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速铁路“环水保”施工监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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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速铁路“环水保”施工监理管理

发表时间:2015-05-15T14:01:58.953Z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15年第5期供稿作者:贾辉

[导读] 施工期间动用大量土石方,防护不当回造成水土流失;生产生活污水及噪声控制不当会对附近的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贾辉

(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辽宁沈阳 110002)

摘要:铁路建设必然会占用大面积土地,如果不严格控制和强化竣工后临时用地的复耕措施会对沿线土地资源和土地性质产生一定的影响。施工期间动用大量土石方,防护不当回造成水土流失;生产生活污水及噪声控制不当会对附近的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新建吉林至珲春客运专线铁路工程,监理在施工中,依据信息化施工管理,加强巡视、观测等过程控制,对地下水不受污染,植被有效保护,水保措施落实等措施加以论述。

关键词:监理;环境;水土;控制

1监理工作内容

1.1 开工前的资料审查

1.1.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环保管理体系、环保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1.1.2 督促并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施工方案、各项环保、水保措施;

1.1.3 检查承包单位的环、水保学习培训记录。

1.2 承包单位临时便道的选择和建设:

1.2.1 要求不宜选在植被密集区;

1.2.2 不得破坏永久地界外的脆弱植被,禁止乱砍乱伐;

1.2.3 临时便道如果用后复耕,不宜用隧道弃渣或碎石类土作填料;

1.2.4 施工便道应洒水降尘;

1.2.5 靠近农田处应设侧沟排水。

1.3 生活区和加工厂的选择:

1.3.1要求不宜选在植被密集区及山洪汇集的低洼地带;

1.3.2 不得破坏永久地界外的脆弱植被,禁止乱砍乱伐;

1.3.3 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

1.4 施工中的环、水保监理

1.4.1 施工中的植被保护措施;

1.4.2 施工中的废水、废物的处理措施;

1.4.3施工中的废气处理措施;

1.4.4 施工中的噪音的防护措施。

2现场控制措施:

2.2 隧道施工

2.2.1 施工污水或渗漏污水在排入河流前应经过沉淀池沉淀,沉淀池大小依污水量确定。

2.2.2 隧道施工中,污水不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洞外地表,也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之中。

2.2.3隧道内施工要建立良好的通风系统。长大隧道应加强通风,定期对有毒气体排放进行检测;保证施工环境的烟尘含量在安全范围内。

2.2.4 弃碴运输尽量采取减少污染环境的手段。严格执行“先挡后弃”的施工程序,在弃渣场坡脚应及时修筑渣挡墙,并设置临时排水系统,隧道弃渣应分层堆弃,弃渣完工后修整渣场并完善排水系统。

2.2.5爆破施工应防渣土落入农田。

2.3 路基施工

2.3.1施工便道应洒水降尘;

2.3.2 靠近农田处应设侧沟排水;

2.3.3 取弃土场施工过程中,土方不得落入农田;

2.3.4 取土场应设置排水系统,开挖、弃土应规则;

2.3.5 弃土场应设置坡脚挡墙及排水设施;

2.3.6 土方运输利用既有公路时,应避免洒落;

2.3.7 不得破坏红线及临时征地界外的植被;

2.3.8 路基边坡植被应种植,不得从其他地方移植植被(商品植被除外);

2.3.9 路基坡脚应设置临时水沟;

2.3.10 原有的排灌体系,不得因施工而阻断,可改移或采取临时过渡措施,必要时,应采取永久措施;临时征地在完工后应予恢复,否则应取得当地政府的同意;

2.3.11 爆破施工应防渣土落入农田。

2.4 桥涵施工

2.4.1 钻孔桩泥浆不得直接排放,应自然沉淀后掩埋。

2.4.2 桥梁桩基础施工平台不应堵塞河道,必要时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可改移河道;施工完毕后,应疏通河道。

2.4.3 桥涵基础开挖临时弃置的渣土,应避免流失,基坑回填后,多余的渣土应运至弃土场或在红线内平整(能平整时);不得弃置临

时用地,影响复耕。

2.5 拌和站作业

2.5.1 对拌和站清洗骨料的水和其它施工废水,采取过滤、沉淀或其它方法处理后方可排放,避免污染周围环境。

2.5.2原料堆放,要符合规定。

2.5.3 混凝土搅拌机要适当封闭,防止扬尘污染。.

