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案例分析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
仲裁是指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自愿选择由一方或数方仲裁员进行仲裁,对纠纷
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效力的特点,因此在实际的民事纠纷中,仲裁程序也被广泛应用。
以下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仲裁法的适用和裁决结果。
案例描述: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一起合同纠纷中,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选择了仲裁
程序解决纠纷。
仲裁庭成员经过审理,最终作出了裁决,甲公司需支付乙公司合同约定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对此裁决不服,提起了司法诉讼。
分析:
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裁决具有最终和强制执行的效力。
在此案例中,
双方自愿选择了仲裁程序解决纠纷,仲裁庭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裁决。
因此,甲公司不服裁决提起司法诉讼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司法诉讼中,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仲裁裁决,并对甲公司的违约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
裁决结果: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在本案例中,仲裁
庭依法作出了裁决,甲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公司应当依法执行仲裁裁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论: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仲裁法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仲
裁程序可以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因此,在实际的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程序解决纠纷,以实现快速、公正的解决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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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个关于劳动仲裁的案例,供参考:
【案例概述】
张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失误被公司辞退。
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要求张某签署一份《离职协议》,其中约定了张某放弃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的条款。
张某签署了该协议并领取了工资和补偿金。
事后,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案例分析】
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职协议》的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
本案中,张某与公司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本案中,张某与公司之间达成了《离职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张某放弃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的条款。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仲裁庭裁定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结论】
仲裁庭认为,张某与公司之间签署的《离职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
因此,张某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纠纷仲裁案,涉及我国某外贸公司与法国某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如发生争议,应提交某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期限等问题产生纠纷,法国公司遂向某国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二、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1. 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可以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达成一致,也可以通过仲裁协议的签订方式达成一致。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符合上述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指定仲裁员,也可以由当事人共同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本案中,双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某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故应按照该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适用。
三、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分析1. 某国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某国际仲裁机构位于法国,其所在地的法律为法国法律。
法国法律在合同法方面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自由原则:法国合同法强调合同自由,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签订合同,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违约责任原则:法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时效制度:法国合同法规定,权利人应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权利,否则丧失胜诉权。
2.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分析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约定提交某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应按照该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适用。
因此,本案应适用法国法律。
四、仲裁裁决结果1. 仲裁庭组成根据法国法律,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本案中,双方指定了各自的一名仲裁员,仲裁机构指定了首席仲裁员。
2. 仲裁裁决结果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据法国法律,认定我国某外贸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判决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法国某公司的损失。
14考试仲裁法案例分析
《仲裁法》案例(一)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
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
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
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参考答案: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
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天南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国际仲裁法律梳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国际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重要法律途径,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以下将通过梳理中石油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争端仲裁案,对国际仲裁法律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件简介2003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以下简称“伊朗国家石油”)签订了一份为期20年的石油合作协议。
然而,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合作破裂。
