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上立功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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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功制度

完善立功制度
完善立功制度

摘 要 立 功在 我 国被 首 次规 定 为 一 项 独 立 的刑
周红忠
: 以 法律 明文 规 定 的 立功 内容 为标 准分 类 。 )
罚 裁 量 制 度 是 19 9 7年 的刑 法典 .其 用 专 条 规 定 立功的 范围、 构成 条 件 和 从 宽 处 罚 的 幅度 。本 文试
பைடு நூலகம்
1政 策 性 。 策 性 是 “ 、 政 国家 或 执政 党 依 据犯 罪 形 势 对犯 罪 行 为 和犯 罪 人 运用 刑 罚 或 有关 措 施 以期 有效 地 实 现 惩罚 和预 防 犯罪 目的的 方 略 ” 。立 功 的 宗 旨是 让 罪犯 有 一 个 将 功补 过 @ 的 机 会 ,鼓 励 犯 罪 分子 为 了 自己 的切 身 利 益 主动 地 揭 发其 他 的犯 罪 行 为 。 政策 性 是 立 功所 具 有 的 重要 特 征 之 一 . 是对 刑 也 事 司法 起 关 键 作用 的原 因 所在 。
从 立 功 的概 念 、 征 、 特 以及缺 陷方 面对 其 进 行 阐述
菩鸯
专 夫 珐 率强 瑚 .
文 献标 识 码 : A

。 一
中圈 分 类 号: 9 1 .1 D 3 32
首 而 立 功 ”此 种 分 类难 以立 足 。 因 为 : 一 , 功 的 主 体 除 自 , 其 立 首 犯 以 外 。其 他 立 功 主 体 并 不 一 定 都 是 被 捕 归 案 者 . 根 据 19 98年 的 《 释》 立 功 主 体 的 范 围 扩 大 , 延 也 宽 些 ; 二 , 解 , 外 其
2 法 定 性 。 功 是 具 有 刑法 意 义 上 的法 律 行 为 之一 . 功 、 立 立 行 为 首先 要 符 合我 国刑 法 规定 的构 成 要 件 。只 有 符 合其 构 成 要件 , 能对 其 进 行具 有 刑 法 价 值 意义 的 评 判 。 功 行 为带 来 才 立 的结 果 直 接 影 响量 刑 的 轻 重及 刑 罚 的执 行 。

论立功制度的本质及其改造

论立功制度的本质及其改造
问题 的考察 , 对我 国立功制度作 些改造更 为可行 。应在刑 法中引进 亲亲相 隐制度 , 取消刑法总则 中对 立功制度 的规定 , 在刑 法分则的数个重罪中设立特殊的立功制度 。
【 键词】 关
立功 制 度 ; 质 ; 造 本 改 【 标识码】 文献 A 【 编 号 】 7 — 6 2 1 )4 0 6 — 2 文章 1 4 1 7 ( O o — 0 6 0 6 6 2
第三, 从犯罪对社会 的危害性来看。 犯罪 的社会危害在行
为完成 时便既定 , 只有通 过行为人 自动赔 偿损失 、 复原状 、 恢 消除危 险等行 为才能在事实上减少或 消除。而立功行 为又具 有特定时 间性 ,即它只能发生在犯罪成立后 ,刑罚 执行 完毕 前 。既然是犯罪成立以后 的事情 , 罪的实际后果就不会因为 犯
有, 就认为两个人 的社会危害性发生 了差别 , 这是很难令人信
服的。
首先,从立功行为的社会正义来看。根 据刑 罚第 6 条和 8 19 年最高人 民法 院《 98 关于处理 自首和立功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的规定 , 功行为包括 以下五种 : 举 揭发他人犯 罪行为 , 立 检 查
证属实的 ; 提供侦破其 他案件 的重 要线索 , 查证属 实的 ; 阻止
法 中的一项重要 制度 , 当然也必须坚持公正优先 , 而性 和客观危害反映出来 的 ,它集中于犯罪事实本身阎 。 对此 , 陈兴 良在其《 刑法哲学》 论著 中做过这样一个假设 : 假如 两个 杀人 犯其 他因素都 相同 , 因一个有立功表现 , 仅 另一个没
践 中出现的问题 , 笔者认为应对我 国立功制度作些改造 , 使之 更适合我 国国情 。


