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模板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缓刑制度的现状
当前我国缓刑制度实行国家监管和行政管理,由中央司法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监管下对被缓刑人实行缓刑。
缓刑制度的控制方式,主要有有正常监管、定期报告、定时交押和以表彰提升为主要。
正常监管涵盖了戒毒、戒酒、定期就医报告、经济状况报告、人身安全报告等。
定期报告包括学习考核、工作报告、住宿情况报告等。
定时交押是指被缓刑人按时准时交纳缓刑金。
以表彰提升是指被缓刑人表现优秀,由监管机关对其给予表彰或提升缓刑。
二、缓刑制度的与完善
1、完善服刑机构
为促进我国缓刑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完善服刑机构,如建立缓刑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缓刑的监管和管理;完善服刑场所布局,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安保需求;建立完善的服刑管理制度,充分考虑缓刑实施的可持续性和实效性。
2、加强社会监督
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对缓刑人的支持和服务,引导当地社会人士,有效参与到缓刑人员的帮助和服务中来,实现对缓刑人员的双重管理。
3、提高实施效率
还需要提高缓刑制度实施的效率,在实施中完善监管流程,提升实施的质量,实现缓刑制度的有效性。
对当前缓刑制度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首先,刑法对于犯罪情节的表述不科学。对于犯罪情节的界定,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概念如何理解则更是各有千秋,执行起来没有一定的规范,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有些审判人员把犯罪情节理解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也有审判人员把犯罪情节理解为犯罪者的主观恶性大小,还有审判人员更侧重从具体手段、动机来认识犯罪情节。这种各有侧重的理解使缓刑适用难免会出现因人而异的状况,有碍司法的统一性、严肃性。
2、检察机关方面的原因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秉承了大陆法系传统,没有设置清晰的量刑程序,从而导致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此环节的软弱与缺失。即使在与量刑最短兵相接的公诉人的思维里,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成功定罪即可班师凯旋的消极思想。这种监督的软弱和缺失导致我国现有的刑事审判量刑混乱。
一、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以费县近三年来的缓刑适用为样本
(一)缓刑适用的罪名相对集中
费县2005年至2008年的判决中,适用缓刑的犯有交通肇事罪、盗窃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共有412人,约占判决缓刑总人数的68%,其中交通肇事罪更是占到了35%。上述四种犯罪往往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和一定的经济损失,犯罪人只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向法院缴纳了一定的罚金,判处缓刑的几率就会很大。
(2)从执行部门的角度来说,缓刑可以减少执行的环节,避免罚金刑执行不力的缺陷,可以使罚金一步到位。因为实践中缓刑的适用可以促使罚金的尽快兑现,用比较通俗的一句话讲就是:一手交钱,一手放人。你不交钱,就不判你缓刑,缓刑的适用是以罚金的实现为前提的。罚金大多并是并处的,它的适用不应早于主刑,这是最起码的常识,以这种金钱罚来换取主刑的轻微,来换取缓刑,显然是不合适的,是对法律的一种玷污。 #p#分页标题#e#
(一)完善相关立法,准确适用缓刑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满对策一、引言缓刑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紧要制度,旨在对符合肯定条件的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管束,减少对社会的危害性,并为其重新融入社会供应机会。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动,我国缓刑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规章制度旨在剖析现有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满对策,以促进我国缓刑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问题分析1. 判决标准模糊目前,我国缓刑制度判决的标准相对模糊,导致判决结果不足统一、不同地区、法院在判定是否适用缓刑上存在差别,给司法公正带来肯定影响。
2. 监管不力,缓刑效果不明显现行的缓刑制度中,缺乏对缓刑犯罪分子的全程管理和跟踪,致使一些犯罪分子未能得到有效教育和改造,缓刑效果不明显。
3. 缺少科学有效的评估和考核机制目前,缓刑制度评估和考核机制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
既缺乏对受缓刑人员的全面评估,也缺乏对缓刑制度履行情况的考核,无法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三、改善对策1.明确判决标准和统一执行标准为了保证缓刑制度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应明确判决标准,并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各种犯罪的适用情况。
各级法院要遵从统一的判决标准,加强对判决结果的监督和管理。
2.健全缓刑期管理和跟踪机制加强对缓刑犯罪分子的全程管理和跟踪,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司法、公安、教育、就业等多个部门的协作,共同参加缓刑犯罪分子的管理,确保他们能够得到有效的教育和改造,降低再犯率。
3.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对受缓刑人员进行全面评估,包含心理、社会适应本领等方面的评估,以便为他们供应有针对性的帮忙和改造方案。
同时,建立缓刑制度履行情况的考核机制,通过对缓刑犯罪分子社会融入情况、再犯率等指标的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4.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加添对缓刑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缓刑制度的认得和理解,减少对缓刑犯罪分子的鄙视和排斥。
同时,加强对受缓刑人员的教育引导,帮忙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他们融入社会并做出乐观贡献。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参考文献
文章标题: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一、引言缓刑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宣告判刑后,可以在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内,对其进行暂缓执行刑罚的一种刑事执行方式。
我国的缓刑制度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1. 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的《刑法》对缓刑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缓刑案件的适用和执行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司法裁量权的滥用和司法不公的问题。
2. 缓刑考验期过长在现行制度下,我国的缓刑考验期可以长达五年。
这种过长的缓刑考验期,不仅给犯罪分子带来心理上的压力,也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3. 缓刑人员的社会融入问题在缓刑考验期内,缓刑人员的社会融入问题始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缓刑人员在经历了刑事处罚后,往往面临着就业、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困难,这不利于他们的回归社会。
4. 缓刑制度对社会的影响当前我国的缓刑制度对于社会的影响并不明显,无法有效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这也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和改进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对策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缓刑制度的操作程序、适用条件和执行规定,加强对缓刑案件的审查和监管,以确保司法裁量权的正当行使和司法程序的公正。
