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办字【201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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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改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改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人社办字[2014]12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2.27【实施日期】2014.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4〕12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省社保局:现将《吉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2014年2月27日吉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全国人社系统窗口单位改进作风视频会议精神,推进全省窗口单位作风建设再上台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窗口单位作风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号)精神,结合我省窗口作风建设的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民生和为民利民便民的服务理念,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创建星级和优质服务窗口为目标,以自查自纠、群众监督评议、上级明查暗访和加强基础建设为手段,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创优服务、创新管理,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服务。

二、实施范围这次专项行动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各类窗口单位,即:(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二)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五)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六)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七)12333(12370)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八)人社部门政府网站;(九)人事考试机构;(十)工人等级考核机构;(十一)人事人才服务机构;(十二)信访接待机构;(十三)承担窗口服务职能的综合类服务机构(服务大厅);(十四)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服务平台;(十五)承担窗口服务职能的其他机构和平台。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7.03•【字号】吉人社联字〔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43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公务员局:为落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8号)文件精神,做好我省201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把好“入口关”,做好公开招聘工作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下达的计划指标,今年我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50名“三支一扶”大学生。

(一)岗位征集。

“三支一扶”征岗工作要与编制管理相结合,所征集岗位必须是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本年度有空编并允许保留至“三支一扶”大学生2年服务期满。

具体岗位要全部面向边远地区及农村,包括乡镇(街道)所属各办(所)、学校、卫生院等各类事业单位。

(二)招聘对象。

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届(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1.报考支教岗位的考生应为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毕业生,或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

2.历届在吉林省服务期满2年及以上,考核合格并取得服务证书且未落实编制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均可报考2017年“三支一扶”岗位,笔试成绩加10分。

(三)招聘程序。

根据全省2017年“三支一扶”计划总体安排,6月中旬发布招考公告;6月末组织报名;7月上旬进行笔试;7月中下旬进行面试;7月末组织培训并安排上岗。

二、把好“待遇关”,完善相关政策“三支一扶”大学生为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期限为2年,享受以下政策待遇:(一)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服务证书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直接在服务单位办理落编聘用手续。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人才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人才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人才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06•【字号】•【施行日期】2019.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人才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455号)和《关于开展2019年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83号)要求,经各地、各部门(单位)组织推荐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初审、考核、答辩、评审委员会审定、公示等环节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2019年度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胡亮等68名人才主持的科研项目。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资助项目及金额2019年度共有68名人才主持的项目获得省人才开发资金资助,资助总额度1320万元。

其中重点资助8人,每人40万元;一般资助40人,每人20万元;启动资助20人,每人10万元(资助名单见附件)。

二、经费划拨渠道及程序省财政厅己于9月29日下发了《关于下达2019年度省人才开发资金的通知》(吉财社指〔2019〕874号),并按规定渠道拨付了资助资金。

资助项目属各市(州)、县(市)申报的,资助资金由省财政拨付到受资助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县(市)财政局,由各级财政划拨到受资助单位;资助项目属中省直部门(单位)申报的,资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受资助单位。

各地、各部门接到通知后,即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助资金的划拨手续。

三、资金使用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突出资助人才资金使用的主体地位,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滞拨、提留、挤占和挪用资助资金。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劳动能力鉴定报名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劳动能力鉴定报名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劳动能力鉴定报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1.18•【字号】•【施行日期】201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劳动能力鉴定报名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病退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2017年病退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本年度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报名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本年度病退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时间:2017年2月6日起,4月10日结束。

二、申报条件:申报参加因病退休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满足下列条件:(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二)到201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三)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四)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申报程序(一)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审查同意、县(市、区)人社局受理、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初审、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复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程序办理。

在县(市、区)申报的,由县(市、区)人社局受理,报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初审。

驻长中省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申报,由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理,驻其它地区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申报由属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

(二)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 粘贴本人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提供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加盖公章。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吉人社办字〔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4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技工院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全省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维护技工院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后备产业工人和高技能人才,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6月20日吉林省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制定依据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全省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维护技工院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后备产业工人和高技能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技工院校。

第三条指导思想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由院(校)长负总责、分管院(校)长具体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班主任等管理人员具体实施的“四级”学生管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日常行为管理(一)执行《吉林省技工院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纳入德育工作体系,培养学生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制定学生纪律、卫生、请销假、就餐、早间操等管理制度。

