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
风险投资中的合伙制与公司制模式比较
风险投资中的合伙制与公司制模式比较一、引言风险投资是指以股权投资为主要形式的,投资者向风险企业提供融资,以换取期望获得超额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
风险投资在新经济时代中充分发挥了其作用,成为创新型企业的重要资本来源。
然而,对于风险投资来说,不同的组织形式也带来了不同的风险与协作方式。
本文将探讨在风险投资的环境下,合伙制与公司制模式的区别与优缺点,并给出结论。
二、合伙制模式合伙制,即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
它的合伙人既是风险投资公司的出资人,也是决策者。
在这种模式下,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和法规约束。
优缺点:优点:1、快速决策:由于合伙人为直接经营并参与投资决策与管理,在合伙公司财务、市场、战略等决策中,决策速度较快。
2、资源高效利用:合伙制模式的风险投资公司通常设立在较小的规模中,它可以更好地利用资源来减少冗余投资和成本浪费。
缺点:1、责任不清:由于合伙人是在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资管理,且没有明确的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合伙人需要为投资所发生的责任和风险承担风险。
2、融资受限:由于合伙制模式缺乏股票市场,其合伙人的退出比较麻烦,而且它无法通过上市等方式进行融资。
三、公司制模式公司制,即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这种模式下,风险投资公司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是执行机构,负责运营公司并代表股东会行使权力;经理是公司的实际管理者,负责具体的经营请况。
优缺点:优点:1、优化的决策方式:由于公司模式下的风险投资公司管理人员专业、科学、有经验,以及选举处于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中的人物可以更好地保证权益,因此,公司制模式更加科学,合理,稳定。
2、流动性支持:由于公司制模式可以通过上市等方式进行融资,可以享受更多的融资机会。
缺点:1、决策速度慢:由于公司制模式下需要经过许多论证,决策速度较慢。
2、资源利用效率较低:公司制模式下需要雇佣许多公司职员,增加了相应的费用,公司制模式的风险投资公司规模较大,而这些公司规模较大,会增加决策的复杂性,决策口径存在较为明显的局限。
风险投资模式的国际比较分析
风险投资模式的国际比较分析组织模式的国际比较归纳世界各国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大致有如下几种:有限合伙制投资公司;准政府投资机构;金融机构的分支;产业或企业附属投资公司;小型私人投资公司。
在美国,1980年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参与风险投资额占风险投资总额的%,到1995年达到%,显而易见有限合伙制构成了美国风险投资的最主要组织形式,反映美国的风险投资业日趋组织化、机构化和专业化,也是美国风险投资业高度发达的标志。
在美国风险投资的实践中,有限合伙制之所以能够占据主导地位,除了它适应美国的国情外,更在于它有其独特的优势,有限合伙制是人才资本与货币资本的有机统一体,因而具有专家理财、规模经营、分散风险、科学决策的优势,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新经济形态的需求最相吻合,加之有限合伙人与一胶合伙人的契约规则,即委托一代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有限合伙制在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上的优势更加突出。
在日本,有52%的风险投资企业的母公司是各类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有25%的企业的母公司是证券公司,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所属风险投资企业占整个行业的77%,可见金融机构附属风险投资公司是日本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
这是日本人的投融资习惯和政府的政策导向的必然结果。
日本投资行为的过于求稳,冒险精神和合作意识不强,使有限合伙制和私人投资方式在日本缺乏生存环境,加之政府的扶持政策主要是在贷款贴息与担保上,这是形成日本以金融机构附属风险投资公司为主要组织形式的根本原因。
为这一模式直接服务的是日本的准政府风险投资公司,如政府通过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会中央公库等专门为中小风险投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通产省下设的风险投资公司,为风险企业向银行贷款担保,科技厅下设的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高新技术项目提供5年期无息贷款。
由于日本的风险投资组织模式主要是金融机构附属公司和准政府投资公司结合模式,因而其从业人员中,具有科技背景和产业背景的很少,不利于科技项目创业早期的识别与开发,这也是日本风险资本集中于企业后期投资的原因之一。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探析
风险投资的风险分析风险投资的风险是指投资活动中人们不希望的后果出现的潜在可能性。
风险投资高风险的特点决定了风险投资的失败率极高。
根据风险投资的发源地及风险投资最为兴旺国家——美国的风险统计概率是:10%很好,30%一般,30%在两年内倒闭,30%两年后倒闭。
由于风险投资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大多是具有较高增长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技术的研究开发、产品的试制、消费,到产品的销售要经历许多阶段,而投资风险存在于整个过程中,并来自于多方面。
因此,加强风险投资的风险研究,躲避风险,直接关系到风险投资主体的生存和开展。
由于高新技术开发研究的复杂性,很难预测研究成果向工业化消费与新产品转化过程中成功的概率,这是高科技投资中最大的风险来源。
技术风险的详细表现为:〔1〕技术上成功的不确定性。
新技术在诞生之初都是不完善的、粗糙的,能否在现有的技术知识条件:下按预期的目的实现都是不能确定的。
〔2〕产品的消费和售后效劳的不确定性。
产品开发出来后,假如不能成功地消费出产品或进展批量消费,仍不能完成风险投资的全过程。
〔3〕技术寿命的不确定性。
由于现代知识更新的加速和科技开展的日新月异,致使新技术的生命周期缩短,一项新的技术或产品被另一项更新的技术或产品所替代的时间是难以确定的。
当更新的技术比预计提早出现时,原有技术将蒙受提早被淘汰的损失。
〔4〕配套技术的不确定性。
一项新的技术创造后,往往需要一些专门的配套技术的支持才能使该项技术转化为商业化消费运作,假如所需的配套技术不成熟,也可能带来风险。
如美国的TRITIUM公司在风险资本的帮助下于1998年年初开场进军免费网络效劳领域,采取类似网络零点公司的技术。
但TRITIUM公司一时无法解决在技术上遇到的难题,即廉价带宽技术问题,在挣扎了半年之后,后劲缺乏,终于支撑不住,只好宣布无限期停业。
管理风险是指风险企业在消费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而导致投资失败所带来的风险,主要表如今:〔1〕决策风险。
中美风险投资模式比较
关于“中国风险投资模式如何能超越美国技术型风险投资模式”分析一、风险投资的概念从投资行为的角度来讲,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
从运作方式来看,是指由专业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资中介向特别具有潜能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也是协调风险投资家、技术专家、投资者的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投资方式。
二、中美两国风险投资模式的比较组织形式比较美国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美国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主要分为:私营风险投资公司、大公司举办的风险投资公司、小企业投资公司。
(1)私营风险资公司一般采取“有限合伙制”的方式进行经营,由若干个合伙人和一批协助者组成, 他们是基本合伙者。
风险投资公司成立后, 即与金融机构接洽, 邀请他们应募基金或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筹集资金, 成为“有限合伙者”。
