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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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举报奖励办法

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举报奖励办法

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XXXX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我县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与县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相同,两领导小组并成一个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本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的受理、查处和督办工作,并公布举报电话、地址等举报途径,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方便公众举报。

举报方式由各成员单位设定。

我县非法集资举报方式: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

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负责全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工作。

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处非办)报告全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处非办负责本县辖区内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奖励发放等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打击处置。

按季度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处非办报告辖区内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章奖励条件及标准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提供实名和准确的联系方式;(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提供信息要真实可靠,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或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或已进入查处程序的;(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三)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五)被举报单位关闭、个人失联等风险事件已发生;(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形式进行融资活动,欺骗公众投资,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类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应该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为了提高举报非法集资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非法集资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可以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的必要性、可能面临的困难和如何合理设定奖励制度。

一、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的必要性1. 提高举报非法集资的积极性:非法集资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犯罪行为,受害人往往在事后才发现自己被骗。

而举报非法集资往往会涉及到举报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举报人可能会担心报复或暴露自己的身份。

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以激励公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提高举报的积极性。

2. 增强社会监督力度: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以通过奖励机制,让更多的人关注非法集资问题,积极参与到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

不仅可以增加监督力度,还可以扩大监督范围,提高打击效果。

3. 减少社会损失:非法集资是一种利用金融等领域漏洞进行欺诈活动,给投资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以帮助尽早发现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制止,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4. 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符合国家建设法治社会的政策导向。

国家一直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中,通过设立举报奖励制度,有利于营造社会公平正义的氛围,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能面临的困难1. 辨别真伪困难:非法集资往往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举报人可能无法准确判断某人或某机构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这就给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的实施带来了辨别真伪的困难。

2. 举报人身份暴露风险大:举报非法集资涉及的问题可能与举报人有过关联,举报人可能面临报复和威胁,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行为,是指以非法手段进行融资活动,从投资者手中非法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却未履行约定,给广大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

以下是一个关于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的模板,供参考。

一、制度目的:为了及时发现、打击和遏制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特设立此举报非法集资奖励制度。

二、奖励对象:凡是对非法集资行为提供可靠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均可成为奖励对象。

三、举报范围: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存在,并且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或违法行为;2.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必须是真实、准确、详尽并有助于查证非法集资行为;3.举报人对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有充分的知情度,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四、奖励办法:1.奖励资金:对于提供的可靠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取得相关非法集资案件的胜利,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的数额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最高金额不超过非法集资金额的10%;2.奖励方式:奖励资金由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发放;3.奖励程序:(1)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个人或组织需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举报材料,包括相关证据和线索;(2)有关部门将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举报条件,即开展相关调查工作;(3)经调查核实,如果证实了举报行为的确存在,将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4)针对已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部门将根据案件的胜利结果,确定奖励的具体数额和方式;(5)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人,并将其作为一笔福利性收入;五、保护措施:为了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举报人的安全,有关部门将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2.举报人不会因举报而受到个人名誉的损害;3.举报人不会因举报而受到非法报复或打击。

【银行办法】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0001)

【银行办法】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0001)

【银行办法】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8〕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

市、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接待举报的时间和地点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四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三)匿名举报;(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金融管理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及标准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公安、工商等部门核查。

举报物质奖励制度范本

举报物质奖励制度范本

举报物质奖励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举报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举报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下列违法行为的举报:(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二)违反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三)涉及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经济违法行为;(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举报:(一)拨打举报电话;(二)发送电子邮件;(三)邮寄信件;(四)现场举报。

第四条奖励标准(一)对于符合举报范围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励;(二)奖励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举报人的贡献程度确定;(三)每条举报线索的奖励金额不少于500元,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奖励发放(一)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当在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后及时发放奖励;(二)奖励发放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三)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

第六条保护举报人权益(一)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举报信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二)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三)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条法律责任(一)举报人提供虚假举报信息或者滥用举报权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受理举报的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举报物质奖励制度制定单位。

以上是举报物质奖励制度的一个范本,具体内容和实施细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标题:举报非法集资奖励制度模板管理机构名称:奖励制度申报日期:一、背景介绍非法集资是指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报备,通过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许以高额回报或者利用虚构或者失实的项目、产品、业务等手段,骗取公众财物,扰乱金融秩序,危害社会公众财产安全和金融领域的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加强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举报的积极性,我们管理机构决定设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

二、奖励对象凡是在我国范围内发现、掌握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或参与者,对非法集资行为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均可成为奖励对象。

