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证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财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学校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形成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秩序,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推动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学校资产管理的原则是: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固定资产配置定额制度,实现学校资产、资源的整体优化,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六条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是: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七条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简介本文档旨在详细解释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包括其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具体操作要求。
该办法是为了规范大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家利益和大学的正常运作。
目的该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大学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维护国家的财产安全和经济利益。
通过规范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大学的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大学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包括国家投资的固定资产、非流动资产和其他各类国有资产。
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管理过程合法合规。
2. 效益为先:大学国有资产的管理应以提高效益和促进发展为首要目标,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
3. 分级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实行层级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
4. 信息化管理: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大学国有资产的全程监控、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提高管理水平。
5. 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大学国有资产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控制。
具体操作要求1. 资产登记:对大学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分类和编码,建立健全资产档案。
2. 资产评估:定期进行国有资产的评估,确保准确反映资产价值。
3. 资产处置:对无效或闲置的资产进行及时处置,采取拍卖、转让等方式变现。
4. 资产监管:加强对大学国有资产的监管,确保资产安全和合理使用。
5. 资产统计:定期报送大学国有资产的统计数据,提供给上级部门进行监督和评估。
结论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促进大学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加强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优化配置。
> 注意:该文档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各大高校的国有资产越来越多,其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制定出了《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这部法规。
一、总则《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大学国有资产的使用管制,确保国家资产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同时要求大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以及经济效益的监测。
二、国有资产的划分1、不动产资产:包括大学的固定资产、房屋及土地等;2、机械设备与器具资产:包括计算机、录音设备、摄影器材等;3、运输工具资产:包括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4、文化遗产资产:包括大学内各种珍贵文化遗产;5、其他无形资产:包括大学的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标识等。
三、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原则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大学应该根据需求,制定明确可行的资产规划,合理布局所有国有资产;2、分类管理、统一领导:各大学内部应该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资产进行不同的管理措施,并且在统一领导下实现高效管理;3、计划管理、预算控制:各大学应该通过制定具体的计划和预算,合理使用国有资产,并进行预算控制;4、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大学应该定期进行国有资产的检查和维护,以保障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的使用;5、立优劣、分主次:大学应该依据资产的分区段选择性的加强管理,逐级管理,立优劣,分主次,定义管理对象;6、鼓励创新、健全考核:大学应该鼓励创新,依据国有资产的规模和价值设置考核标准。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大学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实行“可使用,安全,价值”原则进行管理。
2、大学要对处于管理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移动资产和其他无形资产进行详细的登记,以确保每一处资产都有可靠记录。
3、大学应加强物资管理和资产清查工作,增加实物盘点的频率,并有效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4、大学应及时及时处理因业务调整、收缩、停止、拆迁等原因闲置或严重损伤的资产。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等。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系、部、所)、机关处室、直附属单位。
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用管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对重大资产管理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对资产管理事项进行研究、审议。
第九条“国资委”统筹负责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监督,是学校资产管理的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讨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
(三)监督、指导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经营性资产管理事项。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包括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有价证券、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IOOO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软件数据库、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六)其它资产是指除以上分类以外的资产。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施国有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XX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划拨给高等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其他资产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运行体制。
在校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建立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统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具体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三级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落实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学校资产、资源的整合优化与共享共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工作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重大事宜,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推动落实学校决策的资产管理重要事项。
第六条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对学校占有、使用、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统筹布局、优化配置、提高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三)指导监督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工作;(四)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帐卡管理、年检报表、清查评估、调拨转让、报废报损、周转物资和信息管理等工作;(五)负责制定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目标,实施监督和考核;(六)组织管理无形资产的评估、处置、授权使用等工作;(七)会同归口管理部门验收新增资产;监督招标采购工作;(八)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国有资产是保证完成以教学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所必要的物资条件,管好用好学校的财产物资,是贯彻勤俭办学、节约学校经费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的固定资产管理,保障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我院各教学系、教科研室、行政各部门、后勤各实体等所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是指通过财政拨款、各种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接受捐赠等形成的各类资产。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分类第五条国有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是指金属、非金属原材料、燃料、试剂以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等。
第六条固定资产分类及划分标准(I)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指在本院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
如现有土地、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后勤用房、开发门面房、宿舍及各类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指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设备。
如教学仪器仪表,机电、文娱体育、文印、电教、水电设备、医疗器械等。
(3)一般设备:指用于开展业务工作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且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家具、个人用计算机、空调器、电视机、照相机、录像机、投影仪、调频设备等。
