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推定与视为规定的比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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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民法总论(课件)

梁慧星民法总论(课件)

• 三、民法的基本原理
• (一)私法自治的意义
• 所谓私法自治,亦称意思自治,指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 的一切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 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 • 私法自治是贯串民事立法的主线。所有权自由、合同自由、 婚姻自由、遗嘱自由、营业自由。
• (二)私法自治的功能 • 观念、效率 • (三)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 • 私法自治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功能之发挥
第三节 民法的本质
• 一、民法的本质
•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 • *市民社会:专指从中世纪封建社会政治支配下获得解放 的近代市民阶层。市民是平等自由的,具有独立人格和 财产。调整市民间关系的法被称作市民法, • (二)民法是私法 •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 传统观点:以权力服从关系为基础者为公法;以平等关 系为基础者为私法。 • 现代观点:公法调整的是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 授权机关参与的法律关系;私法调整的是非以公权主体 身份参与的法律关系。
• (一)义务本位
• 义务本位观点认为:自然人在社会中各有不同的身份, 不同的身份形成不同的等级。 权利本位观点认为:人来到世上是来做人的,自然人各 个体都享有做人的资格。现代社会的主流思想是权利本位主 义。
• (二)权利本位

• 三、社会本位
• 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本位思想。表现: 契约自由的限制;所有权绝对原则之限制;无过错责任原 则之采用。
• (二)原则的功能
• 其一,作为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解释的基准
• 其二,与普通法律条文同样的作用
• (三)原则的分类
• 其一,关系法律全体的原则,如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的原 则;
• 其二,作为制度根据在学问中所主张的原则,如私法自治 原则; • 其三,表明民法典内在基本价值的原则,如权利能力平等 原则;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视为”属于推定,并且属于不可推翻的推定。本 条作如此规定,从理论层面来讲,是为了缓和自然人需达到法定成年年 龄后才能取得完全行为能力规定的僵硬性;从体系上看而言,是为了与 其他单行法规定保持一致。
劳动收入的内涵:劳动收入应当是固定的收入,如工资、 奖金,而非如 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偶然、不确定的收入。 “主要生活来源” 一般是指未成年人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能够维持当地 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不需要借助其他人经济上的资助。需要注意的是, 一般生活水平并非完全可量化、恒定的标准,其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发展程度有直接相关性,不同地区的一般生活水平标准也有重大差别。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我国采取“三分法”,将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并依 此顺序依次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健全的辨识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进行与其辨识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活动。
《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 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该条文将16周岁作为常 规用人用工的年龄界分,本条规定则与此相协调。
此外,如此规定也充分关照生活实际。当个人能够独立参加工作、独立 生活,也就预示着其具备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水平和独立 的判断能力,能够独立参加各类民事活动。基于此,需要充分肯定其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实践中,可以结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指标、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进行判断。考虑到16 周岁未成年人在实践中一般难以完全达到成年人的工作能力和收入水平, 因此在判断时,还需要综合工作地点、是否独立生活等内容进行考量, 以避免完全依照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作出判断的僵硬性和不现实性。

民法典继承编电子版全文

民法典继承编电子版全文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法定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 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 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则与原则对比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则与原则对比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则与原则对比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石,它以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为指导,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和民法是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刑法涉及犯罪行为与刑罚,民法则关注个体之间的权益关系。

本文将对刑法和民法的法律规则与原则进行对比分析,以探讨二者之间的异同点。

一、法律规则对比刑法的主要法律规则是指导刑事责任认定和刑罚适用的规定,主要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等。

而民法的法律规则则围绕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关系展开,主要涉及合同、侵权、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1. 犯罪构成要件 vs 民事权益规制在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导刑事责任认定的基本要素,一般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因果关系等要求。

而在民法中,重点规制的是民事权益的建立和保护,例如合同成立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素等。

2. 刑罚种类与刑罚幅度 vs 民事权益救济方式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刑罚规定,如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以便根据不同的犯罪形态来适用相应的刑罚。

