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国内标准)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国内标准)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e8b78f0780eb6294dc886c7f.png)
本标准5.2 中的表1和表2的部分指标、5.4 及第7 章、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对GB1536---1986 《菜籽油》的修订。
本标准与GB1536—1986 的主要技术差异:——本标准的结构、技术要素及表述规则按GB/T1.1 —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修改。
——根据菜籽油的原料及采用的加工方式,对其进行了分类和定等;——对上述标准中特征指标和质量指标项目进行了调整;——对质量指标中相关指标值作了修订;——对低芥酸定义和含量依据又低油菜籽的有关标准确定。
本标准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修改了有关指标。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536——1986《菜籽油》。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并归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福临门食品有限公司、湖北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顺油脂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瑞明、龙伶俐、薛雅琳、陈燕、徐霞、胡敬、赵红梅、刘作民。
菜籽油 GB 1536--2004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菜籽油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及规则、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压榨成品菜籽油,浸出成品菜籽油和菜籽原油。
菜籽原油的质量指标仅适用于菜籽原油的贸易。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总勘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490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GB/T5524 植物油脂检验、抽样、分析法GB/T5525—1985 植物油脂检验、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方法GB/T5526 植物油脂检验、比重测定法GB/T5527 植物油脂检验、折光指数测定法GB/T5528 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法GB/T5529 植物油脂检验、杂质测定法GB/T5530 植物油脂酸值酸度的测定GB/T5531 植物油脂检验、加热测定GB/T5532 植物油脂值测定GB/T5533 植物油脂检验、含皂测定法GB/T5534 植物油脂皂化值的测定法GB/T5535 植物油脂检验、皂化物测定法GB/T5538 油脂过氧化值测定法GB/T5539 植物油脂检验、油脂定性试验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T17376 动植物油脂脂肪酸甲酯制备GB/T17377 动植物油脂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分析GB/T17756—1999 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压榨菜籽油pressing rapeseed oil 油菜籽经直接压榨制取的油。
gb2716-2018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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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3927-2008阀门试压标准和规范
《GB 13927-2008阀门试压标准和规范》总结了阀门制造企业目前应遵循的原则,给出了阀门制造业试压技术参数,包括压力、温度、单位压力、压力时间、循环数等。
该规范对于阀门制造业实施试压检验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达到、维护市场及用户需求,可靠地确保制造的各种阀门及控制方案能够有效的运行和控制。
针对室外工厂应用环境严酷的条件,该技术标准的最大推荐值有一定的改变以更好的适用室外的条件。
通过不同的压力试验可以在短时间内了解阀门性能,产品的质量得到有效提高。
本标准还对阀门试压过程中必须采取正规报告措施进行记录,以保证试压情况结论的真实可靠性,为下一步检验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一旦发生测量到阀门漏损,制造企业应改正所有阀门,得到客户认可,正常提供服务,并处理试压不合格的阀门,避免阀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GB 13927-2008阀门试压标准和规范》对于提高阀门制造业和阀门使用及安装质量具有积极的意义,不断改善阀门的试压检验,在保证阀门正常使用情况下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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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2012年5月14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要求,切实做好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进口食用植物油的检验监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保障进口产品安全食用植物油是人民生活的必需食品,其质量安全一直受到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广大消费者广泛关注,国务院将其列为2012年全国综合治理重点食品之一。
食用植物油也是我国大宗进口食品,其进口量约占我国总消费量的三分之一。
因此,各局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重要意义,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事关消费者健康安全,事关民生,事关依法行政,要在人财物方面切实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的需要,确保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
二、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局要督促食用植物油进口商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求进口商对其进口食用植物油的质量安全负责。
一是要求进口商进口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植物油。
二是敦促进口商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在报检时提供产品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并在报检单“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中注明其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名称。
三是要求进口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系统。
