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标准(试行)(信部电[2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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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青海公司资费手册

中国电信青海公司资费手册

中国电信青海公司资费手册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中国电信青海公司资费手册(2010年)中国电信青海公司市场经营部编编写说明为了适应公司资费管理工作的需要,确保国家资费政策的有效贯彻和落实,同时也便于向广大电信用户宣传和解释业务资费,省公司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集团公司、青海省通信管理局以及相关部委颁布、调整的国内常用电信业务收费有关文件的规定,特编制2010年度《中国电信青海公司资费手册》,供省公司直属单位、部门、各分公司参考。

本资费手册的内容为2010年5月30日以前下发的文件(详细内容请查看相关文件),今后资费如有变动,以资费主管部门颁布的资费标准为准。

目录1、本地电话 (5)1.1、市话月租费 (5)1.2、通话费 (5)1.3、程控电话新业务目 (6)1.4、其他费用 (7)1.5、中继线 (8)1.6、常用特服号码 (8)2、长途电话资费 (9)2.1、国内长途电话资费 (9)2.2、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资费 (10)3、智能业务...................... (10)3.1、200电话卡 (10)4、电视及电话会议业务................. . (10)4.1、会议电话 (10)4.2、电视会议(试行) (11)5、公用电话............................ (12)5.1、IC卡电话 (12)5.2、有人职守公用电话 (12)6、IP电话 (13)6.1、17909IP电话 (13)6.2、17900IP电话 (13)7、数据通信................................ .. (15)7.1、宽带业务 (15)7.2、全球眼业务 (16)8、出租电路........................... . (20)8.1、语音(音频)电路 (20)8.2、国内数字电路 (20)8.3、国内数字数据电路(DDN) (20)8.4、帧中继(FR)业务 (21)8.5、异步转移(ATM)业务 (22)9、其他租用业务及代维通信设备.......... (23)9.1、租杆挂线 (23)9.2、通信光缆 (23)9.3、通信管道 (24)1、本地电话1.1、市话月租费(1)固定电话单位:元/月《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青邮电联字(2001)第002号)(2)小灵通标准资费为:每月每部为17元依据:青海省物价局《关于对无线市话资费标准的批复》(青价工字(2000)001号)优惠资费为:后付费用户为每月每部12元;预付费用户为每日0.33元。

0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0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与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市场公平竞争,推动电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以及与电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输、发射、接收或者处理语音、文字、图像、符号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电信活动涉及网络文化信息服务和广播电视传输的,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网络文化信息服务和广播电视传输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积极推进网络融合,鼓励利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等各种网络传输语音、文字、数据、图像、符号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科技、文化、娱乐等信息的需求。

国务院电信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鼓励广播电视传输机构利用广播电视网、通信网、互联网等各种网络从事电信业务;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各种网络从事广播电视传输业务。

第四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公平地为电信用户提供准确、安全、便利、畅通的电信服务。

第七条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电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电信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电信市场准入第八条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或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

电信服务标准(试行)

电信服务标准(试行)

电信服务标准(试行)1 总则1.1 为加强对电信企业服务质量的宏观管理,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使电信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系统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

1.3 本标准包括直接反映电信服务质量和水平、与用户使用电信业务关系密切的服务质量(非技术性)指标和通信质量(技术性)指标。

1.4 本标准是电信企业提供电信业务时,应当达到的服务质量标准;是电信主管部门及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实行监督的基本依据。

1.5 电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服务质量状况。

1.6 电信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电信服务水平的变化,调整本标准的指标项目和指标值。

1.7 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

1.8 本标准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1.9 本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有特殊规定的条款除外)。

2 通用服务规则2.1 电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

树立以用户为核心改善服务工作的观念。

2.2 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公布其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售后服务”等内容。

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

2.3 用户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营业部门应向其提供使用该项业务的说明资料,包括业务功能、费用收取办法及交费时间、障碍申告、咨询服务电话等,并以书面形式明确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4 电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做到明码标价,严禁乱收费,并应以多种方式为用户交费提供方便。

2.5 电信企业应当合理设置服务网点或代办点,合理安排服务时间或开设电话受理业务,方便用户。

电信企业应当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

2.6 “窗口”服务人员应为用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耐心、准确地解答用户的提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12.28•【文号】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为规范电信服务,保障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电信服务协议有关规范性要求通知如下: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开展相关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时,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与用户订立电信服务协议,做到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对等。

