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学(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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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甲国不能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故B错误,C、D正确。
(四)一国行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不影响国际不法
行为的构成 在现实生活中,一国的行为虽违背了其所承担的国际义 务,但并未给他国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形常见。 如,一国参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却在国内立法中 拒绝给予外国商船在其领海内的“无害通过权”,这项拒绝 给予“无害通过权”的立法与该国在《公约》中所承担的义 务是相违背的。但在他国船舶未进入该国领海内航行时,这
习惯法;既可以是一般性的国际义务,如源于公认的国际法
原则和规则的义务,也可以是某种特定的国际义务,如两国 间双边条约中产生的义务。
(二)一国只有违背了对其有效的义务才引起国家责任
(三)一国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表现为“作为”和“
不作为” 所谓“作为”,是指以积极的、直接的方式作出了违 反国际法或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 所谓“不作为”,是指一国以消极的态度不认真履行
其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
【2006年司考真题】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 生意兴隆,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 些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品。廖
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而是
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 ,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CD )
他国际不法行为。
2.2001年的《关于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将国际不法行 为分为“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和“一般国际不法行为”。
所谓“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一国严重地或系统
地违背了依强行法规范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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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因素
(一)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任何国家机关,不论行使立法、行政、司法职能,还 是任何其他职能,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具有何种地位,也不 论作为该国中央政府机关或一领土单位机关而具有何种特
与国家机关不同,这种实体只有在其行使政府权力方面所作 的行为才可以归因于国家并由国家负责,并非包括其一切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另一国家如果将其某一机关交由一个国家支配,并且该 机关行使支配国的政府权力,则其行为应视为支配国的行为 ,而不能归于其所属国的行为。(2001年《国家责任的条款 草案》) 而由支配国负责,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是:该机关在东 道国支配下行使东道国的政府权力要素。
第二节 国家责任的成立
一、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国家责任的基本条件是国家实施了一项不法行为。 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必须要满足一些主观因素和客观因 素。主观因素有: (1)个人从事的违反国际责任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可归咎于国家;(2)在有限的一些情况下,国家政府官员实 施不法行为存在过错。 客观因素有:(1)特定行为违反了一项国际义务;(2) 另一国际法主体遭受到物质损害或精神损害;(3)不存在排 除行为不法性情形。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国家机关、国家官员或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
人或实体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如果他们是以其官方身份 或以其官方名义行事,即使是在隐蔽的或不适当的私人动
机下进行的,其行为仍应视为国家行为。
7.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从理论上讲,在一国领土或其管理下的任何其他领土 内成立的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不能视为国家行为而由国家 负责。
【2004年司考真题】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 日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 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击毙。但布某的疯狂射 击造成数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根据国际
法的有关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 ( D) A.甲国国家应承担直接责任 B.甲国国家应承担间接责任 C.甲国国家应承担连带责任
为;
3.责任的任务是确定法律后果。
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
(一)责任主体增加 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
国际法上的个人刑事责任是指个人因其所犯国际罪行依据国际法应 承担的刑事责任。 国际法上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确立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宣称:“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人而不是抽象的实 体所犯下的,因此,只有通过惩治犯下此类罪行的个人,才能使国际 法的规则得到实施。”1950年,国际法委员会编纂了国际军事法庭宪 章和法庭判决中所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其中包括“从事构成违反国际 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应受惩罚”。 此后,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既重申了国际犯罪的个人 刑事责任原则,也扩大了要求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国际罪行的范围。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又有了新的进展。2002年7 月,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
第一部分,为国际责任的起源;
第二部分,为国家责任的内容、形式和程度; 第三部分,为争端的解决和国际责任的履行。 国际法委员会在1980年第32届会议上一致通过了条款 草案的第一部分,这就是通常所称的1979年《关于国家责
任的条款草案》。
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第53届会议最终通过了一个完 整的关于《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
[意]安东尼奥· 卡塞斯教授观点
二、国际不法行为
所谓“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
务行为的总称,它是引起国家责任的根据和前提。
1.1979版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将国际不法行 为分为“国际罪行”和“一般国际不法行为”两类。
所谓“国际罪行”,是指一国所违背的国际义务对于保 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要,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 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 所谓“一般国际不法行为”,是指除国际罪行以外的其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于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遭到
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对所在国提出的 赔偿要求。
行使外交保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该国民或法人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的侵害; 2.该所在国的行为构成了违反国际义务,应当承担国际 责任的行为; 3.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获合理补偿。
