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

合集下载

对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讨论的评价

对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讨论的评价
第四,行政法理论基础是否一定先于行政法制的实践?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指导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它是先于它要指导建立的制度而存在的,一个制度或理论体系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只能从该制度或体系之前有关学者的论述或阐述立法原则的官方文件中去发现和证明,它不能在一个制度或体系形成以后再根据其内容制造出来。”(注:皮纯学、冯军:《关于“平衡论疏漏问题的几点思考》,载《中国法学》1997(2)。)笔者认为, 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直接影响对我国行政法理论的研究和认定。认为某一理论一定先于实践而存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理论形成的规律,并不恰当地夸大了理论对现实的作用。首先,行政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社会科学理论的形成并不总是依靠学者的天才和智慧及其主观设计,而在相当程度上是对社会现实观察和思考的结果。如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就是对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后英国政体的理论总结。洛克和孟氏的分权理论也是在英国已有的分权实践的基础上的再归纳和抽象。其次,夸大了理论的作用。哈耶克曾就此问题对理论的传统作了两大分类,一为进化论的理性主义,一为建构论的理性主义。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就是承认个人理性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生活进程。(注: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13页,三联书店,1997。)而建构理性主义则认为“所有的社会制度都是,而且应当是,审慎思考之设计的产物”(注: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13页,三联书店,1997。)。如果将一切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都仰赖理论,那就夸大了理论的作用。在具体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上,就会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不过是学者的拟定和讨论形成(前半部分意思如此),从而忽略对客观现实的关注和研究。
3.管理论。管理论认为行政法既是管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法,又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法。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行政法既有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的作用,又有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但是,他们并没有就此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就是管理论。管理论主要是从行政法的作用来认识的,没有对其理论进行过多的分析、论证。

行政法学知识点汇总

行政法学知识点汇总

1.行政法的概念:调整行政过程中行政关系以及监督行政关系的公法规范的总称2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主动实现公益目的,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物进行的组织, 管理, 决策, 调控等活动。

3法治主义(理解)法治主义以法治国思想为基础,体现了“以法律的合理性抑制行政的恣意性”的理念。

在行政法学中,法治主义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原理”,即要求行政活动必需依法进行。

这是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

一.“法治主义”以“法治国”为基础而成立。

从“法治国”概念的形成过程来看,最初仅仅将“法治国”概念作为一种治国理念,而后期才在“法治国家”的意义上运用“法治国”的概念,但两者都包含有“法治主义”的概念。

二.一般将法治主义理解为依法行政或依法行政原理。

但严格来说,法治主义是较为广发的概念,法治主义除了作为行政法治主义的依法行政原理外,带包括作为立法法治主义的“依据宪法立法的原理”及作为司法法治主义的“依据法律被裁判的原理”。

三.法治主义以人权保障为目的,要求依法进行国家活动,因此,法治主义不仅要求依法行政,而且要求依法司法, 依法立法。

法治主义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一)“依法裁判”——法治主义的萌芽期;(二)“依法行政”——法治主义的形成期;(三)“对立法内容的拘束”——法治主义的成熟期。

四.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一)法治主义及行政法的互为前提关系;(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

五.法治主义的内容,存在着“依法行政原理”及“发的支配原理”两种不等同的观点。

两者都是对公权力形式进行法律统制得原理,但历史背景及内容各不相同。

4.行政治基本原则概念:是指贯穿及整个行政法之中,对于行政法理论, 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以及行政救济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及依法行政原理二6.行政合法性原理:是指行政主体必需以及法律进行行政活动,而不是违反法律,行政主体对于其违法行为必需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及原则分析

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及原则分析



2、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分析
行政法是一部“控权法”加“服务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是让行政权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民的法。对行政法定义可作出这样 的认识:“它是调整围绕行政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控制行政权,确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结 合现代行政的特点,提出了“控权”和“服务”作为行政法学的两个理论支撑点。 思考题: 1、简述“平衡论”的主要观点。 2、如何理解“现代行政”是“民主行政、法治行政、责任行政、服务行政”。 3、为什么说“控权”和“服务”是行政法学的两个理论支撑点。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思考题:1、如何理解“主客体理论”与“法律关系理论”的关系? 2、简答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受委托组织的含义及特点 2、行政委托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3、行政委托的规则
五、国家公务员
1、国家公务员的含义及特点 2、行政职务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3、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4、国家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 5、公务行为的确定

