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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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对养老服务有哪些扶持政策?清单来了!

湖北对养老服务有哪些扶持政策?清单来了!

湖北对养老服务有哪些扶持政策?清单来了!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意见》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

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根据《意见》要求,省民政厅对湖北现有相关养老服务扶持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公布。

目录1.湖北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补助政策2.湖北省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政策3.湖北省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政策4.湖北省养老服务用地优惠政策5.湖北省养老服务税费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湖北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补助政策6政策依据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17〕22号)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4号)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83号)5.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4〕53号)6.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个单位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5]16号)2具体政策L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2.各市州县要根据国家和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与本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市州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北京市惠民政策(部分)

北京市惠民政策(部分)

北京市市级惠民政策(部分)一、养老方面(一)养老机构政策1.扶持社会办机构社会办机构接收老年人,按生活能自理程度不同,分别给予300元/人月和500元/人月的运营补贴。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社会福利机构免缴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供电贴费、自来水厂建设费、煤气厂建设费、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减半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按不同的机构类型和建设方式,分别给予20000元/床至25000元/ 床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

对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统一按照本市相应的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

2.支持敬老院发展新建、扩建的街乡敬老院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1万元,最高资助额200万元。

利用其它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改建费的4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200万元。

3.提高机构服务水平对获评为一、二、三、四、五不同等级的机构分别给予2、4、8、16、3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外省市农村务工人员在京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的,初级培训给予1500元/人,中级培训给予1800元/人的补贴。

4.养老机构风险化解为化解养老机构中意外伤残、身故风险,养老机构可投保综合责任险,政府给予80%的补贴,机构自负20%。

明确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每床160元,每次事故累计责任限额为100万元,根据机构床位数量不同,每所机构每年责任限额为200-500万元。

5.供地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企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6.扶持困难群体入住机构对低收入家庭中不能自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贴1100元,对重度残疾人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贴200-300。

(二)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在执行的政策:1.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01.13•【字号】豫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民〔2012〕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现将《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及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以及《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除政府行政部门以外依法成立的组织、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举办的(含公建民营)各类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精神慰籍和日间照料等服务的服务机构。

包括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养护院、托老所、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等,以及民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名称的为老服务机构。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政府相关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受民政部门委托,所在地依法成立的养老行业协会可承担指定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我省有关规定,保障收养对象合法权益,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2.16•【字号】长民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民发〔2013〕11号各区、县(市)财政局、民政局,各养老福利机构:为进一步贯彻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养老福利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2]4号)精神,切实保障扶持资金落实到位,充分调动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积极性,特制订《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长沙市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自查报告表》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补贴范围与对象第三章资金补贴第四章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五章资金补贴的拨付第六章资金补贴的使用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老龄化社会趋势,加快发展社会养老福利事业,积极促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进一步落实《关于扶持养老福利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2]4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新建床位是指新开办的养老福利机构通过兴建房屋所增加的床位;改建床位是指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改造设立的床位;扩建床位是指已经执业的福利机构为扩大规模,通过兴建房屋而增加的床位。

第二章资金补贴范围与对象第三条建设资金补贴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市级或县级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置,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的,主要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托管、康复等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纳入建设资金补贴范围。

第四条运营资金补贴范围:市级公办自收自支的养老福利机构和经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的运营补贴由市财政承担;区、县级公办自收自支的养老福利机构和经区、县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运营补贴由区、县财政承担。

办养老院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办养老院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办养⽼院的优惠政策是什么没有规矩,不成⽅圆,法律规范我们的⾏为,对于办养⽼院的优惠政策是什么,你有疑惑吗?想知道法律对于办养⽼院的优惠政策是什么如何规定?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进⾏解答,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办养⽼院的优惠政策是什么办养⽼院的优惠政策有哪些?具体如下:第⼀、改⾰和完善养⽼服务机构收费制度。

福利性养⽼服务机构开展的对外养⽼服务和⾮营利性养⽼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

有条件的地⽅可按照核定床位数或实际⼊住⽼年⼈数、⼟地、车船的房产税,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加⼤财政对养⽼服务业的投⼊各级政府要将养⽼服务业纳⼊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持社会各界⼒量以及个⼈投资兴办养⽼服务机构。

