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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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
大约在BC26C的黄帝时代,中国开始出现了法律的萌芽
之后到了BC21C的夏禹、夏启之际,中国出现了真正的最初的法律
从此,中华民族告别了“天下为公”的原始社会,进入了“天下为家”的阶级社会。

可以说,夏朝的法律制度奠定了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基础。

第一节
1、法律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当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出现了法律。

之前都是更多以社会道德和习惯来断定。

“伏羲女娲不设法度”“神农无制令而民从”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会有多余的产品,足够让一部分人富足,让一部分人贫困,同时也可以养的了自己部落之外的人—奴隶。

这就促使私有制的产生,同时也引得人们之间开始产生矛盾,原有的习俗与惯例没有办法再去调和,因此给了法律产生的契机。

可以说,这也是一种体现奴隶主阶级维护自身的表现。

当夏朝成立了以后,法律才是第一次真正被设立,并以国家力量为保证得以实行。

这也是说明夏朝是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的上限。

2、奴隶制法律制度的特点:
(1)体现战争的影响:
A、刑罚起源于战争(《国语·鲁语》:大刑用甲兵)战争被视作最大的刑罚
B、刑法起源于战争(出师之前的誓词,即为最初的军法)
C、司法官起源于战争
(2)改造习俗、惯例
(3)突出首领的权威
(4)重视家族关系
(5)强调以刑弼教
(6)注重农业管理
第二节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夏朝的立法制度
立法思想:以“天命观”为核心的“奉天伐罪”的立法思想。

法律形式:习惯法、国王的命令(誓&命)、刑、典(礼仪方面)
主要法令:《甘誓》(中国保存至今最早的军令,夏朝启率军讨伐有扈氏)《禹刑》
《洪范九畴》(行政大法)
二、夏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原则:
1、“与其杀不辜,宁杀不经”
如果不能确定,就不可以随便定罪
2、“歼厥渠魁,胁从罔治”
区分首从犯,大恶必诛。

刑罚制度:死刑、肉刑、流刑、赎刑
3、主要罪名:昏、墨、贼(皋陶)---- 处以死刑
威侮五行
怠弃三正(乱常)
不孝
三、夏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夏王----大理
狱政制度:圜土产生(初期的监狱)
第二章商和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商朝的立法制度
立法思想:君权神授,替天行命;
天讨有罪,恭行天罚
法律形式:习惯法、王命、刑、典、彝(常法)
主要立法:《汤誓》、《汤刑》、《官刑》(用来惩办犯罪的官吏)
二、商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
1、缵禹旧服,兹率厥典
商汤王左相对商汤的劝勉之词,也是商朝初年的行政与刑事原则。

2、建中于民,以义制事
在百姓中建立正义,以裁夺事情。

(二)刑罚制度
1、死刑
2、肉刑
3、徒刑(强迫劳作)
4、流刑(流放)
(三)主要罪名
1、矫诬上天
2、不从誓言
3、不吉不迪
4、颠越不恭(不尊敬皇帝)盘庚所立,涉及子孙
5、暂遇奸佞
三、商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资料所限,一般是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
于此,则妻妾有别,嫡庶有别,减少继承上的纠纷(多用于王室)
四、商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国王是元首,所有大权归属,下设贞人协助。

2、监狱:圜土
第二节、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西周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1、“敬天”、“保民”
天命靡常,唯德是辅提出这一思想的原因
2、“明德慎罚”
3、“亲亲”:亲近以父母为代表的亲人
“尊尊”:尊重君主等
(二)法律形式
1、习惯法
2、国王的命令(誓、诰、命、遗训)
3、刑(法)
4、典(行政)
5、故事(判例)
(三)礼
礼起源于远古时期的祭祀活动,后经夏、商、西周改造整理后,开始成为调整奴隶制社会关系的规范。

