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章制度样本
信用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信用管理制度范本为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争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特制定如下信用管理制度:一、信用评审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前实行评审制度。
(一)、评审内容1、严格____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严格____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3、严格____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4、仔细____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
二、企业授信评价管理制度1、信用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客户的信用信息,对客户实行分级管理,将客户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制订不同信用等级所对应的信用额度、信用期限、信用折扣。
2、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每位客户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电话、信用标准(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要求的最低标准)、信用等级内容的表单,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3、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信函等表格;受理客户信用申请;采用对客户进行走访、调查、向有关部门收集客户资信状况资料等方式掌握客户信息,填写客户调查表,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回复客户。
4、对客户实行跟踪管理,补充客户信用信息,每年末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的年审评价报告,并根据年审报告及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与授信额度。
5、对延迟付清款物的客户,视情节轻重给予信用等级的降级处理;对恶意拖欠款物的客户授信额度为0,要求采用即时清结的方式或列入黑____,拒绝业务往来。
6、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收集客户信息并向信用管理机构反馈;信用管理机构应定期将客户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反馈公司各相关部门。
三、失信违法行为追究制度1、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可采取下列措施:ll取消赊销条件;停止供货;l取消供货资格;诉诸法律。
2、本企业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能表现形式与纠正措施:表现形式:个人擅自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产品合格率未达标;拖欠货款;其他。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1)
银行广州分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有权使用该系统的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合理地运用个人征信系统做好个人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切实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使用人员滥用权力,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总行下发的《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特制定广州分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个人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对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后形成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
它是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采用集中存储模式,直接面向全国采集数据,形成集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统一进行数据整合,依法向入网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对信贷征信和贷后管理的需要。
个人征信信息,是指个人征信系统采集获得的信息。
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获得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本。
信息主体是指个人征信系统中,已采集个人征信信息,建立了个人信用报告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公务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业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的信用状况;(六)发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等;(七)处理个人异议和投诉;(A)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分行辖属各机构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应当根据业务办理实际情况,正确选择查询用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分行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及用户管理第五条本行个人征信系统机构的设置由支行向分行申请,分行审批后报总行备案。
第六条根据“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我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信息查询员(普通用户)。
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五篇)
信用档案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信用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及保密性,并通过提供档案信息为公司运营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的信用档案。
3.职责信用管理小组负责信用档案管理。
4.管理制度____公司档案实行二级管理,一级管理是指公司档案室的统筹管理:由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公司所有档案资料的统一收集管理,建立公司档案台账(电子档),建立《年度归档台账》,做到帐物相符;对存档的各类证书在接近证书有效期一个月前应通知相关负责人;监督指导各部门档案的管理工作;二级管理是指各部门自己形成的,反映本部门职能活动的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整理、编目本部门记录表单、执行文件、业务往来资料等,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4.2档案归档4.2.1归档范围。
凡是能反映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声像、报表等均属归档范围,均应及时归档。
公司档案分为____大类,详见附录《公司档案分类目录》,各部门文件归档范围可参照档案类别执行。
4.2.2归档要求。
档案必须具有真实性,所有资料应为原件,原件用于报批不能归档或其它不可抗原因无法提供的,档案室保存复印件;档案应具有价值性;档案应具有完整性,每个案卷力求资料齐全;档案应便于利用,避免杂乱无章,做到分类、分目清晰,方便查询。
4.2.3除部门业务执行的记录表单外,各部门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函件、处理的业务往来等,当工作一结束,应将所有的相关原始资料送至档案室进行归档,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为自己使用方便,将重要档案隐留不交或擅自留存。
4.2.4各部门兼职档案管理员每月____号前应将本部门上月的执行记录整理成册,存放于本部门资料室。
一般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为____年,各部门根据需要需长期保存的记录文件应每年移交公司档案室保存(如ma产品生产过程中各种记录资料)。
4.2.5各部门兼职档案管理员应在每月____号前将本部门的存件明细电子档发档案室备案。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文(5篇)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文为增强公司员工的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根据《____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建立公司信用文化,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内部信用管理体系。
要从加强内部信用建设入手,通过加快公司改革步伐,增强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制;强化公司外部的资信管理,通过建立严格的信用约束机制,来规范公司信用,构筑公司信用基础。
第二条抓好公司质量信用建设,逐步建立推广标准化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推进标准化服务,开展争创名牌企业活动,全面推进我公司的质量信用建设。
第三条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企业的纳税信用。
第四条以增强信用意识为重点,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宣传以诚实守信为行为准则的诚信理念和道德情操,倡导“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为公司的健全发展营造和谐信任的环境,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建立“四不”承诺公约,把“不逃避债务、不违反合同、不逃税骗税、不做假帐伪帐”作为公司基本的经营守则。
第六条建立公司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全程信用管理模式。
从建立公司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入手,通过强化事前管理—客户资信控制,事中管理—合同管理与客户投诉管理,以及事后管理—应收帐款及售后服务监控,从而全过程地控制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会员信用的收集与记录。
从政府公报、奖惩公告、媒体报道、会员反馈等渠道,收集会员单位诚信信息,包括会员注册信息,资格信息,商业信誉信息等,按行业分类记录整理。
第八条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我们将优先选为推荐企业,帮助其宣传并促成很多贸易机会。
第九条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客户投诉管理、信守合同、依法足额纳税。
第十条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帐外设帐,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