6、国家公务员法
1、概念和特征 2、监督行政法律制度的种类
二、国家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3、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三、非国家机关的监督

1、执政党对行政的监督 2、社会组织和社会舆论对行政的监督 3、公民个人的监督
第九讲 行政复议制度

[_法学理论论文,1,行政,程序,基础理论]英、德行政程序基础理论之比较

[_法学理论论文,1,行政,程序,基础理论]英、德行政程序基础理论之比较

英、德行政程序基础理论之比较_法学理论论文(1)[内容提要] 通过正当的行政程序来规范行政活动参与者的行为已成为世界上多数追求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由于历史背景、法律传统、社会现实和理论体系的不同,各国赖以建立行政程序的理论基础也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自然正义、正当程序;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程序处处体现法治行政原则。

本文将通过两大法系的典型国家——英国和德国行政程序的理论基础的介绍与比较,以期对我国构建行政程序法治有所借鉴。

[关键词] 自然正义法律优先法律保留法治主义是现代法治国家追求的目标与基本精神,经过历史的变迁,法治国家的价值已得到各国的普遍公认。

法治国家理论在行政领域主要体现为法治行政,其核心是国家权力的组织与运行要受法律的制约,以法律来制约政府的行为。

法治行政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行政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

从各国行政程序法治的情况来看,英国的行政程序立足于自然正义原则,这一点发端于有关公正合理的运用行政权的宪法原则。

英国的行政法有很长的历史,但早期的行政并非现代形式的行政,在中世纪,一切行政权属于国王,这一时期实际上存在构成行政法的法律规范,但人们还没有意识到法律体系中行政法的存在。

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直到17世纪下半叶才出现。

1608年的革命摧毁了许多枢密院的行政权,王座法院对行政权控制的时代开始了。

一直到19世纪后期行政国家的出现,一些重要原则,如司法复审管辖原则、自然正义原则等才开始广泛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

中间行政法的发展虽然经历过退步与低潮,但二战以后,为了适应现代行政发展的需要,英国先后制定了行政立法规则,裁判所和调查法等多部法律,以此确立了英国行政法的体系,使其获得了全面发展的客观条件。

从英国行政法的发展可以看出,英国行政法是一种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强调控权的价值与意义。

英国行政法是有效控制行政权力组织与具体运行过程的规范体系,强调权力行使过程的正当性,即权力行使要有合法而正当的程序。

行政法三大理论比较

行政法三大理论比较

行政法概念三大学说【导言】行政法的定义问题,围绕的核心是问题关于政府和公民之间权利义务的设计及与此相关的行政效率与个案公正、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如何解决一对一的力量比较成为学者们关注和探讨的话题,其中,为人所知的三大学说由此产生。

一、管理论1、定义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权优先于个人权利,公民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强调通过维护行政特权保证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

2、理论出处这种理论在早期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较为流行,理论产生原因有一下几层。

一是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根据前苏联年宪法, 前苏联采用民主集中制, 政治体制更多地体现为中央集权。

在政治机构的设置和操作方面, 强调政治命令的国家主权性、效率性, 不重视民主性的问题。

这有利于维护国家各种权力, 保证国家管理的实现。

二是计划的经济模式。

前苏联是采用纯粹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 经济管理是其主要职能之一, 对于计划政策来说, 法律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 计划的地位等于或高于法律, 故在行政法领域自然强调国家经济管理。

三是个人自由的法律思想匮乏。

前苏联国家主权主义和集体主义一直受到前苏联各阶层的推崇, 个人主义自由的思想受到彻底否定。

这反映在法学理论中, 便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方面的理论相对较少和疏浅; 反映在法律制度上是缺少相应的机制。

、价值意义对于战后恢复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提高了整个国家效率。

但是另外一面管理论过分强调行政权力,缺乏对其相应的监督,导致行政体系臃肿,指挥能力僵化,束缚了社会更大空间的发展,对于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影响从远期来看是弊大于利。

二、控权论1、定义行政权和公民权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权利至上,行政权是必要的“恶”,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要通过立法、司法、程序等手段严格控制行政权,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理论出处控权论总体上是遵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念,主要流行于英美国家。

谈行政法理论基础中

谈行政法理论基础中

谈行政法理论基础中2.对立理论模式图景的清晰化在方法论的反思性建构过程中,平衡论者早先提出的对立理论模式——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的图景也愈加清晰了。