传说中,对“礼”贡献最大的是周公,有“周公制《周礼》”这样的说法。

礼的内容十分广泛,有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体现着“亲亲”、“尊尊”的精神。

礼的作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与刑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四)主要的法令
1、周文王之法
2、《牧誓》(周武王讨伐商纣王于牧野,声称不会杀投降的士兵)
3、《九刑》
4、《吕刑》(治民必须以德教为本)
二、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
1、因时因地制宜
2、矜老恤幼赦愚
3、有旨无简不听
4、罪疑惟轻
5、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宽严适中
7、轻重诸罚有权
(二)刑罚制度
1、旧五刑
2、其他刑罚(组成西周9刑)
(三)主要罪名
1、犯王命
2、不从王命
3、不孝不友
4、群饮
5、寇攘奸宄
6、杀越人于货
7、矫虔(敲诈)
8、贼、藏、盗、奸
9、五过之疵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物权制度
1、土地所有权
土地“王”有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确切说来应是土地国有制
2、对奴隶和牛马的所有权
(二)契约制度
1、买卖的契约
“听买卖以质剂”买卖/借贷关系成立的凭据,诉讼时的证据2、借贷契约
“听称责以傅别”
(三)婚姻家庭制度
1、结婚制度
(1)设立婚姻的管理机关—媒氏
(2)贯彻同性不婚原则
(3)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4)限定最迟的结婚年龄
(5)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6)经过六礼
2、休妻制度
7出7去 & 3不去
3、家庭制度
父权制
夫权制
(四)继承制度
父死子继
嫡长继承
四、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周王—大司寇—小司寇—士官
(二)诉讼制度
1、起诉
2、侦查
3、审理
4、判决
(三)狱政制度
圜土,大司寇主管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经济改革
(一)齐国的经济改革
齐桓公任用管仲实行“作内政而寄军令”&“相地而衰征”,同时“通商惠工”。

(二)晋国的经济改革
晋惠公6年,作爰田,作州兵。

(三)鲁国的经济改革
初税亩;作丘甲
(四)楚国的经济改革
书土田,量入修赋
(五)郑国的经济改革
郑国执政子产“田有封洫”;作丘赋
实行惠商政策
二、春秋时期的主要立法
(一)郑国的主要立法
1、铸刑书
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用竹刑
大夫邓析所作。

(二)晋国的主要立法
1、为“被庐之法”
2、定“夷蒐之法”
3、制刑书
4、铸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三)楚国的主要立法
1、作“仆区之法”
2、制“茅门之法”
3、订“鸡次之典”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申明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精神。

2、萌发了新兴地主阶级“事断于法”的司法原则
3、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战国时期的重大改革
(一)李悝在魏国的改革
1、实行“尽地力”、“善平素”等法令
2、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的政策
3、制定《法经》
(二)吴起在楚国的变法
1、废除世卿世禄制
2、将旧贵族迁到边远的地区
(三)商鞅在秦国的改革
1、明法重刑,严禁奸乱
2、重本抑末,奖励耕织
3、以功赐爵,取消世卿
4、集中乡邑,推行县制
5、废除井田,承认私田
6、统一度量,平正权衡
7、改法为律,扩充法典
二、战国时期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1、事断于法
管仲最早提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于法”
2、刑无等级
商鞅最早提出
韩非进一步发掘:“法不阿贵”
3、重型轻罪
商鞅提出
4、厉行农战
从立法到行政都鼓励、保障农事和军事,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

5、法布于民
(二)主要法典的名称
齐国:国禁楚国:《宪令》燕国:《奉法》
韩国:《刑符》赵国:《国律》秦国:《秦律》
(三)立法的特点
1、立法的范围有所扩大
2、刑罚制度有所扩充
3、法律内容已属封建性质
三、魏国的主要立法
1、《法经》是李悝在总结了各国立法的基础上所推出的一部法典,可以说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对后世的秦汉立法影响极大。