三、奖励条件1.提供的举报线索真实有效,能够协助相关部门成功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2.提供的参与者信息和证据充分详尽,能够协助相关部门查证相关人员的非法行为;3.举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捏造事实或恶意陷害他人的行为。

四、奖金金额根据举报情况的重要程度、影响范围和成果奖励等因素,管理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确定奖金金额。

奖金金额将根据以下两个层次进行设定:1. 首次举报:一等奖:奖金总额不超过XXX万元;二等奖:奖金总额不超过XXX万元;三等奖:奖金总额不超过XXX万元。

2. 重要举报:根据举报情况的具体情况,奖金总额不超过XXX万元。

以上奖励金额为初步设定,具体奖励标准将根据实际举报情况和奖励资金情况进行调整。

五、申请流程1.个人举报者需填写《非法集资举报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据;2.单位举报者需填写《非法集资举报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据;3.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通过指定渠道提交至管理机构。

六、奖励评估和发放流程1.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审核举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2.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者,管理机构将组织评审委员会评估举报贡献的重要程度;3.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奖励等级和奖励金额;4.经过评审的奖励结果将在规定时间内公布;5.管理机构将按照公布的奖励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或单位发放奖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正文:---------------------------------------------------------------------------------------------------------------------------------------------------- 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树立司法权威,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执行,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定。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经权利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委托执行,立案受理的执行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举报的对象。

二、人民法院欢迎和鼓励一切知道被执行人财产真实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举报,或向执行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

人民法院欢迎和鼓励一切知道真实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或妨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三、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1、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情况、银行存款、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情况。

2、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等情况,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四、一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被执行人或其他人的下列不法行为都有权向执行法院举报:1、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模版一、背景介绍非法集资是指在没有取得相应资质或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手段向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的行为。

为了积极应对非法集资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各地纷纷建立了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提供一个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的模版,以供参考。

二、举报对象和条件1. 举报对象:公众可以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以金融创新为名义进行的虚假宣传;- 吸收资金方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非法集资项目涉及可能危害公众财产安全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 举报条件:- 必须提供详细、真实、准确的举报内容;- 举报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举报人不得有其他恶意举报行为。

三、奖励制度设计1. 奖励范围: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可获得一定金额的奖励。

2. 奖励标准:对于通过举报揭露了非法集资案件并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提供线索并被采纳的,可获得5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提供线索并协助取证,使案件得以查明并取得关键证据的,可获得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提供线索并协助取证,在案件侦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可获得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提供线索并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协助公安机关取证,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的,可获得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3. 奖励发放:- 奖励将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发放;- 奖励金额将从追缴非法集资资金中划拨;- 奖励发放将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四、保护举报人权益1. 举报人身份保密:对于提供举报线索的人员,有关部门将严格保守其个人信息,确保其身份不被泄露。

2. 举报人权益保护:对于提供举报线索并经核实属实的人员,有关部门将给予其必要的保护,确保其不受到不法侵害。

五、追究责任和法律惩处有关部门将对举报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渝府发[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渝府发[2007]3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精神,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我市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重庆市金融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小组,组织协调全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

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高法院、市检察院为成员单位。

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可通知其参加。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二、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中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牵头制订非法金融活动防范预警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部)负责对涉嫌从事制售假币、洗钱和非法外汇买卖等非法金融活动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牵头组织对其性质进行认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重庆银监局负责对涉嫌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活动和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牵头组织对其性质进行认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之最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之最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之最:深圳最高奖20万元2016年08月26日08:21 第一财经日报近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奖励办法规定,对核实的群众举报线索,将由市处非办给予奖励,奖金从1万元起,最高可达20万元,据了解,该奖励金额目前为全国最高。

奖励办法明确提出,如果举报内容经查证属于非法集资,且公安部门决定立案侦查的,涉案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将给予举报人3万至5万元人民币奖励。

同时,经举报人同意,举报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非法集资案件,将给予进一步奖励,其中涉案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举报线索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5万至20万元人民币。

目前,国内部分省市已经建立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比如,今年的3月30日,北京市金融局发布《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对发现并举报非法集资线索的群众进行奖励,奖励最高可达10万元。

北京的奖励办法规定,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给予奖励,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线索共分为4个等级,其中一级线索奖励100000元,二级线索奖励50000元,三级线索奖励10000元,四级线索奖励5000元。

另外,重庆市金融办网站显示:自2015年初开始,重庆就在部分区县试点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

2015年底,重庆市金融办印发了《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在全国较早建立了省级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根据非法集资行为性质和涉案金额确定最高奖励限额为10万元。

截至今年3月末,重庆共收到群众举报线索35条,核实属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线索12条,兑付举报奖励资金3.4万元,挽回损失108万元。