刑罚的幅度也在法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比之下,民法主要关注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强调救济方式的多样性,如返还、赔偿、修复等,为当事人提供了维护权益的不同途径。

二、法律原则对比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形成的基础,它们在指导法律适用和处理法律事务时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在刑法和民法中,存在着一些不同的法律原则。

1. 刑法原则刑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等。

法定原则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和明确性,要求犯罪与刑罚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罪刑法定原则则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法定性,即犯罪与刑罚的划定必须通过法律来界定。

疑罪从无原则则要求审判机关对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要求确凿证据才能定罪。

2. 民法原则民法的原则主要包括平等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责任原则等。

平等自由原则强调个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则强调个体之间在订立合同时的自由意思表示和平等协商。

民法典重点条文裁判规则: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

民法典重点条文裁判规则: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

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一、重点法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类案裁判规则1.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欣、张学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

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应过于苛责。

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9期(总第263期)2.网络直播平台未对受害人上传自拍高风险动作的视频进行审核,受害人在挑战高风险动作过程中死亡的,网络直播平台在其中起到一定的诱导作用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何某诉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网络直播平台未对受害人上传自拍高风险动作的视频进行审核,受害人在挑战高风险动作过程中死亡的,网络直播平台在其中起到一定的诱导作用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虚拟空间,网络空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

民法典的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有哪些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后,承租人可以转房屋的,但需要经出租人的同意。

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那么民法典的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有什么规定?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的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有哪些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八条【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二、租转租的房子要和房东签合同吗在转租合同中,事实上,承租转租的房屋不需要和原房东签订租赁合同,但需要原房东对转租行为的书面认可。

租用转租的房子,只需在转租人的租赁期限内重新制作租赁合同就可以了。

但一切租赁的权利以及义务,只能向转租人主张。

这里的意思是说,要是在搬进租房之后,房子要出现什么问题了,只要不是自己人为造成的,都是找转租人解决,而不能找原房东处理。

当然,转租没有说要跟原房东签合同,但为防止中间过程出现问题,还是需要注意下面几种情况是不能转租的:1、租赁合同约定不可转租的房子,不能转租。

当初签的合同中怎么说,就怎么做,这一点是无可非议的。

其实,对于这一点主要还是合同没有明确,所以,建议就是在确定承租转租来的房子的时候,尽量让转租人拿出租赁合同,自己就可以根据合同内容判断是否可以承租。

2、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预租的商品房等三种房屋不得转租。

对于这些情况,实际中其实很难判断,要是没遇上原房东,那么这些情况就只能听承租人自己单方描述,真实性有待验证。

所以,最好的做法就是在承租的时候,对方既然已经表明是转租人,那就可以要求对方给原房东的联系方式,进行确认消息。

民法中推定与视为规定的比较

民法中推定与视为规定的比较

民法中推定与视为规定的比较一、我国民法中的“推定”(一)“推定”的含义、性质及其分类。

1、“推定”的含义和性质。

“所谓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某一事实推断未知的另一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前一事实称为前提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一旦前提事实得到证明,法院径直根据前提事实认定推定的事实,无需再对推定事实加以证明。

”[1]推定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

事实推定,是指法官依据已经明确的基础事实,根据自由心证与经验法则而推导出未知事实的存在。

事实推定属于推理的子范畴,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挥自由裁量权的推理过程,其推导的逻辑过程是以经验法则为大前提,以基础事实为小前提,运用归纳推理、类比推理、演绎推理等各种推理逻辑的形式,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推导出待定的事实。

法律推定是指立法者基于已知基础事实与未知推定事实之间的联系,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由已知基础事实可以直接推导出未知推定事实的制度。

