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研究
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

行 为 或督促 其履 行 民事赔偿 责任 ;也通 过 传统业 务如 民事 抗诉 以实 现公共 利益 的维 护 。① 文 以个案 本 的方 式来考 察我 国检 察机 关提起 环境 公益 诉讼 的实 践 , 免 以偏概 全 , 别是 个案 的选取 ,强 烈地反 难 特 映 了研 究者 自己的价值 取 向。但 是 通过个 案 的深入 解剖 ,细致 分析 ,不仅 给人 以生 动感 ,也给 人 以看 得 见 的方 式实 现司法 的正 义 。通 过 网络 搜索及 归类 总结 , 当前 司法 实践 中检 察机 关参 与环境 公益 诉讼
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
张永 进 彭嫂丽
随着 我 国社 会 的飞速 发展 与经 济建设 的不 断深入 ,社 会的利 益格局 发生 着深 刻变化 ,与此 同时 ,
侵害环境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 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设立明确可行的环境公共利益司法救济制度,
于是 大量 关乎 侵 害环 境 的案件得 不到有效 解决 ,损 害环 境 的行为得 不到及 时有效地 遏制 。为 了有 效维 护 国家和社 会公共 利益 ,我 国各地 检察机 关在环 境 公益诉讼 实践 中不断探 索并不 断发展壮 大 。学 术界
复权 利 ,还包括 形成 政策 等 ;第 三 ,诉讼 利益 的超脱 陛 ,即当事人提 起环 境公 益诉讼 纯粹 为 了环 境 公 共 利益 。 因此 , 笔者 所 言说 的环 境 公益诉 讼均 是在 此一般 意义 上使 用 的 , 主要 是检察 机关 提起 的环境
作 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位 :西 南政法 大学法 学 院
对检察 机 关参 与公 益诉讼 的探索研 究呈 现热潮 。尽管 当前 现行法律 关于检 察机 关能否参 与及如何 参与 环境 公益 诉讼 的规定 尚不 健全 ,检 察机 关参 与环境 公益 诉讼 可 以通 过多 种方 式开展 , 比如 支持起 诉 、 督促 起诉 和直接 起诉 。 随着社会 主义法 治进 程 的发展 ,检察 机 关参与环 境公益 诉讼 的程序 有待规 范 。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摘要:虽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得到了法律的确定,但现有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对许多程序方面的规定仍旧缺失。
2022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不久,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日常实践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2022 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相关讨论分析,力求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些许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讨论(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与其他诉讼的竞合问题。
在日常实际办案中,我们经常会发觉,一个详细的案件通常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构罪条件的,还会涉及刑事诉讼。
此类案件实践中常见于环境污染案中,通常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两者在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不一样。
再比如线上餐饮案件,线下商店的违法行为通常涉及违反《食品平安法》,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一般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所以通常是启动民事相关诉讼还是行政相关诉讼,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2.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具有一些公权力方面的优势,但是鉴于公益诉讼是一种还在不断摸索过程中的新型诉讼,困难自然层出不穷。
比如环境污染之类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损害鉴定方面就面临着技术困难,由于缺乏相关专业力量,导致实际办案寸步难行;再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稀有,或者就是鉴定费用昂扬,致使办案成本远超预期。
有学者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遵循“谁主见,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外,在处理环境污染方面的案件时,则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负责“自证清白”。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用于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公众利益。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也逐渐增多,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某个具体案例为例,分析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过程、意义和影响。
某市的检察机关在日常巡视中发现,某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导致周边环境严重污染,影响了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于是,该市检察机关决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整个案件的进展如下:1. 调查取证检察机关首先展开对该企业的调查取证工作。
他们派遣专业人员前往现场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影响范围调查报告、公众投诉和上访情况等。
通过调查取证,检察机关进一步确认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以及其对周边环境和公众的危害程度。
2. 提起诉讼在取得充分的证据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请求主要包括要求该企业停止违法排放、进行环境修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等。
除了直接向企业提起诉讼,检察机关还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宣传案件的重要性,鼓励更多受影响的人参与诉讼,共同维护环境权益。
3.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公众及相关权益机构征求意见,听取专家学者的论证意见,最终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客观的审理。
通过法院审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得到了确认,并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判决执行最终,法院作出了对该企业的判决,要求其停止违法排放、进行环境修复,并赔偿受影响的公众。
检察机关在判决执行阶段一直跟踪监督案件的执行情况,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有效地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在这一案例中,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的形式,代表公众维护了受影响人的合法权益,使得企业不能再随意违法排放,从根本上保护了周边环境的净化和公众的身体健康。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基本立场