公司信用管理制度范本(5篇)
公司信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信用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信用管理水平,确保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保证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拥有良好的信用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信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树立公司良好的信用形象,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提高公司的信用管理水平,推动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公司信用管理工作的原则是:信用为本,风险可控,公平公正,科学高效。
第四条公司信用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估和监测、信用宣传和培训、信用风险管理和处置、信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评价等。
第五条公司信用管理工作由公司信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负责配合执行。
第六条公司信用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信用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全面协调和监督公司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第七条公司信用管理制度是公司信用管理工作的基础,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
第八条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遵守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
制度的内容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周密完善。
制度的内容要具体明确,操作流程要简单明晰,适应各个环节的需求。
(三)灵活可调整。
制度要具有灵活性,可以根据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九条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信用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分工、信用管理工作流程和控制要点、信用管理规范和标准、信用风险管理和处置办法、信用评估和监测指标、信用宣传和培训计划等。
第十条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经过公司信用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并向全公司公布。
第三章信用评估和监测第十一条公司信用评估和监测是公司信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识别和评估公司信用风险,为公司决策提供信用参考。
第十二条公司信用评估和监测应当依据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
评估和监测要根据客观的指标和数据进行,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评分细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推动建立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相互促进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依据《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制定本评分细则。
第二条【评价原则】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设计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
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及相关评价结果的应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防止不当使用。
(二)全面覆盖。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应当全面覆盖在南沙区行政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存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登记注册状态为注销、吊销、迁出、撤销的市场主体外)。
(三)客观公正。
从多个维度设计具有代表性、对市场主体信用水平有影响的指标,科学合理设定分值权重,综合反映市场主体信用水平。
(四)可获得性。
在评价指标的设计时,需要充分考虑数据产生的连续性和可获取性。
第三条【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履约践诺、社会责任和资质荣誉五个一级指标构成,并细分为18个二级指标。
(一)诚信经营包含“信用承诺”“年报公示”“经营异常”“非正常户”“变更风险”“关联风险”6个二级指标,反映企业诚信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
(二)遵纪守法包含“行政执法”“司法裁决”“重点名单”3个二级指标,反映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等情况。
(三)履约践诺包含“合同履约”“守信践诺” 2个二级指标,反映企业合同履约和守信践诺等情况。
(四)社会责任包含“欠缴记录”“用工保障”“纳税等级”“信用等级”4个二级指标,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
(五)资质荣誉包含“激励对象”“表彰奖励”“资质认定”3个二级指标,反映企业获得激励、表彰和资质等情况。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履约践诺、社会责任和资质荣誉五个一级指标构成,并细分为17个二级指标。
公司信用管理制度范本(4篇)
公司信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用管理,提高公司信用风险控制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信用管理制度是指公司为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建立的信用管理和信用风险控制机制,并依法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估体系的规程。
第三条公司信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公正、客观、透明、风险可控、责任明确、有效可行。
第四条公司信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公司信用风险的可控,提升公司的信用度和声誉,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公司信用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用评估、供应商信用评估、合作伙伴信用评估、内部信用管理等。
第六条公司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并协助各业务部门进行相关信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信用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和所有员工,任何人员都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客户信用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客户信用评估体系,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确定客户的信用额度和信用等级。
第九条客户信用评估应综合考虑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市场地位、商誉等因素,并定期更新评估结果。
第十条客户信用额度是指公司与客户在一定期限内的信用交易额度,应根据客户的信用评估结果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客户信用额度管理制度,明确客户信用额度的使用权限和限制条件。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客户信用风险监控体系,定期对客户进行信用风险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信用风险。
第三章供应商信用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估体系,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估,确定供应商的信用等级和合作条件。
第十四条供应商信用评估应综合考虑供应商的经营能力、履约能力、质量控制能力等因素,并定期更新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供应商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供应商信用等级的使用权限和限制条件。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供应商信用风险监控体系,定期对供应商进行信用风险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信用风险。
第四章合作伙伴信用管理第十七条公司与合作伙伴之间应建立信任和互惠的伙伴关系,共同维护和提升互信水平。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情况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情况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是指根据我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加工、评价和展示的全面、客观和动态的信用信息报告。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应用工作制度是确保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有效应用的重要保障,下面将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进行分析。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应用工作制度是指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的基础上,依法出台、实施和完善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应用、管理、监督和惩戒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这些制度对于保障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准确、真实、完整和及时性非常重要,对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应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来源和收集渠道。
公共信用信息的来源可以包括政府行政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制定明确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公共信用信息的全面、客观和真实性。
其次,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应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公共信用信息的评价标准应基于社会共识和实践经验,依法制定相关评价指标和权重,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公正和准确。