有关立功制度的理论及评价

浅议我国刑法立功的认定

浅议我国刑法立功的认定
化 犯罪 分子 的同盟壁垒 , 及 时有效 打击 犯罪 , 也可 以节 约司法 资 面 , 也是体 现 了公检法 三家 互相配合 、 制 约的 关系 。 因此 , 确认立 源, 约束 、 减少犯 罪 。随着社会 的发 展 , 立功 的情形 层 出不穷 , 立 功应 该是公 安机 关协助 做好第 一手 资料, 检察机 关根据材 料审 查 功 制度 不断被 人研 究, 分析其特 征 、 存 在 的问题 。为 了便于 司法 提 出意见 , 由审判机 关通过细致 审查做 最终确 认的三机 关相互协 实践, 本 文将从 立功制 度的特 征 、 形 式和规 范化等 角度 进一步 阐 作 , 相互配 合 。
1 . 立 功 的预防犯 罪 的效应 。 刑 罚具有 目的说, 在理 论上 存在
不 同观 点, 但是刑 罚具 有一般 预防 功能 和特殊 预 防功能 , 这 个是

功利 性是立 功制度 的基 本价值 , 这 是 由其 立法 目的 决定 的 。
致 的看 法 。而 立功制度 无 疑也 是体现 了这 一 目的 。一股 预防
有 效地预 防和抗 制犯罪 。。
3 . 认定 立功 的主 体特 殊性 。确 定立功 的主 体是 公检法 三家 正 从善 的可 能 , 今 后不再 犯罪 。 立 功制度 , 对 于犯罪 人本 身而言 , 均有 资格 认定 , 还 是各有 分工 ?如 果各有 立功认 定 资格 , 必然 可 立 功从宽 处罚 , 对 于犯罪 人的心理 具有 很强 的感 化作用 和教育 作 能 导致 立功 的混乱 。那么 , 法 院作 为认 定犯罪 , 做 出最 后处 罚 的 用, 可 以防止 其重 新犯罪 。 同时迫于 立功 的一股 预 防功能 , 也 会
◆ 理论 新探
{ I } I j 占 轴金

论确立单位立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确立单位立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罪 单位 也 能够立 功 , 自然 人 犯罪 有立 功制度 , 位犯 罪也 可有 立 罪 单位 和有关 责任人 员一 个将 功补过 的机会 , 且节 约了刑 事 司 单 而
功 制度 , 为单 位 和 自然 人 一样 都是 意识 主体 和行 为主 体 。 因 由于 法 成本 , 并为 社会秩 序尽快 趋于 稳定 和预 防新 的犯罪 的发生 做 出 单 位 是 一种 人格 化 的社 会 系 统,故确 立 单 位犯 罪 的立 功 制度 是 贡 献 。这 些又 都将 促进 犯罪 单位 和 有关 责任 人 员的 良性转 化 , 0 有 理论 基 础的 , 笔者 认 为, 有把 立功 这项 量开 1 由 自然人 犯 对 有立 功表现 的犯 罪单位 和有 关责任 人 员给予从 轻 、 只 度 减轻或 者免 罪 推广 到 单位 犯罪 , 能使立 功制 度发 挥 更加 强大 的生 命力 ; 才 才 除 处 罚又 必然 直接促 进犯 罪单位 和有 关责任 人 员悔 罪 自新 , 加速 早 故 能 更加 保护 犯罪 人 的合法 权 益 : 能 为构建 和 谐 、 定 的社会 环 改 造 , 日回归社 会 , 单位 犯 罪的立 功制 度在 根本 上 符合 刑罚 才 稳 境发 挥 其独 特 的作用 。 二 、 认单 位立 功制 度之 必要 性 确
文章 编 号:0 90 9(0 00-5 一1 10-522 1)1 7O 0 是量 刑制 度的单 位立 功制度 没有 理 由否 认它 的存在 , 这也 是 司法


确 立 单位 立功 制度 之 可 能性
所 立功 制度 是我 国刑法 中一 项重 要 的量 刑制 度 ,立 功折 罪 、 “ 立 实践 在总 结实务 经验 的过程 中发现 的 问题 , 以完 善单位 立功 制 大功 受奖 ” 是我 们党 和 国家 的一贯 的刑事 政策 , , 是惩 办与 宽大相 度是 司法 实践 的要 求 。 也是 宽严 相济 的刑 事政 策 的应 有含 义; 这 结合 的基 本刑 事 政策 的重 要组 成部 分 , 具有 十分 重要 的意 义 , 即应 根据 犯 罪人 的行 为 的社会 危 害性 和人 身 危 险性 的大 小 区别 因 该宽则 宽, 该严则严 ; 中有严, 宽 严中有 宽; 适度, 宽严 不偏不 倚; 此 我 国刑法 理 论界对 于立 功 的研 究一 直较 为重视 , 有的刑 法教 对待, 所 科 书均 对 立功制 度有 所论 及 , 论界 也发表 过很 多关 于立功 制度 宽严 适 时, 有 0 三 、 立 单位立 功 制度 的可行 性 确 第一 , 司法 实践来 看 , 从 实践 中确实 己经 出现 了单位 立功 的 究主 要着 眼于 自 人 , 然 换句 话说 , 是主 要 以 自然 人为 适用 对象 就 ( 并 ) 根 而 忽 略 了 同样 能成 为 犯罪 主体 的单 位 , 比较 而 言 , 相 刑法 理 论界 案件 , 且也 已经 出现 了认 定和处 理单位 立功 的判决 。 据 马克 理论 必 须 同实践 相结 合 , 并且 发挥它 对 实 对 于 单位 立 功 的研 究远 不及 自然人 立功 制度 。那么 单位 到底 能 思主 义认 识论 的观 点 , 不 能 成为 立功 的主 体 昵 ? 践 的指 导作用 , 体到我 们刑 法 的理论 研究 上 , 要求 刑 法理 论 具 就