先要 把 我 国检察 机关 介入 环 境公 益诉 讼 的各种 方式 视 为一个 有 机 的系统 , 而非零 散 的片段 , 事 附带 民事诉讼 、 刑 抗诉 、 督促起 诉 、 直接 起诉 等 各种 介入 方式 应 按照 一定 的 功能 形成有 机 的整体 。 其次 , 要将 检察机关 全 部的职 能作 为一个 整体 纳入系统 的研 究视 野 , 面考 察其侦查 取证 、 全 法律 监督 、 提起 公诉 等职能在 环境诉 讼 中相互 的衔 接和配 合 , 以更好地 发挥 环境 诉讼 中检察机 关 的积 极 作用 。此 前不 少学 者仅 仅 从我 国检 察机 关 的 公诉职 能论 证环 境
统视域与功能主义相结合的基本立场, 以产生高质量的学术成果, 从而为我 国各地方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验性 质 的探索提供切 实有效的指导和帮助.
关键 词 检 察机 关 环 境公益 诉讼 中图 分类 号 : 9 6 D2- 3 基 本立 场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9 (090—7 -1 10 —522 0)9150
Lg l 1tm dS cey e a , e An o it ss
{占 } 缸金 ; I
20.() 9下 09
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基本立场
杨厚瑞
摘 要
卢
妍
应 当在检察机 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中坚持长远眼光与现实考量相结合 、 国经验与本土资源相结合以及 系 外
方案 , 可 以对 未来 法律 的修 订等 进行 长远 的规划 。 也 对检 察机关 介入环 境 公益诉讼 进行现 实考量 , 就会 发现 此前 不少 学者 仅 仅撰 文论 证 了检 察机关 提起 环境 公益 诉讼 的合 理性 和必 要性 , 而忽 视 了在现 行法 律框架 下 , 察机 关提 起环 境 公益 检 诉讼 难免 无 法可 依甚 至是 违法 办案 的尴 尬局 面 。因此 ,在现 阶 段 , 重要 的是充 分发 挥检 察机 关其 他介 入环 境公益 诉讼 方 式 , 更 如刑 事附带 民事诉 讼 、 诉 、 促起诉 等的 作用 , 成合法 有效 的 抗 督 形 环境 公益诉 讼介 入模 式 , 而非 一味 的突破 法律 直接 诉讼 。 同时 , 现实考 量 的基础上 对未来 我 国检 察 望 , 就会 发现 随着 司法体制 改革 的深 入 进 行和 相关法 律 的制定和 修改 , 来我 国环境 诉讼 中检察 机关 的 将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
近年来,环境问题在我国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不仅企业,个人也需要时刻关注
自己的环境行为,如: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等等环保行动。
然而,环保行为还需要有一个
重要的角色来加强监管,那便是检察机关。
针对环保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以维护公众利益和环境权益。
公羊山地区森林砍伐案例:在公羊山地区,某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原材料,采取了过
度砍伐的方式,导致当地的植被、土壤得到了极大的破坏,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
挽回的损害。
针对此案,检察机关积极介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公司停止砍伐,恢复原本的生态环境。
该案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公司也按照指示进行了恢复原本生态环
境的行动。
钢厂污染案例:某钢铁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的废气和废水,给周围居民的正常
生活和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针对此案,当地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企业
限期整改并赔偿受害人损失。
在法院审理后,钢铁厂被判定需要进行整改,并且赔偿受害
人的相关费用。
从以上案例来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手段,其申请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生态平衡。
同时也给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环境保护
要求,加强了环保监管力度。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研究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实施,旨在通过诉前调解、行政复议等程序,解决环境纠纷,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
目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有必要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其发展的路径和对策,促进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推动环境治理工作向更加规范、科学、有效的方向发展。
1.2 研究目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研究旨在深入探讨这一机制的运行情况,在实践中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
具体来说,本研究的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研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实施情况,分析其在实践中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2. 探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法律依据是否明确和有效,以及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能够有效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的实现;3. 分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探讨其与传统行政诉讼程序的异同之处,从中揭示其独特的作用和意义;4. 总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启示,展望未来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方向,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提供借鉴和参考。
1.3 研究意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则是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
研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意义在于加深我们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理解,有助于完善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推动环境治理工作向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研究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研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可以促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效果发挥。
通过了解前置程序的概念和特点,可以更好地把握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方式,进而提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施效率,确保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摘要: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是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最重要方式。