2. 合理缩短缓刑考验期考虑到缓刑人员的心理压力和社会融入问题,我们可以在合理范围内缩短缓刑考验期,以减轻缓刑人员的负担,同时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3. 加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在缓刑考验期内,我们应当加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获得稳定的工作和生活,避免再次犯罪。
四、结语在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过程中,我们需深刻认识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不断进行改进和探索。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个人观点:缓刑制度的存在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善意纾解,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第一篇: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我国97《刑法》第72条至第77条的规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据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没有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1、我国缓刑适用现状。
一、适用率偏低,没有广泛使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缓刑是刑法的“第三根支柱”,是“特殊的刑罚手段”,缓刑的适用在整个刑罚体系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虽然近年来英美等国家受犯罪情势、公众舆论等影响,监禁率和监禁人口有明显上升,但与我国相比,缓刑率仍远高于我国。
据联合国xx年的统计,美国有1,397,505人处于缓刑之中,与总人口的比例为10万中有536.16处于缓刑监督之中,而同年,美国的监禁率仅为10万分之389;在加拿大,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95,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217;苏格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109,原创:://xiexiebang其缓刑率为10万之117.12;荷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57,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79.14;日本的监禁率和缓刑率都很低,但是缓刑率也超过了监禁率,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30,而其缓刑率高达10万分之47.17.同上述国家相比,我国的缓刑率低得多,xx年仅有14.86,全年才有9万名罪犯被判处缓刑,即使以平均三年的缓刑期计算,我国现在处于缓刑之下的总人口也只有27万,而我国目前的在押罪犯已经超过了141万。
近两、三年来,我国适用缓刑情况有所改善,但缓刑适用率仍远低于上述其他国家。
二、没有正确使用,社会观感不好。
缓刑适用因人因时而异,量刑标准不统一。
即使是性质相同的案件,有时候能适用,有时候不能适用;“严打”时期缓刑适用较少,非“严打”时期缓刑适用相对较多;有关系的人能适用,没有关系的人没法适用。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些看法法学毕业论文(1)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些看法法学毕业论文(1)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刑事审判制度的逐步健全,缓刑制度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重要形式,也在逐渐受到重视和发展。
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缓刑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缓刑制度的法律定义存在模糊性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缓刑的法律定义并不明确,导致了对缓刑制度的认识存在诸多差异性。
对于缓刑适用的基本条件、适用范围、缓刑期限和缓刑效果等问题,缺乏统一的理解和解释。
这给缓刑制度的适用和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不便,也增加了刑事司法的不确定性。
二、缓刑制度的适用标准存在问题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标准主要是基于罪犯的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等因素进行考虑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发一些问题。
一方面,具有一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往往会对受害人造成一定的伤害或损失,如果过度强调认罪态度,缓刑的效果就可能失去其应有的社会意义。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缓刑制度适用标准的审核和监督机制,很容易导致刑事司法的不公正和未能准确评价罪犯的悔罪态度,增加了社会矛盾和不满。
三、缓刑期内的监管问题仍然突出虽然我国缓刑制度给予了罪犯一定的宽限和机会,但是在缓刑期内的监管问题仍然需要重视。
由于缓刑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很难有效地控制罪犯在缓刑期内的行为,一些罪犯往往会利用缓刑的机会再次实施犯罪,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对于缓刑期内的监管和管理工作必须严格加强,增加监管手段和力度,提高缓刑期间的社会监督力度,以降低罪犯再次犯罪的风险和危害。
结语:综上所述,我国缓刑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在相关法律规定和刑事司法实践中加以修正和完善。
只有进一步加大对缓刑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力度,加强对缓刑制度的监管和管理工作,才能不断提高缓刑制度的执行效果,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公平和有效。
论我国缓刑制度上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论我国缓刑制度上的缺陷与完善建议摘要:缓刑制度是一种人道化、个别化的刑罚执行制度,它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及重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
但是我国的刑法关于缓刑制度的规定,还存在一些缺欠。
如何弥补这些缺欠,本文就从缓刑的积极意义入手,通过分析其立法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使其完善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缓刑制度;缺陷;完善建议一、缓刑制度的积极意义我国缓刑制度体现的刑罚目的是刑罚轻缓化的要求。
在和谐社会中,不仅是常态的人,就是犯罪人等非常态的人都应该极力消除其抵制社会的一面,用温和的教育方式融入于社会。
正如边沁(Jeremy Bentham)曾经指出“当通过更温和的手段——指导、示范、请求、缓期褒奖可以获得同样效果时,适用刑罚就是过分的。
”这对于犯罪人的重塑及重归社会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1、有助于最优地发挥刑罚的功能。
缓刑的具体适用,能够使犯罪分子在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畏惧暂缓执行的刑罚可能被实际执行的条件下,在不被关押、由特定机关予以考察的过程中,更自觉地检点自己的行为,改恶从善,争取光明。
从而避免了被实际执行短期自由刑而带来的与社会隔绝、重返社会困难、罪犯间交叉感染等问题,并能以最经济的方法发挥刑罚的惩罚、威慑、教育、改造等功能。
2、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实现刑罚目的的途径,主要是对犯罪人判处并执行刑罚。
但基于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判处缓刑,是判处刑罚并保持执行可能性的条件下,暂缓刑罚的执行。
是否被撤销刑罚的执行,取决于缓刑犯对自己的自律,即取决于犯罪人的主观努力,在以自律为主的社会生活中,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获得刑罚特殊预防的效果。