法律角度讲解立功案例(3篇)

法律角度讲解立功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分子悔罪自新,积极参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立功案例进行解析,探讨立功制度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以及法律后果。

二、立功制度的概述1. 立功的定义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为了表示悔罪,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或者有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集体的行为。

2. 立功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立功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2)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4)有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集体的行为。

三、立功案例解析1. 案例一:李某立功案案情简介: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揭发其同案犯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查证属实。

法律分析:(1)李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定义,其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助于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维护社会治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李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量刑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李某的立功表现,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案例二:张某立功案案情简介: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期间,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盗窃犯罪嫌疑人3名,查获赃款10万元。

法律分析:(1)张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定义,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张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量刑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张某的立功表现,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案例三:王某立功案案情简介: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一起涉及多个省份的贩毒团伙案件,抓获团伙成员10余人。

法律分析:(1)王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定义,其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维护社会治安。

立功的量刑原则

立功的量刑原则

立功的量刑原则量刑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对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刑罚决定。

在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量刑原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立功的量刑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判决犯罪行为时,应当考虑被告人是否存在立功表现,以及其立功表现的程度和性质,从而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合理的决定。

本文将从立功的概念、立功的种类、立功的作用以及立功的量刑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立功的概念立功是指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之外所表现出来的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指在犯罪之后,被告人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以挽回自己的错误,或者是为社会做出了一些有益的贡献。

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表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愿意为之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判决犯罪行为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立功表现,以便作出合理的量刑决定。

二、立功的种类立功的种类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自首:自首是指被告人在犯罪之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

自首是一种积极的立功表现,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2、赔偿:赔偿是指被告人在犯罪之后,主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赔偿不仅可以帮助受害人恢复损失,还可以反映被告人的认错态度,从而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3、自愿投案:自愿投案是指被告人在犯罪之后,自愿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

虽然自愿投案不如自首那么积极,但也可以对被告人的刑罚产生一定的减轻作用。

4、立功:立功是指被告人在犯罪之后,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为社会做出了一些有益的贡献。

立功不仅可以反映被告人的认错态度,还可以对被告人的刑罚产生一定的减轻作用。

三、立功的作用立功在刑罚决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立功可以反映被告人的认错态度。

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犯罪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被告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为社会做出了一些有益的贡献,那么这种认错态度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和支持。

我国立功制度再探讨

我国立功制度再探讨

要: 立功制度作 为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 的刑罚制度 , 有其存在的合理依据和重要意义。2 1 年通过的刑法 01
修正案( 对我国现行的立功制度进行 了补充和完善 , 八) 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 但仍存在着缺憾和不足。 突出立功的主
观悔罪性 , 防范买功等借立功制度逃避制裁的违法行 为, 构建主客观相统一的立功制度 , 是进 一步完善立功制度的根
于立功的司法解释和适用意见都具有法律效力 , 它 限制 , 将它们 明确排除在立功制度之外 , 修补 了法律 们共 同构筑起立功制度的大厦 ,使立功制度成为一 的漏洞。 意见》 《 明确规定“ 虽然具有 自首或者立功情 个既具有稳定性 的法律体系又有实践可操作性的规 节 , 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犯罪后果特别严重 、 被告 范系统。 人主观恶性深 、 人身危险性大 , 或者在犯罪前 即为规 立功 的立 法进程 避法律、 逃避处罚而准备 自首 、 立功 的, 可以不从宽


立功在我国 19 年刑法 中主要 由第五十、 97 六十 处罚。” 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立功毫无限制地使用 , 改 八、 七十八 、 四百 四十九条加 以规定 , 从刑法裁量制 变之前只看立功的客观效果不分析主观态度的片面 度到刑罚执行过程都有体现 , 覆盖范 围广 , 影响量刑 主义 , 为今后立功制度的不断完善打开思路。
本 出路 。
关 键词 : 立功 制度 : 罪性 : 悔 主客 观相 统 一
中图分类号: 9 41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5 1 4 (0 1 0 — 0 4 0 2 9 — 1 0 2 1 )6 0 q — 5
2 1 年 2月 2 01 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十 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以下简称 《 ( 解 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释》 ,将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 的两种情形扩展为包 ) ( ),其中对我 国现行的立功制度进行 了完善 , 八 》 使 括“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协 助司法机关 抓捕其他 和“