但该《意见》⼤部分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优惠政策要看各地的具体规定;减免其⾏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光荣院,给予⾯向⽼年⼈服务的福利性养⽼服务机构和⾮营利性养⽼服务机构⼀次性开办补助、⾮营利性养⽼服务机构,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养⽼服务业的若⼲意见》(国发(2013)35号),养⽼服务业主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营利性养⽼服务机构的救护与⽣活⽤车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作需要,经核定后免征养路费。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等社会⼒量通过⾮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统筹安排福利性养⽼服务设施项⽬建设、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式为主,减免部分由当地政府按接收此类对象的实际⼈数予以补助、供⽓、供暖。

第⼆、优先安排养⽼服务机构建设⽤地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服务机构⽤地要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地条件的养⽼服务机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但要加强监督,根据其设施条件,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年公寓等福利性或⾮营利性养⽼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和⾮营利性养⽼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敬⽼院,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养老行业的扶持政策

养老行业的扶持政策

养老行业的8类扶持政策内容提要:本文梳理了不同省份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行业支持政策的典型经验与做法,包括进一步明确水、电、气、热价格执行办法,出台鼓励政策引导大学生从事养老行业,出台激励政策优待养老行业从业人员,给予养老机构和养老项目贷款支持和贷款贴息,给予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以奖代补”制度,结余可以一定程度的提取,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予,设立养老产业投资基金。

0。

-1-进一步明确水、电、气、热价格执行办法在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方面,2014年河南省发布《关于认真落实国家鼓励类服务业和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已实行阶梯价格制度且明确合表居民用户价格的,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合表居民用户价格执行;未明确合表居民用户价格的,按居民生活第一级价格执行。

未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均按现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在分表计量方面,广东省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意见的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于相关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明确说法。

第一,在用水、用气方面,如果没有进行分表计量,应该为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计量分表,以便准确计量相应费用。

对个别合署办公且无法安装分表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广东省用水定额及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进行核定。

第二,在用电方面,养老服务机构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实行分表计量。

对未进行分表计量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尽快进行分表计量改造,暂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可按比例计算电费。

例如租赁物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过去一年用电量占租赁业主用电量的比例,或经营面积占租赁业主面积的比例,作为分摊用电量的系数,以此推算用电量;该部分用电量执行所在价区的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其他用电量仍按租赁业主用电原分类执行。

02-2-出台鼓励政策引导大学生从事养老行业1.支持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

从全国各省份的政策文件来看,虽然有不少的省份均提到支持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但是,真正专门出台文件的只有山东省。

国家关于养老院的最新政策

国家关于养老院的最新政策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国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深化体制改革。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保障基本。

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注重统筹发展。

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

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

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私人开办养老院赚钱吗?个人开养老院有什么政策?

私人开办养老院赚钱吗?个人开养老院有什么政策?

私⼈开办养⽼院赚钱吗?个⼈开养⽼院有什么政策? 现在的都市⽣活节奏⽐较快,年轻⼈的⼯作⽐较忙碌,⽣活压⼒⼤,有好多的⼈都没有时间精⼒来照顾好家⾥的⽼⼈,于是选择把⽼⼈给送到养⽼院,希望⽼⼈可以得到更专业贴⼼的照料。

随着⽼龄化进程加快,我国的养⽼院资源逐渐呈现出了供不应求的状态。

许多投资者都看到了养⽼院的商机,那么今天就来为⼤家解答⼀下私⼈开办养⽼院赚钱吗?个⼈开养⽼院什么政策? 现在⼀般的养⽼院的收费基本上都是由护理费、住宿费、伙⾷费、基础医疗储备费⽤、等⼏⽅⾯组成的,综合这些项⽬,普通的养⽼院收费⼤概是在5000元每⽉,当然该费⽤也会当地的标准,和⽼⼈的实际情况有⼀定的关系,有的⾏动不便,⽣活不能⾃理的⽼⼈,收费可以达到了⼀万元左右,如果⼀个养⽼院可以招收三⼗个⼈,那么⼀年,养⽼院的投资费⽤便可以赚回来,如此可见,私⼈开办养⽼院还是⽐较赚钱的。

