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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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缺陷等进行辨识,以确定隐患、危险有害因素或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措施,消除或控制隐患和危险有害因素,抱孩子能公司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项目公司、项目部在建工程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包括排查、治理和防控等工作。

3、编制依据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3012—2017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实施细则

4、实施全员培训

公司“两个体系”管理办公室制定培训学习计划分层次、分阶段培训学习,掌握标准、程序、方法。公司各项目工程、部门应制定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对本项目工程的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5、基本原则

5.1公司是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公司应全员参与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

主要负责人对本项目、部门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保证职业病隐患治理资金投入,治理重大隐患前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分管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职业病隐患的治理。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组织工作,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报相关部门治理。项目负责人、班组长、岗位操作工等其他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5.2公司建立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验收的管理机制,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配套奖惩制度,确保治理措施有效落实。

5.3公司开展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内容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5.4项目及时与承包(含甲分包)、承租单位签订职业卫生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6、职业病隐患分类和分级

6.1职业病隐患分类

6.1.1基础管理类隐患

公司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可通过查阅资料的方法发现。

6.1.2现场管理类隐患

公司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运行及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及佩戴、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可通过对作业现场实地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发现。

6.2职业病隐患分级

6.2.1一般职业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包括:

粉尘和化学物质作业分级为中度危害及以下作业岗位的超标原因;

噪声和高温作业分级为重度危害作业岗位的超标原因;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管理档案、资金投入、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告知和外委作业管理等基础管理类隐患;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及佩戴不符合;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与告知卡(牌)设置不符合;

风向标、报警仪、喷淋洗眼等应急救援设施设置和急救箱等应急用品设置不符合。

6.2.2重大职业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或者因某种原因致使建筑施工企业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包括:粉尘和化学物作业分级为重度危害作业岗位的超标原因;

噪声和高温作业分级为极度危害作业岗位的超标原因;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业病危害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基础管理类隐患;

总体布局和设备布局不合理;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不符合或者无效;

事故通风、围堰等应急救援设施不符合或者无效。

7、工作程序和内容

7.1职业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7.1.1基本要求

公司跟据风险点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职业卫生基础管理要求,编制职业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排查项目清单包括:

基础管理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现场管理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7.1.2编制依据

基础管理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可依据职业卫生基础管理要求编制;

现场管理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应以风险点为单元,依据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管控措施编制。

7.1.3评审和修订

公司定期组织对职业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进行评审、修订和完善,并做好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当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工艺设备等编制依据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对职业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进行修订。

7.2职业病隐患排查

7.2.1排查项目和类型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其管控要求,按照职业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内容确定针对性的排查项目和排查类型。

排查类型可包括:

日常隐患排查;

综合性隐患排查;

专业性隐患排查;

专项隐患排查;

专家诊断性检查;

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

7.2.2排查组织级别和周期

公司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排查组织级别,包括企业级、项目部级、班组级、作业人员级。隐患排查周期宜符合下列规定:

操作人员(岗位级或班组级)现场巡检或操作时可将职业病隐患排查纳入巡检内容,实时进行隐患排查;

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等直接管理人员可结合现场专业检查,每月至少一次隐患排查;

公司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职业病隐患专项检查,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检查,两者可结合进行。

7.3职业病隐患治理

7.3.1隐患治理要求

应按DB37/T 2883—2016中7.4.1的规定执行。

7.3.2一般职业病隐患治理

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职业病隐患,应由建筑施工企业各级责任部门(公司、项目部、班组)负责人或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

对于暂时不能整改的一般职业病隐患,责任部门应按要求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整改计划内容包括:

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整改措施;

整改资金来源;

整改负责人和责任人;

整改期限;

整改前采取的防范措施或预案。

7.3.3重大职业病隐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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