2010年,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向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提起仲裁,要求中石油支付违约金及利息。
三、仲裁法律梳理1. 仲裁协议根据《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第7条,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就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本案中,中石油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的石油合作协议中包含仲裁条款,约定争议提交ICC仲裁,符合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2. 仲裁管辖权根据《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仲裁庭有权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只要仲裁协议有效,且仲裁庭有权管辖。
本案中,ICC作为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具有广泛的管辖权。
此外,双方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规则,为仲裁庭行使管辖权提供了依据。
3. 仲裁程序根据《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7条,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权力、仲裁程序的进行、证据的提交、仲裁裁决的作出等。
本案中,ICC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程序的详细流程,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进行、证据的提交等。
4. 仲裁裁决根据《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51条,仲裁裁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裁决理由。
本案中,ICC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和主张,最终作出裁决,支持了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的主张。
四、案例分析1. 仲裁协议的效力本案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前提。
仲裁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包括书面形式、当事人签字等;实质要件包括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仲裁事项明确等。
劳动仲裁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矛盾日益凸显。
劳动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对一起劳动仲裁案件的详细分析,探讨劳动仲裁案件的法律适用、程序规则以及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担任公司销售人员,合同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公司要求完成了销售任务。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王某连续三个月未获得工资。
王某多次与公司协商,但公司始终未能支付工资。
无奈之下,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裁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王某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裁决公司支付王某工资及赔偿金。
四、法律分析(一)案件涉及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有权进行调解、裁决。
(二)仲裁程序分析1.申请仲裁王某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及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2.受理与答辩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请后,依法向公司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本,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3.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后,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仲裁员进行询问和调查。
4.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裁决,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合同解除条件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解除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与解决思路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与解决思路劳动争议是在劳动关系中由于双方对于权益、权责、条件等方面的分歧而产生的纠纷。
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解决途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结合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其中的问题和解决思路。
一、案例概述甲公司是一家小型餐饮企业,员工乙在其工作期间,因工资拖欠而产生劳动争议。
乙认为自己的工资未按时支付,而甲公司则表示是乙自身工作积极性不高导致工资延迟支付。
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于是将纠纷提交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二、问题分析1. 工资支付问题:乙主张工资拖欠,甲公司认为是乙工作不积极导致。
2. 合同约定问题:双方是否有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时间等相关条款?3. 证据问题:双方能否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各自的主张?三、解决思路1. 仲裁程序: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双方应按规定提供仲裁结果所必须的材料和证据,协助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2. 调查取证:仲裁机构可以要求双方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工资支付记录、劳动合同、通知、证人证言等。
3. 进行调解:仲裁机构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就工资支付问题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约束力。
4. 作出仲裁决定:如果调解失败,仲裁机构将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和证据,作出独立、公正的仲裁决定。
对于争议的认定、责任的界定以及给付义务等进行裁决。
四、仲裁案例及结果在本案中,仲裁机构对甲公司和乙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经过调解,乙提供了工资支付记录证据,证明甲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
甲公司则提供了乙工作表现不佳的证据。
仲裁机构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甲公司存在工资拖欠的问题,并要求甲公司立即支付乙的工资,并进行批评教育。
五、思考与建议1. 加强劳动关系管理:甲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时间和方式等条款,能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明确依据和证据。
劳动争议仲裁成功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成功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劳动争议的发生频率也显著增加。
在此背景下,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成功的案例,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借鉴意义。
案例概述在该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员工之间产生了一起劳动争议。
乙员工主张甲公司在解雇他时存在违法行为,并要求重新雇佣或获得相关赔偿。
在甲公司拒绝履行乙员工要求的情况下,乙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结果最终支持乙员工的要求。
案例分析1. 背景介绍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该案例发生的背景。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乙员工在该公司从事生产工作已有十年。
突发的生产需求使甲公司不得不进行人员调整,于是乙员工成为了被解雇的对象。
2. 争议问题乙员工认为甲公司在解雇他时存在违法行为。
具体来说,乙员工指出甲公司未提前告知解雇理由,并未与他进行面谈或提供解雇的书面决定。
这在法律上被视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程序性要求。