在美国,1980年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参与风险投资额占风险投资总额的42.5%,到1995年达到81.2%显而易见有限合伙制构成了美国风险投资的最主要组织形式。
(2)大公司举办的风险投资公司专门投放于内部风险企业。
母公司采取拨款以及向公司职工发行企业股票和债券等方式为内部风险企业筹资,一旦成功,内部风险企业要把60%的利润回归母公司。
(3)小企业投资公司一般是美国政府举办的,尽管是官办的,但却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投资对象是愿意让股票上市的高技术小企业。
美国法律有若干明文规定:其创办企业资本不能小于50万美元,它不能将超过其资本总额20%的投资额投向某一项目,并且对某一项目的投资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65%,则可从政府得到4倍于投资总额的贷款。
中国风险投资可选的现实组织方式(该处主要是根据中国风险投资的法律约束与税收成本出发)公司制基金。
根据目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承担的税负为25%;而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的机构投资者承担的税负为机构投资者与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之间的税率之差,如果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为足额税率,那么其机构投资者在分得投资收益时无需纳税,承担的实际总税负也是25%。
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比较研究及我国的选择最新法学论文】
摘 要风险投资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风险投资的效率和发展速度。
本文以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为研究对象,从横向角度比较了美国、英国、日本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从纵向角度比较了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三种典型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绩效差异,结合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方案。
引言部分从风险投资对于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入手,对研究的背景和选题的意义作了概述。
第二章是对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及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概述,并分析了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在整个风险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章横向比较了美国、英国、日本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得出的结论是:采取什么样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必须与本土的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相结合。
第四章纵向分析了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三种典型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绩效差异。
从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有限合伙制以其特有的制度安排适合了风险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是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
第五章分析了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方案。
第六章结论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通过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的国情,本文的结论是:解决我国当前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单一的问题的方案是发展多种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一方面完善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另一方面积极促进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的发展,而有限合伙制以其独特的制度安排的优势将成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目标选择。
关键词: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AbstractThe efficiency and the development speed of venture capital deeply depend on the organization form of venture capital. The organization form of venture capital is the research object of the article. After horizontal comparison among the venture capital form of United States, Britain, Japan and Taiwan district, vertical comparison among the efficiency of typical organization form of venture capital: limited partnership, trust fund and venture capital firm, the article propose solutions of the problems of China. The introduction starts from the important roles of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 in high-tech industry, summarize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topic choice.Chapter Ⅱ is the summarization of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 venture capital organization and its organizational form. It also analyzes the important role of venture capital organization form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 ChapterⅢ horizontally compares among the venture capital organization form of United States, Britain, Japan and Taiwan district. The enlightenment from the comparison is: no matter which forms we choose, we should base on our native economical and cultural system.Chapter Ⅳ vertically compare the efficiency among three typical organization form of venture capital: Limited partnership, trust fund and venture capital firm. From the comparison we can get the idea that limited partnership is an efficient organization form because of its special institution which is suited for “high risk, high return” characteristics of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Chapter