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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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确保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根据《财政部、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质粮食工程”项目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优质粮食工程”建设总体部署,在我省实施的享受中央奖励资金的“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和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管并重的原则,采取企业投入为主,中央和地方财政适当奖励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在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指导下,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设区市、县(市、区)粮食物资局和财政局负责组织区域内项目单位按

省下达方案开展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验收和绩效评价。示范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县(市、区)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建设内容

第五条“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建设,主要围绕优粮优产、优粮优购、优粮优储、优粮优加、优粮优销等内容,支持具有优质粮油生产发展潜力的产粮(油)大县和示范企业,组织引导优质粮食生产、按优质优价原则收购粮食、提高仓储技术及管理水平、提升粮食加工能力和生产技术水平、加强品牌建设和宣传、拓展粮油销售渠道,增加优质粮油产品供给。

第六条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主要包括配置和更新检化验仪器设备,配套和改善实验室基础设施,提升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能力。

第七条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配置产后干燥清理设施设备、粮食质量常规检测仪器设备以及与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连接的网上交易终端等设备,配套建设必要的物流仓储设施和农户科学储粮设施。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按照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性审核结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在各地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编制下达《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建设三年实施方案》,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组织实施全省项目建设。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按照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下达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建设,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方案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应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条“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建设项目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在中央资金下达后的12个月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仪器设

备应参照《浙江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常规仪器配置参考清单》《浙江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能力提升仪器配置参考清单》进行配置,并严格执行招标采购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应由设区市集中组织招投标。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

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中央财政资金按照不超过项目申报总投资的30%补助,其余资金由地方财政和企业自筹解决。

第十三条中央奖励资金由省财政预拨,有关市、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施工进度拨付资金,并根据验收结果予以清算。省级财政奖励资金待项目验收后,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分档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完成后,各地财政、粮食物资部门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和粮食物资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优质粮食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粮食物资、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组织管理、制度建设等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粮食物资、财政部门应通过实地调查、影像比对、资料核实等方式认真核查项目主体建设内容,逐项目建立设施、设备信息档案,严防套取中央和地方财政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项目实行月报告制度,设区市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报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并达到验收基本条件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属粮食物资、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总结和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省粮食物资局、财政厅负责组织省本级、省属企业和驻浙中央企业建设项目的验收,设区市粮食物资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建设项目(不含示范县项目)的验收,县级政府负责组织示范县建设项目的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设区市粮食物资局、财政局和县级政府应将验收报告和建设项目的基础资料报送省粮食物

资局、财政厅备案。具体验收要求参照《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细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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