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浆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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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钻孔和灌浆

9.1 说明

9.1.1 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各建筑物的钻孔和灌浆,其内容包括:

(1)钻孔:包括灌浆孔、检查孔、排水孔和观测孔的钻孔以及钻孔和灌浆所需进行的钻取岩芯和试验、钻孔冲洗、压水试验、灌浆前孔口加塞保护等全部钻孔作业。

(2)灌浆:包括固结灌浆、帷幕灌浆等。

9.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以及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本工程的全部钻孔和灌浆作业,包括进行灌浆试验,择优选定灌浆施工参数,并提供灌浆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及其辅助设施。

(2)承包人应在施工前详细了解工程的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在不良地质段进行钻孔和灌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3)在埋有观测仪器的建筑物进行钻孔灌浆作业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保护好建筑物体内的预埋设施。

9.1.3 主要提交资料

9.1.3.1 施工措施计划

在灌浆作业开工前56天,承包人应根据灌浆试验成果以及本技术条款规定或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钻孔和灌浆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

(1)钻孔和灌浆工程的施工平面布置图;

(2)钻孔和灌浆的材料和设备;

(3)钻孔和灌浆的程序和工艺;

(4)质量保证措施;

(5)灌浆试验大纲;

(6)施工人员配备;

(7)施工安全措施;

(8)施工进度计划等。

9.1.3.2 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

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交钻孔和灌浆工程的各项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其内容应包括:(1)灌浆工程原材料试验和质量检验成果;

(2)钻孔灌浆压水施工记录;

(3)钻孔岩芯取样试验成果;

(4)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1.3.3 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钻孔和灌浆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灌浆工程的竣工图;

(2)钻孔和灌浆的各项试验成果;

(3)钻孔岩芯取样试验的岩芯实物、柱状图和摄影资料;

(4)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报告;

(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

9.1.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2)《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270-98-2006);

(3)《水利水电工程物探规程》(SL326-2005);

(4)《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SL31-2003);

(5)《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264-2001);

(6)《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1994);

(7)《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2006);

(8)《土坝坝体灌浆技术规范》(SD266-88)。

9.2材料

9.2.1 说明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采购(统供材料除外)、运输、储存、保管钻孔和灌浆所需的全部材料。每批到达现场的水泥、外加剂、掺合料和化学灌浆材料等,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规定的材料质量标准,并附有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书。

(2)每批材料入库前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清单提交监理人。

9.2.2 水泥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选用灌浆水泥品种。用于各项灌浆工程的水泥应遵守SL62-1994第2.1节的规定。

9.2.3 水

灌浆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规定,拌浆水的温度不得高于40℃,接缝及接触灌浆拌浆水的温度不得高于20℃。

9.2.4 掺合料

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在水泥浆液中掺入砂、粘性土、粉煤灰和水玻璃等掺合料。各种掺合料的质量应遵守SL62-1994第2.1.6条的有关规定,其掺入量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9.2.5 外加剂

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在水泥浆液中掺入速凝剂、减水剂、稳定剂以及监理人指示或批准的其它外加剂。各种外加剂的质量应遵守SL62-1994第2.1.7条的规定,其最优掺加量应通过室内试验和现场灌浆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所有能溶于水的外加剂均应以水溶液状态加入。

9.3 设备

钻孔和灌浆设备和机具的选用应遵守SL62-1994第2.3节的规定。

9.3.1 钻孔设备

(1)承包人在封闭区域中使用气动钻孔设备时,应带有消音器和除尘装置,不得使用内燃机驱动的钻孔设备。

(2)钻孔的钻机和钻头应根据工程的地质条件选用,帷幕灌浆的钻孔宜采用回转式钻机和金刚石钻头,或硬质合金钻头;固结灌浆可采用适宜的钻机和钻头钻进。

(3)取岩芯的各类灌浆孔、检查孔、抬动变形观测孔以及声波测试孔等的钻孔应采用回转式钻机,按孔径要求采用金刚石钻头或硬质合金钻头,不得使用碾砂钻头。

(4)使用的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设备,水泵的工作压力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选定,并应保证在所有压力下都有足够的供水量,保证压力稳定、出水均匀、工作可靠。

(5)承包人应准备足够的流量计、压力表、压力软管、供水管及阀门等备品。

9.3.2 灌浆设备

(1)承包人提供的灌浆泵性能应与灌浆液的类型和浓度相适应,其容许工作压力应大于最大灌浆压力的1.5倍,并应有足够的排浆量和稳定的工作性能;灌注纯水泥浆液应采用多缸柱塞式灌浆泵。

(2)承包人应根据灌浆需要配置高速和低速浆液搅拌机。搅拌机的转速和拌和能力应分别与所搅拌的浆液类型及灌浆泵排浆量相适应,并应保证均匀、连续地拌制浆液。所有搅拌设备在用于拌制浆液前应在现场进行试运行。

(3)灌浆管路应保证浆液流动畅通,并能承受1.5倍的最大灌浆压力。灌浆泵和灌浆孔口处均应安装压力表,进浆管路亦应安装压力表,所选用的压力表在使用前应进行率定。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核对,不合格和己损坏的压力表严禁使用。压力表和管路之间应设有隔浆装置。

(4)灌浆塞应与采用的灌浆方法、灌浆压力及地质条件相适应,胶塞应具有良好的膨胀性和耐压性能,在最大灌浆压力下能可靠地封闭灌浆孔段,并易于安装和拆除。

(5)灌浆压力大于3MPa时,应配置下列灌浆设备和机具:

①高压灌浆泵,其压力摆动范围不大于灌浆压力的20%;

②耐蚀灌浆阀门;

③钢丝编织胶管;

④大量程压力表,其最大标值应为最大灌浆压力的2~2.5倍;

⑤孔口封闭器或专用高压灌浆塞。

(6)集中制浆站的制浆能力应满足灌浆进度高峰期所有机组用浆需要,制浆站应配备除尘设备,当浆液需掺加掺合剂或外加剂时,应增设相应的设备。

(7)所有灌浆设备、仪器、仪表均应始终保持工作状态正常,并应配有足够的备用设备。电力驱动的设备,应在接地良好并经确认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方可使用。

9.4 钻孔

9.4.1 坝基灌浆的钻孔

(1)坝基帷幕灌浆孔和固结灌浆孔的钻孔应遵守SL62-1994第3.2节的规定。

(2)坝基排水孔的钻孔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要求进行。排水孔钻孔完毕后,应仔细冲洗干净,加以保护,以防堵塞,若排水孔遭堵塞报废,应按监理人指示重钻。

9.4.2 钻孔取芯和芯样试验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勘探孔、灌浆先导孔、观测孔、检查孔等的钻孔取芯,并按取芯次序统一编号、填牌装箱、绘制钻孔柱状图和进行岩芯描述。

(2)钻孔取芯试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试验单位完成,所有试验设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9.4.3 钻孔保护

施工中的所有钻孔,承包人应妥加保护,直到施工完成为止。任何因承包人的过失造成扫孔或重钻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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