再次,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应明确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各相关部门和组织应明确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和安全机制,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可靠和可信性。
此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应明确信息查询和使用的权限和权限管理制度。
对于信息查询和使用权限,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严格的权限管理制度,保护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合理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最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应明确惩戒措施和监督机制。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诚信行为,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戒,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行为。
总之,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是保障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准确、真实、完整和及时性的重要保障。
信用部门管理制度
信用部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信用部门的管理行为,提高信用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树立科学、严谨的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制定本规章。
第二章组织机构1、信用部门隶属于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成立信用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任主任,信用部门分管领导任副主任,信用部门经理或主管为委员。
2、信用管理委员会设有五个分管专业分组:信用审批组、征信调查组、风险预警组、贷后管理组和资信评估组。
3、信用管理委员会依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岗位和职能部门。
第三章职责和权力1、信用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信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信用审批、征信调查、风险预警、贷后管理和资信评估的决策权。
2、信用审批组负责对客户的授信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并制定相应的授信策略。
3、征信调查组负责对客户的个人和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并提供专业的征信服务。
4、风险预警组负责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监控和预警,并提出风险应对方案。
5、贷后管理组负责对客户的贷后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6、资信评估组负责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和定级,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第四章工作程序1、信用审批组在接收到客户的授信申请后,按照公司授信策略和审批流程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授信合规、有效。
2、征信调查组在接收到客户的征信委托后,按照公司征信流程进行调查和分析,提供准确、可靠的征信报告。
3、风险预警组在监控到客户的信用风险信号后,按照公司预警流程进行预警和应对,确保信用风险可控、遏制扩大。
4、贷后管理组在监督到客户的贷后问题后,按照公司贷后管理流程进行管理和处理,确保贷后风险可控、避免损失。
5、资信评估组在评估到客户的资信情况后,按照公司评估流程进行评估和定级,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第五章管理制度1、信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信用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各分组的工作,协调各分组的关系。
2、信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信用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3、信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信用业务流程进行管理和优化,提高业务效率和质量。
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信用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包括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估机构、信用咨询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信用服务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二)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三)保护个人隐私,尊重商业秘密;(四)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登记第四条信用服务机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信用服务机构设立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信用服务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信用服务机构终止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业务范围与规范第八条信用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一)信用评级;(二)信用评估;(三)信用咨询;(四)其他与信用服务相关的业务。
第九条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二)不得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不得伪造、篡改、隐匿、毁损信用记录;(五)不得利用他人名义开展业务。
第十条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包括:(一)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十二条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5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2024年1月30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2019年5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2024年1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向人民法院、海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归集的信用信息以及上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共享的信用信息,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纳入数字政府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对承担市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制度
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制度范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信用管理工作,提高单位信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信息共享及び惩戒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单位信用管理,是指通过收集、整理、保存、使用单位信用信息,对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监督和惩戒等活动。
第三条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共享的原则,保障单位信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
第四条单位应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工作制度,明确信用管理职责,加强信用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信用管理工作效率。
二、信用信息管理第五条单位应建立信用信息收集制度,明确信用信息的收集范围、途径和程序。
第六条单位应建立信用信息整理制度,对收集到的信用信息进行分类、筛选、核实和整理。
第七条单位应建立信用信息保存制度,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稳定和长期保存。
第八条单位应建立信用信息使用制度,明确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程序和责任。
三、信用评价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建立信用评价制度,明确信用评价的标准、程序和结果运用。
第十条单位应定期进行信用评价,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和反馈,促进单位自我改进和完善。
四、信用监督与惩戒第十一条单位应建立信用监督制度,对单位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单位应建立信用惩戒制度,对违反信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记入信用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五、信用管理工作保障第十三条单位应设立信用管理工作机构,明确信用管理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信用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单位应开展信用管理工作培训,提高信用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素养。
第十五条单位应加强信用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信用管理工作效率。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所有。
公司公共信息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公共信息管理,确保公司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提高信息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以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公开透明,便于查询;(三)安全保密,确保信息安全;(四)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
