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灾害 第六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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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所进行的各类水利规划中的一项专业规划。它是指在江河流域或区域内,着重就防治洪水灾害所专门制定的总体战略安排。防洪规划除了应该重点提出全局性工程措施方案外,还应提出包括管理、政策、立法等方面在内的非工程措施方案,必要时还应该提出农业耕作、林业、种植等非水利措施意见,作为编制工程的各阶段技术文件、安排建设计划和进行防洪管理、防洪调度等各项水事活动的基本依据。防洪规划和其他各项水利规划一样,是水利监督和和管理事业中一项重要的前期工作。
一、防洪规划的指导思想和作用
(一)防洪和规划的指导思想
防洪规划必须以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国土整治以及国家社会以及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为规划依据,从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结合中国洪水灾害的特点,体现在规划的指导思想上,可以概括为正确处理八方面的关系。
1.正确处理改造自然与适应自然的关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防治洪水的要求越来越高,科技水平和经济实力的提高是我们有能力防御更恶劣的洪水灾害。但另一方面洪水的而发生和变化是一种自然现象,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如果违背自然界的必然规律,人类活动有时会成为加重洪水灾害的新因素。所以防洪建设既要为各方面建设创造条件,也要考虑防治洪水的实际条件和可能。
2.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局部要服从全局,全局也要照顾局部的利益。正确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和相邻地区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协调各类矛盾。
3.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近期与远景的关系
认真进行不同时期防治洪水标准的分析、投入产出分析、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分析。在兼顾长远发展的前提下,重点解决近期最迫切的问题。
4.正确处理点、线、面治理的关系
则就是要妥善处理骨干河道与面上治理的关系,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建设的关系,工程建设的巩固完善与更新改造的关系,使各项水利设施有机配合,全面发挥工程效果。
5.正确处理一般洪水与特殊洪水的关系
规划中除了要对设计标准下的洪水作出正常防御措施方案,还要对超标准洪水或可能最大洪水制定预案,以保障重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把整体损失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6.正确处理蓄、滞、泄的关系
防治洪水要因地制宜地采取“蓄泄兼施”的方针,处理好蓄、滞、泄的关系。结合水资源的综合利用,调蓄、控制上中游洪水,充分利用河道宣泄能力,按牺牲局部保护全局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临时分蓄洪区,分滞超额洪水、洪量,以防止大洪水造成大面积的毁灭性灾害。
7.正确处理除害与兴利的关系
综合治理,综合利用,防治洪水必须根据洪水碱(渍)各种灾害内在的规律,统筹研究,防止顾此失彼;防治水害要尽量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相结合,充分发挥工程与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8.正确处理水利工程措施与其他措施的关系
正确处理水利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水利措施与农业、林业等非水利措施之间的关系。
(二)防洪规划的作用
1.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流域的水利建设大都涉及防洪和、治涝、灌溉、发电、航运、城乡供水和水资源保
护等其中一向以上的任务要求。防洪规划就是统筹研究上述防治水害和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的总体战略安排。防治洪水与其他任务要求既有结合的一面,也有互相矛盾的一面。因此,防洪规划一般都和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同时进行,使单项防洪和规划成为拟定流域综合治理方案的依据,而拟定的综合治理方案又对防洪规划进行必要的调整,达到各项治理任务之间的相互协调。一般在洪水灾害较为突出的江河,往往防治红都会是综合开发水资源的首要任务和先决条件,要求首先单独编制防洪规划。单独编制防洪规划必须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在工程措施上留有与其他任务相协调的调整余地。
2.国土整治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是一个洪水灾害较严重的国家,防治洪水时国土整治规划中治理环境的一项重要的专项规划。它既以国土整治规划提出的任务要求为依据,又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土整治规划的安排,如拟定区域经济发展方向、城镇布局和一些重大设施安排等,起到约束作用。
3.国家和地区安排水利建设的重要依据
为使规划能更好地为不同建设时期的计划服务,通常需要在规划中确定近期和远景水平年。一般以编制规划后10~15年为近期水平,以编制规划后20~30年为远景水平,水平年的划分应尽可能与国家发展计划的分期一致。
4.防洪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作的基础
在规划过程中,一般要对近期可能实施的主要工程兴建的可行性,包括工程在江河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工程建设条件、大体规模、主要参数、基本运行方式和环境影响评价等进行初步论证,使以后阶段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有所遵循,并深入研究工程的重点问题,为工程决策提供依据。
5.进行水事活动的基本依据
江河河道及水域的管理、工程运行、防洪调度、非常时期特大洪水处理以及有关防洪水事纠纷等往往涉及不同地区、部门的权益和义务,只有通过规划,才能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还规定:“经批准的规划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这些规定确立了防洪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使防洪规划在水利建设和管理的各个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二、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后使防护对象达到的防洪能力,一般以防护对象所能防御的一定重现期的洪水表示。
防洪和标准的高低,要考虑防洪对象在国民经济中单位的重要性。我国许多受洪水威胁地区,人口稠密,财富集中,又是交通枢纽,一旦被洪水淹没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带来严重的社会影响,所以要求达到的防洪标准往往很高。但防洪和标准的选定还要取决于人们控制自然的实际可能性,包括工程技术的难易、所需投入的多少等。一般说,要求通过控制使其完全符合人们的愿望是难以做到的。进行防洪治理,只能根据一定的投入,力求最大限度地适应各方面的需求,并能使可能受到的损失和影响限制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所能承受的风险之内。防洪标准越高,需要的投入越多,承担的风险越小。相反,标准越低,投入约好,承担的风险越大。因此采用的防洪标准实质上是国家在一定是其中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的具体体现,要在防洪规划中根据任务要求,结合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状况和工程条件,通过经济技术论证选定。
1949年以来,我国各有关部门曾对所管理的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先后做过一些规定水利部根据国家要求,在各部门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经济发展状况,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标准》(GB50201—94),作为强制性标准已经办法实施。
国家防洪标准对城镇、乡村、工矿企业、民用机场、文物古迹和风景区以及位于洪泛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