对刑法立功制度实施的司法完善

对刑法立功制度实施的司法完善
观 念体现 了社会 公正观 念 , 报应 的本质 就是 公正 。 ” 。
其 他 案件 等立 功表现 的 , 可 以从轻或 者减轻 处 罚: 有 重大 立功表
犯罪 人到 案后 实施 的立功 行为是 国家和 社会所 欢迎 并鼓励 现 的 ,可 以减轻 或者免 除处 罚。量 刑立 功适用 于法 院 的量刑过 的善行 。既然是 善行 , 那 就应 当有善报 。 而 犯罪 人本 身又 是有恶 程 , 是刑 罚裁量 时必须 考虑 的一个法 定 的量刑情 节 。( 2 ) 减刑 立 行的, 因此 其著报 与非罪 之人 的善报应 当是有 区别 的的 , 如果认 功 。 包 括 附属死缓 的减刑 立功 或一般 的减刑立 功 , 分别规 定在 我
法实 践操作 , 发 现立功制度 在实际操作 过程 中有 如下 问题 : 一、 嫌 疑 人或被 告人揭 发他人 犯罪 的线 索 , 由于 实务操 作 中的原因 , 最 终 很少会被 认定为立功 ; 二、 司法实 践中买功 、 卖 功 的现象 时有发 生; 三、 为经济 、 社会 发展作 出其他 重大贡献 的立功 即重大立功较
少 。本 文主 要针对立 功 司法实践 过程 中 出现 的第 一种 问题进行 案 , 满足 了被检举 案件 中被害 人及其 家属 的报应 需求 , 使 加害人
立功 制度 的设立基 础

当然 , 对通 过买功 、 卖 功等非法 手段获取 的立功信 息, 如 果也
认定 为立功 , 会造 成很大 的负面影 响, 从总 体上看 , 该行为并不 是
值取 向基本 是一致 的 , 失去 了道德基 础 , 法律 规范势 必偏离 正义 条 、 第7 8 条、 第7 9 条 及第 4 4 9 条 。2 0 1 1 年刑法修 正 案八删 除 了 轨道 。 刑法 的适 用不能 完全偏 离伦理 的因素 , 而应把 两者有 机结 第 6 8 条 第三款“ 犯罪后 自首 又有重 大立功表 现 的, 应 当减轻 或者

浅谈立功的认定

浅谈立功的认定
中图 分类号 : 9 6 D 2.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o 9o 9 (0 O0 .0 -2 l 0 _ 5 2 l ) 140 2 8
我 国刑法 和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于处 理 自首和 立功具 体应用 法 其所 犯罪行 和主观恶 性相 统一 , 并且使 得正义 行为 得到褒 奖 。 成
防 的辩证 统一 , 并主义刑 罚理念有 一句经 典的表述 : 因为有犯 “ 合 “ 关联性 ” 当是客观 存在 的。 应
罪 并为 了没有犯罪 而科 处刑 罚 。 如 果立功制 度在操 作 中出现异 ”
由于 在司法实 践中具 体情 况 多样 , 关联 性” 在“ 环节有 几种情
化 就 会使刑 罚达 不到 报应 和预防 的 目的 。比如一 个犯 罪集 团 的 形 , 者姑且做 如下 的探讨 : 笔 首 要分子 甲几十 年杀人越 货无恶不 作, 网后充分 发挥其 掌握他 落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规定 , 功是 犯罪嫌疑 人有 揭发 他人 犯罪行 立立功 的要素 应该有 三 : 立 为, 查证属 实 的: 或者 提供重 要线索 , 从而 得 以侦 破其 他案 件 。 从

是有 效性 。所谓 有效性 就是 犯 罪嫌疑人 有检 举揭 发他人
法律规 定角度讲 成立 立功的条件 有三 : 一是犯罪嫌 疑人有 检举揭 犯罪或提 供重要线索 的行 为; 而且该 检举揭 发被查证属 实或案件

个符 合刑 罚经济 性原 则有效 打击 犯罪 的有益 于 国家和社 会 的
人实 施了有 利 于国家 与社会 的行 为 。可 见 当前 的立功 制度 并没 行为 。
有 考虑到 犯罪嫌 疑人主 观上是否具 有悔罪 性、 犯罪 嫌疑人 社会危