(三)开展学生日常行为量化考核工作。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第七批拔尖创新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第七批拔尖创新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第七批拔尖创新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8.09•【字号】吉人社函字〔2019〕138号•【施行日期】2019.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第七批拔尖创新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9〕13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省直各单位(部门),省职称改革“评聘结合”单位,留学人员创业园、行业协会组织和相关省属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人才工作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我省“一主六双”区域协调发展空间布局,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根据《吉林省拔尖创新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吉人联字〔2003〕59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决定开展吉林省第七批拔尖创新人才推荐选拔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选拔原则(一)坚持分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选拔工作坚持分类推荐、分类评审、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原则,重点体现分类评价、业内认可、群众公认和竞争择优,使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确保选拔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二)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选拔工作坚持突出品德和能力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重点考察人选的品德操守、创新性成果、实际贡献、发展潜力和社会反响等方面,确保人选的导向性和典型性。

(三)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吉发〔2018〕4号)文件精神,相应调整入选人员的工资待遇并颁发省政府荣誉证书。

其中,取得第一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称号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调涨两个级别工资档次或两级薪级工资;取得第二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称号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调涨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或一级薪级工资。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工程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工程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工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施行日期】200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工程方案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积极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于促进全方位就业和服务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吉林省实施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工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吉林省实施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工程方案二○○九年三月十二日吉林省实施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工程方案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保持全省就业局势稳定,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基础功能,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要求,决定实施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工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省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针对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就业需求,紧紧围绕提高培训质量、提升就业能力、实现充分、稳定就业的总体目标,依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特别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促进全省就业局势稳定。

二、目标任务特别职业培训工程期限为2009至2010年,利用2年时间开展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工程,具体安排五项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即:开展困难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项目,每年计划培训19.5万人;开展城镇失业人员技能就业培训项目,每年计划培训13.5万人;开展新生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项目,每年计划培训2万人;开展失去工作返乡农民工实用技能培训和农民工转移就业技能培训项目,每年计划培训10万人;开展创业培训项目,每年计划培训5万人。

关于年吉林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年吉林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8年1月1日起,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五、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本养老金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退休人员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资金调度,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尽早发放到位。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17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17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数额的0.97%。
(三)倾斜调整
以下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工伤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67.5元的,按67.5元执行。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四)其他事宜
1.机关事业单位改革(2014年10月1日)后新退休人员,暂按临时核定待遇为基数确定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待按改革后的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后,已领取的待遇多退少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吉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吉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吉人社联字[2010]4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01.27【实施日期】201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0]4号)各市(州)、县(市、区)、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办公室:为科学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实际,制定了《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裁量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吉劳社监字〔2005〕335号)文件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吉人社办字〔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4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部门)、直属机构,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全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6月17日关于加强全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健全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基层公共事业服务水平,确保基层人才发展有空间、上升有通道、待遇有保障,扎根基层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1.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我省县(市、区)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2.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在加快推进县域经济、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还存在整体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活力不足等问题,与我省新一轮振兴发展目标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3.各地区、各单位(部门)要从推动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高度,切实把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采取有力措施改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强化激励扶持保障,调动创新创业激情,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扎根基层、服务发展、结构优化、规模合理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2019年度吉林省杰出创新创业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2019年度吉林省杰出创新创业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2019年度吉林省杰出创新创业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吉人社函〔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2019年度吉林省杰出创新创业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6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人才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高端人才在“五大发展”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助力实施“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人才活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吉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组织开展“吉林省杰出创新创业人才”评选表彰活动。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表彰对象凡在吉林省辖区内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各类杰出人才,不受单位性质、年龄、性别、职业、身份、学历等限制,均可申报。

“吉林省杰出创新创业人才”称号获得者、“吉林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获得者和具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的人员,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差额推荐、等额表彰,评选条件、步骤、程序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的原则,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实际贡献业绩论人才。

(三)坚持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线倾斜的原则,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评选条件在吉林省企事业单位内开展创新创业工作,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得到广泛认可,以创造性劳动为吉林省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社会事业进步做出卓越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128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128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12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调整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重大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问题,将其作为推进“富民工程”,提高群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的重要举措,列入省政府2011年十个方面民生实事。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提高我省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缩小收入差距,协调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分配公平,拉动全省平均工资增长,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贯彻执行好省委、省政府这一惠民政策当作头等大事来抓,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跟踪问效,确保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到位,使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深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涉及千家万户,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十分关注,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辟宣传专栏,畅通咨询服务热线,切实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特别是要向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解释清楚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哪些内容、适用哪些人员、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程序和范围,以及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如何处罚、劳动者如何维权等基本问题。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吉人社办字[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125号)厅机关有关处室,有关厅直单位,省公务员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各有关单位、处室的职能,以及《指导意见》中具体工作内容,制定如下分工方案:一、加大对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一)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

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

对在家庭服务业中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在全省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对接。

(省就业服务局牵头,就业促进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医疗保险处负责,有关单位参加)(二)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1.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相关部门,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年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部署会议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17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计报表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统计工作实际,今年使用2017年人力资源市场统计报表,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情况(表LM1)、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基本情况(表LM2)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汇总表(表LM3)。