食用油品质检tpm标准
![食用油品质检tpm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43cc0e6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5b.png)
食用油品质检tpm标准TPM (通用油品质量检测标准)是指"食用油品质检标准",其全名为"食用植物油和动物油通用油品质量检测技术规范",是我国油脂行业的主要标准之一。
TPM标准按照疏水性、稳定性和营养价值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确保食用油的质量安全。
下面将对TPM标准的主要内容以及其重要性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TPM标准明确了食用油的疏水性要求。
疏水性是指食用油的亲水性和油脂分子之间的吸附能力。
TPM标准规定了食用油的疏水性指数要求,以确保油脂具有适当的吸附能力,能够更好地吸附并保留食物中的营养成分。
此外,疏水性还与食用油的烟雾点、火候控制等方面相关,对于烹饪品质和油炸食品的质量有着重要影响。
其次,TPM标准明确了食用油的稳定性要求。
稳定性是指食用油在加热、氧化和长时间放置的情况下是否能够保持其质量稳定。
TPM标准规定了食用油的酸价、过氧化值、保质期等指标要求,以确保油脂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出现酸败、变质和氧化等情况。
稳定性对于食用油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问题至关重要,不合格的食用油可能会产生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最后,TPM标准明确了食用油的营养价值要求。
食用油是人类日常生活中重要的脂质来源,具有提供能量、维生素和必需脂肪酸等功能。
TPM标准规定了食用油中的脂肪酸组成、维生素含量等指标要求,以保证食用油具有良好的营养价值。
合格的食用油应该能够满足人体对脂肪酸和维生素的需求,并能够提供必要的营养支持。
总的来说,TPM标准通过对食用油的疏水性、稳定性和营养价值等方面进行标准化规范,保障了食用油的质量安全。
符合TPM标准的食用油具有适当的吸附能力、稳定性和营养价值,能够为人们提供健康和安全的油脂来源。
同时,TPM标准的实施还促进了油脂行业的发展和规范化,并提高了食用油的整体质量水平。
然而,目前我国食用油市场上仍存在着一些不合格和假冒伪劣的产品。
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食用油时,应该选择符合TPM标准的产品,注意查看产品的生产日期、批次号、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并尽量选择正规渠道购买。
食用植物油标准
![食用植物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25c1a496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b8.png)
食用植物油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植物油的原料选择、加工工艺、质量指标、包装和标识、认证和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植物油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
1.原料选择
食用植物油的原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受污染的原料。
同时,应根据原料的品种、质量、产地和季节等因素,合理选择原料,确保原料的新鲜度和质量。
2.加工工艺
食用植物油的加工工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非法的工艺和方法。
同时,应根据原料的特性和产品的质量要求,制定合理的加工工艺,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
3.质量指标
食用植物油的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含有有害物质和毒素。
同时,应根据产品的质量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质量指标,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营养价值。
4.包装和标识
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误导消费者。
同时,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和市场需求,设计合理的包装和标识,确保产品的美观性和实用性。
5.认证和监督
食用植物油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应经过相关的认证和监督。
同时,应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检和监督,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食用植物油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导则
![食用植物油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导则](https://img.taocdn.com/s3/m/e36e87ec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cc.png)
食用植物油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导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南的通知》《福州市强化食用植物油监管工作若干措施》要求,制定《食用植物油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导则》如下:一、监督检查重点问题(一)食用植物油添加香精、色素。
(二)以低价油代替高价油,单一品种植物油掺入其他低价油,食用植物调和油虚假标注配料、配比。
(二)进货、生产、销售台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
二、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按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一)制度落实情况1-检查企业承诺事项。
企业生产场所显著位置是否张贴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关键岗位人员承诺书,承诺事项应包含企业责任清单主要内容。
2.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制度。
企业有无针对责任清单和承诺事项修订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受委托生产企业要有委托协议(合同)。
(二)生产条件设施3.检查企业生产条件。
检查企业是否保持许可的生产条件,有无擅自改变生产场所、改变库房用途。
4.检查设备设施。
从2022年∏月1日起,检查企业流量计是否带有数据储存功能,是否有专门容器回收储存用于冲洗管道、设备的混合油。
(三)原料物品管控5.全面排查香精、色素。
检查企业车间、油罐区、原料库、成品库、包材库、实验室、办公区等场所和运输车辆,看有无存放香精、色素。
6.检查企业进货查验。
企业采购的原料油有无当批次脂肪酸组成项目检测报告,采购的芝麻油、菜籽油、花生油有无查验乙基麦芽酚。
企业是否按照责任清单和承诺事项对原料油进行留样。
7.检查氮气资质。
企业充填到食用油瓶中的氮气是否为食品添加剂氮气,自制氮气是否取得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
(四)生产过程记录8.检查物料是否平衡。