平衡论者为打造这三种理论模式,付出了专门的努力、进行了专项的研究,对立理论模式的图景,也就不像早期平衡论所提的那样,仅仅是一张寥寥数笔勾勒的草图了,而是经过精心绘制的画卷了。

在这种精心绘制之下,三种理论模式不再呈现为在世界范围内的“管理论一控权论一平衡论”的单线进化图景。

实际上,在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的背后,潜藏着三种对待政府、对待集中管理/管制、对待人类建构理性的基本态度:乐观、怀疑和中庸。

这三种基本态度,在一定的地域和时间,同一定的政治经济体系、发展任务、文化传统和政府治理制度及学说相结合,就会产生出形色各异、具有特定内涵与意义的行政法基本理论。

尽管一种基本态度之上可能产生多种不同形态的行政法基本理论,尽管这些行政法基本理论于细节之处有所差异,但它们在基本主张方面的相同或相似,使它们得以归拢在作为理想类型而存在的一种行政法理论模式之下。

正是因为这样,三种基本态度和三种行政法理论模式,可能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出现过,也可能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历史阶段出现过,甚至可能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同一历史阶段出现过(当然,此时会存在哪一种理论模式更占上风、更具主导地位的问题)。

亦即,并不存在一个具有简单普适性的进化规律。

不过,否认“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的单线进化模式,并不意味着否认平衡论在当下的主导地位。

对政府、集中管理/管制和建构理性,过分乐观和过分怀疑都是不足取的态度。

一个中庸的态度反而是更具说服力的。

当然,中庸的态度必须与关注细节结合起来,否则,就会流于空泛、无意义、大而无当的套话空话。

规范平衡论没有陷落于套话空话之中,而是以上述三种基本态度为根基,整理了对以下行政法诸问题的不同立场和取向,从而清晰地确立了三种行政法基本理论模式。

这些问题包括: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作用以及总体价值导向;行政以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程序法的地位、目标和功能;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体系;针对行政侵权的权利救济措施和途径;等等。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一、行政行政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分工。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

行政法所规范的公共行政的范围,会因为国家和时代而不同。

传统上,国家是公共行政的主要承担者,国家行政机关有权进行强制性和支配性的管理,国家还设置国有事业和企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和其他公共职能。

在现代社会中,出现了公共行政多元化现象,除行政机关外,大量的公共部门,甚至一些民营部门,通过各种形式承担和履行公共职能,提高了公共行政的效率。

在行政法学上,可以将国家行政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

二、行政法我国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于这一定义,可以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和调整功能几个方面来认识。

三、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社会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

由于行政职能的广泛和实现方式的多样性,它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种类也是多样的和变化的。

除了国防、警察和财政等基础职能比较稳定外,行政机关的经济和社会管理等职能会经常变化;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和发展,也会影响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因此,对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的种类和范围,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行政职能的变化作出新的概括和表述。

四、行政法的分类行政法的分类,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行政法规范进行的划分。

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或者称为行政法的总则和分则。

(一)行政法总则是行政法的普遍原则和共同规则,适用于全部或者多数行政领域,行政法分则是只适用于特定行政领域的规则。

行政法总则是行政法学的研究重点。

行政法总则以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救济法为基本结构,相对稳定。

(1)行政组织法是有关行政组织的职能、组织、编制及公务员录用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分为行政机关组织法和公务员法两大部分内容;(2)行政行为法是有关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涵盖行政机关实施抽象与具体各类行政行为;(3)行政监督救济法指有关对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行政职权和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进行监督,并向受到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本章要点本章介绍了现代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行政法基本理论,涉及行政法基本理论的概念内涵、行政权的概念、行政法的价值目标、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取向;(2)法治政府,论述了现代法治的概念内涵,法治政府的概念和现代法治政府的基本理念;(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涉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内涵、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廉洁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基本理论界说一、行政法基本理论界说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学体系都必须有深厚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科学的理论逻辑的建构,否则这个法律部门的存在就缺乏合理性基础,这一法学理论体系就不能称之为现代科学。

而科学理论的建立以核心范畴的形成及其科学界定为标志,一个法律部门的合理运作以核心理论范畴及其所界定的价值指向为调整目标。

所谓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或基本理论是指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应当具有的基本理论逻辑。