山东2014年就印发了《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根据奖励办法,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举报人可获得相应奖励。

奖励将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划分为3等,最高奖金10万元。

除了省级、市级以外,部分地区的区、县也相继建立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制度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制度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切实维护我国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奖励原则,具体工作由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公安、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按职责配合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和互联网等方式向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举报电话、邮箱,举报小程序等。

二、奖励条件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宣传广告、合同、收据、银行流水等);(二)举报内容有助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三)举报人提供线索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奖励标准第六条奖励标准根据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涉案金额、挽回损失等因素确定,具体奖励金额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只给予最先举报的人奖励。

四、奖励程序第八条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在收到举报后及时进行核实,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应当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九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提供本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按照指定的方式领取奖励。

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奖励。

五、保密措施第十条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等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感谢您的关注和建议。

举报非法集资是维护社会安全和正常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对于举报人的奖励制度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一些国家已经实施了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以鼓励公众参与举报工作。

例如,美国的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设立了举报者保护和奖励计划,对于提供有关证券违法行为信息的举报人,如果该案件导致了超过1000万美元的罚款,举报人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

然而,实施这样的奖励制度也需要注意平衡多个因素。

一方面,奖励制度可以激励公众参与举报工作,并提高追究非法集资行为的效率;另一方面,也需要防止滥用和虚假举报。

此外,还需要明确奖励的标准、程序和方式,确保公正公平。

在设立和实施奖励制度时,需要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设计。

此外,还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知和风险意识,以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最后,举报非法集资是一项具有社会责任感和风险的行为,如果您有相关线索,请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他们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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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公民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公民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公民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渝公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案件稽查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公民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公规〔2022〕7号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重庆市公安局公民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奖励办法》已于2022年7月13日经市公安局2022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公安局2022年7月22日重庆市公安局公民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三章受理查证第四章方式途径第五章保护与奖励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对“三非”及偷渡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力度,鼓励群众积极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切实维护我市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涉外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三非”案件是指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就业、非法居留行政案件;偷渡案件是指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境、入境,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冒用证件出境、入境,逃避边防检查,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以及协助非法出境、入境行政案件。

第三条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线索,构成行政案件的奖励,由各级公安机关按照本办法执行。

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线索,构成刑事案件的奖励,由各级公安机关犯罪举报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根据公民提供和举报的案件线索查处案件、抓获违法嫌疑人,对提供人和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获得提供和举报案件线索的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情况;(二)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虽被公安机关有所掌握,但提供和举报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三)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为防止、制止和惩治妨害出入境管理秩序行为发挥了作用、作出了贡献。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加强金融监管的通告(2018)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加强金融监管的通告(2018)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加强金融监管的通告(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03•【字号】万州府通〔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加强金融监管的通告万州府通〔2018〕2号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整顿规范民间借贷,打击非法投融资活动,加强金融监督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一、严禁非法集资活动非法集资是指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或其他形式等还本付息的行为。

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凡涉嫌非法集资的,将严格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非法集资涉及面广、数额巨大,潜伏着巨大的风险和危机,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

参与集资的群众利益无法得到保证,少数先入者侥幸获得回报,众多后入者血本无归、生活陷入绝境,危及社会稳定。

三、当前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及形式当前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有:(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小卡片、手机短信、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六)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八)以委托理财、投资入股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九)利用民间“会”“社”“俱乐部”等组织,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农家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直接“借款”;(十)以投资黄金、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息诱导加盟投资。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范本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范本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范本非法集资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以非法方式吸收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并推销所谓的理财产品或投资项目的行为。

它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无知、无辜的公众投资,最终使得大量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非法集资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甚至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

为了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其中,举报非法集资奖励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

通过为举报人提供一定的奖励,可以有效地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来,起到预防和遏制非法集资的作用。

1. 奖励对象:任何自愿举报非法集资行为、提供有效线索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成为奖励对象。

无论是受害者、了解非法集资行为的知情人士,还是社会组织、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只要通过举报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或线索,都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奖励。

2. 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来源于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非法集资案件追缴的资产以及社会捐款等多个渠道。

这些资金将专门用于奖励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人员,以及支持打击非法集资的各项工作。

3.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举报的可信度,二是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性。

可信度主要看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和线索是否充足,而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性则是根据涉案金额、投资人数、影响范围等因素来衡量。

根据这两个方面的评估,可以确定奖励的具体数额。

4. 奖励额度:奖励的数额应该是一个合理的区间,既要能够激励举报人的积极性,又要兼顾财政支出的可行性。

具体的奖励额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但通常应该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不过高也不过低。

