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教授雷人语录,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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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各大高校教授的雷人语录
各大高校教授的雷人语录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
近段时期以来,一些高校的教授雷人语录频出,引起社会一种轰动,为此中国网教育频道整合高校教授雷人语录,看看到底有多雷。
no1: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董藩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董藩在微博上说,他对他带的研究生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当你40岁时,没有4000万身价不要来见我,也别说是我的学生”。
no2:云南大学副教授尹晓冰
云南大学副教授尹晓冰开50多万元的宝马上课、有七八个手机号码、是3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一次全国性的研讨会上,他“善意地提醒”大家称:大学教师全心投入教学是一种照亮别人的自我毁灭。
no3: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冯光华教授
“假如你想请朋友帮忙做一件事儿,你就先请他吃一顿饭,结果他没帮,那你就再请他吃一次,他又没帮,那么第三次你就别再请他了!再请他就是苕货了!”;“面试官问你有没有男朋友时,你得这么回答:我没有固定的男朋友。
”??
no4: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李若山
“和我一起毕业的许多同学大多数都成为了什么ceo,cfo,cio,cco啊之类的,总是一个c加上结尾一个o,什么?cco不知道?cheif culture officer。
我呢,是大学财务系的主任,也是个o,财务英文的第一个字母是什么?f。
然后大学是university,所以呢??ufo”;“辛辛苦苦十几年,一夜回到解放前。
”;“我们会计界有很多武林高手,这些家伙要不不出招,一出招的话,招招见血,一剑封喉。
”
no5:浙大教授郑强
“谁现在就是汉奸?北大清华的学生,因为用他们学习的知识帮外国人开拓市场,打败我们中国的企业。
”;“一个男人,只可以给自己的父母和妻子下跪,只可以对自己的老师鞠躬,绝对不应当对权贵
与金钱低头。
但如今,大多数人正好反了。
”;“要千万注意,无知的人骗起人来不得了,因为他胆子大,什么都敢说,所以说:无知才无理,我们懂一点的就不敢随便讲!”
篇二:全国著名法学院校及法学教授
全国著名法学院校及法学教授
法学院没有本科排名和研究生排名之分,一般是按照教学质量、教授的知名度、就业等等进行排名,另外法学
院的各个专业的排名情况也很重要,特别是在读研究生的时候,注意专业上的排名,如武汉大学在国际法、环境法方面是在全国遥遥领先的,北大的刑法、行政法、法理学等等,人大的民商法。
2011年全国大学法学院排名
1中国人民大学
2北京大学
3中国政法大学
4武汉大学
5清华大学
6吉林大学
7复旦大学
8中山大学
9厦门大学
1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1西南政法大学
12南京大学
13南开大学
14浙江大学
15西北政法大学
16华东政法大学
17山东大学
18北京师范大学 19华中师范大学 2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国内名校法学专业院校的不同发展历程,学科发展的侧重,特色。
一、老牌劲旅,雄风不减
中国人民大学——老牌法学强校,民商法实力最强
人大法学院是在作为“五院四系”之一的人大法律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作为老牌的法学强校,拥有宪法和行政法、刑法、民商法三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其中民商法实力最强。
名次法学院系一级国重二级国重一级博点教授数学术权威个数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是 4(1新增)一批 69 王利明、陈卫东、高铭暄等16
2 北京大学法学院是 4 一批 46 朱苏力、陈兴良、贺卫方等16
3 中国政法大学法
学院是 2 一批 100+马怀德、卞建琳、徐显明等14
4 武汉大学法学院否 2 一批 36 余劲松、余延满、曾令良等8
5 西南政法大学否 2(1新增)一批 50-李开国、李昌麟、龙宗智等6
6 吉林大学法学院否 2(1新增)二批 29 张文显、邓正来、姚建宗、霍存福4
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否 1新增二批 44 吴汉东、范忠信、覃有土等5 8 厦门大学法学院否 1 二批 28 徐国栋、邱兴隆、陈安、朱崇实4 9 华东政法大学否 1新增二批 30+何勤华、顾耕耘2(或有童之伟) 10 清华大学法学院否无自审二批 26 张明楷、张卫平、王保树等11 1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否无二批 20 公丕祥、李浩2
12 复旦大学法学院否无否(2二级) 23 李昌道、张乃根、章武生3 13 浙江大学法学院否无否(2二级) 16 林来梵、孙笑侠、胡建淼3 14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否 1 否(2二级) 13 沈四宝1
15 山东大学法学院否无否(3二级) 22 0
16 南京大学法学院否无否(1二级) 20 范健、李友根2 17 湘潭大学法学院否无否(2二级) 20 胡旭晟1
20 西北政法大学否无否(0二级) 30+陈明华、汪世荣2 注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有十余名返聘老教授。
注2:五所政法院系的专职法学教授数目只能毛估。
注3: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是否新增二级国重还有待考察,表中均计现有学科。
注4:中国政法仅有二个二级国重,即评为一级国重——略显牵强。
注5:中国政法等院系刑法未获二级国重,吉林大学却意外收获之——难道张文显发力?