其推导的逻辑过程是以法律规定为大前提,以基础事实为小前提,运用演绎推理的逻辑三段论形式推导出推定事实。

本文所讲的“推定”指法律规范中明文规定的“推定”,即法律推定。

法律推定在本质上是立法者通过实体法的形式来实现法律推导规则,具有实体法律规范的普遍约束力。

有学者指出:“从发生机制上看,法律推定是国家成文法或习惯法对部分事实推定的规范化或形式化……法律将那些由稳固的经验法则和日常知识支持的推定从司法实践的层面上升到规范文本的层面。

”[2]2、“推定”的分类。

由于处于实体法层面,虽然依据基础事实推导出的未知事实在证明力上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但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或然性联系上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

“推定(指法律推定)建立的基础也是经验和逻辑,但它是获得事实结论的一种比较便捷的方式。

运用时不仅考虑经验和逻辑,也要同时开展其他因素,如社会政策、公平性、便利性以及程序方便等。

法律与生活 第一、二单元复习课件-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法律与生活 第一、二单元复习课件-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人)
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人;
②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 为的成年人

注意:
注意: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
注意: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①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 代理人代理或经其代理人同意、 获利益的合同无效。
追认后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②但是可以独立实施与他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和可以
独立实施纯获利益行为。
1.2 积极 维护 人身 权利
(1)必要性:
1、人身权
(2)内涵:8种权利 (3)要求:
2、维护 人身 权利 的 要求
生命健康俱可贵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地位和意义、 法律规定)
姓名肖像受保护 名誉隐私不可侵
一、生活离不开合同
1、合同的含义 2、合同的种类 3、意思表示在合同中重要价值 4、合同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意义与价值
3.1 订立 合同 学问

二、要约承诺 订合同
三、立字有据 更可靠
1、合同订立的 一般程序
(1)要约(含义及其法律效力) (2)承诺(含义、承诺有效的要求
及法律效力)
【承诺可能转化为要约】
4.1 权利 保障 于法 有据
侵权 行为
的 法律 责任
权责任的含义
2、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3、追究法律责任 要注意诉讼时效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 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1、侵权责任 的类型
2、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 的意义

民法重要名词解释

民法重要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试题及答案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试题及答案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试题及答案1、〔单项选择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互相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丧生,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

A.长辈先死亡B.有继承人的先死亡C.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D.同时死亡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A导入到我的错题2、〔单项选择题〕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那么?〔〕A.最有利于收养人B.最有利于被收养人C.有利于被收养人D.有利于收养人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A导入到我的错题3、〔单项选择题〕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而制定的法律,根据宪法,制定民法相关规定。

A.社会现代化建立事业开展的需要B.社会初级阶段的开展要求C.商品经济开展的需求D.中国特色社会开展要求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4、〔单项选择题〕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别人的住宅享有〔〕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A.占有、使用、收益、处分B.收益、处分C.使用、处分D.占有、使用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5、〔单项选择题〕王某经查患有白血病,需要马上入院医治,但其妻刘某不同意支付其相关医疗费用。

对此,王某可以〔〕。

A.恳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B.直接挪用二人共同存款支付医疗费C.将二人的房子擅自抵押贷款D.偷偷转移刘某的个人存款支付医疗费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6、〔单项选择题〕王大爷独居多年,膝下无子女。

他想收养一名女童,需要满足什么年龄条件?〔〕A.与该女童的年龄相差20周岁以上B.与该女童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C.与该女童的年龄相差30周岁以上D.与该女童的年龄相差35周岁以上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7、〔单项选择题〕赵先生欲收养一名子女,对于其收养的相关事项,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赵先生与其收养的子女应当签订收养协议B.赵先生与其收养的子女应当办理收养公证C.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D.假如该子女查不到生父母,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登记后公告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8、〔单项选择题〕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谁所有?〔〕A.归业主共有B.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归属C.归国家所有D.归物业效劳企业所有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9、〔单项选择题〕耕地的承包期为( )年。

《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起草工作组起草小组组长:杨万明、刘贵祥;起草小组成员:林文学、段农根、杨永清、吴光荣、陈龙业、蒋家棣。