5. 奖励的形式:奖励可以采取一次性奖金、荣誉证书、奖杯、亲情关怀等形式来表彰和激励举报人。

奖励的形式要简洁明了、庄重严肃,既能够显示出举报人的功绩,又能够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

1. 举报方式及保密制度: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多种方式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相关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受理渠道,并确保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内容的保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1.10•【字号】渝人社发[2011]288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8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现将《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维护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法》、《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负责本级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案件的奖励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两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一)实名举报;(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三)举报内容符合《社会保险法》、《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和《<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四)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掌握;(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渝府发[2004]33号•【施行日期】200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4]3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举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重庆市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人向本市文化、工商、公安等行政机关揭发、检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适用本办法:(一)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者变相经营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三)超过法定营业时间营业的;(四)不执行实名上网规定的;(五)网上传播有害信息的;(六)违反消防、治安规定的;(七)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采取口头、信函、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违法活动。

举报人可以自行提供联系方式,受理单位应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条举报实行首问责任制。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受理机关管辖的,受理人员应及时移送具有管辖职责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经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按下列标准奖励:(一)举报黑网吧奖励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二)举报其他违法行为的奖励50元以上100元以下。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奖励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2.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有效结合,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破案、追逃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加大对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案件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并依法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办的各类刑事案件。

本办法所指的逃犯是公安机关已经查明但尚未被抓获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或从公安机关关押场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各类逃犯分为A、B、C三级。

第三条对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重要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据其所提供的情况和举报的线索查破案件、抓获逃犯的公民,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举报范围第四条公民发现或知悉的下列情况,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一)本市公安机关发布需要征集、获取正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重要关系人线索和重要人证、物证情况;(二)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发生在本市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情况;(三)公安机关发布需追捕逃犯的具体落脚点和藏身地;(四)其他直接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获逃犯的重要情况。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对公民提供和举报的案件及逃犯线索必须认真受理、及时查证。

查证结果要尽快向举报人反馈。

第三章举报受理机构第六条市公安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设立犯罪举报中心,负责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受理、查证、奖励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发布公安机关需要公民提供线索、进行举报的案件及逃犯信息;(二)受理公民对案件及逃犯线索情况的提供和举报;(三)负责对本中心受理的公民对案件及逃犯提供和举报线索的登记、分交、管理、督办、回复;(四)对各级公安机关查证工作进行监督;(五)对提供和举报线索并使案件及时查破、逃犯被及时抓获的公民进行奖励。

2024年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2024年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2024年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2024年的举报非法集资设奖励制度将会成为一个重要的举措,旨在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借助社会的力量来举报和揭露此类违法行为。

对于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国家来说,非法集资问题一直是一个难题,不仅涉及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手段吸收公众资金而获取利益的行为。

这类行为虽然一直以来都是被禁止的,但由于非法集资的隐秘性和复杂性,一些犯罪分子得以继续进行这种欺诈行为。

为了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政府在2024年将设立奖励制度,通过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来激励他们参与到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

首先,任何一个奖励制度的设立都必须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

在2024年,政府将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进一步明确非法集资行为的定义和标准。

只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才能让人们知道该如何判断什么是非法集资,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举报。

其次,奖励制度的设立需要一个完善的机制来保证其公正性和有效性。

政府将建立专门的机构来处理非法集资举报,并制定详细的举报流程和审查标准。

当人们发现可能存在非法集资行为时,只需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权威机构将对举报进行审查,并对属实的举报进行奖励。

这样既能够保护举报者的权益,也能保证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

奖励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是现金奖励,也可以是物质奖励或其他形式的激励措施。

但无论是什么形式的奖励,政府都需要明确奖励的标准和金额,并将其公之于众,以确保公正和透明。

此外,政府还可以制定一份奖励指南,对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准确度和及时性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除了普通公民,政府还可以鼓励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和各类专业人员参与到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

这些机构和人员通常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和信息资源,可以更好地判断和识别非法集资行为。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与其合作的机制,提供相应的激励措施,以提高他们参与打击非法集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制定了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

市、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接待举报的时间和地点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四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三)匿名举报;(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金融管理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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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制定了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国发〔2015〕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

市、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接待举报的时间和地点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四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收据等);
(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匿名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金融管理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公安、工商等部门核查。

有关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反馈核查结果。

情况复杂的,经当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跨省市、区县(自治县)的.案件,由市金融办确定主办地后办理。

第八条经核查属实的,相关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领取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举报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在全国、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给予举报人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条具体奖励金额由受理举报的相关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同时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五章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

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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