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体系中的三类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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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体系中的三类风险及其防范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变化,市场的波动、汇率的变动,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使其存在资金、财产和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对此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有经营性风险、制度性风险、宏观风险、微观风险等。根据巴赛尔银行监管的有关规则,确定了八类金融风险,即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总的来看,近几年我国的金融风险整体呈现下降的趋势,但是潜在的风险仍然较大,他认为目前中国金融体系中有三类风险比较突出。

一、信用风险仍然是中国金融业面临的主要风险。贷款和投资是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贷款和投资活动要求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息水平作出判断,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金融机构这些判断并非总是正确的。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水平也可能会因各种原因下降,因此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交易对象无利违约的风险。从帐面上看近几年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资产质量趋于好转,不良贷款的绝对量和相对水平都呈现下降趋势,这与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和金融机构自身的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的努力分不开,但也要看到不良资产的下降与我国新一轮经济扩张中贷款的增幅比较大也有很大的关系,例如2003、2004年不金融机构人民币新增贷款分别达到了2.74和2.26万亿元,而且相对于国际银行业的通信标准,目前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率仍然偏高,2004年底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为13.2%。绝大多数商业

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仍没有达到8%的法定监管要求,这对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状况进行判断时,一个值得密切关注的问题是近年来房地产贷款的大幅度增长。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房改有直接的关系,我国的房改是上个世纪末启动,并在今年基本完成的,居民住房抵押贷款是房改后出现的新生事物,与传统贷款相比房地产贷款收益比较稳定,所以银行发展这项业务的积极性很高。因此房地产贷款增长速度快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房地产贷款业务还没有经过业务开展时间和经济周期变动的考验。由于我国银行开展房地产贷款业务刚起步几年,所积累的数据尚不足以看出中长期的水平。并且现在我国经济正处在新一轮扩张期,经济景气的上升掩盖了房地产贷款业务隐含的风险。要知道就像潮汐,经济景气状况总会发生变化的时候,一旦进入箫条期,房地产违约水平就会上升,因此无论是对目前蒸蒸日上的房地产信贷过于乐观,在此方面要吸取日本房地产泡沫的教训。日本房地产泡沫迫切以后,银行呆坏帐进一步上升,再加上日元升值的因素使得日本经济步入了长达十多年的经济期。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一直非常强调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地发展,如果在这方面出现问题不说十几年,就是有一年的衰退期或者是低迷期都将给整个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最近已经发生了多起证券公司抵债被接管的案件,中央银行不得不为此动用再贷款,偿还被接管公司对各类债权人的债务,所以我们的金融业面临的信用风险始终不能掉以轻心。信用风险仍然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二、操作风险多发是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突出特征,按照巴赛尔委员会的建议金融机构面临的操作风险,一是来自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各种灾难事件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二是源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金融机构对各种实物、欺诈、越权或者是职业不道德行为未能及时作出反映而造成的损失。前一段时间在各大报纸上看到各个银行暴露出了很多问题。近年来金融系统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各类案件频发,其原因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银行深化内部改革、强化对业务运作流程的监控,造成过去隐蔽较深的案件较为集中地暴露所致。但是无论是陈案其是新发都反映我国金融野草作风险相应较多的事实,这与我国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目标极不相符,暴露出来的风险不仅时金融机构遭受到巨大的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誉。

三、跨市场、跨行业经营风险正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新的不稳定因素。近两年随着金融业并购重组活动的逐渐增多,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在实验中不断被突破,跨市场、跨行业经营的风险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业稳定的因素,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目前已经出现了多种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既有中信公司这一类以实业为特色的模式,也有以银行设立证券机构、金融机构为特色的模式,从母公司的视角来看上市公司提供的产品既设计银行产品也涉及证券产品,但是由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缺乏有效、全方位的监控,存在着金融产品损害消费者、投资者利益,内部关联交易等诸多风险隐患的问题。二是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机构在突破分业经营的模式中不断地推出了各种横跨货

币、资本等多个市场的产品或工具隐含的风险,如银行推出各类客户理财计划等等。人民银行最近防范和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实践表明,跨市场金融风险有上升的趋势,尤其表现在以实业公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进入控股公司所实施的资本运作方面,由于横跨产业和金融两个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多个金融部门,形成了融资、购并、上市、再购并再融资的资金循环链条,营运存在着巨大风险,由于起点和重点都是金融部门的融资,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各机构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如不久前的德隆的坍塌,相关金融机构也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威胁金融体系的问题。

无庸置疑,目前金融创新正在成为金融业谋求发展、增加效益、提高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但是在金融外部生态环境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模式正经历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与金融创新有关的新产品、新业务在各金融机构之间也带来了风险的相互传递。证券、信托和保险金融机构大力拓展的业务,这里需要关注委托理财业。尽管不同的金融机构对其委托理财业务也有不同的称为,也有不同的规则,但是委托理财中的财既投资于股票市场又投资于外汇市场,还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这说明委托理财业务或者是产品是属于跨市场的金融产品,促使部分高风险机构的案例中发现,证券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所导致的巨额亏损正是导致这些机构资不抵债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证券公司广泛参与了货币市场,证券公司的风险无疑会传递给其他市场参与者,这里当然不是要否定委托理财业务,而是想从这一个侧面说明各种跨市场的产品所隐含的风险

正实实在在地来到了各个金融机构的面前.

第二个大问题,从金融法制的视野肯我国金融风险的诚意。我国金融体系中各种高风险是多年积累起来的,是国民经济运行中各种矛盾的综合反应,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环境的变化、金融体制的不适应、尽管手段的落后以及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都是造成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着高风险的原因,对此理论界和实际部门都有过很多的研究和分析,这里我着重从金融法制的角度具体谈一谈我国金融风险,尤其三大风险比较突出的原因。我们知道金融法律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工具,调整着金融监督、管理者、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金融法律制度除了规范法律关系这一功能外还具有惩罚、鼓励或禁止、引导等多种功能,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就是一种可期待的利益或可预期的损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规范经营主体、经营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基本经营法律制度,而在体制法的层面上又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在民商法律层面也票据法、担保法等,但是应该看到目前的法律制度是在发展新兴市场、转轨体制中制定的,面临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业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以及金融业自身创新动力的日益增强,现行的法律制度安排已经难以适应变化着的金融业的需要,尤其要跳出金融业的框架全面审视金融行业赖以生存的环境。同时强化金融创新,包括体制创新、金融机构创新和产品创新等法律关系研究,当前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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