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根据合同法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司法实践急需出台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已于2023年12月5日起实施。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起草思路2020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就切实实施民法典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对当时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116件,修改111件,继续有效适用364件。

在废止的116件司法解释中,就包括根据合同法制定的《合同法解释一》和《合同法解释二》。

考虑到这两件废止的司法解释中的一些内容对统一裁判尺度仍有指导意义,一些内容需要根据民法典的新的规定作出调整,特别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定的有些内容在审判实践中仍需细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解释》。

在《解释》的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力争形成最大共识,确保《解释》的条文既符合立法原意,又能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还要与学界通说相吻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编合同一分编通则: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法(民四)明传(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正文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法(民四)明传(2021)60号为回顾总结2018年以来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情况,全面部署新形势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我院于2021年6月10日在南京召开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根据座谈会精神,我庭对历年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形成的成熟经验进行了总结,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起草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针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前沿疑难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以统一裁判尺度。

为使涉外商事海事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准确理解把握,请各高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庭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附件: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2021年12月31日附件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目录涉外商事部分一、关于案件管辖二、关于诉讼当事人三、关于涉外送达四、关于涉外诉讼证据五、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六、关于域外法查明七、关于涉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八、关于涉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九、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的审理十、关于限制出境海事部分十一、关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二、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三、关于船舶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十四、关于海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五、关于其他海事案件的审理仲裁司法审查部分十六、关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十七、关于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十八、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十九、关于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其他问题二十、关于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参照适用涉外商事部分一、关于案件管辖1.【排他性管辖协议的推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签订的管辖协议明确约定由一国法院管辖,但未约定该管辖协议为非排他性管辖协议的,应推定该管辖协议为排他性管辖协议。

证据学中的推定推定的概念

证据学中的推定推定的概念

证据学中的——推定推定的概念推定:就是依照法律或者经验法则,直接根据某一已知事实,推定另一事实存在的一种诉讼制度。

前一事实称为:已知的推论推定:是法律推定中最典型、最标准的推定,依法从已知事实推论未知事实,前提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未知的推定事实。

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从前提事实推论推定事实的结果。

如推定体现的是:已知事实和未知事实与前提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关系。

直接推定:当法律不依赖于任何前提事实就假定某一事实存在时,这种推定即为推定分为法律推定直接推定。

如:刑事法律中的“无罪推定”、民事法律中的“过错推定”。

刑事被告人在未被法院判决之前,应视为无罪,是刑事诉讼中保障被告人权利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般规定在各国宪法和刑诉法中。

最早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他1764 年所着《论犯罪和刑法》一书中最早从法律上规定此原则1789 年法国《人权与公民宣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合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已有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已文明规定,由此引申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见法律辞典)事实推定推定的救济方法:提出相反证据,否定推翻推定事实过错推定原则(属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1、是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2、在某种特殊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的归责原则。

所谓推定:是指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的事实而得出的结果,实际上就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进行推断和认定。

其三,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即:那些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一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十六条二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特殊侵权行为)三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一般称之为: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行为四是:《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特殊侵权行为)法人工作人员致害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第八条五是:雇佣人对受雇人在执行受雇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22条(诊疗过错推定)评注

《民法典》第1222条(诊疗过错推定)评注

《民法典》第1222条(诊疗过错推定)评注武亦文【期刊名称】《财经法学》【年(卷),期】2024()3【摘要】《民法典》第1222条系对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的法律推定,患者可以通过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本条规定的行为,来代替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证明。

在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后,诊疗过错的客观举证责任就转移至医疗机构。

若医疗机构证明“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则可推翻该推定。

本条第1项中的“诊疗规范”是该项所指的实质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定均为诊疗规范的载体。

诊疗规范是指管理、规范和指引疾病诊断、治疗的规范,其载体除了本条列举的法律规定外,还包括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与操作规范,全国性行业协(学)会制定的标准、规程、规范、制度以及药品说明书。