本通知所称的电信服务协议,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电信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服务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短信、电子邮件、网页、客户端)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间,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保存所订立的服务协议。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约定以非书面形式订立服务协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留存能够证明双方订立服务协议或者成立服务协议关系的凭证。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五、用户委托他人代办电信业务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查验。

六、电信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用户身份证件类别及证件上所记载的姓名(名称)、号码、住址信息;(三)用户选定的服务项目;(四)资费标准;(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做出的服务质量承诺;(六)咨询投诉渠道;(七)双方的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九)订立协议的日期;(十)协议的有效期;(十一)双方的签字、盖章等确认信息。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篇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XX]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收费行为,方便用户及时了解自身通信消费状况,切实保障电信用户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现将加强电信用户服务消费提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电信业务宣传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XX]382号)的规定,不得夸大优惠事项、模糊业务内容、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

做到真实、准确、明晰,通俗易懂。

电信用户申请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签订电信服务协议前,清晰、明确告知用户收费标准和协议有效期等特别注意事项。

电信用户通过电信业务经营者网上营业厅、短信定制等电子渠道办理电信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页面窗口等方式,清晰、明确告知用户所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生效日期和服务时限,并告知用户是否办理成功。

采用套餐方式计收费的,在约定套餐包含业务种类和限量的同时,要对超出套餐后的收费标准予以明确,有特殊约定的要另行说明。

对电信用户套餐内语音通信、短信、多媒体信息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实际使用量接近套餐限量前,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通过短信、语音、页面窗口等方式,提醒用户本计费周期内该业务已使用量、套餐限量等信息。

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通知用户,并告知用户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对选择套餐方式计费的电信用户,在套餐有效期满前一个合理提前时段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提醒用户现行套餐到期日,并告知用户套餐到期后终止或延续服务的方式,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

电信监管

电信监管

第九篇电信监管综述【全国电信监管工作主要情况】一、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促进电信业持续、协调发展(一)积极跟踪电信行业和电信技术发展及趋势,加强电信管制理论研究,认真处理电信发展与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根据电信改革的总体进展要求,组织专家对当前基础电信市场竞争状况进行了综合评定分析,提出了未来2-3年对内资主体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实行区分性准入管理的基本指导性意见;在增值电信业务领域,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大力提倡技术业务创新,开展了国内多方通信等三项增值业务试验;按照国务院关于条件成熟逐步扩大电信企业经营范围的要求,研究提出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务院36号文件推进主要基础电信企业全业务经营有关工作的建议,并且以适应未来全业务经营市场架构为前提,做好当前数字集群通信和PC-Phone 业务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引导工作;积极做好与3G牌照发放有关的配套政策的研究和规划,包括3G许可证发放程序及特别规定事项的研究;2G/3G漫游政策研究;站址共享政策研究;3G号码资源的规划;号码可携带政策研究;业务捆绑监管政策研究等;面对现有网络逐步向NGN演进的客观趋势,针对NGN给监管工作提出的新挑战,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和国际交流。

(二)深入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指示精神,积极推进农村通信工作2004年是村通工程实施的第一年,开展了“村村通电话”工程一期、二期试点工作,正式纳入村通工程试点范围的有13个省份,试点省份的村通项目已全面展开,非试点省份中,有12个省份管局自行组织实施了村通工程。

试点方案得到六家基础运营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也得到了当地政府大力支持,适用于农村地区的各类技术手段得到了实用检验和对比评估,一大批未通电话村实现了通信手段零的突破。

村通工程初显成果,受到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广大村民和社会各方的广泛好评。

(三)积极推进社会公益服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电信的服务水平与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解决了全国医疗急救号码、急救机构设置和管理的统一问题,通过号码资源管理促进了医疗急救资源配置的合理化,提高了社会公共医疗系统的保障能力;为支持政府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建设社会公益服务信息化系统,分别为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等政府部门的社会公益服务核配号码资源,为社会公益服务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了资源保障。

电信服务规范

电信服务规范

电信服务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13•【文号】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05.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电信服务规范》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八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二00五年三月十三日电信服务规范第一条为了提高电信服务的质量,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利,保证电信服务和监管工作的系统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当达到的基本质量要求,是电信行业对社会公开的最低承诺,同时适用于单一电信业务网或多个电信业务网共同提供的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

本规范所称服务质量指标,是指反映电信服务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程度的,主要反映非技术因素的一组参数。

