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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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和适用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和适用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和适用内容摘要本研究在深入分析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过程和取得成就基础上,分析中国仲裁制度目前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忽视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与涉外仲裁的国际性要求还有差距;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要求过于严格;缺乏关于临时仲裁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认真进行了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以及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立法及实践进行评析。

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仲裁法》提出若干建议。

包括:完善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形式要件做宽松的认定;规定并承认临时仲裁的效力。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发展,适用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egal System in China ABSTRACTThe author analyzed the development and the achievement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egal system in China, and pointed out its defect, such as neglecting the applicable law, maintaining gap to the requiremen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the formal requirements being too strict, and lack of interim arbitration provisions. The author then reviewed the applicable law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and the procedure question and the material question. It the last part, the author brought out some suggestion to the arbitration law, including consummating the legislation on applicable law, recognizing effectiveness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on a low standard, stipulating the ad hoc arbitration system.KEYWORDS: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system, application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和适用第一章国际商事仲裁概念 (1)第二章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成就与不足 (3)第一节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 (3)第二节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 (5)第三章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法律适用 (7)第一节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7)第二节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12)第三节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13)第四章完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建议 (17)第一节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17)第二节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形式要件做宽松的认定 (17)第三节规定并承认临时仲裁 (18)参考文献 (20)致谢 (21)第一章国际商事仲裁概念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跨国纠纷也逐渐增多。

国际商事仲裁通常面临哪些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通常面临哪些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通常⾯临哪些问题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的复杂性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法律适⽤相对简单,⽆例外地适⽤法院地的程序法与冲突法,并且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确定所应适⽤的实体法。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可以逸出仲裁地法律的控制,当事⼈可以⾃主地选择程序法、冲突法与实体法。

⼀起国际商事仲裁通常⾯临三个⽅⾯的法律适⽤问题:1、仲裁协议的法律适⽤问题仲裁协议是当事⼈⾃愿接受仲裁的唯⼀书⾯证据,也是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根据1958《承认及执⾏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种是当事⼈在合同中载⼊的表⽰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仲裁条款,另⼀种是在主合同之外,当事⼈双⽅另⾏签订的或包含在往来函电中有关将争议交付仲裁的仲裁协议。

有关仲裁协议的法律适⽤事关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机构是否能够⾏使管辖权,主要涉及当事⼈的缔约能⼒、仲裁协议形式上的有效性、仲裁协议实质上的有效性等问题。

仲裁协议法律适⽤的难点在于:当仲裁协议是以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形式出现时,能否适⽤主合同的准据法传统占主导的做法是“⽤⼀根线将主合同与仲裁条款栓在⼀起”,仲裁条款顺理成章地适⽤主合同的准据法。

然⽽,按照正常的仲裁程序,主合同的准据法应当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确定的,在尚未确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情形下,仲裁机构何以确定主合同的准据法随着仲裁协议独⽴性(SeverabilityofArbitrationAgreement)原则的确⽴,这种“主从关系说”已被当代仲裁⽴法所摈弃。

即使是传统做法的集⼤成者英国也顺应了时代潮流,以⽴法⽅式接受了仲裁协议独⽴性的原则.2、仲裁程序的法律适⽤。

仲裁程序的法律适⽤即指仲裁程序法的适⽤。

仲裁程序法通常被称为仲裁的“法庭法”(curiallaw)或“仲裁法”(lexarbitri),系指⽀配仲裁庭与仲裁程序的法律。

仲裁程序法有别于仲裁程序规则,仲裁法不但调整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内部程序,⽽且确⽴进⾏仲裁的外部标准,⽽仲裁程序规则只是调整仲裁内部程序的规则.当代国际仲裁⽴法与实践普遍承认仲裁程序法体系的独⽴性,即仲裁程序法所属的法律体系可以独⽴于实体法所属的体系。

论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与国际社会的互动日益加深,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也逐渐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增加,涉及国际商事纠纷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加,如何有效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成为了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展开探讨。

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需要建立更加有效的法律框架。

目前我国的国际商事法庭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着不完善和不够完善的问题。

我国缺乏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庭纠纷解决的基本法律框架,各种法律条款零散和繁杂,导致了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低下和成本高昂。

我国商事法庭在解决国际特色纠纷方面也存在不足,特别是在跨境合同纠纷、海商海事纠纷等方面缺乏专业的司法人才和职业经验。

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需要建立更加统一和规范的法律框架,加强国际商事法庭纠纷解决的专业化和专业化。

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国际商事纠纷往往会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和利益,需要在跨境合作的基础上加强国际合作,以有效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目前我国在国际商事法庭纠纷解决机制上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仍然比较单一和受限。

我国需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合作,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协作,共同应对国际商事纠纷的挑战。

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需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求法官和律师需要具备更高的素质和水平。

我国需要加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更多具备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司法人才和专业律师,以应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挑战。

对国际商事仲裁当下问题的看法及展望

对国际商事仲裁当下问题的看法及展望

对国际商事仲裁当下问题的看法及展望国际商事仲裁,听起来就像是高大上的东西,其实就跟咱们生活中那些琐事一样,遇到纠纷的时候,大家想的都是怎么解决问题。

想象一下,两个商人,一个在美国,一个在中国,结果因为一份合同闹得不可开交,这时候他们可不想在法庭上对簿公堂,费时费力,最终结果可能都让人失望。

于是,仲裁就像是那位智慧的老者,给他们提供了一个更加灵活、低调的解决方案。

哎,这种情况在国际上比比皆是,大家都想用更简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省得满头大汗。