注6:中南政法自称有44教授,是否少计?
注7:清华大学法学院如获得民商二级国重,其排名应攀升至第七位。
注8:本排名以重点学科和博士点的指标为主要依据,兼顾师资力量。
注9: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一级学科博士点是清华大学依权限自行审批的,非教育部审批。
注10:山东大学虽拥有三个二级博点,但无大腕,故排名相应降低。
注11:没有博点的西北政法入围主要是基于同情,另看重其教授数目较多。
结论1:从一级国重的比拼来看,人大、北大和法大已经是不争的第一集团。
结论2:武大法学院与西南、吉大,以及其后的中南、厦大法学院、华东、清华法学院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构成了第二集团。
结论3:人大、武大(或许还有吉大)仍然凭老教授支撑,未来不容乐观。
结论4:京外传统政法院系日趋衰落。
篇三:中国存在四重紧张关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
中国存在四重紧张关系
作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
连续三年参加天则的“新年期许”。
每年此刻,几度期许,几度凄惶。
说“几度期许”,是因为信心和希望尤在,则愿心愿景依旧,痴心不改。
而现实总是不如人意,可见转型跌宕,每多磨砺,需于长程谋划,故而“几度凄惶”。
今天把脉,2014年将会如何?可见的未来改革前景可能怎样?在我体察,不论最后实际结果如何,也许均与当下中国依然存在着的四重紧张关系脱不了干系。
第一重紧张关系,大家已经议论颇多。
就是此刻的中国,一个高度空前的市场化改革方案与高度的政治集权方案,同时出现。
如果说此次“三中全会”有何新意的话,可能就是赋予“市场”以基础性与决定性作用,以致经济学家们普遍欢欣鼓舞。
但是,以“中国问题”之复杂,转型之千头万绪,欲恃普京式的威权体制包揽一切来推导改革,是否真能恪尽所愿,说实话,在下颇怀疑虑。
实际上,过往三十年改革开放之颇有成效,关键之一,就在于容忍地方的积极性与创新精神。
只要不脱宪政框架,在一个统一的中国主权范围内生息,干就是了。
而且,在此种紧张的深层,隐含的是“毛体邓用”式的理路。
换言之,邓式全力发展经济、有限放开社会,但却于政治和意识形态上毫不退步的路线,其所造成并暴露出来的体制性内在巨大紧张,不仅在此未曾有所克服,实际上于今加剧了。
照此走下去,一路紧绷,愈绷愈紧,总不是个事。
到那时,要么虎头蛇尾,要么以爆炸性方式解脱。
但不论是哪种结果,皆非所愿则一。
因而,在肯认市场经济的“决定性”的同时,逐步放开思想市场和政治市场,三个市场同时建设,以缓解并终将纾解紧张,才是不二选择。
第二,当下中国,党国一体与党政一体推导下的吏治,雷厉风行,却与三十年来以法制建设来提升国家治理体系,最终形成“法治中国”这一主张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
运动式的整风,依赖强人的铁腕,可见效于一时,但如此行事本身可能就是在破坏规则,恰与制度建设上的法权主义整体追求自相矛盾。
