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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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调研报告
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
我工作的单位为某地房产管理局房屋测绘所。由于社会财产纠纷,单位常常收到地方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函,如协助执行函,协助测量某地方、某房屋建筑面积的函等等。而作为测量单位,我经常协同法院工作人员到一线去测量,因此也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有了一定的认识。而通过行政法学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也对行政强制行为过程中的一些问题阐述一些自己的看法。同时,由于我非法学专业学生,对于一些语言表达上的不严谨与错误,望老师谅解。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于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强制手段,以达到义务被履行或与该义务被履行相同状态的各种行为。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强制性是它的一个显著特点。而在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进行的时候,被执行人,他们作为被执行的对象,执法行为是对他们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实施强制的手段以达到义务被履行或该义务被履行相同状态,所以此行为肯定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因此,在实际执行行为中,往往会遭到被执行人的抵触甚至反抗。现在以我经历过的一个案件为例。
2013年8月。在我工作的县城,由于修建高速公路的原因,政府沿途征地。为了得到更多的征地款,当地居民那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抢种抢建屡屡发生。其中在某乡镇的一个拟建高速出入口处发生的违建行为最为突出。当地陈某得到消息后,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在其所拥有的山林地上,迅速建起了7栋房屋,由于缺乏报建手续,此房屋属违章建筑,依法应予于拆除。但由于陈某以建筑为早期建筑等等原因,拒不接受拆除,并向政府索取高额的拆迁补偿款。经过多方调解后,当地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要求本单位协助测量,以作为强制拆迁补偿的依据。协同人员有当地的公安、林业、人民政府和法院工作人员,因为拆迁补偿涉及到山林土地上的建筑、农作物等。当我们到当地后,得到驻守保安的阻止,他们把门都锁起来,拒不合作。后来经过镇府工作人员各方协商,如联系业主,与保安沟通等等,我们才最终取得进入房屋进行测量的权利。听政府工作人员介绍,此纠纷已经进行了几个月,还没有得到最终的解决方案。
目前我国所采用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双轨制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概括而言就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例外。
我国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划分问题上缺乏统一标准和界线。这些不统一的规定造成了各机关之间强制执行权的划分没有统一的标准,以致执行主体及其权限混乱。在行政强制的实施中,必然存在着有关机关的权限冲突与相互协作的问题。例如上文提到的案例,仅仅一个房屋测量,就要动员几个部门的人员,其中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以及权限冲突是很难协调的。我单位就遇到过类似的问题,如我单位测量后出具的测绘报告,由于案件由人民法院和政府
同时参与,以至于测绘报告的送呈单位无法确定,法院说呈交给政府,政府却说呈交给法院。类似问题经常发生。
由于部门之间经常合作,我认识了几位法院的法官,看他们一天到晚经常跑来跑去,忙得不可开交。每当问起怎么这么忙这个问题,他们都是一肚子苦水。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由于财产纠纷,张三欠李四钱,法院先到银行查账,如果张三银行账上无存款,就要对张三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法院拿着裁决书,首先要到国土局、房产局查档,然后到房屋所在地实地查看。如果房屋有加建或者改动,还要到测绘部门申请测绘,然后请评估公司进行价格评估。到最后拍卖完成到结案,所要跑的部门非常多,所需时间也很长。往往一个案件下来,遇上种种问题,几个月下来才结案是很正常的。在我工作的县城,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只有7位,而他们经手的案件每月大概有200宗,所以法院的工作量很大。
这样的后果是很严重的,首先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往往费时较长,很多需要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因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而不得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得大量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入法院,不仅影响了行政执行效率,还极大的增加了法院的负担。其次,由于需法院执行的案件众多,法院很难全面地审查,而使其实际上变成了行政机关的执行部门,这样的结果就使得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支持功能远远超过了监督的功能,使司法与行政机关的角色严重错位,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最后,由行政机关自身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虽然可以满足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但因缺少对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过程的约束与内外的监督机制。使得其行为常有违规和暴力的成分,让被执行人不满,加重了行政强制执行的问题。
还有就是强制执行行为中遇到的收费问题。经法院工作人员介绍,由于案件一般都有法院工作人员跟进,诸如房产查档费,测绘费,公证费等等费用,按法应由当事人交,但如果由当事人去交的话,案件处理所需要的时间就成倍的增加。特别是有些不具有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很多事情要有法院工作人员代理。这就造成了很多费用杂乱的情况。就我单位而言,房产测绘需要测绘费,而法院处理案件一般比较急,所以呈交给法院的复函往往都是先给法院拿走,然后法院再通知当事人到房管局叫测绘费。但往往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经常没到房管局缴费,也就造成很多测绘费无法收取的情况。
就我工作中所经历的许多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可以看到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归纳如下:
(一)司法与行政的角色严重错位,导致行政机关与法院的权能划分不清,相互推诿,权责不明的现象严重
人民法院应当始终扮演一个平等消极、中立且无偏私的裁判者的角色。然而现行司法体制却将绝大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给司法机关,这无疑是脱离了司法权作为中立天平的本质。法院接受行政机关的申请去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无疑导致了司法与行政角色的严重错位。而且由于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通常采取形式审查而不实质审查,使得许多案件的审查只是表面文章,走个过程而已。法院成了行政机关的执行工具。更有甚者,行政机关与法院"联手"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共同强制执行,以至于划分不清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司法职能,如此则很难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与效率。同样,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其所作出的决定有违行政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原则,执行中也很难做到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