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精选有关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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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坚持以邓小平同志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思想理论为指针,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依据,把日常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协调,依法监督,使全校教育行政工作逐步走上法制轨道。

二. 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小学管理规程>>、<<小学德育纲要>>、<<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消防法》等,以及国家教委、省、市有关业务部门的规章和条例。

三、校长要带头执行和正确理解上级有关教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并联系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按时按要求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四、后勤校长负责学校重要的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学校管理及学生管理,对教师进行考核和奖惩。

五、按照职能要求,各部门依法管理责任。

六、总务负责拟订和实施年度学校后勤计划、管理基建、维修、绿化、设备等工作。

七、所有教师认真学习法律,依法办事。

八、违法制度的教师将取消评优资格。

为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自觉强化内外监督,树立公开、透明、高效、廉洁的形象,制定计划生育条例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树立服务意识。

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按照“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的服务方式,集中在计生便民服务大厅办理。

二、树立诚信意识。

开展“诚信践诺”建设,把服务承诺制度化、规范化,规定的坚决执行,承诺的切实兑现,群众利益受到损失的给予相应补偿,真正树立起诚信的良好形象。

三、树立市场经济意识。

切实为主体提供良好服务,限制不正当竞争、消除各种腐败现象,提高计划生育办事效率。改变多年来习惯的“管”字当头的工作思维和方式,转变职能,

变管理于服务,强化公共服务意识,将“执政为民”理念落实到经济工作的方方面面。

四、树立公开透明意识。

计划生育条例公开、透明,道德自律转变为法律强制,保证计划生育条例的设定公开透明。

五、树立法治意识。

彻底根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各种官僚主义现象,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县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县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法应有明确的年度计划,我局每年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法计划,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学习计划应当包括学法目的、学法形式、学法内容、学法范围和学法时间等。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增长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要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以个人自学为主,结合培训、以会代课、法制讲座、案例分析、观看法制影视作品等多种形式开展。

第五条法制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宪法、行政诉讼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国家基本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标准和技术法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等。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对执法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内容应组织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第七条新到及转岗工作人员要进行执法上岗前的培训和考试,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执法;对当年发布的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及时安排学习并对全员轮训一遍。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应有详细的学习讨论记录和组织实施资料。执法机构应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

第九条学法情况列入对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和晋升职务的重要内容,未按照年度学法计划完成学法任务的,其年度考核等次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县卫生局法规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县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规是指:

(一)代县人民政府起草,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卫生法规草案;

(二)代县人民政府起草,由县人民政府发布或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卫生规章草案;

(三)代县人民政府起草,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卫生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四)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我局法规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分别承办的原则。

第四条我局法规工作应当遵循《立法法》确立的立法原则,并根据全县卫生工作实际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三)公开透明,鼓励和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参与;

(四)结合实际,突出县卫生工作特点,原则上不重复上位法规定;

(五)制定与清理并重,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依据保持一致。

第五条卫生法规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并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我局的法规工作。

第七条机关各股(室)按各自工作职责和本规定负责相关的法规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机关各股(室)根据工作需要和本规定,于每年的10月前提出下年度的立法项目建议。立法项目建议应包括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依据、立法的主要内容、相关立法的情况、立法的时限等内容。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所指的立法项目建议需同时提供立法经费预算。

第九条医政股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对各股(室)立法项目建议进行初步审查和协调,组织拟订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局务会审批后实施。

拟订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时,应当听取各县(县、区)卫生局、机关有关股(室)、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意见。

第三章起草与审查

第十条列入我局立法计划,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所指的法规草案,由我局统一起草,成立由局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和起草机构,医政股牵头,有关业务股(室)具体负责;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三)、(四)项所指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卫生综合性的文件由医政股组织专人起草,属于卫生专项性的文件的由承办业务股(室)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法规送审稿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主要制度、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送审稿的每条内容均应有说明本条内容的提示语。

第十二条起草法规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经调研论证,修改基本成熟的法规草案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的问题要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必须记录在案,具体由承办股(室)负责;涉及到法律、政策等方面的问题,由医

政股负责把关。以局的名义征求意见的,由承办股(室)会同医政股办理;在局内征求意见的,由承办股(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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