Ⅴ analyzes the situations and problems in the aspect of venture capital organization form of our country and their solutions.Chapter Ⅵ summarize and concludes the whole article. Based on our native situations and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study, the conclusion is: the best solution to the problems in the aspect of venture capital organization form of our country is to develop varieties of forms. One the one hand, we should improve the corporation manufacture; on the other hand, we should positive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limited partnership. The limited partnership would be the aim choice of venture capital organization form of our country because of its advantages.Keywords: venture capital, organization form, limited partnership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探析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探析一、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种类二、不同组织形式的特点与优劣势三、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四、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发展趋势五、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国际比较风险投资是一种资本提供方式,是指为了获得预期利润而向初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其他发展型企业提供资本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行为。
这种投资行为需要借助于风险投资组织,以收集、整合、管理投资资本和承担风险。
目前,风险投资组织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如有限合伙制、虚拟公司、私人股份公司等。
本文将就风险投资组织形式进行探析。
一、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种类1. 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的传统模式,由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作为有限合伙人(GP),与认缴资本的投资者(LP)组成一种协议关系。
有限合伙制的有限合伙人享有普通合伙人不同的权利,其责任限制在其认缴本金之内,避免了个人风险承担。
2. 私人股份公司私人股份公司是一种管理规模较小的常驻企业的私人股份投资公司。
其资本来源于有限的、定向的、指定的投资者,通常以家族、朋友或信托为主。
这种组织形式能够实现共同的决策和资源整合,具有较好的灵活性和保密性。
3. 集合资本投资公司集合资本投资公司是由几个持有股票的合伙人组成,并为他们和其他非股东投资者提供资本投资服务。
这种组织形式能够让一些非风险投资者进入股权投资市场,增加了投资广度。
此外,集合资本投资公司还具有在整个投资过程中稳定的资金流入和出售流程的时间限制的优点。
4. 虚拟公司虚拟公司是由一些独立的企业或机构形成的联盟,以达到一定的目标。
这种组织形式虽然不持有实际的股权,但能够整合企业资源、技术和市场,实现风险投资发挥协同效应的目的。
5. 创新中介机构创新中介机构作为一种深受政府重视的新型组织形式,大多服务于初创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
它的职能是协助企业完成产品开发、市场策划、法律支持、管理咨询、资金支援等工作,缩短企业新产品从研发到上市的周期,降低创新成本,促进经济发展。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比较及研究
亦蓬 勃 发 展 , 我 国 风 险 投 资 还 处 于起 步 阶 段 , 们 对 风 险 投 资 还 没 有 但 人 较 为 全 面 的 认 识 , 以我 国的 风 险 投 资 还 有 很 长 的路 要 走 , 有 限 合 伙 所 但 制 是 我 国 风 险 投 资 组 织 结 构 未 来 发 展 的 目标 和 趋 势 。 【 键 词 】 险 投 资 ; 织 形 式 ; 限 合 伙 制 关 风 组 有
足 之 处 进 行 了 分析 。
一
、
风 险投 资 三 种模 式 简 述
1 其 他 的 组 织 形 式 。 除 了公 司制 , 托 制 和合 伙 制 外 , 存 在 、 信 还
以 下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合 伙 制 投 资 公 司 , 政 府 投 资 机 构 ( 美 国 的 准 如
1公 司制 。是 指风 险资 本 以股 份 有 限公 司或 者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的形 式 进 行组 建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股 份 而成 为 公 司股 东 , 司 设 公 立 董 事 会 对 基 金 资产 的保 值 增 值 负 责 , 由董 事 会 设 立 基 金 管 理 并
3 治理 结 构 。公 司 制 的 所 有权 与经 营权 分 离 , 托 制所 有 权 , 、 信
风 险 投 资 是 由 风 险投 资 商 以 风 险 投 资 的名 义 向个 人 和 机 构 投 资者 募 集 资 金 , 要 投 资 于年 轻 的 、 增长 型 中小 公 司的 一 种 投 资 主 高 方 式 。风 险 投 资 的组 织 结 构 是 一 国 风 险投 资业 发 展 成 熟 的 一 个 重 要 标 志 。风 险 投资 对 国家 经 济 发 展 意 义重 大 。本 文 对 各 种 风 险 投 资 组 织 形 式 进 行 了 比较 , 对 我 国 的 风 险 投 资 现 状 及 其 存 在 的 不 并 经 营 权 和 管 理权 分 离 , 限 合伙 制所 有 权 经 营 权 管 理 权 三 者 合 一 。 有 所 以 说 , 限 合 伙 制 的 治 理 结构 决 定 了其 成 本 很 低 。 有
中美风险投资比较
投资金额 投资数量
2.风险资本的来源
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主体主要来源于: 政府、国内企业、外资机构、金融机构等 多个渠道。
3.不同风险投资主体投资数量和投资 金融的分布
统计结果显示,境外创业风险机构在国内 极为活跃,而本土风险投资机构却呈现低 迷态势。
(三)中国风险投资对象的行业分 布
总体来说,广义IT行业在投资金额和投资 数量上均排第一位,投资金额占整个市场 投资总额的62%,短期内其他行业难以望其 项背。
4 风险投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存在缺陷
国内几乎所有国有控股的风险投资机构都 采用公司制(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 构。其存在的问题事实上也是当前中国风 险投资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
(1)两权分离难,决策风险大。 (2)注重短期行为,导致低回报甚至损失。 (3)缺乏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4)双重税务负担不利吸引风险投资。
网、以及清洁技术。
(四) 投资阶段
4% 18%
41%
种子期
初创期
成长期
成熟期
37%
2007美国风险投资阶段分布比例
(五) 美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
风险投资公司主要通过首次公开招股(IPO) 和出售股份获得回报 。
2007年,美国风险投资公司共融资347亿美 元,比2006年增长9%。
二、中国风险投资发展概况与分析
(二)发展中国风险投资的对策与 措施
1 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 不提倡政府直接干预风险投资市场大量的政府资金进入