较之将罪犯收押于监禁设施内执行刑罚,在以他律为主的监禁生活中获得的特殊预防效果,相对更为科学。
3、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脱离家庭、社会,可以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避免了因执行实刑给其本人和家庭带来的不利影响,即可以使其不致因犯罪而影响履行自身负有的家庭和社会义务;使其既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亲身体会到法律、国家和社会的宽容,从而较自觉地完成改造任务。
缓刑适用条件的反思与完善
缓刑适用条件的反思与完善引言:缓刑作为我国刑法执行的一种刑罚方式,旨在改造犯罪分子、促使其回归社会。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缓刑适用条件的设置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对缓刑适用条件进行反思,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1.条件的严苛性目前,我国缓刑适用条件设置较为严苛,对犯罪分子的要求过高。
例如,对于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案件,法律规定了较低的刑期才能适用缓刑,这导致许多罪犯被排除在缓刑之外。
这样一来,一些轻度犯罪分子无法通过缓刑获得再教育和改造的机会。
2.缓刑适用条件的刚性目前的缓刑适用条件较为刚性,缺乏灵活性。
一旦不符合条件,即使犯罪分子已经表现出积极的改造态度,也无法获得缓刑。
这种刚性的适用条件可能导致一些改造良好的罪犯错失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罪犯及社会都是一种损失。
3.缓刑适用条件的局限性现行的缓刑适用条件主要围绕着个体的特定情况进行设置,忽视了社会环境对于犯罪分子的影响。
适用条件应该更加综合,不仅仅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个人素质和表现,还应该关注社会环境对于犯罪行为的影响,以便更好地进行改造和预防。
二、完善缓刑适用条件的建议1.调整条件的严苛程度应该对缓刑适用条件的严苛程度进行适度调整。
对于轻微犯罪行为的罪犯,应该放宽条件要求,给予他们改造和再教育的机会。
合理的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在减少监狱资源消耗的同时,为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提供帮助。
2.增加缓刑适用条件的灵活性缓刑适用条件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便在特殊情况下作出适当的调整。
对于那些表现出积极改造的罪犯,即使不完全满足条件,也应该给予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这样一来,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和培养改过自新的罪犯,减少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3.综合考虑个体与社会环境缓刑适用条件不应仅仅针对罪犯个体进行设置,还应当综合考虑社会环境对于罪犯的影响。
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态度、就业和教育资源的提供等因素都会对罪犯的改造产生影响,因此这些因素应该纳入缓刑适用条件的考量范畴。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一、现行缓刑制度的弊端1、适应缓刑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
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法官对犯罪人定罪判刑后,必须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能适应缓刑。
从理论上将,这是适应缓刑的实质要件和核心内容,而如何判断“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律未作进一步规定,而由法官根据案情进行预测,法官的个人因素和外部影响往往导致不同的预测结论。
同时这也为某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更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
在实践中容易导致不敢大胆适应缓刑和滥用缓刑的两种倾向。
2、未能体现对少年犯从宽处罚的精神。
对少年犯立足挽救,注重感化教育,已成为共识和世界司法发展趋势。
我国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各地基层法院纷纷成立了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少年法庭或者少年合议庭,并将尝试成立少年法院,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但现行缓刑制度未能体现对少年犯这一宽大的政策和精神。
3、缓刑执行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有:目前公安因警力紧张,很难抽出人力专门负责考察工作;犯罪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职责与地位不明,影响了对缓刑的判处;法院在考虑对犯罪人适应缓刑时,须先征得犯罪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意见,而其是否愿意接受履行考察职责,往往可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适应缓刑,这有悖法律的原意,也有悖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目前,我国正逐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
从企业运行的规律看,企业对缓刑犯的考察也存在许多问题;随着人口流动大大加快,随之而来的流动人员犯罪日渐突出,由于对流动人员无法落实缓刑考察措施,法院在量刑时,即使对符合缓刑条件的一般也不予宣告缓刑,这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缓刑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及解决措施.doc
缓刑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及解决措施-缓刑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促其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由于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具体问题,往往使之流于形式,难以完全实现立法者考虑实施缓刑的用意,不能完全实现适用缓刑的真正目的。
一、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缺陷1、缓刑适用存在的不足。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如何准确地把握是否适用缓刑,关键在于怎样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来认定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人民法院在判处罪犯缓刑时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
在犯罪情节方面,法官考虑到被告人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未遂犯、从犯,未成年犯等等;在悔罪表现方面大都将被告人是否退赔退赃等作为考虑因素。
缺乏对被告人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
正因如此,一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体现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
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并不能表现被告人适用缓刑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能如实反映运用缓刑的客观条件。
只注意被告人悔罪的主观意识,导致了法官在考虑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时出现了偏差。
对于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而现行的缓刑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以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时有发生。