2、一般说来,《法经》共有6篇。

3、《法经》的特点:a、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b、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统治秩序c、体现了法家的重刑思想d、反映了封建的等级特权制e、创立封建法典编纂的体例与内容
四、秦国的主要立法
1、《睡虎地秦墓竹简》
2、秦国的法律形式:律(主要的法律形式)、令(国王的命令)、课(考核标准)、程(关于工作标准和额度)、式(官府办事细则和公文格式的法规)、法律答问(政府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也可以作为法律)、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
3、秦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1)刑法原则
A、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的能力
B、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C、数罪具发,各刑相加
D、对教唆犯、累犯、共犯加重处刑
E、诬告反坐
F、自首减刑
(2)刑罚制度
死刑、肉刑、徙刑、迁、逐、罚刑、赎刑
(3)主要罪名
伪听命书(假意听从秦王命令,其实不听从)
矫丞令(级别低的冒充县级官员)投书(投匿名信)
盗徙罪(擅自移动土地的界标)
逋事(逃避徭役)
乏徭(未服满应所服的徭役)
犯令(违犯命令)
废令(不执行命令)
论狱不直(断案不公)
纵囚(故意开释罪犯)
失刑(审判官因过失而量刑不当)(4)民事法律制度
1、调整买卖借贷关系
2、规定家庭婚姻制度
A、娶妻要报告官府
B、不可以娶逃逸的女子为妻
C、允许平民与奴隶结婚
D、允许男子入赘
E、休妻要报告官府
F、维护家长特权
(5)秦国的司法机关
1、司法机关
秦王---廷尉
郡守、县令----司法属吏
2、诉讼制度
控告(官府接受非公室告)-- 侦查–审理–判决
第四章、秦汉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秦朝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1、君主独断、法令由一统
2、皆有法式,事截决于法
3、严法苛刑,乐以刑杀为威(二)立法阶段
1、秦始皇阶段
2、秦二世阶段
(三)法律形式
基本和秦国一样
秦始皇把其命令称之为制、诏(四)立法的特点
1、维护皇权
2、律文繁密
3、刑罚严苛
4、株连广泛
二、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增加了具五刑
主要罪名:告言皇帝居处;兼方不验;妄言;诽谤;妖言;非所宜言;偶语诗书;以古非今;挟书;见知不举;失期;阑入禁地;行驰道;
三、秦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
保护公私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的收益
四、秦朝的司法、监察制度
皇帝—廷尉
郡县长官
◇监
jian

c h a
制度:中国封建的监察制度从秦朝的时候确立
(中央)御史大夫—监察百官(地方)御史
第二节汉朝的法律制度
一、汉朝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1、西汉初期:轻徭薄赋,约法省

2、西汉中期:德主刑辅,礼法并

(二)礼法活动
1、宣布约法三章
2、制定《九章律》
3、制定《军法》
4、制定《章程》
5、制定《傍章律》
6、颁行吕后二年律令
7、制定维护统治秩序的单行律

8、废除秦朝所制定的某些苛法
9、制定《越宫律》(宫廷警卫的
法律)
10、制定《朝律》
11、制定加强君主集权的单行
律令
12、制定三互法
(三)法律形式
1、律(比较正式)
2、令
3、科
4、比(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
例)
5、程(关于工作标准和额度的法
规)
6、法律解释:学者、官员提出(杜
周、杜延年/郑玄)
二、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
1、以始犯法时的罪令入罪
2、老、幼、残、妇犯罪减免罪行
3、贵族及有爵者犯罪减轻刑罚
4、实行上请
5、自告减免刑罚
6、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7、区分共同犯罪中的首犯与从

8、一人犯数罪,以重罪论之
9、累犯加重
10、诬告反坐
11、允许正当防卫
12、亲亲得相首匿
(二)刑制改革
汉文帝除肉刑-------免除劳动力的破坏
把一些别的残酷的刑罚给废除或有所减轻意义:进一步消除了奴隶制法制的残余,从旧五刑走向新五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三)刑罚制度
死刑、肉刑、徒刑、迁刑、罚刑、赎刑
(四)主要罪名:
1、降、判、谋反
2、不敬、大不敬-------最严重
3、矫制、矫诏
4、欺漫、诋期、诬罔
5、无籍入宫殿门
6、通行饮食
7、腹诽
8、漏泄省中雨
9、乏军兴(延误军人和军用物资
的调集)
10、非正
11、事国人过虑
12、不孝
13、禽兽行
三、汉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1、保护官司土地和财产的所有

2、规定契约制度(买卖、借贷、
租佃)
3、实行以“六礼”为表现形式的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一夫一
妻多妾,同姓不婚,赘婚;家
庭:父权制,夫权制;父死子
继(先嫡)
四、汉朝的司法、监察制度(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皇帝
廷尉
2、地方:郡县的长官
(二)诉讼制度
A、起诉
B、审讯(治狱)
C、上报
D、判决
E、乞鞠
F、录囚
G、执行(一般在秋季)
(三)监察制度
御史大夫
御史中丞
刺使(地方)
司立校尉(负责京师地区官吏与
治安)
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1、三国时期的立法思想
礼虽重要,刑亦急需
曹魏: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蜀汉: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