我们看到,最近半年来,清“四风”,娱乐业箫条,饭店鞍马零落,官员们不敢大吃大喝了,大家看在眼里,赞在口上,喜在心里。
可是,明年此刻,也许又会出现宾客满堂生意兴隆的情景。
盖因整风总是一阵风,风头过了,却无制度遗产,终究会反弹。
倘若明年此刻还能维持今年的局面,乃至以后年年如此,可以说“整风”有成效,皆大欢喜。
但在我看来,也许未必如此。
人欲是控制不住的,靠强权的控制也维持不住,因为强权本身就是一种私欲。
只能靠制度,以及,以文明涵养来逐渐化育。
说到底,富强、民主与文明,是百多年来转型中国的主流历史意识和主流政治意志,就在于若无文明立国以为骨干,终究只见繁华,不见精神,脆弱得很。
将“自由立国”与“文明立国”合而为一,才能造就一个现代中国。
第三,目前基本的治道还是“以民生打发政治,以治安对付政治”,外加以行政吸纳政治,以政制反制政治。
换言之,仅就前两项目来看,大众政治诉求焕然,要求循沿法权主义程序排遣,而现实政治既不愿、也不能提供这样的程序,于是,将它们归结为“民生问题”,结果出现了“以民生打发政治”这一治道安排。
例如,从今年1月1日开始,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提高了10%,全民欢呼。
昨晚接到老家电话,据说不少老人家奔走相告,絮叨一定要多活几年。
为什么?因为钱多了,尊严仿佛水涨船高,舍不得,人性之常,人情之常也。
这是好事。
但是,另一方面,我还是要说,这是典型的低人权情境下,以有限提升民生福利来转移政治关注,而终将政治打发掉的行政措置,近期有效,长期无效。
为什么,因为福利和民生需求,是无底洞,永远不会餍足的。
至于打击“大v”以及对于自由派和市场力量的打压,表现的是“以治安对付政治”这一脉理路,说明的还是不曾、不愿开放思想市场和政治市场,导致两相抵牾,有以然哉。
而无论是“以民生打发政治”还是“以治安对付政治”,暴露的问题就是,公共权力的正当性来源没有解决,则一切悬吊吊的。
“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凡此提法饱含善意,但是根本问题未曾触及,那就是“权为民所赋”无着落。
换言之,“主权在民”这一根本政治正当性如何落实为展现选举权的人民赋权方式,这个问题一天不解决,则权力一天不得安生。
其结果就是,中国有强大的政府,但却无稳定的政权,而时刻需要维稳,使得政权时刻处在权力正当性的恐惧当中。
本来,以经由选举而赋权的“政府的周期合法性”,展现和换得“政权的永久正当性”,是大众民主时代最为精辟的治道,其基本的预设则是:这国家是人民的,主权在民,而非私人的天下。
在此不愿松口输诚,却抱定“永葆红色江山”云云,则一切没法谈!
自1978年12月启动“第三波改革开放”至今,转眼35年飞逝,而这一波改革开放的势能和愿力,基本耗尽,亟需启动新一轮改革开放。
此时此际,瞻望未来,我的新年期许是,尽快启动“第四波改革开放”,其重心在于落实“权为民所赋”,解决权力的正当性来源问题。
此次三中全会“决定”,给我们提供了“谨慎乐观”的文本依据,仿佛有开启“第四波改革开放”的架势,就看执行力如何了。
果真照此走下去,善哉!
