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退耕还林奖励资金兑现工作实施办法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河南省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落实。
2020年9月2日河南省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耕地保护和地力提升系列重要论述,按照胡春华副总理4月20日至21日在河南调研时提出的“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同时,推进耕地地力恢复与提升”要求,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升耕地内在质量和产出能力,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地力现状我省现有耕地面积12288万亩,其中:水田1138万亩、水浇地6919万亩、旱地4231万亩。
全省永久基本农田10176万亩。
按地貌类型划分,平原区耕地8537万亩,占69.47%;丘陵区耕地2572万亩,占20.93%;山区耕地1179万亩,占9.60%。
2019年,我省耕地平均质量等级为4.41,土壤有机质平均含量为18.9g/kg,耕层平均厚度20.4cm,近年来均呈略微提升趋势。
(二)存在问题我省农业生产具有分散化种植、高复种耕作等特点,重用地轻养地、重无机轻有机、重当前轻长远的“三重三轻”现象尚在部分地区存在,同时,耕地地力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中低产田面积占比较大。
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结合近几年全省粮食产量情况,对我省耕地地力分析结果显示,全省中低产田面积约占60%左右。
二是土壤有机质略有增加,但依然偏低。
2019年,我省土壤有机质平均含量为18.9g/kg,比1997年的14.1g/kg增加4.8g/kg,但低于全国24.4g/kg的平均水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粮食直接补贴和综合直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粮食直接补贴和综合直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7•【字号】豫政办[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粮食直接补贴和综合直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粮食直接补贴和综合直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四月七日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粮食直接补贴和综合直补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财政部有关精神,为降低农民种粮成本、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省政府决定2006年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实行对种粮农民(含国有农场职工,下同)粮食直接补贴同时,对农民种粮用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综合直补政策。
为做好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一、补贴办法2006年对种粮农民粮食直补的基本原则是:稳定补贴面积,提高补贴标准,完善兑现办法;综合直补的基本原则是:依据粮食直补面积,全省统一补贴标准。
(一)补贴资金的分配2006年全省对种粮农民粮食直接补贴资金总额为14.5亿元。
补贴资金由省直接分配到县(市、区)。
具体分配办法以2005年各县(市、区)落实到户的粮食直补资金为基数同比例增长。
2006年中央财政核定我省种粮农民综合直补资金总额11.15亿元。
补贴资金依据2005年实际粮食直补面积和统一补贴标准计算确定,由省直接分配到县(市、区)。
(二)每亩补贴标准县级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粮食直接补贴标准(以元为单位,取整数),各地实际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核定的标准。
综合直补全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各地不得擅自调整。
(三)补贴计算依据粮食直接补贴和综合直补资金以2005年省核定的粮食直接补贴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减退耕还林、基本建设和国家合法征占等不种植粮食的面积后计算。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对农民补贴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06]2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对农民补贴政策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对农民补贴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06]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2006年继续实施对种粮农民粮食直接补贴、优质专用小麦良种补贴、专用玉米良种补贴、农用机械购置补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测土配方施肥补贴,同时增加对农民种粮用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综合直补。
对农民实行补贴政策,是稳定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为确保7项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种粮农民粮食直接补贴2006年对种粮农民粮食直接补贴的基本原则是“稳定补贴面积、提高补贴标准、完善兑现办法”。
(一)补贴资金分配。
全省对种粮农民粮食直接补贴资金总额为14.5亿元。
补贴资金仍按“分配到县、核算到乡、落实到户”的办法,由省直接分配到县(市、区)。
各地超出省核定补贴额部分由当地自筹资金解决。
(二)每亩补贴标准。
县级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
各地实际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核定的标准。
(三)补贴计算依据。
县对乡镇、乡镇对农户的补贴资金以2005年落实到户的补贴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减退耕还林、基本建设和国家合法征占等不种植粮食的面积后计算。
(四)补贴兑现办法。
对种粮农民粮食直补资金兑现继续实行发放银行存折(单)的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9•【字号】豫政办[2005]69号•【施行日期】2005.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豫政办[2005]6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
2000—2004年我省共实施退耕还林工程面积990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330万亩,配套荒山荒地造林660万亩,造林质量已顺利通过国家验收。
五年来,工程区各级党委、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认真落实退耕还林的各项政策,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工程区内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改善。
但是我省退耕还林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部分地区的造林保存率不高,政策兑现不规范,不按国家计划造成超面积钱粮补助难以兑现,后期管理不到位等。
为确保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切实搞好“五个结合”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国办发[2005]25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退耕还林“回头看”活动,提高工程效益实施退耕还林的地方要对前几年工程实施情况认真开展“回头看”活动,从造林成效、林权证发放、政策兑现、幼林管理、技术服务等方面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措施。
(一)加强补植补造工作。
各地要对2004年以前的退耕还林地块进行全面检查,落实补植补造的地块和数量,制定补植补造工作方案,确保历年的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国家要求。
(二)及时发放林权证。
县级人民政府要把退耕还林的确权发证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协调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登记工作,做到“还林一块、验收一块、登记一块、发证一块”。
(三)强化对造林地的管理。
各地要落实管护责任,防止人畜破坏新造幼林;要合理配置林下植被,搞好幼林抚育;要加强火灾和病虫鼠害的预测、预报、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好退耕还林成果。
退耕还林标准
退耕还林标准
退耕还林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粮食补助:根据流域不同,补助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0斤粮食;而在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300斤粮食。
2. 现金补助: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3. 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4.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退耕还林政策还遵循以下原则:
1.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2. 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3. 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4. 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5. 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具体实施退耕还林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如有更多问题,建议查阅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退耕还林条例》。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林退[2009]222号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林退〔2009〕222号)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兰考、宜阳、郏县、滑县、封丘、温县、卢氏、唐河、潢川、正阳、范县(市)林业局:为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高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效,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中心反馈。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更好地发挥退耕还林工程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河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的林地林木,包括退耕地还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管理坚持如下原则:生态效益优先,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经营,提高林地林木经营管理质量;分类经营,发挥林地林木的主导效益;多方投入,以经营者投入为主。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辖区《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方案》。
