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增府[20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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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正文:----------------------------------------------------------------------------------------------------------------------------------------------------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增府[2001]13号)各镇政府、沙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增城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业经第十一届57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一年四月十日增城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规划法〉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增城市中心城区、各镇(街)规划区和国道、省道、地方公路两旁控制区及其它重要地区。
第三条增城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增城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市城监大队)是实施城规划的监察机构。
市规划局和市城监大队依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各镇(街)政(办事处)及其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市规划局和市城监大队可在其法定权限委托各镇(街)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查处辖区内的违法建设。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违法建设是:(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室外维修、搭建等);上述室外维修是指在建筑物外部新开窗户,突出墙面安装外凸防盗网和加设雨篷等致建筑物外观发生改变的维修。
建筑退让红线的规定

建筑退让红线的规定
《建筑物退让红线的规定》
建筑物退让红线是指建筑物可以在红线范围内建造,但不能超出红线范围,在红线范围内建造的建筑物都应该遵守一定的规定。
首先,在建造建筑物时,应该尊重现有的地形地貌,不要破坏原有的自然环境,特别是不要把红线范围内的水体、森林、草地等涉及到建筑物中。
其次,建筑物应该符合环保要求,可以采用绿色建筑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建筑物应该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在建筑物的设计、建造过程中要注意安全,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
此外,在建筑物的建设过程中,应该加强管理,遵守当地的建筑规范,不能有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同时,建设者应该在红线范围内完成建设任务,不得超出红线范围。
总之,建筑物退让红线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当地的建筑环境,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提高建筑物的环保程度,所有建筑物的建设者应该遵守这些规定,对建筑物的建设和使用负责,保护当地的自然环境。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为了保护和维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和公共设施等重要资源不受侵蚀和破坏,对建筑用地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的一项制度。
下面将就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进行详细说明。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发展的现实需求制定的,其目的是保护城市的核心功能区、特定功能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功能区。
通过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可以确保城市用地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退让范围:根据城市功能规划和用地利用的需要,对建筑用地的退让范围进行明确划定。
退让范围应包括城市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区、文化保护区、公共设施保护区等重要区域。
2. 划定红线标示:在建筑退让用地的范围内,应设置明确的红线标示。
红线标示可以采用固定柱、地面标识、线条标记等形式,以便于人们识别和认知。
3. 管理与保护措施:根据建筑退让用地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与保护措施。
比如,在生态环境保护区,应禁止破坏植被、捕捞和采石等活动;在文化保护区,应保护历史建筑和文物遗址等重要的文化资源。
4. 合理利用与开发:建筑退让用地并不意味着完全禁止利用和开发,而是要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
可以通过规划和设计来提高用地的利用效率,将退让用地纳入到城市的整体规划中。
5. 监测与评估: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需要进行长期的监测与评估工作,对退让用地的保护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的实施,对于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和公共设施等重要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退让用地,可以提高城市用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可以保护城市的生态系统,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形象。
因此,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应得到广泛的关注和支持。
增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增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增府[20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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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增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增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增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增府[2002]16号)各镇政府、沙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增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第十一届85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二年九月十七日增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农村出租房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对外来人员租赁房屋的,依照《增城市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四条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租赁业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主管部门)。
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能和任务是受市政府、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委托,负责全市各镇(街)、各有关职能部门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公安消防、工商、环保、税务、计生、物价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镇(街)房地产租赁站(以下统称租赁管理机构)协助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和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建筑红线退让规定

建筑红线退让规定建筑红线退让规定是指在城市规划与建设活动中,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景观的需要,规划和设定的建筑红线之外,对于建筑物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退让的一项法规。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和营造城市的人居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并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建筑红线退让规定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规定了建筑红线的设置标准。
建筑红线是城市规划中划定的不同用地界限,用于规范建设活动,包括建筑物、道路、道路补偿带等。
规定了建筑红线的宽度和界限,以保证不同功能用地间的合理布局和相互独立,避免因建筑物过度集中而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城市功能区域的混乱。
其次,规定了建筑红线退让的范围和条件。
建筑红线退让的范围通常是以距红线一定距离的区域内,退让条件一般可依据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和功能等因素而定。
一般来说,建筑物越高、越大,需要退让的范围就越大。
退让的条件也可以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城市整体的空间和景观效果。
再次,规定了建筑红线退让的方式和方式。
建筑红线退让可以通过不同方式来实施,如对建筑物体量的限制、设置景观绿化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等。
这些措施可以在保证建筑物功能的同时,有效地提升城市的绿化率和景观品质,给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最后,规定了建筑红线退让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建筑红线退让规定需要有相关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来确保其有效执行和实施。
这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规范管理和监督,以及对建筑红线退让情况的定期检查和评估来实现。
同时,也可以通过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促进建筑红线退让的公正和透明。
总的来说,建筑红线退让规定是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法规,它的实施有助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形象,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并满足公众对美好城市生活的需求。
因此,建筑红线退让规定应当得到严格的执行和监督,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福祉。
隧道后退距离

附件二:增城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增城市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增城市域范围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沿城市道路、公路、水系、电力线、轨道、用地界线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退让规定第四条为保证建筑地下基础或地下室的施工不致影响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安全运营,保证建筑物人流和车辆的出入、集散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通畅,并形成开敞的城市空间环境,城市道路沿线建筑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退让距离如无另行规定,则按下表执行: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注:围墙按建筑退让规定执行。