风险投资市场,但是也不能忽略政府的引导作用。 2 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 启动第二板市场或叫创业板市场 。 3 选择合适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 4 保持循序渐进的发展 5 造就风险投资的人才队伍
中外风险投资在组织与管理方面的比较及建议
中外风险投资在组织与管理方面的比较及建议摘要本文对中外风险投资在组织与管理诸方面进行了比较,主要阐述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差异:风险防范机制、组织模式、治理机制、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退出机制。
通过比较,本文总结出国外风险投资的组织与管理机制对我国风险投资的启示,并试图结合当前国内风险投资领域的一些不足之处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风险投资;组织;管理;比较我国现行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政府主导型风险投资公司,其在运行和发展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分析与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对于我国风险投资在组织与管理有着重要意义。
一、中外风险投资的风险防范机制1、风险投资行业与风险性相关的特点风险投资有别于常规投资的首要特征是高风险性。
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是与风险投资的投资对象相联系的。
传统投资的投资对象往往是成熟的产品、较高的社会地位和信誉,因而风险很小。
而风险投资的投资对象则是高技术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它看重的是投资对象潜在的技术能力和市场潜力,因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即风险性。
这种风险由于来源于技术风险和市场接纳风险、财务风险等风险的“串联”组合,因而就表现出“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高风险性。
2、西方各国风险投资分散及降低投资风险的方法⑴通过筹资渠道分散投资风险分散投资风险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分散股权。
风险资本来源渠道越宽广,每种渠道所占比例越低,每个出资者承担的风险就越低,分散投资风险越有效。
从各国情况来看,风险资本的来源渠道是多种多样的。
其中包括:富有的个人资金、机构投资者资金(主要是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大公司资金、政府财政资金、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等等。
目前西方各主要国家的创业资本中,来自公积金的占24%,银行占21.6%,公司企业占16.9%,私人投资占11.6%,股市投资者占23%,大学及研究机构占0.3%,其他来源占3.9%,来源于官方的只占一小部分,约8.3%。
因国情的不同,风险资本的结构也差别很大。
中外风险投资组织模式比较
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对比2000年曾流行这样一个“笑话”,说是硅谷的新经济人类拟好商业计划后,揣在怀里,出门时都不敢高声喧哗,怕被天上掉下来的风险投资砸死。
然而这个笑话却更像是个“中国版本”。
我们喜欢起哄,瞅准一个刚发芽的事物便把它哄成挚天大树,当然,最后摔得也很惨。
这就比如国内“幼稚’的风险投资业,起哄过后让我们把它与国外的比较看看到底幼稚在哪?一、国外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目前,国外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三种为:有限合伙制、信托基金制和公司制。
1、有限合伙制是介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组织形式分为有限合伙人(LP)和一般合伙人(GP)。
有限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之间有明确的界定:资金供应方承诺分段投资,保留放弃投资的选择:对一般合伙人的奖励与他们所创造的价值挂钩:确保风险企业向风险投资公司返回所有资本金和收益。
有限合伙制是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典型模式,有限合伙制的出现成为美国风险投资业最大变化之一,采用这种制度的风险投资公司管理的风险资本己占美国风险投资总规模的80%。
2、信托基金制是指基金发起人通过发行基金将投资者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交由基金托管入托管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并将投资收益分配给基金投资人一种制度信托基金制组织形式可分为公司型信托基金和契约型信托基金两种,如美国的信托基金制内部治理制度,主要是依据信《托法》、《公司法》、《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并通过一系列契约关系制定的。
3、公司制模式下的风险投资公司在设立时其投资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不论采取实收资本制度还是采取分期注入的授权资本制度,注册资本都应保持在设置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之上。
组建模式可以分为投资者独资组建的内部基金模式与多个投资者组建的混合模式两种:管理模式也分为风险投资公司自主进行资本运作的自主管理模式与委托专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委托管理模式两种。
二、我国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总体上讲,我国的风险资本市场是以政府为中心运行的风险投资的管理与组织模式主要是公司制有以下三种:1、国有独资模式。
国内外风险投资发展对比探究
国内外风险投资发展对比探究一、中西方风险投资组织形式对比分析(一)西方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是介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由投资者即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即普通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由1一50人组成,大公司、共同基金、私募证券等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都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资金供应方即有限合伙人承诺投资,保留放弃投资的权利,通常每个有限合伙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有限合伙制是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典型模式,有限合伙制的出现极大的改变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采用这种管理制度的风险投资公司所管理的风险资本己经占到美国风险投资总规模的80%。
信托基金制:信托基金制是指由基金发起人发行基金,集中投资者分散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专业的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把该信托资产投资于风险并将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分配给基金投资人一种制度。
信托基金制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公司型信托基金和契约型信托基金。
公司型信托基金是指投资者作为股东成立基金公司,由基金管理人作为董事负责基金的经营管理,或通过订立信托合同把基金交给基金以外的专业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进行托管。
契约型信托基金是指按照基金契约组建的风险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契约负责经营保管信托财产,基金投资者依据契约享有投资收益。
契约型基金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绝大多数为私募基金。