第二章林地分类第五条根据退耕还林工程的建设目标和主导功能,将退耕还林工程林地中生态区位重要的原生态林划分为公益林地;将退耕还林工程林地中生态区位一般的原生态林、兼用林和经济林划分为商品林地。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30•【字号】豫政办[2003]36号•【施行日期】200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3]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退耕还林后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保护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稳定林权关系,避免林权纠纷,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3]4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举措。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林权登记发证是《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明晰权属,搞好退耕还林林权证发放工作,有利于巩固和扩大退耕还林成果,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退耕还林工作全面开展。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涉及面广,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统筹安排,精心部署,全力搞好发证工作。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此次发证的重点是退耕还林地,凡纳入退耕还林计划和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的已退耕地(含林草间种地、经济林地、林地开荒地中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和配套荒山造林地,经验收合格,纳入林地管理,统一颁发林权证书。
2003年年底前,要将2002年以前已退耕还林的林权证书发放到退耕还林农户手中。
今后,应本着“当年退耕,当年发证”的原则,做到“还林一块、验收一块、登记一块、发证一块”。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 〔2016〕1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8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河南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7号),建立健全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河南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围绕建设美丽河南,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强政策协同和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推动提升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
(二)基本原则。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必须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坚持保护者受偿、受益者补偿、损害者赔偿;必须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脱贫攻坚有机结合,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等区域的转移支付力度;必须将试点先行与逐步推广、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有机结合,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机结合,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实现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和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良性互动的机制基本形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2005)-豫政[2005]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2005)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5〕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省政府决定,2005年继续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民利益,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大举措。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五年三月八日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5〕59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2005年继续实行对种粮农民(含国有农场职工,下同)直接补贴。
为切实做好直补政策落实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一、直接补贴办法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基本原则是“大稳定、小调整”。
(一)补贴资金总额。
2005年,全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总额仍按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40%计算确定。
省对市、市对县的补贴资金,维持2004年分配补贴总额不变,各地超出省核定补贴额部分由当地自筹资金解决。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黄河上中游地区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黄河上中游地区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9•【字号】豫政[2000]60号•【施行日期】200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黄河上中游地区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二000年九月二十九日豫政〔2000〕60号)《河南省黄河上中游地区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黄河上中游地区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意见为搞好我省黄河上中游地区退耕还林(草)试点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提高造林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退耕还林(草)有关政策规定,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实施退耕还林(草)、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退耕还林(草)是减少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关键措施,是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调整农村经济结构,从根本上扭转黄河流域水患灾害的治本之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切入点。
我省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现有中度以上水土流失面积1767万亩,每年土壤侵蚀量达6300多万吨,其中6度以上坡耕地465.7万亩,水土流失特别严重,给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
因此,在保护现有天然林资源、进行荒山荒地造林绿化的同时,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坡耕地退耕还林(草)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各级政府一定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草),加强西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退耕还林(草)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退耕还(草)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二、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的目标要求和建设原则(一)主要目标通过开展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探索一套符合实际的退耕还林(草)的政策、措施及办法,特别是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具体操作办法,为有计划、有步骤稳步推进退耕还林(草)打下良好的基础。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办法(试行)补充规定及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办法(试行)补充规定及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豫林调[2009]121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办法(试行)补充规定及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豫林调〔2009〕121号)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林业局:根据2008年林业生态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情况和有关市、县(市、区)林业局的建议,省厅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经厅林业重点工程核查领导小组和相关处室(单位)研究,现将该办法的补充规定及其有关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办法(试行)补充规定2.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有关问题说明3.重点工程检查验收调查、统计表(略)二○○九年四月七日附件1: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办法(试行)补充规定一、生态廊道网络建设工程(一)第十四条“小班划分方法”修改为:以行政村为单位,分廊道级别区划小班(地块)。
小班(地块)自北而南、自西向东,统一编号,调查记载。
根据造林地块情况,平原区生态廊道两侧造林划为线状小班;山丘区生态廊道第一层山脊以内成片造林划为面状小班。
(二)第二十六条“核查样本抽取比例及方法”修改为:当年抽查面积不少于各县(市、区)上报面积的15%,历年抽查面积不少于各县(市、区)上报面积的2%。
1、当年生态廊道建设抽取方法按Ⅰ、Ⅱ、Ⅲ级廊道和Ⅳ、Ⅴ级廊道两个样本进行抽样。
