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白:12个派出所所长“全透明”票决上岗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2361号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2361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博公行罚决[2022]236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处罚日期】2022.06.22【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罚对象】梁**【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8 14:39:30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2361号违法行为人梁**,男,证件号码:**********,2001年07月22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博白县浪平乡浪**********,现住广西博白县浪平乡浪**********。
现查明[违法事实可能涉及敏感内容,不予公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梁**、黎**、管**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梁**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一千九百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城关派出所民警押送到博白县拘留所羁押,收到本决定书起在十五天内到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交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公安局或广西博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06月22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2245号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2245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博公行罚决[2022]224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处罚日期】2022.06.08【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罚对象】冯**【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8 14:33:19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2245号违法行为人冯**,男,证件号码:**********,1981年08月04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博白县英桥镇付**********,现住广西博白县英桥镇付**********。
现查明违法嫌疑人冯**于2022年6月4日12时许在博白县文地镇车田河旁吸食毒品海洛因,2022年6月8日10时许被博白县公安局旺茂派出所民警抓获,经尿液检测呈毒品海洛因阳性,经询问,冯**对其吸食毒品海洛因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户籍材料、前科材料、尿液检测报告、违法嫌疑人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拟对违法行为人冯**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公安局或博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06月08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1]1488号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
[2021]148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博公行罚决[2021]148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
【处罚日期】2021.08.2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博白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阮**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22:18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公行罚决[2021]1488号
违法行为人阮**,男,证件号码:**********,1980年04月17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广西博白县英桥镇**********,现住广西博白县英桥镇
**********。
现查明2021年8月28日12时许,阮**在英桥镇英桥村新村队采用火烤锡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经尿液检测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尿检报告和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阮**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押送至博白县拘留所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白县人民政府或玉林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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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1]2115号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1]2115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博公行罚决[2021]211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处罚日期】2021.10.14【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罚对象】刘**【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30 17:24:41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1]2115号违法行为人刘**,男,证件号码:**********,1990年08月10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博白县那卜镇双**********,现住广西博白县那卜镇双**********。
现查明2021年10月13日22时许,我所特情情报称:广西博白县那卜镇双竹村龙湾队041号居民刘**有吸食毒品冰毒的行为。
我所民警立即前往那卜镇双竹村龙湾队刘**家中,口头传唤其到博白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经对吸毒人员刘**头发进行荧光法检测,结果冰毒呈阳性。
经询问,吸毒人员刘**对其于2021年8月初,在博白县那卜镇双竹村龙湾队附近一山岭处吸食毒品冰毒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违法嫌疑人刘**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毛发检测结论、现场笔录、现场检测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拟对违法行为人刘**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立即送达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14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1]2644号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1]2644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博公行罚决[2021]264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处罚日期】2021.12.02【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罚对象】陈**【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30 17:31:00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1]2644号违法行为人陈**,男,证件号码:**********,1984年04月05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博白县双旺镇周**********,现住广西博白县双旺镇周**********。
现查明经查:2021年12月02日早上11时许,违法嫌疑人陈**在博白县双旺镇周旺村桐斜队其家中驾驶电动车到白平产业园找工做,后经过广西博白县双旺镇曾村村白平产业园中铁一局三元正极项目施工地时,发现施工人员堆放在地上的螺纹钢筋,因经济紧张随后就将钢筋盗窃走,并扛上电车想拉去贩卖,违法行为人陈**对其盗窃他人螺纹钢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拟对违法行为人陈**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博白县拘留所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公安局或博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02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151号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151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博公行罚决[2022]15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处罚日期】2022.01.11【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罚对象】阮**【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30 17:32:07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151号违法行为人阮**,男,证件号码:**********,1965年07月08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博白县英桥镇**********,现住广西博白县英桥镇**********。