抽查企业原料油结存数与实物是否相符,核查原料进货、投配料、灌装、成品出入库、销售等记录台账,看记录是否连贯、清晰、一致,生产过程能否追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64107f7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fa.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27•【文号】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是指以谷物、豆类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而成的适用于婴幼儿及其他特殊人群食用的食品。
包括:适用于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补充谷粉、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豆基类婴幼儿配方粉等产品;适用于其他特殊人群(如儿童、中老年等)食用的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即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7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配方谷粉生产流程。
(略)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流程。
湿法生产:原料验收→浸泡或灭酶→磨浆→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筛粉、晾粉(或流化床二次干燥)→包装干法生产:原料精选→灭酶→脱皮→粉碎→混合→过筛→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1.配方谷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膨化法生产:原料精选;膨化;配料;混合;包装。
滚桶干燥法生产:原料精选;配料;酶解;蒸煮;干燥;混合;包装。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湿法生产:原料精选;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包装。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专项抽查公告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专项抽查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6366a57c5acfa1c7aa00cc29.png)
2 3 2 4
2 5
菜 籽 油 菜 籽 油
菜 籽 油
贵 州省 普 定县 粮 油 工业 总 厂 贵 州天 兴 油脂 公 司
贵 州省 兴 义市 国龙 实业 有 限公 司 油脂 分 公 司
l0 桶 8k 1O 桶 8k
20 瓶 .k
2O _ 0 88 2 0 . 0 88
10 甬 8k
15 / .L瓶 10 甬 8k l0 8k 10 甬 8k
2 0 . O 87
2 O ..6 0 852 20 . 0 84 2 0 .. O 883 20 . 088 20 . 0 87 2 0 . 0 88 20 . 0 87 2 0 . 0 87
2 O .2 1 0 7 1 .5
2 6 2 7 2 8
2 9
菜 籽 油 菜 籽 油 菜 籽 油
菜 籽 油
皮 定 方 贵 州 省 湄 潭县 七 里香 粮 油食 品有 限 责任 公 司六 枝 植物 油 厂 册亨 县 保健 香 料 植物 油 厂
贵 『 金 杨 油脂 有 限公 司 J 1 、 l
1O 桶 8k 1O g} 8k/ 甬 12升 瓴 .
10 8k
2 O . 0 88 20 . 088 2 0 . .6 0 872
2 0 . .6 0 872
3 O
3 1
菜籽 油
菜籽 油
李 永 芬
杨 应 菊
2O . 0 88
20 . 0 88
序 号
溶 剂残 留量 ( 准 值 : 得检 出 , 标 不 实测 值 :3 3 gk 2 .m /g) 过 氧 化值 ( 标准 值 : .m g 实测 值 : .m o g) ≤6 0 mo , 80 m 溶 剂残 留量 ( 准值 : 得 检 出 , 标 不 实测 值 :04 gk 2 .m /g)
食用油的国家质量标准
![食用油的国家质量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5bdc591beff9aef8951e060d.png)
《棉籽油》、《葵花籽油》、《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大豆油》、《花生油》五项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已于2003年5月14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将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1 标准制修订的主要内容1.1规范名词术语根据《化工标准名词术语》的规定,对专业名词术语进行了规范,统一定义和表述。
将文本中的名词术语逐一进行阐述。
1.2 明确强制条文本次修订的标准主要采取了条文强制的形式。
强制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2.1限定了食用油中的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等指标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这3项指标,既是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指标,又是产品的卫生安全限制指标。
它们的高低不但反映了加工工艺的控制、产品品质的状况,而且也反映了油脂的分解速度和氧化、劣变情况。
上述指标过高,都会对人体的健康有害。
1.2.2限定了食用油质量的基础等级指标对第四个等级的压榨成品油和第四个等级的浸出成品油的各项指标进行了强制。
这是对食用植物油产品的最低质量要求。
不仅是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也是为了避免低质量的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1.2.3增加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条款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用转基因油料加工的原油、成品油、压榨油,浸出法加工的原油、成品油和原料原产国等都必须分别用“转基因”、“压榨”、“浸出”、原料原产“国名”等字样在标签中标识。
1.3 重新明确产品分类的等级根据产品的用途、加工工艺和质量要求的不同,将油脂产品分为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又分为压榨成品油和浸出成品油。
原油即指未经精炼等工艺处理的油脂(又称毛油),不能直接用于人类食用,只能作为成品油的原料。
增加原油这个类别,使原油在进行贸易时有章可循,同时也防止将原油直接投放市场,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健康。
成品油则是经过精练加工达到了食用标准的油脂产品。
压榨成品油是指用机械挤压方法提取原油加工的成品油;浸出成品油是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溶剂,采用浸出方法提取的原油加工的成品油。
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标准解读
![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标准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b4a04f8f172ded630b1cb6c9.png)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8 / 11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标准解读中国是食用油的消耗大国,我国市场上不仅有玉米油、菜籽油、大豆油、葵花籽油、花生油等人们喜爱的大宗食用油,还有为满足消费者营养和风味需要的大量的食用调和油。
