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合作社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合作社的由来
1844 年产生于英国的罗奇代尔
公平先锋社揭开了世界现代合作社
发展的序幕,经过100 多年的演变,
合作社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实行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推动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帮助解决“三农”问题等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
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很猛。
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步以来,目前
全国已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成员3870万,占全国农户的13.8%。
仅2008年1月~9月,新增合作社有
7.96万家,成员人数达到108.15万,
其中农民成员104.09万。
据农业部农经总站负责人介绍,到2010年,将有30%的农户成为合作社成员。
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简介❖丹麦农业合作社
❖澳大利亚农民联合会
丹麦农业合作社
丹麦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入股的
民主管理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的社
员选举出管理委员会帮助社员处理农产
品购销和加工等环节的衔接,以保证农民
实现规模经济和利益要求。
如何增加合作制企业的规模和提高市场竞争力?
合作社往往通过发行股票来扩大规模,但合作社通常持有对公司占决定性多数的股票, 通过控股,既与公司共担风险,又能使合作社在决策中起关键性作用,以保护合作社社员的利益。部分合作社中, 企业净资产又分为不可分割的共有资产和社员私人账户资产。如果一名社员想退出组织,不能从不可分割的资本中抽取任何部分, 但可以把私人账户中的那部分资产抽走。
澳大利亚农民联合会
从澳大利亚第一个农业组织成立至今
已有200 多年的历史,澳大利亚农民联
合会则是澳大利亚农民组织发展到一定
阶段、由分散走向联合的产物。
农民联合会及其成员组织负责:
(1)向成员提供技术、市场和政策等信息,并促进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交流;(2)协调各行业产品的国内外促销活动;
(3)对成员进行生产、销售和管理等技术培训;
(4)开展研究和推广工作。
国外农业合作社对发展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启示
❖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客观必然性
从我国来看,农户也是目前以及未来农业经营的主体和基本组织形式。在小规模农户经营的基础上,仅凭势单力孤的农户自身的努力去提高农业的国内乃至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是极端困难的。
❖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社员加入了合作社后便享有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享受利润分红的权利、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权利、参与管理的权利。但社员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按合同交售农产品的义务,按要求提供劳务的义务。
❖合作社的经营与管理
合作社首先是一种民众社团,它的效用机制和创新动力主要依靠社员的团结程度,并且在合作社建立之初,还要有或培养若干对合作运动了解、有才能的志愿奉献者、热心人去组织、推动合作社的发展。
对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思考❖农业合作社的立法问题
❖农业产业化背景下合作社的地位与作用❖国内农业合作社研究方面存在的缺陷❖合作社的发展与政府的关系
农业合作社的立法问题
制定一部专门的合作社法是保障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制度前提。早
在1995 年, 就已有专家提出合作社立法的必要性。
①合作社立法的必要性, 在这一点上学者们的意见高度一致。
②合作社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多数研究者认为对合作社的界定不应太广, 并将其与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公司+农户”等经营形式、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兴办的企业、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区别开来。
③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合作社是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还是特殊的企业法人以及是否应当和需要设立单独的合作社法人? 学者们大体一致的意见是合作社首先是法人组织, 但是哪种法人组织则有不同看法。
④对合作社财产的归属、合作社及社员的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⑤合作社立法应当包括的内容等。
农业产业化背景下合作社的地位与作用
我国农村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农民提供了有效的激励, 但同时也使农民独自面对广阔的市场。随着农产品流通市场逐步开放、农业生产逐步从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转向专业化生产, 农民承受的市场风险逐渐成为影响农民收入的重要因素。
小生产如何面对大市场? 在农村集体经济和农产品统购统
销制度消失之后, 如何弥补这一制度空白? 发展各类农民合作
经济组织被视为解决途径之一,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 对农民
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的探讨成为合作理论研究
的重要内容。
国内农业合作社研究方面存在的缺陷1.我国农村存在类型丰富的农民组织和农业经营形式, 在已有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中, 概念混淆仍是困扰合作理论研究向前推进的重大问题。
2. 在研究内容上, 相对于对合作社的性质以及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地位、作用等方面的研究而言, 关于我国合作社内部制度安排及治理结构方面的研究明显薄弱。
3. 在研究方法上, 目前国内对合作社的研究主要使用规范分析、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 很多研究成果都是策论性质的政策讨论, 缺乏理论层面的深入
合作社的发展与政府的关系
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 多数研究者认为政府应当采取
措施积极推动农民合作社的发展, 但是不应当过渡介入合作社的内部事务, 要保持合作社的独立性, 使合作社成为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
从长远来看, 政府的过分参与很容易造成“诺斯悖论”, 即一方面国家的参与有助于合作社节省组织成本, 促进合作社的变迁;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又是个人权力的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
因此, 当合作社发展到一定程度, 政府要从直接参与中逐步退出, 而注重从外部环境方面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条件, 减低其制度创新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