它具有下列特点:第一,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是行政法的哲学基础和伦理价值的确证和证成;第二,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是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的选择,反映了现代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品格;第三,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是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的价值理论依据,直接关系到对行政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解释;第四,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是行政法体系内部统一性的精神根基,是行政法的内在逻辑的理论表现。

相对于其他法律部门而言,行政法是最缺乏理论根基的。

①行政法所以会出现这种理论基础薄弱、逻辑建构困难的原因,除了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与宪法制度的密切关系、以及受到各国经济政治条件,特别是各国政治体制建构的影响和制约而外,②还受到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总体来说,行政法的历史相对较短,与民商法、刑法和诉讼法相比,缺乏久远历史文化传统的渊源;二是行政法所调整的国家行政权力关系的复杂性和敏感性。

行政法的核心范畴或核心命题是国家行政,它是关于国家行政的法律制度。

行政法基本理论

行政法基本理论

二、如何理解该定义
(一) 内容上,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即关 于行政的法 。 1、行政的含义:通常认为指社会组织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 行组织与管理等活动。 行政是否与国家相联,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国家行政 行政↗公行政 ↘社会行政 ↘私行政→企业行政 ①公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基于公共利 益,对特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活动。 私行政:其他社会组织对其内部事务所进行的自我管理活 动。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山西省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将所 申请成立的公司名称核准为“大同市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同年9 月26日,为该公司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一年。
同年10月10日,大同市联运总公司向市煤炭领导组报送《 关于成立“大同市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并领取煤炭发运 和经营许可证的报告》。同年10月15日,市煤炭领导组向山 西省人民政府煤炭领导组(以下简称省煤炭领导组)报送了 同政煤字(1997)第18号《关于领取堡子湾煤炭发运站和大 同市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发运和经营许可证的报告》 。同年10月29日,省经贸委作出晋经贸能字589号《关于同意 大同市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领取〈煤炭经营许可证〉及堡 子湾煤炭发运站〈煤炭发运许可证〉的批复》,主要内容是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5]7号、省煤炭领 导组晋政煤字[1996]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领导 ,同意北方公司通过铁路立户在呼和浩特铁路局堡子湾煤炭 发运站发运煤炭并领取《煤炭经营许可证》和堡子湾煤炭发 运站《煤炭发运许可证》,该发煤站租赁后由北方公司和大 同市煤炭运销分公司按股份制进行经营管理,发煤站及北方 公司煤炭运销计划纳入大同市煤炭运销分公司行业管理。次 日,北方公司领取了晋经能证字(1997)第486号《煤炭经营 许可证》和第481号《煤炭发运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 )。

行政法理论的三种学说论文

行政法理论的三种学说论文

行政法理论的三种学说论文行政法理论的三种学说论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经常看到论文的身影吧,借助论文可以达到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目的。

一篇什么样的论文才能称为优秀论文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行政法理论的三种学说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摘要:行政法最主要、最基本的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社会关系。

但如何调整这种关系,如何在行政法的秩序框架内规定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存在争议。

本文根据近百年来,行政法的演革和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将行政法的理论归纳为三种不同的学说,即:管理论说、控权论说和平衡论说,并对这三种学说作了简要评述。

关键词:行政法;管理论说;控权论说;平衡论说行政法最主要、最基本的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亦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行政法得以存在的基本关系。

但是,行政法应如何调整此种关系,如何在行政法的秩序框架内规定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法诞生至今的百年发展演变中,始终存有争议的命题。

世界各国的行政法学者,依据本国法治的演革,结合本国国情,在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理论争论和观念碰撞中,根据各自的学术视野概括了三种有代表性的学说。

即:管理论说、控权论说和平衡论说。

一、管理论说管理论说的代表是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和实行计划经济时期的我国。

管理论说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是管理主体,行政管理相对人是行政机关的管理对象,是客体,不能成为与其平等的行政法主体。

该说强调国家行政的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指挥和执行。

第一,管理论说不从理论上将国家行政管理与行政法作严格界分。

前苏联《苏维埃行政法》将国家行政管理的概念定义为:苏维埃国家管理是苏维埃国家机关依据法律和为了执行法律而进行的执行和指挥活动,是经常地、实际地履行国家职能的活动。

第二,突出行政法在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弱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前苏联行政法理论一般认为: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地说,就是国家管理法。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对于理解行政法的本质、作用和价值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以期为读者提供一种全面的理解。

