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 2.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8 条规 定 :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可以认定为欺诈 3. 消费者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而受到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规定:只有消费者的实际损 失是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造成的, 经营者就负惩罚赔偿责任;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则不负赔偿 责任。 4. 消费者需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请求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经营者提供的产品造成损失时,消 费者行使自己请求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经 营者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请求,在自己的请求权不能行使时, 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 二是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相反,若消费者不主张自己的惩罚赔偿请求权, 则经营者没有义务承担该赔偿责任。 二、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是由赔偿和惩罚所组成的。它的功能不仅在于 弥补受害人的损害,而且在于惩罚和制裁不法行为,具体来体 现在以下三方面 : 1. 赔偿功能 惩罚性赔偿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 必须依附于补偿性的损 害赔偿。不法行为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精神痛苦或 人身伤害,惩罚性赔偿可以发挥一定的功能。很多学者认为, 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获得完全的 全部的补偿 [1]。 2. 制裁功能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 责性的行为而适用的,就是要对不法行为实施惩罚。这种惩罚 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有所不同。补偿性赔偿要求赔偿受害人的 全部经济损失,对富人难以起到制裁作用。[2] 而惩罚性赔偿则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什么?

Be kind to yourself, don't be swayed by others, don't sway others, confident and gracefu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什么?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一旦有相关的欺诈行为,就需要对消费者进行相关赔偿,并且为消费者全额进行购买商品的价格和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来进行赔偿。

如果造成消费者明确的相关损害的话,则要按照实际治疗费用来进行赔偿。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什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是什么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指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遵循的原则;2、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该法特别设立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章,就保护措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我国目前市场秩序还比较混乱的情况下,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显得非常重要;3、消费者的保护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即我国现阶段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考虑我国经济社会现状,基本还是立足于弥补赔偿的原则,只赔偿直接的损失,而对实际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的时间损失赔偿等未予以保护;4、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因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仅凭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是难以胜任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建立起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保护。

消费者十倍赔偿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十倍赔偿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十倍赔偿的适用范围
一、基本前提
•消费者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消费者因食用该食品受到了实际损害。

二、适用对象
1.生产者: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者。

2.经营者:明知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仍然进行销售的经营
者。

三、赔偿内容
•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除此之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支付购买食品价款的十倍或者实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这是惩罚性赔偿,旨在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

四、不适用情形
•如果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那么不适用十倍赔偿的规定。

这是为了避免对轻微违规行为的过度惩罚。

综上所述,消费者十倍赔偿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并且要求消费者因食用该食品受到实际损害。

同时,对于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轻微瑕疵且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不适用十倍赔偿的规定。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法治体系的不断健全与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成为我国民事司法赔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惩罚性赔偿,又称为示范性赔偿或制裁性赔偿,指在民事责任承担过程中,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惩罚不法行为、补偿受害人损失而设立的一种特殊赔偿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历程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一)起源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古代的英美法系国家,其初衷在于通过加重的赔偿责任来惩罚不法行为人,并起到预防类似不法行为再次发生的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制度逐渐传播至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等地的民事司法实践中。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得到确立和发展。

(二)立法进程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逐步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此外,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也对某些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一系列的立法进程体现了我国在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的逐步完善和成熟。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一)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侵权行为、合同违约等情形。

在侵权行为中,如故意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合同违约中,如因欺诈、胁迫等手段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也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适用条件1. 主观要件:行为人需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

2. 损害结果:受害人需有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

3. 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需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 法律明确规定: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条件方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实践应用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通常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恶意侵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对于经营者故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来源:市院研究室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2011年04月06日14:51 阮涛核心提示:本文叙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产生和发展,并在汲取了众多学者知识的基础上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罚、预防三大功能。

内容摘要:作为一种古老的法律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

本文叙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产生和发展,并在汲取了众多学者知识的基础上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罚、预防三大功能。

本文结合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分析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取之处与不足的地方,以期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一、引言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是指法庭判定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等国。