本条第2项、第3项从实体法上讲是对《民法典》第1225条所规定义务的严重违反,从诉讼法上讲则是证明妨碍行为。

该两项病历资料的范围与第1225条所称病历资料的范围一致,但仅限定于“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均有其规范含义,除文义中体现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外,适用本条第2项、第3项推定诊疗过错还要满足结果要件及因果关系要件。

【总页数】18页(P175-192)【作者】武亦文【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论过错推定原则在行政不作为归责中的适用——以“过错客观化”理论为介入点2.版权侵权中的推定过错与无过错(下)3.论诊疗义务与诊疗过错的推定——以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理解与适用为视点4.如何实施“过错推定”向“无过错推定”新思维的理念转变5.《民法典》中无过错与过错推定归责的差别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2024年民法典测试答题

2024年民法典测试答题

2024年民法典测试答题一、单选题1.《民法典》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当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单选题] *A.民法典B.先颁布法律C.后颁布法律D.其他法律(正确答案)2.《民法典》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单选题] *A.分支机构负责人B.法人(正确答案)C.代理人D.分支机构3.《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或者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选题] *A.二分之一B.三分之二(正确答案)C.四分之三D.百分之百4.《民法典》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单选题] *A.快递公司B.收货人(正确答案)C.自提点D.快递员5.《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时,视为【】。

[单选题] *A.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B.按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计算C.借款到期时双方协商利息率D.没有利息(正确答案)6.《民法典》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单选题] *A.二分之一以上B.三分之二以上C.四分之三以上D.一致(正确答案)7.陈某、李某各以40%和60%的份额共有- -间房屋,出租给王某。

现陈某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单选题] *A.李某有优先购买权,王某没有优先购买权B.王某有优先购买权,李某没有优先购买权C.李某,王某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D.李某,王某都有优先购买权,李某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王某的优先购买权(正确答案)8.张某和老公因为家庭纠纷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申请离婚登记。

按照《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后任何一方又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在【】天内撤回离婚登记申情。

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法条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法条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法条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里关于租赁合同的五项新规定是什么针对日常生活中租赁合同的运行出现的问题,《民法典》对于租赁合同增加了五项新规定:1、对于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能再出租给其他人;2、对于非法转租,出租人应该在六个月内提出异议;3、房屋所有权出现争议或被查封,承租人可以及时退租;4、租期到后,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5、近亲属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

(一)、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能出租之前,没有任何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因为法律还没有规定。

但是从开始,大量房屋将可能设置居住权,这样的房屋将被视为租房雷区,千万不能去碰,因为法律不允许出租。

法律风险提示:租房人应当要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写明:“该房屋没有设立居住权,且在租赁期间也不得新设居住权。

否则出租人应承担****元违约金。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出租人发现房屋被转租应及时提异议,提异议时间为6个月现在有不少二房东,将自己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自己收取租金差价。

但是二房东这种转租行为,如果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这种转租是可以被解除的。

这就导致实践中很多租赁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当你租赁的房屋是转租的,则随时有可能被人赶出去的风险。

所以这次法律新增规定,如果出资人知道承租人进行转租的,6个月不提异议,就视为同意转租。

法律风险提示:实际租房人应当要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写明:“该房屋属于出租人所有,不是转租的房屋。

”并查验房产证,这样切实保障自己的权利。

如果知道房屋是转租的,则要求出租人出具转租的函。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民法总论(复旦)

民法总论(复旦)

民法总论(复旦)民法总论第一章导论一、简述民法的发展史:民法发展历史上的三个里程碑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缺点。

以社会历史形态来区分民法的历史类型,可考性不大。

注意名词解释:民法、市民法、万民法、罗马法二、民法的体系(论述民法是商品经济的法)民法是商品经济的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本法律要求形成了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等,由此派生并形成了整个民法体系。

三、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模式即可作论述题,其中内容又可作简答题,反映了民法发展的趋势。