现查明2022年1月11日10时许,蒙小群、阮**、许平文在广西博白县英桥镇谢樟村王罗山队的陈家寿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阮**、许平文是采用“火烤锡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蒙小群是采用“静脉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2022年1月11日10时许,蒙小群、阮**、许平文在广西博白县英桥镇谢樟村王罗山队的陈家寿家门口的地坪上被我公安人员抓获,经对其三人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吗啡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蒙小群、阮**、许平文的供述、现场笔录、尿检结果照片、吸毒处罚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拟对违法行为人阮**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博白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公安局或博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01月11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1]1255号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1]1255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博公行罚决[2021]125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处罚日期】2021.06.28【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罚对象】张*【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30 17:21:24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1]1255号违法行为人张*,男,证件号码:**********,1982年05月04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博白县三滩镇学**********,现住广西博白县三滩镇学**********。
现查明2021年06月25日08时55分,我所民警在巡逻至三滩镇学田村张屋队时发现吸毒人员张*,随即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尿检,张*尿液呈吗啡和甲基苯丙胺阳性。
经询问,张*对其在2021年6月21日晚和2021年6月24日晚分别在家中吸食冰毒和吗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检测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博白县拘留所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博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6月28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1]1277号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
[2021]127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博公行罚决[2021]127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60100
【处罚日期】2021.06.3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博白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卢**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21:16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公行罚决[2021]1277号
违法行为人卢**,女,证件号码:**********,1991年06月03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恭城**********,现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
现查明[违法事实可能涉及敏感内容,不予公开]。
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卢**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收到决定书后送博白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5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博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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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111号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111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博公行罚决[2022]11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处罚日期】2022.01.10【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罚对象】周**【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30 17:31:32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111号违法行为人周**,男,证件号码:**********,1996年02月27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博白县双旺镇邦**********,现住广西博白县双旺镇邦**********。
现查明2022年01月08日下午16时许,周**在广西博白县曾村村一处山岭处将毒品“冰毒"放在冰壶处用打火机烘烤出烟雾,后用水烟筒吸食烟雾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违法行为人周**对其吸食毒品冰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笔录、现场尿液检测照片,现场尿液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人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拟对违法行为人周**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博白县拘留所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公安局或博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01月10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86号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86
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博公行罚决[2022]86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000
【处罚日期】2022.01.0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博白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陈*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31:33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公行罚决[2022]86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证件号码:**********,1992年06月15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广西博白县松旺镇松**********,现住(**********。
现查明2022年01月08日17时许陈*醉酒后拿刀到广西博白县松旺镇松旺村仓屋队陈志强家门口处喊打喊杀,恐吓其及其家人称要砍死其丈夫陈志强。
以上事实有陈*的供述、证人证词、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拟对违法行为人陈*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博白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公安局或博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01月09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308号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308
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博公行罚决[2022]30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2.01.1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博白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陈*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31:42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公行罚决[2022]308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证件号码:**********,1992年06月15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广西博白县松旺镇松**********,现住(**********。