3. 证据分析乙员工在仲裁过程中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雇佣合同、劳动法规定、解雇通知等。
乙员工通过这些证据证明了甲公司确实在解雇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相反,甲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解雇决策的合法性。
4. 法律条款适用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将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款进行适用和解释。
例如,仲裁委员会会考虑《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甲公司未能履行解雇的程序性要求,违反了乙员工的合法权益。
5. 仲裁裁决最终,在充分审理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支持乙员工的决定。
仲裁裁决要求甲公司重新雇佣乙员工或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借鉴意义该案例向我们展示了劳动争议仲裁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企业依法雇佣的重要性。
通过仲裁机构公正、独立的调解,劳动者可以获得平等的参与和公正的判决,同时也提醒了企业要合规运营,遵守劳动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定。
纠纷争议的仲裁结果认定案例分析
纠纷争议的仲裁结果认定案例分析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概述:本案涉及甲公司与乙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
乙员工因长期超时工作要求而向甲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支付加班费并要求终止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
双方未能在诉讼过程中达成一致,最终选择了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结果: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审理和调查,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认定甲公司在管理乙员工劳动时间上存在违规行为,并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员工相应的加班费,并根据乙员工的要求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此项仲裁结果对乙员工具有约束力,并且甲公司需要按照判决履行相关义务。
分析:本案中,仲裁结果对于纠纷的解决起到了积极作用。
仲裁委员会遵循法律规定,依据劳动法相关条款,确保了乙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双方通过仲裁解决纠纷,避免了进一步的法律纠纷,并减少了时间和成本的浪费。
案例二:借款合同纠纷概述:本案涉及甲公司与乙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
乙个人向甲公司借款,约定在特定日期归还本金及利息。
然而,到约定时期,乙个人未归还借款,甲公司因此向乙个人提起了诉讼。
双方未能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选择仲裁作为解决途径。
仲裁结果:经仲裁委员会的审理和调查,确认甲公司与乙个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并且乙个人确实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
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乙个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该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分析:利用仲裁解决借款纠纷,能够有效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仲裁结果对乙个人具有约束力,迫使其履行还款义务,保障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借款合同纠纷通过仲裁解决,更加高效快捷,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和长时间的等待。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概述:本案涉及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产品设计和推广过程中侵犯了其专利权,并请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双方选择仲裁来解决纠纷,以减少成本和时间的消耗。
仲裁结果:依据仲裁法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和评估,最终认定乙公司在产品设计和推广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仲裁法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合作协议》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原材料,并由乙公司负责制成成品并销售。
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通过仲裁解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出现了品质问题,导致乙公司生产的成品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而导致乙公司与客户发生纠纷。
乙公司认为该问题源自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甲公司认为问题发生在乙公司的生产环节,并不属于甲公司的责任范围,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未能就纠纷达成一致,于是乙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的判决: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供应的原材料质量问题,导致乙公司与客户发生纠纷的直接原因。
根据合同约定,仲裁庭裁定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损失。
案例分析:该案例涉及到了仲裁法的适用问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是一种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并由仲裁机构依法作出决定,替代法院审理的争议解决方式。
根据本案的情况,甲、乙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因此双方都应遵守这一约定,并接受仲裁庭的判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对合同约定的履行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判断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质量问题是导致乙公司与客户发生纠纷的直接原因。
根据仲裁庭的判决,甲公司应承担赔偿乙公司损失的责任。
然而,对于该案件,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仲裁庭在判决中并未详细说明乙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引起成品质量问题的原因,例如生产工艺、操作失误等。
其次,甲公司认为问题源自乙公司的生产环节,与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无关,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庭在判决中并未就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论述和解释。
因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材料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
以一般的经验来看,供应商应当对所供应的原材料质量负责。
然而,具体责任应由仲裁庭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并进行具体分析。
国内仲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0年,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亿元,甲方支付工程款的方式为分阶段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双方就工程质量产生了纠纷,甲方认为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乙方则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拒绝整改。
双方协商无果,甲方遂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3. 乙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仲裁过程1. 仲裁申请甲方在合同纠纷发生后,向某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如下:(1)确认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2)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进行整改;(3)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仲裁审理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辩论,提交了相关证据。