本规范所称通信质量指标,是指反映通信准确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主要反映技术因素的一组参数。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组织制定全国的电信服务规范,监督检查电信服务规范在全国的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监督检查电信服务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本规范中,信息产业部和通信管理局统称为电信管理机构。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服务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制定的企业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电信服务工作。

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向社会通报本企业服务质量状况。

发生重大通信阻断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不断满足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的需求,对电信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电信运营企业所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

第三条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国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地方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第四条在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及用户监督。

第五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任务。

对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电信服务标准》的落实和执行;监督电信企业对电信资费政策标准的执行情况;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经验。

第二章企业的责任第六条电信企业应当坚持为用户服务的宗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得以持续改进。

第七条电信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营业时间、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做到明码标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提供通信费用查询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电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并据此制定企业的服务管理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第九条电信企业内部应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公布投诉电话;对用户投诉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不得互相推诿;对电信主管部门督办的事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或处理过程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对用户提出的改善电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沟通;不得打击、报复申诉人。

用户要求查询有疑问的通信费用时,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电信企业应积极提供查询方便,做好解释工作。

对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企业要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条电信企业应定期对照《电信服务标准》进行自查。

通信工程师中级-终端与业务复习题1-7章

通信工程师中级-终端与业务复习题1-7章

通信工程师中级-终端与业务复习题1-7章终端与业务复习题第一章一、定义:1、职业定义:就是在社会劳动分工的情况下长期从事某一种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并以此获得生活主要来源的社会活动。

2、职业道德定义: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特殊的职业关系中,在长期职业活动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3、礼仪:是一个复合词,所谓礼是指道德规范形式形成的大家共同遵守的准则;仪是指人们容貌、举止、神态、服饰,是一种形式。

4、个人礼仪:是社会个体的生活行为规范与待人处事的准则。

是个人仪表、仪容、言谈、举止、待人、接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是个人道德品质、文化素养、教养学识等精神内涵的外在表现。

个人礼仪的核心是尊重他人、待人友善、表里如一、内外一致。

5、举止行为:是指一个人的活动以及在活动中各种身体姿势的总称。

6、权利:P21 指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利益。

权限指的是职能权利范围。

义务指依照身份、地位或职业,由命令或习俗责成工作、行为、服务或职务,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般指在道德或伦理上的强制性应做的工作。

二、选择题单项选择题1、(敬人的原则)是礼仪的重点与核心。

2、早在(1985)年,邮电部部长就代表邮电部,在中国邮电工会第四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著名的8条邮电职业道德规范。

3、( 2005)年,信息产业部制定了《电信服务规范》,原《电信服务标准(试行)》(信部电[2007]27号)同时废止。

4、权利指公民或法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

5、(职业荣誉)是职业劳动者在职业生活中的精神生命。

6、接收名片时(必须起身接名牌,并双手接拿)7、《电信服务标准》规定农村固定电话的装机、移机最长时限为40日,而新的规范将这人一日期缩短为最长30日,而且要求平均值要低于(20日)。

8、通常伸手的先后顺序(女性在先)。

多项选择题1、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A、B 、C 、D 、E )A 、职业理想 B、职业态度 C、职业责任 D、职业技能 E、职业纪律2、正确的站姿(A 、B 、C 、D )A 、抬头 B、目视前方 C、挺胸直腰 D、肩平 E、身体重心在单脚3、接待客户的礼仪有(A 、B 、C 、D 、E )A 、着职业装 B、保持衣冠整洁 C、举止文雅大方 D、不面带倦意 E 、不卑不亢4、自我介绍的要素是( A、B 、E )A 、自己的姓名 B、供职单位或部门 C、住址 D、联系方式 E、职务和职能范围5、回答客户要求的礼仪技巧有( A、B 、D 、E )A 、使用标准的普通话 B、使用规范的服务用语 C、如果客户脚印蚵与争辩 D、有问必答 E、不推诿,不搪塞三、判断题1、职业良心是建立在职业纪律基础之上的(×)2、电信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都是制约人们行为的准则,并无明显的不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文为了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以下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2003)-信部电〔2003〕73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2003)-信部电〔2003〕73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2003)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为适应电信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的规定,我部对《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重新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予以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届时,本通告发布之前公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不再适用。

附件: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目录A.基础电信业务一、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一)固定通信业务(二)蜂窝移动通信业务(三)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四)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一)集群通信业务(二)无线寻呼业务(三)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四)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五)网络接入业务(六)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七)网络托管业务B.增值电信业务一、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业务界定A.基础电信业务一、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一)固定通信业务固定通信是指通信终端设备与网络设备之间主要通过电缆或光缆等线路固定连接起来,进而实现的用户间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不可移动性或有限移动性,如普通电话机、IP电话终端、传机、无绳电话机、联网计算机等电话网和数据网终端设备。