说到国际商事仲裁,首先要提的是透明度。

大家都知道,钱的事儿特别敏感,像是趁热打铁,有的人一着急就容易出错。

很多人觉得仲裁过程神秘兮兮,像是看不见的黑箱操作。

这可真让人捏了一把汗,心里没底呀。

要是能把这些程序弄得更加公开,让当事人心里有个底,谁不愿意呢?透明度提升,大家的信任感也就跟着上升,简直是一箭双雕,简直是买一送一的好事。

再说,仲裁的效率。

这一点可真是重中之重,大家都想快刀斩乱麻。

想象一下,你一个案件拖了好几年,最后的结果却是杯水车薪,那真是让人心灰意冷。

像在仲裁中,通常是能迅速见到成效,大家都想尽快解决问题,回归正常的商业运作。

可是,有时候仲裁也拖得让人心急如焚,个别仲裁庭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让这个过程变得缓慢。

我们都知道,时间就是金钱,大家可不想因为一个案件就耽误了事业的大好前程。

仲裁的公正性也是不容忽视的。

公正就像是给人一个公平的舞台,大家都希望能在这个舞台上舞出自己的精彩。

然而,仲裁的公正性有时也会受到质疑,尤其是在不同法律文化交融的背景下。

一个小小的细节就可能让人觉得有失公允,毕竟商人们的心眼儿可都是特别细的,谁也不想在交易中吃亏。

要是能够确保仲裁员的中立性和专业性,那真是让人心里踏实。

说到国际商事仲裁,当然少不了技术的影响。

你想啊,现在科技发展得飞快,线上会议、电子证据等等都在改变着传统的仲裁模式。

这让一切变得更加便捷,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大家都在家里憋得慌,在线仲裁简直成了救命稻草。

国际商法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仲裁制度

国际商法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的特点
仲裁制度具有自愿性、独立性、专业性、保密性、灵活性等特点。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和 仲裁程序,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仲裁员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仲裁程序灵活高效,且仲裁过程 和结果具有保密性。
仲裁制度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优势
高效便捷
相对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更加高效便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 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和长时间的等待。
调解
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与调解相比,仲裁具有更强 的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且仲裁裁决具有广泛的国际认可度。
协商
协商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与协商相比,仲裁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和 执行力,且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具有专业性和中立性,能够更公正、专业地处理争议。
PART 04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商事争议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商事争议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当事人之间关于商 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国际商事争议的类型
根据争议的性质和涉及的法律关系,国际商事争议可分为合同争议、侵权争议 、物权争议、知识产权争议等。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方式与选择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与规 则
仲裁协议的内容与效力
01
仲裁协议的定义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是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基础和依据。
02
仲裁协议的内容
通常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语言、仲裁费用等。
03
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般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即当事人就协议范围
法律体系融合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在国际商法的框架下逐渐融合,形成一套相对 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规则。

有关国际仲裁的观点

有关国际仲裁的观点

有关国际仲裁的观点国际仲裁是一种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方式,它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从多个角度来看,国际仲裁具有以下几个观点:1. 优势观点,国际仲裁被认为是一种高效、灵活和相对私密的解决纠纷方式。

与传统的诉讼程序相比,国际仲裁通常能够更快速地解决纠纷,因为它不受法院排期和程序的限制。

此外,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的仲裁员,这有助于确保纠纷得到公正、专业的解决。

另外,仲裁裁决通常更容易在国际范围内执行,这也是国际仲裁备受青睐的原因之一。

2. 缺点观点,然而,国际仲裁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仲裁费用通常较高,这可能使小型企业或个人无法负担。

其次,由于仲裁裁决通常不公开,可能会缺乏透明度,这可能引发公众对于公正性的质疑。

此外,一些批评者认为,仲裁裁决的上诉程序有限,可能会导致一些错误难以纠正。

3. 法律观点,在法律层面上,国际仲裁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许多国家都通过了相关的仲裁法规来支持和规范国际仲裁程序。

国际仲裁裁决也受到《纽约公约》等国际公约的保护和执行。

这些法律框架为国际仲裁提供了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有利于其发展和应用。

4. 未来发展观点,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不断增加,国际仲裁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未来,国际仲裁可能会面临更多的挑战,如如何平衡公开和私密性、如何提高仲裁裁决的质量和效率等。

同时,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电子仲裁和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可能会成为国际仲裁的新趋势,这将为国际仲裁带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总的来说,国际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方式,具有一系列的优势和挑战。

在未来,国际仲裁有望继续发展壮大,并在全球范围内发挥重要作用。

法律知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分析

法律知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分析

法律知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分析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国际商事争议也日益增多。

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文化背景和语言障碍都会造成一定的困难。

因此,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分析,包括仲裁、诉讼和协商等方式,探索其特点、优缺点及适用范围,以期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一、仲裁1.仲裁的定义和特点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共同协议,将争议交由独立的、中立的第三方仲裁员或仲裁庭解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兼顾了诉讼和协商的特点,其特点包括:独立性、中立性、保密性、高效性、国际化等。

2.仲裁的优点(1)独立、中立。

仲裁庭由双方共同选定,确保公正公平。

(2)专业性、高效性。

仲裁庭成员通常是行业专家,能够更好地理解争议的核心问题,并且仲裁程序相对简化,解决效率高。

(3)保密性。

仲裁程序具有保密性,有助于保护商业信息和商誉。

(4)具有国际认可性。

《纽约公约》等多边条约保证了仲裁裁决的国际认可。

3.仲裁的缺点(1)费用较高。

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庭的费用、证据调查费用等,总体上高于司法诉讼费用。

(2)法律制约。

仲裁裁决应当受到相关国家的法律制约,依法执行,但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3)持续时间不确定。