现查明2020年11月9日22时,陈*伙同陈宇东、朱懋宝等人持械在松旺镇松山村仓屋队打伤了陈志强。
以上事实有陈*供述、证人农桂方、唐祁云、陈少伟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违法行为人陈*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博白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公安局或博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01月19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1]1665号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1]1665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博公行罚决[2021]166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处罚日期】2021.11.08【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罚对象】周**【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30 17:23:18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1]1665号违法行为人周**,男,证件号码:**********,1998年03月11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博白县双凤镇良**********,现住广西博白县双凤镇良**********。
现查明2021年09月14日23时我所接报称有吸毒前科人员周**在双凤镇良荣村五队出现,我民警立即组织人员出发,于15日凌晨在良荣村五队路边发现周**并将其带回派出所,然后对周**进行尿检结果呈冰毒阳性。
经询问,周**交待其伙同黄伟于9月13日23时许在双凤镇平山村春牛塘队上坎山坡的路边一起吸住毒品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周**的陈述与申辩,户籍证明,现场毒品报告书,现场毒品检测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周**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博白县拘留所执行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公安局或博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08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1392号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1392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博公行罚决[2022]1392号【处罚日期】2022.04.20【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罚对象】刘**【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30 17:33:51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1392号违法行为人刘**,男,证件号码:**********,1991年06月23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博白县那卜镇双**********,现住广西博白县那卜镇双**********。
现查明2022年2月15日14时许,刘**在博白县那卜镇双竹村龙湾队其家中,将其卜号为6217996100132853407的邮政蓄储卡给博白县沙陂镇的亚李三使用,亚李三将诈骗所得52600元钱分八次转到该6217996100132853407邮政蓄储卡,再从该6217996100132853407邮政蓄储卡转走。
以上事实有刘**的供述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拟对违法行为人刘**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因疫情原因,暂缓执行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公安局或博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04月20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1291号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1291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博公行罚决[2022]129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处罚日期】2022.04.15【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罚对象】朱*【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30 17:33:33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1291号违法行为人朱*,男,证件号码:**********,1988年03月14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博白县双旺镇曾**********,现住广西博白县双旺镇曾**********。
现查明2022年04月14日晚,曾**、宣**、邹**等人在广西博白县松旺镇潭连村鹧鸪陂队一山岭上的赌场,以纽扣为赌具、以“抓摊"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当场抓获。
朱*为了牟取私利,以100元钱车费一次,搭乘赌客到该赌场参赌。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笔录、证人、证言、缴获的赌资、赌具及违法嫌疑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朱*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收到决定书后送博白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博白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公安局或博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04月15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924号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924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博公行罚决[2022]92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处罚日期】2022.03.09【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罚对象】官**【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30 17:32:59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924号违法行为人官**,男,证件号码:**********,1982年02月22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博白县双旺镇周**********,现住博白县双旺镇周旺**********。
现查明2022年02月27日下午18时许,官**在广西博白县双旺镇周旺村横石队与本村民因为土地纠纷发生口角争吵后,官**动手殴打官鹏,致使官鹏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害人报案笔录、违法人员的供述及辩解、疾病证明、伤情鉴定报告书、视频截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违法行为人官**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当日,由我局民警送官**到博白县拘留所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公安局或博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03月09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1]2198号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1]2198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博公行罚决[2021]219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处罚日期】2021.11.08【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罚对象】庞**【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30 17:24:33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1]2198号违法行为人庞**,男,证件号码:**********,2002年04月09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博白县龙潭镇那**********,现住广西博白县龙潭镇那**********。
现查明2021年10月15日20时至2021年10月15日22时许,吸毒人员庞吉健、庞**、李晓兵在广西博白县龙潭镇里先生休闲吧内吸食毒品氯胺酮、神仙水,于2021年10月17日22时许,被我所民警查获。