第二章公共信息分类与发布第四条公共信息分为以下几类:(一)公司新闻:包括公司重大事件、业务动态、企业文化建设等;(二)规章制度:包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三)业务信息:包括产品信息、技术参数、市场动态等;(四)人力资源:包括招聘信息、员工培训、福利待遇等;(五)其他信息:包括合作伙伴、行业动态、政策法规等。
第五条公共信息发布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如下:(一)公司新闻、规章制度、业务信息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二)人力资源信息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三)其他信息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第六条公共信息发布应遵循以下程序:(一)信息发布部门填写《公共信息发布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综合管理部门;(二)综合管理部门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准确、合规;(三)审核通过的信息,由综合管理部门在指定平台发布。
第三章信息查询与利用第七条公司内部员工可通过公司内部信息平台、公告栏、内部邮件等渠道查询公共信息。
第八条外部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客服电话等渠道查询公共信息。
第九条查询公共信息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二)保护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三)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等。
第四章信息安全与保密第十条公司对公共信息实行安全保密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信息安全:(一)对敏感信息进行脱密处理;(二)对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安全防护;(三)对信息发布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第十二条员工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一)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二)不得将公司信息用于非法用途;(三)不得擅自复制、传播公司信息。
客户信用档案与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客户信用档案与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户信用档案的建立、管理与使用,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客户信用档案的建立、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公司客户信用档案的建立、管理与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客户信用档案由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客户信用档案的建立、管理与使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并接受内部与外部的监督。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用档案的安全保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第七条公司应当根据信用档案的建立、管理与使用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制度,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第二章客户信用档案的建立第八条公司客户信用档案的建立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客户注册资本、客户法定代表人、客户注册地址、客户经营范围等。
(二)历史交易记录:包括客户与公司的历史交易笔数、金额、支付情况等。
(三)信用评价:包括客户的信用评级、信用额度、信用周期等。
(四)风险评估:包括客户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等。
(五)其他相关信息:如客户的资质认证、行业评价、合作伙伴评价等。
第九条客户信用档案的建立应当根据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确保信息的准确与可靠。
第十条公司应当将客户信用档案建立在信息化平台上,方便管理与查阅。
第三章客户信用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公司信用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客户信用档案的管理,包括档案的归档、更新、查询、存档以及删除等。
第十二条公司对客户信用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定期更新:对客户信用档案的内容进行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及时与准确。
(二)分类归档:对客户信用档案进行分类归档,根据客户的信用评级或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三)权限控制:对客户信用档案的访问与使用进行权限控制,确保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四)备份存档:对客户信用档案进行定期备份存档,防止档案数据的意外丢失。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共享和公开,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信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反映个人和法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准确、及时;(二)保护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三)公开、透明、便民;(四)安全、可靠、高效。
第四条国家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采集、存储、使用和共享。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和公开,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六条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包括:(一)个人基本信息;(二)个人信用记录;(三)法人基本信息;(四)法人信用记录;(五)其他依法应当采集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包括:(一)依法自行采集;(二)与其他公共机构共享采集;(三)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采集。
第九条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二)信息来源合法、合规;(三)信息采集程序合法、合规。
第十条公共机构采集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告知信息主体,并取得其同意。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采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定期更新。
第三章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第十二条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准确、及时;(二)保护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三)公开、透明、便民。
第十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政府决策;(二)公共服务;(三)市场准入;(四)市场监管;(五)其他依法应当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使用;(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三)信息来源合法、合规;(四)信息使用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信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1. 收集必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社会信誉等。
2. 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并综合评价借款人或公司的信用状况。
3. 根据评估结果给出相应的信用等级和评级报告。
第六条 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
1. 信用评级结果是公司进行信用决策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评级结果对借款人或公司进行授信、融资、担保等决策。
2. 公司将建立信用档案,对员工的信用行为进行记录和评估,将其作为员工晋升、奖惩、薪酬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3. 公司将加强信用监督和内部控制,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问题。
4. 公司将通过多种方式开展信用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
以上为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请各位员工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信用是公司的财富和生命线,每个员工都是公司信用的代表和守护者。让我们共同努力,守信用、讲信用,为公司的发展和长久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一条 信用委托的程序
1. 确定信用委托的标的和委托方式。
2. 选择合适的第三方机构作为信用委托对象。
3. 签订信用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信用委托的管理和监督
1. 设立专门的信用委托管理部门,负责对信用委托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2. 对信用委托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项目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对公司的信用表现进行评估,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公司信用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信用风险控制机制,对潜在信用风险进行预判和防范,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应对信用风险事件,保护公司的信誉和利益。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活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实绩考核。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其所属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全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加工、披露的具体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设立或者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加工、披露的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是全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披露的统一平台。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和共享。
