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及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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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及其选择
杨德才1,2
(11南京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江苏 南京 210013;21南京大学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摘要: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是中国社会的基本问题,而土地制度又是这些基本问题的核心,它是农村中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等制度安排的基础。无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股田制能够较好地解决当前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面临的突出问题,这对促进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重大意义。股田制应该作为我国目前最主要的农地流转形式。
关键词:农地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股田制
中图分类号:F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05)12-0049-04
一、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经济学分析
劳动力和土地是农业生产中的两大基本要素。由于我国农村土地能够吸收的劳动力有限,以我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和实际耕地面积计算,农村劳动力相对于农村土地而言,呈现严重过剩的现象。因此,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产业和地区间转移必将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长期趋势。而这种转移的动力主要来自城乡之间日益扩大的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差异。
根据统计,在1985-2002年间,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1985年为1.86:1,1990年为2.2:1, 1995年为2.71:1,1998年为2.51:1,2002年则进一步扩大为3.11:1。与此同时,城乡居民消费比也在逐年扩大,按上述年份顺次为2.31:1、2.95:1、3. 4:1、3.28:1、3.29:1。城乡居民收入比与消费比的不断拉大,加速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
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乡、区域间的转移,必将引起的微观变化是土地在不同个人间的边际评价出现重大差异。由于农业生产中劳动力与土地总是互补的,对于具有不同农业生产效率的农户,土地边际产出的程度不同。对那些具有较强市场意识、较高知识技能并有能力在非农产业实现就业的农民来说,他将会比较其种地或不种地的收益和机会成本。当这部分农村劳动力试图退出农业产业时,尽管他们对土地的边际产出评价已经很低,但做为理性的个体,他们依旧会考虑自己已经承包并仍有较长存续时期的农村土地如何被尽量有效地利用,可能的选择是将土地的使用权出租或转让,部分实现承包制赋予的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的权利。对于另一部分留在农业产业内的农民,农业生产可能给他们带来较高的收益。如果他们发现在自己的生产和经营下,土地具有较高的边际产出,尤其是那些具有较多的市场信息、较新的生产技术和较高的经营能力的农户,他们有可能承租前一类人的土地使用权,从而对农业生产进行更多的投入。这样,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就具有土地边际产出拉平效应,双方对土地边际产出的评价差距越大,将越加促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而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被改进得也将越多,进而更加有利于农业的产出与发展。
关于农地使用权流转及其配置效率问题,有的学者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并得出结论认为:[1]土地和任何其他要素一样,自由的流转总能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并能反过来促进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而对土地交易权的
收稿日期:2005-10-10
作者简介:杨德才(1965- ),男,安徽当涂人,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理论经济学、中国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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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经济研究》2005年第12期
限制对土地产出率具有负面的影响,即降低要素配置效率和减少农户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因此,从效率角度而言,应允许并鼓励农民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二、对现有几种土地流转模式的分析
近年来,在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产生了很多新鲜事物。例如,在浙江、广东、江苏、山东、四川等地,生产要素流动十分活跃,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正悄然变革,各地出现了诸如反租倒包、有偿转包或转让、土地投资入股、土地信托服务、土地互换等流转方式,并以此作为实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的基础。[2]与此同时,有多项调查表明,大部分农民已经具有自己承包土地可流转的意识。根据山东农业大学和美国华盛顿大学农村发展研究所进行的一项涉及4省344县的农村调查结果可以发现,[3]农民对其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持认同态度的。如在关于“农民是否有权把承包的土地转包或租给其他村民”的问卷统计中,87.6%的农民认为“有”;如在关于“农民是否有权把承包的土地转包或租给外村人”的问卷统计中,80.4%的农民认为“有”;再如在关于“农民承包的土地是否有继承权”的问卷统计中,64.4%的农民认为“有”。[4]
随着农民市场经济意识的不断增强,农民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流转也日趋频繁。由于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政策规定,若按土地使用权的利用情况,可以将现有的农村土地流转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11股田制。指的是农户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以其作为资本入股参与联合创办的农场、林场、养殖场、果园、苗圃、花木等农业企业。这些农业企业由民间创办,集合了种田能手以及技术优良的技术员等,有着先进的生产方式。企业一般会采取吸纳公司土地周边的农地的承包者入股,以每亩年产出价值折算股份,按股分红,使土地使用权以资本形式进行流转。
21股份合作制。它是指让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土地的所有权作价入股,当地政府机构将土地集中之后,村集体再代表农民与征地方谈判协商,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
31出租、反租倒包。出租是指农户或集体组织将土地的使用权有偿让与他人的行为。反租倒
包是指乡镇政府或村组组织先从农户或集体组织那里租赁土地,然后进行转租并从中谋利的行为。出租和反租倒包本来是两种不同的形式,但不少地方往往把二者混为一谈。以此种方式流转的土地,大多数是在乡镇政府的推动或者直接干预下进行的,有的还以各种名义参与租赁费的分配或者获得“倒包”中的差价。
41转包。原承包方将承包地使用权转包给第三方,而原承包方承担的义务不变。转包分三种情况:一是有偿转包,第三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向原承包方支付一定转包费,但不支付土地上其他税费;二是无偿转包,原承包方由于产业发生变化,而无力耕种土地,将土地使用权以无偿方式转包给亲友或其它农户,第三方不需支付转包费,土地上的税费负担仍由原承包方承担;三是倒贴转包,原承包方不愿耕种土地,为了避免撂荒遭受社会舆论和传统道德的谴责,不仅不收转包费,而且向接受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倒贴30元或一袋化肥,土地税费也由自己负担。
51转让。原承包方将承包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同时将土地承担的税费义务也一并转让第三方,原承包方仅仅保留土地的承包权,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税费负担全部转让给第三方。转让分为有偿、无偿、倒贴三种,具体情况类似于转包。
61拍卖。集体经济组织将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水等农户不愿承包的“五荒地”使用权和部分耕作不便的土地使用权长期(30~50年)拍卖给个人或企业。这种流转形式虽然拍卖金很低,每亩地仅1~10元,有许多是具有象征意义,主要目的是通过使用权流转推动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没有这种流转,土地使用权仍会长期闲置。
71互换。农户为了农产品种植结构调整和扩大耕作田块规模的需要,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与相关农户以对等或约定差额数量的土地使用权相交换,双方承担的义务均不变。这种方式只发生地块等次高低的差额补偿。
81代耕。兄弟姐妹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宗族亲属之间、朋友之间出于照顾或帮忙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在分户承包经营初期曾大量发生,与转让形式上十分相似,但流转目的不同,流转规模一般较小。
虽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模式呈现出多样性与灵活性,但限与篇幅,本文将只对股田制和股份合作制这两种主要的土地流转模式进行比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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