刍议我国“立功”制度异化现象

刍议我国“立功”制度异化现象

刍议我国“立功”制度异化现象摘要我国现行刑法的立功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预防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但由于法律规定比较抽象,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立功”的异化现象——“买功”行为。

针对“买功行为”的立功认定,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和学术界还存在较大争议,有肯定说、否定说以及折衷说等学术观点,本文通过对我国立功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的深入分析,结合我国相应的现行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进而对“买功”行为是否认定为立功这一问题进行评析,以期对完善“立功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立功买功异化永嘉“买功案”作者简介:陈一林,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检察员;潘勤刚,温岭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47-032005年,温州永嘉查处了我国首例“买功”案,包括一名派出所副所长在内的8名犯罪嫌疑人锒铛入狱,最高刑期长达15年。

2004年,犯罪嫌疑人伍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判处拘役6个月。

伍某过惯了安逸生活,在看守所里面度日如年,决定利用举报贩毒线索达到立功减刑的目的,于是精心策划了这一起“买功”案件,由其亲戚买通他人实施一起买卖毒品的犯罪活动,再由伍某向公安机关提供毒品交易的线索,以达到其“立功”的目的。

一、何为“立功”所谓“立功”,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立功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促使犯罪分子主动归案,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进而减少因犯罪所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这一项法律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且行之有效。

二、立功的表现形式及其认定(一)立功的表现形式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

立功制度以立功从宽量刑为视角

立功制度以立功从宽量刑为视角

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摘要]1997年《刑法》第68条确立独立于自首的立功制度,起源于立功受奖思想,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化与制度化。

作为从宽量刑的立功制度在我国具备其存在的历史渊源与现实需要,但我国的立功制度价值取向过于功利主义、刑事立法不够完备,应当弱化其功利色彩,完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发挥立功制度在刑罚裁量中的应用。

[关键词]立功制度;历史沿革;现状分析作为我国长期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果实之一,立功制度是此刑事政策的具体化与制度化,其思想渊源来自于自古由来的立功受奖思想。

我国立功制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本文所论的立功制度仅指狭义的立功制度,即仅关乎刑罚可否从轻、减轻、抑或免除的立功。

本文从立功制度的历史沿革与价值基础出发,深入理解立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肯定立功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合理性,同时针对立功制度在价值取向、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偏差与不足,为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立功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一、立功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古代虽没有关于立功制度的明确规定,但立功受奖的刑法思想历史悠久。

根据史料的记载分析,立功受奖的立法实践最早见于秦时,在秦律《封诊式》中就有关于犯有盗窃罪、逃亡罪的犯罪人因有在逃亡期间捕获其他犯罪人的表现而免除其罪的案例,此后,唐律、元律、清律中亦有类似规定。

[1]在社会混乱、政局动荡不安的近代中国,各个政权无不重视立功在打击、分化、瓦解敌对势力中的作用。

我党将立功受奖作为打击、分化、瓦解敌对势力的强有力手段,并在敌我斗争中取得一定效果,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随之抛出,这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成为我党与我国长期倡导的刑事政策打下了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刑事单行法规中规定了立功制度。

1979年,在立功受奖政策指导下,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为原则,总结立法与司法经验,立法机关明确规定了死缓立功制度、附属自首立功制度以及附属减刑立功制度。

刍议我国立功制度异化现象——从温州永嘉买功案入手

刍议我国立功制度异化现象——从温州永嘉买功案入手

关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3)其他协助司法机关工作的立功,如抢 及功利性追求,以及在法律规定中适用条件的抽象性,以至于现
险救灾、发明创造等;(4)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后的立功。
实案件中存在立功异化现象——“买功”。

(二)立功表现的认定
(二)“买功”行为的分类
立功的认定,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由
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 索后,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即可认定为立功。设立立功制度是基
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于对功利的追求,注重行为的实际有用性。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
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 那样:“真实性与有效性的统一决定着立功内容的价值。如果犯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 应当认定为立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其中一些情况并不能认定
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立功制度”在很大程度 为立功:如交代同案犯与自己所犯的同一罪行;司法工作人员利
上节约司法资源,促使犯罪分子主动归案,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 用职务之便所得到的他们犯罪情况的线索等。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47-03
2005 年,温州永嘉查处了我国首例“买功”案,包括一名派出 于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详细规定,相应的规定都比
所副所长在内的 8 名犯罪嫌疑人锒铛入狱,最高刑期长达 15 年。 较原则性,司法实践中对立功的认定难度很大。立功应分为两个
根据我国刑法,只要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
某向公安机关提供毒品交易的线索,以达到其“立功”的目的。 行为,这里并没有要求犯罪人有悔罪的意思表示,也不在意犯罪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摘要:一、引言二、自首和立功的概念及意义三、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问题1.自首的认定和处理2.立功的认定和处理3.自首与立功的相互转换四、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法律依据和原则五、实际案例分析六、结论正文:一、引言《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是我国刑法中关于自首和立功问题的一个重要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理自首与立功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对这一规定进行解读和适用探讨。