在古罗马,侵权行为法的制裁功能不仅在于填补损害,而且在于遏制纠纷当事人之间进行私人报复和械斗。

例如,《十二铜表法》第八表中有将盗窃、伤人等应由国家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归类为私人间的侵权行为.为制止这类行为,被害人可以请求被盗物品价值的三倍作为损害赔偿。

罗马法之所以鼓励此种惩罚性赔偿,原因在于当时的司法力量有限,不能有效的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遂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并规定了高额赔偿,以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由此可知,在古罗马,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作为一种对刑事责任制度的替代,直接调动私人利己之心制裁侵权行为人,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持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原始形态出现于古罗马时期,然而现代意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却产生于英国,最早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在Huck—le v. Money一案中的判决,也有观点认为最早起源于英国上议院审理的Rookes V。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_省略_费者权益保护法_第五十五条的解读_郑生冬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_省略_费者权益保护法_第五十五条的解读_郑生冬

明知产品 存在缺陷
相应的惩罚性赔 偿
生产或者销售明 知是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
支付价款十倍的 赔偿金
? 王利明: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载 《比较法学》2003 年第 5 期。 ? 张新宝、李倩: “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载 《清华法学》2009 年第 4 期。 ? 王利明: “惩罚性赔偿研究”,载 《中国社会科学》2000 年第 4 期。
219
法治论坛 ( 第 37 辑)
品出品单位为拉萨广恩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广恩堂公司) ,该产品委 托生产商为贵州苗仁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苗仁堂公司) 。苗 仁堂公司于 2006 年取得的苗灵牌鲜清喷剂的保健用品陕食药监健用字 06070258 号生产批准证书已于 2008 年 7 月被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告注销, 且该公告中明确 “凡以原批准文号继续生产的,应视为违法生产行为”。鉴此, 吴海林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朱网奇加倍赔偿其 6160 元。 朱网奇认为吴海林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应当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 海林的诉讼请求。吴海林上诉被驳回后又申请再审。?
一、问题的缘起: 五则典型案例所引发的思考
案例一: 吴海林诉朱网奇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 春和大药房由朱网奇经营。2009 年 3 至 8 月间,吴海林在春和大药房先后 8 次购买广恩堂牌霍氏鲜清喷剂 10 盒,金额共计 3080 元。产品外包装盒注明该产
* 郑生冬———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书记员。
3. 在法律规范的竞合方面,案例 1 至案例 5 均是发生在买卖合同领域的纠 纷。经营者因提供本身就存在缺陷或瑕疵的商品 ( 包装标识不合格、质量问题 等) ,而被认定构成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由此便出现了惩罚性赔偿在缔约过 失责任与侵权责任中法律规范适用的竞合问题,以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与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食品安全法》 等特别法与一般法在适用上的冲突。

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

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

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消费者欺诈是指商家故意采取虚假宣传、欺骗等手段,欺诈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对于消费者在遭受欺诈行为后,应当享有合理的赔偿权益。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直接损失赔偿消费者欺诈造成消费者直接损失的,商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直接损失包括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费用、修复商品损坏的费用等。

赔偿标准应当以消费者实际损失为依据,商家应当按照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价格进行赔偿。

2.间接损失赔偿消费者欺诈还可能给消费者造成间接损失,如精神损害、信誉受损等。

对于这些间接损失,商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然而,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裁定。

一般情况下,赔偿金额应当合理且能够反映消费者遭受的实际损失。

3.法定倍数赔偿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对商家的欺诈行为进行法定倍数赔偿。

这种赔偿方式通常是商家的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遭受了一定的损失,同时也为其他潜在受害者设置了一种惩罚性的赔偿机制。

法定倍数赔偿应当合理,不应过高或过低。

4.惩罚性赔偿对于恶意欺诈等严重情况,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以对商家进行严厉惩罚。

惩罚性赔偿是指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等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向消费者支付额外的赔偿金额。

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一般较高,旨在起到威慑作用。

5.诉讼费用赔偿当消费者追求维权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诉讼费用。

如果消费者胜诉,商家还应当承担消费者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鉴定费、鑒定費、公证费等费用,商家应当赔偿消费者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赔偿标准中,应当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规定和执行。

