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的特征及演进格式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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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一种国际石油合作业务中常见的合同模式,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石油资源开发与合作。
本文将对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进行浅析,以进一步了解其特点和应用。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是指一个国家的石油公司(服务方)与另一个国家的石油公司或政府(需方)签订的合同,在合同中服务方向需方提供一定的石油相关服务,包括勘探、开发、生产、运输等。
在这种合同模式中,服务方为了提供这些服务,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或者从石油生产中获得一定的利润。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的特点之一是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通常会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谈判,以确保双方在合作中能够获得相对平衡的利益。
服务方提供的服务能够满足需方的需求,并且在获得利润的为需方提供有竞争力的价格。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的另一个特点是合同期限较长。
由于勘探、开发和生产等石油项目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和大量的投资,因此合同一般会被签订为数年甚至数十年的长期合同。
这样可以确保服务方在合同期限内有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来完成项目,并从中获得利润。
在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中,合同双方通常会涉及到合作方式和责任分工等问题。
服务方通常负责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等工作,而需方则负责提供相应的资源、许可和权力等支持。
双方还会就合同的履行条件、工作进度和分配原则等方面进行具体约定,以确保双方在合作中能够顺利合作。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是一种促进国家之间石油资源开发与合作的重要合同形式。
在这种合同模式中,服务方向需方提供石油相关服务,并在合同期限内获得一定的利润。
这种合同模式的特点包括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合同期限较长和涉及到合作方式和责任分工等问题。
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双方通常会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谈判。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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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1. 引言1.1 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概念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石油开采领域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旨在便利资源开发与利用,实现合作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通过该合同,石油资源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可以分开,让专业化的公司来进行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生产,从而提高石油产业的效益。
石油合作服务合同在国际石油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不仅对于石油生产国和石油生产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全球石油供应和价格形成有着重要影响。
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重要特点包括合同双方的合作性、费用风险承担的明确性、技术服务的专业性、收益分配的合理性等。
在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中,主要有生产分成合同、利润分成合同、成本加成合同等不同类型,每种类型的合同都有其适用的场景和特点。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的分类主要根据合同双方的权益分配方式、风险承担方式等因素进行划分。
随着全球石油市场的变化和发展,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也在不断优化和革新,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发展趋势。
1.2 研究背景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国际石油开发合作中的一种重要形式,随着全球石油资源的逐渐枯竭和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研究备受关注。
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发展和实践,深刻影响着国际石油合作的模式和规则,对于石油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国际石油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全球石油市场动荡不安的背景下,探讨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的特点和优缺点,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国际石油合作体系,推动石油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深入研究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成为当今石油行业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1.3 研究意义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作为石油行业中一种重要的合作形式,具有广泛的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
深入研究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国际石油市场的运作机制,促进各国在石油资源开发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通过对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的研究,可以为相关国家和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帮助其更好地选择合适的合作方式,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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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摘要】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对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进行了浅析。
通过让读者对这一主题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接着,在详细分析了不同的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包括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PSC)、Service Contract以及Joint Venture(JV)等。
通过比较分析不同合同模式的优劣势,可以帮助石油公司更好地选择合作方式,并促进合作的顺利进行。
在结论部分对文中内容进行总结,强调了合作服务合同模式对于国际石油合作的重要性。