1、近代民法模式:其集中表现为:(1)自由平等的人格,即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具有平等的人格;(2)私的所有,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具有可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3)私法自治,包括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自由等下位原则,其中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4)自己责任,行为人只有在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

2、现代民法的模式,其集中表现为:(1)具体的人格,社会的经济的强者对弱者的支配,动摇了民法的基础,导致抽象的法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即所有权附有义务;(3)受规制的竞争,即私法公法化,多方面对交易进行规制,造成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4)社会责任,过失责任、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此外还有受害补偿制度。

四、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问题民法典的指定是热点问题,今年将在人大讨论第一稿。

(见商法部分的分析)五、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等价有偿。

2、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人身关系;(2)身份关系,是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六、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指民法凭借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在民事主体间规定某种权利和义务并在权利被侵犯后使之承担民事责任,旨在构筑理想社会秩序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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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民法中的“推定” (一)“推定”的含义、性质及其分类。

1、“推定”的含义和性质。

“所谓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某一事实推断未知的另一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前一事实称为前提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一旦前提事实得到证明,法院径直根据前提事实认定推定的事实,无需再对推定事实加以证明。

”[1]推定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

事实推定,是指法官依据已经明确的基础事实,根据自由心证与经验法则而推导出未知事实的存在。

事实推定属于推理的子范畴,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挥自由裁量权的推理过程,其推导的逻辑过程是以经验法则为大前提,以基础事实为小前提,运用归纳推理、类比推理、演绎推理等各种推理逻辑的形式,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推导出待定的事实。

法律推定是指立法者基于已知基础事实与未知推定事实之间的联系,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由已知基础事实可以直接推导出未知推定事实的制度。

其推导的逻辑过程是以法律规定为大前提,以基础事实为小前提,运用演绎推理的逻辑三段论形式推导出推定事实。

本文所讲的“推定”指法律规范中明文规定的“推定”,即法律推定。

法律推定在本质上是立法者通过实体法的形式来实现法律推导规则,具有实体法律规范的普遍约束力。

有学者指出:“从发生机制上看,法律推定是国家成文法或习惯法对部分事实推定的规范化或形式化……法律将那些由稳固的经验法则和日常知识支持的推定从司法实践的层面上升到规范文本的层面。

”[2]2、“推定”的分类。

由于处于实体法层面,虽然依据基础事实推导出的未知事实在证明力上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但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或然性联系上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

“推定(指法律推定)建立的基础也是经验和逻辑,但它是获得事实结论的一种比较便捷的方式。

运用时不仅考虑经验和逻辑,也要同时开展其他因素,如社会政策、公平性、便利性以及程序方便等。

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些非证据事实因素介入,使证明要求降低。

”[3]所以,法律规定在运用“推定”的同时也明确规定部分推定的事实可以被举证推翻。

基于“推定”一词在不同法律条款中的使用效力,法律推定可以分为可推翻的法律推定和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

可推翻的推定是指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证据对于推定事实进行辩驳的推定。

如《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是《侵权责任法》中典型的过错推定条款,根据被害人被损害的基础事实而直接认定行为人有过错,但如果行为人能够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免责。

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提出相反证据对于推定事实加以辩驳、推翻的推定。

如《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该条款是《侵权责任法》中典型的无过错责任条款,医疗机构有上述三项行为之一的,直接认定为医疗机构有过错,但不能通过证明医疗机构主观上没有过错或者患者的损害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

(二)我国民法有关“推定”规定的分析。

1、《民法通则意见》关于保证人保证范围的规定。

第108条规定:“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保证范围不明确”的基础事实并不能直接等于“保证范围是主债务的全部”,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性的联系和推导关系。

该条款中“推定”一词的使用解决了人民法院在处理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确时出现的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确时,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

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因保证范围不确定而引用该条款要求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从而减轻了债权人证明保证范围的难度。

2、《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

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如果双方当事人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当做出明确的约定。