例如:定远县检察院在审理怀继明故意伤害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怀继明在2001年就因故意伤害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三年,缓刑五年。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我国缓刑制度存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录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1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2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2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2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3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4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5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6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 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 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 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缓刑制度 现状 适用条件 适用程序 考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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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缓刑制度是治安和刑事司法领域重要的刑罚形式之一,也是一种对受刑人的特殊矫治方式。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缓刑制度就是指对被判刑人在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内,根据判决书的规定,暂缓执行判决,加强对被缓刑人的矫治和监督,尽量避免其再犯罪行,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的目的。
本文将从我国缓刑制度的法律规定、执行实践、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方面进行浅析。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法律规定缓刑制度的法律规定首先要从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入手。
我国的刑法规定,对于犯罪行为轻微、无须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判处有期徒刑,可以判处缓刑。
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缓刑的判决必须在公开开庭审判时进行,且对于未成年人的缓刑,必须在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场下进行。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入手。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规定,对于缓刑考验期内被执行判决的被缓刑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犯罪行为,可以对其缓刑执行的判决予以撤销;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行为的,可以吊销缓刑执行的判决。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缓刑制度的规定》则对缓刑的适用标准、缓刑的考验期、缓刑期间的监督等作出了详细的规范。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执行实践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缓刑制度的执行情况比较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2019年我国共有16.6万人被判处缓刑,约占我国刑事案件总数的 6.2%。
而在缓刑考验期内,只有不到5%的被缓刑人再次犯罪。
这表明我国的缓刑制度在实际执行中有较好的预防再犯罪效果,同时也说明我国的司法机关在缓刑制度的适用上比较谨慎和慎重。
三、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的缓刑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各地法院对缓刑的适用不够统一。
由于缺乏普遍适用的标准和详细的法律规范,一些法院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比较主观,导致相同的案件在不同地区被判以不同的刑罚。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引言缓刑制度作为刑罚执行中的一种特殊方式,旨在对一部分轻罪犯进行法律教育和社会化矫正,以期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并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一员。
然而,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等。
本文将对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问题一: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的问题。
目前,对于缓刑人员是否能够成功进行社会化矫正,主要依靠个别缓刑人员的自述和社会调查等手段来进行判断,而缺乏相对客观、科学的评估方法。
这种评估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的不精准和不到位。
完善对策为了解决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对缓刑人员的法律意识、心理健康状况、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保评估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2.引入专业评估机构: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由专业人员对缓刑人员进行评估,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加强评估过程的监督和公正: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评估结果的滥用和不公正。
问题二: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的问题。
一方面,目前很多地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相对薄弱,缺乏专业人员对缓刑人员进行个性化辅导和职业培训;另一方面,缓刑人员在融入社会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如就业问题、社会关系问题等,而这些问题对他们的成功矫正和重新融入社会具有重要影响。
完善对策为了解决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增加专业人员配备:加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应增加专业人员的配备,如法律、心理学、职业培训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为缓刑人员提供专业且个性化的服务。
2.加强对缓刑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针对缓刑人员在融入社会过程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加强相关培训和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社交技能培养等,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doc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我国的缓刑制度是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缓刑最早产生于英国,由该国法官希尔首创,但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起源于1870年美国波士顿的缓刑法。