仲裁程序的持续时间可能会比较长,对当事人的时间成本较高。

4.适用范围仲裁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具有广泛适用性,尤其适合跨国贸易和投资争议的解决。

另外,对于一些涉及商业秘密的争议,仲裁也是一种较为合适的解决方式。

二、诉讼1.诉讼的定义和特点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起诉、庭审等司法程序,由国家法院解决争议的方式。

其特点包括:公正、规范、强制性等。

2.诉讼的优点(1)强制力。

法院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2)公开、公正。

法院审理程序公开公正,有助于维护争议解决的公正性。

(3)执行便利。

法院裁决容易得到强制执行,对当事人有较强的执行保障。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法律风险与解决方案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法律风险与解决方案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法律风险与解决方案近年来,随着全球商务活动的日益增长,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正逐渐成为处理跨国商事争端的首选方式。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法律风险,这需要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共同解决。

本文将探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法律风险之一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在跨国商务合同中,当事人常常通过仲裁协议将争端提交仲裁机构审理。

然而,在一些国家,法院可能会质疑仲裁协议的效力,以此削弱仲裁的地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当事人应选择在受到国际公认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确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经过专业律师的审查和起草。

其次,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法律风险还包括仲裁机构的中立性和独立性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仲裁机构可能受到当事人的影响,从而造成仲裁结果的不公正。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当事人应选择经过国际认可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并遵守该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多人仲裁庭,并通过仲裁条款约定仲裁庭成员的人选,以确保仲裁庭的公正和独立。

另一个法律风险是仲裁程序的公正性问题。

有时候,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仲裁程序的不公正情况,例如裁决人对某一方的偏袒或违反程序规定。

为了规避这一风险,当事人应仔细选择仲裁庭成员,并通过约定程序规则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指定专业的仲裁员,以确保在争议的专业领域做出公正的裁决。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法律风险还包括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

尽管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受到《纽约公约》的保护,但在一些国家,当事人仍可能面临裁决难以执行的问题。

为了应对这一风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选择裁决的执行地,并在发生争议时寻求司法援助。

最后,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法律风险的关键在于加强当事人对仲裁制度的了解和合理期望。

当事人应通过与专业律师合作来制定合适的仲裁条款,并充分了解仲裁程序的规则和程序。

此外,当事人还应对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在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庭成员时注重中立性和独立性。

浅谈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浅谈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浅谈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作者:廖婕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1期【摘要】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发生贸易纠纷,应当采取友好的协商办法来解决纠纷,国际商事仲裁因其在解决国际贸易争议时具有比诉讼手段更简单的程序、赋予了双方当事人更大的自治权以及更加公平和效率的裁决的优点,成为了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概念(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及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交往中的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某一常设仲裁机构或某一临时仲裁庭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项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

同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性机构,不具有强制管辖权,仲裁的双方当事人有权各自选择仲裁员,另外再由仲裁机构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第二,仲裁程序比诉讼程序简单,费用也较低。

仲裁的审理可以按照商业习惯进行,因而更具有灵活性和可执行性;第三,仲裁一般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而且仲裁的审理和裁决可以不公开。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内容1.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

当事人首先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日后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只能就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不同,适用的法律可能就不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就会有差异,因此,双方当事人都会争取在自己比较了解和信任的地方仲裁。

3.仲裁机构。

在国际贸易中,争议可以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在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

4.仲裁规则的适用。

仲裁规则也就是仲裁程序规则,主要规定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做法,大多数仲裁协议将仲裁规则的选择和仲裁机构的选择结合起来,即当事人选择了某一常设仲裁机构,也就意味着选择了该机构的仲裁规则。

建立和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建立和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建立和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全球范围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提供了一种有效、高效、公正的解决商事争端的机制。

然而,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增多,现有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因此,为了更好地应对日益复杂的商事纠纷,建立和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建立国际商事仲裁制度需要明确的法律框架。

目前,各国在商事仲裁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有很大的差异,这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统一和规范带来了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各国应加强立法工作,制定一系列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以实现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其次,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需要专业化的仲裁机构和人才团队的支持。

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其专业性和高效性直接影响着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因此,应该加强对仲裁机构的培训和监管,并建立一个全球性的仲裁组织,以便于仲裁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仲裁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整体水平。

此外,为了确保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有效运作,还需要建立一个权威性和可信赖的仲裁裁决执行机制。

尽管国际上已经存在一些国际公约和协定,以加强对仲裁裁决的执行,但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存在以国家法律为依据的司法干预。

因此,各国应加强国内法律的配套完善,建立更加便捷和高效的仲裁裁决执行机制,提高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最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的协作与合作。

各国应加强国际间的沟通渠道,推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协调与一致。

同时,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共同研究解决商事争端的最佳实践,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综上所述,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商事纠纷,建立和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明确的法律框架、专业化的仲裁机构和人才团队、权威性和可信赖的仲裁裁决执行机制以及国际间的协作与合作,我们将能够建立一个更加高效、公正和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为全球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支持。

法律研究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法律研究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法律研究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法律研究: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商事争端的出现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不同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各种各样的解决机制,其中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方式。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并分析其优缺点。

一、诉讼解决机制诉讼是一种常见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当争议无法通过谈判解决时,当事人可以向国际商事法院或相关国家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解决机制具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公正性,法官会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中立公正的判断;二是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迫使对方履行合同或承担相应责任;三是专业性,法官的专业知识可以帮助解决复杂的商事争端。