[本⽂费⽤仅供参考,具体详情以商家为准] 那么,个⼈开养⽼院有什么政策呢? 第⼀、改⾰和完善养⽼服务机构收费制度。

如今各级政府将养⽼服务业纳⼊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持社会各界⼒量以及个⼈投资兴办养⽼服务机构。

各地区政府会按照床位数或实际⼊住⼈数、⼟地、车船的房产税,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加⼤财政对养⽼服务业的投⼊。

第⼆、优先安排养⽼服务机构建设⽤地。

当地政府应认真落实国家政策,对于经营符合地区城市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服务机构,在处理其⽤地问题时要优先予以保证。

第三、对养⽼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

各级政府必须认真落实国家对养⽼服务机构的税费缴纳扶持政策,经相关环保部门对于机构实际情况考察审批后,可免缴排污费。

并且我们国家政府⼤⼒⿎励事业单位、个⼈利⽤闲置的资源兴办养⽼服务机构。

第四、福利性、城镇⼟地使⽤税和车船使⽤税、供暖、燃料等费⽤与居民⽤户实⾏同价,优惠收取采⽤光纤接⼊或者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的宽带⼀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标准收取。

我国关于民营养老院政策有哪些

我国关于民营养老院政策有哪些

我国关于民营养⽼院政策有哪些⿎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服务⿎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年⼈⽇间照料中⼼、⽼年⼈活动中⼼等养⽼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年⼈,特别是⾼龄、空巢、独居、⽣活困难的⽼年⼈,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

关于⿎励民间资本参与养⽼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服务⿎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年⼈⽇间照料中⼼、⽼年⼈活动中⼼等养⽼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年⼈,特别是⾼龄、空巢、独居、⽣活困难的⽼年⼈,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年⼈信息登记、⾝体状况评估等⼯作。

符合民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企业单位,其他机构依法登记为企业。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式,⿎励民间资本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上门为居家⽼年⼈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服务企业实⾏规模化、⽹络化、品牌化经营,增加和扩⼤⽹点,提⾼养⽼服务的可及性。

⽀持社区居家养⽼服务⽹点引⼊社会组织和家政、教育、物业服务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服务项⽬。

⿎励专业居家养⽼机构对社区养⽼服务组织进⾏业务指导和⼈员培训。

推进养⽼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对⽼年⼈信息的动态管理。

⽀持民间资本运⽤互联⽹、物联⽹、云计算等技术⼿段,对接⽼年⼈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发展⾯向养⽼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发展⽼年电⼦商务,为⽼年⼈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

有条件的地⽅,可为居家⽼年⼈免费配置“⼀键通”等电⼦呼叫设备。

⼆、⿎励民间资本参与机构养⽼服务⽀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机构。

⿎励社会⼒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机构,⿎励养⽼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推动形成⼀批具有较强竞争⼒的养⽼机构。

农村养老院补贴标准

农村养老院补贴标准

农村养老院补贴标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农村养老院的建设和发展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农村养老院的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补贴标准,以确保农村养老院的服务质量和老人生活水平。

本文将对农村养老院补贴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农村养老院的建设补贴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政府将对农村养老院的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以鼓励和促进养老院的建设。

具体的补贴标准包括建设资金的补助比例、申请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同时,政府还会根据养老院的规模和服务水平等因素,对其进行评估和审核,以确定补贴的具体金额和方式。

其次,农村养老院的运营补贴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将对农村养老院的日常运营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以确保养老院能够正常运营并提供优质的服务。

具体的补贴内容包括人员工资补贴、设施设备维护补贴、服务项目补贴等。

政府还会根据养老院的服务质量和老人满意度等指标,对其进行绩效评估,以确定运营补贴的具体金额和发放方式。

此外,农村养老院的服务补贴标准也是关键的。

政府将对养老院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以确保老人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养老服务。