第七条向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维护、报送、异议处理以及信息安全等工作。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穗建规字〔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9号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我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体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5月9日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行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市场环境,提高行业监管和服务水平,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披露、使用、修复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监测与研究中心负责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全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或白蚁防治监督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市监管单位)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披露、使用、修复等管理工作。
信用管理办法范本
信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用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用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第三条相关机构应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系统,定期收集并整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相关机构应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互联。
第五条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过程中,应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并保护个人隐私。
第三章信用评估和分类管理第六条基于采集到的信用信息,相关机构应进行信用评估和分类管理,确立信用等级。
第七条对于信用水平较高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优惠政策和支持,提高其信用的价值和影响力。
第八条对于信用水平较低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限制其融资、参与竞标等活动。
第九条相关机构应定期发布信用评估结果,并提供信用查询服务。
第四章信用奖惩措施第十条针对信用水平较高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机构应给予信用奖励,包括荣誉称号、贷款优惠等。
第十一条针对信用水平较低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机构应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包括限制融资、降低信用等级等。
第十二条相关机构应建立信用奖惩档案,记录和备查信用奖惩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信用宣传和教育第十三条相关机构应加强信用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信用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十四条相关机构应开展信用教育活动,培养公众的诚信意识和自律能力。
第十五条相关机构应利用多种媒体途径,广泛传播信用管理知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章责任和监督第十六条相关机构应明确信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相关机构应加强内部监督,确保信用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八条公众可以通过信用查询渠道监督信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审批机关、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信用管理办法范本,用于规范信用管理工作,提高信用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信用管理制度范本(4篇)
信用管理制度范本尊敬的领导:我是某公司某部门的一名员工,特写此信向您提议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近年来,由于社会竞争加剧和道德观念淡化,企业之间、员工之间的信用问题日益突出,给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工作秩序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建议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以提升企业员工的信用意识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首先,信用管理制度应包括信用评价机制。
通过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态度、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一个评价体系,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荣誉或处罚。
这样可以激励员工正直守信、诚实守法,同时也对不守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罚。
其次,信用管理制度应明确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益,制定明确的契约和合同,并在契约中明确规定员工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同时,对于企业给予员工的权益也要有明确的规定,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利益。
再次,信用管理制度应建立违约责任与惩戒机制。
提出在员工签订契约时,对于违约行为要做出明确的约定和规定,并对违约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戒。
对于连续违约或违约严重的员工,可以采取警告、停薪留职或解雇等措施,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最后,信用管理制度应建立监督和反馈机制。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者聘请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对员工的信用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员工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对违约行为进行反馈,由企业迅速进行处理和解决。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于企业来说,可以提高员工的诚信度和服务品质,增强企业的口碑和竞争力。
对于员工来说,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行为和工作习惯,提升个人的职业素养和信用形象。
在全社会层面上,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可以促进社会道德观念的提升,改善社会风气。
希望领导予以重视,同意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为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工作创造一个诚信和守信的良好环境。
谢谢!此致敬礼员工 XXX信用管理制度范本(2)尊敬的公司领导:经过调研与分析,我认为我们公司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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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定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群团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遵守法定义务以及履行约定义务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查询、使用、修复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由本级负责发展改革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部门职责分工】市负责发展改革工作的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建设、管理、维护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标准,以及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采集管理规范。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平台建设】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查询的统一平台,由市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依托于全市统一的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有关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使用。
信用广州网是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门户网站。
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第八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当以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识别标识码。
第九条【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并动态更新。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市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会同负责发展改革工作的部门编制、更新,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内容及分类】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当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识别标识码、提供单位、信息类别、信息主题、指标项、有效期限、披露方式、共享类型等内容。
披露方式是指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提供查询的方式,分为公开信息、授权查询信息和不公开查询信息;共享类型是指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政府部门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授权方式,分为无条件共享和有条件共享。