因此,我们唯有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同时可以推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一、公益诉讼的概述公益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所谓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是指在生态环境资源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侵权的情形下,个人、社会团体组织、有关机关,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将不法侵害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
这是一种公益性质的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获取私利。
二、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及形成原因(一)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同时,我国也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
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突出表现在:空气污染,空气中有害物质以及颗粒粉尘不断增加,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健康,特别是北方地区,大面积出现雾霾情况;森林资源匮乏,森林覆盖率低,近年来我国森林面积大幅减少,森林采伐量远远超过森林生长量,滥砍乱伐、毁林开荒现象十分严重,森林赤字明显,当代人已经过早地消耗了后代人应享用的;水土流失面广量大,土地荒漠化速度加快;水资源严重短缺,且地区分布不均,河流断流日趋严重,湖泊退化愈演愈烈;地下超采,水位下降,华北地区地下超采形成的沉降漏斗已连成一片,地下水沉降漏斗由点到面,由城市向农村发展,面积越来越大,出现了区域性大范围的漏斗;湿地变农田,湿地破坏率加剧;农村生态环境污染严重,乡镇工业污染严重,农村耕地化肥使用量逐年增加,禽畜和水产养殖加剧了农村污染。
(二)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现状形成的原因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既有自然的因素,也有人为的原因,但是人为因素更为主要。
检察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研究

检察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研究摘要:某某经济带要发展离不开环境资源的保护,而司法保护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当前某某流域环境资源遭到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仍在持续,部分行政机关又存在着不作为的现象,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监督,使生态保护方面留有监管空白。
检察机关提起生态保护公益诉讼,不仅弥补了法律监督的空白以及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专业性欠缺的短板,也有利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推进法治建设。
本文首先介绍了检察机关提起某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的意义,通过列举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在某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中的公益诉讼案例,找到当前存在的问题,在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基础上,就如何增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等方面进行探讨,希望通过本次研究对检察机关在某某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公益诉讼问题的解决做出一定的贡献。
关键词:某某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问题对策一、检察机关提起某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的意义二、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在某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公益诉讼的具体做法(一)以诉前检察建议,倒逼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就行政公益诉讼而言,诉前程序的目的就是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自我纠错,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在保护某某经济带履职方面,存在着部分行政机关不作为、滥作为的现象,其违法行使职权会导致某某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持续受到侵害,因此只有将监督程序前置,积极的履行诉前监督程序,才能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动保护某某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以老河口市院为例,今年4月份,该院在实地调研中发现,该市汉江河道堤防内建有一儿童游乐场,属明令禁止的“违建”营业项目,该儿童游乐场不仅存在极大的防洪隐患,也会产生垃圾堆积,严重影响汉江沿岸的环境卫生。
同时,该儿童游乐场建于该市供水一公司提水口上游,该公司直接承担着全市居民饮用水的供给责任,给全市居民用水质量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据此,老河口市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分别向该市水利局、城管执法局、林业局三部门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建议三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积极履职,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处置。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问题探析

[ 中图分类号]D 7 ( F 2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7 — 50 2 1 )4— 04— 3 62 10 (0 10 04 0
一
、
检 察机 关 介入 环 境 民 事公 益 诉 讼 的 必 要性
第二 , 检察 机关 介 入 环境 民事 公 益 诉讼 是 弥 补 单轨 制行政 执法 不 足 , 新 环境 保 护 机 制 的 现 实需 创 要 。长期 以来 我 国实 行 的是 介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针对 当前环境形势 , 保护环境与资源 的迫切要求 。我 国
环 境介 质都受 到严 重 污染 , 少 地 区 主要 污染 物 排 不
放总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 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 问题 , 中国已经集 中显 在 现 。资源相对不足 、 环境容量有限, 生态 系统脆弱 , 已成 为我 国基本 国情 的新 特征 。环 境 问题 的加 剧不 可避免地导致环境侵权事件 的增加 , 危害着群众和 国家的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 , 有义
21 年 1 0 1 2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 un lo h n iP lisa d L w Isi t o miit tr o r a fS a x oic n a nt uefrAd ns aos t t r
De c.. 0ll 2
第2 4卷
第 4期
V 1 2 No 4 o. 4 .