固定通信业务在此特指固定电话网通信业务和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根据我国现行的“电话网编号标准”,全国固定电话网分成若干个“长途编号区”,每个长途编号区为一个本地电话网。

固定电话网可采用电路交换技术或分组交换技术。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2.01.20•【文号】工信部电管函[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收费行为,方便用户及时了解自身通信消费状况,切实保障电信用户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现将加强电信用户服务消费提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电信业务宣传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2号)的规定,不得夸大优惠事项、模糊业务内容、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

做到真实、准确、明晰,通俗易懂。

电信用户申请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签订电信服务协议前,清晰、明确告知用户收费标准和协议有效期等特别注意事项。

电信用户通过电信业务经营者网上营业厅、短信定制等电子渠道办理电信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页面窗口等方式,清晰、明确告知用户所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生效日期和服务时限,并告知用户是否办理成功。

采用套餐方式计收费的,在约定套餐包含业务种类和限量的同时,要对超出套餐后的收费标准予以明确,有特殊约定的要另行说明。

对电信用户套餐内语音通信、短信、多媒体信息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实际使用量接近套餐限量前,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通过短信、语音、页面窗口等方式,提醒用户本计费周期内该业务已使用量、套餐限量等信息。

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通知用户,并告知用户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信产部电信服务标准

信产部电信服务标准

信息产业部电信服务标准(试行)总则1.1为加强对电信企业服务质量的宏观管理,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使电信服务质量 管理和监督系统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电 信企业” )。

1.3本标准包括直接反映电信服务质量和水平、与用户使用电信业务关系密切的服务质量 (非技术性)指标和通信质量(技术性)指标。

1.4本标准是电信企业提供电信业务时,应当达到的服务质量标准;是电信主管部门及用 户对电信服务质量实行监督的基本依据。

1.5电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保证体 系,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服务质量状况。

1.6电信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电信服务水平的变化,调整本标准的指标项目和指标 值。

1.7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

1.8本标准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1.9本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有特殊规定的条款除外)。

2 通用服务规则2.1电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

树立以用户为核心改善服 务工作的观念。

2.2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公布其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售后服务” 等内容。

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

2.3用户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营业部门应向其提供使用该项业务的说明资料,包括业务 功能、费用收取办法及交费时间、障碍申告、咨询服务电话等,并以书面形式明确企 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4电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做到明码标价,严禁乱 收费,并应以多种方式为用户交费提供方便。

2.5电信企业应当合理设置服务网点或代办点,合理安排服务时间或开设电话受理业务, 方便用户。

电信企业应当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

2.6“窗口”服务人员应为用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耐心、准确地解答用户的提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修改了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修改了什么内容

《中华⼈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修改了什么内容《中华⼈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修改了什么内容 根据《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市场调节价的通告》规定:电信企业⾃主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案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原则,考虑⽤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业务打包等多种资费⽅案供⽤户选择。

资费⽅案结构应科学合理、简单清晰,⽅案中需列明资费标准、计费⽅式、对应服务等内容。

对涉及⽤户基本通信需求的固定语⾳、移动语⾳、短信息、宽带等业务,电信企业进⾏打包销售时,必须另外提供包内单项业务单独的资费⽅案。

(⼆)⼯信部(原信息产业部)不再制定、公布电信资费分类管理⽬录,电信资费由电信运营商⾃⾏负责公⽰。

但涉及在全国或跨省(⾃治区、直辖市)执⾏的资费⽅案,应在执⾏前告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委,其他资费⽅案应在执⾏前告知省(⾃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市场调节价的通告》规定: 1.电信企业应进⼀步提⾼资费透明度,建⽴资费⽅案公⽰制度,通过营业厅、代理代办点、⽹站等⽅式公布所有⾯向公众市场的在售资费⽅案。

在业务宣传推⼴时应全⾯、准确,对资费⽅案限制性条件及其他需引起⽤户注意的事项,应履⾏提醒义务,不得⽚⾯夸⼤资费优惠幅度或作容易引起⽤户误解的虚假宣传。

2.电信企业与⽤户签订的协议中应包含资费标准、计费⽅式、对应服务和适⽤期限等内容。

应充分尊重⽤户⾃主选择权,为⽤户选择适宜资费⽅案提供便利和必要帮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案,未经⽤户同意,不得擅⾃更改与⽤户约定的资费⽅案。