在我国,缓刑制度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广泛的运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缓刑制度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出来。
目前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司法经验,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的做法,不断完善我国缓刑制度。
一、目前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不足(一)刑法关于缓刑适用的条件规定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社会对“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三个关键词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也存在比较大的弹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如何把握“不致再危害社会”;二是如何把握“有悔罪表现”;三是如何理解“可以”。
因为法律未作进一步规定,由法官根据案情进行决策,具体到个案中,法官对这三个问题的理解和实践操作几乎无一雷同。
(二)判处缓刑的决策程序透明度不高,也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一般都是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
我国合议制度和审判委员会制度讨论案件是不公开的,当事人和辩护人无权查阅合议笔录和审判委员会笔录,这样导致缓刑的决策程序透明度不高,有的案件适用缓刑的社会效果不好。
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一些法官对本不该适用缓刑的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情形。
缓刑适用的决定权在法院,但因为缓刑适用的不公开、不透明,使本来就没有统一标准的缓刑适用缺少了社会监督,缺少有效监督的缓刑适用制度必然滋生出司法腐败现象。
(三)缓刑执行制度不健全,对缓刑人员的考察监管不力缓刑的执行方式是考察机关考察、社会监督和缓刑犯报告。
刑法第76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对缓刑犯进行考察,所在单位或者组织予以配合,这就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考察的缓刑执行方式。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2002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 2004年则为15%,2005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1、职务犯罪。
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些看法法学毕业论文-V1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些看法法学毕业论文-V1一、缓刑制度的概念及存在的意义缓刑制度是指在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罪行情节等因素,决定暂缓其刑罚执行,规定缓刑考验期限,给予被告人改造、教育和帮助的机会,并从刑罚中短暂透支了社会资源,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罪刑制度。
可以看出,缓刑制度对于保护罪犯的人权,同时又能保障社会安全的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目前,国内缓刑制度在推行与实践中存在着以下几点问题:1、比例偏小:“百罪之首”的贪污受贿罪、贩卖毒品罪、强奸罪等某些罪名被排除在缓刑制度之外,且法院对缓刑的判定过于严格,导致缓刑的比例偏低;2、考验期过短: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不得少于一年,但考验期过短,难以真正检验被缓刑人员的改造效果,造成缓刑失灵的可能;3、缺少社会支持机制:被缓刑人员在考验期内往往面临就业、教育、居住等诸多困境,但政府和社会并未提供足够的支持机制来帮助他们尽早融入社会,这可能会加剧被缓刑人员的二次犯罪率;4、地域差异: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定标准和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缓刑制度的公正性、统一性受到影响。
三、个人看法1、提高缓刑比例:在罪行性质和情节较轻,能够保证社会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缓刑比例,以减轻监狱系统的负担,更加人性化地解决罪犯刑罚执行问题;2、延长考验期:将缓刑考验期充分延长,例如将考验期从一年延长至三年,这样可以更好地对被缓刑人员的改造效果进行评估,并帮助他们逐渐适应社会生活;3、完善社会支持机制:在考验期内,可以为被缓刑人员提供一定的职业培训、就业援助、心理疏导等服务,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4、加强监督力度:通过建立统一的缓刑判定标准和监管机制,提高缓刑制度的公正性和执行效率。
综上所述,我国缓刑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亟需制定改革方案,以使缓刑制度更加适应社会和法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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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
策
论中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内容摘要]缓刑, 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 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
缓刑的特点是在判
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 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如果遵守一定条件, 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如果违反一定
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
它充分体现了中国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 促
其改过自新, 预防重新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由
于中国现行缓刑制度, 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具体问题, 往往使之流
于形式, 难以完全实现立法者考虑实施缓刑的用意, 不能完全实现
适用缓刑的真正目的。
首先, 表现在缓刑的适用即缓刑决定司法裁量上, 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是缓刑适用只有法官裁量权而没有检
察官裁量权( 求刑权) ; 二是缓刑适用只有实体性条件而没有程序
性条件; 三是缓刑适用只有法官的裁量权而无社会( 或群众) 的参
与权。
其次, 缓刑的考察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可概括为: 谁来考
察、考察什么、考察人有何权利义务、被考察人有何权利义
务。
这些问题本应规定在刑法中, 但在新刑法中这些问题或未规定, 或规定甚少, 因而导致在实践中对缓刑犯的考察流于形式。
最后,
针对诸多不完善的地方, 结合实践工作经验, 借鉴国外立法先例对
其进行修改完善已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对缓刑条件具体化, 易于把握, 能够准确界定适用范围, 防止滥用缓刑。
既能够对那些已悔改
的罪犯, 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 体现宽大政策; 也能够使那些弄虚作
假、无心悔改的罪犯, 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维护法律尊严, 更有
效地发挥刑法威慑力。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总而言之, 本文仅对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弊端以及对策等方面, 提出自己的看法。
其目的在于充分体现现行缓刑制度的功能, 避免错误, 更好地
发挥缓刑的真实作用
[关键词]缓刑制度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考察监督
近年来, 中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 作为在判刑的同时
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 无疑成为中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