因此,廖某应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寻求
(二)责任内容和根据扩展
最初只局限于外国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任
→一般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国际罪行的责任→国际法不
加禁止但造成损害行为责任。
(三)责任构成要件发生变化
过错责任原则(Fault Responsibility)→严格责任原则 (Strict Responsibility)。
(四)责任形式 恢复原状、赔偿和道歉→限制主权→个人刑事责任形 式。 1979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1998年《国际
【2000年司考真题】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 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 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根据国际法
,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是哪个是正确的
? ( D ) A.承担直接责任 B.承担间接责任 C.甲国政府和判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任
D.不承担责任
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998年《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损
害性后果所引起的国际责任的条款草案》→2001年《关于 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
三、国家责任法的发展与编纂 国家责任法是在19世纪后半期伴随着资本主义世界市场 的建立发展起来的,是从双边性质的国际义务开始的,核心
在于外国人的待遇。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继续关注国家责任的编纂, 1975年,在国际法委员会第27届会议上通过了专家提交的关 于“国际责任”专题条款草案的大纲,该大纲将整个条款草 案设计为三部分:
D.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
4.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
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如果经依法授权行使通常由国家机
关行使的公共性质的职能并以该名义行事,它们的行为应归于国 家而成为国家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政党派别以及其他政治团体。 (2)不具政治色彩但却行使政府权力的民间团体。
(3)国营公司或私营公司。
8.私人的行为
私人、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不归于国家。但是,如果 行事的私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着特定的实际联系或私人行为 与国家本身的行为有关,则发生例外的情况。
(二)一国对另一国不法行为的责任
1.如果一国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 不仅行为国要负主要责任,而且协助国也须对此负责。 2.如果一国指挥或控制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 除受支配国本身依据国际法承担责任外,指挥或控制国还
性,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
由于国家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不尽相同,所以可归于国 家的、实际上能引起国家责任的国家机关的行为也有区别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代表的行为 作为一种特别的国家官员,在国际实践中,他们被普 遍认为具有明确的代表国家的身份。因此,他们的行为都 应视为国家行为。 特别是他们具有特别的地位和身份,一般很难区分其 是“官方的”还是“私人的”,所以根据国际习惯法,他 们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国家行为。 即便其私人行为侵害他国权益,其所代表的国家也必 须为此承担责任。
【解析】叛乱运动或叛乱团体一旦被本国政府和国际社
会承认,则对于其实际控制区的行为自己承担国际法律 责任,其本国政府不承担责任。
但是,2001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规定,在 两种情形下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而由国家 负责: (1)叛乱运动机关已经成为一国的新政府,或在母 国的领土上分立组成一个新国家,则其行为应视为国家行 为。 (2)国家在能够对叛乱运动监管行为进行控制或采 取预防措施的情况下,却未采取这些措施,最终导致叛乱 机关侵害了外国或外国公民的权益,则这类侵害行为可以 归因于国家而由国家负责。
3.普通国家官员的行为 所谓“国家官员”,是指经法律授权或经特别任命, 在国家机关中担任一定职务、拥有一定特权,并在某种程 度上具有一定代表国家身份的官员。普通的国家官员包括
立法官员、司法官员、行政官员,也包括各类高级和低级
官员。 在国际法责任承担上,对于普通官员,一般以其官方 身份所作的职务行为才归因于国家由国家负责。而他们的 私人行为则不应视为国家行为。
A.该哄抢行为可以直接视为乙国的国家行为
B.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C.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当地警察 的渎职行为 D.廖某应首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寻求救济
【解析】 国家行为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国家机关的行为;2.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 为;3.国家官员的行为;4.在一国指示、指挥或控制之下实际 上代表该国行事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5.别国或国际组织 交与东道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6.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 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 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行为或不法行为;7.叛乱运动机关的行 为,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但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 行为,将被视为该新国家的行为;8,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 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责任 。可见,选项A中的哄抢行为不能视为国家行为,故A错误。
项立法对外国船舶的实际损害并未发生。进入才发生。
一国的行为对他国造成损害的情形下,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原因有二: (1)2001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并未将“实际损 害”作为衡量因素之一; (2)一国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虽在表面上未给他国造成实 际损害,但其“潜在损害”始终存在。
国际公法学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
教学要点:
掌握国际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 理解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和国际损害责任; 了解国际法律责任的最新发展。
第一节
(一)概念
国际法律责任概述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国际法不加禁止但造 成损害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二)特征 1.责任主体与国际法主体是一致的; 2.责任依据是不法行为或国际法不加禁止但造成损害行
要对受支配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3.如果一国胁迫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胁迫国则 要对被胁迫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三、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素
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素是指一国行为已违背国际义务 ,也就是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 (一)一国国际义务的多样性 一国的国际义务既可以源于国际条约,也可以源于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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