二、自首和立功的概念及意义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查明其他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自首和立功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问题1.自首的认定和处理自首的认定主要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投案行为和如实供述罪行的情况。

处理自首案件时,应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首的具体情况,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立功的认定和处理立功的认定主要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揭发、协助或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

处理立功案件时,应根据立功的具体情况,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自首与立功的相互转换在一定条件下,自首和立功可以相互转换。

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查明其他犯罪事实,这时自首可以转为立功。

四、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法律依据和原则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处理自首和立功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认定和处理: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并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事实清楚、性质明确:在认定自首和立功时,应确保犯罪事实清楚、性质明确,避免因事实不清、性质不明而导致错误处理。

论我国立功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立功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立功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作者:陈朝南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2期【摘要】立功制度作为我国刑罚制度的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在剖析司法实践中立功存在的若干问题基础上,拟促使我国立功制度的不断完善。

【關键词】立功制度;分类;缺陷;完善一、立功和立功制度的概念所谓立功,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人在到案后至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或者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

所谓立功制度,是指刑法根据犯罪人的立功表现,对其进行处罚是予以从宽处罚的制度。

在我国现行刑法制度中,立功制度不是一种单纯的刑罚裁量制度,而是关于量刑和行刑两大环节的一种刑法制度。

二、我国现行立功制度存在的缺陷(一)立法方面的缺陷1.立法所体现的价值取向过于功利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立功制度体现了公平和效率两大基本价值,但客观而言,对效率的追求体现的更加突出一些。

刑法第68条第2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而此处的“犯罪”却是一个笼统的规定,没有程度轻重、危害大小之别。

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无论多么严重的犯罪,只要犯罪人同时具备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的,司法机关就必须对其进行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样一律减免的规定,虽然操作起来比较简便,但是难免造成罪与行的严重失衡,从而有悖于人们的公平观念。

2.现行刑法对于立功制度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立法缺位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是立功后只具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应该怎样处理?立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而基于立法原理,自首后具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应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具体的程度排位应当为立功、重大立功、自首﹢立功、自首﹢重大立功。

另外,我国刑法第50条规定,死缓犯在死缓期间内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条件及一般处理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条件及一般处理原则
视 , 门研 究的文 章不 多 , 我 国单 靠刑 专 在

徒 刑以 上刑 罚或 者案件 在 本省 、 自治 区 、 直 辖市 或 者全 国范 围 内有 较大 影 响等 情 形。 对有 重 大立功 表现 的 , 以减 轻 或者 可 免 除处 罚 。
三 对 于 一般 立功 及重 大立 功的 立
在 国 内理 论 界 里也 并 没有 引起 足 够 的重
间内, 如果 超 出了这 段目 间就 不算 立功 。 寸 ( ) 三 立功 的内 容必 须真 实有效 , 即 法典 和 司法解释 的若干 规 定 ,并 不 能很 犯 罪 人 向司 法机 关提 供 了确 切 的 、有 利 好地指 导 司法实 践 , 为此 , 笔者特 选择 这 于 惩治 违法 犯 罪行 为的破 案 线索 。
二 ,重 大立 功者 与一 股 立功必 须具 般 处理 原则
备 的条 件
面 优于 一般 立功 , 此 , 大立 功在 符合 因 重
( ) 功信 恩来 源于犯 罪分 子之 亲 一 立 我 国刑 法列 于 犯罪分 子立 功 的信息
由于 刑法 规定 重 大立 功 考在量 刑方 友 的 立 功 的主体 要件 、日闾 条件 与 实质 条件 来 源法 律并 没 有明 确限 制 ,法 律上 强调 寸 的 同时 , 必须 具备 一 定的特 殊 条件 要求 。 的是 提 供犯 罪信 息 行为 的有 益 性与 有效 根 据 18 年 4 1 日最 高人 民法 院 、 94 月 6 最 性 ( 实性 ) 真 。因为 立功 制度 是对 国家和 高 人 民检 察 院和 公安 部 发布 的 《 于 当 犯 罪分 子邵 有 利的 一项 制 匿 ,犯罪 分子 关 前 处 理 自首 和有 关 问题 具体 应 用法 律 的 的 亲 友 是 与 犯罪 分 子 有 特 殊 关 系的 人 ,