目前,我国食用调和油的小包装销量已经超过大豆油,成为小包装油市场占有率最高的品种。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是对GB 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和GB 7102.1—2003《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的整合修订。
新标准的出台,预示着食用调和油进入配方公开新时代,将给食用油行业带来一场新变革。
本文将对标准的修订背景、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检验指标和检验方法、标准的主要变化等内容进行分析说明,帮助相关人员了解和熟悉新标准的内容和要求,充分发挥标准的指导作用,方便检验人员尽快掌握检验过程,保证食用油的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针对新标准的发布,对食用油生产企业的改进提出了相关建议。
1 标准修订背景面对我国庞大的食用调和油的市场需求,调和油的国家标准长期缺位,导致推动调和油国家标准尽快出台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调和油“公开配方”的呼声日趋高涨,但调和油国家标准一直“难产”,导致在消费者实际购买中对调和油产品的营养成分、配方比例无法知晓。
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规范市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2 标准适用范围GB 2716—2018适用于植物原油、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和食品煎炸过程中的各种食用植物油。
不适用于食用油脂制品。
3 标准的主要变化与GB 2716—2005、GB 7102.1—2003相比,GB 2716—2018的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修改了适用范围。
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和“食品煎炸过程中的各种食用植物油”。
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7fe7b0e99b89680203d82588.png)
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GB 1534 花生油GB 1535 大豆油GB 1536 菜籽油GB 1537 棉籽油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T 5009.30 食品中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与2 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48 植物性食品中游离棉酚的测定GB/T 5524 植物油脂检验扦样、分样法GB/T 5530 动植物油脂酸值和酸度测定GB/T 5538 动植物油脂过氧化值测定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233 芝麻油GB/T 8235 亚麻籽油GB 10464 葵花籽油GB 11765 油茶籽油GB/T 15680 食用棕榈油GB/T 17756 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GB 19111 玉米油GB 19112 米糠油LY/T 1534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SB/T 10292 食用调和油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包括小包装产品[20L/桶(瓶)以下]、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散装产品(油池、油罐、车槽装)。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同一批次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生产企业抽样时,同一批次的食用植物油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kg。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的;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的;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检验依据规定进行检查,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不作为该批产品标签的判定依据。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30b60eb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18.png)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04•【文号】国质检监函[2003]517号•【施行日期】2003.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3]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做好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总局决定将食用调和油、亚麻籽油(胡麻油)、油茶籽油、玉米胚油和红花籽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取得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程序要求(一)已经取得食用植物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拟扩项生产上述产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企业拟扩项生产调和油、亚麻籽油、油茶籽油、玉米胚油、红花籽油的,可直接提交书面申请书。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只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再进行产品发证检验。
2.企业拟扩项生产调和高级烹调油和调和色拉油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1)具有全精炼食用植物油生产能力的企业,拟扩项生产高级烹调油和调和色拉油的,企业可直接提交书面申请书。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只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再进行产品发证检验。
(2)只具有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生产能力的企业,拟扩项生产高级烹调油和调和色拉油的,企业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对其拟扩项的高级烹调油或者调和色拉油进行发证检验。
3.按照上述要求,经审查及发证检验合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并批准企业的扩项申请后,企业可以在扩项的油品的包装及标签上使用QS标志和该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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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GB 8955─88 Hygienic specifications of edible vegetable oils factory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生产食用植物油脂或食用植物油制品的工厂(作坊)食用油脂储炼厂,以及其他工厂附设的食用植物油脂或食用植物油制品的车间。