3.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认定:(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仲裁庭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严重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因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进行整改。
(3)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庭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四、案例分析1. 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本案中,工程质量争议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核心问题。
仲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任务。
然而,在工程验收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乙方在整改过程中与甲方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请求甲方请求仲裁委员会:1. 判令乙方承担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费用、延期交房损失等;2. 判令乙方承担仲裁费用。
三、案件争议焦点1. 乙方施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质量问题是否导致甲方遭受损失;3. 甲方损失的具体数额。
四、仲裁过程1. 仲裁庭组成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依法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 当事人陈述甲方陈述: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漏水、地面不平整等,导致甲方遭受损失。
乙方陈述:乙方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存在质量问题。
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系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与乙方无关。
3. 证据提交甲方提交了以下证据:(1)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证明乙方施工存在质量问题;(2)修复费用及延期交房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提交了以下证据:(1)施工图纸、施工记录等,证明乙方施工符合合同约定;(2)甲方提供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存在错误。
4. 仲裁庭调查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包括查阅相关合同、工程图纸、施工记录等,并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
5. 仲裁庭评议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了评议。
五、仲裁结果1. 乙方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但并非全部责任在乙方;2. 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损失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3. 乙方承担甲方损失的60%,即人民币XX万元;4. 乙方承担仲裁费用。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工程质量责任及损失赔偿。
仲裁法案例分析
仲裁法案例分析【案情】1994年10月15日,甲与乙签订了×××号合同。
合同规定:甲向乙购买36,000公斤钼含量60%的钼铁;单价每公斤8.9美元CIF INCHOW;合同总金额共计192,240美元;乙应于1994年11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向甲各交一货柜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通过J公司作为开证申请人开出以乙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的有关内容与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甲于1994年10月24日将开证情况告知乙。
此后,乙分别于1994年10月25日和11月5日两次致函甲,未对甲的信用证提出异议,但由于当时钼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乙要求甲将货物价格提高。
甲于1994年10月25日回函同意将货物单价提高至9.4美元/公斤,合同总价提高至203,040美元;并同时声明,若乙不交货,申请人将按原始合同价格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
但乙始终未按合同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甲。
甲诉称,其曾于1994年12月初催促乙交货,并于1995年1月17日向乙发出索赔函,但乙始终不予理睬。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甲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乙赔偿申请人甲(USD29 KG MO-USD8.9 KG MO)×36000KG×60%=USD473,040的利润损失以及该款项自199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年利率9%的利息损失;2、被申请人乙承担申请人甲为办理本案将支付的全部费用;3、被申请人乙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被申请人乙答辩指出:1、申请人甲于1999年3月8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超过了四年时效,不再具有胜诉权。
首先,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日)第14条的规定,申请人在提起仲裁时应满足三个条件,预缴仲裁费正是其中之一。
申请人只递交仲裁申请书,而不预缴仲裁费,不能表明其已正式提出仲裁申请。
本案中,申请人虽然于1998年12月14日递交了书面仲裁申请,但却于1999年3月8日才预缴仲裁费。
劳动仲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劳动争议引起的劳动仲裁案件。
申请人李某,男,35岁,原系某私营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的员工。
李某于2010年1月1日进入该公司工作,担任销售经理职位。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月1日止。
合同中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公司按月支付。
此外,合同中还约定了双方的劳动纪律、保密条款等。
2012年10月,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遂以李某违反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双方就此产生争议,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是否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2. 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3.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本案?三、案件分析1. 李某是否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其辞职前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然而,公司认为李某在离职前一个月内未完成销售任务,违反了公司的销售管理规定。
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销售报表、销售业绩考核表等。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在本案中,李某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其在离职前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 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司法考试三卷仲裁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三卷仲裁法案例分析司法考试三卷仲裁法案例分析导语: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了仲裁法。
大家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相关案例吧。
一、2003年7月,上海市奥杰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
2003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杰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上海市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
