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按揭的概念界定及法律性质分析

合集下载

按揭的法律规定(3篇)

按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按揭,即抵押贷款,是一种常见的金融贷款方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按揭贷款在购房、购车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了规范按揭贷款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按揭的定义、按揭的法律规定、按揭合同的签订、按揭贷款的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按揭的定义按揭,是指借款人以其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作为抵押,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购买房产、车辆等消费性支出的一种贷款方式。

按揭贷款的还款方式一般为分期还款,借款人需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按揭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按揭贷款合同的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规定,按揭贷款合同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按揭贷款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内容真实、合法;(3)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4)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规范按揭贷款抵押的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规定,按揭贷款中的抵押物包括房产、车辆等财产。

抵押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抵押物合法、有效;(2)抵押物价值应当大于或等于贷款金额;(3)抵押物所有权清晰,无权属争议;(4)抵押物无租赁、查封、扣押等限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规范按揭贷款抵押权设立、变更、消灭的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规定,按揭贷款中的抵押权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物合法、有效;(2)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3)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物上设定抵押权;(4)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履行债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贷款通则》是规范按揭贷款业务的法律依据。

根据《贷款通则》规定,按揭贷款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贷款人具备相应的贷款资格;(2)借款人具备相应的贷款条件;(3)贷款利率符合国家规定;(4)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符合借款人实际情况。

房屋按揭的法律规定(3篇)

房屋按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购房已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重要需求。

房屋按揭作为一种常见的购房方式,为广大购房者提供了便利。

然而,房屋按揭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购房者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权益。

本文将从房屋按揭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房屋按揭概述房屋按揭,又称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因购买住房,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偿还本息的贷款方式。

房屋按揭贷款的担保物通常是借款人购买的住房。

三、房屋按揭的法律规定1. 房屋按揭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房屋按揭贷款合同是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房屋按揭贷款关系的协议。

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借款人、贷款银行的基本信息;(2)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3)担保方式、担保物;(4)违约责任;(5)争议解决方式。

2. 房屋按揭贷款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贷款银行在发放房屋按揭贷款前,应当对借款人进行审查,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水平、还款能力等。

贷款银行有权拒绝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申请贷款。

3. 房屋按揭贷款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规定,房屋按揭贷款的利率由贷款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确定。

4. 房屋按揭贷款的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采取催收措施。

5. 房屋按揭贷款的提前还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但应当提前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支付一定的提前还款费用。

6. 房屋按揭贷款的逾期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按照约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并可以采取催收措施。

7. 房屋按揭贷款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个人住房按揭法律规定(3篇)

个人住房按揭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住房需求日益增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为广大居民提供了便捷的购房途径。

然而,在个人住房按揭过程中,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为确保交易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本文将就个人住房按揭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概述1. 定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购房者)为购买住房,向贷款银行申请的,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融资方式。

2. 特点(1)贷款期限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期限通常较长,一般为20-30年。

(2)贷款额度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额度较高,可满足购房者的购房需求。

(3)利率相对较低:相比其他贷款方式,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相对较低。

(4)还款方式灵活: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还款方式多样,如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

三、个人住房按揭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条款及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基本原则、种类及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交易的规则及管理。

2. 贷款申请与审批(1)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有稳定收入来源,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③有购房意向,并已签订购房合同。

(2)贷款银行在收到借款人申请后,应进行以下审批:①审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②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③确定贷款额度、利率及还款方式。

3. 抵押物登记与保全(1)借款人应将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贷款银行应依法保管抵押物,确保抵押权不受侵害。

4. 还款义务与违约责任(1)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借款人如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以下责任:①支付逾期利息;②支付违约金;③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办理按揭法律规定(3篇)

办理按揭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按揭贷款,即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购买房产或其他大宗消费品。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按揭贷款已成为购房者的主要融资方式。

为了规范按揭贷款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办理按揭贷款的法律规定。

二、按揭贷款的基本概念1. 按揭贷款的定义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抵押物(通常是房产)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购买房产或其他大宗消费品。

借款人需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本息,若逾期未还,金融机构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2. 按揭贷款的种类(1)商业按揭贷款: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满足个人购买房产需求而提供的贷款。

(2)公积金按揭贷款: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提供的一种低息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组合按揭贷款:指借款人同时申请商业按揭贷款和公积金按揭贷款,以降低贷款成本。

三、办理按揭贷款的法律规定1. 借款人资格要求(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3)具有购房资格,符合国家关于购房的相关政策。

2. 抵押物要求(1)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的房产,且符合国家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

(2)抵押物价值应高于贷款金额,以保障金融机构的债权。

(3)抵押物不得存在争议或权利瑕疵。

3. 贷款申请与审批(1)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2)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4. 贷款合同签订(1)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2)贷款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5. 抵押登记(1)借款人将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依法设立。