通过本文的浅析,读者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的相关知识,为实际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石油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全球能源领域的支柱之一。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石油行业中常见的合同模式,旨在促进资源开发和合作。
本文将对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进行浅析,探讨其特点、优势和不足之处,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石油企业之间进行资源利用和合作的重要方式。
通过签订合同,各方可以有效整合资源和技术优势,共同推动石油勘探开发工作。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还有助于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合作效率,实现互利共赢。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复杂性,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矛盾等。
在实践中,各方需谨慎选择合作伙伴,明确合同条款,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以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在促进石油资源开发和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利用这一合同模式,各方需在合作过程中注重沟通和协调,加强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共同推动石油行业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包括多种类型,其中包括生产分成合同、服务合同、风险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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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石油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矿产资源之一,其对世界经济和能源供应稳定的影响不可忽视。
为了有效开发和利用石油资源,国际石油合作成为了必要的手段之一。
在国际石油合作中,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本文将对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模式进行浅析。
一、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概述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指石油企业之间为了共同开发石油资源,向其他公司或机构提供勘探、开发、生产、技术、管理等服务的合同。
其主要特点是服务商与受托方之间除了领域、任务、条件等方面的要求外,双方对于利益的分配、风险责任以及法律关系的解决均可能有较大的协商空间。
因此,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相对于其他合作形式来说更加灵活。
(一)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服务商为受托方提供技术帮助和服务,以解决开采和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难题和问题。
一般情况下,服务商会向受托方提供技术设计、技术咨询等服务,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相应的技术调整和解决。
技术服务合同的优点是能够在开采生产过程中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保证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从而提高整体利润。
(二)联合开采合同联合开采合同是指两个或更多石油企业共用某一石油储层的合同形式。
在石油联合开采过程中,每个公司的责任和权利都有所不同。
服务商除了拥有在石油联合开采中的一定权益外,还需要在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为受托方提供相应的服务。
联合开采合同的优点是通过共享风险,减少开发成本,提高石油的产量和开发效率,同时增强企业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服务商将自己在勘探、开发、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授权给受托方使用的合同。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服务商通常会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以确保受托方能够正常运作和利用这些技术和经验。
技术转让合同的优点是可以帮助受托方快速提升产业水平和竞争能力,从而进一步扩大经济规模和提高利润。
在国际石油合作中,由于双方合作的前提和产生的结果都是对石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因而其合同关系涉及到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等多个方面的规定和制度,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和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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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指国际石油公司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石油公司之间签订的一种合作协议,用于引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提供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等服务。
本文将对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模式进行浅析,分析其重要内容和特点。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重要内容。
首先是合同目的和范围的明确。
合同要明确双方的合作目的,即提供何种石油合作服务,包括技术转让、人员培训、设备供应等,并确定服务的范围和要求。
这样可以确保合同的实施方向明确,并减少后续争议。
其次是合同的权利义务。
合同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国际石油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方式,以及合作方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的支持。
合同还应规定双方的责任和违约责任,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再次是合同的费用和支付方式。
合同需要明确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包括服务费的计算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理的费用,并采取适当的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最后是合同的保密条款和知识产权保护。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涉及到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等都属于机密信息,因此合同需要明确保密的责任和限制。
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新技术、新发明等知识产权应当得到合适的保护,双方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范围。
合同的灵活性较强。
合同可以根据具体的合作需求进行定制,内容和方式可以灵活调整,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石油资源开发的特点和需求。
合同的时间周期较长。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通常是长期合作,涉及到的石油勘探和开发等工作时间较长,因此合同一般具有较长的时间周期。