经对庞吉健、庞**、李晓兵尿液进行了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三合一检测试剂检测,庞吉健、李晓兵检测结果均呈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庞**检测结果均呈氯胺酮阳性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庞吉健、庞**、李晓兵如实供述了其吸食了毒品氯胺酮、神仙水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证据有:本人供述、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同案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拟对违法行为人庞**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博白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送至博白县拘留所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白县公安局或博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836号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836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博公行罚决[2022]836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处罚日期】2022.02.25【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罚对象】黄*【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30 17:32:42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836号违法行为人黄*,男,证件号码:**********,1978年05月03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博白县那卜镇双**********,现住广西博白县那卜镇双**********。
现查明黄*于2022年2月24日22时许,在博白县那卜镇石茅村石岭胫附近公路上自己驾驶的白色日产逍客汽车内吸食毒品“白粉"。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现场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黄*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博白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送博白县拘留所关押。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白县人民政府或玉林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02月25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1]1832号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1]1832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博公行罚决[2021]183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处罚日期】2021.10.01【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罚对象】邱**【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30 17:25:01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1]1832号违法行为人邱**,男,证件号码:**********,1986年09月03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博白县宁潭镇杨**********,现住广西博白县宁潭镇杨**********。
现查明2021年09月29日晚上22时许,邱**在博白县文地三江街附近的山岭上以烘烤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尿液检测报告、证据保全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拟对违法行为人邱**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博白县公安局便衣警察大队民警将违法人员邱**送达博白县行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2021年10月1日-2021年10月16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公安局或博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01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47号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47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博公行罚决[2022]4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处罚日期】2022.01.06【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罚对象】陈**【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30 17:31:35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2]47号违法行为人陈**,男,证件号码:**********,1990年07月24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博白县**********,现住**********。
现查明2022年1月6日11时30分左右,博白县公安局民警在广西博白县双旺镇双旺街发现吸毒人员陈**并抓获,我大队民警依法对其毛发进行毒品检测结果甲基苯丙胺呈阳性,有吸毒嫌疑,我大队民警依法将其传唤至博白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调查。
经审讯,陈**对其2021年8月份伙同邓民强在博白县双旺镇邦杰村鸡毛岭队用煲猪肉的形式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拟对违法行为人陈**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经侦大队送博白县拘留所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白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或博白县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01月06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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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深水区”的大胆“破冰”
——广西博白:12个派出所所长“全透明”票决上岗
核心提示:
自我举荐,全员投票,现场计票,现场发表竞职演说,现场公布结果……干部竞选的每一个环节,都完全晒于阳光之下,没有一丝暗角。
空前的改革力度,响应了民众对“阳光选官”的殷切期待——
对于上个月新上任的派出所所长刘万东来说,这次升迁完全在意料之外。
刘万东原是一个偏僻派出所的教导员,经过这次公开竞争上岗,37岁的他被提拔为博白县城附近的马头岭派出所所长。
“尽管自己是业务骨干,却无任何背景,当时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报名,没想到真得了。
”他坦白说。
今年6月,博白县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水区”大胆探索,拿出包括城区派出所在内的12个派出所所长及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共13个“要害”中层职位进行公开竞争上岗。
相较于以往,这次竞争选拔的突破在于——真正实现全程透明,不留半点“暗角”。
自6月5日开始,有关本次竞争选拔的相关信息便通过电视台发布等多种形式传播,“高调”启动。
信息广泛传播之后,流言也随之泛起——“所有职位都内定了,
报名只是凑热闹”、“县里只是做做样子而已”……
这种局面的出现并不意外。
“就是要通过一次次彻底的公开透明的竞争选拔实践,清晰有力地向社会传达县里公正透明的用人导向,让流言失去空间,让干部群众不再怀疑。
”玉林市委常委、博白县委书记温达勤坚定地说。
3天的报名时间里,不少符合条件的参选者抱着将信将疑的心态报了名;另有小部分怀疑者放弃了报名机会。
最终符合条件的报名者为98人,每个岗位均达到1∶5以上的报名比例。
随后,一场由全县公安机关所有中层干部参加的现场投票活动在县委第一会议室举行,为每个岗位选出3名候选人。
县纪检监察部门、政法委派出了监督队伍。
参会人员在确定了心目中的候选人之后,排队走上台,将选票放进一个完全透明的票箱。
投票一结束,计票马上开始。
每一个计票小组的桌旁都围着一个由监督人员及参选者组成的监督队伍,保证了计票的公正性。
计票结果很快就在现场公布。
胜者脸露喜悦,出局者也心服口服,并无怨言。
3名候选人随后进入新一轮竞争。
县委组织部通过对候选人的同事及辖区群众开展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对其进行考察,同时结合县公安局领导班子给出的综合意见,最后留下两名候选人。
6月20日,剩下的两个竞争者在县委常委会上开展现场竞职演说,进行最后对决。
演说结束后,在基层民警代表的注视下,县委常
委会成员当场投票选出胜者。
整个过程持续半个多月。
许多来自基层一线的报名者“意外”当选,令那些弃权者懊悔不已。
从一名派出所副所长“意外”破格当选为新田派出所所长的何建廷感慨地说:“这么多年来,如此彻底的干部公开选拔还是首次。
对于那些有能力的干部来说,这是一个令人振奋的信号!”
能者能上,庸者也要能下。
此次公开选拔中被“挤”掉所长职位的干部被调入县公安局内设机构当副职,有的直接被降为派出所指导员。
迹象显示,博白县正准备将公开选拔的职务范围扩大。
就在8月7日晚上,县委全委会票决产生县直单位公开推荐的12名正科级职务拟任人选和10名副科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这只是一个开始。
”县委组织部部长谢元喜说,“我们的长远目标,是将公开选拔的职位逐步扩展到所有单位。
”
据悉,博白县今年将拿出近100个岗位,在“八个一批”中实行公推公选,在全县新提拔的科级委任制干部中,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产生的要达到1/4以上。
(来源:广西日报,记者唐群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