(2)抵押登记手续应在贷款合同签订后办理。

6. 贷款发放与使用(1)金融机构在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法律规定分期购房(3篇)

法律规定分期购房(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购房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仍然是一笔巨大的经济负担。

为了缓解这一压力,分期购房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的角度,对分期购房的相关规定进行概述与分析。

一、分期购房的定义及特点分期购房,又称按揭购房,是指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期偿还购房款的一种购房方式。

分期购房具有以下特点:1. 分期偿还:购房者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分期偿还购房款。

2. 贷款利息:购房者需支付贷款利息,这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所收取的费用。

3. 抵押物:房屋作为分期购房的抵押物,购房者需在贷款期限内保持房屋的所有权。

4. 信用记录:分期购房的还款情况将直接影响购房者的信用记录。

二、我国法律规定分期购房的相关条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分期购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分期购房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以下条款:房屋的基本情况、贷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违约责任等。

(2)分期购房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在分期购房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调整担保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分期购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分期购房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抵押登记。

(2)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即在债务人违约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从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受偿。

(3)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抵押人可以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物权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分期购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试论住房按揭法律问题

试论住房按揭法律问题

试论住房按揭法律问题住房按揭是指借款人将其购买的住房以按揭的方式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方式。

随着住房按揭业务的不断发展,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愈来愈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住房按揭的法律规定住房按揭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其中,《合同法》规定了双方按照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物权法》规定了住房买卖合同,包括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和债权人的担保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宣传、合同、保险等方面。

这些法律规定为住房按揭提供了法律保障,保证了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权益。

住房按揭贷款的流程住房按揭贷款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请、评估、签订合同、公证、抵押、放贷等。

首先,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资料,如不动产证书、收入证明等。

随后,金融机构将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状况、经济能力进行评估。

若评估通过,双方将签订住房按揭合同,并进行公证。

接着,借款人将合同中规定的住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

最后,金融机构将通过提款或转账的方式向借款人放贷。

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1. 市场风险:住房市场波动会直接影响抵押物的价值,一旦决定房产抵押给金融机构,借款人在房价下降的时候将面临到负债累累和无法赎回房屋的风险。

2. 信用风险:住房按揭贷款的信用风险主要指借款人未按时还款而产生的风险。

如果借款人逾期未还,则金融机构可能采取多种手段进行催收,最终甚至可能将抵押房屋进行拍卖。

主要问题及建议随着住房按揭市场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住房按揭业务中的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资金来源灰色化、公证费用高昂、信用评估不够科学等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1. 加强监管,规范住房按揭市场,对非法资金提供行为进行打击。

2. 减少公证费用,推进电子公证,提高公证效率。

期房按揭的概念界定及法律性质分析

期房按揭的概念界定及法律性质分析

期房按揭的概念界定及法律性质分析[摘要]上世纪90年代初引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期房按揭制度,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给传统民法学中抵押权理论带来了新的思考。

文章从分析期房按揭的概念,对期房按揭的法律性质作分析。

[关键词]期房;按揭;抵押权期房按揭是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广为流行的一种融资购楼方式。

其突出特点就是购房人以在建甚至未建的预购商品房作为担保物取得银行贷款,俗称“楼花按揭”。

该购楼方式在上世纪90年代初广泛推行,不仅繁荣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也促进了传统抵押权理论的发展。

一、期房按揭的概念界定期房,俗称“楼花”, 最早起源于我国香港地区,在我国被称为“预售商品房”。

1954年,香港立信置业公司率先推出房屋“分层售卖,分期付款”的商品房预售方式。

由于房屋尚在施工中便被“拆零砸碎”、分期分批地预售给广大购房者,如落英片片坠落, 故预售的商品房被称为“楼花”,而商品房预售被则被称为“卖楼花”。

可见,期房是指区别于现房,正在建设或将要建设的尚未竣工的商品房。

不难看出,期房不同于现房最大的特点就是没有明确、现实、特定地存在着,到成为现房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

因此,笔者将其称作是“成长中的房屋”。

鉴于此,对于有学者认为期房买卖就法律性质属于不动产买卖,笔者在持赞成态度的同时认为,①期房买卖应当是一种远期不动产买卖。

与现房买卖相比它具有特殊性,即标的物的非现实性、合同履行的非即期性、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按揭”是个外来词,最早用于香港地区,是香港人对英美法上一种物的担保方式“motgage”的翻译, 许多学者认为“按揭” 是英语mortgage的粤语音译。

也有人认为,“按揭”应是英文mortgage的半意译半音译的粤语词汇。

因为,该词的后半截gage与粤语“揭”发音相近,“揭”是音译;而“按”在粤语中有“押”、“抵押”的意思,是意译。

笔者认为此观点更为可信。

Lindley法官在Santley v.Wilde 案中为Mortgage所下的定义,被认为是英美法中对Mortgage最为经典的定义。

按揭法律效力(2篇)