合同的风险分担较明确。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涉及到的石油勘探和开发等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而合同通常会明确风险的分担责任,以保障双方的利益。
合同的技术标准较高。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通常涉及到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等都具有较高的要求,需要国际石油公司具备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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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石油行业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涉及双方在石油勘探、开采、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合作。
本文对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模式进行浅析,以便了解其结构和内容。
一、合同的结构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 引言部分:介绍合同的基本信息,包括双方的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等。
2. 定义和解释:定义合同中涉及到的术语和概念,以保证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
3. 服务范围: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石油勘探程度、开采规模、生产目标等。
4. 技术支持:规定技术支持的形式和内容,包括技术培训、技术人员派遣等。
5. 合作期限:规定合同的起止时间和终止条件。
6. 付款条款:详细说明合同中涉及到的费用和支付方式,以及费用的结算周期和方式。
7. 保密条款:要求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保守商业秘密,防止知识产权的侵犯。
8. 违约责任:规定双方违约的后果和解决方式,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
9. 争议解决: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仲裁、诉讼等。
10. 其他条款:根据具体情况,合同还可能包括其他的条款,如转让和继承、不可抗力、协议修订等。
二、合同的内容1. 授权与义务:明确双方的授权和义务,包括技术支持、设备提供、人员培训等。
2. 合作地点和范围:确定石油勘探、开采、生产的地点和范围,包括国内外的具体地点。
三、合同的重点和难点在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中,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费用和支付方式以及争议解决等是合同中的重点和难点。
1. 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由于石油勘探和开采的周期较长,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的确定对双方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2. 费用和支付方式:费用和支付方式的确定影响着双方的利益分配,因此需要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条款。
3. 争议解决:由于合同涉及多个国家,双方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因此如何解决争议是合同中的难点之一。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石油行业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合同的结构和内容主要包括引言部分、定义和解释、服务范围、技术支持、合作期限、付款条款、保密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模式比较正规范本(通用版)
![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模式比较正规范本(通用版)](https://img.taocdn.com/s3/m/64c39196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d7.png)
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模式比较1. 引言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是国际能源领域相当重要的一种商业合同,通过此类合同能够实现各国之间的油气资源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等合作。
在国际能源市场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的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模式,相较而言,每一种模式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适用场景。
本文将对几种常见的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模式进行比较,以期为相关合作方提供参考。
2. 生产分成模式生产分成模式是一种常见的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模式。
根据这种合同模式,合作双方在资源开发过程中,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成油气产量。
在此模式下,资源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国家或国际石油公司,而合作方则承担开发、生产和销售等风险。
这种模式适用于对外资源开放较高的国家和地区。
生产分成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有效激励合作方积极投入资源开发,通过合作方的专业技术和市场渠道,实现资源的高效开发和销售。
然而,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合作方承担较大的风险和成本,需要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专业能力。
3. 股权合作模式股权合作模式是另一种常见的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模式。
根据这种模式,合作双方将资源开发项目设立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合作方根据出资比例持有该实体的股权。
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合作方不仅承担开发和生产风险,还分享资源项目的收益。
股权合作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实现资源开发的共赢。
相较于生产分成模式,合作方在这种模式下承担的风险和成本相对较少。
然而,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合作双方在决策和管理方面需要进行合作和协调,存在一定的合作风险。
4. 生产共享模式生产共享模式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模式。
根据这种模式,合作双方共同承担资源开发和生产的风险和成本,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资源的产量和收益。
在此模式下,合作方可以采用不同的技术和管理方式,共同推动资源项目的开发和运营。
生产共享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充分利用各方的资源和经验,实现资源开发的最大化利益。