2 术语2.1 食用植物油:利用植物油料经深加工生产出供人类食用的油脂。
2.2 食用油制品:以动、植物油脂为主要原料,经深工制成供人类食用的油脂用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粉末油脂等。
2.3 溶剂:指在生产植物油或生产其他综合利用产品过程中所需要的6#大豆溶剂油以及国家允许使用的其他溶剂。
3 原材料采购、运输、贮藏的卫生3.1 采购3.1.1 采购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食品卫生标准或规定。
3.1.2 严禁采用下列原料生产食用植物油或食用油制品。
3.1.2.1 受工业"三废"、放射性元素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而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原料。
3.1.2.2 浸、拌过农药的油料种子。
3.1.2.3 经加工处理后不符合食用植物油卫生质量标准的原料。
3.1.2.4 混有非食用植物的油料、油脂,以及生产过程中非正常使用的矿物油。
3.1.2.5 严重腐败变质的原料。
3.1.3 生产食用植物油或工厂综合利用所用的溶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1.4 必须采用国家允许使用的、定点生产的食用级食品添加剂。
3.2 运输3.2.1 运输原辅材料的车、船、容器等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允许将原料与有毒、有害或其他可能造成原料污染的物品混运。
3.2.2 溶剂的贮罐、输送管道、运输工具必须专用。
3.3 贮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8-04-14批准 1989-01-01实施GB 8955-883.3.1 贮存原辅材料的仓库必须通风、干燥、清洁卫生,具有防虫、防鼠设施,定期清扫、消毒。
油料应按不同品种分类堆放,防止腐败变质。
食用调味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
![食用调味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eb57b75f46527d3240ce05f.png)
预包装或散装产品,尽量抽取预包装产品。根据食用调味油的实际包装,抽取小于 500
毫升定量包装的产品。
6.2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或小作坊成品库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经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
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6.3 抽样基数
抽查的样品基数不得少于10升(不得少于50个最小包装)。
6.6 抽样单 抽样单应符合国质检监[2004]546 号文件规定,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 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单位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 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1.1 获证企业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3.3 检验机构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若某一检验项目有不 同的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 GB/T5009 中的方法,并应优先采用第一法。
7.3.4 产品标签中明示的质量要求严于标准规定时,应按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8 判定原则 8.1 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六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 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 2) 无配料清单(单一配料产品除外),或者配料清单(配料表)中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所 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名称(检测值低于 0.1 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的除外); 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 法辨识的; 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 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富含某种特殊成分,未标示在成品中的含 量。 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 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
菜籽油国家标准(GB1536—2004)执行中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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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籽油国家标准(GB1536—2004)执行中几个问题国家标准菜籽油(GB1536-2004)于2004年批准发布,至今实施超过十余年,2010年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下达了标准修订计划,2013年网上进行意见征求,至今新的标准迟迟未批准发布,作者提出标准执行中值得探讨问题,同时为新标准的制定提出建议,供相关机构和企业参考。
标签:菜籽油;国家标准;执行1 标准执行和实施中的问题1.1 标准号显示是强制性标准,但不是所有条款都是强制性的。
前言中“本标准5.2条中的表1表2的部分指标5.4条和第7章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可见在第5章质量要求中5.1特征指标,5.2质量等级指标中非黑体部分为非强制性的,但四级菜籽油除透明度、含皂量、烟点、冷冻试验4项不要求外,其它8项指标均是强制性的,一、二、三级菜籽油指标只有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为强制性指标。
5.3卫生要求引用强制性标准GB 2716和GB 2760自然是强制性的。
1.2 标准中定义的相对密度和其它标准有所不同。
标准中相对密度为20℃植物油的质量与同体积20℃蒸馏水的质量之比值;而其它标准往往定义为与4℃时水的密度之比,常常认为4℃时水的密度最大,约为1g/cm3。
1.3 关于脂肪酸值组成规定是标准的一大特点。
与以前几个菜籽油国家标准相比,这一个显著特点是本着向国际标准靠拢原则,在“特征指标”中项目和指标值设定上,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CODEX-STAN210-1999《指定的植物油法典标准》中确定项目和指标值,包含一般菜籽油和低芥酸菜籽油。
这既有利于与国际标准接轨,也可为植物油掺伪试验提供鉴定依据。
通过对待测定样品进行理化指标测定和脂肪酸成分分析,再与标准中特征指标值相对照,即可对油脂纯度如何作出判定,为菜籽油掺假提供依据。
1.4 特征指标中分一般菜籽油和低芥酸菜籽油实际执行并不多。
是否低芥酸菜籽油不是必须标识内容,往往标签也不标注,因而要确定是否低芥酸菜籽油需要通过检测芥酸含量来进行确定,这样一来实施上有些困难,脂肪酸组成检测相对来说难度较大,仪器设备要求也高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CCGF102.1-2008中未要求做脂肪酸组成。
