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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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增城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增城市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增城市域范围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沿城市道路、公路、水系、电力线、轨道、用地界线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退让规定

第四条为保证建筑地下基础或地下室的施工不致影响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安全运营,保证建筑物人流和车辆的出入、集散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通畅,并形成开敞的城市空间环境,城市道路沿线建筑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退让距离如无另行规定,则按下表执行: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注:围墙按建筑退让规定执行。

第五条广州东部(增城)汽车产业基地内道路和主要城市道路退让距离按下表执行:

第六条为保证公路和快速路运输安全、通畅,形成良好的交通景观环境,防止沿公路无序开发,建筑物(交通管理及附属设施除外)退让匝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米,退让主线距离应按下表执行:

建筑退让公路和快速路中心线最小距离

第七条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宾馆及5000㎡以上的商业建筑等公共建筑需新建、改建的,其主要出入口道路的规划道路红线的退让距离除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最小不得小于30米。具体退让距离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执行。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八条建筑物退让范围为人流集散、绿化及市政工程设施预留用地,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和作停车场地。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应根据城乡规划和行人、交通需要,同时修建过街行人、自行车天桥或隧道,以及汽车专用道或立交。

第九条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25米的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的建筑,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在路段规定退让的基础上再退不小于5米。

第十条为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0米的主干道两侧的高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第四条、第五条要求外,应同时满足建筑退让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一倍楼高的要求。

第十一条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建筑物退让轻轨和地铁交通设施的距离按下表控制:

建筑物退让轻轨和地铁交通设施的最小距离

划线路中心线量起。

第十二条为保证电力线运营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安全,新建建筑物应根据电力规范要求距离退让高压架空电力线,形成电力线规划走廊,不允许在电力线规划走廊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高压架空电力线规划走廊宽度按下表确定:

高压架空电力线规划走廊宽度及退让要求

第十三条为保证铁路安全运行,并减轻对周边环境影响,两侧建筑物(铁路站台及其附属设施除外)退让铁路基座边线的距离应不小于50米。

第十四条为保证防洪排涝安全及水系综合整治工程的顺利实施,并营造良好的滨水景观环境,建筑物退让河道驳岸外坡堤脚(外坡堤脚不明显的按外坡堤顶)的距离按下列要求进行控制:

增城市江河、河涌控制区建筑物退让要求

涌为25米,三类河涌为20米,河涌分类详见附表1-3。

第十五条在湖泊水库周边进行各项建设,除不得妨碍湖泊水库集雨和泻洪的需要外,还应利于滨水景观的营造和共享。建筑退让应同时满足政府已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控制要求和下表的退让要求:

增城市湖泊水库控制区建筑退缩要求

注:建筑物退让工程区从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量起,按水坝上游标准退让;建筑物退让水坝上游库区从堤岸线量起,没堤岸的从上游坝顶(或防浪墙)高程的等高线量起;建筑退让水坝下游从主、副坝下游坝脚线量起。

第十六条城市重要节点和滨水地段建筑退让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进行控制。

第十七条分属不同用地单位的两块相临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距离除按《增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规定确定外,建筑物距用地红线最窄处不得小于6米。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取得规划行政许可并在有效期内

的建设工程仍可按原审批的内容执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明确建筑物退缩要求的,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八条增城市政府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制定的其他相关建筑物退

让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增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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