合作方之间可以进行有效的技术交流和管理协调,提高资源项目的效率和竞争力。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https://img.taocdn.com/s3/m/0c6fe26b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a0.png)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随着全球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石油成为了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而在石油开采领域,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至关重要的。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石油公司与国外政府或国有公司签订的合同,旨在合作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模式进行浅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理解这一重要的合作形式。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种类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根据不同的合作模式可以分为几种主要类型,包括生产分成合同(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PSC)、技术服务合同(Technical Service Contract,TSC)、风险服务合同(Risk Service Contract,RSC)和合资经营合同(Joint Venture Contract,JVC)等。
每种合同类型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和应用。
生产分成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其特点是由双方共同承担勘探和开发的风险和成本,然后按照约定的产量分成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这种合同模式通常适用于勘探和开发风险较高的区域,例如深水区和油气藏难开发区域,能够激励石油公司进行更多的勘探投入和技术创新。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石油公司向国外政府或国有公司提供勘探、开发、生产等技术服务,并按照约定的方式收取技术服务费用。
这种合同模式通常适用于国外政府或国有公司技术能力较弱或资源管理经验不足的情况,能够有效提升资源开发效率和技术水平。
风险服务合同是指石油公司在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进行勘探和开发工作,风险和成本由石油公司承担,成功后按照约定的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这种合同模式通常适用于资源管理相对规范和透明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能够减轻国家资金压力和技术风险。
合资经营合同是指双方共同出资或共同承担风险和成本,按照约定方式共同开发和生产资源,并按照出资比例享受收益。
国际石油合同的演变特征
![国际石油合同的演变特征](https://img.taocdn.com/s3/m/0a58fa8e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67d9454.png)
国际石油合同的演变特征最近又仔细研究了下国际石油合同的演变特征,发现了挺多有意思的东西。
让我先说说早期的国际石油合同吧。
那时候,感觉这些合同里石油资源国的控制权好像不是很强。
就好比一个大家庭里,石油公司像是比较有话语权的亲戚,资源国有点像不太会争取利益的小老弟。
在早期的租让制合同里,石油公司几乎对勘探、开采等各方面说了算。
比如说在中东地区的一些早期石油开发中,外国石油公司进来,只要给资源国一点租金之类的,就可以大肆开采石油,资源国得到的实际利益相对较少。
再往后看呢,我发现了分成合同的出现。
这就有点像是双方开始重新商量怎么分蛋糕了。
石油公司开采到的石油,要按照一定比例分给资源国。
这期间我就有点困惑了,这个比例是怎么定下来的呢?后来研究得深一点才知道,这和很多因素有关,比如资源国石油资源的前景,石油公司的开采成本之类的。
就拿非洲一些国家来说,他们在发展中国家中率先采用分成合同后,自己对石油资源的掌控感增强了很多,而且也开始在石油产业链上分到了更多的一杯羹。
还有一点挺让我惊讶的,就是现在更多的合同里开始注重对环境方面的要求。
以前的合同根本不怎么提到这一块。
我觉得这就像是以前大家只想着赚钱盖房子,不管盖房子过程中的垃圾怎么处理,现在大家盖房子前就开始考虑怎么做到既盖好房子又不让环境变差。
像在北海地区的石油开发合同,现在就要求石油公司投入一定资金到环保措施上。
也有可能是因为现在大家环保意识增强了,资源国为了可持续发展势必要在合同里添加这些条款。
这国际石油合同的演变,感觉还和科技发展有关。
随着勘探和开采技术的发展,合同里关于技术转让这块也有变化。
要是以前,石油公司可不会轻易把技术拿出来分享。
但现在有些合同里开始有这样的趋势,资源国想借着这个机会发展自己的技术能力。
举个例子吧,中东那些产油大国,虽然石油资源丰富,但也希望自己能掌握最先进的石油开采技术,所以在新的石油合同里就可能要求石油公司在当地进行一定的技术交流和培训。
第三章国际石油合作主要合同模式资料
![第三章国际石油合作主要合同模式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71334877dd36a32d737581e6.png)
产品分成合同实例1—利比亚
合同期20年;签字定金和生产定金;费用回收限为35%; 油公司分享的利润为:(产量—成本油)*PI*R;其中,PI为 产量系数,R为收益/成本系数。
伊拉克 巴林 沙特
科威特 卡塔尔
阿曼
二战前中东国家租让地情况
承租的跨国石油 公司所在国
英国
租让时间 (年) 60
租让区域占该国 领土比例%
76.4
英美荷法
75
100
美国
59
73.7
美国
60
74.1
英美
92
100
英美荷法
75
100
英美荷法
75
63.4
早期租让制的特点
1. 租让区面积大,时间长。 2. 在租让期内,外国石油公司享有在租让矿区进
租让制的收入分配流程图
承包方分成
9.00美元 (经营成本、折旧、摊销)
64%
3.78美元 12.78美元
一桶原油价值20.00美元
20%矿区使用费 16.00美元 费用扣减
(经营成本、DDA、IDC等) 7.00美元(毛利) 地方税
(从价税、采掘税、所得税) 10%
6.30美元 联邦所得税
40% 税后净利润(3.78)
另一种分类方式
08:46
©版权保留chenshouhai@
3
租让制合同
租让制是世界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最早使用 的一种合同形式。
这种形式目前被广泛地称作许可证协议 (License Agreement)。 由于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政府的收 益主要来自外国石油公司交纳的税收和矿 区使用费,因此也被称作“税收/矿区使用 费合同”(Tax and Royalty Contract)。
国际石油合同范本
![国际石油合同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79861410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d0.png)
国际石油合同范本甲方(资源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采购方/合作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拥有石油资源及相关权益,乙方有意进行采购或合作,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明确双方合作的目标和范围,例如石油的勘探、开采、销售等具体事项。
二、石油资源描述详细说明石油资源的位置、储量、品质等关键信息。
三、合作方式1. 明确双方采取的具体合作模式,如采购、共同开发等。
2.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价格与支付1. 确定石油的价格确定方式及计价单位。
2. 规定支付的时间、方式和账户信息。
五、交付与运输1. 约定石油的交付地点和时间。
2. 明确运输责任和方式。
六、质量与检验1. 规定石油质量的标准和检验方法。
2. 处理质量争议的程序。
七、期限与续约1. 合同的有效期限。
2. 续约的条件和程序。
八、保密条款双方对涉及合同的敏感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九、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在违反合同规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十、争议解决明确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如仲裁或诉讼。
十一、其他条款可包括不可抗力、通知方式等其他相关事项。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2023国际石油合作标准合同模式分析
![2023国际石油合作标准合同模式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a0b98c53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a1.png)