按揭法律效力(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按揭贷款成为购房者的主要融资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按揭法律效力,分析按揭合同的法律属性、效力范围、履行义务以及法律风险,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参考。

一、按揭法律效力的定义按揭法律效力是指按揭合同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即按揭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按揭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按揭合同的法律属性按揭合同是一种借款合同,具有债权债务关系。

按揭合同的法律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按揭合同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载体,即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2)按揭合同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3)按揭合同具有可变更、可撤销的性质,但需符合法定条件。

2. 按揭合同的效力范围按揭合同的效力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基本条款的效力。

(2)按揭物的抵押权效力。

(3)借款人逾期还款、提前还款、违约责任等条款的效力。

(4)合同解除、终止等条款的效力。

3. 按揭合同的履行义务按揭合同履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3)借款人应当保持按揭物的完好,不得擅自处分或抵押。

(4)借款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 按揭合同的法律风险按揭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借款人逾期还款的风险。

(2)按揭物价值贬损的风险。

(3)按揭合同解除或终止的风险。

(4)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二、按揭法律效力的具体分析1. 按揭合同的法律属性按揭合同的法律属性是确定按揭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按揭合同是一种借款合同,具有债权债务关系。

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 按揭合同的效力范围(1)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基本条款的效力按揭合同中关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基本条款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住房按揭的法律性质分析

我国住房按揭的法律性质分析

我国住房按揭的法律性质分析按揭的法律性质是指按揭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民法上是否独立的地位,其权利和地位应表现为什么样的内容。

关于按揭的法律性质学界有很多争论,众说纷纷,莫衷一是。

笔者认为,按揭不是所有权保留,不是权利质押,不是抵押。

我国大陆的按揭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借鉴了抵押的模式,并常以“抵押”称之,但其法律性质,应定位于让与担保。

按揭作为房产市场的融资手段,应属于让与担保的法律范畴。

按揭一词自上世纪90年代由香港传入我国大陆,首先在我国沿海开放地区使用,少后随着内地房产的升温而叫响全国。

按揭是“房地产买卖+担保贷款+分期付款”的综合性买卖关系,被房地产业、金融界以及社会大众普及认可为一种融资活动。

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个概念其实包括了买卖关系、借贷关系、担保关系、委托关系等诸多法律关系,设计的法律行为以及主体的权利以为则更为复杂,仅以“按揭”一词而涵盖之,则未免失之严禁。

因而,应将按揭作狭义的理解,从狭义上讲,按揭是一种担保方式,且此种担保仅指以期得权益作担保,而不包括现房抵押。

之所以作此理解,是因为:①按揭从其词源上讲即是一种担保方式而并非其他较为复杂的综合性法律关系;②实际操作中,如果担保标的是现房,则采用抵押的担保方式,用我国《担保法》规范之即可达到保障银行债权的目的。

唯一期房权益作担保时,其表现形态非我国《担保法》明文规定的四种担保方式之任何一种。

③对按揭进行狭义解释,有利于对购房融资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合同各方主体以及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作深一步的理解剖析,有利于科学定位每一环节的法律性质。

中国大陆的按揭仅使用于房地产市场,且仅用于购房人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时使用。

大陆的按揭已溶入中国法律从而形成了具有专门的中国法律内涵的中国习惯法认可的法律术语。

按揭的法律性质是指按揭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民法上是否独立的地位,其权利和地位应表现为什么样的内容。

关于按揭的法律性质学界有很多争论,众说纷纷,莫衷一是,如:所有权保留说、权利质押说、让与担保说、抵押说,等等。

按揭房贷的法律规定(3篇)

按揭房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按揭房贷已经成为许多家庭实现住房梦想的重要途径。

按揭房贷是指借款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用于购买房产,并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方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按揭房贷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按揭房贷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按揭房贷是指借款人因购买住房或其他房地产,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方式。

2. 特点(1)抵押性:按揭房贷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保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

(2)长期性:按揭房贷的期限较长,一般为10年、20年甚至30年。

(3)分期偿还:按揭房贷采用分期偿还方式,借款人每月偿还一定数额的本息。

(4)利率固定或浮动:按揭房贷的利率可以是固定利率,也可以是浮动利率。

二、按揭房贷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按揭房贷进行了规定。

2. 按揭贷款合同(1)合同主体:借款人、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2)合同内容: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抵押物、违约责任等。

(3)合同签订:借款人与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按揭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抵押登记(1)抵押物:借款人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

(2)登记机关:抵押物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3)登记程序:借款人向抵押物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提交相关材料。

4. 还款方式(1)等额本息:每月偿还固定金额的本息,贷款期限结束后,本息还清。

(2)等额本金:每月偿还固定金额的本金,利息逐月递减。

(3)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与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协商确定还款方式。

