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费补助标准及报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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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费补助标准及报销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17 年 4 月 5 日

生效时间:2017 年 4 月 5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移动通讯补助标准及报销管理,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结合总部《通讯费补助标准及报销管理办法》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通讯费补助标准及报销管理办法》,报总部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要求

第三条移动电话及电话号码,一律由员工自主自备。报销话费的移动电话号码须向全公司公开,并且保证全天处于畅通状态。

第四条报销移动电话话费的员工,须本人缴纳月度话费,由公司的财务部门依规定程序次月办理报销。

第五条任何形式的通讯费支出必须凭票报销。报销单据须为电信运营商或银行代收的正式发票或非实名移动品牌的 200 元/月以下号码卡的充值发票。

第六条凡执行>200 元/月移动电话费月度报销标准的各类员工,须使用实名制的移动品牌号码卡,凭月度实际话费缴费单据在限额内据实费用报销。如果采用非实名制移动品牌、整〈定〉额单据报销方式者,则核定按≤200 元/月的标准额度报销。

第七条经批准的公务出境人员,按境外着陆日至离陆日的期间天数计算,根据境外区域(港澳台、亚欧、北美非等)漫游业务费率不同,可分别按 10、20、40 元/(天·人)增加当月的限额标准,并按实际话费发票总限额内次月报销。

第八条对于确实因工作需要而使用两部以上移动电话的员工,应报总经理批准。但报销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其岗位标准确定的总额度。

第九条根据岗位性质不同、职系及职级不同,各职系及职级通讯费补助报销标准详如下。

话费超出上述额度部分不予报销,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十条员工的移动号码发生变更,须及时告知综合管理部更改登记。如登记号码与补助号码不符,不予报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或修订。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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