食用植物油国家新标准_概述及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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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国家新标准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介绍和解释食用植物油国家新标准的内容和影响,以及对食用植物油产业的意义。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健康越来越关注,食用植物油作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调味品,其质量和合规性变得尤为重要。
国家制定新标准,是为了提高食用植物油的质量标准,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将对文章进行总体概述。
接下来在第二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食用植物油国家新标准的制定背景、标准内容以及实施范围。
然后,在第三部分,我们将解释与说明食用植物油国家新标准中涉及的植物油分类与品质要求、使用建议与注意事项以及标签声明与标识规定等内容。
在第四部分,我们将进行对该新标准对食用植物油产业的影响进行分析,包括行业发展趋势、企业生产流程与设备升级需求以及消费者认知与购买决策变化等方面。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文章进行总结,并提出未来进一步研究和改进的建议。
1.3 目的本文旨在通过深入解读食用植物油国家新标准,提醒企业和消费者对食用植物油质量的重要性,并为相关行业提供指导和建议。
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分析国家新标准对食用植物油产业的影响,促进行业的发展与进步。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更加全面地了解食用植物油国家新标准的内容,并对其所带来的影响有更清晰的认识。
2. 食用植物油国家新标准概述:2.1 制定背景: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健康的关注日益增加,食用植物油作为重要的食品原料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食用油的质量和安全,各国纷纷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来规范植物油的生产与销售。
我国也在此背景下制定了新一轮的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
2.2 标准内容:食用植物油国家新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是对不同种类的植物油进行分类,并规定了每种类型植物油中必须含有的成分和最大限度允许的杂质含量。
其次,新标准还对植物油产品中可能添加的防腐剂、色素、香料等进行了严格限制和规范。
此外,针对特殊人群或特殊用途的食用植物油产品,在新标准中也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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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2.2 产品种类
以表格形式列出如下:
1
3
5、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534 花生油
GB 1535 大豆油
GB 1536 菜籽油
GB 1537 棉籽油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0 食品中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与2 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48 植物性食品中游离棉酚的测定
GB/T 5524 植物油脂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 5530 动植物油脂酸值和酸度测定
GB/T 5538 动植物油脂过氧化值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3 芝麻油
GB/T 8235 亚麻籽油
5
GB 10464 葵花籽油
GB 11765 油茶籽油
GB/T 15680 食用棕榈油
GB/T 17756 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
GB 19111 玉米油
GB 19112 米糠油
LY/T 1534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SB/T 10292 食用调和油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包括小包装产品[20L/桶(瓶)以下]、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散装产品(油池、油罐、车槽装)。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同一批次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生产企业抽样时,同一批次的食用植物油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kg。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样品分成两份,其中1/2为检验样品,1/2为备用样品。
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6.3 样品处置
7
9
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11
8、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表3中第1~第9项)中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实物质量判定为不合格。
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8.2 标识判定原则
食品标签判定项目存在以下六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
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
2、无配料清单的(单一配料产品除外);
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的;
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
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的;
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
13
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的;
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检验依据规定进行检查,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不作为该批产品标签的判定依据。
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或标签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9、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
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