5. 违约责任(1)逾期还款: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按揭法律规定(3篇)

按揭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按揭贷款,又称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提供担保,用以获得贷款的一种金融行为。

在我国,按揭贷款广泛应用于房地产、汽车等大宗消费领域。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按揭法律规定,包括按揭贷款的定义、法律依据、贷款程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

一、按揭贷款的定义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因购买房屋、汽车等财产,向贷款人提供抵押物,贷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发放贷款,借款人分期偿还本息的一种金融贷款方式。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章关于担保部分对按揭贷款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抵押物的设定、抵押权的实现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进行了规范,包括贷款的条件、程序、利率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的抵押、转让等行为进行了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按揭贷款程序1. 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贷款银行审核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的价值等。

3. 签订合同双方在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后,签订按揭贷款合同。

4. 抵押登记借款人将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 发放贷款贷款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6. 还款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偿还本息。

四、按揭贷款的权利义务1. 借款人的权利- 要求贷款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要求贷款银行保密;- 依法向贷款银行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2. 借款人的义务- 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保持抵押物的完整性和价值;- 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银行的相关费用。

3. 贷款银行的权利- 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贷款申请资料; - 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 - 在借款人违约时,依法行使抵押权。

4. 贷款银行的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为借款人保密;- 按照规定收取贷款利息和费用。

关于住房按揭的法律分析

关于住房按揭的法律分析

关于住房按揭的法律分析作者:马涛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1期【摘要】近年来,我国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迅猛发展,而我国法律中又没有对按揭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导致按揭纠纷层出不穷,按揭实务中的许多问题仍难以解决。

本文通过对住房按揭的含义、性质及基本法律关系进行阐述,旨在厘清住房按揭的基本法律问题。

【关键词】住房按揭;按揭含义;法律关系一、按揭的含义我国的按揭是指不能或不愿一次性支付房款的购房人将其与房地产开发商之房地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抵押于按揭银行,或将其与房产商之买卖合同而取得的房地产抵押于按揭银行,按揭银行将一定数额的款项贷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名义将款项交由房地产所有的行为之总称。

二、按揭的性质我国目前实践中存在的按揭主要包括现房按揭和期房按揭(又称楼花按揭)两种。

现房按揭的法律属性实为抵押,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的争议不大。

但对于期房按揭的性质,现存在不动产抵押说、权利质押说、让与担保说、合同联立说等观点。

以上学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只揭示了期房按揭某一方面的特征,而没有抓住其本质之处。

我国的商品房按揭实务中已经融入了我国自身的特点,融入了中国的法律背景中,有着自己独特的内涵与特征,具有其他债权担保形式不可代替的功能与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应用和推广。

对此,可以借鉴历史的经验,承认期房按揭担保独立的法律地位与性质。

按揭是一种与合同法、担保法、民法等有密切关系的民事行为,目前各专业银行颁布的“按揭办法”对按揭贷款的概念、对象、应具备的条件,贷款程序、期限、还贷方式、违约责任作了规定,银行担心的是贷款人能不能付清贷款本息,而对担保人预期违约导致贷款人权利受到损害似乎不太关心,而实际上开发商违约就会使购房户的使用权、请求权不能实现,银行对购房户也构成违约,甚至可能导致银行本身无法收回贷款本息。

特别是期房,用以质押的是期权,期权一日不能兑现,购房户和银行都将受到重大损失。

三、按揭的特征(一)从主体上看,按揭包括购房人、房地产商及按揭银行三方主体。

商品房按揭的法律规定(3篇)

商品房按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购买商品房。

然而,由于房价较高,许多消费者需要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来实现购房愿望。

因此,商品房按揭贷款成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商品房按揭贷款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品房按揭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二、商品房按揭贷款概述1. 按揭贷款的定义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为了购买房屋,将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分期偿还本息的贷款方式。

2. 按揭贷款的特点(1)贷款期限较长:按揭贷款的期限通常为10年、20年或30年,较其他贷款方式期限更长。

(2)贷款额度较高:按揭贷款的额度通常为房屋价值的50%至70%,甚至更高。

(3)还款方式灵活:按揭贷款的还款方式有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额递增、等额递减等多种方式。

(4)抵押物特殊:按揭贷款的抵押物为所购房屋,具有特殊性。

三、商品房按揭贷款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的基本法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借款人、贷款银行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2)贷款种类、币种、用途;(3)贷款金额、利率、期限;(4)还款方式;(5)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规范抵押贷款的法律。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商品房按揭贷款的抵押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物必须是合法拥有的房屋;(2)抵押物不得为共有财产、共有权利;(3)抵押物不得为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4)抵押物不得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规范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法律。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经营;(2)审慎经营;(3)风险可控;(4)保护消费者权益。

期房_房产证_法律规定(3篇)

