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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

论中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内容摘要]缓刑, 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 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缓刑的特点是在判

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 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如果遵守一定条件, 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如果违反一定

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它充分体现了中国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 促

其改过自新, 预防重新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

于中国现行缓刑制度, 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具体问题, 往往使之流

于形式, 难以完全实现立法者考虑实施缓刑的用意, 不能完全实现

适用缓刑的真正目的。首先, 表现在缓刑的适用即缓刑决定司法裁量上, 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是缓刑适用只有法官裁量权而没有检

察官裁量权( 求刑权) ; 二是缓刑适用只有实体性条件而没有程序

性条件; 三是缓刑适用只有法官的裁量权而无社会( 或群众) 的参

与权。其次, 缓刑的考察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可概括为: 谁来考

察、考察什么、考察人有何权利义务、被考察人有何权利义

务。这些问题本应规定在刑法中, 但在新刑法中这些问题或未规定, 或规定甚少, 因而导致在实践中对缓刑犯的考察流于形式。最后,

针对诸多不完善的地方, 结合实践工作经验, 借鉴国外立法先例对

其进行修改完善已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对缓刑条件具体化, 易于把握, 能够准确界定适用范围, 防止滥用缓刑。既能够对那些已悔改

的罪犯, 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 体现宽大政策; 也能够使那些弄虚作

假、无心悔改的罪犯, 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维护法律尊严, 更有

效地发挥刑法威慑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总而言之, 本文仅对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弊端以及对策等方面, 提出自己的看法。其目的在于充分体现现行缓刑制度的功能, 避免错误, 更好地

发挥缓刑的真实作用

[关键词]缓刑制度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考察监督

近年来, 中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 作为在判刑的同时

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 无疑成为中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

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 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

刑罚, 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中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 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为推动我们刑罚的

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在另一方面, 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

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

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 不该适用却适用, 导致缓刑的目的

无法实现, 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

避难所, 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 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

法的公正性, 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中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 一) 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 大部分犯罪分

子主观恶性较小, 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 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 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 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 缓刑适用率也很高, 法院在进行宣判时, 同民事赔偿挂钩, 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 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 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 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 二) 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其本身与适用缓刑无必然的联系, 但不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 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 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 三) 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 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 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 也有一定比例。

从中国当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 依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 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中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 难于操作。中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能够宣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 ”对于累犯, 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能够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能够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 2、不是累犯;

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的这一规定, 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 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实践中不好掌握, 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 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 规定的不细致而且也极有可能也为徇私枉法创造了条件和借口, 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 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 对一些应当适用缓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 二) 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能够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意向, 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中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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