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考研物权详尽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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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物权总论――物权法概论

●物权法:是指通过规定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法是国家对事实占有关系以法律上的确认从而形成的权利,至此,占有便不仅仅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上升为一种权利,即物权。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的占有关系,即物质资料在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掌握、控制、支配下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物的占有关系是静态财产关系。包括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法律规定和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构成物权法的重要制度――所有权制度。

物权法调整物的他主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物权法的另一重要制度――他物权制度。

●物的归属关系:是指特定的物质资料归特定的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

●物的归属关系的特征。

⒈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是自主占有,即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处于所有人的地位。

⒉由物所生的经济利益归属于物的所有人。物的所有人为了实现物的经济价值可对物为任意支配。

⒊当标的物由他人占有、使用时,成立所有人的间接占有,物的归属不变,所有人仍以所有的意思间接掌

握控制标的物。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物的所有人基于其意思,将其所有物交他人有限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物的利用关系是基于物的他主利用形成的新的财产关系。

●物的利用关系的特征。

⒈标的物上存在两个占有人。标的物的直接利用人形成对标的物的他物占有,同时所有人地位不因标的物

由他人利用而丧失,对标的物具有一定的支配力。

⒉存在两个层面的财产关系,即自主占有人(所有人)与他主占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自主占有人和他主

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区分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类型、各种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物权内容及创设方式的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

●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的原因和意义。

⒈物权反映的是社会的所有制关系,若允许人们自由创设物权,势必会危及社会的经济基础。

⒉物权具有对世性,必须受到每一个人的尊重,因此必须明确的规定每种物权的标准内容。

⒊物的交易在法律上直接表现为物权交易,实行物权法定原则才能为物权交易提供便捷的条件。

●物权法定原则的强制性并未否认其私权性质,不影响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贯彻。

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任意创设物权的自由,从而使物权法有了一定的强制性。但是不等同于基于直接的行政权力而导致的行政法的强制性。

⒈在法律规定的各种物权范围内,人们仍然有根据需要任意选择创设某种物权的自由。

⒉实行物权法定原则也没有使物权法成为封闭的法律。物权法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规定新

的物权种类。并且物权法也不限制人们以债的形式来调整相互间的财产占有关系。

●不符合物权法定的情形及效果。

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不符合物权法定的要求便不能产生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但是并不是不能产生任何民事法律效果。

⒈违反法定物权类型的情形。当事人欲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不产生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但若具备了

债权行为的有效条件,即可产生债法上的效果。

⒉违反法定物权内容的情形。当事人意欲创设法律规定的物权,但其约定的内容有悖于法律对此种物权规

定的内容,该法律行为可以产生创设该种物权的法律效果,但其法律行为中有悖于该种物权法定内容的部分无效。

⒊不遵守创设和移转物权的法定方式的情形。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的立法原则。这是大陆

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的意义:在于明确物的最终归属,确立物的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支配的地位,在此基础上建立以所有权为中心,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两翼的物权体系。

●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各种变动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展示,以获得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在物权法上,不仅存在公示问题,而且存在公信问题。此原则不仅贯穿于物权变动制度当中,而且贯穿于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登记善意取得等制度中。

●公示原则:物权的存在和变动都应当具有法定的公示形式。物权静态公示是物权动态公示的前提和基础。

⒈物权的静态公示:即物权存在的公示。动产物权的存在以占有为公示形式;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所

作的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形式。

若物权的存在不具有法定的公示形式,便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⒉物权的动态公示:即物权变动的公示。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形式;不动产物权变动则以登记作

为其公示形式。

若物权的变动不采取法定的公示形式,则或者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或者其变动后的“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公信原则。按公信原则,法律推定动产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据此,法定的物权公示具有了社会公信力。若公示错误,因相信物权公示而与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法律的保护。

●实行公示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占有秩序,确保交易的安全。因为物权是对人权,要使所有义务人都能履行这一义务,须按法定的公示方式对物权的存在和变动做出公示,以使物权的存在和变更具有可识别性。物权公示的法定性使其具有当然的社会公信力。因此使与公示名义人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实现其维护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的目标。

●区分原则:即赞成德国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将其解释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的原则,认为区分原则是在法律上将一个物质商品交易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两个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订立交易合同的行为为债权行为;而当事人按交易合同的要求接着实施的、以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为形式、以物权变动合意为内容的行为则为物权行为。

●区分原则的基本精神。

⒈债权行为的成立与有效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为要件,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债权行为是负

担行为,其依法成立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果。

⒉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只有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的结合才能成立物权行

为。若当事人仅有物权合意,而其合意不具备交付或登记的法定形式,该物权行为不成立,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其合意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不能对抗第三人。

⒊在交易关系中,以物权合意为内容、以交付或登记为形式的行为,既是物权行为,也是债的履行行为。

●区分原则的意义。

⒈在物权法范围之内,它要求把物权行为独立出来,将物权合意与物权公示结合起来作为物权变动的条件,

以此让国家对商品交易,特别是不动产交易保持适度干预。

⒉在债法范围内,不能将交付或登记作为交易合同的形式或有效要件,以此维护交易的自由、诚信和安全。

⒊在理论上,分清了物权法与债法对商品交换关系各自的作用范围。

13-2 物权总论――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是物权法调整物的占有关系的结果,是对物的占有的事实给予法律的确认并提供可能的救济而上升为的一种权利。

●物权的性质。

⒈物权所表现的经济实质是人对物的占有。因为物权就是法律对占有的确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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