期房_房产证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期房,即预售房,是指开发商在房屋竣工前,根据与购房人签订的预售合同,预先出售的房屋。

期房购房者在支付部分房款后,需等待开发商完成房屋建设并达到入住条件,方可取得房产证。

在我国,期房购房者在取得房产证前,其权益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本文将围绕期房房产证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期房房产证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期房房产证,是指购房者在购买期房后,开发商在房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依法向购房者颁发的证明其拥有该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房人提供购房合同、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三、期房房产证办理流程1.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中应包括房屋的面积、价格、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2. 开发商办理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

3. 购房者支付房款购房者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可以是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

4. 开发商完成房屋建设并验收合格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5. 开发商申请房产证开发商在房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

6. 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商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予以登记,颁发房产证。

7. 购房者领取房产证购房者持购房合同、身份证等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取房产证。

期房贷款的法律规定(3篇)

期房贷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期房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购房者的购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期房贷款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因此有必要对期房贷款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期房贷款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期房贷款的概念及特点1. 概念期房贷款,是指购房者在购买尚未竣工的期房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

期房贷款具有以下特点:(1)贷款对象为购买期房的购房者;(2)贷款金额通常高于购房者的首付款;(3)贷款期限较长,一般为10-20年;(4)贷款利率较高,且随市场变化而调整。

2. 特点(1)风险性较大:期房贷款的还款风险较大,主要表现为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房屋质量不合格、延迟交房等问题;(2)利率波动较大:期房贷款利率受市场影响较大,购房者需承受较高的贷款成本;(3)政策性较强:政府针对期房贷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三、期房贷款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合同主体:期房贷款合同主体包括购房者、开发商和贷款银行。

购房者作为借款人,享有贷款权利和还款义务;开发商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贷款银行作为债权人,享有贷款权利。

(2)合同内容:期房贷款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基本条款;②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还款金额等还款条款;③房屋交付、质量保证等担保条款;④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担保方式:期房贷款担保方式主要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2)担保物:期房贷款担保物主要为购房者的房屋,即购房者将房屋抵押给贷款银行。

(3)担保责任:开发商作为担保人,对购房者未按期还款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贷款业务范围:商业银行可以开展期房贷款业务,但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贷款条件:商业银行在发放期房贷款时,应审查购房者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条件。

按揭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按揭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按揭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购房、购车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规范按揭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对按揭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按揭贷款的定义按揭贷款,又称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用于购买房产、车辆等消费品的一种贷款方式。

借款人需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否则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二、按揭贷款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不履行债务的条件下,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以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该通知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按揭贷款的申请与审批1. 申请条件借款人申请按揭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3)有合法的购房需求;(4)有房产、车辆等抵押物。

2. 申请材料借款人申请按揭贷款需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2)收入证明;(3)购房合同;(4)房产、车辆等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5)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3. 审批流程(1)借款人提交申请材料;(2)贷款银行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后,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按揭贷款合同;(4)借款人支付首付款,银行放款。

四、按揭贷款的还款方式1. 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每月偿还相同数额的贷款本息,其中本金和利息的比例逐渐变化。

2. 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每月偿还相同数额的本金,利息逐月递减。

应用文-探析中国房地产按揭的法律属性

应用文-探析中国房地产按揭的法律属性

探析中国房地产按揭的法律属性'一、中国房地产按揭的概念分析“按揭”为外来词汇,它是“mortgage”的意译和音译的组合,据《朗文当代英语双解词典》的解释,mortgage为一种担保形式,类似于让与担保;在《英华大词典》中,mortgage也是指一种担保形式,但仅指抵押。

由此可知,按揭在英语中可以肯定为一种担保方式,只是内容上有所不同。

中国大陆房地产按揭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首先在我国沿海开放地区使用,之后由于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商业银行转轨步伐的加快,房地产按揭在全国相继开展,成为房地产开发商一项重要的促销手段,加上港资房地产企业大举进入内地,按揭特别是楼花按揭开始在大陆流行。

虽然我国大陆的房地产按揭制度源于香港,但是中国大陆的按揭仅使用于房地产市场,并且仅用于购房人向银行购房贷款时使用,因此大陆的按揭已溶入中国法律,从而形成了具有专门的法律内涵的、中国习惯法认可的法律术语。

二、我国房地产按揭的法律属性分析关于按揭的法律属性,学界有很多争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文认为按揭的法律属性是让与担保。

1、按揭与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即附条件买卖,就是约定买受人(购房人)先占有动产的标的物,到支付一部分或全部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后,始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契约,其性质是附条件的所有权转移。

所有权保留制度原本是为一般的双方买卖所设定,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涉及三方当事人,银行也是其中的一方,它作为重要的融资机构,如果遭遇不测,必然连锁引起的不良反映。