然而在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合同法》运用“推定”一词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与“合同未变更”这两个没有必然性推导关系的法律事实做出强制性规定,将二者划上等号。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以“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主张“合同未变更”的法律事实,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此处的“推定”是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

对方当事人并不能以合同内容的确发生变更只是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而进行抗辩。

3、《合同法》关于不同文字合同文本使用词句含义相同的规定。

第125条第2款规定:“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在该条款中“推定”是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然而性质却不同于法律拟制或是一般的法律推定,而是属于注意规定。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的解释本来就应当具有相同含义。

所以此处“推定”的规定只是起到提醒和强调作用,当事人在援引该条法律规范时无需做出任何含义相同的证明。

4、《合同法解释(二)》从当事人行为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规定。

第2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10条第1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处的“推定”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推定,即可推翻的法律推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一般是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订立的,但在没有口头或者书面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以明确的行为,如一方交付了货物另一方也接受的情况下,是可以推导出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

这一规范解决了双方当事人虽没有明确约定但实施行为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同时“推定”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举证困难的问题。

该款司法解释的背后体现了立法者鼓励交易的立法意图。

5、《担保法解释》关于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的推定。

第56第1款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这里的“推定”属于可以推翻的法律推定。

在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依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加以推导证明,因为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与主合同、抵押合同存在必然的联系。

在通过主合同和抵押合同都无法证实或是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不成立的情况下,该抵押不成立。

6、《婚姻法解释(三)》关于亲子关系是否存在规定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该条款中的“推定”是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

因为“一方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和“亲子关系(不)存在”这两个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必然性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通过该解释将两个不存在必然联系的法律事实划上等号,赋予相同的法律效果,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

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直接引用该款解释支持请求确定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诉讼请求,而另一方因为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所以推定是结果不能被推翻的。

7、《继承法意见》关于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间先后顺序的推定。

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几个继承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按照正常的逻辑是属于同一时间死亡,没有先后死亡顺序之分。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自然人死亡所引起的婚姻、财产等一系列问题做出该强制性规范。

该规范中的“推定”是不可推翻的推定,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先后顺序的确定直接以该条款为依据确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反证加以推翻。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以及第58条作为典型的可以推翻的法律推定和不可以推翻的法律推定,在前文中已有分析,此处不再重复讨论。

(三)我国民法中“推定”的隐性使用。

除了上文所详述的“推定”在法律规范中明文规定的情形外,“推定”制度在民法中也存在很多隐性使用。

如《侵权责任法》关于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侵权责任人依据侵权行为以及损害结果的发生而推定为主观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但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在具有法定的免责情形时就可以免责。

以《侵权责任法》第38条为例,该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其特殊的身份,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教育机构有教育、管理与监护的责任。

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推定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监管的责任,属于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该条款中没有“推定”二字,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这一事实通过逻辑推理可以推导出教育机构有过错这一事实,前一法律事实是已知的,另一法律事实是未知的,通过已知的法律事实借助两者之间的关系推导出另一法律事实。

若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构成法律明文规定的免责事由。

该免责事由也构成推翻这一推定的反证事由。

这一类法律规范中虽没有明确使用“推定”一词但有推定之意,由某一基础法律事实推导出另一推定事实。

二、我国民法中的“视为” (一)“视为”的含义、性质及其分类。

1、“视为”的含义和性质。

我国民法中“视为”的含义,从法条的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作为通常意义上“是,为,认定为”的意思。

如《合同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按照民事法律规范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当然属于要约,此处“视为”的规定并没有改变法律规范规定的内容,“视为”连接的前后两个法律事实存在必然性的联系,由前一基础法律事实必然可以得到后一法律事实的结果。

“视为”的使用只是对后面内容的强调,性质上属于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

第二种是将不同的事物等同看待,从实质上改变了原基础法律事实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法律对行为人的主体资格、主观意思表示的认定方面,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

依据拉伦茨的观点,“有意的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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