立功在刑事诉讼中与执行中的差异研究

立功在刑事诉讼中与执行中的差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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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竺主功在引互功径乃哆事锯私中与执行中的差异研宓王鹏珂摘要立功制度是保障犯罪人权利的重要制度,充分的完善这一制度对我国刑法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立功在刑事诉讼申与执行中差异的对比,以期使人们更能清楚的了解,我国刑法中对犯罪人全力保护的不足,也是人们认识到刑罚的目的并不在于打击报复犯罪人,而在于使人们打消犯罪的念头主动消除再犯之欲,以便更多的人获得更多的自由.关键词立功社会危险性预防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009-0592(2010)09142一O l立功制度在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制度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立功制度体现了人性的光芒,是刑法体现宪法民主精神的具体表现。

但是,现行刑法中关于立功制度在诉讼和执行中的安排仍有些欠妥之处,学者之间争论颇多,希望通过对这一差异的对比,引起人们对立功制度在不同情况下运用的思考。

一、普通立功在刑事诉讼和执行中的差异我们从《刑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与《刑法》第七十八条的对比可以看处在刑事诉讼中的立功明显比在执行中立功范围要狭窄很多,这种规定笔者认为是欠妥当的,那么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从人身危险性方面立法者创设立功制度的要旨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功抵过,用实际行动表白自己悔罪、赎罪的心理态度:二是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行为应该对国家和社会确有价值,这样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那么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如果也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关于立功的情形的话,我们是否也要考虑对犯罪嫌疑人减轻或免除处罚呢?笔者的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对于那些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在犯罪的可能性,或者再犯的可能性很低,刑罚就没有发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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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上立功制度的探讨摘要: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中特有的一项制度,它在节约司法资源、教育改造犯罪犯罪分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我国的立功制度仍存在着立功分类标准界定不清、立功法律后果规定不明、在价值取向上过于功利等漏洞,仍需我们对其深入研究,已明确立功的分类标准、法律后果及纠正功利主义倾向,以充分发挥其刑事政策的激励作用。

关键词:立功行为;重大立功行为;立法完善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的刑法裁量制度中的一种。

立功从宽,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刑事政策,即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至刑罚执行完毕前实施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从宽处罚的行为。

立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提高刑事案件办案率、惩罚和教育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立功制度仍然不够发达,在立法上尚存在许多不足,导致学术界对立功制度刑法规范的理解存在很大分歧,并在一定程度上防碍了立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实施。

因此,我们仍需对立功制度深入研究并加以完善,以期带来更大的社会效益。

一、我国刑法中立功制度存在的缺陷立功制度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功种类标准界定不清在现行《刑法》构建立功制度的四个条文中,第68条第一款和第78条分别对”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作了明确解释。

而第78条规定的附属立功制度和第449条规定的附属特殊立功制度对”立功表现”解释不清。

第50条规定的附属死缓立功制度、第68条规定的单纯立功制度和附属自首立功制度对”重大立功表现”亦未做明确解释。

这种含糊的立法状况导致理论界对”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的理解上存在分歧,例如如何理解”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中立功的性质等。

关于行刑制度中的立功,既包括具有协助司法机关工作性质的立功,也包括具有非协助司法机关工作性质的立功,刑法理论界争议较小。

而争议较大的是刑罚裁量制度中立功的性质。

第一,如何理解单纯立功制度的立功和附属自首立功制度的重大立功的性质。

一种理论认为”立功及重大立功”必须具有协助司法机关工作的性质,不具有协助司法机关工作性质的立功行为不应包括在内,如”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在抢灾救险中成绩突出而立功,也不能算做是量刑意义上的立功”。

[1]另一种观点认为除了上述属于立功表现外,如”为改革、开放、生产、科研确实作出重大贡献的,也属于立功”。

[2]第二,如何理解449条附属特殊立功制度中”立功表现”。

有的观点认为此处的”立功表现”应解释为军功的表现,因为其认为:”战时缓刑制度的立功有其特定的内涵,指立军功,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其进行解释,不属于刑法学理论研究的范畴”。

[3]另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的立功是指”必须发生在战时,在军事行动上的立功表现”,它不仅包括政治总部立功标准规定的等级以上的功,也包括犯罪军人有争取立功的愿望和行动,因而在外延上较前一种略宽”。

[4]由此可知,理论界对”立功表现”的分歧还很多,根本上是源于立法的含糊不清,从而导致理解上的混乱。

这种欠缺明确性的立法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难以实现立法目的,而且也必然会导致司法操作上的混乱。

(二)立功法律后果规定不明我国现行《刑法》对立功表现的处理留下了三处较为明显的空白:第一,《刑法》第50条附属死缓立功中,如果死缓犯没有”故意犯罪”,则可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死缓中一般立功表现应当如何处理。

第二,《刑法》第68条单纯立功制度和附属自首立功制度中对”立功、重大立功、自首又有重大立功”三种情形的处罚做出了明文规定,但却未规定”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处理情况。