此外,就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规定而言,德国法律明确规定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台湾地区动产交易法中对标的物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就实务而言,对不动产所有权之转移附以条件,尚无必要,此因出卖人为保障其未获清偿之价金债权,尽可就不动产设定抵押。

”因此,采用所有权保留说弊端甚多,面对按揭这样复杂的关系,所有权保留说不符合按揭的法律特征,也不能做出圆满的解释。

2、按揭与抵押。

探析中国房地产按揭的法律属性

探析中国房地产按揭的法律属性

探析中国房地产按揭的法律属性一、中国房地产按揭的概念分析“按揭”为外来词汇,它是英语“mortgage”的意译和音译的组合,据《朗文当代英语双解词典》的解释,mortgage为一种担保形式,类似于让与担保;在《英华大词典》中,mortgage也是指一种担保形式,但仅指抵押。

由此可知,按揭在英语中可以肯定为一种担保方式,只是内容上有所不同。

中国大陆房地产按揭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首先在我国沿海开放地区使用,之后由于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商业银行转轨步伐的加快,房地产按揭在全国相继开展,成为房地产开发商一项重要的促销手段,加上港资房地产企业大举进入内地,按揭特别是楼花按揭开始在大陆流行。

虽然我国大陆的房地产按揭制度源于香港,但是中国大陆的按揭仅使用于房地产市场,并且仅用于购房人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时使用,因此大陆的按揭已溶入中国法律 ,从而形成了具有专门的法律内涵的、中国习惯法认可的法律术语。

二、我国房地产按揭的法律属性分析关于按揭的法律属性,学界有很多争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文认为按揭的法律属性是让与担保。

1、按揭与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即附条件买卖,就是约定买受人(购房人)先占有动产的标的物,到支付一部分或全部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后,始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契约,其性质是附条件的所有权转移。

所有权保留制度原本是为一般的双方买卖所设定,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涉及三方当事人,银行也是其中的一方,它作为重要的融资机构,如果遭遇不测,必然连锁引起社会经济的不良反映。

此外,就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规定而言,德国法律明确规定标的物仅限于动产, 台湾地区动产交易法中对标的物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就实务而言,对不动产所有权之转移附以条件,尚无必要,此因出卖人为保障其未获清偿之价金债权,尽可就不动产设定抵押。

”因此,采用所有权保留说弊端甚多,面对按揭这样复杂的关系,所有权保留说不符合按揭的法律特征,也不能做出圆满的解释。

我国房地产按揭及期房按揭性质之我见

我国房地产按揭及期房按揭性质之我见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我国房地产按揭及期房按揭性质之我见姓名:学号:学校:指导老师:目录:一、房地产按揭在香港的演化二、我国房地产按揭的现行做法和担保体系构造基础的关系1、现房按揭2、期房按揭三、期房按揭性质的争议1、抵押说2、权利质押说3、准抵押说4、让与担保说四、期房按揭性质之我见1、在《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转移给银行之前,期房按揭的法律性质为权利质押2、在《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转移给银行之后,期房按揭的法律性质为让与担保【摘要】按揭被引入我国大陆房地产市场已十余年,它先由香港传入我国,深圳建行率先在当地试行,之后逐渐流行全国.目前因通过这种方式买卖商品房发展规模相当之大,故对广大置业者、房产商、银行、甚至保险公司等的利益影响也无疑十分巨大,它的好处被认为是:缓解了房地产市场资金紧张的状况,扩大了房地产的销售市场,并带动相关行业.所以这一制度是多赢的设计,似乎是1993年房市泡沫之后的一剂良方,房地产买卖言必称按揭。

但是,必须看到:按揭被引到我国大陆,与其说是制度的引入,倒不如说仅是称谓的引入.尽管目前我国物权立法的步伐正在加紧,有些专家草案建议稿中根据大陆法的体例提出了让与担保(目前它们主要体现在判例中),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制度。

在实务中,银行常只是根据自己制定的业务规则操作,合同形式上多表现为格式条款。

楼花按揭是债务人以其享有的对楼花的权利向其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对于楼花按揭的性质历来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应分阶段对其性质给予定位,在《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转移给银行之前,楼花按揭的法律性质为权利质押;在《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转移给银行之后,楼花按揭的法律性质为让于担保。

【关键词】按揭,期房、楼花,抵押,质押,让与担保一、按揭在香港的的演化在香港,虽然继承了英国的按揭制度,但其按揭在广义上还包括了质押和抵押,此处的抵押是指使债权人取得“权益”作为保障的意思,而与狭义的按揭使债权人取得“产业”作为保障相区别,“权益”和“产业”或许可分别理解成大陆法中所有权概念中的交换价值和整个所有权本身,但是一定要使两个不同法系的法律概念一一对应则无疑是困难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按揭_法律关系(2篇)

按揭_法律关系(2篇)

第1篇一、按揭法律关系的概念按揭法律关系是指抵押权人因抵押物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揭,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