2、两晋时期的立法思想
纳礼入律
二、主要立法
1、三国时期
(1)魏国的《魏律》
(2)蜀国的《蜀科》
(3)吴国的《科条》
2、两晋时期
(1)《晋律》(又称“泰始律”)(2)《晋令》,行政制度的法规
3、南北朝时期
(1)南朝宋、齐沿用《晋律》
(2)南梁的《梁律》
(3)南陈的《陈律》
(4)北魏的《北魏律》
(5)东魏的《麟趾格》
(6)西魏的《大统式》
(7)北周的《大律》
(8)北齐的《北齐律》
三、法律形式和法典体例的变化
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区分律、令
(2)改科为格
(3)提高式的地位
(4)发展法律解释
法典体例:篇目适中第二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确立重要的刑法原则
1、确立“八议”原则
《魏律》最先确立,依据是周礼的“八辟”
2、确立“减轻妇女从坐”的原则
3、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的确立
4、确立“官当”原则
(二)发展刑罚制度
宫刑也被废除
(三)设立重罪十条
《北齐律》
二、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契约制度
券书 or 文券(买卖、借贷)
(二)婚姻家庭制度
良贱不可通婚
士庶不可通婚
强行早婚
重视家庭伦理
第三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监察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一)增设律博士
三国时期,魏明帝时期设立,作为廷尉的属官,负责教授和保管法律(二)设立军事审判机构
(三)改廷尉为大理寺
(四)确立地方三级审判体制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的
特点
(一)皇帝亲自断狱
(二)确立“登闻鼓”直诉制度(三)实行严酷的刑讯制度
(四)创设死刑奏报制度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监察机关的
发展
(一)扩大御史台的职权
(二)废除司隶校尉
第六章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隋朝BC618被推翻)
(唐朝同年建立)
第一节隋朝的立法
一、隋朝的立法制度状况
(一)立法思想
1、安上治人,莫善于礼
2、取适于时,留心损益
(二)主要立法
1、《开皇律》确立新五刑
2、《大业律》
二、隋朝改进司法的措施
1、限制刑讯
2、允许逐级上诉
3、司法机构在审判的时候必须写律文
4、要求地方官必须学习法律
5、规定由大理寺核实死刑案件,而且必须经过奏准后才可以实行。