具体的补贴内容包括饮食补贴、医疗护理补贴、文娱活动补贴等。

政府还会根据老人的健康状况和生活需求等因素,对养老院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定服务补贴的具体标准和发放方式。

综上所述,农村养老院补贴标准涉及到建设、运营和服务等多个方面,是政府支持和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养老院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补贴资金的有效利用和老人权益的保障。

同时,养老院管理者和工作人员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高服务质量,为老人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

希望通过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为农村老年人营造一个安享晚年的幸福家园。

黑龙江省养老服务发展扶持政策清单

黑龙江省养老服务发展扶持政策清单

黑龙江省养老服务发展扶持政策清单一、用地和建设方面1.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业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国土资厅发(2014)11号)2.对营利性养老设施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国土资厅发12014)H号)3.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国土资厅发12014)11号)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国土资厅发(2014)11号)5.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土资厅发(2014)11号)6.将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城市闲置工业用地和社会公益用地,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养老服务项目,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

(黑政办发12014)50号)7.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以增加养老服务项目用地的供应。

(黑政办发(2014)50号)8.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可设定条件要求配建一定规模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

(黑政办发12014)50号)9.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黑政办发(2014)50号)10.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养老服务政策扶持及标准

养老服务政策扶持及标准

养老服务政策扶持及标准一、政策依据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时长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9号)4.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5.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13〕160号)6.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8〕13号)7.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8〕43号)二、具体措施(一)建设补助1.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

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以上)建设养老击鼓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

2.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奖补资金的补助标准。

社区养老服务站按照每个2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平均每个20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补助,根据建设规模大小分为A、B、C三类,其中C类规模〔建筑面积在750㎡(含)~1200㎡〕予以每个150万元建设补助,B类规模〔建筑面积在1200㎡(含)~1800㎡〕予以每个200万元建设补助,A类规模〔建筑面积在1800㎡(含)以上〕予以每个200+X(X=当年剩余资金÷A 类规模数量)万元建设补助。

具体奖补资金将根据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情况及当年资金预算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二)相关税费优惠1.对养老机构(含家庭服务企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北京民办养老院扶持政策

北京民办养老院扶持政策

北京民办养老院扶持政策北京的民办养老院有什么扶持政策?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北京民办养老院扶持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北京民办养老院扶持政策如下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地。

对新办福利事业的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管理费。

土地规划和测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将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及公益事业的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

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便于服务和发展的区域给予安排。

社会福利项目编制、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四)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应优先办理。

(五)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自费代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益性或社会承受能力,又要照顾投资者的回报。

(六)按照现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点),老年人护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款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补贴标准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一次性补助2000元。

养老院税收优惠政策

养老院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凡具备相应条件(包括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申办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二是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的文件;批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④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三是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暂免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依法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税收优惠为养老服务业添活力2013-10-23 15:49 来源:谷斌月梅清亮养老服务是全球共同的话题。

日前,《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其中要求完善税费优惠政策,为养老服务产业注入活力。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此次意见明确,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无论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还是意见,养老院或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或养护服务,均没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之分。

也就是说,对养老院或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或养护服务,不分营利性、非营利性,均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2.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免征收。

该文件强调的是“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养老扶持相关政策

养老扶持相关政策

十三五”期间,省级每年安排10亿元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重点面向社区、居家和农村养老倾斜。

各级政府都要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近日我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公布,利好消息请速看。

设施规划和建设补助政策1.省财政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4500元、5500元、65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70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8000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2000元、2500元、30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35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4000元。

2.加大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扶持力度,在现行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将新建、改扩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提高20%。

3.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财政按建设规模给予分类补助。

其中,对达到前述3类国家规定建设标准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建设补助;并根据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给予4—6万元的开办补助。

对农村幸福院,省级财政给予3万元建设补助和3万元开办补助。

4.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支持利用闲置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办公场所等改建养老机构。

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需求,建设不同档次、满足不同层次养老需求的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各地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政策大全

各地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政策大全

各地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政策大全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北京市对于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三至四级视力、肢体、听力、言语残疾人和四级智力残疾人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100元予以补贴,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区按照每床每月100元予以补助。