然而,诉讼解决机制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诉讼过程长期复杂,费用高昂。

诉讼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这对于特定的商事争端可能不利。

其次,诉讼结果无法保密。

法院的审理程序是公开的,争端的细节可能会被曝光,对当事人的商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最后,国际商事诉讼仍面临语言和文化差异等挑战,这可能增加解决争端的难度。

二、仲裁解决机制仲裁是比较常用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之一。

仲裁解决机制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选择一位独立的仲裁员或仲裁庭作为解决争端的裁决机构。

仲裁解决机制具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灵活性,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地点、仲裁庭成员和解决争端的程序;二是保密性,仲裁解决机制可以有效保护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三是执行力,根据《国际私法》等国际公约,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执行力。

然而,仲裁解决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仲裁费用相对较高。

当事人除了需要支付仲裁员的费用外,还需要承担场地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其次,仲裁裁决通常无上诉性质,当事人需承认并执行裁决结果,无法对仲裁裁决进行上诉。

最后,一些国家的仲裁制度可能存在不完善的问题,这可能影响仲裁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调解解决机制调解是另一种常见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

浅谈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制度建构

浅谈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制度建构



尔 斯 曾认 为 公正 有 两 个 标 准 , 一是 通 过 一 定 的过 程 ,每 个 人 得到 了他 应 当 得 到 解 决 的 或 同等 情 况 下 他 们 都 得 到 了 同 等 对 待 的结 果 。这 一 般 被称 之 为 “ 实 体 的 正义 ”或 “实 质 的 正义 。另 一 个标 准 是 从 考 虑 程序 自身 存 在 理 由 以及 区分 合 乎 正 义 与 不正 义 的 程序 角 度 ,把 冲 突 的解 决过 程 置 于 优先 评 价 的视 野 ,是 为 “ 程 序 的 正 义 ” ,或 称 为 “程序 的 公 正 。 l d 实 现 了形 式 正 义并 不 能 保 证 实 现 实体 正 义 。在 一 裁终 局 的制 度 下 , 案件 经 裁 决 后 便 具有 终 局 的 效 力 。在形 式 正义 的 背后 我们 不难 看 出有 诸 多 问题 的存在 。
在 国 际商 事 纠 纷 出 现 后 , 当事 人 可 以采取 协 商 、调解 、仲 裁 或 者 诉 讼 这 四 种 的 方 式 来 解 决 。 在 实 践 中 , 用 仲 裁 来 处 理 纠 纷 的 方 式 被 广 泛采 用 。 “ 在 国 际 商事 仲 裁 中, 他们 喜 欢 仲 裁 的 主要 原 因 在于 它 是唯 一适 合 于解 决 国际 交 易争议 的方 法 ” 『 l 】 。 纠 纷 发 生后 , 国际 上 普 遍适 用 仲 裁 的 方 式来 寻 求 解 决 ,但 中 国 企 业 在 仲 裁 实 践 中 却 处 于 劣 势 。 据 不 完 全 统 计 , 中 方 在 涉 及 国 际 商 事仲 裁 中,有 9 0 % 一 9 5 % 的 案 例 以败 诉 而 告 终 ; 败 诉 的 金 额 也 相 当惊 人 ,动 辄 上 千 万美 元 ,甚 至 过 亿 美 元 。 『 2 当 事 人 以 仲 裁 的 形 式 寻 求 的公 正 裁 决 ,然 而 当今 的 仲裁 制 度 却 让 中 国这 样 的贸 易 大 国汗 颜 。考 究其 原 因 ,这与 国 际商事 仲 裁 的制度 不 无关 系 。 国际 商事 仲裁 成 为首 要 争端解 决 机制 的原 因 ( 一 )普 适性 谈 及 普 适 性 , 不 言而 喻 是 指 国 际 商事 仲 裁 具 有 普遍 适 用 的价 值 。 联 合 国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示 范 法 》 第 1 条第3 款 特 意 作 了 有 如 下 规 定 。仲 裁如 有 下 列情 况 即为 国际仲 裁 : ( A ) 仲裁 协 议 的 当事 各方 在 缔结 仲 裁协 议 时 ,他 们 的营 业 地 点位 于不 同的 国家 ; 或 ( B ) 下列 地 点之 一 位 于 当事 各方 的 营业 地 点所 在 国之 外 : ( a ) 仲裁 协 议 中确 定 的或 根 据仲 裁 协 议而 确 定 的仲 裁 地 点 ; ( b ) 履 行商 事关 系 的 大部 分 义务 的任 何地 点 或 与争 议 标 的最 密切 的地 点 ;或 ( c ) 当事 各 方 明 确 的 同 意 , 仲 裁 协 议 的 标 的 与 一 个 以上 的 国 家 有 关 。 ( 二 ) 自治 性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的适 用 前 提 是 “ 意思 自治原 则 ” 这 一 原 则 赋 予 了当事人在确 立 国际民商事法律 关系后 , 自由选 择纠纷发 生后 的救济 途径 ,即 当事 人可 以灵活选择某 个特定 的国家或地 区 的仲裁 机构进行 仲裁 。甚至 是在纠纷 发生后 当事人协 商确定具体仲 裁庭 。由此双方 是 在平 等 的基础 上解 决纠纷 。不同 国家 的当事人 在仲裁协议 中 自由选 择 其信 任 的仲 裁法 院,对于此 项协议我们 称之为 国际商事仲 裁协议 。此 仲裁 协议完全 属于有 着意思 自治原则 的指导 ,有效的仲裁 协议可 以排 除法院 的管辖 ,更 能体现私法 的精神 ,从而合 理的化解双 方的矛盾 。 ( 三 )便捷 性 在 承 认 与 执 行 方 面 ,仲 裁 比诉 讼 更 加 便 捷 。 仲 裁 机 构 做 出 的是 裁 决 书 ,法 院做 出 的是 判 决 书 ;在 一 个 国 际 商事 案 件 中 ,法 院做 出判 决 很 简 单 ,但 在 承 认 与 执 行方 面 却 会 面 临 很 多 困难 。仲 裁 则不 同 ,世 界 大 多数 国家 是 1 9 5 8 年 《 关 于承 认 和 执 行外 国仲 裁 裁 决 的 公约 》的 成 员 国 ,基 于 《 纽 约 公 约 》 的相 关 规 定 : 只要 是 成 员 国做 出 的仲 裁裁 决就 很 容 易 在 其他 成 员 国得 到执 行 。此 外 , 仲 裁有 “ 一 裁 终 局 制度 ” 的保 障 。 对 于 当事 人 之 间 的 争议 ,经 其 选 任 的仲 裁 机 构 裁 决 , 即 具有 终 局 性 。这 就 意 味 着 仲 裁 裁决 对 于 当 事 人 来 说 具 有 拘 束 力 , 当 有 拘 束 力 的 裁 决 一 经 下 达 , 当 事 人 即 应 当遵 守 ,整 个 仲 裁程 序 也 宣 告 终 结 。很 多学 者 认 为 , “ 一 裁 终 局 ”具 是仲 裁 制 度 最 闪光 之 处 。更 有 学者 提 出 “ 国 际 商事 仲 裁 中 裁 终 局是 相 对于 诉讼 而 言 的优越 性体 现 之一 ”。 _ 3 二 、国 际商 事仲 裁制 度 存在 的 问题 ( 一 ) 公正 性缺 失 仲 裁 制 度 设 计 的初 衷 是 为 了便 捷 的解 决 争 端 、弥 补 诉 讼 制 度 的 不 足 , 人 们 对 其 予 以 厚 望 , 但 在 实 践 中 却 存 在 诸 多 问题 , 其 中 对 其 公 平 性 的 质 疑 是 主 要 矛 盾 之 一 。 但 究 竟 什 么 是 公 正 呢 ? 罗