表LM1、表LM2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填写,并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录入到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统计信息系统,表LM3系统软件自动生成。

二、统计范围、内容(一)统计范围。

各级政府所属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项数据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

(二)统计内容。

上述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综合情况(表LM1)和业务基本情况(表LM2)(见附件)。

三、报送方式和时间(一)报送方式。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填表,按审批权限上报,县(区)、市(州)、省逐级审核汇总,纸制报送与网上录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报送时间。

第一阶段2018年2月23日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所属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完成综合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信息填写,并收取表LM1和表LM2纸制版和电子版。

第二阶段2018年3月8日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所监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统计信息系统录入综合情况和业务基本情况信息,并在系统上审核汇总上报数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吉人社办字〔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4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技工院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我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推进技工教育改革创新,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6月20日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学基本文件第三章教学过程管理第四章教学质量管理第五章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第六章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第七章教学设施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我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推进技工教育改革创新,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根据人社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教学基本文件第三条教学计划1.教学计划是技工院校的基本教学文件,由培养目标、招生对象与学制、就业方向、职业资格、课程设置及要求、教学安排等要素构成。

教学计划分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实施性教学计划。

2.各院(校)根据人社部或省人社厅颁发(以下简称部颁或省颁)的指导性教学计划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

实施性教学计划可适当调整和修订指导性教学计划中的教学安排,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调整幅度不得超过30%,实践教学比例不低于60%。

3.无部颁、省颁指导性教学计划的专业,可在调研的基础上,以行业、企业发展实际需要为依据,参照其他部委、厅局颁发的相关教学计划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模板】

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模板】

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吉人社办字〔2016〕47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完善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机制,不断丰富人才配置形式,优化人才结构布局,发挥特设岗位在集聚激励人才和服务创新创业中的调控促进作用,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设置原则专业技术特设岗位一般称为专业技术临时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经批准设置的事业单位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因深化改革所需宏观调控而设、解决“高精尖缺”等特殊人才岗位聘任、化解“已评未聘”人员突出矛盾、引导紧缺急需人才到基层一线创新创业等方面。

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聘用人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事业单位统一管理。

岗位设置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岗位专设。

专业技术特设岗位须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的实际需求专门设定。

(二)坚持自主管理。

事业单位是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主体,在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管下,承担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置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三)坚持因需设岗。

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需要和人才发展需求,科学合理提出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定等级、数量以及拟聘人员需求。

(四)坚持严格标准。

事业单位选聘专业技术特设岗位人员要坚持标准条件,严格程序,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坚持规范管理。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常设岗位留有空缺的,不得申请专业技术特设岗位。

设置专业技术特设岗位的单位,如专业技术常设岗位出现空缺,应优先聘任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聘任人员。

核准设定的专业技术特设岗位实行人岗合一,完成阶段性任务或达到规定最高年限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予以核销。

二、设置类别及条件专业技术特设岗位一般设置在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受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层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申请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引进“高精尖缺”创新创业人才1.为促进创新创业、产学研融合,需阶段性特聘有创新实践经验的外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吉人社函字〔2019〕133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9〕133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企业:现将《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7月31日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推进“放管服”决策部署,服务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钻技能的积极性。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等文件精神,在企业开展省级层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试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十九大全面深化改革精神,认真落实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要求,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

着眼构建科学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人才培养、使用激励机制,增强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对劳动者的吸引力,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提升技能人才的技术技能水平,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强大的技能人才支撑。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吉人社办字[2011]217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21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试点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月12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吉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定报请省委常委会审定后印发,并在适当时机召开启动大会。

为做好第三批新农保和首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两项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精神,为启动试点做好思想准备各地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国会议精神(已印发简报)及省里即将印发的《吉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提高开展两项试点的认识,增强做好两项试点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启动两项试点做好思想准备。

二、加强领导,调集人员,为开展试点提供组织保障各地要根据两项试点的实际需要,调整原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创造条件充实试点办工作人员。

各试点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担负起两项试点工作的牵头协调职责。

既要与有关部门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又要深入抓好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所)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在试点中的重要作用,确保两项试点有专人负责,为做好两项试点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三、结合实际,制定方案,为实施试点提供政策支持各地可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里即将印发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待省里文件下发后及时报省试点办备案。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吉市人社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吉市人社发〔2016〕3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逐步实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政策标准和统一规范,根据《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吉人社办字[2015]106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22号)和《贯彻落实省人社厅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吉市人社发〔2016〕30号)有关要求,现将《吉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基本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4月29日吉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基本条件(试行)一、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二)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和本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规划布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便于监督管理。

(三)符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配置、技术水平、服务设施、备药数量及质量和管理水平等设置标准。

(四)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军队医疗机构需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开展对外服务的资格。

(五)近一年内在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物价等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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