第五条广州东部(增城)汽车产业基地内道路和主要城市道路退让距离按下表执行:第六条为保证公路和快速路运输安全、通畅,形成良好的交通景观环境,防止沿公路无序开发,建筑物(交通管理及附属设施除外)退让匝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米,退让主线距离应按下表执行:建筑退让公路和快速路中心线最小距离第七条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宾馆及5000㎡以上的商业建筑等公共建筑需新建、改建的,其主要出入口道路的规划道路红线的退让距离除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最小不得小于30米。
具体退让距离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执行。
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八条建筑物退让范围为人流集散、绿化及市政工程设施预留用地,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和作停车场地。
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应根据城乡规划和行人、交通需要,同时修建过街行人、自行车天桥或隧道,以及汽车专用道或立交。
增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增城市农村宅基地使用及建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增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增城市农村宅基地使用及建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增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增府[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增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增城市农村宅基地使用及建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增府[2010]9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增城市农村宅基地使用及建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经增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增城市农村宅基地使用及建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建设美好家园,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和按规划建设新房,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让农民过上美好的生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村民建房可依法申请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并遵循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零散建房向城镇集中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仅有使用权。
第四条禁止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或租赁宅基地。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分配与建房应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边丘陵坡地,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房,严禁擅自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房。
第六条农村村民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年龄未满法定婚龄22周岁的;(二)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三)原住宅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选择货币安置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一)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二)原旧住宅不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相关退缩规定的;(三)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四)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的。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增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增府办[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增府办[2011]26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增城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增城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增城市委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增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增委发〔2010〕1号)和《中共增城市委、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增委发〔2011〕 15号),保留增城市城乡规划局(简称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取消和调整的职责已由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1.城乡统筹,指导规范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制定。
2.负责统筹城乡规划信息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本行业的科技管理工作。
3.负责开展城市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知识,提高全民规划法规意识。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城乡规划的公共服务职责。
2.加强城乡规划制定。
3.加大查处力度,有效地遏制违法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城乡勘察测绘和城乡规划设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拟订我市有关城乡规划、城乡勘察测量等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检查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增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定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分区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指导各镇(街)编制镇(街)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或牵头协调城市各专项规划,提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实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的建议;负责统筹城乡规划信息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本行业的科技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城市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知识,提高全民规划法规意识。
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第三十四条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平安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全市38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第十一章《附录五》要求,其他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1。
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表 6.1注:道路红线的退让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为准。
第三十六条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制。
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应按表6.2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各类建筑距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表6.2注2.主、次采光面见第十一章《附录四》第2款。
(二)相邻用地已建、在建或已作规划报建的,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6.2的规定外,还应保证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三十一条所列建筑类型)的日照间距。
其它情况下,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6.2的规定外,还应不少于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三十一条所列建筑类型)所需日照间距的0.35倍。
(三)地下建筑物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外,不得超出建筑红线,且其最小值不能小于5米。
第三十七条影剧院、体育馆、博物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各类建筑,应在建筑红线内增设集散广场,集散广场的大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核准确定。
第三十八条道路交叉口四周围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满足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7款)。
第三十九条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井、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
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5m。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物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增府[200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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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物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物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增府[2001]10号)各镇政府、沙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增城市物业管理规定》业经第十一届5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一年四月十日增城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房管分局、房管所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实施管理监督。