民诉法关于国际仲裁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民诉法关于国际仲裁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民诉法关于国际仲裁规定的不足与完善关键词: 民诉法,涉外仲裁机构与涉外裁决,仲裁地点,本国裁决与外国裁决内容提要: 本文结合1982年、1991年、20XX年以及20XX年民诉法关于涉外仲裁机构与涉外裁决,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的规定,论证了1982年和1991年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与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可以与涉外裁决画等号的正当性,再加上20XX年和20XX年民诉法关于涉外仲裁机构与涉外裁决规定的不准确性,以及我国民诉法历来关于国外仲裁机构及其裁决界定上的偏差,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涉外仲裁裁决含义的看法。

笔者不赞成国内裁决与涉外裁决的划分,极力主张将仲裁裁决分为本国裁决与外国裁决,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民诉法有关涉外与国际仲裁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建议。

20XX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以下简称新《民诉法》)已经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面较为广泛,涵盖了从基本原则到全部诉讼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方方面面,涉及80多个条款,取得了重大成绩然而,美中不足的是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条款,仍然保留了1991年条款,而没有顾及到我国《仲裁法》颁布后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变化,相关条款始终未能与时俱进,令人遗憾。

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和外国仲裁机构及其裁决相关的条文表述如下:1.第274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2.第280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法律知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分析

法律知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分析

法律知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分析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在国际商业领域中,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各方如何选择适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包括诉讼、仲裁和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方式。

本文将对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分析,并就各种方式的特点进行比较,以及讨论各种方式的优缺点,最后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提出一些建议。

一、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比较1.诉讼诉讼是通过法院来解决争议的方式。

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国际商事争议中,诉讼主要分为本国法院和国际法院的诉讼。

本国法院诉讼是指在自己所在国家的法院上诉,国际法院诉讼则是指在其他国家的法院上诉。

2.仲裁仲裁是一种通过仲裁庭解决争议的方式。

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仲裁协议,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

仲裁的庭审程序和裁决程序与诉讼相似,但其程序更加简化和灵活。

3.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方式除了诉讼和仲裁外,还存在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调解、协商和最终意见等。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帮助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直接协商解决争议;最终意见是指通过专门的机构对争议进行裁决。

二、各种方式的特点比较1.诉讼的特点诉讼的特点是程序正式、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裁决公开等。

但诉讼的程序复杂、时间长、成本高,且裁决结果可能不可预测。

2.仲裁的特点仲裁的特点是程序简便、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裁决结果可预测。

但仲裁的程序费用高、程序不公开、裁决可能受仲裁员的主观影响。

3.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方式的特点调解的特点是程序灵活、协商性强、解决效果好;协商的特点是程序简便、成本低、双方自主性强;最终意见的特点是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裁决对象可选择。

三、各种方式的优缺点比较1.诉讼的优缺点诉讼的优点是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裁决程序公开。