务在 出现 违 法 行 为 侵 害 国 家 和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时 候, 采取各 种合 法 的手 段 维 护 社 会公 益 和 法 律 的尊 严 。检察 机关 运用 刑 罚 武 器 打击 环 境 犯 罪 , 慑 了 震 犯 罪分子 , 护 了社 会 公 共利 益 。但 是在 现 实 中环 维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探究

利 益 因为 涉 及不 特 定 多数 人 的 利益 . 因此 常 常 处 于无 人 管 理状 态 .同时 每 个个 体 都 会 出于 利 己的本 性 而 榨 取 公共 资 源 .所 以 怠 于管 理 的 公共 利 益 最易 受 到 侵 害
代 表 性 的美 国为 例 ,9 0年 美 国 的《 洁空 气 法 》 17 清 中最
早 规 定 了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原 告 资 格 问题 .其 中著 名 的 公 民诉讼 条 款 中规 定 了任 何人 都 可 以提 起 诉 讼 ,在 此
害关 系 : 次 , 诉 人 的 范 围 应 当具 有 一 定 的广 泛 性 , 其 起
( ) 境 资 源保 护 的现 状 一 环
“ 地悲 剧 ” 外 国学 者 所做 的一 个试 验 将一 块 公 是
保 护 方 面 .扭转 社 会 公 共 利益 得 不 到 关注 和保 护 的局 面 。 是 考察 我 国当前 的立法 例 , 据 诉讼 法 的相关 规 但 根 定, 提起 诉 讼 的原 告 要 适格 必 须 符合 一定 的 条件 : 告 原
二 、 察机 关 作 为环 境公 益 诉 讼原 告 之适 格 性 检 ( ) 一 环境 公 益诉 讼 原 告 资格 要 求 对 于环 境 公 益诉 讼 而言 .最关 键 的是 原告 资 格 问
题。 对此 两大 法 系都 有 不 同 的规定 以英美 法 系 中最 具
2 t 年第 3期( 01 司法实务)总第 1 9期 , 1
越来 越 多地 呈 现 出社 会 化 的特 征 .受 到损 害 的权 利 主
体往 往是 不 特定 的 . 且 越是 影 响 范 围大 的 环 境 问题 . 并
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及其立法保障研究

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及其立法保障研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之一,其职责和权限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有着明确规定。
其中,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严格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和生态安全。
本文将从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以及立法保障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并结合案例详细说明。
一、职能定位1.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环境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依法承担的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的重要职责。
环境问题在长期的人类社会发展中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是一些环境违法的行为仍然频频发生,需要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采取行动,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2.维护生态安全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仅仅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生态安全。
生态系统的平衡对于生存环境至关重要,一旦环境遭到破坏将对整个生态系统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
因此,人民检察院在承担职责的同时也是在维护生态平衡与生态安全。
二、立法保障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根据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报告或者公民犯罪举报,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依法承担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重要职责。
2.环境诉讼规定环境诉讼规定中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根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实体行为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内容和赔偿方式。
这些规定为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刑事立案标准和证明标准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在明确刑事立案标准和证明标准的同时,还有相关规定,可以在环保部门处理未果的重大污染案件中,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情形,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权益。
三、案例分析1.武汉高速交警总队1206号案该案起因于武汉市高速公路上由于多个卡口收费,导致上下桥超过100车辆的惨案。
检察机关查明,武汉市交通管理局及高速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估批准就擅自增设路障,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检察机关主导模式研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检察机关主导模式研究作者:秘明杰来源:《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06期摘要: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导致了环境公益代表主体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上的缺位,由检察机关出任环境公益的代表提起民事诉讼,是我国现阶段的必然选择。
其外因在于有关主体担此重任的能力缺失,具体表现为个体环保法律意识不足、环保团体发展滞后、环保行政监管部门自身缺陷;其内因在于检察机关自身的法律地位、角色性质、基本职能决定了它主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当性。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诉讼;主导模式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12)环境资源是典型的公共物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往往具有整体性、公有性、非独占性、不可量性等特征。
因此,从性质上而言,人们所享有的环境利益属于公共资源的范畴,即环境公益。
环境公益融资源环境与公众利益的公共特性于一体,简而言之,即是与环境有关的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因为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常常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同时每个个体都会出于利己的本性而榨取公共资源,所以怠于管理的公共利益最易受到伤害而得不到救济。
”[1]与其他公共资源相似,环境公益的所有主体是作为整体的社会公众,而其代表主体则往往处于缺位状态。
面对形式各异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法律制度应当考虑的问题集中体现为:究竟由谁作为环境公益的代表、通过何种途径、提出何种主张,以实现对良好生态环境的积极救济。
近几年来,许多地区环保法庭的设立与环境案件的审理,大大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发展。
从以往的司法案例来看,以原告身份代表环境公益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环境行政监管部门、环保团体和地方人民检察院三类。
然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尚未就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各地有关法院对上述三类原告主体资格的确认,充其量属于司法能动性的有益探索。
至于其合理性、合法性问题,仍有待于实务界和理论界深入研究。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法律救济手段,正逐渐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该类诉讼不仅在维护公共环境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解决我国环境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本文旨在探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特点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及特点(一)内涵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对那些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违反环境法规且对环境造成潜在损害的行为,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其核心在于预防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公共环境利益。