此外,在实践中,对于消费者欺诈赔偿的标准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在处理诉讼和纠纷时,涉及赔偿问题的双方应妥善协商,并将争议提交给相关法律机构进行裁定。

消费者要求双倍赔偿的条件

消费者要求双倍赔偿的条件

take control of your own dest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消费者要求双倍赔偿的条件按原购买价的两倍进行赔付。

一般是双倍现金支付,也有的是用两个原购买物对消费者所购买的物品进行调换。

双倍赔偿一般是在购买物有问题(坏,破,与宣传不符)时才会发生,且一般需要有商家事先的承诺或者是消费者协会的协调甚至法律的干预。

消费者要求双倍赔偿就是按原购买价的两倍进行赔付,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消费者要求双倍赔偿的条件按原购买价的两倍进行赔付。

一般是双倍现金支付,也有的是用两个原购买物对消费者所购买的物品进行调换。

双倍赔偿一般是在购买物有问题(坏,破,与宣传不符)时才会发生,且一般需要有商家事先的承诺或者是消费者协会的协调甚至法律的干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出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实行双倍赔偿的情形,现具体叙述如下:一、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根据《解释》的规定,适用上述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具体情形有五种:(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惩罚性赔偿的条件通过以上规定的情形,还可以得出以惩罚性原则适用需满足以下的条件:(一)只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并非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司法解释》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作为《司法解释》中的惩罚性赔偿原则也仅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并不当然地适用于其他集资房、房改房、二手房的买卖纠纷。

(二)只有属于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解读《新消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条款

解读《新消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条款

解读《新消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条款[ 郑志峰]——(2013-11-4) / 已阅80次2013年10月25日通过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受到人们的关注,如其中“网购七天无条件退货”、“电器产品举证责任的倒置”等都是消法历史上的首次规定,而其中第55条惩罚性赔偿条款同样也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形式上,《新消法》第55条是继《侵权责任法》第47条之后,第二个明确使用“惩罚性赔偿”词眼的条文,这进一步确认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侵权责任体系中的地位;其二、从内容上说,《新消法》第55条包括2款规定,第1款规定是对《旧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扬弃,变双倍赔偿为三倍,并以五百元为兜底赔偿,加重了对经营者欺诈情形的惩罚力度,而第2款则是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确认和进一步解释,有利于明确后者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无疑是现代侵权责任法发展的一个新的趋势,尽管早在罗马法时代,就有惩罚性赔偿的影子,《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18—22条分别就利息超过一分的放高利贷者、不忠实的受寄人、侵吞被监护人财产的监护人、虚报土地面积的出卖人等,分别作出了予以4倍罚金、加倍罚金等规定。

但近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其后在美国法中得以完善发展起来。

我国很早就规定了惩罚性赔偿,1993年的《旧消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第一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而随后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和第14条第2款都相继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47条更是第一次使用了“惩罚性赔偿”词眼,宣告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此次《新消法》出台,第55条则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第47条这种形式理性,明确使用“惩罚性赔偿”词眼。

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建立在主体人格平等的理论基础之上,以过错来限制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个人行为自由和矫正正义成为其价值中心,填补性损害赔偿自然就成为主要的责任形式。

法律规定十倍赔偿的条件(3篇)

法律规定十倍赔偿的条件(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直是法律法规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十倍赔偿制度。

所谓十倍赔偿,即消费者因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而受到损害时,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商品或服务价格十倍的赔偿金。

以下是关于法律规定十倍赔偿的具体条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为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十倍以上。

”二、十倍赔偿的条件1. 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首先,要适用十倍赔偿制度,必须满足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这一条件。

这里的“缺陷”指的是商品或服务本身存在的瑕疵,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商品存在质量瑕疵,如商品材质不合格、设计不合理等;(2)商品存在安全隐患,如商品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3)商品存在虚假宣传,如夸大商品功效、隐瞒商品缺陷等;(4)服务存在瑕疵,如服务质量低劣、服务态度恶劣等。

2. 消费者遭受损失消费者因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而遭受损失,是适用十倍赔偿制度的前提。