(4)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各种车辆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5)标本模型:包括各种艺术雕塑、生物标本等。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可信,提高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2021]17号),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物资管理的实施办法》(民委发〔XX〕11号)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暗指各单位占用和使用,在法律上所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通货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事业拨款,学校及其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用各种途径所取得收入形成的优质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合法性其它法律确为国家所有的公司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固定资产是设备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资产价值在800元以上,转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库存材料以及专用材料,燃料,文具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技术难题是: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省钱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优质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四条国有资产项目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第五条学校项目管理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是:统一制度,归口管理;供管结合,落实责任;优化配置,提高效益;勤俭节约,加强维护.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规章制度第六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国资处处长任职,委员由校长会议室,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审计处,监察处,后勤管理办公室,后勤集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领导此校全校不良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永盖省风险问题提出建议,交小学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二)根据学校各项工程的需要,提出全校现有资产金融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三)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民委要求和学校教育部门实际情况,布置,管理工作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优质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负责制订并贯彻某大学有关资产管理领会的实施细则;(二)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土地,房屋,家具等资产的管理;(三)负责政府机构学校的财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登记,产权界定,日常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申报和批准手续;(五)组织实施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组织实施学校设备招标采购,验收,负责设备维修和参与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办理非经营性申请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并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分口管理部门是指二级单位.资产分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或本单位使用的资产的具体管理.各不良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运营管理管理的对象,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分口资产的各样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实物资产的领用和保管制度,建立无形资产的登记和专项管理制度,资产管理责任要逐级分解落实.其具体职责是:(一)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二)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账,卡,物相符.(三)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变动情况,协同滥用职权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各分口管理相关部门分工如下:各院,系,直属单位(含职能处室)并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家具使用管理;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及固定资产资金量的核算管理;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建设规划,教学设备的需求方案和配备方案,协助理科实验中心管理实验室;科技处:负责无形资产行政管理(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校区内道路,室外构筑物,植物,新建工程立项,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图书馆:工具书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的管理;院系图书保管期刊资料由本单位资料室统一保管使用;后勤集团:负责租赁,托管或划转后转用的国有资产使用,收款和保值增值管理工作.第三章资产使用管理第九条私立学校所属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有一位领导负责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公司资产流失和损毁.第十条学校所属各单位要弄清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设立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可任意调动,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清单,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才能办理调动证件.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党产管理处备案.第十一条对外中信集团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除租赁,托管,划转给后勤集团批准设立的经营实体的资产外)必须履行申报批准制度,要进行可行性论证,一并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五万元以下资产出租审批程序由国有资本管理处审批,五万元以上报经主管校长审批程序,并草签相应的协议,合同.所有资产利润出租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校财处按财务管理制度制度建设进行密序.未经管理部门的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第十二条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明文规定政策规定,授权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或取得收益活动的资产.批准占有的各占有重复使用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企业经营实体,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占有的申报工作,党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负责登记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经营实体有权随意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家事发〔2021〕89号)执行,经营实体要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促进其保值增值.学校对各类与此相反经营实体进行校内产权登记工作,并由实体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实体经营占用小学国有资产种类,数量,总额表.(二)由审计处提供的审计报告.(三)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四)学校主管国有资产管理的签署的批文.经营实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办法:(一)经营性资产完好程度考核.(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第四章资产处置不良资产和产权纠纷的调处第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2021]106号)和教育部综合局有关规定条例处理.第十四条学校负责管理所属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应有技术人员二人签署鉴定意见,5万元以下(含5万元)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单位的代表人审批;5万元以上到20万元(含20万元),由单位领导办公会审批;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国家民委批准后处理过程.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第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财务处,按照资产的分类,作为作出专项基金进行行政管理使用.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收入,由各企业和经营实体用于自身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根据财政部有关使用规章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妥善处置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第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凡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其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管理处国有资产由调解或报校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委员会调解裁定.第十七条幼儿园的确保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的或担保.第五章物资采购第十八条负责组织物资采购和供应,组织招标和推行政府采购,对外鉴定购物合同,办理设备的进口,免税手续,指导并社团某场采购.物资采购过程欧洲联盟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要引进某场竞争机制对外和建立公开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政府采购.单位分散采购要实行招标,加强招标管理,规范招标程序.第十九条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综合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事先进行.物资购置必须从严行政管理,先报批再采购,单位要规范审批手续程序.第六章责任第二十条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各个所有校办企业及经营与此相反都有依法完成其占有,低收益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过错.第二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归口和计划分口监督管理部门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到变卖,出售,转让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学校定期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突出成绩中作出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第二十二条校属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所停业整顿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职责建议学校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不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企业重组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账,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公司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不是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机构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占用费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配套措施适用于校属各单位,集体企业性质的单位可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学校及其各原则上单位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五条本配套措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制订之日起执行.。
大学国有资产分类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上级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和使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分级负责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为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一)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管理办法;(二)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或决策。
第五条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管理处。
其主要职责:(一)制定和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二)对各类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三)组织开展产权登记、资产置换、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组织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处置等工作;(五)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国有资产各类信息报表的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六)对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七)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按照各类国有资产的运行特点和规律,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单位的职责:(一)制定落实所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有关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二)负责所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配置、验收、登记入账,并参与处置等工作;(三)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四)配合开展所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置换、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五)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完善所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数据库;(六)按要求上报相关数据及统计分析报告。
