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邀请单位备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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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邀请单位备案须知
一、聘用、邀请、接待外国人的涉外单位,首次为外国人申请办理F签证或居留许可的,应事先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调查核实,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真实准确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确因法人长期不在的,须由法人亲自写出委托书交本企业负责人进行签名)和盖有单位公章的《涉外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涉外单位法定代表人履责承诺书》,如用法人私章签名的需提供委托书;
(三)填写真实准确的《境外人员登记册》并加盖公章,并交验申请人员的护照,签证(持Z或者F),《就业证》或《外专证》原件、收取复印件(境外人员为台湾同胞的,需交验台胞证、有效签注,《就业证》或者劳动合同原件、收取复印件)和派出所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如持其他种类签证则需附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四)如单位信息变更须填写《涉外单位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
(五)单位出具的备案申请函,包括公司简介和聘请外国人的理由、外国人工作性质和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属世界500强,或者其他重点类的企业需在《涉外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备注栏注明,并提供相应的企业证明书;
(七)经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聘请外国人的资格证明》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办学许可证》副本,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副本,或《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等登记证书原件及收取复印件;
(八)属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分公司公章;
(九)《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原件及收取复印件;
(十)单位法人和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收取复印件;代办员本人劳务合同、工资证明或单位缴纳保险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十一)属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重大科研项目的涉外单位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属高新技术企业单位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属鼓励类外商投资、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需提交国家鼓励类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十二)单位备案年检有效期与营业执照的有效期一致,单位代办人员须每年6月30日前持工商营业执照年审手续提前到市局进行年检;携带上述(一)、(二)、(七)、(八)、(九)材料,有变更的,准备上述(四)材料前往前台受理。

(十三)市局出入境管理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中所收取的复印件均以A4规格纸张复印。

《涉外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中的内容若有变更须及时向受理登记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单位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备案:
(一)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二)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涉嫌或曾经非法从事代办签证和居留许可等中介业务的;
(三)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邀请、聘雇或招收外国人的事由真实性不充分,存在骗取签证和居留许可嫌疑的;
(四)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存在其他不适宜邀请、聘雇或招收外国人情形的;
三、通过出入境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的涉外单位可在接到电话通知后领取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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