将生态廊道涉及的乡(镇),分别按两个样本上报造林总面积从大到小排序,每个样本按一定的起始号与间隔号抽取3个乡(镇)进行核查(3个乡、镇以下的全查)。
河南省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兑现工作实施办法
河南省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兑现工作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兑现工作实施办法(2009年11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和《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技术操作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补助资金是指国家财政对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农户所给予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工程补助资金兑现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加强退耕还林政策的宣传。
同时,公开咨询电话,为退耕农户提供退耕还林政策服务。
第二章补助标准与年限第五条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标准为: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资金140元,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资金210元;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标准为: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
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第六条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限:退耕地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限:自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次年起算,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退耕还林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退耕还林突出问题专项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6.11.01
•【字号】豫林计〔2016〕187号
•【施行日期】2016.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退耕还林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林计〔2016〕18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退耕还林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林规发〔2016〕141号)要求和全国退耕还林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河南省退耕还林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河南省退耕还林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11月1日。
退耕还林工程资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退耕还林工程资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现金补助)的管理,提高现金补助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金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必要开支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
现金补助年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1999 —2001年还草补助年限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当年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工程进度、现金补助预算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并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核拨给中央有关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再拨付所属实施单位。
如果中央有关部门已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由中央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下拨的现金补助,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退耕还林实施单位可向退耕户一次性发放年度现金补助,并实行按户建卡制(登记卡、检查验收卡制),退耕户凭卡领取现金。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现金补助使用情况进行总结。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现金补助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报送财政部。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现金补助的监督检查,确保现金补助足额发放给退耕农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河南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河南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30•【字号】豫政办[2004]95号•【施行日期】200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河南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4]9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河南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实施方案根据《国务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要求,从2004年起,我省对退耕还林农户补助政策由补助粮食改为补助现金。
为切实做好退耕还林农户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兑现办法(一)补助标准。
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补助140元,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补助210元。
(二)补助范围。
经验收合格的2000至2003年退耕还林面积。
(三)资金分配。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等七部门《关于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C2004)2号)要求,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分配遵循“钱随地走、钱地挂钩”原则,实行“省分配到市、控制到县,县核算到乡、落实到户”的办法。
省对市、市对县粮食补助资金的分配,按照省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和每亩补助标准计算确定。
县对乡、乡对退耕农户的粮食补助资金数额,根据县级林业部门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面积和每亩补助标准计算确定。
(四)补助资金兑现办法。
乡镇财政所根据县级林业部门提供的退耕还林验收底册和相关资料编制《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底册》,并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示每个退耕农户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面积、补助标准、补助资金数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2]8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2〕8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做好新形势下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对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力度的逐步加大和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不断加强,我省农民负担总体上保持在较低水平,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
但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管力度有所减弱,局部领域和部门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个别地方惠农补贴发放不及时,抵扣、截留、套取和挪用问题屡有发生;一些村级组织报刊订阅费用严重超标;有些部门变换方式和手段向村级组织或农民摊派各种费用和违规收费;农民建房中的乱收费、乱罚款问题比较普遍;向中小学生摊派教辅资料费问题屡禁不止等。
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适应新时期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和社会进步的要求,深刻分析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持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各项减负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1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1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4日河南省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和《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更好履行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制定如下政策:一、支持经济结构提质行动,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一)大力实施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程。
用好中央财政2018-2020年安排的120亿元试点补助资金,督促试点城市加大投入力度,理顺电价、气价等机制,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资金投入,同步推进“热源侧”和“用户侧”改造,尽快形成“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清洁取暖模式。
(二)支持发展新能源交通。
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和新能源乘用车研发推广奖补政策,调动企业发展新能源交通的积极性,鼓励绿色出行,促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
(三)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