(二)我国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事业制:在我国,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的事业制机构,在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初期阶段,政府通过事业制机构直接投资风险投资业,极大的促进了风险投资的兴起与发展。
这种事业制的优势在于由政府的支持资金的来源有保障,支持高新技术发展的目的明确。
但它的缺点是在投资项目的选择上受到诸多限制,通常会为了政策性的目的而导致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
公司制:在我国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中,公司制主要有两种:(l)国有独资模式,国有独资风险投资公司是我国最先出现的风险投资公司,具有政府试点的性质。
中美风险投资比较分析
中美风险投资比较分析风险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高风险的股权或债权来寻求高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这种类型的投资在中美两国都非常受欢迎,因为它可以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并帮助他们实现商业目标。
然而,中美两国的风险投资环境存在一些差异,这里将对它们进行比较和分析。
首先,中美在风险投资的发展阶段上存在差异。
在美国,风险投资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市场,拥有众多的投资基金和专业投资者。
这些投资者通常具有丰富的经验、专业知识和网络资源,在投资过程中能够提供更多的帮助。
而在中国,风险投资市场还处于相对初级的阶段,虽然正不断壮大,但缺乏足够的专业投资者和资源。
因此,创业者在寻找投资时可能面临更大的困难。
其次,中美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上也存在差异。
美国有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法规体系来保护风险投资者的权益,同时也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
例如,美国的税收政策鼓励风险投资,并为投资者提供了各种激励措施。
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还相对不完善,尽管相关政策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确定性,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能增加了一定的风险。
此外,中美在风险投资行业的文化和理念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美国的风险投资行业更加注重创新和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鼓励创业者勇于接受失败并重新开始。
而在中国,风险投资更多地集中在传统行业和稳定收益的项目上,往往更加注重短期回报。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在投资决策和投后管理上的不同偏好。
总的来说,中美风险投资环境存在一些差异。
美国在发展阶段、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文化理念等方面更加成熟,为投资者和创业者提供了更多机会和支持。
而中国的风险投资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虽然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政策的改善,相信中美之间的风险投资环境差距将逐渐缩小。
中美风险投资比较分析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方式,可以为创业者提供资金、经验和资源的支持,从而帮助他们实现商业目标。
最新-比较透析当前风险投资组织模式 精品
比较透析当前风险投资组织模式摘要风险投资是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孵化器。
风险投资运作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组织模式是否合理。
比较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的风险投资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风险投资;组织模式;比较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高科技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高科技产业的顺利发展离不开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是一种全新的投融资制度,它有效地把现代科技知识与金融资本结合起来,使知识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成为高科技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在风险投资制度中,企业组织模式设置的恰当与否是该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
由于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制度环境等不同,因此,各国在发展高科技产业过程中所采用的组织模式也不同。
实践证明,不同的风险投资组织模式运作效率是不同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本国高科技产业发展。
世界各国在发展风险投资过程中主要采用了有限合伙制、子公司制及公司制等形式。
一、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是美国风险投资公司采用的最主要组织形式。
据统计,美国2003年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参与风险投资额占风险投资总额的812。
有限合伙制是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者普通合伙人合伙组成的一个有限合伙公司。
有限合伙人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通常对风险投资公司投入99%的资金,一般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负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通常是风险资本的经理人,即风险投资家,他们投入的是科技知识、管理经验和金融专长,负责公司的管理,同时还必须投入风险投资公司大约1的资金,负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点在于1、有限合伙制是有期限的。
为激励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有限合伙协议普遍约定企业的生命周期为5—10年,风险投资家为了能得到后续融资,必须在前一个合伙期限内有所成就。
因此,风险投资家容易产生努力工作的动机。
2、有限合伙制大多采取无过离婚条款。
所谓无过离婚是指即使普通合伙人并未犯原则性的错误,只要有限合伙人对其失去信心,他们也会停止追加投资。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探析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探析(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摘要:风险投资对国家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本文对我国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并就我国风险投资组织形式宜采用有限合伙的法律制度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风险投资;合伙;有限合伙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及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其目的是寻找具有高利润、发展潜力大、高风险的投资机会,以期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
风险投资不仅可以推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创造就业机会、调整产业结构从而提高生产力,而且可以扩大出口以及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对国家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能够保持经济的持续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风险投资的持续增长。