第二节唐朝的法律制度
一、唐朝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立法需宽简、适时、划一、稳定(二)立法活动
1、宣布“约法十二条”
2、颁行新格五十三条
3、制定《武德律》
4、制定《贞观律》唐律定型化的标志
5、制定《永徽律》和《永徽律疏》
6、制定《开元律》和《开元律疏》
7、编纂《唐六典》我国保存至今最早
的一部行政法典
8、编订《大中刑法统类》
(三)法律形式
1、律
2、令
3、格
4、式(章程,规则)
(四)其他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502条
特点:规范详备;科条精简;用刑持平;一准乎礼
历史地位:1、封建立法的楷模2、中华法系的典型
二、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
1、贵族、官僚及其亲属犯罪减免刑罚
E.g. 八议
2、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
3、自首减免刑罚
4、同居有罪相为隐
5、区分私罪与公罪
6、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7、区分共同犯罪中的首犯和从犯
8、对更犯加重处刑
9、数罪并罚
10、类推
11、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处理
12、与《名例》不同者,依各篇之本条
(二)刑罚制度
1、五刑: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三)罪名及与之相关的内容
1、规定“十恶”
2、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3、维护吏治
4、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5、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三、唐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1、保护公、私土地的所有权
2、保护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3、唐朝的买卖契约成为“市券”,借贷契约成为“契”
四、唐朝的司法监察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法司)
地方司法机关:州县两级,刺史负责制(有时也有别的小官)
中央监察机关是御史台“耳目之司”
第三节五代的法制概况
立法思想:治乱世用重典,立法从快从简
《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同光刑律统类》《天福杂敕》《大周续编敕》
特点:1、法条奇重
2、刑罚严酷
第七章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宋朝的法律制度
一、宋朝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1、德刑并用,加强集权
2、义利均重,理财为急
(二)立法活动
1、编纂《宋刑统》中国第一部刊版印
刷的封建法典
2、编敕(编纂皇帝所颁的敕文)
3、编例
4、编订条法事例
5、编订申明、看详、条贯
(三)法律形式
基本与唐代相同,但律专指《宋刑统》敕、令、格、式
二、宋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重法地”和“盗贼重法”的设立
(二)刑罚制度的变化
1、设立折杖法
2、沿用“刺配”罚
3、规定凌迟型(始于五代,定于宋)
4、规定“编管刑”
(三)罪名的增加
1、试判假手
2、盗剥桑柘
三、宋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二)主要的契约关系
典卖、租佃、借贷
(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结婚方面依旧实行包办婚姻制、买卖婚姻制和一夫一妻多妾制,同时还开始有指腹为婚,童养为婚的陋俗
家庭制度实行父权制和夫权制
嫡长子继承制
四、宋朝的司法、监察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设置
1、中央:
(1)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审刑院
2、地方:
路、州、县三级
路设提点刑狱司
州和县以行政长官为主
另外两宋京师地区的府尹也可以兼理当地的司法审判
(二)诉讼制度的特点
1、皇帝的亲自断案--------皇权的
进一步加强
2、严定审案时限
3、重视现场勘验
4、实行残酷的刑讯
5、规定翻异别勘
(三)监察制度的发展
御史台(御史中丞)------台院(侍御史)、殿院(殿中侍御史)、察院(设监察御史)
另外,谏院也有一定监察的职能(略)
第二节辽金法律概况
一、辽金的立法制度概况
(一)辽金的主要立法
1、辽国
辽太祖时期,制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同时规定对汉人适用唐朝以来的法律
后,立《重熙新定条制》及《咸庸重修条制》
2、金国
金熙宗时期,制定第一部法典《皇统制》等
(二)立法特点
1、体现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
2、反映奴隶制的残余
3、实行残酷的刑罚
二、辽金的司法监察机关
(一)辽国的司法、监察机关
夷离毕(最高审判官)----~~~+院(最高审判机关)
后采用汉法设立
(二)金国的司法、监察机关
采用汉制
第三节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元朝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1、“信用儒术”
2、实行“汉法”
3、讲前代之定制
(二)立法活动
1、制定《至元新格》
2、制定《风宪宏纲》
3、制定《大元通制》
4、编纂《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5、制定《至正条格》
(三)立法特点
体现了蒙古落后旧法+辽金汉化遗法+唐宋固有成法
深受宋朝编敕和编例的影响
二、元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的特点
1、定罪量刑体现民族差别
2、维护贵族、官吏、僧侣、地主的特权
3、缩小株连的范围
4、减轻对妨害礼教,有伤风化的处刑(二)特点
1、变通新五刑
2、采用旧酷刑
3、规定新罪名:采生、伪造宝钞、买休卖休、奸非
三、元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二)契约
1、买卖契约
2、典当契约
3、借贷契约
(三)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1、允许各民族遵循固有的风俗成婚
2、男子平分财产,女子也可以分到
四、元朝的司法、监察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1)大宗正府
(2)刑部
(3)御史台:中央监察机关,也参与部分司法活动
(4)宣政院:宗教
2、地方司法机关
司法与行政二合一
但各地长官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二)诉讼制度
1、禁止卑幼高发尊长
2、允许代诉
3、禁止越诉
4、实行回避
5、限制拷囚
6、规定恤囚
(三)监察制度
中央:御史台
地方: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
第八章明清及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明朝的法律制度
一、明朝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1、治乱世用重典
2、礼律并用
3、法贵简当
4、因时为准
(二)立法活动
1、制定大明律:以6律为目,是《唐
律》后的又一代表法典
特点:(1)在体例上有所创新
(2)在内容上注重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2、制定大明令:关于行政方面的立法,也是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3、编订《明大诰》
4、编订条例
5、编纂《大明会典》
二、明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的变化
1、律溯及既往
2、八议突出“功”、“勤”
3、实行比附
4、诬告加等反坐
5、化外人相犯依明律处断
(二)刑罚制度的沿革
1、将凌迟入律
2、将充军定位正式刑
3、规定迁徙刑
4、实行徙、流加杖
5、规定枷号刑
6、规定廷杖刑
7、采用律外酷刑
(三)罪名内容的发展
1、严惩谋反、大逆,强化封建统治
2、严惩强盗、窃盗,强化社会治安
3、设立奸党罪,严防臣下结党
4、严法惩治贪官,加强封建吏治
5、钳制臣民言论,大兴文字狱
6、对妨害礼教的犯罪,相对重刑轻礼三明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1、保护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
2、保护荒田垦殖者的权利
(二)契约关系
1、典卖契约:不需要官府的契本了
2、借贷契约
(三)婚姻家庭契约制度
1、婚姻制度的特点
2、家庭制度的特点
3、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明朝的司法、监察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发展变化
1、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对皇帝负责
2、地方:省、府、县三级。

