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 第23号令
化工厂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16483-2000
2000年6月1日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7号
2009-07-20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主席令第59号
2005-05-11
77
危险化学品名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
2003年3月3日
51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
2010年1月17日
5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61号
2002年5月1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53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卫生部第25号令
2002年5月1日
54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卫生部第23号令
2002年5月1日
55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42
职业健康监督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
2009年9月1日
43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
2009年2月1日
44
《液氯使用安全技术要求》
AQ3014-2008
2009年1月1日
45
《氯气安全规程》
GB11984-2008
2009年12月1日
46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2010年11月3日
90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职业卫生法规体系
职业卫生法规体系一、职业卫生法规框架我国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按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分为: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其他所有职业卫生安全法律都要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来制定。
2、职业卫生安全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如:《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
3、职业卫生安全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
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4、地方性职业卫生安全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卫生安全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通常形式有“条例”、“办法”。
5、职业卫生安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如:《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
6、国际公约:经我国批准生效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国际条约、公约,是作为制定我国职业卫生安全法规参考依据之一,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履行。
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部专门法律。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法律。
13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X X X X X X有限责任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处XXX年X月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职业病“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在作业中对职业危害的控制和职业病的预防,防止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改善劳动者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率,减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引用的文件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3号令);(三)《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四)《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第二条本操作规程为了科学、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业病,防治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提高生产率,保护员工身体健康,防止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规范本公司职业卫生管工作。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职业卫生”,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
本操作规程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操作规程所称“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造成急慢性伤害所引起的事故。
本操作规程所称“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则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体防护装备”,是指从业人员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各种护品的总称。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您现在的位置:安监局- 法规公文- 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信息类别:法规公文生成日期:2009-7-15 发布机构:安监局索引号:hn420-1989-025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公司适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要求清单(2019度)
2002-5-1
卫生部
76
职业健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3号
2002-3-15
2002-5-1
卫生部
77
职业健康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2005-10-13
2005-10-13
安监总局
78
职业健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49号
主席令第69号
2007-8-30
2007-11-1
全国人大
7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主席令第57号
1992-4-3
2001-10-27
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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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28号
2009-8-27
2009-8-27
全国人大
9
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主席令第65号
2007-6-29
2008-1-1
安监总局
已废止
39
风险控制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安监总局第69号
2014-9-29
2014-9-29
安监总局
已废止
40
防雷相关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2004-12-16
2005-2-1
气象局
41
个人防护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6]138号
1996-4-23
1996-6-1
劳动部
1990-1-18
1990-1-18
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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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
电子生产制造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获取清单
2009-05-26
2009-07-03
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令第115号
第2、4~8、10、12、15、18、28、37条
事故调查处理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7-7-1
国家质检总局
TSG R0003-2007
第一章2,3条、第六章
压力容器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007-6-1
财建[2006]369号
第5、7~8、11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2003-2-24
2003-3-3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3第1号
第3类易燃液体、第6类有毒物品
安全生产管理
剧毒化学品目录
2003-6-24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航总局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2000-06-01
国家经贸委
GB16483-2000
全文
安全生产管理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2010-5-1
国家质监总局
GB15258-2009
全文
安全生产管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2009-03-31
2009-12-01
国家标准局
GB18218-2009
全文
安全生产管理
2011-01-01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2、4、10、14~18、23、26、29、31、33~35、51~53条
工伤保险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08-17
2005-11-0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3.02.21•【文号】安监总煤行[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3〕2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大力宣传贯彻《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起草了《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各地区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参考资料。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七条规定》的学习、宣贯和落实工作,切实保护广大矿工生命安全,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3年2月21日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2013年1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58号令,颁布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制定和实施七条规定,十分必要,要认真抓好落实,并要求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七条规定》,促进矿长更好地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编写本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安全生产监督总局23号令解读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二)作业现场管理要求