但诉讼的缺点是程序繁琐、费用高、时间长、裁决结果不确定。

2.仲裁的优缺点仲裁的优点是程序简便、裁决结果可预测。

国际商事仲裁中合并仲裁制度面临的障碍分析.doc

国际商事仲裁中合并仲裁制度面临的障碍分析.doc

国际商事仲裁中合并仲裁制度面临的障碍分析2020年4月国际商事仲裁中合并仲裁制度面临的障碍分析本文关键词:仲裁,商事,合并,障碍,面临国际商事仲裁中合并仲裁制度面临的障碍分析本文简介: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多方当事人争议频繁出现,己引起各国立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关注,但传统的分别仲裁的处理方式在面对这一问题时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弊端,正是基于此,以多方当事人争议为解决对象的合并仲裁应运而生。

但合并仲裁制度也引起不少的质疑,即合并仲裁特别是强制合并仲裁是否背离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国际商事仲裁中合并仲裁制度面临的障碍分析本文内容: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多方当事人争议频繁出现,己引起各国立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关注,但传统的分别仲裁的处理方式在面对这一问题时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弊端,正是基于此,以多方当事人争议为解决对象的合并仲裁应运而生。

但合并仲裁制度也引起不少的质疑,即合并仲裁特别是强制合并仲裁是否背离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保密性原则,是否具有可行性,即在合并后仲裁程序的具体操作中,存在一些难以逾越的障碍。

这就形成了实践需求与理论争议及立法滞后的矛盾,因此,研究合并仲裁,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语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研究与阐述。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合并仲裁的确立与发展,合并仲裁的争议解决对象就是多方当事人纠纷,多方当事人争议具体分类为:多方单合同争议、连锁争议、伞状争议、三角争议,正是由于有这么复杂的多方争议,合并仲裁应运而生。

笔者更进一步介绍了合并仲裁的理论质疑以及合并仲裁在立法与实践中的广泛接受与采纳;第二部分介绍了合并仲裁的法理基础一困境与出路,针对合并仲裁所带来的潜在危险,其有动摇仲裁意思自治原则之嫌、有减损仲裁保密性原则之患、甚至有来自于一九五八年《纽约公约》之阻力,经过深度分析,分别提出应对上述危险的适当方法;第三部分列举国际仲裁领域具有代表性的立法例,及着名机构仲裁规则中的相关规定;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的仲裁立法、仲裁规则有关合并仲裁的现状,并系统全面地提出构筑我国大陆地区合并仲裁制度的具体设想,包括在立法层面确立合意合并仲裁制度,认可有条件的强制合并仲裁,明确规范合并仲裁的适用情形、启动要件、决定合并仲裁的权力主体、仲裁员的指定以及终局裁决的作出方式等程序设计。

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与重构

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与重构

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与重构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与重构摘要:随着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日益频繁,使用国际商事仲裁的方法解决国际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

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即涉及到国际私法中有关冲突法的理论,又关涉各国的国内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的实体法。

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各种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立法建议由于我国对外经济开展的起步较晚,国际商事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层面上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以至于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开展落后于其他主要国家。

一、立法上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问题的空白在国际上,国际公约与惯例以及其他国家的立法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上做出了一些不尽相同的规定。

1958年?纽约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中均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规定,大体上都遵循首先依据当事人自愿原那么选择适用的准据法,在当事人选择不明时,那么推定适用仲裁地法律的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的对仲裁协议法律适用规定的缺失。

〔一〕我国仲裁法律对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问题的缺失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设立了仲裁一章,对我国的仲裁活动进行了一些规定,但是其中并没有涉及到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问题。

我国?仲裁法?20条仅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对当事人行为能力、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机构管辖权等问题也没有规定出现涉外因素时如何确定准据法,对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适用什么法律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未作规定。

另外?仲裁法?虽然专设了一章来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但是并没有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

〔二〕我国仲裁规那么对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问题的无视从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的规那么来看,也仅对仲裁庭决定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作了非常原那么的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那么,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并未涉及仲裁协议准据法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一裁终局的困境与出路的开题报告

国际商事仲裁一裁终局的困境与出路的开题报告

国际商事仲裁一裁终局的困境与出路的开题报告
背景介绍: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商务贸易领域发展迅速,但商事纠纷问题也随之增多。

为了
解决这些纠纷,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国际化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广泛
应用。

但是,在实践中,仲裁结果的执行却存在诸多困难,导致仲裁无法达到一裁终
局的效果。

本论文以国际商事仲裁一裁终局的困境与出路为主题,对现有的问题进行
探讨,并提出改善建议。

研究目的:
本论文旨在:
1.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概念及其优势进行介绍;
2.分析国际商事仲裁一裁终局的困境,包括诉讼化倾向、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执行难等问题;
3.提出改善国际商事仲裁一裁终局的建议,包括法律制度、仲裁制度和执行制度三方面;
4.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提供参考。

研究方法:
本论文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预期结果:
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一裁终局的困境与出路进行分析,提出改善建议,有望促进国际
商事仲裁的发展,提高其争端解决效率和执行效力,为国际商务贸易提供更好的法律
保障和信用保证。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与挑战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与挑战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与挑战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在跨国贸易中进行合作。

而随着跨国合作的不断增多,商业纠纷也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多国法律和文化的问题,这就给商事仲裁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通过仲裁员来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方式。

相较于传统的法庭审判,除非双方争议方都同意,否则商事仲裁并不依赖于任何国家的司法体系,它具有效率高、适用性广、程序简便等优点。

但是,由于涉及到多国文化和法律,国际商事仲裁也存在着一些发展和挑战的问题。

一、仲裁语言的多样性国际商事仲裁的当事人和仲裁员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面对这种问题,仲裁机构面临的第一个挑战就是仲裁语言的选择。