大学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学校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学校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其范围主要包括:(一)资产出租出借收益。
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是指学校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对外投资收益。
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学校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三)资产处置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学校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属于学校非税收入,由学校负责统一收缴和监管。
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督促国有资产收益缴纳。
第二章收益征收管理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收益,按照**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直接上缴省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学校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时,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票据。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凭开具票据,及时与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核对收益征收金额。
第三章收益使用管理第七条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省财政国库,支出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原则上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学校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新增资产配置和房屋、场地维修,优先安排用于国有资产占用或使用的部门。
第九条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要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如果确需用于发放津补贴和用于事业发展,必须由学校申请(填写项目文本)、教育厅审核、财政厅同意后方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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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关于印发《国
家民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物资管理的实施办法》(民委发〔XX〕11号)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各单位占用和使用,在法律上
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事
业拨款,学校及其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用各种途径所取得收
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法律确为国家所有的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
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
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库存材料包括专用材料,燃料,文具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
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
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
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是:统一制度,归口管理;供管结合,落实责任;优化配置,提高效益;勤俭节约,加强维护.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国资处处长担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审计处,监察处,后勤管理办公室,后勤集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国有资产管理处.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二)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全校现有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三)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民委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负责制订并贯彻某大学有关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二)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土地,房屋,家具等资产的管理;(三)负责组织学校的财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登记,产权界定,
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申报和批准手续;(五)组织实施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组织实施学校设备招标采购,验收,负责设备维修和参与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并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分口管理部门是指二级单位.资产分
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或本单位使用的资产的具体
管理.各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国有资产
管理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分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完善实物资产的领用和保管制度,建立无形资产的登记和专项管理制度,资产管理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其具体职责是:(一)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二)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定
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账,卡,物相符.(三)定期向国有资产管
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各分口管理部门分工如下:各院,系,直属单位(含职能处室)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家具使用管理;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长期投
资及固定资产资金量的核算管理;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建设规划,教学
设备的需求计划和配备方案,协助理科实验中心管理实验室;科技处:负责无形资产管理(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校区内道路,室外构筑物,植物,新建工程
立项,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
的管理;院系图书期刊资料由本单位资料室统一保管使用;后勤集团:负责租赁,托管或划转后的国有资产使用,保管和保值增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管理
第九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有一位领导负责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十条学校所属各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
的单位应设立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
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清单,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
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除租赁,托管,划转
给后勤集团批准设立的经营实体的资产外)必须履行申报批准制度,
要进行可行性论证,一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五万元以下资产出租由
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五万元以上报经主管校长审批,并签订相应的
协议,合同.所有资产出租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校财处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收益分配.未经管理部门的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
二次转租.
第十二条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收益活动的资产.批准的各占有使
用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企业经营实体,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
理国有资产占有的申报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负责登记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经营实体不得随意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
人所有.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家事发〔1995〕89号)执行,经营实体要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
安全完整,并促进其保值增值.学校对各类经营实体进行校内产权登
记工作,并由经营实体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实体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种类,数量,总额表.(二)由审计处提供的审计报告.(三)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四)学校主管国有资
产管理的校长签署的批文.经营实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考
核办法:(一)经营性资产完好程度考核.(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考核.
第四章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和教
育部财务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所属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应有技术人员二人签署鉴
定意见,5万元以下(含5万元)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单位法定的代表人审批;5万元以上到20万元(含20万元),由单位领导办公会审批;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国家民委批准后处理.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财务处,按照资产的分类,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收入,由各企业和经营实体用于自身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凡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其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调解或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调解裁定.
第十七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的抵押或担保.
第五章物资采购
第十八条负责组织物资采购和供应,组织招标和实施政府采购,对外鉴定购物合同,办理设备的进口,免税手续,指导并组织某场采购.物资采购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要引进某场竞争
机制和建立公开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政府采购.单位分散采购要实
行招标,加强招标管理,规范招标程序.
第十九条重大项目的建设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
须事先进行论证.物资购置必须从严管理,先报批再采购,单位要规范审批程序.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所有校办企业及经营实体都有依法完成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
的系统管理工程,归口和分口管理部门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到变卖,出售,转让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学校定期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
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校属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有
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不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账,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未履行
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
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占用费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集体企业性质的单位可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及其各单位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