这里的“损失”包括以下几种:(1)财产损失,如购买商品后因缺陷导致商品损坏、维修费用等;(2)人身损害,如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因缺陷导致身体受伤、残疾等;(3)精神损害,如消费者因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而遭受精神痛苦。

3.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在适用十倍赔偿制度时,还需满足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这一条件。

这里的“明知”指的是经营者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但仍向消费者提供。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但未采取任何措施加以整改;(2)经营者未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质量检验,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遭受损失;(3)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误导消费者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要件【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章华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生。

原审被告: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日月光店(以下简称爱莲百货)。

2014年10月27日,刘春生在爱莲百货购买了章华公司生产的章华一抹染发品1盒,价格为26.8元/盒。

涉案产品在外包装上标注:“行业率先,特别加入:特别加入维生素C精华、让秀发拥有8成干的感觉、轻轻一抹、发色持久保湿、均衡保湿发色更持久”等用语。

刘春生认为,上述标识、说明、宣传用语与国家审批的产品包装式样及说明等文件不一致,也与产品质量状况不相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爱莲百货对其销售的产品不尽审查义务,故意误导、欺诈消费者,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26.8元,赔偿500元。

庭审中刘春生承认多次购买章华公司生产的不同色号染发产品,并多次提起诉讼,且刘春生多次以涉案产品及其系列产品的标示存在问题为由向国家有关部门投诉过。

另查明,刘春生在关于章华系列产品的其他诉讼的庭审中答辩称“其现在生活内容之一就是制止上诉人的违法销售行为,与是否知晓无关,消费者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制止章华公司违法欺诈是其生活内容之一。

”章华公司举示了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出具的文件和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明含有维生素C,证明其产品标注真实,符合国家规定,不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

章华公司辩称,刘春生多次购买章华系列产品,并多次起诉,不是消费者,请求驳回刘春生的诉讼请求。

【审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春生在爱莲百货购买章华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二)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涉案商品在外包装上标注“特别加入维生素C精华、让秀发拥有8成干的感觉、轻轻一抹、发色持久保湿、均衡保湿发色更持久”用语,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标注的真实性,故其包装上的宣传用语属夸大功能、虚假宣传。

同时包装上标注“行业率先”等含评比、排序内容的字样足以误导消费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属虚假宣传,欺诈和误导了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不足500元赔偿500元。

爱莲百货作为销售者,应当有验明涉案商品的标注是否属实的义务,由于其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内容虚假的商品,误导消费者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对刘春生要求退还货款26.8元及赔偿损失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爱莲百货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刘春生货款26.8元,并赔偿原告刘春生500元。

章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请求驳回刘春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本案中,刘春生在购买涉案产品之前,已经购买涉案产品之系列产品数盒,且以这些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存在虚假宣传为由提起多起诉讼,刘春生购买涉案产品显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之需要,其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综上所述,刘春生以购买涉案产品受到欺诈为由而提出退还货款并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判决:一、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59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刘春生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为爱莲百货是否应当对刘春生承担退还货款并赔偿500元损失的责任问题,一、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截然不同。

刘春生以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为请求权基础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500元,该惩罚性赔偿条款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

本文重点分析该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要件问题。

一、经营者构成欺诈的认定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 惩罚性赔偿是在填补性赔偿之外的额外金钱给付,是纯粹以惩罚为目的的特别法定责任。

鉴于惩罚性赔偿是通过额外增加金钱给付的形式规制经营者欺诈行为,因此消费者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时应当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

由上述法条可知,经营者构成欺诈行为是惩罚性赔偿的首要前提,但是对于经营者构成欺诈行为的认定,消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有观点认为,消法中的欺诈行为不同于民法上的欺诈行为,只要经营者实施了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欺诈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因欺诈行为产生了错误的意思表示,都应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

但迄今为止,关于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立法机关的特别说明等均未明示或暗示此欺诈行为内涵不同于民事法律中的“欺诈行为”。

消法是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易关系的法律,经营者与消费者为平等主体。

虽然现代法治理念从实质正义考量对消费者在某些方面予以倾斜性保护,但这并未改变消法所调整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性质,消法仍隶属于民法的特别法。