一、公共利益理论公共利益理论是行政法的基础之一,它强调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当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能够充分考虑公共利益,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利。

公共利益理论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干涉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二、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原则和精神。

法治原则要求政府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同时也要求公民有权监督政府行为是否合法,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控诉和维权。

法治原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之一,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手段。

三、程序正义理论程序正义理论是行政法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它强调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规定和制度设计,确保行政行为能够遵循公正、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原则,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利。

程序正义理论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同时要求公民有权了解政府行为的程序和结果,并对不公正的行政行为进行维权和控诉。

程序正义理论有助于提高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和认同感。

四、权利保障理论权利保障理论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和维护。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和剥夺。

权利保障理论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得随意干涉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同时,权利保障理论也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和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公民的权利和利益,避免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摘要:目前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学界众说纷纭,依然没有一个结论。

本文将从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出发,先讨论理论基础本身的定义,将理论基础所以应该具备的诉求阐述出来,在对公共利益本位论进行概述,并且论证为什么公共利益本位论能够并且应该成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关键词:行政法理论基础基础理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正文:(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与“基础理论” 范畴从行政法学目前的研究情况中我们会发现, 理论界常常把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与“基础理论” 这两个不同的范畴混在一起, 而没有很好地分析它们之间的界限。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属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 之一, 但又不能简单地与之相等同。

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 整个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可被看成为一个大的“理论系统”, 由若干处于不同地位的“理论元素” 所构成。

其中处于基础或基本地位的理论就是行政法的“基础理论” 或称“基本理论”。

在这个作为“基础理论” 的子系统中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不同层次的理论。

其中属于第一层次的基础理论,也就是最基本的理论或称普遍性的基础理论即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的范畴。

因而, 行政法的“基础理论” 有多个, 除了最基本或普遍性的基础理论之外, 还有反映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内容和形式、地位和功能、目标和宗旨等某一方面基本现象的理论, 后者可统称为“一般性的基础理论”。

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则只能为一个, 否则就无所谓“最基本” 的理论。

而且, 其他一般性的基础理论都是建筑在这一“理论基础” 之上, 以这一“理论基础” 为基点和归宿; 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大厦” 也应是建构在这一“理论基础” 之上, 否则它也不能称为“最基本” 的理论。

所以,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与“基础理论” 是两个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范畴, 我们不能将两者相混同。

(二) 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所应具备的条件相对于行政法的一般性基础理论而言, 究竟什么样的理论才是最基本的理论或普遍性的基础理论呢? 换言之, 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笔者以为, 它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 从理论深度来看, 它必须能够深刻地揭示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

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与方法论

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与方法论

行政救济途径与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作 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 对该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救济途径。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该行政行 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并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
合理性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做到公正、公平、合 理,不得滥用权力或显失公正。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顺序 、方式和时限,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比例原则
理。
行政法论证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
通过对行政法的价值基础进行 分析,论证行政法的合理性和
正当性。
社会实证分析方法
运用社会学、经济学等实证分 析方法,对行政法的社会效果 进行论证。
规范分析方法
对行政法的规范结构、规范逻 辑和规范体系进行分析,以论 证行政法的内在逻辑和一致性 。
比较分析方法
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行政 法进行比较分析,借鉴其有益 经验,完善本国行政法制度。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的启动方式,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 行为是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职权作出的行为,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 的申请作出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与合法性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 推定为合法有效;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在形式上最终被确定下来,从而不再更改的效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约束力;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

行政法三大理论比较

行政法三大理论比较
都集中在官民关系、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及与此相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上。变革的方向为行政法关于“行政权——公民权”关系这一学科的基础性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种范式。
3、价值意义
“平衡论”认为:“平衡是行政法继续发展的动力和目标”,换言之,行政法的目标就是平衡,即促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处于平衡状态,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对于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力分配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在这中间给予很大的灵活性。但正是因为这样,其重点不突出,模糊性较大,作为产生于民众又脱离民众的行政权力并没有有效监督或者强调行使,这会浪费更大的社会成本。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含义在学说上,对行政法有各种各样的界定。

1这一方面反映了对行政法作出简单定义的困难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各位作者对行政法的不同理解。

我们认为,行政法是以一定层次的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间的关系为基础,并以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具有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可预见性和正义性。