我国自1985年第一家专营新技术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企业———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成立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境内成立了160多家风险投资公司和150多家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80多亿元,实际已投资金额约30亿元;境外资本在国内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有30多家,实际已投资金额约3亿美元。
但总的来说起步较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为此,本文拟就我国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对我国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法律制度完善进行初步探讨。
一、我国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现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风险投资公司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可以采取普通合伙企业的形式;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托法》使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又多了采用信托制的选择;此外,现行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有了关于有限合伙制度的规定。
由于风险投资的风险性很大,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都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一规定不利于风险投资公司筹集资金,因此,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并不受风险投资机构的青睐。
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之比较与选择
2、特点公司制风险投资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地位明确:公司制风 险投资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融资渠道多 样化:公司制风险投资组织可以通过发行股份或债券、募集资金等方式进行融 资。 (3)管理灵活:公司制风险投资组织可以依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情况, 灵活调整投资策略和管理架构。
四、结论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对风险投资业务具有重要影响。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 风险投资组织各具优缺点,投资者和管理者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在选择 过程中,需综合考虑融资规模、投资者类型、项目类型、法律制度等因素,以 及权衡利益分配方式、税收筹划等因素。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应不断 创新组织形式,更好地适应风险投资市场的需求。
在实际操作中,风险投资机构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选择适合自 己的组织形式。对于资金规模较大、需要享受税盾政策且治理结构完善的机构, 可以选择公司制;而对于初创期企业、需要降低成本且追求高效决策的机构, 则可以选择有限合伙制。
四、结论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对于风险投资机构的成功至关重要。本次演示对常见 的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和分析。在选择时, 机构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权衡各种利弊,做出最优决策。同时, 无论选择哪种组织形式,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市场 发展和满足投资者需求。
(2)决策程序繁琐: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的决策程序相对繁琐,需要经过股 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讨论和表决。这可能会影响投资决策的效率和灵活性。
(3)资金来源有限: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来源相对有限,主要依靠股 东出资和资本市场融资。这可能会限制其扩张和发展。
二、有限合伙制的优点与缺点
1、优点
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与股权结构
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与股权结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创新力的催生,风险投资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本市场参与主体,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展开。
风险投资机构以其专业化、资本实力强大的特点,为创业者提供了宝贵的资金和资源支持,推动了创新项目的落地和发展。
然而,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和股权结构也在逐渐演变和完善,对于风险投资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普通合伙形式与有限合伙形式在风险投资行业中,普通合伙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是最常见的组织形式。
普通合伙形式指投资机构的所有合伙人都具有无限的责任,承担着所有债务和风险;有限合伙形式则是指投资机构的一部分合伙人仅有有限责任,而另一部分合伙人则承担着无限责任。
这两种形式在实践中灵活运用,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适合的组织结构。
二、单一投资者和多元化投资者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还可以根据投资者的类型进行区分。
在单一投资者模式下,只有一个投资者掌握对投资机构的控制权。
这种模式下,投资决策和股权结构往往较为集中,能够迅速做出决策,并实施相应的战略。
而多元化投资者模式下,有多个投资者参与,决策更加民主,但也需要协调不同股东之间的权益和利益关系。
三、主权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主权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是风险投资行业的两种重要形式。
主权基金是由政府或政府机构设立,以外汇储备等为资金来源,主要目的是实现国家利益以及资产增值。
私募股权基金则是由私人机构设立,通过募集私人投资者的资金来进行投资。
两者均在国际间进行跨境投资,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合作。
四、公司股权结构的演变在风险投资行业中,公司股权结构也在不断演变。
传统上,公司股权结构相对集中,少数股东通过掌握大量股份对公司进行控制。
然而,随着风险投资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风险投资机构和个人参与,公司股权结构变得更加多样化。
此外,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者和刺激创新创业,一些国家还提出了一些激励政策,如员工持股计划和创业板等。