对于收住失能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视力、肢体、听力、言语残疾人和二至三级智力残疾人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600元予以补贴,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区按照每床每月500元予以补助。

对于收住失智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智力残疾人和二级智力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700元予以补贴,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区按照每床每月600元予以补助。

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二星级的机构,在享受第六条规定补贴的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被评定为三星级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0元予以补贴;被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50元予以补贴。

对于一年内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机构,在享受第六条规定补贴的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对于连续三年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0元予以补贴;对于连续五年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50元予以补贴。

广州市护理补贴第四条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15天的,根据实际入住天数按照下列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护理补贴:(一)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500元;(二)收住轻度、中度失能老年人(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三)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三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新增床位补贴拥有房屋自有产权的新增床位每张床位补贴15000元,租赁场地的新增床位每张床位补贴10000元,予以一次性支付。

所需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额负担。

医养结合补贴医养结合机构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的,并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北京市惠民政策(部分)

北京市惠民政策(部分)

北京市惠民政策(部分)北京市市级惠民政策(部分)一、养老方面(一)养老机构政策1.扶持社会办机构社会办机构接收老年人,按生活能自理程度不同,分别给予300元/人月和500元/人月的运营补贴。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社会福利机构免缴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供电贴费、自来水厂建设费、煤气厂建设费、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减半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按不同的机构类型和建设方式,分别给予20000元/床至25000元/ 床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

对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统一按照本市相应的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

2.支持敬老院发展新建、扩建的街乡敬老院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1万元,最高资助额200万元。

利用其它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改建费的4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200万元。

3.提高机构服务水平对获评为一、二、三、四、五不同等级的机构分别给予2、4、8、16、3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外省市农村务工人员在京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的,初级培训给予1500元/人,中级培训给予1800元/人的补贴。

4.养老机构风险化解为化解养老机构中意外伤残、身故风险,养老机构可投保综合责任险,政府给予80%的补贴,机构自负20%。

明确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每床160元,每次事故累计责任限额为100万元,根据机构床位数量不同,每所机构每年责任限额为200-500万元。

5.供地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企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6.扶持困难群体入住机构对低收入家庭中不能自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贴1100元,对重度残疾人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贴200-300。

(二)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在执行的政策:1.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

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

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首先,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基本运营补贴、人员培训补贴、设施设备补贴和服务质量奖励等。

其中,基本运营补贴是指政府为社会办养老机构提供的日常运营经费支持,主要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购买生活用品、维护设施设备等方面。

人员培训补贴则是用于支持机构员工的培训和进修,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设施设备补贴则是用于改善和更新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提升服务水平和舒适度。

服务质量奖励则是针对服务质量达标的养老机构给予的额外奖励,以激励其提供更优质的养老服务。

其次,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具体金额和发放方式一般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需要进行制定和调整。

一般来说,补贴标准会根据养老机构的规模、服务质量、经济实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和确定。

在确定补贴标准时,政府会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确保补贴资金的使用能够真正惠及到老年人,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另外,社会办养老机构在申请补贴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机构的注册证明、经营许可证、财务报表、服务质量评估报告等。

这些资料将作为政府部门评定补贴资格和金额的重要依据,养老机构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和整理工作。

最后,社会办养老机构在享受补贴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等。

只有在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的基础上,养老机构才能够真正获得政府的支持和认可,实现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是政府为了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和满足老龄化社会需求而制定的重要政策之一。

各级政府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补贴标准,以支持和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

希望养老机构能够充分利用这些政策支持,为我国的老年人提供更优质、更人性化的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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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的扶持政策
答:财政方面主要有两项补贴: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

(一)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标准。

对取得许可且已运营的社会养老机构,按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

50-99张床位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000元;100-199张床位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500元;200张床位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2000元。

(二)运营补贴标准。

按实际入住床位数,县(市、区)财政给予社会养老机构每床每月不少于200元的运营补贴。

各地根据经济状况,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税费方面,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和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租用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3年内免交房屋租金。

土地方面,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地应当优先安排土地利用指标。

鼓励各类养老机构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在农村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依法获批后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养老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拆迁的,按照“谁拆迁、谁负责”原则,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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