同时,它又具有不同于其它部门法的特殊属性。

行政法的特殊性,表现为它是调整或适用于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的法。

在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桐梓县农资公司诉桐梓县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中,原告向第三人湖北省黄梅县沙岭化工厂购买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复混肥后用于销售,受到了被告的处罚。

其中,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属于私人利益关系,调整这种私人利益关系的法是民法而不是行政法。

但是,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却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调整这种利益关系的法就是行政法。

行政法的特殊性,还表现为公共利益本位。

在法的适用上,具体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但在立法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却是行政法的基础。

在这一层面上,公共利益是第一位,私人利益是第二位的。

因此,行政法必将体现这种公共利益本位关系。

这是因为,“立法者并不创造法律,只是确认法律”。

2当然,这种公共利益本位仅限于立法上的衡量,而不得用于适用上的判断。

行政法的特殊性,还表现为具体形式的多样性。

宪法、刑法和民法的表现形式基本上是法典。

但在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桐梓县农资公司诉桐梓县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中,适用于原告和被告的是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贵州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条例》。

这是因为,行政法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3表现形式众多,是调整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和。

二、行政法的地位1参见应松年等:《行政法学总论》,工人出版社1985年版,第9页以下;姜明安:《行政法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页以下。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 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规范和行政法实践,研究内容包括行政法源、行政法体系、行政法理论等。

2. 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及其机关、组织、公民之间行使行政权力和行政职权的规范的总称。

它是指导国家机关、组织及公民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的一系列规范。

3. 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是以规定国家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

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包括:专属性、强制性、相对性、公共性、不完全性等。

二、行政法的基本理论1.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律性、自由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监督原则等。

2. 行政法的法律性行政法法律性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

行政法律性的具体体现包括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行政权力的有法律依据性、行政权力的限制性等。

3. 行政法的自由原则行政法的自由原则是指国家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保障和限制时,应当遵循最大自由原则。

4. 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应当依法行使,并且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

5. 行政监督原则行政监督原则是指要保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

行政监督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民主监督等。

三、行政法的体系行政法的层次结构包括宪法层次、法律层次、行政法规层次、行政规章层次、部门规章层次等。

2. 行政法的构成要素行政法的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公民、法人等。

3. 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包括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等。

四、行政法的行政权力1. 行政权力的概念行政权力是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按照法定程序,以规范的方式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调整和处理的权力。

2. 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权力的性质是指行政权力的基本属性和特点,包括行政权力的公共性、法律性、相对性、专属性等。

行政法的核心及理论模式

行政法的核心及理论模式

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一、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权为核心够建理论体系传统的行政法学都是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建理论体系。

战前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以及旧中国等,他们的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就是行政权。

这集中表现在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架构上构造方面。

传统行政法学的构造主要由有三局部内容构成:一是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这三个概念的含义存在差异,运行机能也不尽一样,不是同等概念,但都与行政权有关,都是作为行政权的载体存在的。

二是行政作用法或行政行为法,都是有关行政权运作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的法律。

三是行政救济法。

行政机关要为其权力的行使承当责任,给受损害的公民提供赔偿。

总的说来,在历史上大陆行政法系国家强调以行政法为工具来保障行政权有效地行使,强调行政效率、公共利益等。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行政法学界也有过关于行政法性质、功能的争论,提出了控权、保权以及既要控权又要保权的三种理论观点。

由于当时行政法学还处于起步阶段,又急于回应社会实践的需求,便大量地从日本和我国XX教材中“移植〞其概念、原那么甚至理论框架。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后,为制定行政诉讼法作理论准备,我国行政法学阶曾围绕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等问题,展开一场关于行政法要“控权〞、“保权〞还是“既要保权又要控权〞的争论。

我国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场学术争论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因此争论并不深入的立法宗旨,与这一阶段理论争论有密切的关联。

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实践的开展作了比拟深入的总结。

人们逐步认识到,虽然以行政权为核心构建行政诉讼制度,、强调维护和监视行政权,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但,从整个行政法制、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来看,其视角比拟狭窄,思路比拟短浅,形而上学的片面性比拟突出,认识到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建理论体系具有很多缺陷很多,难以提醒行政法内在质的规定性和开展的预期,不能适应时代开展的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许小莲廖珩摘要:我国行政法教科书中,对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学的架构以及其他理论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其原因在于各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学科体系。