1、企业要完善作业现场的管理
(4)明确作业场所要做到:维护保养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
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 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 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26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 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3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三)对员工健康的保护
2、要依法开展对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体检)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 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 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 印件上签章。
24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二)作业现场管理要求
1、企业要完善作业现场的管理
(3)明确作业场所要做到:配备、监督使用劳动防护 用品(两项具体内容)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企业要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 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 害防护用品。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 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 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 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 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 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 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 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一)目的 (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监管职责和权限 (五)几条原则
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4.2.8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4.2.9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存在的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发生职业病的处理及安置情况的记录。
4.2.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验收等回执或批复文件。
4.2.11职业卫生许可证申领、职业危害申报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
4.2.12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执法记录或文件。
4.2.13 其他职业危害防治资料或文件。
4.3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中各种表格的填写,须及时、如实、认真,不得随意编造和涂改、不得随意借阅、销毁、遗弃或丢失,若需要借阅、销毁等,经申请上级批准后,方可实施。
4.4人事行政部应为公司所有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附件二)。
4.5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保存期限,因情况的不同,保存的期限分别为:4.5.1在职相关员工,通过职业健康检查,无职业异常情况的,其健康监护档案保存期限为下次体检报告出具时。
4.5.2离岗(离职、退休、调离人员),其健康监护档案保存期限为五年。
4.5.3员工若被确诊为职业病,人事行政部应将其职业病诊断档案永久保存,并留存好以下档案内容:A有资质的医院对该员工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B有资质的医院对该员工的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C公司和相关员工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D有资质的医院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E向安监部索取的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F其它职业病诊断中需要存档的材料。
4.6部门、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员工疑似职业病况时,须立即向人事行政部报告的同时,同报安监部,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外联检查诊断,并将诊断结果填写相关记录。
4.7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若被确诊为职业病,人事行政部应及时通报安监部,安监部应快速向辖区安监局报告和材料备案。
4.8档案的查阅和借用4.8.1有关部门、车间或从业人员到档案室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时,须征得部门经理和人事行政部经理的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写清所查阅的内容和目的。
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90个安监总局令全在这里
目前,总局发布部门规章90个,其中,废止24个,修订27个。
关于废改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章12个,此类规章的目标是修改或废止其它规范性文件,一经发布,其历史使命也就瞬间结束,对于业务工作来讲,没有长效作用和影响
另外,总结一下总局规章,还有很多有趣的现象:
1、最早颁布的令最早被废。
1号令和2号令同时被废止,目前没有替代令出台。
所以,现在尽管有这么多令,却没有1号令。
2、修订次数最多的总局令。
先后有4个总局令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修订,而当《煤矿安全规程》以第87号令重新颁布以后,又将所有修订它的令全部废掉。
3、最有“杀伤力”的总局令。
无疑是是89号令,一次性废止13个令。
4、最含糊其辞被废止的令。
必然是17号令,88号令真没说17号令同时废止,但听说17号令已经废止了。
职业健康体检工作总结(通用14篇)
职业健康体检工作总结职业健康体检工作总结(通用14篇)职业健康体检工作总结篇120xx年以来,水城县职业健康工作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3号令)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7号令)等法律法规,切实认真的开展了一系列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现将20xx年工作总结如下:一、基本情况全县辖33个乡镇,313个行政村,1个社区,总面积3594平方公里,总人口82万人。
全县辖区内监管企业共有343家,其中煤矿有91对(国有煤矿11对,地方煤矿80对);非煤企业有136家(砂石企业102家,砖厂34个);危险化学品企业40家(危化企业4家,焦化企业4家,加油站27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家,烟花爆竹仓库2家,氧气、乙炔生产企业2家);洗煤企业41家,水泥厂1家,其他企业34家。
厂矿企业职工总数2.3万余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总数1.78万余人,占职工总数的77.4%。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为:粉尘、高温、噪声和氟化物、游离二氧化硅等,主要分布在煤炭、建材、冶金、电力等行业。
二、工作开展情况20xx年,水城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精神,认真扎实开展工作。
(一)制定20xx年工作计划,拟定了工作计划表,明确检查时间,企业。
根据水城县创建卫生城市攻坚方案要求,制定了水城县职业危害因素重点检查项目明细表,根据检查内容对全县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企业(煤矿除外)的进行了全面检查。
(二)按照年初制定的计划,扎实开展检查工作,20xx年开展职业安全健康专项检查16家次,下达指令书12份,查处隐患81条,已落实整改74条,其余正在整改中。
开展联合检查35家次(含陪同市局检查),下达指令书25份,查出隐患184条,已经落实整改172条,其余正在整改中。
36号令和23号令简表
生产经营单 位组织安全 设施设计审 查,形成书 面报告,报 安监部门备 案。(第17 条)
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35条)
应当委 托具有 相应资 质的安 全评价 机构对 安全设 施进行 验收评 价,并 编制建 设项目 安全验 收评价 报告。 (第23 条)
向安监部门申请 处5万元以下的 进行安全设施竣 罚款。(第32 工验收。(第24 条) 条1款)
警告,并处1万 提交相应材料向 元以上3万元以 报安监部门备案 下的罚款。 (第24条4款) (第33条)
由生产经营单位 组织实施安全设 施竣工验收,形 成书面报告,并 报安监部门备案 (第27条)
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35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简表(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简表(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 23号令
报安监部门 备案。(第 13条4款)
建设项目需要试运 行(包括生产、使 处5万元以下的 用,下同)的,应 罚款。(第32 当在正式投入生产 条) 或者使用前进行试 运行。(生产、储 存危化品的建设项 警告,并处1万 目,应将试运行方 元以上3万元以 案报安监部门备 下的罚款(第 案)。(第22条3 款) 33条)
警告,可以并 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 款。(第31 条)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安全评价机 第七条规 构,对其建设项目 定以外的 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 并编制安全预评价 报告。(第9条1 款)
应当委 托有相 应资质 的设计 单位对 建设项 目安全 设施进 行设 计,编 制安全 警告,可以并 专篇。 处5000元以上2 (第11 万元以下的罚 条) 款。(第31条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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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
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
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
“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
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
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
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
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
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
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
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