在全球范围内,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和股权结构在不断调整和创新。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目录一、风险投资概述 (1)(一)风险投资的含义 (1)(二)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 (2)1、公司制 (2)2、有限合伙制 (2)3、信托基制 (2)二、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 (3)(一)风险资本与风险机构的稳定性比较 (3)1、风险资本的稳定性比较 (3)2、风险机构的稳定性比较 (4)(二)激励与约束机制比较 (5)1、激励机制比较 (5)2、约束机制比较 (6)(三)成本比较 (7)1、设立成本比较 (7)2、运营成本比较 (8)3、代理成本比较 (9)(四)退出机制比较 (10)1、公开上市(IPO) (10)2、并购(回购) (10)三、总结 (11)一、风险投资概述(一)风险投资的含义迄今为止,国内外对风险投资并无统一的定义。
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VCA)认为风险投资是由专业投资者投资于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性资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其定义为一种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企业并参与管理的投资行为;在我国,由科技部、国家计委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将风险投资定义为: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这些定义表述虽不尽相同,但对风险投资的本质揭示是一样的——风险投资是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投资者参与企业的管理但不以最终控制企业为目的,并在企业成熟后,采用某种方式退出企业以获取高资本收益的一种运营方式。
在整个风险资本运营体系过程中,一般都涉及了三方核心主体,即风险投资者、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这三方核心主体构成了风险资本运营的基本体系:风险投资者向风险投资机构提供风险资本,或者说风险投资机构从风险投资者那里募集风险资本,这是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之间的投融资关系;然后,风险投资机构凭借其投资经验与技能,将风险资本投向符合其要求的创业企业,并为该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战略发展以及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增值服务,与创业企业家一道,使创业企业发展壮大,这是风险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之间的投融资关系;随后,风险投资机构按照风险投资合同的约定,分享创业企业的成功,通过创业企业的IPO、出售、回购等方式退出创业企业,实现风险投资回报;最后,风险投资机构按照其与风险投资者的募集协议,与风险投资者分配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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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目录一、风险投资概述 (1)(一)风险投资的含义 (1)(二)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 (2)1、公司制 (2)2、有限合伙制 (2)3、信托基制 (2)二、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 (3)(一)风险资本与风险机构的稳定性比较 (3)1、风险资本的稳定性比较 (3)2、风险机构的稳定性比较 (4)(二)激励与约束机制比较 (5)1、激励机制比较 (5)2、约束机制比较 (6)(三)成本比较 (7)1、设立成本比较 (7)2、运营成本比较 (8)3、代理成本比较 (9)(四)退出机制比较 (10)1、公开上市(IPO) (10)2、并购(回购) (10)三、总结 (11)一、风险投资概述(一)风险投资的含义迄今为止,国内外对风险投资并无统一的定义。
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VCA)认为风险投资是由专业投资者投资于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性资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其定义为一种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企业并参与管理的投资行为;在我国,由科技部、国家计委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将风险投资定义为: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这些定义表述虽不尽相同,但对风险投资的本质揭示是一样的——风险投资是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投资者参与企业的管理但不以最终控制企业为目的,并在企业成熟后,采用某种方式退出企业以获取高资本收益的一种运营方式。
在整个风险资本运营体系过程中,一般都涉及了三方核心主体,即风险投资者、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这三方核心主体构成了风险资本运营的基本体系:风险投资者向风险投资机构提供风险资本,或者说风险投资机构从风险投资者那里募集风险资本,这是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之间的投融资关系;然后,风险投资机构凭借其投资经验与技能,将风险资本投向符合其要求的创业企业,并为该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战略发展以及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增值服务,与创业企业家一道,使创业企业发展壮大,这是风险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之间的投融资关系;随后,风险投资机构按照风险投资合同的约定,分享创业企业的成功,通过创业企业的IPO、出售、回购等方式退出创业企业,实现风险投资回报;最后,风险投资机构按照其与风险投资者的募集协议,与风险投资者分配投资收益。
(二)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在风险投资的发展过程中,出现过许多种的机构组织形式。
每一种形式的出现都是对当时经济环境和法律制度的适应,都具有内在的法律价值和合理性。
目前,风险投资机构所采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基金制。
1、公司制公司制风险投资组织是指由2个或2个以上的投资者共同组成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基本形式。
公司制风险投资组织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风险投资公司设立的法律基础是《公司法》,按《公司法》的要求设立与运作,规范和制约各方关系。
在风险投资发展的初期阶段,很多风险投资机构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公司制组织形态有四大优势和特征:有限责任、股权可自由转让、集中管理(管理权授予外聘的管理团队)和法人资格(具有法人实体权利、无限存续期和利润最大化目标)。
2、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是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合伙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有限合伙制对外在整体上也同样具有无限责任性质,但在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绝然不同的权益主体: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投入绝大部分资金,但不得参与经营管理,并且只以其投资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称为有限合伙人;另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管理者,只投人极少部分资金,但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并要承担无限责任,称为普通合伙人,亦称一般合伙人或无限合伙人。
这就是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点,也是其在组织安排和制度设计上主要的创新之处。