观察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法发展历史,可以看到各学者主要受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三大理论影响,对此进行比较分析,可帮助我们认清行政法中的各种现象,确认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国。

在我国,行政法经历了曲折发展之后,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重新起步,进而得以迅猛发展。

经历了二十年的发展,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关问题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观点,支撑这些观点的有各种不同的行政法基础理论,如:平衡论、控权论、管理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保权控权双重说等。

分析研究这些理论基础能够帮助我们准确地把握指导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并回答为什么不同的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同问题却有着不同的阐述。

在所有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大多学者认为影响中国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是三大基础理论: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以下简称“三论”)。

本文在此对它们作一比较分析,以廓清比较符合我国实际的行政法基础理论,指导我国的行政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实践的发展。

一、“三论”概论的不同界定改革开放后十来年的行政法发展,由于观点纷呈,许多法学家感到有必要对行政法基础理论作深入的探讨,减少不必要的争论,节省社会和学术资源。

其中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罗豪才先生于1993年在综合总结行政学理论研究后首先提出了自己的平衡论。

为使其与我国在此之前广泛存在的两种对立的理论进行比较,便同时将这两种理论分别概括为管理论和控权论。

管理论“是指前苏联、东欧和中国行政法发展早期,以行政权力为本位,认为行政法是政府管理公民的法的一种行政法观念”。

我国二十世纪80年代早期行政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受这种理论影响。

控权论“是一种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政府法治理论,主张行政法应是以权利为本位,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

中国行政法从二十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受此影响。

平衡论是有关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论体系,其最基本的理论主张是: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应保持平衡。

行政法的本质在于平衡行政机关和相对方权利义务关系,平衡是行政法的最优化状态和基本价值导向。

罗豪才先生的论文《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第一次对此理论作了系统的介绍。

二、“三论”的基本观点对比“三论”的基本观点都是围绕“行政权与公民权”这个行政法核心问题展开,对行政法的各方面形成了自己的主张。

(一)对于行政法的目的的不同观点。

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与之相对立,控权论主张行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

平衡论折衷为“行政法既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使。

行政机关的权力和相对方的权利应保持总体平衡”。

为什么行政法对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处理应采取此平衡模式呢?因为“行政权力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

权力是权利一种特殊形式。

行政权一旦形成,便同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

(二)对于行政法的基本内容的不同看法。

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调整国家管理关系,规定国家管理的原则和制度,核心是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

控权论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司法审查是最重要的内容,同时重视行政程序。

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个方面: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后,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两者互相联系,共同构建统一、和谐的行政法律秩序”。

行政法的内容除了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成文法律规范外,“行政法的原则也是行政法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三)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不同观点。

管理论常把管理原则作为法的原则,并且以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等作为最重要的原则。

控权论强调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主张“无法律即无行政”,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政府行为没有自由斟酌、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平衡论也承认行政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却赋予其新的内涵。

依法行政原则对“消极行政”和“积极行政”应有不同的要求。

平衡论认为,“现代行政可分为两类,一类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另一类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等。

”前一类行政称之为“消极行政”,后一类行政称之为“积极行政”。

依法行政对消极行政的要求是“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即受法律严格制约;依法行政对积极行政的要求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当然,积极行政也应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同宪法、法律抵触”。

(四)对于行政法的手段的不同认识。

管理论认为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命令—服从关系,决定了行政法主要是强制和命令性的手段。

控权论认为控制和限制行政的手段主要有两个:一是司法审查;一是行政程序。

平衡论认为二者都具有片面性,它不同意控权论过分强调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的作用,也不同意管理论过分强调命令、强制手段的作用。

认为前者忽视行政效率,不利于积极行政和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后者忽视相对方的权利,不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发展的趋势。

于是主张综合运用行政法的各种手段,即:在必要的场合运用命令、强制手段,而在大多数场合“尽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强制手段,淡化权力色彩。

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变革传统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公民参与管理和行政管理社会化等措施,以协调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维护两者的平衡”。

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作用虽不能过分强调,但应予以充分的重视。

“现代行政程序以民主和公正为宗旨,同时兼顾效率。

了解程序、公开程序、取证程序、回避程序、听证程序、处理程序、告知程序等是其主要内容。

行政程序的设立赋予了相对一方以了解权、要求回避权、辩论权、申请补救权等一系列重要的程序性权利。

公民正是以这些程序上的权利,抗衡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调和基于与行政机关法律地位不对等造成的巨大反差,参与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从而使自己从单纯的行政行为的对象,变成了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制约行政行为的主体,从纯粹的被动者变成了一定条件下的主动者。