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定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杰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遂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问:(1)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定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原告奥杰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5)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因为《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属于内容不明确,因此该仲裁条款无法履行,是无效。
(2)争议发生后,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因为《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奥杰健身房与健身器械公司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因此是有效的。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依据合同约定,选择由一方或者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员对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在商业领域,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具有效率高、程序简便、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等优点,因此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仲裁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案例,下面就对一些典型的仲裁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案例一,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甲方向乙方提供某种产品,而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货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却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导致甲方损失严重。
甲方遂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乙方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一案例中,仲裁机构应首先审查合同的有效性和约定的履行情况。
其次,需要审查乙方未支付货款的原因,以及甲方的损失情况。
最后,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裁决,并确定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案例二,投资争议。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约定了甲方向乙方投资一定金额,并享有相应的投资收益。
然而在投资过程中,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乙方未能如约提供投资收益,导致甲方提出投资争议,并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在这一案例中,仲裁机构需要审查投资协议的约定和双方的实际行为,分析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对投资收益的影响。
同时,还需要审查乙方未能提供投资收益的原因,以及甲方的投资损失情况。
最终,仲裁机构应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裁决,并确定甲方的投资损失和应获得的赔偿金额。
案例三,知识产权纠纷。
甲、乙双方在知识产权合作方面存在纠纷,甲方认为乙方侵犯了其专利权或商标权,导致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甲方向仲裁机构提起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申请,要求乙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一案例中,仲裁机构需要审查甲方所主张的知识产权侵权事实和证据,分析乙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对甲方的损失进行评估。
同时,还需要审查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和约定,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法及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法及案例分析劳动争议是指在劳动关系中,雇员与雇主之间发生纠纷、争议或纠纷等情况。
劳动争议引起的矛盾和争议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可能会对劳动关系产生严重影响,导致劳动关系的破裂和劳动环境的不稳定。
为了解决劳动争议,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法,并建立了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法是指用来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通过仲裁程序和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进行公正、快速和廉价的解决。
下面以一个案例分析来说明劳动争议仲裁法的应用。
公司的员工小王因为加班问题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小王认为自己加班时没有得到足够的加班费,而公司认为小王的加班费已经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了。
双方在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争议。
在仲裁程序中,双方都有权利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小王提供了加班时的工作记录,证明自己确实加班了,而公司提供了工资表和劳动合同,证明小王的加班费已经支付了。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可以根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争议进行调查和裁决。
在这个案例中,仲裁庭可能会参考劳动合同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判断小王是否有权利获得更多的加班费。
仲裁庭还可以通过听取双方陈述和访问现场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情况。
最终,仲裁庭会做出裁决。
如果裁决有利于小王,公司将被要求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如果裁决有利于公司,小王则要按照裁决履行相关义务。
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争议仲裁法的实施,使劳动争议的解决更加便捷和高效,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
然而,劳动争议仲裁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仲裁程序不够透明和公正,裁决结果不被执行等。
因此,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法和机制,提高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是非常必要的。
总之,劳动争议仲裁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能够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劳动者的权益。
通过仲裁程序和仲裁机构的运行,可以提供公正、快速和廉价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法的应用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
仲裁法案例题
仲裁法案例题在仲裁法实践中,案例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案例的学习,可以更好地理解仲裁法的适用和实施。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仲裁法案例题,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仲裁法的运用。
案例一,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某项服务,而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甚至提供的服务质量也存在问题。
甲方认为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则认为是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服务,导致乙方无法按时支付费用。
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决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仲裁员需要审查合同的具体内容,了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也需要调查相关证据,如服务记录、支付凭证等,以确定双方的违约情况。