按揭法律关系是在债务人为了获得贷款,将自己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从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二、按揭法律关系的特征1. 主体特定性:按揭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

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抵押的债权人,抵押人是指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债务人是指需要向抵押权人偿还贷款的债务人。

2. 权利义务明确性:按揭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抵押权人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承担抵押物的保管、维护义务,债务人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

3. 法律效力优先性:按揭法律关系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 期限性:按揭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期限,即抵押权人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在一定期限内有效。

三、按揭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1. 抵押权人权利:抵押权人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内,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抵押物的价值。

2. 抵押人义务:抵押人承担抵押物的保管、维护义务,确保抵押物的价值不受损害。

3. 债务人义务:债务人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包括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4. 抵押物的价值:抵押物的价值是按揭法律关系中的关键因素,抵押物的价值直接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四、按揭法律关系的法律效力1.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内,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后,优先从抵押物的价值中受偿。

2. 抵押物的保全义务:抵押人承担抵押物的保管、维护义务,确保抵押物的价值不受损害。

3. 债务履行义务:债务人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包括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4. 抵押物的转让限制: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五、按揭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1. 民法:按揭法律关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期房按揭的概念界定及法律性质分析
[摘要]上世纪90年代初引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期房按揭制度,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给传统民法学中抵押权理论带来了新的思考。

文章从分析期房按揭的概念,对期房按揭的法律性质作分析。

[关键词]期房;按揭;抵押权
期房按揭是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广为流行的一种融资购楼方式。

其突出特点就是购房人以在建甚至未建的预购商品房作为担保物取得银行贷款,俗称“楼花按揭”。

该购楼方式在上世纪90年代初广泛推行,不仅繁荣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也促进了传统抵押权理论的发展。

一、期房按揭的概念界定
期房,俗称“楼花”, 最早起源于我国香港地区,在我国被称为“预售商品房”。

1954年,香港立信置业公司率先推出房屋“分层售卖,分期付款”的商品房预售方式。

由于房屋尚在施工中便被“拆零砸碎”、分期分批地预售给广大购房者,如落英片片坠落, 故预售的商品房被称为“楼花”,而商品房预售被则被称为“卖楼花”。

可见,期房是指区别于现房,正在建设或将要建设的尚未竣工的商品房。

不难看出,期房不同于现房最大的特点就是没有明确、现实、特定地存在着,到成为现房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

因此,笔者将其称作是“成长中的房屋”。

鉴于此,对于有学者认为期房买卖就法律性质属于不动产买卖,笔者在持赞成态度的同时认为,①期房买卖应当是一种远期不动产买卖。

与现房买卖相比它具有特殊性,即标的物的非现实性、合同履行的非即期性、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按揭”是个外来词,最早用于香港地区,是香港人对英美法上一种物的担保方式“motgage”的翻译, 许多学者认为“按揭” 是英语mortgage的粤语音译。

也有人认为,“按揭”应是英文mortgage的半意译半音译的粤语词汇。

因为,该词的后半截gage与粤语“揭”发音相近,“揭”是音译;而“按”在粤语中有“押”、“抵押”的意思,是意译。

笔者认为此观点更为可信。

Lindley法官在Santley v.Wilde 案中为Mortgage所下的定义,被认为是英美法中对Mortgage最为经典的定义。

Lindley法官认为:“Mortgage是指以土地或动产(chattel)为了担保给定的债务的履行或其他义务的解除而进行的转移或让渡。

按揭(mortgage)本意是指财产中的某种利益为担保一定款项的支付或者某种其他债务的履行而进行的让与(conveyance)或其他处分。

所以,就其法律构成而言,原本意义上的按揭(mortgage)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第一,特定财产的权利转移;第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确定的取得所有权;第三,债务人享有通过履行债务而赎回担保物的权利,同时债权人负有交还财产的义务。

“期房按揭”顾名思义就是以期房作为担保物设定按揭,俗称“楼花
按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将之称为预售商品房抵押,是购房人在支付首期房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担保的行为。

在英美法传统上按揭主要是一种不动产担保,在当代,按揭更是被广泛应用于房地产买卖和融资活动中。

以客观存在的现房设定按揭自然没有问题,但期房并非一种客观存在的房产,能否设定按揭呢?在英美法中,产业的所有权分为法定式产权和公义式产权,房地产只有取得法定产权后才能认为是真正拥有了所有权。

按照英美成文法或者普通法的原则和理论,客观不存在的标的物,如期房(楼花),作为合同标的物并取得所有权是缺乏条件的。

但以衡平法的原则认定,这种产权是有效的,因此,期房买卖是受法律保护的,银行也可以为期房买卖提供贷款并以期房作为按揭标的物。

所以,在英美法国家以期房设定按揭并不鲜见。

根据期房按揭的实务操作,结合有关按揭的学理解释,我们可以给期房按揭下如此定义:期房按揭是指在建房屋在预售时,购房人以所购房屋作为担保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以支付购房款的一种融资购楼方式。