(二)特点1. 提前介入性: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着眼于尚未造成的损害或正在进行的潜在危害,要求提前介入并采取法律措施。
2. 举证责任转移:为减轻受害方的举证责任,往往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被告方承担其无过错行为的举证责任。
3. 损害预防为主:主要关注于防止潜在的环境损害,而不仅仅是对已经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
三、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应用(一)主要案件分析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得以成功处理。
例如某河流污染案中,环保组织针对某企业的排污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污染并采取补救措施。
该案的成功处理不仅制止了企业的违法行为,也保护了河流的生态环境。
(二)应用领域及效果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多个领域得到应用,如水资源保护、空气质量改善、生态保护等。
通过该类诉讼,有效地遏制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法律地位。
同时,它还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注重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行为,对于环境保护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四、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一)面临的挑战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
2. 证据收集难度大: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证据收集难度较大。
论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区域治理RULE OF LAW论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浙江农林大学 龚馨雨摘要:2013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次以条文的形式于《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中确立,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埋下基石,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为检查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翻开了新的一页,检察机关拥有其他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形式环境监督权的机构所不具备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专业知识及能力,因此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合理性,也符合现实需要。
但是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同时,不仅应当积极维护相关利益,更要处理好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规范诉讼主体顺序,限制诉权,与刑事公诉相衔接,以达到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中图分类号:Q958.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19-0075-0002一、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合理性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取证难、胜诉难,这导致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遭到严重阻碍,甚至危害我国国家利益及社会利益,要解决这一难题,由国家检察机关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相较于其他诉讼主体,检察机关占据更多优势。
(一)检察机关地位独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其地位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并列,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因此检察机关行使权力并不会受到行政权及司法权的干涉、影响。
现阶段的环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立案难是阻碍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最大障碍。
在引起学界及实务界广泛讨论的“腾格里沙漠案”一案中,法院就以中国绿发会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该案的诉讼主体是成立多年的并且具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胜诉经历的社会组织,虽然《环境保护法》修改之后明确了社会组织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全国各地也相继开展了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但由于部分法院、法官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存保守态度,甚至于推卸责任阻碍诉讼的提起。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研究

|雹^H EBEINONGJI摘要:2015年起,我国开始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
笔者以授权试点13省的诉讼试点结果为导向,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现状与困境及原因。
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制度的具体措施,以期能够更好地维护环境公益。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激励机制;效益原则检察机耀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孙向博1环境公益诉讼之诉前程序概念及特性1.1诉前程序概念诉前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公诉职能之前,应向违法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或污染企业提出检察建议,敦促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职,以此来维护社会公益。
它以“提起诉讼”为后盾,是介于检察建议的柔性与提起公诉的刚性之间的“缓冲带”,同时也是制度的革新。
它与行政复议前置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不是上下级监督与被监督的强制约束,而只是检察机关从外部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只是起到督促的作用。
1.2诉前程序的法定性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14条和41条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前必须先履行诉前程序,这为诉前程序提供了法律正当性。
被侵害客体在经过诉前程序后环境公益还处于被侵害状态时,可自诉可申请公诉。
《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时才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且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时,需先发出检察建议,在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再提起磁。
1.3履行方式的特定性”诉前程序的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与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的一般工作性检察建议是不同的。
”检察建议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在运用上具有“行政化色彩”,虽相对灵活与便捷,但是却没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它一般会在诉讼周期长,法律依据欠缺或者诉讼效益低的案件里提出,但一般不被行政机趣视。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手段,其作用愈发凸显。
