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与中期票据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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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相关问题研究

关键词

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中期票据

主要法律问题

(一)关于额度限制问题

(二)关于募集资金投向的问题

(三)关于政府融资平台问题

第一部分: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的基本情况简介

一、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的基本情况介绍

企业债及中期票据均属于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方式,中国发行企业债的历史较早,其最初的依据为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而中期票据是在短期融资券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最初是从2008年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发展起来的,但中期票据虽然发展时间不长,但以其程序简便而备受青睐,发展势头迅猛。

1、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

2、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企业债和中期票据虽然都是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方式之一,但两者在发行方式、发行程序、审批机构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

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两种债务融资工具的比较

(1)监管机构不同:企业债券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发行的融资工具,施行的是核准制度,需要从地方发改委至国家发改委进行层层审批;而中期票据施行的是备案制度,只需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即可发行。

(2)发行市场不同:企业债券是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主,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为辅;而中期票据主要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主要针对的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3)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企业债券主要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而中期票据主要适用的是《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等7 项自律规则。

(4)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同:为企业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而为中期票据提供服务的一般是有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协会会员资格或者登记的中介机构。目前,中期票据的承销主要由银行来做,券商也具有承销资格。而企业债则只能由券商来担任主承销商。

两者之间的列表比较如下:

三、发行条件

(一)企业债发行条件

根据2008年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下称“发改财金〔2008)7号文”)的规定,企业债发行条件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 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该法律同时规定,债券筹集资金必须按核准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另外,按上述文件规定,对企业盈利的要求是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文件要求“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虽然上述文件规定早于发改财金〔2008)7号的要求,但发改委并未明确其已失效,而目前正在发行的一些企业债的法律意见书依然以连续三年盈利作为发债的衡量条件之一。

(二)中期票据发行条件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发

行中期票据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2、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4、待偿还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由于中期票据是在原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且《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发行中期票据的条件,因此,在实践中,各承销商及交易商协会在审查中期票据发行条件时,会参照适用目前已经失效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承销商在制作《募集说明书》时依然会关注如下问题,而法律服务机构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也会关注如下内容:

1、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2、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3、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4、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5、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总体来说,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受到的约束性条件较少,相比企业债而言更易获得发行;企业债要求企业连续3年盈利,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1年利息,中期票据则没有盈利的限制,相对比较宽松,可适用于亏损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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