在计费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标准准确计费,⾄少提供⼀种便捷的⾃助查询⽅式,供⽤户查询⾃⾝通信费⽤信息,确保⽤户明明⽩⽩消费。

(三)电信企业可⾏调整资费标准,制定收费项⽬,但未经⽤户同意,不得擅⾃更改与⽤户约定的资费⽅案。

这是电信资费实施市场调节价的应有之意。

综上所述,此次电信条例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是取消⽹间互联互通协议的备案及中断互联互通批准程序;⼆是全⾯实现电信资费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26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26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的通知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

现给予印发,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7月12日《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公众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应符合本规范所规定的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

本规范适用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用户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其中因特网拨号接入业务应遵守《电信服务规范》附录3.1“因特网拨号接入业务的服务标准”。

一、服务质量指标第一条预受理时限平均值≤2个工作日,最长为5个工作日。

预受理时限指用户登记后,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网络资源确认,答复用户能否开通业务所需要的时间。

第二条业务开通、移机时限对于不具备线路条件、但可以进行线路施工的情况:城镇:平均值≤10个工作日,最长为16个工作日;农村:平均值≤15个工作日,最长为20个工作日。

对于已具备线路条件的情况,平均值≤5个工作日,最长为7个工作日(不分城镇和农村)。

业务开通、移机时限指自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业务开通或移机协议起,到业务开通止所需要的时间。

在不具备线路条件,并且也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应在第一条规定的预受理时限内向用户说明。

第三条障碍修复时限城镇:平均值≤24小时,最长为48小时;农村:平均值≤36小时,最长为72小时。

信息产业部发布《电信服务规范》

信息产业部发布《电信服务规范》

信息产业部发布《电信服务规范》
佚名
【期刊名称】《信息技术》
【年(卷),期】2005(29)5
【摘要】《信息服务规范》经信息产业部第八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5年4月20日起开始施行。

信息产业部制定的《信息服务标准(试行)》(信部电[2000]27号)同时废止。

【总页数】1页(P13-13)
【关键词】《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中国;电信行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632.0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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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标准(试行)
1 总则
1.1 为加强对电信企业服务质量的宏观管理,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使电信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系统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

1.3 本标准包括直接反映电信服务质量和水平、与用户使用电信业务关系密切的服务质量(非技术性)指标和通信质量(技术性)指标。

1.4 本标准是电信企业提供电信业务时,应当达到的服务质量标准;是电信主管部门及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实行监督的基本依据。

1.5 电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服务质量状况。

1.6 电信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电信服务水平的变化,调整本标准的指标项目和指标值。

1.7 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

1.8 本标准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1.9 本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有特殊规定的条款除外)。

2 通用服务规则
2.1 电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

树立以用户为核心改善服务工作的观念。

2.2 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公布其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售后服务”等内容。

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

2.3 用户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营业部门应向其提供使用该项业务的说明资料,包括业务功能、费用收取办法及交费时间、障碍申告、咨询服务电话等,并以书面形式明确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

2.4 电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做到明码标价,严禁乱收费,并应以多种方式为用户交费提供方便。

2.5 电信企业应当合理设置服务网点或代办点,合理安排服务时间或开设电话受理业务,方便用户。

电信企业应当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

2.6 “窗口”服务人员应为用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耐心、准确地解答用户的提问。

入户服务人员应遵守预约时间,爱护用户设施,保持环境整洁。

2.7 对重要用户的故障处理,电信企业应根据用户的需要,与用户协商签定处理故障应急方案及抢通时限的协议,并严格遵守。

2.8 因电信企业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在24小时以内使用的,应在72小时以前告知所涉及的用户;超过24小时或影响重要用户使用的,应事先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

2.9 电信企业应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和障碍申告受理等业务,并免费提供通信费用查询。

2.10 电信企业应采取公布监督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

2.11 电信企业应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进行用户满意程度测评,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改善服务工作。

3、服务质量指标
3.1 固定电话服务质量标准
3.1.1 电信企业应当免费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电话的接入服务。

3.1.2 电话装机、移机时限:城镇最长为30日,农村最长为40日。

电话装机、移机时限指自电信企业受理用户装机、移机交费之日起,至装机、移机通话所需要的时间。

3.1.3 电话复话时限:最长为24小时。

电话复话时限指自停机用户办理恢复开通手续、归属电信企业收到有关费用时起,至电话恢复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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