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分析引言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是石油领域中重要的合作机制,旨在促进各个国家在石油资源开发、生产和销售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本文将对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的模式进行分析,探讨不同模式的特点和优劣势。
1. 常见合同模式1.1 生产分享协议(PSA)生产分享协议是国际石油合作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模式。
PSA通常由私营和国有企业之间签订,旨在分享生产和销售石油资源的收益。
在PSA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区块、投资和风险分担、资源开采进度、生产和销售分成等。
PSA的优势在于可以充分利用外国投资者的技术和资金,提高石油开发的效率和产量。
同时,PSA也可以提供稳定的投资回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参与石油领域的合作。
然而,PSA也存在一些挑战。
例如,投资回报周期长,成功率不高,对国家的法律和监管环境要求较高。
另外,PSA中资源的分配和税收政策也可能引发合作双方的纠纷。
1.2 购买-销售协议(SPA)购买-销售协议是另一种常见的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
SPA通常由石油生产国和石油消费国之间签订,旨在规范石油资源的购买和销售行为。
在S PA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原油数量、质量、价格、交货地点和付款方式等。
SPA的优势在于可以确保供应国和需求国之间的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这种合同模式可以提供供需双方更多的灵活性和利益保障,并且可以避免由于市场波动而导致的供应不稳定。
然而,SPA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SPA往往只涵盖石油资源的买卖,并不包括关于石油资源的开发和生产。
其次,SPA的价格通常与国际市场价格挂钩,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在价格上存在一定的风险。
2. 模式分析2.1 比较优劣势PSA和SPA作为常见的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各自具有不同的优势和劣势。
在投资方面,PSA能够吸引更多外国投资者参与资源开发,推动石油产量的增加。
而SPA相对于PSA来说,需要石油生产国提供更多的资源供应,可能对其国内石油储量带来一定的压力。
在供应稳定性方面,SPA相对PSA更具优势。
国际石油合同的演变特征
![国际石油合同的演变特征](https://img.taocdn.com/s3/m/f566db89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08.png)
国际石油合同的演变特征最近又仔细研究了下国际石油合同的演变特征,发现了一些挺有趣的东西。
让我先说说利益分配这个特征吧。
以前呢,感觉石油资源国在合同里占的利益份额和现在很不一样。
我刚开始看的时候,还以为那些早期的合同里资源国占大头呢,毕竟石油在他们的土地下嘛。
结果发现不是,早期很多国际石油合同中,外国石油公司拿的好处可不少。
就像是分蛋糕,外国公司拿了一大块,资源国只拿了一小点。
但随着时间演变,资源国慢慢意识到石油的重要性还有自己的权益应该得到更多保障,现在的合同里,资源国在利益分配这一块是越来越有主动权了,就好像资源国从原来拿到小蛋糕块变成了有很大一块,外国公司相对地减少了。
再说说风险承担这块。
我发现这也是有很大变化的。
以前感觉外国石油公司承担了好多风险,像是勘探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如果没找到石油那他们就亏大了。
但是后来我又仔细看了一些案例,发现其实并不完全是这样。
在早期合同的一些细则里,资源国有时候也承担了一些间接风险,这个我一开始还真没看明白,后来研究了好久才有点理解。
现在呢,风险分配越来越趋向于一个合理的平衡。
这有点像两个人抬东西,如果一开始总是一个人抬大部分重量,现在就变成两个人差不多分担了。
还有合同条款的灵活性这个特征。
在早期的时候,国际石油合同的条款感觉很僵硬。
打个比方,就像是用模具做东西,你只能按照那个样子来,没有什么商量的余地。
可是现在就不一样啦,市场在变,政治情况在变,所以现在的合同条款会更多地考虑到各种不同的情况。
比如说石油价格波动的时候,合同里可能就会有相关的调整机制,这使得合同能够适应善变的石油市场。
还有合同期限这个事儿。
以前我没太留意这方面,后来发现差别很大。
早期的一些国际石油合同期限似乎很长,能有好几十年呢。
我就想,这么长的时间,对双方来说肯定都有很多不确定因素。
现在的合同期限就多样化了,有短有长,这也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和双方的需求来调整的,不像以前那么单一。
不过我也有一些不确定的地方。
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的特征及演进(DOC格式).DOC
![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的特征及演进(DOC格式).DOC](https://img.taocdn.com/s3/m/e6c69574915f804d2b16c164.png)
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的特征及演进(DOC格式).DOC1、租让制合同租让制合同是世界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最早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种形式目前被称作许可证协议(License Agreement),由于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政府的收益主要来自外国石油公司交纳的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因此也被称作“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合同”(Tax and Roy altyContract)。
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1)外国石油公司通过谈判或竞标与资源国政府达成协议,获得租让矿区。
(2)外国石油公司享有在租让矿区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专营权,并对矿区内所产石油拥有所有权。
(3)外国石油公司单独承担风险并投资。
(4)外国石油公司向资源国交付矿区地租。
(5)一旦矿区内开始生产石油,外国石油公司以实物或现金形式向资源国政府交纳矿区使用费。
(6)外国石油公司如果盈利,将向资源国政府交纳所得税。
2、产量分成合同60年代中期,印度尼西亚首创了产量分成合同。
后来,这种合同逐渐被一些石油资源主权国和一些国际石油公司所接受,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形成一种较为通用的合同类型。
目前,全世界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石油合作采用这种模式。
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1)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其指定机构(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石油公司)拥有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专营权。
(2)外国石油公司与资源国政府(或其他国家石油公司)签订合同,作为承包商在合同区内从事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
(3)承包商要承担勘探风险,若有商业性发现,还要承担开发和生产费用。
(4)合同区内发现的油田投产后,全部产量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成本油”,另一部分由东道国政府与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享。
(5)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通常掌握管理权和监督权,而日常作业管理由承包商负责。
(6)承包商如果盈利,将向资源国交纳所得税。
(7)用于合同区内石油作业的全部设备和设施通常属资源国所有。
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分析正规范本(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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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分析引言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是国际石油合作领域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合同形式。