”司法审查“也是现代行政法的重心所在。

立法虽然力图公平分派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与义务,但却不能保证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完全符合法律。

因此,为了纠正行政机关在执法阶段的违法行为,平衡执法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因明显不对等的法律地位造成的巨大反差,保护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制度遂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三、“三论”的形成基础比较分析理论总是现实的反映。

行政法基础理论的“三论”的形成有其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的根源,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因素的影响和需求形成了不同的理论。

(一)管理论形成的基础。

采取管理论模式的国家,以下三个特点构成管理论存在的重要基础。

一是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根据前苏联1977年宪法,前苏联采用民主集中制,政治体制更多地体现为中央集权。

在政治机构的设置和操作方面,强调政治命令的国家主权性、效率性,不重视民主性的问题。

这有利于维护国家各种权力,保证国家管理的实现。

又如日本,尽管战前一些宪法学者主张民主改革,但始终未改变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二是计划的经济模式。

前苏联是采用纯粹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经济管理是其主要职能之一,对于计划政策来说,法律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计划的地位等于或高于法律,故在行政法领域自然强调国家经济管理。

战前日本的经济兼有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特点。

“一战”和“二战”使日本的经济围绕着军事工业急剧集中。

经济的计划管理成为战时的君主立宪国家经济运作的主要模式。

其与苏联在计划和法律的关系上是一致的,经济计划决定了法律。

三是个人自由的法律思想匮乏。

前苏联国家主权主义和集体主义一直受到前苏联各阶层的推崇,个人主义自由的思想受到彻底否定。

这反映在法学理论中,便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方面的理论相对较少和疏浅;反映在法律制度上是缺少相应的机制。

在日本,起萌于明治维新的自由的法律思想一直受到日本传统的封建专制制度的抑制。

战前的日本法学理论受官僚法学、专制法学的统治,关于个人权利的法学理论未能占领法学领域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

(二)控权论形成的基础。

控权论产生的原因之一,英美国家政治自由主义的特点。

作为一种政治思潮和运动,以英国的洛克为代表人物的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主义思潮对个人自由的非常尊崇,不仅在政治实践中留下了痕迹,法律领域中正在形成的英美国家行政法理论基础也受到它的影响。

“政治自由主义思想的不断发展,为行政法控权理论的完善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理论支持。

”在公民个人与国家关系的问题上,自由主义认为个人自由至上和有限的政府权力,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个人权利被赋予至上地位时,与之相对的政府权力被认为必然是有限的。

新兴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也得到两个教训:自由难能可贵;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

而美国宪政运动的整个过程始终贯彻的同样是两个主题,保护个人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

控权论产生的原因之二,英美国家经济自由主义的特点。

18世纪产生的古典经济自由主义思想是英美自由主义的重要内容。

英美行政法控权理论的发展与这一思想的广泛传播密切相关,它们在对待公民自由与政府权力的关系问题上有着共同的立场。

控权论主张行政法应当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出发点,控制行政权力;经济自由主义主张安排经济是公民个人的自由,政府的过度管制只会构成对公民权利的威胁。

在英美国家,强调个人拥有不受限制的选择自由的传统经济自由主义,是控权论的一个重要生长点。

控权论产生的原因之三,普通法系的法律传统。

英美国家法律属于普通法系,由普通法院审理包括行政案件在内的所有诉讼案件。

这种出于控权目的建构的英美行政诉讼机制,特别是普通法院至尊无上的地位和普通法院法官所受到的尊崇,进而为行政法控权理论的成长培植了沃土。

普通法系不区分公法与私法,认为这种划分违背了法律的“平等对待原则”,依据此划分设置的行政法院则违背了“自己不得作自己的法官的原则”,不符合普通法的精神。

单一的普通法院传统制度的继续存在,为传统控权观念的延续提供着温床。

(三)平衡论产生的基础。

“平衡论理论的产生,是世界行政法及理论发展趋势对中国行政法及理论的深刻影响的结果。

”[5](P50)世界行政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英美法系国家机关越来越重视并在一定程度上吸收大陆法系的行政法理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