省财政对新增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和基础工艺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按照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后补助。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豫财环资〔2023〕105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资〔2023〕105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林业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和《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12日附件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林业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会同省林业局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等。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豫林造〔2012〕307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林造〔2012〕30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2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2〕5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圆满完成2012年度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任务,制订了《河南省2012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河南省2012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2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2〕59号)和《财政部关于拨付2012年造林补贴试点资金的通知》(财农〔2012〕194号)要求,结合河南省造林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原则(一)公开自愿原则。
在公开信息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由省林业厅确定试点单位和造林计划。
试点县(市、区)根据造林计划,对外公布试点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规划范围、造林要求等情况和相关信息,接受造林主体申请和社会公众监督。
要充分尊重林农、国有林场职工和其他造林主体的主观意愿,不得强行摊派,不得突破计划任务。
(二)谁造补谁原则。
凡在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规划范围内,自愿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要求营造的人工乔木林(含木本粮油经济林),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均可享受财政资金补贴,实行直补政策,谁造林补给谁。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与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在造林地块上不作重复安排。
(三)重点扶持原则。
对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农和承包经营国有林地造林的林业职工,以及公益林区荒山荒地人工造林给予重点扶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河南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实施方案
河南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实施方案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10
【总页数】2页(P32-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7.61
【相关文献】
1.关于对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挂账问题的思考 [J], 赵乐欣
2.关于2003年和2004年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及禁牧舍饲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挂账及财政财务处理的通知 [J],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4号文件完善我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J], ;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河南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5.对黔南州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兑现情况的调查 [J], 董友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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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兑现工作
实施办法
来源:河南省林业厅文号: 时间: 2009-11-16
02:56 浏览 1257人次
河南省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兑现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和《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技术操作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补助资金是指国家财政对实施退耕还
林工程的退耕农户所给予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完善退耕还
林政策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工程补助资金兑现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加强退耕还林政策的宣传。
同时,公开咨询电话,为退耕农户提供退耕还林政策服务。
第二章补助标准与年限
第五条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标准为: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资金140元,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资金210元;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标准为: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
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第六条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限:退耕地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限:自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次年起算,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第三章检查验收
第七条退耕还林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县级自查为全查,即逐小班、逐户检查全部当年退耕地还林完成面积、历年退耕地还林保存面积;省级复查、国家核查均为抽查。
县级自查结果作为县级财政部门资金报账的依据,省级复查结果作为省级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部门报账情况予以认定的依据,国家核查结果是国家财政部确定我省执行报账的依据。
第八条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到期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逐年对原补助政策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次年进行全面阶段验收。
第九条县级自查结果是省级复查和国家核查的基础,也是发放补助资金的依据。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当年实施的退耕地还林和补助期内历年实施的退耕地还林进行全面自查,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自查结果上报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时将自查合格的退耕户兑现底册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对自查中不合格的农户,暂不兑现补助资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下达整改通知单,待整改完善达
到合格标准后,再予兑现。
整改通知单应于当年9月底下达到户,整改情况检查应于次年4月底完成。
第十一条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林业厅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工程县开展年度自查工作,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以省辖市为单位将县级自查结果汇总上报省林业厅,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省林业厅根据县级自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省级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上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作为国家核查的依据。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兑现
第十三条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帐核算(其中粮食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资金拨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预算和省林业厅提供的年度退耕还林应兑付面积,将补助资金通过省辖市财政部门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省管县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到有关县市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当年验收合格的退耕户兑现底册,组织乡(镇)财政所以村、组为单位
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随后,县级财政部门将经过公示无异议的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由金融部门按照兑现底册,将补助资金以“一卡(折)通”的形式,及时、足额打入存折。
同时,乡镇财政部门通过发放退耕还林补助资金通知书或利用广播、电视及报纸等媒体形式,通知退耕农户到指定地点领取补助资金。
资金打入存折即视同补助资金发放到位,每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补助资金兑现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有关省辖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