2.6 加工厂区、生活区

2.6.1 施工机械产生的废油废水,采用隔油池等措施加以处理,不得超标排放。被油污染的岩土应挖坑深埋处理。

2.6.2 生活污水采取二级生化或化粪池等措施进行净化处理,经检查符合标准后方准排放。

2.6.3 在农田区施工时,对既有的排灌系统加以保护,必要时修建临时水渠、水管等,保证排灌系统的完整性。

2.6.4 施工营区的生活污水,必须建立适当的污水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之中。

2.6.5施工中应尽量保护当地水系,如有破坏,应采取工程措施予以恢复,防止地表水土流失或造成堵塞,排泄不畅。

2.6.6 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必须集中放置运至当地的垃圾处理点,不得随意丢弃。

2.6.7 施工营区要有专人进行卫生清扫,搞好环境卫生。

2.6.8 施工结束后,应按照原地貌特点,进行土地复耕,地貌恢复并进行绿化,清除一切施工垃圾。硬化的地面、地表临时建筑予以凿除。

2.7 其他控制措施

2.7.1督促施工单位在靠近村庄或居民区机械施工时,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免噪声扰民。

2.7.2督促施工单位在涂料类等有毒化学物质使用废弃后,不得倒入河中,应按规定方法中和或稀释至符合要求后深埋处理。

2.7.3 督促施工单位的生活垃圾应集中处理,不得乱丢乱弃。

3 控制要点

3.1 要求建立健全施工环保、水土保持体系,贯彻国家有关施工环保、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定期不定期地召开环境保护会议,研究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3.2临时施工道路的开挖及修建

3.2.1 承包单位修建临时施工道路、征地或租用土地要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批准,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3.2.2 修建过程中对树木的砍伐,要办理相关手续。

3.2.3 对原地形地貌的破坏,施工完成后必须予以恢复。

3.2.4临时便道的修建,如对地表水系造成影响,施工中必须采取措施,不得造成大的破坏,施工结束后对原来的地表水系要予以恢复。

3.2.5施工弃碴不得弃入当地河、湖,不得影响现有地表水系,应集中在指定弃碴场地。

3.3 水上施工作业

3.3.1水上施工作业方案必须符合水保的要求。

3.3.2水上钻孔作业不得向河湖中,也不得向岸边弃碴,应集中用船运至指定弃碴区域。

3.3.3 筑岛施工或修建临时丁坝,必须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批准,筑岛或修建临时丁坝不应引起水流大的改变,防止一侧冲刷,另一侧淤积。

3.3.4 采用泥浆护壁钻孔施工,废弃泥浆不得向河湖倾倒,应采取相应措施集中到指定地点弃放。

3.3.5严禁向河湖倾倒建筑垃圾。

3.4 取土场,弃土场

3.4.1施工中取土及弃碴应在设计文件中指定的位置,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应办好相关的征地手续。

3.4.2 施工取土场及弃碴场应建立良好的防排水系统,弃碴场挡护结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施工遵循弃碴场“先挡后弃、就近弃碴”的原则。

3.4.3施工结束后,应根据周边地貌特点,对取土场予以恢复,在取土场及弃碴场周围,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表绿化。

4 监理检查规定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施工废水、扬尘、生活垃圾、施工噪音的污染和影响情况,随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环保、水保的预防控制。

1、现场监理工程师在每日巡视中对环保、水保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中备查。

2、监理组长对管内各工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环保、水保情况进行检查管理。指导施工单位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每旬全面检查一遍。

3、监理站安全、环保专职人员对管内各工点的环保、水保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月重点检查不少于两个监理组。

4、总监、副总监对管内各工点的环保、水保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月重点检查不少于一个监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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