省设提刑按察使,府由知府兼理,县则由知县。

县以下各县设申明亭,乡里的长老和里长来处理
(二)诉讼制度的特点
1、严禁诬告
2、严禁越级诉讼
3、实行酷刑审讯
4、发展会审制度(三司会审)
5、特务机关干预司法
(三)监察制度的发展
1、都察院的设立
2、六科给事中的设立
第二节鸦战前清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2、以德化民,以刑辅治
3、宽严之用,因乎其时(雍正)(二)立法活动
1、制定清律
2、编修条例
3、纂定会典
4、制定民族法规
(三)立法特点
1、审慎周密
2、突出君权
3、维护族权
4、维护满人特权
二、鸦片战争前清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原则的发展
1、鼓励亲属之间首告重大犯罪
2、贯彻“教孝”、“劝忠”的精神
3、将比附规范化
(二)刑罚制度的发展
1、将绞、斩进一步区分为立决与监候
2、对流刑和充军的使用更加明确
3、规定迁徙、发遣等刑罚
4、规定换刑制度
(三)严惩重大犯罪
1、扩大谋反、大逆、谋叛等罪的范围
2、严惩宦官干政,大臣结党
3、严惩妖书、妖言罪
三、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1、实行圈地,维护旗人的特权
2、承认民地占有的既成事实
3、保护公私土地和财产的所有权(二)契约关系
1、典卖契约
(1)、明确区分典当契约和买卖契约(2)、明确规定典物回赎的年限。

2、借贷契约
3、租佃契约
(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四、司法、监察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
地方司法机关:各地行政长官自理
承审满人和少数民族的司法机关:宗人府;内务府慎刑司;步军统领衙门;盛京刑部;满洲将军,副都统;户部现审处;藩理院
(二)诉讼制度
秋审
朝审
热审
(三)监察制度
大致相同,都察院,但是权力更集中地方设十五道监察御史
第三节清末的法律制度
一、清末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1、参酌各国法律
2、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
革。

(二)立法活动
1、戊戌变法时期
2、新政时期
3、预备立宪时期
(三)立法特点
1、在立法思想上参照各邦立法,但要
关系三纲五常。

2、在立法时已经是全部参照外国法

3、资本主义和封建色彩合二为一
二、清末的宪法性法律
《钦定宪法大纲》
1、规定皇帝的大权
2、规定臣民的权利义务
《十九信条》
1、被迫缩小皇帝的权利
2、被迫扩大国会权利
3、没有规定人民的权利
三、清末的政权组织法和行政管理法(一)《改革官制谕》
(二)《谘议局章程》
这个组织起到地方议会的功能
(三)《资政院院章》
中央议会的基础
(四)内阁官制
(五)行政管理法令
四、清末刑事立法
(一)《大清现行刑律》
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二)《大清新刑律》
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人协助起草的,中国近代第一部刑法
附录五条有极强的封建色彩
五、清末的民事立法
1、《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内容
这是清末乃至北洋政府时期的采用法律
2、《大清民律草案》
旧中国第一部半殖民半封建的法典
由于政府被推翻,没有得到推广
六、清末的商事立法
(一)商律和商事法规
(二)《大清商律草案》
(三)商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1、承认私营工商业的合法性
2、鼓励私营工商业的发展
七、清末的司法制度
(一)确立司法制度的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
(二)司法机关的变化
刑部改为法部
大理寺改为大理院--------类现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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