没有任何正当合理的依据对消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行为作其他有别于民事法律中欺诈行为解释的合法性,民法的欺诈认定标准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易关系之间依然适用。

在消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此处欺诈行为不以经营者具有故意及消费者因此陷于错误为要件时,对其理解适用应严格遵循民通意见第68条的认定规则,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该条款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作为目前有效的司法解释,对于隶属于民事合同的消费者合同具有适用性。

所以,消法欺诈的构成要件要满足民通意见关于欺诈的认定标准,即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欺诈故意、消费者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消费者因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本案中,刘春生在购买涉案产品前,已多次购买涉案产品之系列产品数盒并多次提起诉讼,其在购买前已主观认为涉案产品标识存在虚假宣传,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惩罚性赔偿。

刘春生并非是受经营者的欺诈陷入错误,而是在充分认知涉案产品情况下出于利用消法第五十五条谋取惩罚性赔偿的动机主动购买涉案产品,因此不应认定本案经营者对刘春生构成欺诈。

二、知假买假者的身份辨析由于消法对消费者的概念未明确界定,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应否受消法惩罚性赔偿规则的保护,在实务界抑或在理论界都成为争论焦点,且存在巨大分歧。

同案不同判现象在此类案件审判实务中时有发生。

肯定者认为,应将知假买假者作为消费者予以保护, 消费者是与生产者、经营者相对应的概念,即使明知商品有瑕疵而购买,只要购买商品不是为了再次投入市场交易,即不属于经营者,就不应否认其消费者身份,应适用消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否定者认为, 知假买假者目的在于获取惩罚性赔偿,这种行为是营利性行为,而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因而不属于消费者,不适用消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今年8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消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似有明确将知假买假、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排除出消法保护之趋势。

但时至今日,对于这一争议仍各执一词,未有定论。

笔者以为,我们对知假买假者身份的界定不能再滞留于笼统的合目的性与价值论的论辩,而是应转向以个案研究为基础的规范分析。

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该条款仅仅界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并未界定消费者的内涵。

根据该条规定,消法的适用范围需符合“消费者+生活消费行为”这两项要件。

笔者认为,知假买假并不影响购买者的消费者身份,但并不因此就得出职业打假者应受消法的特殊保护。

因为如果不将知假买假者界定为消费者,则只能界定为与消费者相对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这有悖于生活常识,所以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

但是消费者并不意味着可以适用消法请求赔偿。

因为知假买假者虽然是消费者,但职业打假人的消费是以打假牟利为目的,并非为生活消费之需要,不符合消法适用范围所要求的“生活消费行为”这一要件,不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其权益不受该法保护。

此外,消法旨在保护在信息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职业打假人此种有规划的,持续、反复的索取赔偿行为并不会使当事人处于信息劣势,此行为主体不应受到消法的特殊保护,不具有以消法为基础的正当合法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利。

本案中,刘春生在购买涉案产品之前,已经购买涉案产品之系列产品数盒,且以这些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存在虚假宣传为由向国家有关机关举报并提起多起诉讼,结合刘春生在其他案件中所作“其现在生活内容之一就是制止上诉人的违法销售行为,与是否知晓无关,消费者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制止章华公司违法欺诈是其生活内容之一”的陈述,刘春生购买涉案产品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之需要,而是有规划的、持续反复为打假索赔牟利之目的,故其不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无权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请求惩罚性赔偿。

三、对食品药品案件若干规定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食品药品若干规定) 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观点认为该司法解释明确指出知假买假者也受消法的保护,知假买假者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发生的纠纷,鉴于食品、药品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于食品、药品的质量问题都规定了强制性标准,经营者必须担保其向消费者提供的食品、药品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故无论消费者主观上是出于何种目的与动机,也不考虑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只要是购买了质量有问题的食品、药品,对于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均应予以支持。

但这并不意味着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之外的知假买假行为就一定受消法的调整。

其他消费品与食品、药品不同,食品、药品的质量问题可夺人之性命,其他消费品的缺陷损害与之不可比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