在我国,有限合伙公司设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企业法》,但由于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尚不充分,各项制度和法规仍主要借鉴国外经验,并在进一步探索当中。
3、信托基制信托基金制是指依据公司法或一定的信托契约组建的风险投资基金,再以信托契约方式将风险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保管机构和投资者三方的责权利关系予以书面化、法律化,约束和规范当事人行为。
风险投资基金绝大部分以私募方式设立,投资者是风险投资基金的所有者,以出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风险基金管理公司依照信托契约规定负责基金的管理。
按照不同的法律基础,风险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基金,主要区别在于:公司型基金依据公司法成立基金公司,再将基金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投资者与基金公司之间是一种所有权关系;而契约型基金的设立依据是基金契约,基金主要发起人通常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
依据不同的交易方式,风险投资基金又可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基金,两者的区别是:后者可以随时申购和赎回,且没有预定的存续期限;前者则有预定的存续期限,在存续期内基金不能赎回。
由于风险投资期一般较长,流动性差,故往往多为封闭式基金。
二、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在我国,由于有限合伙制实践较晚,并且很长一段时间内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公司制是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主体,且国有资本参入的风险投资比例较大。
由于公司制本身的运营结构和规制的因素,其运行效率仍有待提高。
而有限合伙制是一种风险和权益挂钩,分配比较合理,并在国际上有成功经验的组织形式,特别是在2006年得到新《合伙企业法》的认可后,能够促进我国风险投资快速和富有实效的发展,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
基于此背景,本文主要选取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风险组织形式进行比较分析。
(一)风险资本与风险机构的稳定性比较风险资本来源的稳定性和机构的稳定性是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风险投资活动最起码、最根本的前提。
因为风险投资的特征之一就是投资的长期性、低流动性,风险投资所投入的资金往往会在企业滞留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平均投资期为5到7年。
与一般的投资活动追求短期效益不同,风险投资不是着眼于短期的回报,而是着眼于项目的前景和增长潜力,故要求风险投资者能够长期稳定地提供风险资本。
另一方面,风险投资机构的持续存在与发展、人才的稳定也是风险投资机构选择组织形式的主要因素。
1、风险资本的稳定性比较资本的稳定性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投资人投入资本的承诺和践行度,二是对投资人转让、退出投资的限制。
(1)投资人投入资本的承诺和践行度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在实行法定资本制国家,通常只有在股东缴足出资以后,公司才能设立。
即便采取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也立法规定了分期缴纳的期限和最低缴纳金额。
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而且对公司股东不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法》也做出了强制性规定:股东对外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对内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对出资的限制则较少。
从《合伙企业法》第65及66条的规定来看,立法要求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成立的时候就认缴自己的出资份额,并以其认缴的出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允许其分期缴纳,而不要求其在合伙企业成立之时就全部缴纳。
因此,可以将有限合伙人的出资缴纳方式可以归结为“一次认缴,分期缴纳”。
同时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在出资制度上,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一样,在法律规定上是强制性的。
(当然,这在加强了风险资本稳定性的同时,也产生了其他问题。
即就算有限合伙人不再信任普通合伙人,他仍然具有出资的义务,一直到认缴的出资额全部到位。
这与有限合伙型风险投资基金的灵活性是相违背的。
所以笔者建议对出资的法条进行修改,借鉴国外的法规比照美国规定,引入“无过离婚”条款。
注:“无过错离婚”条款是指即使普通合伙人没有犯原则性错误,只要有限合伙人对其失去信心,他们就会停止投资。
这样可以刺激普通合伙人充分利用自己筹集到的资金,也是一种限制普通合伙人滥用权利的设计。
对有限合伙人,这样可能会造成其初期注入资金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而我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要求有限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并足额缴纳出资,如果未按期足额缴纳的,除要承担补缴义务,还要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规定没有采纳“无过错离婚”制度,并且违背了有限合伙的制度设计,不利于有限合伙人利益的保护。
一旦发生道德风险,有限合伙人将无法为维护自身的权利选择不再继续投资。
所以,如果有限合伙人能够基于有限合伙协议中的“无过错条款”停止出资,则可以将有限合伙人的承担责任出资限定于其实际出资额,而不是认缴的出资额。
)(2)对投资人转让、退出投资的限制在股权(权益)转让方面,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都有一些限制,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根据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出资,但向股东以外的认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中依法转让。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但是《合伙企业法》又规定:“对于新入伙的合伙人则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这就变相的规定有限合伙人转让给合伙以外的主体的时候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在对投资人的退出上,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对于有限合伙合伙人能否自由退伙,我国《合伙企业法》并未对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退伙做出强制性限制,仅在第四十七条规定,合伙人违反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由此可见,在风险投资中,如果作为合伙人之一的投资者提出退伙,作为其他合伙人的风险投资家如想维持资本稳定,颇为不易。
2、风险机构的稳定性比较公司是典型的资合组织,其以资本为联系纽带。
股东的退出、变更对已依法设立的公司没有根本性的影响。
且各国对公司的法律发展都已比较完善,对公司权利机构、设置都规定得较详尽,公司一旦依法设立,除被兼并、破产或因特殊原因解散的,一般会保持长期的稳定性。
有限合伙是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依据双方达成的有限合伙协议而成立的一种企业形式,其合伙人的关系主要依据有限合伙协议来调整,国家法律一般都是在有限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时的一种补充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