公共信用信息的信息类别按内容分为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基础信息】自然人的基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二)就业状况、学历、婚姻状况;(三)职业资格、行政许可等信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础信息。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基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行政许可信息;(三)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础信息。
第十二条【自然人失信信息】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税款欠缴信息;(二)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三)参加国家、省或者本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逃票、霸占他人座位、无正当理由妨碍公共交通工具、影响正常行驶等行为的信息;(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待等待遇的信息;(六)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无正当理由滞留医疗机构、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的信息;(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八)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或者被监管部门作出其他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人员通过注销工商登记逃避行政处罚信息;(十)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十一)刑事判决信息,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十二)拖欠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的信息;(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失信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缴信息;(二)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四)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五)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或者被监管部门作出其他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六)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七)刑事判决信息,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八)拖欠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的信息;(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四条【其他信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三)信用承诺信息;(四)失信主体的约谈记录;(五)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反映信息主体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的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重点人群职业信用档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理职责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社会工作师等重点人群职业信用档案。
重点人群职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信息:(一)从事的工作岗位、职务及其取得的资格证书;(二)任职表现;(三)任职期间获得的奖励或者受到的处罚、处分信息;(四)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或者职业信用个人报告信息;(五)年度考核结果或者第三方评价信息;(六)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禁止归集的信息】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
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归集自然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以及纳税数额的信息。
第十七条【采集与报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归集报送。
鼓励信息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信用承诺、签订共享协议等形式,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报送自身社会信用信息。
鼓励市场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在征得信息主体同意后,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申报其依法记录、采集的市场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报送时限】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实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报送信息。
不具备实时报送条件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信息生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报送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时限报送变化或者撤销的信息。
有关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已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互联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无需重复报送信息。
第十九条【真实性义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就其报送的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隐匿、虚构、篡改。
公共信用信息由信息主体、市场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直接申报,且法律、法规未要求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所申报信息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其真实性、准确性由信息主体负责。
第二十条【信息比对录入】市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的公共信用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比对、录入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反馈给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复核处理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一条【公共信用信息核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报送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定期自查,发现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者不及时的,应当及时更正。
市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核查机制,发现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被告知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正,并将结果反馈给市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三章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第二十二条【公共信用信息公开】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对外公开,可以通过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对外公开,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信用广州”门户网站和相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信息主体有权查询自身公共信用信息。
查询他人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并约定用途。
社会征信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可以批量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的具体办法,由市负责发展改革工作的部门会同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公共信用信息政务共享】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因履职需要,可以依法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共享相关公共信用信息。
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共享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超出本单位履行职责的范围使用,不得擅自公开。
第二十五条【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期限】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之外,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披露期限按照以下规定设定:(一)基础信息,披露期限至自然人死亡,或者至法人、非法人组织组织终止之日起满3年;(二)失信信息,披露期限至信息产生之日起满3年;(四)其他信息有有效期的,披露期限与有效期一致;无有效期的,披露期限至被取消之日止;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届满后转为档案保存。
第四章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第二十六条【公共信用信息政务应用】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时,应当查询和使用行政相对人的公共信用信息:(一)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财政资金扶持、专项资金安排、科研管理、招商引资、资质等级评定等事项;(二)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领域的监督管理;(三)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等事项;(四)需要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