然而,当前两者在实践中的运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诉讼程序复杂、赔偿标准不统一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研究,探讨如何更好地发挥两者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行为,对公共环境利益造成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是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促进环境保护。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公益性和补充性等特点,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概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时,由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索赔诉讼。
其目的是弥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有国家代表性、修复优先性和惩罚性等特点,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必要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共同的目标和作用。
然而,两者在实践中的运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更好地发挥两者的优势,需要对两者进行整合。
整合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二是统一赔偿标准,确保公平公正;三是强化司法监督,促进环境保护。
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路径(一)完善立法规定当前,我国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因此,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两者的定义、适用范围、诉讼程序和赔偿标准等,为整合提供法律依据。
(二)优化诉讼程序为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应优化两者的诉讼程序。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解决》范文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解决》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着诸多困境。
本文将就这些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和效果也存在不足,使得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2. 证据收集与认定困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到复杂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证据的收集与认定成为了一大难题。
由于环境污染往往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导致证据难以收集和保存。
同时,证据的认定也需要专业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这对检察机关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3. 诉讼成本高、周期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往往涉及大量的证据收集、鉴定、调查等工作,导致诉讼成本高昂。
同时,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诉讼周期长,给检察机关带来较大的压力。
此外,一些被告企业可能利用诉讼周期长的特点,通过拖延战术来逃避责任。
三、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为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和效果,确保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基金制度,为检察机关提供经济支持。
2. 加强证据收集与认定能力检察机关应加强与环保、科研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证据收集与认定的能力。
同时,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全制度,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通过优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等方式,降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成本和周期。
同时,加大对被告企业的惩戒力度,使其不敢轻易利用拖延战术来逃避责任。
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举证责任

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举证责任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强化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之一,它通过法律手段对侵害环境的主体进行惩罚,保护人们的生存环境。
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参与者,拥有着重要的举证责任。
本文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进行分析。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它是指在保护环境利益的过程中,由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检察机关或其他具有公益诉讼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被侵害时,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侵害环境权利的责任和赔偿。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公益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而非个人权益。
它旨在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健康,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益得到保障。
2.群体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则是以公益为本,以群体为单位。
在这种诉讼形式中,诉讼主体多为群体,而非个人。
3.补充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起到补充执法的作用。
它可以弥补政府部门和个人因各种原因而未能采取行动的不足,缩小环境保护法律手段和环境保护现实的“缝隙”。
二、检察机关举证责任的产生原因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主体之一,具有举证责任。
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可以追溯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诉讼参加人对主张的事实有证据证明的,由其所主张”。
这表明,在民事诉讼中,有关的事实由谁主张,谁就需要举证以证明其正确性。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主张公益性的事实,其主张的事实需要检察机关予以证明。
此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到的问题通常比较复杂,涉及的事实、证据也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需要更多的、更全面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正确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张原则上需具有公益性和群体性。
对于诉讼提起人提出的公益性问题,其所指公益性的实质与所述诉讼请求的关系密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对于预防和减少环境破坏、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特点、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与特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行为可能对公共环境利益造成损害时,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旨在预防和减少环境破坏。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预防性:以预防为主,旨在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2. 公益性: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不涉及个人私益。
3. 跨学科性:涉及法学、环境科学、生态学等多个学科。