问题在于,执行力愈强,则上述“毛体邓用”模式的内在紧张愈显,怕是一绷紧了,就会回头的。
这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却又是它的内在理路所决定了的。
当然,“权为民所赋”的政制和法制落实,乃至于“人民出场”式的落地愿景,属于远景,十年之内恐无希望。
但前景在此,终究要解决才是。
不说不快,但愿彼此好自为之,则生民万幸。
篇四: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张明楷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解释,而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并不仅仅是用语界限问题。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其理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扩大解释(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就成为重要问题。
关于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从理论上可以列举许多:其一,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其二,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其三,从与立法者的意思的关系上说,扩大解释,是为了使立法者的意思明确化;类推解释,是在立法者的意思之外主张解释者自己所设定的原理。
其四,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界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
其五,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尽管如此,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仍然难以区分。
例如,“卖淫”是否包括同性之间有偿的性行为、“同居”是否包括通奸行为、“财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就存在疑问。
笔者认为,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考虑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
一个行为的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将其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大,但如果行为离刑法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越远,则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小。
因此,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做出扩大解释的可能性就越大。
但是,如果行为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不管处罚的必要性有多高,也不得解释为犯罪。
因为即使危害再严重的行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可罚性告知国民,就不得对该行为定罪科刑。
“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大体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一般人都能预想到的含义(核心部分);第二种情况是一般人都难以想到的边缘部分;第三种情况是上述二者的中间部分。
在第一种情况下应当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在第二种情况下原则上应否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对于第三种情况,则应通过考虑处罚的必要性来决定。
例如,盗窃、诈骗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具有处罚的必要性,所以,对“财物”有作广义或扩大解释的必要性。
第二,要通过一般人的接受程度来判断是否会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进而判断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一种解释结论能否被一般人接受,常常是判断解释结论是否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的重要线索。
因为当解释结论被一般人接受时,就说明没有超出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当一般人对某种解释结论大吃一惊时,常常表明该解释结论超出了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例如,旧中国与国外刑法都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为:“无故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但仍不退出。
”我国的新旧刑法均只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表述,但刑法理论千篇一律地将本罪定义为“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
然而,将不退出解释为“侵入”是存在疑问的,可是人们却习以为常而没有异议。
由此看来,一种解释结论被人们接受的程度是一个重要问题。
但要强调的是,就某种解释结论而言,不仅要考虑刑法学家、司法人员的接受程度,更要考虑一般人的接受程度。
因为一种解释结论能够被一般人接受,就意味着这种解释结论没有超出其预测可能性。
犯罪可以大
体上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
一般人容易认识自然犯的可罚性,故对有关自然犯的法条作扩大解释,不致侵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一般人难以认识法定犯的可罚性,故对有关法定犯的法条作扩大解释,容易侵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所以,相对于对有关法定犯的法条的扩大解释的允许程度与范围而言,对有关自然犯的法条的扩大解释的允许程度与范围,可以略为缓和、宽泛。
第三,解释结论与刑法的相关条文内容以及刑法的整体精神相协调时,不宜认定为类推解释。
当扩大解释与相关条文产生冲突,与刑法的整体精神相矛盾时,很容易形成类推解释。
例如,当刑法条文一直明确将两种现象分别规定时,如果某个分则条文只是规定了一种现象,那么,原则上就不能将没有规定的另
一现象解释成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现象,或者说不能将该分则条文的规定扩大解释为其没有规定的现象,否则,会被人们视为类推解释。
例如,刑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准自首的主体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第二款规定的对象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第四百条规定的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这说明,刑法严格将罪犯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区别。
因此,当刑法明文将犯罪主体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时(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不能将“罪犯”解释为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否则便有类推解释之嫌。