该合同用于规范国际石油公司在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生产等方面的合作行为。
本文将对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的模式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该合同的结构和内容。
1. 合同类型1.1 产品分成合同产品分成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
在这种合同中,国际石油公司与开采国政府达成协议,按照一定的比例分享石油产量和销售利润。
通常情况下,国际石油公司承担开采和销售的风险,而开采国政府则通过税收和授权费等方式获取收益。
1.2 生产分成合同生产分成合同是另一种常见的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
在这种合同中,国际石油公司承担石油的开采和生产风险,而开采国政府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取生产分成(通常为产量的一定比例)。
生产分成合同通常要求国际石油公司承担更多的风险,但也能够获得相应的回报。
2. 合同要素国际石油合作合同通常包含要素:2.1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是合同的重要部分,它规定了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
合同期限的长短和灵活性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和双方的权益。
2.2 石油资源开发范围石油资源开发范围是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在勘探、开发和生产过程中的活动范围。
该范围通常包括开采区域、开采方法、勘探周期等内容。
2.3 产业政策和税收管理产业政策和税收管理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部分。
双方应该就税收政策、税率、税收分配等方面进行协商,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公平地保护。
2.4 技术要求和技术转让技术要求和技术转让是合同中涉及的技术相关内容。
国际石油公司通常会向开采国提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关的技术转让义务。
2.5 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在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中,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双方应该就环境影响评估、环境监测和社会责任等问题达成协议,并确保符合国际标准和相关法规。
3. 合同执行和争议解决机制合同执行和争议解决机制对于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的顺利执行至关重要。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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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石油市场的需求不断增长,各国之间也逐渐开始了石油合作服务。
而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则成为了全球石油服务业务的重要格式之一。
本文旨在从合同范本的选取、合同主要条款的概况、及其合同条款管理等方面,对此类合同模式进一步探讨。
一、合同范本的选取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需要根据双方的实际需求进行选择。
例如,当国际石油公司需要在国外投资、探勘、生产和运输石油时,可以选择生产分包合同,即包括与国内和国际企业合作、向国内和国际市场提供出口和内销等服务。
国际石油公司也可以选择技术服务合同,即对合作方在石油勘探、生产、输送、储存和物流等领域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予以转让的服务。
这两种合同类型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内容。
二、合同主要条款概况在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条款:服务范围、价格、支付方式、服务时间、服务质量、保密条款、争议解决等。
1.服务范围:包括双方协议的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准备和执行等。
2.价格:在石油合作服务合同中,价格通常是由国际石油公司提出的。
而在双方商谈过程中,价格是一个关键问题,需要保证价格公正、合理、合法。
3.支付方式: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预付(如定金形式);另一类是按阶段或按服务完成后支付。
4.服务时间:国际石油公司和服务提供方应在协议上明示服务时间段和完成服务的时间节点。
5.服务质量:石油合作服务的质量标准应该在协议中明确并由双方商定。
6.保密条款:在合同中需要对保密内容、保密期限、保密范围、保密责任等进行严格的规定。
7.争议解决:石油合作服务合同中的争议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采用实行仲裁或诉讼的方式,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三、合同条款管理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管理和执行是关键。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任何未经协商而有违合同条款的事宜,则双方应当及时沟通协商以达成共识。
同时,双方合乎法律的监管和交流应当及时进行。
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确保合同条款的及时、准确和彻底落实。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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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随着全球石油需求的不断增长,国际石油合作已经成为各国之间经济合作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国际石油市场上,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
本文将从合同模式的基本概念、类型、特点和风险等方面对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进行浅析。
一、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基本概念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指石油资源拥有国与外国石油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签署的服务合同,通过这种合同形式,石油资源拥有国授权外国公司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石油,外国公司则向石油资源拥有国支付一定的费用和分成。
在这种合同中,石油资源拥有国通常承担石油勘探、生产和销售的风险,外国公司承担一部分风险,各方根据合同约定分成利润。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可以分为勘探合同、开发合同、生产合同和销售合同等多种类型。
勘探合同是指外国公司在石油资源拥有国境内进行地质勘探活动的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勘探区域、勘探期限、勘探工作量和费用等。
开发合同是指外国公司在勘探成功后进行开发工作的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开发计划、开发投资、生产目标等。
生产合同是指外国公司在开发成功后进行石油生产的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质量和产量等。