在一些国家,仲裁纠纷只能使用当地的官方语言或者英语进行解决。

但在其他国家,由于当地语言使用者增多,双方当事人便可以选择自己的母语进行仲裁。

因此,仲裁机构需要对多种语言的处理方案进行有效管理,并保证仲裁结果在任何文化、语言背景下的适用性和可执行性。

而如何处理不同语言文化间的交流和理解问题,则成为当事人、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需要面临和解决的共同挑战。

二、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选择具有公信力的仲裁机构是至关重要的。

仲裁机构需要具备稳定的财务状况、口碑良好、仲裁员背景和素质过硬,并具有可靠的仲裁评审体系等特点。

这样可以保证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对双方当事人公正、中立和尊重的体现,同时也可以减少双方当事人的不信任感。

但是,目前全球的仲裁机构数量和种类繁多,有些机构的公信力不够,甚至出现了一些不诚信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这些问题的出现,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和发展的信心和信誉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三、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根据国际惯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包括仲裁裁决的地理位置、发达程度、不同的文化和语言等等。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由于缺乏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认知和理解,以及对商事仲裁裁决的不尊重,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被拒绝执行的案例不鲜见。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风险与实务操作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风险与实务操作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风险与实务操作作为全球经济的重要参与者,中国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事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国际商事仲裁成为一种常用的解决方式。

然而,尽管中国对商事仲裁法律框架进行了不断改革和完善,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和实务操作的挑战。

首先,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仲裁程序和仲裁结果方面。

在仲裁程序方面,仲裁庭的成立和仲裁员的资质是一个关键问题。

由于中国的法律系统与西方国家存在差异,仲裁员的选拔和仲裁庭的组成可能对外国当事人来说不够透明和公正。

此外,中国的国内法律对仲裁程序和结果也有一定的限制,导致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性有所局限。

其次,实务操作中的一些挑战也给国际商事仲裁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首先是仲裁协议的签署和效力认定问题。

在中国,仲裁协议的签署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这就需要当事人在签署仲裁协议时要特别小心,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其次是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

尽管我国签署了《纽约公约》,但是在具体实务操作中,国内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并不完全一致。

对于外国当事人来说,这可能会带来一些风险和不确定性。

为了应对这些法律风险和实务操作中的挑战,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至关重要。

一些国际知名的仲裁机构,如ICC、HKIAC等,对外国当事人更为友好和熟悉。

其次,了解和熟悉中国法律和仲裁法规也非常重要。

当事人可以雇佣中国律师或咨询机构来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确保仲裁程序和结果与中国法律保持一致。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中,因为涉及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多元化解机制的运用也是关键。

当事人可以选择合适的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以减少争议的法律风险和时间成本。

同时,通过培训和教育,增加当事人对仲裁的了解和认识,也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手段。

在法律风险和实务操作中,公正和公平是国际商事仲裁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中国政府和仲裁机构应加强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管和管理,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吸引更多国际商事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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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制度建构【摘要】仲裁作为一种私法救济的手段,在解决纠纷中被广泛采用。

特别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因其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等特点而被当事人选择适用。

然而,当今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了其固有的弱点。

本文将主要针对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存在的的诸多问题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相关问题制度重构。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缺陷;完善在国际商事纠纷出现后,当事人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这四种的方式来解决。

在实践中,用仲裁来处理纠纷的方式被广泛采用。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他们喜欢仲裁的主要原因在于它是唯一适合于解决国际交易争议的方法”[1]。

纠纷发生后,国际上普遍适用仲裁的方式来寻求解决,但中国企业在仲裁实践中却处于劣势。

据不完全统计,中方在涉及国际商事仲裁中,有90%-95%的案例以败诉而告终;败诉的金额也相当惊人,动辄上千万美元,甚至过亿美元。

[2]当事人以仲裁的形式寻求的公正裁决,然而当今的仲裁制度却让中国这样的贸易大国汗颜。

考究其原因,这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制度不无关系。

一、国际商事仲裁成为首要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因(一)普适性谈及普适性,不言而喻是指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条第3款特意作了有如下规定。

仲裁如有下列情况即为国际仲裁:(a)仲裁协议的当事各方在缔结仲裁协议时,他们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或(b)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当事各方的营业地点所在国之外:(a)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协议而确定的仲裁地点;(b)履行商事关系的大部分义务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最密切的地点;或(c)当事各方明确的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二)自治性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前提是“意思自治原则”。

这一原则赋予了当事人在确立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后,自由选择纠纷发生后的救济途径,即当事人可以灵活选择某个特定的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甚至是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仲裁庭。

由此双方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解决纠纷。

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自由选择其信任的仲裁法院,对于此项协议我们称之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此仲裁协议完全属于有着意思自治原则的指导,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更能体现私法的精神,从而合理的化解双方的矛盾。

(三)便捷性在承认与执行方面,仲裁比诉讼更加便捷。

仲裁机构做出的是裁决书,法院做出的是判决书;在一个国际商事案件中,法院做出判决很简单,但在承认与执行方面却会面临很多困难。

仲裁则不同,世界大多数国家是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的成员国,基于《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只要是成员国做出的仲裁裁决就很容易在其他成员国得到执行。

此外,仲裁有“一裁终局制度”的保障。

对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经其选任的仲裁机构裁决,即具有终局性。

这就意味着仲裁裁决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拘束力,当有拘束力的裁决一经下达,当事人即应当遵守,整个仲裁程序也宣告终结。

很多学者认为,“一裁终局”具是仲裁制度最闪光之处。

更有学者提出“国际商事仲裁中一裁终局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优越性体现之一”。

[3]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公正性缺失仲裁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便捷的解决争端、弥补诉讼制度的不足,人们对其予以厚望,但在实践中却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对其公平性的质疑是主要矛盾之一。