不过,刑法对“犯罪分子”、“犯罪的人”、“有罪的人”的规定,则并不限于已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的罪犯,因而可能包括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
这种解释不是类推解释,甚至不是扩大解释。
再如,将盗窃罪、诈骗罪对象的“财物”解释为包含财产性利益,与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等)是协调的,不会产生任何矛盾。
又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是将“同居”与“结婚”并列规定的,而且法定刑相同,这表明“同居”与“结婚”的危害相当。
如果将通奸行为解释为“同居”,则意味着通奸与结婚行为相当,这显然是不协调的。
第四,某种解释结论符合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事实,因而符合刑法用语含义的发展趋势时,不应认为是类推解释。
任何用语的含义都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而变化的。
当社会生活中仅有女性向男性卖淫时,将“卖淫”解释为“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即可。
当社会生活中出现了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的事实时,解释者就不能固守先前的解释结论,而应将“卖淫”解释为:“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异性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
”但是,当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同性恋现象时,法官必须重新将“卖淫”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他人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
”概言之,社会生活事实发生了变化,相关的用语含义也随之发生变化。
这种随着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与用语含义的发展趋势所作的解释,不能称为类推解释。
因此,组织男性为男性提供性服务的,当然成立组织卖淫罪。
第五,某种解释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应当根据本国的刑法及其用语进行判断,而不能根据外国刑法用语得出结论。
例如,日本学者牧野英一认为,具有事务管理可能性的利益或价值也是财物,根据这一学说(事务管理可能性说),像债权这样的权利也是财物。
这种观点之所以没有得到日本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普遍认可,是因为日本刑法明文将财产罪的对象区别规定为财物与财产性利益。
既然如此,当然不能认为财产性利益属于财物。
不难看出,日本等国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之所以认为“财产性利益”不包含在“财物”的概念中,是因为其刑法明文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并列规定。
在我国刑法没有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并列规定的情况下,就不可能照搬日本的解释。
直截了当地说,在刑法明文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情况下,不可能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但在刑法没有明文区分
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情况下,反而可以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
反过来也能说明这一点。
例如,德国、日本刑法没有规定抢夺罪,而是将通常的抢夺行为解释为盗窃,将利用机动车抢夺的解释为抢劫。
用我们的眼光来看,德国、日本的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似乎在进行类推解释,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因为在刑法没有规定抢夺罪的情况下,完全可能将抢夺行为解释为盗窃或抢劫。
再如,我国刑法常常将伪造与变造并列规定,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伪造并不包含变造(但也有例外)。
但俄罗斯刑法分则条文只使用伪造概念而未使用变造概念,但刑法理论仍然认为伪造包含变造,而这种解释并不被认为是类推解释。
所以,在国外属于类推解释的,在中国不一定属于类推解释;反之亦然。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某种解释是类推解释还是扩大解释,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用语含义问题。
换言之,某种解释是否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要通过权衡刑法条文的目的、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刑法条文的协调性、解释结论与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刑法用语的发展趋势等诸多方面得出结论。
在许多情况下,甚至不是用语的问题,而是如何考量法条目的与行为性质,如何平衡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的问题。
相同类型的行为,既可能因为其处罚的必要性小,而不被解释为犯罪,也可能因为其处罚的必要性大,而被解释为犯罪。
所以,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并无绝对的固定界限,只有相对的区分标准。
哲学诠释学的方法论问题———哈贝马斯与伽达默尔之争
作者:龚群文章来源:文化研究网点击数:46 更新时间:2005-12-23
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诠释学问题一直是国内哲学界所关注的一个热点。
然而,从传统的诠释学到哲学诠释学,恰恰是从作为方法论的研究到作为本体论的研究过程中产生的。
那么,哲学诠释学是如何对待方法论问题的?这里我将结合伽达默尔与哈贝马斯的有关论争,来讨论这一问题。
一
要知道伽达默尔对待方法论的态度,我们可看看他的哲学诠释学的奠基性著作《真理与方法》。
伽达默尔在该书的第二版《序言》中说:“像古老的诠学那样作为一门关于理解的‘技艺学’,并不是我的目的。
我并不想炮制一套规则体系来描述甚或指导精神科学的方法论程序。
??因此,精神科学的方法论问题在此一般不予讨论。
”①很清楚,方法论在伽达默尔的诠释学中,是没有地位的。
伽达默尔对方法论的排斥,是在科学方法论在一切领域中具有弥漫性影响的现代思维背景下的选择。
他所做的是,通过在本体论方面的突破性进展,使人们从方法论的执迷中醒觉过来。
但是,我们要看到“真理”与“方法”之争,又是现代逻辑经验主义和现象学的先验主义的一种根本性分歧。
逻辑经验主义的逻辑方法论在其本性上就是自然科学的科学方法论。
在他们看来,科学命题是对事实进行描述的命题,是有意义的命题,而美学命题和伦理学命题,只是表达某种情感或态度,因而是没有意义的命题。
因此,在逻辑经验主义的视野里,在哲学领域里就没有美学与伦理学的立足之地。
因此,哲学领域里的现代科学方法论所导致的结果,不是达到真理,而是取消真理。
很清楚,我们遇到了两种不同的解释与理解的模式。
一方面,流行于科学家之间的实证主义式的自我理解,从实证主义的立场,把因果性规律看成是科学探究的基础。
同时,这种单一性的科学方法论已经获得无可争议的成功,这种探究的方法已经从自然科学领域扩展到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等学科。
另一方面,历史的解释科学,从19世纪以来的传统延续下来,不再以科学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