销售合同是指外国公司将生产的石油销售给国际市场的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方式和销售分成等。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协商性强、共赢性强、长期性强和风险分担性强。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一种协商性很强的合同,各方在签署合同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协商,确立合作的范围、内容和条件。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一种共赢性很强的合同,各方通过合作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利益共赢的目标。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通常具有长期性,一般都会确定较长的合作期限,以确保双方合作关系的稳定和持续。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通常具有很强的风险分担性,各方在合同中会约定好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风险分担原则,以降低合作风险。
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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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分析一、引言石油是全球最重要的能源资源之一,国际石油合作合同在石油行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的模式进行分析,旨在深入了解这一合同模式的特点和应用。
二、背景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是指石油资源国家与国际石油公司之间达成的合作协议,旨在开采和开发石油资源。
这些合同通常涉及石油勘探、开采、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
三、常见的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1. 生产分成合同(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简称PSC)生产分成合同是最常见的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之一。
根据该合同,石油资源国家将石油勘探和开发的权利授予国际石油公司,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产出的石油。
这种模式通常适用于石油资源国家对外开放石油勘探和开发的情况。
2. 技术服务合同(Technical Service Contract,简称TSC)技术服务合同是另一种常见的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
根据该合同,国际石油公司向石油资源国家提供技术服务和管理经验,帮助其开采和生产石油。
石油资源国家通常支付一定的费用给国际石油公司,作为技术服务的报酬。
3. 生产共享合同(Production Sharing Agreement,简称PSA)生产共享合同是一种合作模式,石油资源国家与国际石油公司共同承担风险和投资,分享生产所得。
根据该合同,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石油产出和利润。
这种模式通常适用于双方共同投资和共同开发石油资源的情况。
四、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的特点1. 风险分担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通常涉及大量的投资和风险,合同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共同承担风险。
这种风险分担的机制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同时也促进了石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2. 利益分享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中,石油资源的产出和利润通常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给合同双方。
这种利益分享机制有助于确保双方在合作中获得公平的回报,激励双方共同努力开发石油资源。
3. 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引入国际石油公司通常拥有先进的技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能够提供技术服务和管理支持给石油资源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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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的特征及演进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石油企业以跨跃式的速度进入国际石油市场,参与国际石油市场的合作与竞争。
而国际石油合作在经历了上百年的发展后,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模式与惯例。
我国石油企业在进入国际石油市场的过程中,研究国际石油合作的模式与惯例显得愈来愈重要,其中国际石油合作合同就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在国际石油合作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租让、对抗和合作三个不同性质的阶段,在三个阶段演变的过程中,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也发生了质的变化。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国际石油合作合同逐步体现了公平合理、双方平等、双赢互利的原则,并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几种相对固定的模式。
合同类型及特征1.租让制合同租让制合同是世界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最早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种形式目前被称作许可证协议(License Agreement),由于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政府的收益主要来自外国石油公司交纳的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因此也被称作“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合同”(Tax and Roy alty Contract)。
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1)外国石油公司通过谈判或竞标与资源国政府达成协议,获得租让矿区。
(2)外国石油公司享有在租让矿区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专营权,并对矿区内所产石油拥有所有权。
(3)外国石油公司单独承担风险并投资。
(4)外国石油公司向资源国交付矿区地租。
(5)一旦矿区内开始生产石油,外国石油公司以实物或现金形式向资源国政府交纳矿区使用费。
(6)外国石油公司如果盈利,将向资源国政府交纳所得税。
2.产量分成合同60年代中期,印度尼西亚首创了产量分成合同。
后来,这种合同逐渐被一些石油资源主权国和一些国际石油公司所接受,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形成一种较为通用的合同类型。
目前,全世界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石油合作采用这种模式。
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1)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其指定机构(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石油公司)拥有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专营权。
(2)外国石油公司与资源国政府(或其他国家石油公司)签订合同,作为承包商在合同区内从事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
(3)承包商要承担勘探风险,若有商业性发现,还要承担开发和生产费用。
(4)合同区内发现的油田投产后,全部产量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成本油”,另一部分由东道国政府与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享。
(5)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通常掌握管理权和监督权,而日常作业管理由承包商负责。