各镇(街)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的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主要权利是:㈠参加业主大会;㈡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㈢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㈣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㈤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㈠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㈡遵守业主公约;㈢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㈣按时交付物业管理费及分摊的维修费等费用。
增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增城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增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增城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增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3•【字号】增府[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增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增城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增府[2008]13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增城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第十三届1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三日增城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管理工作,保证征收土地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保障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征收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乡规划。
第五条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征地组织第六条征收土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
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负责征地的组织实施,制定具体《征收土地工作方案》、组织用地报批相关材料等。
除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直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也不得直接与农村集体组织或个人签订征地协议。
第七条根据《征收土地工作方案》分工安排,市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实施征地的有关工作;征地工作由属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东增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
增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第一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122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1.13 退让间距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建筑退让规定

建筑退让第三十九条建筑退让按照建筑最凸出部分的外缘垂直投影线起算。
第四十条建(构)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下列要求确定:(一)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6-1)的规定;(二)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其后退距离需经专项城市设计分析论证,但最小不得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6-1)中高度60~100米建筑的后退距离;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单位:m)(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25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四)各类建(构)筑物的基础、围墙、挡土墙、护坡、地下室、台阶、管线、阳台、雨蓬、管道井、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宽度25米以下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米,后退宽度25米及以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大门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此基础上应当适当加大,并不得影响城市交通;(五)城市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退让应当符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
新建建筑后退高架桥和匝道结构外边缘的距离应满足附表6-1后退距离,且加大5米退让。
除满足本章规定外,建筑后退公共通道距离不少于2米。
第四十一条建(构)筑物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附图6-2):(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红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第确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并满足建筑日照标准。
(二)当相邻用地为空地(不临城市规划道路)时,建筑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以新建建筑为标准计算间距的一半;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四)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下可适当减少后退距离,但最小不得少于2米;相邻用地同一权属时,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或者预留连通通道;相邻用地不同权属时,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五)围墙不得超越规划用地红线建设。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关于推进土地征收整合储备和依法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关于推进土地征收整合储备和依法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增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增府办[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关于推进土地征收整合储备和依法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增府办[2010]10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增城市关于推进土地征收、整合储备和依法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第十三届49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增城市关于推进土地征收、整合储备和依法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促进扩大内需支持现代产业发展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9〕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加快推进我市土地征收、整合储备和依法出让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印发关于促进扩大内需支持现代产业发展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9〕7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规范我市土地征收、整合行为,加快土地征收、整合速度,形成镇(街、管委会)主导运营,市、镇(街、管委会)统筹推动,政策把握准确,资金投放可控,问题处置彻底,出让招商依法,成本核算及时,投入产出平衡,监督管理到位和清正廉洁干事的土地管理模式,全面推进我市土地征收、整合储备和依法出让工作,为我市深化主体功能区建设、实施公园化战略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建筑立面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府[2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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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建筑立面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建筑立面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府[2001]11号)各镇政府、沙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增城市建筑立面管理办法》业经第十一届5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一年四月十日增城市建筑立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立面的规划建设,创造良好的城市空间景观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增城市中心城区、各镇(街)规划区和国道、省道、地方公路两旁控制区及其它重要地区。
在上述区域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和使用建(构)筑物,均应符合建筑立面管理要求,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建筑立面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建筑立面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监督。
第二章建筑立面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建筑立面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城市景观要求、建筑物性质与功能、建筑物造型及特色等因素,力求优美创新,体现现代化城市风貌。
第五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立面的装饰材料和色调处理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重点区域的建筑立面应先做街景详细规划。
第六条城市主次干道的两侧,不得临路兴建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供气站、烟囱等设施。
第七条大、中型公共建设、高层建筑、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其管道不得外露。
城市管网(不含220千伏或以上的及配置有走廊用地的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和室外新设的用户线必须埋地,原有架空线路必须逐步改造埋地敷设。
《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1)

第一节总则1.1 为进一步实现增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增城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管线规划内容参见市政篇相关规定。
1.3 本标准与准则是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结合增城市的具体情况及历年来城市建设管理经验编制而成。
1.4 本标准与准则应定期更新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的变化及相关规范、工艺、技术的更新。