缓刑,
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 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
刑罚, 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中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 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为推动我们刑罚的
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在另一方面, 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
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
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 不该适用却适用, 导致缓刑的目的
无法实现, 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
避难所, 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 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
法的公正性, 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中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 一) 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
2、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 大部分犯罪分
子主观恶性较小, 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 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 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 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 缓刑适用率也很高, 法院在进行宣判时, 同民事赔偿挂钩, 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 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 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 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 二) 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其本身与适用缓刑无必然的联系, 但不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
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 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 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 三) 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 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 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
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 也有一定比例。
从中国当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 依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 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中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 难于操作。
中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能够宣缓刑。
”第七十四条规定: ”对于累犯, 不适用缓刑。
”从上述规定能够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能够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 2、不是累犯;
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刑法的这一规定, 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 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实践中不好掌握, 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
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 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 规定的不细致而且也极有可能也为徇私枉法创造了条件和借口, 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 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 对一些应当适用缓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 二) 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
程序公正能够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意向, 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
中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
但中国缓刑制度上没有设置程序性规范, 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 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1、缺少透明度。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 对犯罪分子是否判缓刑, 须经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评议, 讨论犯罪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 随后才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但其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决定过程是秘密进行的, 而且, 谁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预测的, 这点使人难以信服, 同时使社会也难以理解。
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监督。
缓刑适用的取决权只在法院, 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
但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 若则必然导致腐败。
检察机关虽然可提起抗诉, 但检察机关对缓刑的适用认识比较模糊, 极少就那种可与不可适用缓刑的案件提起抗诉, 故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不是有效监督。
3、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
在司法实践中, 判适用缓刑前缺少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监督权, 只是单纯的就案办案,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判缓刑, 对一些无经济来源闲散人员、平时表现不够好的被告人也判缓刑, 社会效果不好, 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管改造。
( 三) 缓刑执行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
根据刑法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在缓刑考验期内, 由公安机关考察, 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但在具体实践中, 常常出现以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