三、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首先,在法律层面,我国《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在实践层面,各地法院受理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涉及领域广泛,如水源地保护、空气污染等。
然而,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系统、完善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法规。
2. 诉讼主体单一:主要由环保组织提起诉讼,其他主体参与度较低。
3. 诉讼成本高:诉讼周期长、成本高,影响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积极性。
四、完善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系统、完善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法规,明确诉讼主体、管辖范围、举证责任等。
2. 拓宽诉讼主体范围: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高公众参与度。
3. 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积极性。
4. 加强跨部门合作:加强环保、司法、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
论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逻辑机理与程序设计

[ 者 简 介 ] 刘超 (9 0 ) 男 , 学博 士 , 作 18 一 , 法 华侨 大 学 法 学 院讲 师 ,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环 境 资 源 法 研 究 所 研 究 中
第 2 2卷
第 5期
长 春工 业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 lo a g h n Unv r iyo c n lg ( o ilS in e ii ) o r a fCh n c u ie st fTe h oo y S ca ce c sEdt on
人员, 主要 从 事 环 境 法 学研 究 。
近年 来 , 国 环 境 事 件 频 繁 发 生 , 频 度 之 高 、 响之 剧 、 果 之 严 重 已 引起 世 人 瞩 目。 环境 恶 化 已经 成 为 直 接 危害 国 计 我 其 影 后 民 生 的大 问题 。解 决 现 实 中严 峻 的环 境 危 机 是 一 个 立 体 系统 工 程 , 文 的研 究 将 表 明 , 察 机 关 作 为 法 定 主 体 提 起 环 境 民 事 本 检 公 益 诉 讼 是 构 建 完 整 的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的必 然 要 求 。
除 了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颁 布 的《 境 保 护 法 》 5 污 染 控 制 法 和 与 9部 自然 资 源 保 护 法 外 , 有 为 数 众 多 的 行政 法 规 、 方 立 环 和 部 还 地 法 , 环 境 标 准 就 有 数 百 项 之 多 , 见 我 国 已经 非 常 重 视 环 境 保 护 的法 律 路 径 。 现 实 社 会 中 , 多 环 境 法 律 在 应 对 环 境 问 题 仅 可 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刘经【摘要】我国的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公民对生存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都迫切的要求建立健全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环境方面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救济制度,而我国现行法律缺少相关明确的程序性立法。
且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与诉讼成本相比往往微不足道,迫切要求有适当的国家机构代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的职能特点决定其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在中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赖于诉讼理论的改革,司法资源的整合,程序制度的构建,本文就环境公益诉讼提出立法设想,希望能有益于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更好的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环境公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作为学界的热点问题,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2005年11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一般含义我国多数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的危害环境的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也有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环保组织为了保护公共环境利益,制止危害环境的行为,针对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企业提起的诉讼,即属环境公益诉讼。
①还有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就是原告并非出于自身利益受到侵害,而是以环境的社会公益可能受到侵害为目的,以环境与资源的政府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请求判决停止开发利用行为或者宣布行政许可无效的诉讼。
”②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权益救济方式,是个人、组织或者相应的国家机构作为原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公益)的危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为对象,以制止损害环境公共利益行为并追究环境加害人以法律责任为目的,向法院提出的特殊诉讼活动。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类型根据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身份不同,可以分为普通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公诉。
普通环境公益诉讼又可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①别涛:《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立法设想》,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②汪劲:《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何时才能浮出水面?》,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出于保护环境公益的目的,针对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主张民事性质的司法救济。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对污染企业不处理的行政不作为以及影响环境的建设项目的审批行为等)危害环境公共利益,向法院主张司法审查。
环境公诉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新发展,指检察机关以制止和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直接作为诉讼原告,独立的向法院就环境民事及行政公益提起诉讼。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环境公益诉讼有以下四个特征:1、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特定国家机关。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2、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行政行为,也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3、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性。
预防性是指环境公益的侵害不需要现实地发生,只要根据有关的情况合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即可提起诉讼。
补救性是对于已发生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环境公益诉讼又通过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以补救被损害的环境公共利益。
4、环境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二、我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及其缺陷(一)法律依据从我国目前现行的立法体系看,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可以说是较为明确清晰的。