1.5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6 本标准与准则由增城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节术语2.1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2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3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2.4工业用地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5仓储用地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2.6居住区用地(R)居住区内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6.1 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6.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套停车场等。
2.6.3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套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建筑退让要求规范

建筑退让要求规范建筑退让是指在城市建设中,为了满足相应的规划要求和保障公共利益,对已建成的建筑进行一定的退让或调整。
建筑退让是城市更新和改善的一种手段,可以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住环境,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设施。
首先,建筑退让要求应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建筑退让必须遵循城市规划的总体布局和空间组织原则,符合城市设计的整体风格和定位。
建筑退让的位置、面积和形态等要求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指导性文件的规定。
其次,建筑退让要求应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
建筑退让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和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设施,因此,退让要求应在维护公众的利益和权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再次,建筑退让要求应具有可行性和公平性。
建筑退让是需要相关建筑业主同意的,应充分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技术可行性进行退让协商。
退让要求应公平合理,不能对业主进行强制处置,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另外,建筑退让要求应注意保护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
在进行建筑退让时,如果涉及到保护的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应特别关注其保护和修复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其完整性和保护效果。
此外,建筑退让要求应注重生态环境和资源节约。
在进行建筑退让时,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遵守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建设的原则,减少对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消耗,提高城市的绿色度和生态性。
最后,建筑退让要求应加强监管和管理。
建筑退让需要政府部门的协调和管理,应加强对建筑退让项目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顺利实施,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总之,建筑退让要求的规范制定和遵守,不仅有助于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还能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住环境,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设施。
建筑退让要求的规范应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可行性和公平性,注重保护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关注生态环境和资源节约,并加强监管和管理。
只有这样,建筑退让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禁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禁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增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增府[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禁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增府[2012]11号)为加强城乡建设管理,依法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广州教育城规划范围内(含朱村街凤岗、秀山、朱村、龙岗等村,中新镇乌石、坑贝、安良、大田等村)的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制止、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广州教育城规划范围内严禁一切违法用地、抢建乱建、擅自拆建等违法行为。
所有在建工程必须立即停工,凡拒不停工的,依法采取查封现场、扣押施工工具、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因违法用地和建设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如国家征收,一律不予补偿。
三、对阻挠执行公务、破坏查封现场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发展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文化广电、卫生、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出租屋管理等部门对违法建设,不得办理有关证照。
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得对违法建设供水、供电、供气。
已经发放或提供的,应及时纠正。
五、对参与或支持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及村社党员干部,一经查实,纪检监察机关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及时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积极协助查控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举报电话:82752122(市城管执法局)、82851512(朱村城管中队)、82863916(中新城管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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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增城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增城市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增城市域范围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沿城市道路、公路、水系、电力线、轨道、用地界线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退让规定
第四条为保证建筑地下基础或地下室的施工不致影响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安全运营,保证建筑物人流和车辆的出入、集散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通畅,并形成开敞的城市空间环境,城市道路沿线建筑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退让距离如无另行规定,则按下表执行: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注:围墙按建筑退让规定执行。
第五条广州东部(增城)汽车产业基地内道路和主要城市道路退让距离按下表执行:
第六条为保证公路和快速路运输安全、通畅,形成良好的交通景观环境,防止沿公路无序开发,建筑物(交通管理及附属设施除外)退让匝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米,退让主线距离应按下表执行:
建筑退让公路和快速路中心线最小距离
第七条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宾馆及5000㎡以上的商业建筑等公共建筑需新建、改建的,其主要出入口道路的规划道路红线的退让距离除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最小不得小于30米。
具体退让距离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执行。
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八条建筑物退让范围为人流集散、绿化及市政工程设施预留用地,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和作停车场地。
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应根据城乡规划和行人、交通需要,同时修建过街行人、自行车天桥或隧道,以及汽车专用道或立交。
第九条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25米的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的建筑,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在路段规定退让的基础上再退不小于5米。
第十条为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0米的主干道两侧的高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第四条、第五条要求外,应同时满足建筑退让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一倍楼高的要求。
第十一条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建筑物退让轻轨和地铁交通设施的距离按下表控制:
建筑物退让轻轨和地铁交通设施的最小距离
划线路中心线量起。
第十二条为保证电力线运营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安全,新建建筑物应根据电力规范要求距离退让高压架空电力线,形成电力线规划走廊,不允许在电力线规划走廊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高压架空电力线规划走廊宽度按下表确定:
高压架空电力线规划走廊宽度及退让要求
第十三条为保证铁路安全运行,并减轻对周边环境影响,两侧建筑物(铁路站台及其附属设施除外)退让铁路基座边线的距离应不小于50米。
第十四条为保证防洪排涝安全及水系综合整治工程的顺利实施,并营造良好的滨水景观环境,建筑物退让河道驳岸外坡堤脚(外坡堤脚不明显的按外坡堤顶)的距离按下列要求进行控制:
增城市江河、河涌控制区建筑物退让要求
涌为25米,三类河涌为20米,河涌分类详见附表1-3。
第十五条在湖泊水库周边进行各项建设,除不得妨碍湖泊水库集雨和泻洪的需要外,还应利于滨水景观的营造和共享。
建筑退让应同时满足政府已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控制要求和下表的退让要求:
增城市湖泊水库控制区建筑退缩要求
注:建筑物退让工程区从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量起,按水坝上游标准退让;建筑物退让水坝上游库区从堤岸线量起,没堤岸的从上游坝顶(或防浪墙)高程的等高线量起;建筑退让水坝下游从主、副坝下游坝脚线量起。
第十六条城市重要节点和滨水地段建筑退让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进行控制。
第十七条分属不同用地单位的两块相临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距离除按《增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规定确定外,建筑物距用地红线最窄处不得小于6米。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取得规划行政许可并在有效期内
的建设工程仍可按原审批的内容执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明确建筑物退缩要求的,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八条增城市政府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制定的其他相关建筑物退
让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增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附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