最终,仲裁员需要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公正的裁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劳动争议。
甲公司与乙员工发生劳动争议,主要是关于工资支付和解雇赔偿的问题。
乙员工认为甲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应得的工资,并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解雇赔偿金。
甲公司则认为乙员工在工作中存在违纪行为,解雇是合法的,并不需要支付解雇赔偿金。
双方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在这个案例中,仲裁员需要审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解雇通知等相关文件,了解双方的主张和证据。
同时,也需要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护意见,以确定双方的争议焦点。
最终,仲裁员需要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做出公正的裁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商业合作纠纷。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展某项业务。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分歧,导致合作无法顺利进行。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终止合作并要求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是甲公司未能履行合作协议中的义务,导致合作失败。
双方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仲裁员需要审查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了解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也需要调查相关证据,如业务记录、合作协议执行情况等,以确定双方的违约情况。
房地产仲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然而,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履行不规范等原因,纠纷频发。
仲裁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方式,在解决房地产纠纷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房地产仲裁案件的剖析,分析房地产仲裁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处房产出售给乙方,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了定金20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存在误差。
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
甲方则认为,房屋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不存在欺诈行为,拒绝解除合同。
乙方遂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1. 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2. 甲方返还定金200万元;3. 甲方赔偿损失500万元。
三、仲裁过程1. 仲裁庭组成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委员会指定了一名独任仲裁员和两名仲裁员,共同审理本案。
2. 仲裁庭调查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调查:(1)甲方提供的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实际面积为120平方米;(2)甲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向乙方披露房屋面积误差情况;(3)乙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现房屋面积误差。
3. 当事人陈述与辩论在仲裁庭调查过程中,甲乙双方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观点:甲方认为,房屋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且已向乙方说明,不存在欺诈行为。
乙方认为,甲方隐瞒房屋面积误差,构成欺诈,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4. 仲裁庭裁决根据《仲裁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庭认为:(1)甲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向乙方披露房屋面积误差情况,存在隐瞒事实的行为;(2)房屋面积误差超过合理范围,构成欺诈;(3)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
仲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因小区配套设施建设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业主委员会认为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导致业主生活不便,遂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请求业主委员会请求仲裁委员会:1. 判令开发商立即完成小区配套设施建设;2. 赔偿业主委员会为解决该纠纷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 判令开发商承担仲裁费用。
三、案件事实1. 2010年,开发商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开发商在小区内建设游泳池、健身房、儿童游乐场等配套设施。
2.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陆续完成了游泳池、健身房的建设,但儿童游乐场一直未按约定建设。
3. 业主委员会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完成儿童游乐场建设,但开发商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
4. 业主委员会认为开发商违约,遂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业主委员会的仲裁请求是否成立?五、仲裁庭审理1. 开发商答辩称,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游泳池、健身房的建设,仅因资金问题未能完成儿童游乐场建设,不构成违约。
2. 业主委员会认为,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 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儿童游乐场建设,已构成违约。
六、仲裁结果1. 仲裁庭判决开发商立即完成小区儿童游乐场建设。
2. 仲裁庭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委员会为解决该纠纷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 仲裁庭判决开发商承担仲裁费用。
七、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开发商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儿童游乐场建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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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案例分析
【案情】1994年10月15日,甲与乙签订了×××号合同。
合同规定:甲向乙购买36,000公斤钼含量60%的钼铁;单价每公斤8.9美元CIF INCHOW;合同总金额共计192,240美元;乙应于1994年11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向甲各交一货柜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通过J公司作为开证申请人开出以乙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的有关内容与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甲于1994年10月24日将开证情况告知乙。
此后,乙分别于1994年10月25日和11月5日两次致函甲,未对甲的信用证提出异议,但由于当时钼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乙要求甲将货物价格提高。
甲于1994年10月25日回函同意将货物单价提高至9.4美元/公斤,合同总价提高至203,040美元;并同时声明,若乙不交货,申请人将按原始合同价格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
但乙始终未按合同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甲。
甲诉称,其曾于1994年12月初催促乙交货,并于1995年1月17日向乙发出索赔函,但乙始终不予理睬。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甲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乙赔偿申请人甲(USD29 KG MO-USD8.9 KG MO)×36000KG×60%=USD473,040的利润损失以及该款项自199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年利率9%的利息损失;