具体而言,是由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购合同》后,以转让合同项下的权益给贷款人为条件,从贷款人处取得贷款支付除首付外的房款,购房人(借款人)在还本付息后将合同项下的权益重新转回自己名下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按揭期间,只要按揭人依约还本付息并支付相关费用,期房成为现房后应由按揭人占有使用。

二、期房按揭的法律性质分析
按揭分为现房按揭和期房按揭。

对于现房按揭,通说认为其属于抵押并无争议。

但关于期房按揭,由于其标的物尚不存在或者正在“生长”之中,具有不同于一般担保物的特殊性,又由于我国目前的立法并没有直接规定这一制度,它在担保体系中如何归属,学界争议颇大,可谓见仁见智。

概括起来主要有不动产抵押说、权利质押说、让与担保说等。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存在的期房按揭既不属于不动产抵押,也不属于权利质押和让与担保。

分析如下:
期房按揭不同于不动产抵押。

首先,依担保的一般原理,抵押标的物须是特定的抵押人的现有财产,而期房不是现存财产,在期房按揭设定时还没有取得所购期房的所有权,购房人向银行提供的还款担保标的是一种期待利益,即将来某一时间的房屋的权利,是一种所有权的“期待权”。

其次,如果依抵押说来规范期房按揭关系,将会导致实务的许多做法无法律依据。

如按揭合同中一般有这样的条款“按揭期间,按揭人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处分楼花的行为无效”,以此来约束按揭人的行为、保护银行的利益。

但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设定抵押后,抵押人仍有权处分担保标的物,处分行为本身有效。

只要抵押人重新提供相应担保即可。

可见,认为期房按揭是不动产抵押是不妥当的。

期房按揭与权利质押有相似之处,期房按揭是以期待权设定担保的,而期待权实际上是一种债权,往往很容易被误解是一种债权质。

但实际上,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作为质权标的担保方式,期房按揭是不同于权利质押的。

理由为:首先权利标的范围不同。

质押在我国法律中只有动产质和权利质,不包括不动产质,而按揭则可以不动产为标的设立。

其次两者权利实现方式不同。

质押的出质人不按规定清偿,那么可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将其折价清偿,如协议不成,质权人可直接依法拍卖质物(参见《担保法》第71条)。

按揭的按揭人若不履行义务,即到期未还清本息时,通常的做法是由房地产开发商以房屋原价的70%左右的回购价格将按揭标的回购,并将回购款清偿按揭人未偿付的本息,若有第三人愿以高出原房价70%受让,则应由第三人购买。

期房按揭也不同于让与担保。

如前所述,让与担保最典型的特征是权利(通常是所有权)的转移,但实际上,我国目前的期房按揭由购房人交付给银行的房屋预购合同及付款收据只是一种权利证书。

“证书是记载一定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文书,其作用仅仅是证明这种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曾经发生。

证书本身与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并无直接的密切关系,权利完全可以离开证书而存在。

”房屋预购合同仅证明房屋买卖的法律行为曾经发生,付款凭证仅证明购房人预付款的事实,它们本身并不代表权利,这种权利证书的转移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

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产证书上做变更登记并公示后方能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受让人才能取得所有权。

而银行要求将权利证书交给银行保管,并不是要求将担保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自己,在借款人偿还债务后将所有权返还给按揭人,银行这样做只是为了防止一屋多卖现象的发生,防止按揭人违反约定处分设立按揭的房屋,从而保障担保债权的实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期房按揭”。

期房按揭在我国房地产业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前期是质押,竣工交付后为抵押。

这既不是英美法中的按揭也不是香港法中的按揭,它是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在本质上是抵押等既有的担保方式与其他合同关系组合而成的一种契约联立,没必要将其归入某一种担保物权。

也许,将按揭界定为新型担保物权的种类不符合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物的利用方式不断更新,必然会促成新的物权类型产生。

如果在法律上对新的物权类型不予承认,将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注释]
①在我国,期房销售已经成为和现房销售并存的房屋销售的两种方式之一。

在实践中,期房销售一般采用先估定一个价格,购房者须先支付价款的20%左右(称为首期),待以后再分期偿付余额。

这样,一方面使预购方避免一次性支出巨额购房款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为房产商筹措了工程建设款,用以解决其建设资金的不足,而且,对于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居民住宅消费有着十分
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符启林.房地产法[M].法律出版社,1997:152.
[2]钱明星,姜晓春.房屋预售制度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中外法学,1996,(5):22.
[3]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101-102.
[4]蔡耀忠.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一卷[M].法律出版社,2002:305-307.
[5]郭明瑞,杨立新.担保法新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26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