宪法规定,国家应当建立各项制度,通过各种途径实现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目标。
宪法的规定为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这条规定为公民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形式行使控告权利提供了空间。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这又为刑事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的依据。
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规定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立法缺陷从立法渊源上看,关于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立法位阶,从宪法、环境基本法到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都有相应的的立法规定,然而分析环境公共权益的立法内容可以看出,这些关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相关法律规定仅是停留在实体方面,而在程序法中却没有具体的实施程序,缺乏操作性。
我国的程序法中,除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外,另外两大诉讼法均未对公益诉讼作任何规定,而且还在某些制度上限制了公益诉讼的提起。
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因自己的权利受到直接侵犯或者与其他人发生权益争议才能以原告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除了其他人或组织为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我国的宪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均未规定公民如何行使环境权,相反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直接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人才有权获得赔偿,这就限制了间接受到环①万鄂湘提案《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障受害者权益》,网络下载。
境损害的人获得赔偿的实体权利。
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没有把公益性的诉讼案件明确纳入其中,这对大额索赔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和提高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来说都是不利的。
另外,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臵应进一步明确。
在环境民事诉讼中,污染者和侵害公益的违法者一般拥有着信息、资金和技术优势,而原告相对来说处于弱势地位,不易收集证据。
实践中,缺乏程序设臵的实体权益是无法用司法救济程序予以实现的,导致环境公共利益仅限于在行政措施层面上,难以得到真正的法律保障与救济。
无救济的权利并非真正意义的权利,要使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保障与实现,设臵相应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必要的。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既缺乏程序法的规定,也缺乏实体法的依据,故很难受理公益诉讼案件。
”①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尚没有对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规定,没有责任追究制度约束的污染企业就会没有罪恶感的肆意污染。
造成这种局面有很多原因,比如,多家企业都在偷排,如何确定是其中哪一家造成的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污染呢?怎样证明存在损害?如果不解决这些实际问题,环境污染很难得到有效遏制。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至少能够警示:谁污染环境谁就必须承担责任。
①万鄂湘提案《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障受害者权益》,网络下载。
三、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对我国的启示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公益诉讼制度最完备的国家,其环境公益诉讼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方面均有很大影响力。
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通过的涉及环境保护的联邦法律都通过“公民诉讼”条款明文规定公民的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公民诉讼”制度,原则上利害关系人乃至任何人均可对违反法定或主管机关核定的污染防治义务的,包括私人企业、美国政府或其他各级政府机关在内的污染源提起民事诉讼;以环保行政机关对非属其自由裁量范围的行为或义务的不作为为由,对疏于行使其法定职权,执行其法定义务的环保局长提起行政诉讼。
进而,从程序法上为公益诉讼设立了诉权的程序性基础,与具体环境法中的相关程序性规定相结合,共同构成美国一套较为完整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日本的环境公益诉讼所指的主要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种诉讼的出发点主要在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制约,是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中分别对公益诉讼制度加以规定,环境公益诉讼适用公益诉讼的统一规定,没有就环境公益诉讼单独立法。
欧洲很多国家也有相关规定,例如,法国最具特色和最有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越权之诉,只要申诉人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就可提起越权之诉。
意大利有一种叫做团体诉讼的制度,它是被用来保障那些超个人的利益,或者能够达到范围很广的利益的一种特殊制度。
四、构建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一)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构想从实体法上,修改环境保护法,确立“公共环境权”,赋予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损害公共环境权的环境污染损害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其次,在程序法上,修订相关法律,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分别增加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和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程序,赋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适用范围、诉讼程序,处罚作出明确的规定。
最后,在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方面,检察机关应当被赋予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职权,同时,一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均可成为原告有权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意大利学者莫诺卡〃佩莱蒂认为,司法长官或检察官可能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起不到什么作用,为保护环境,他倾向于创立对环境侵害行为或者存在环境侵害可能行的行为有权力做出禁止性决定的专门机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禁止性决定的实施,同时,这些机构有权提起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
①在我国,已经设立了专门负责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环境行政机构,但是,如果设立“专门机构”却忽略了司法机关,而仅仅是指专门的行政机构的话,显然不利于环境正义的保护,当行政机关怠于行使或滥用管理职权以及立法关于环境权利保护处于的真空状态时,受损权益怎如何救济?这显然离不开司法监督,代表国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仅符合检察机关的职权要求,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环境公益。
(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设计1、环境公益诉讼的前臵程序以环境公益诉讼是否应当先经过有关机关审查为标准,可分为直接起诉的和前臵审查起诉的两种环境公益诉讼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