2、被申请人乙承担申请人甲为办理本案将支付的全部费用;
3、被申请人乙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被申请人乙答辩指出:
1、申请人甲于1999年3月8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超过了四年时效,不再具有胜诉权。
首先,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日)第14条的规定,申请人在提起仲裁时应满足三个条件,预缴仲裁费正是其中之一。
申请人只递交仲裁申请书,而不预缴仲裁费,不能表明其已正式提出仲裁申请。
本案中,申请人虽然于1998年12月14日递交了书面仲裁申请,但却于1999年3月8日才预缴仲裁费。
因此,申请人正式提出仲裁申请的日期是1999年3月8日。
其次,根据本案合同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于1994年11月底和12月底分两批向申请人交货。
根据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被申请人未曾收到申请人1995年1月17日的索赔函,申
请人也未能举证证明。
因此,本案中申请人提起仲裁的期限应是从1994年12月底到1998年12月底。
其三,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缴费的法律意义不同。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递交书面申请的同时预缴仲裁费。
仲裁规则中也没有关于可以缓缴、免缴费用或缴费期限的规定。
因此,当事人不预缴仲裁费应视为当事人未正式提出仲裁申请,而不是象诉讼程序中由仲裁机构先受理,然后作为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其四,机构仲裁不同于临时仲裁,仲裁委员会的新规则也不同于旧规则,预缴仲裁费是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
仲裁委员会也是在申请人预缴了仲裁费,全部满足了仲裁规则第14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之后,才认定申请人正式提出了仲裁申请,并决定受理本案和通知了被申请人。
这表明仲裁委员会也认为申请人正式提出仲裁申请的日期是1999年3月8日。
最后,被申请人认为,根据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申请人应于时效届满时,即1998年12月底之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交纳仲裁费用。
申请人在递交书面仲裁申请后80多天才交纳费用。
这表明申请人不仅没有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在消极、懈怠地行使权利。
由此而引起的超过时效的法律后果应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2、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开出信用证,已违约在先。
在合同订立后,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开出信用证。
申请人提交的是非销售合同当事人J公司开出的信用证。
而且申请人也未说明为什么由其开证,被申请人也没有作出同意由另外一家公司开具信用证并付款的书面意见。
因此,被申请人有权依据合同的规定,不经通知撤销合同,并拒绝履行交货的义务。
3、最后,被申请人指出,申请人按照9%的年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庭应予以驳回。
针对被申请人乙的上述主张,申请人甲称:
1、申请人在仲裁时效内提起了仲裁。
申请人于1995年1月17日向被申请人发出索赔函。
这种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仲裁)时效中断的是由。
因此,本案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为1995年1月17日起至1999年1月17日止。
申请人正式提起仲裁的时间是1998年12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只要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且协议仲裁的事项属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那么仲裁委员会在立案时需要审查的只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包括具体的仲裁请求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而不需要审查是否预缴了仲裁费。
申请人同时强调,其于1998年12月14日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这种提起诉讼(仲裁)的行为本身足以构成诉讼(仲裁)时效中断的是由。
2、申请人依约开立了信用证。
申请人通过J公司开出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的有关内容与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申请人将开证情况包括信用证申请人名称告知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开证通知并在之后收到信用证后,不但未对信用证申请人名称提出任何异议,或以此为由声称撤销合同,反而两次要求申请人提高并修改信用证货物价格。
被申请人始终未按合同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申请人,其主要是由于当时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暴涨。
【裁决】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利润损失94,604美元;
2、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办理本案而支出的费用1,000美元;
3、本案仲裁费共计21,282美元,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承担50%。
此款,已由
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预付,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0,641美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5、上述1-3项,被申请人共计应向申请人支付106,245美元。
被申请人应将
上述款项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60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逾期,则按年利率7%加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分析】在仲裁程序进行中,被申请人乙认为,申请人甲提起仲裁时已超过仲裁时效,不再具有胜诉权;而且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1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4条的规定,并对此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同时主张,由于对仲裁规则的理解涉及到本案中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间是否已超过时效规定的问题,而且依照仲裁规则第81条的规定,对仲裁规则的解释应由仲裁委员会负责。
因此,申请人特请求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作出解释。
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11月16日就仲裁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作了说明。
说明全文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4条规定:“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一)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
(二)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该条规定的三项内容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条件,不是申请人申请仲裁的条件。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仲裁受理条件的,应根据仲裁规则第15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开始仲裁程序;认为不符合仲裁受理条件的,可以根据仲裁规则第15条的规定,要求申请人予以完备。
'
根据仲裁委员会对有关规则规定的说明,以及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经合议,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本裁决书。
【感想】我认为本案申请人在1998年12月31日前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不超过仲裁时效,仲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即应视为申请人递交仲裁申请书的行为构成仲裁时效中断的效果。
换言之,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时效内主张权利,但由于某些原因未能在时效期间内向审理机构缴费,那么其要求索赔的权利就因此被剥夺,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据此,我认为仲裁庭认定申请人是在仲裁时效限期内主张权利的,仲裁庭对其仲裁请求可以考虑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