(6)承包商如果盈利,将向资源国交纳所得税。
(7)用于合同区内石油作业的全部设备和设施通常属资源国所有。
3.风险服务合同60年代后期,比较标准的风险服务合同出现于中东一些产油国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
目前全世界约有十余个国家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1)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经营管理权。
(2)外国石油公司作为资源国的承包商提供技术、金融等服务。
(3)承包商要提供勘探资金,并承担勘探风险。
如果发现石油,承包商还要提供全部开发资金。
(4)油田投产后,资源国将按合同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承包商的投资费用,并支付风险服务费。
偿付通常用现金,有些也用原油。
4.纯服务合同纯服务合同又称无风险服务合同。
与风险服务合同相比,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雇用外国石油公司作为承包商提供技术服务,并向承包商支付服务费,承包商不承担任何风险,风险由国家承担,任何发现均是国家独有的财产。
5.联合经营联合经营合同方式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
当时西方一些独立石油公司为了能够进入某些第三世界产油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便采用了该合同。
与租让制相比,这种合同对产油国较为有利。
联合经营有两种不同类型:(1)合资经营由资源国(或其国家石油公司)为一方,外国石油公司为另一方,共同组建一个新公司,负责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经营活动。
双方各参与一定比例的股份,按比例分享利润。
双方共同承担勘探风险和纳税责任。
(2)联合作业双方不需组建独立经营的公司,而是借助合同协议,共同出资、共同作业、共同分享权益,但双方各自核算开支和收入,单独纳税。
6.非传统类型石油合同近些年来,出现了一些不属于上述五种类型的石油合同,这些合同被统称作非传统类型石油合同。
采用这些合同形式的主要是那些原来没有对外开放,全部上游业务都由本国国家石油公司经营的国家。
到目前为止,这些合同的数量还很少,这类合同包括以下几种:(1)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将一个油田(或其一部分)交给外国石油公司进行生产(如阿根廷、阿尔及利亚)。
(2)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来开发那些由国家石油公司发现,但尚未开发的油田(如印度、土库曼)。
(3)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对那些已经开发,但又已停产的油田进行重新开发生产(如委内瑞拉、缅甸)。
(4)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在投产油田进行提高采收率作业(如印度尼西亚、缅甸、阿尔及利亚、罗马尼亚)。
尽管这几种合同可能沿用前述五种合同的基本框架,但是不难看出,它们涉及的作业领域都是已探明或正在开发的油田的开发和生产,而不涉及石油勘探。
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们与五种类型的合同是有明显区别的,预计这类合同的运用会越来越普遍。
不同模式的对比分析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是联结石油资源国与外国石油公司进行资源国石油资源勘探和开发的纽带,也是国际石油公司进行勘探和开发、投资与实施生产作业的法律依据。
随着国际石油勘探开发市场走向成熟,任何国际石油合同中都体现了“平衡原则”,即石油资源前景、财税条款和政治风险之间是平衡的。
也就是说,在石油资源前景好的地区或国家,要么财税条款严格,要么政治风险高,反之亦然。
在国际石油合作市场上,高回报总是伴随高风险,“没有免费的午餐”的经济规则在此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几种合同模式进行分析与对比。
一、租让制租让制在其历史演变中经历了两个阶段,即早期租让制和现代租让制。
早期租让制可追溯到20世纪初,其典型特征是,租让矿区非常大,有时甚至包括国家的全部领土,或者至少包括国家领土中最有前景的区域,租让期限相当长,通常为 60—70年,有些甚至长达九十余年。
资源国政府对矿区内的石油作业几乎没有任何控制权,作业和经营的实际管理权完全掌握在外国石油公司手中。
由此可看出,早期租让制实际上是一种不合理的租让,是一种资源的掠夺行为。
现代租让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
现代租让对矿区有一定的范围限制,租让期限一般比较短。
勘探期通常在12年以内,勘探期满时如果没有发现石油,协议即告终止。
资源国的收益大大增加,矿区使用费可随产量增长或油价上涨而递增或向上浮动,同时资源国也可以对外国石油公司征收所得税和其他税费。
传统租让制授予外国石油公司相当大的权力,没有规定国家参与权,因而背离了主权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使资源国政府处于单纯的征税者的地位,事实上是向外国石油公司出让自然资源所有权。
而现代租让制合同则强调资源国对其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这种对所有权的保护不只是象征,而且体现了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主权的进一步认识。
不论现代租让制是否着重于矿区合作费或所得税,其中最有利的一点是,资源国政府在经济上基本无风险,管理比较简便,成本较低。
此外,如果采用竞争性招标,资源国还可以获得数额可观的定金或较多的矿区使用费以及较高的所得税。
这种租让制的经济条款与其他类型合同的经济条款相比,更有利于资源国的经济收益。
二、产量分成合同通常这种合同均规定,凡业已发现的石油都必须归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所有,在石油产量达到出口水平前,外国石油公司无权处理它自己的那份石油,销售石油的任务一般由外国石油公司和国家石油公司分别承担,但外国石油公司也可受托代理销售属于国家的那部分石油。
通常产量分成合同还会做出硬性规定,外国石油公司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勘探期内,投入一定的勘探费用和承担钻井义务工作量,并根据期限分期分批地撤销勘探面积。
在亚太地区国家,产量分成合同已被广泛运用,成为这些国家石油资源对外合作的主要方式。
从使用的情况看,普遍采用的产量分成合同在以下三个方面不利于鼓励外国石油公司投资:(1)合同中普遍采用二级式矿区使用费和56%的所得税率,政府实际上能得到90%的石油收入。
(2)多数合同规定,产出的石油必须内销,而国内市场的油价又远远低于正常市场价格。
(3)从开采初期到高产期,政府都要求获得产量红利。
三、风险服务合同这种模式与产量分成合同类似,所不同的只是承包商获得报酬的方式。
在产品分成合同中,外国石油公司以承担风险为交换条件,一般要求得到20—50%的所产原油;而在风险服务合同中,外国石油公司一般只能在规定期限内以市场价格3—5%的折扣购买20—50%的所产原油。
因此直到目前为止,只有拥有丰富数量的探明储量或有优势的石油地质前景,特别是很有希望找到大油田,能供应外国石油公司所需要的原油的国家才签订这种服务合同。
四、纯服务合同少数石油储量极为丰富、财力雄厚的国家采用这种模式。
阿拉伯海湾的欧佩克成员国通常就采用无风险服务合同。
如果采用这一类型的服务合同,政府要自己承担全部或部分勘探风险,实际上就是国家石油公司雇用外国石油公司作为承包商。
从理论上讲,这种方式与外国石油公司承担勘探风险的方式相比,可以使石油资源国大大减少付给外国石油公司的报酬。
与其他合同方式相比,纯服务合同能使国家或国家石油公司得到更多的收益,但迄今为止,此类合同只在世界上一些勘探风险相对小或很可能找到规模较大油田的地区才得到采用。
因为在这些地区,这种合同能为石油公司提供大量有保障的原油供应,如伊朗、尼日利亚和巴西就属于这样的地区。
由于在服务合同中,不论投资规模大小,一般说来外国公司从投入资金中所得的报酬是相同的。
因此,这类合同对外国石油公司的鼓励不太大。
再加上这类合同中外国石油公司的利润受到限制,所以,许多公司对这类合同不太感兴趣。
因此,能否签订服务合同使国际石油合作顺利开展取决于许多因素。
在众多因素中,最重要的是找到石油的可能性有多大,其储量有多少,外国石油公司在石油供求关系中处在何种地位,资源国政府在谋求取得这种协议方面所具有的知识、能力以及处理复杂事务的水平和经验。
五、联合经营联合经营协议有时也规定,由外国石油公司负责筹措勘探开发全部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以分期摊还的办法回收投资费用。
因此,每年将按一定百分比回收投资,列入费用支出,不计所得税。
就其经济效益来看,采用这种预先垫付的方法,如果国家接受垫付的时间越长,就越要认真考虑外国石油公司是否愿意接受。
一般来讲,如果国家希望外国石油公司一直垫付到开发阶段为止,则国家必须要向外国石油公司偿还更多的费用,因为垫付到开发阶段为止的总额比垫付到勘探阶段为止要多,若为有息垫付,尚须按议定的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