但究竟什么是公正呢?罗尔斯曾认为公正有两个标准,一是通过一定的过程,每个人得到了他应当得到解决的或同等情况下他们都得到了同等对待的结果。

这一般被称之为“实体的正义”或“实质的正义。

另一个标准是从考虑程序自身存在理由以及区分合乎正义与不正义的程序角度,把冲突的解决过程置于优先评价的视野,是为“程序的正义”,或称为“程序的公正。

[4]实现了形式正义并不能保证实现实体正义。

在一裁终局的制度下,案件经裁决后便具有终局的效力。

在形式正义的背后我们不难看出有诸多问题的存在。

(二)诉讼化倾向严重仲裁本身就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而设立的纠纷解决机制。

然而,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中却广泛存在着一种将仲裁“诉讼化”的趋势。

具体来说,国际商事仲裁的制度设计有去“大陆法系”而向“英美法系”转变之嫌。

对于每一个案件,都要以这种流程进行审理必然会迫使当事人双方付出高昂的费用并且造成“久裁不决”的局面。

这种诉讼化趋势不是与设立仲裁制度的初衷相背离吗?(三)价值取向差异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当事人选择仲裁看重的是仲裁的公正性。

国际商事仲裁在本质上并未完全体现着诉讼的公正价值追求。

而效益价值则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效率价值,即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相比在效率上有更高的追求。

只有有效率的仲裁才可以体现出将国际商事纠纷提交仲裁的必要性,否则仲裁本身将是一种资源浪费。

其次,自治性也是仲裁区分于诉讼的最大特点[5]。

在仲裁当中,我们理解的仲裁自治,简单地说,就是仲裁庭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当事人的意志得到充分尊重。

也有人总结为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6]三、国际商事仲裁新秩序的建构(一)当事人所属国仲裁员回避制度回避制度主要是为诉讼公正服务的,普通法传统中作为正当程序原则之一的“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即是回避制度的朴素表达。

笔者认为在仲裁中也同样需要体现这一精神。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若一个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分属于a国和b国,a国与b国的任何一个仲裁员都不适合对此案做出裁决。

此时应当让c国的仲裁员做出裁决,这样的裁决可以增强双方对裁决结果的信任。

(二)简化仲裁程序学界普遍认为,仲裁与诉讼相比,在程序上更加简便。

但就目前的商事仲裁实践来看,“久裁不决”的现象时有发生。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仲裁程序上有很多差异,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仲裁过程中设立了一系列制度,如案件披露、开庭案件制作等。

依据英国1996年仲裁法规定,在一方当事人启动仲裁程序,而另一方认为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庭没有管辖权,则可以选择以下主要救济手段:第一,参加仲裁,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仲裁庭裁决自己是否有管辖权。

第二,申请法院就仲裁庭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但前提是双方一致同意由法院决定,或者仲裁庭允许法院决定。

第三,在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仲裁裁决阶段,以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为由,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四,以仲裁庭无管辖权为由,向法院质疑仲裁庭作出的有关管辖权问题的裁决,或者请求法院宣告仲裁庭对实体争议作出的裁决无效。

第五,在作出裁决后,就法律观点提出上诉。

第六,不参加仲裁,但就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向法院申请宣示或禁令或其他适当的救济。

[7]对于以上六种行为能否适用、怎样适用问题等问题当事人只能自己去琢磨。

以上只是诸多繁琐仲裁程序的一个体现,许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因程序繁琐这一问题而开始怀疑这一制度。

(三)处理好公平与效益的关系效益与公平是仲裁中永恒追求的理念。

在多说人看来,二者存在一定冲突。

对于同一个仲裁案件,在不同理念指导下必然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对于很多案件,追求公平就必然会牺牲效率,这也可以对仲裁的“诉讼化”倾向做出合理的解释。

过多的追求仲裁案件的公平会出现“久裁不决”的局面,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8]反之,追求了仲裁案件的效率不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错案。

如何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呢?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在其“二主一仆”论中指出:“一般来说一仆是不能同侍二主的。

当这二主所追求的是截然不同的目标、发布的是互不一致的命令,而且几乎每从事一定的行为方针他们就发现其目的相左时,这种质疑便可能是正确的。

”然而“在另一方面,当这二主为共同的主要目标奋斗、并在追求这些目标中互相合作、而只在相对较少的情形下才分道扬镳时,对这二主中任何一位的服务并不排斥对另一位的服务。

”[9]可见效益与公正是两个并不相矛盾价值取向,二者可以归于统一。

可见在公平与效率的博弈中,仲裁员担负着重要的任务。

对于类似的,或者说相同的案件如何出高效公正的裁决,完全在于仲裁员自己内心所把握的尺度。

唯有制定出国际通用的仲裁员标准,并且将公正与效率的标准做出量化才能真正做到效益与公正兼顾。

参考文献:[1][英]施米托夫著,赵秀文选译.国际贸易法文选[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627.[2]钟克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败诉之[j].法人,2011(10).[3]陈治东.国际商事仲裁法[m].[4][美]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79.[5]neil kaplan,arbitration in asia: developments and crises, amsterdam: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ibitration2002(02).[6]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m].北京: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1997,456.[7]薛德明.论仲裁的法律性质[m].黄进主编,《国际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武汉:武汉大学版社,1994,147.[8]see arbitration of england.[9][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1999,318.作者简介:胡兰(1985-),女,湖北黄冈人,上海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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