第三,《刑法》第449条战时缓刑立功只规定了”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处,用语较为模糊,没有界定清楚”应当”情况下的条件。

法律也没有规定在有立功表现,没有撤销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在非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能否戴罪立功和在有立功表现时,可否撤销原判刑罚和是否以犯罪论处,法律也未做规定。

(三)立功制度在价值取向上过于功利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对效率过度追求,使得立功制度的功利性趋势日益突出,以《刑法》第68条第二款的规定表现最为明显。

该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应当”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其含义是不管犯罪程度轻重、是否使用暴力手段等,只要犯罪分子同时具备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的,司法机关必须对其进行减轻或免除处罚。

然而现实案件很复杂,一律减免的法律规定贯彻起来十分困难,有悖于人们的公平观念,而且其非常容易导致罪与刑的严重失衡。

有人不禁发出如此感慨:”不能忘记我们的国情,仅仅因为存在一个减轻处罚的事由就判处比不具备此减轻事由案件的犯罪人相差如此悬殊的刑罚显然很难说是合理的,可能会事与愿违,造成社会不安定”。

[5]本文认为该款的规定出现如此之多的问题原因主要在于它过于追求功利,而违背了刑法的基本信仰公平优先。

二、我国刑法立功制度的完善综上所述我国的立功制度尚有许多不足,有碍实际操作,使其未能充分发挥其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本文认为立功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明确界定立功种类对”立功表现”与”重大立功表现”明确界定,是立功制度得以正确适用的关键,然而正是由于缺乏明确的界定,并且在刑法中多处使用”立功表现”与”重大立功表现”,从而导致实践操作中的混乱。

立功制度是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应当将其独立出来放到总则第五章”其他规定”之中,在立法技术上可作如下操作:本法所称立功表现,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突出表现的。

本法所称的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具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重大突出表现的。

前款所称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另外,附属特殊立功制度因其适用主体的特殊性,其”立功表现”的含义比上述”立功表现”更广,不仅包括上述”立功表现”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军事行动上的等级以上的立功表现。

因此我国现行《刑法》第449条设立第二款并做如下表述:”前款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本法总则第xx条规定的立功的表现和中华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立功标准规定的等级以上的立功表现之一的情形”。

(二)明确规定立功法律后果在前面所述中,我们了解到现行《刑法》中对立功制度的很多方面未做规定,这极不利于实践中的司法操作,因此应当对那些空白予以填补。

首先,《刑法》第50条附属死缓立功制度中没有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死缓犯的处理,留下一个空白。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有立功表现的死缓犯其处罚和没有故意犯罪的死缓犯(包括表现一般甚至有过者)的处罚一样,即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这明显不符合刑法的公平原则和区别对待的政策,不利于激发死缓犯积极争取立功改造的机会,同时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也显得过严。

本文认为,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分为两档:第一,如果确有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一方面填充了附属死缓立功制度的空档,另一方面与1979年《刑法》的精神保持了一致。

其次,《刑法》第68条单纯立功制度漏掉了犯罪后又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样就可以填充这个空档使前后的内容衔接起来。

(三)纠正功利主义倾向我国现行《刑法》在立功制度的价值取向太过功利主义,表现最为明显的是附属自首立功制度。

有的学者在评价该制度时一针见血的指出:”其首要目的就在于充分提高刑事斗争的有效性”。

[6]附属自首立功制度中唯一的”应当”情节,也是”为了尽可能提高司法机关的破案率,也就是提高整个刑事斗争的效率”,更为集中的反应出这种倾向。

关于如何纠正这一偏向,理论界提出了不少主张。

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刑法》第68条第二款经过完善之后,可以单独作为一条放于68条之后规定为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如果罪行特别严重可以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立法者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职工作时,不能一味追求”效率”价值,立功制度作为刑法中刑法裁量制度之一,首先应具备”公平”价值,这是其得以存在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才可谈论”效率”价值。

因此,相关人员应注意到这一点。

立法工作者在修改或完善立功制度时应高度重视立功制度现存的缺陷,纠正先前在立法时所出现的错误,以保证立功制度更好的发挥其刑事政策的激励作用,以真正实现其价值。

注释:①陈兴良主编.《新旧刑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189.②李希,谢望原.《我国刑法建立完备的自首、坦白、立功制度》、《法学研究》1997,(2).③林亚刚,王彦.《立功制度的价值评判与规范分析》,载高铭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3),法律出版社,1999,105.④潘胜中.《对战士立功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法律学科》1989,(1).⑤莫洪宪.论自首和立功[j]法学评论,1996,(2).⑥王学沛.《论新刑法对自首制度的修改》,《法商研究》1998,(5).作者简介:姚永峥,女,1986年5月出生,山东临沂人,研究生学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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