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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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3一
中国 动 物 检疫
21 第 2 0 0年 7卷第 3期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部 令 21 0 0年 第 6号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已经 2 1 0 0年 1 4日农 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 过 , 月 现予发布 , 2 1 年 3月 1日起 自 00 施行 。2 0 年 5 2 02 月 4日农业部发布的 ( ( 动物 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 部令第 l ( 4号) 同时废止 。
理 工作 。 动物 卫 生监 督 机 构 申报 检 疫 。 饲养 、 营和 运 输 : 经 第四条 动物检 疫的 范围、对象 第十条 屠宰动物 的, 当提前 6 应 ( 来 自非封锁 区; 一) 和规程 由农业 部制定、 调整 并公布 。 小 时 向所在 地 动物 卫 生监 督机 构 申 ( 临床检查健康 ; 二) ( ) 三 农业 部规 定 需要 进行 实验 第五条 动物 卫生监督机 构指派 报检疫; 急宰动物 的, 以随时 申报 。 可 官方 兽医 按照 《 动物 防疫 法》 本办 和 第十一条 申报 检疫 的,应 当提 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交检疫 申报单 ; 跨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第十六条 出售 、运输 的种用动 法 的规 定对 动 物 、动物 产 品实 施检 疫, 出具检疫证 明, 加施检疫标志 。 调运乳用动物 、种 用动物及其 精液 、 物精 液 、 、 胎 、 蛋 , 检疫 符合 卵 胚 种 经 由官方 兽医 出具 《 物检 动 动物 卫 生监 督机 构可 以根据 检 胚胎 、 蛋 的, 种 还应 当 同时提 交 输入 下列 条件 , 自治 区 、 辖 市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疫合格证明) 直 ) . 疫工作需要 , 定兽医专业 人员协助 地 省 、 指 机构批准 的 《 省 引进乳 用种用动物 跨 ( 来 自非封锁 区, 一) 或者未发 生 官方 兽医实施动物检 疫。 第 六 条 动 物 检 疫 遵 循 过 程 监 检 疫 审 批 表》 。 . 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 管 、 险控 制 、 风 区域 化和 可追 溯 管理 申报 检 疫 采 取 申报 点填 报 、 传 ( 供 体动 物按 照 国家规 定进 二) 真、 电话 等方式 申报 。采 用 电话 申报 行 了强制免疫 , 并在有效保护期 内; 相结合 的原则。 的 , 在 现 场 补 填 检 疫 申报 单 。 需 ( 供 体动 物符 合 动物健 康 标 三) 第二章 检疫 申报 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 受 准 ; 第七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 疫 申报 理检疫 申报 后 , 当派出官方兽 医到 应 ( 农 业部 规定 需 要进 行实 验 四) 制度 。
二 。一 。年 一 月二 十 一 日
动物 检 疫 管理 办 法
文章编号 :0 5 9 4 (0 0 0 — 0 3 0 10 — 4 X 2 1 )3 0 0 — 3 第一章 总 则 离开产地前 , 主应 当按规 定时 限向 货 第十 四 条 出售 或 者 运 输 的动 第一条 为加 强动 物检疫 活动管 所在地 动物卫 生监 督机 构 申报检疫 : 物 , 经检疫 符合 下列 条件 , 由官 方兽 理, 预防 、 控制和 扑灭动物 疫病, 障 保 ( 出售 、 一) 运输 动物产 品和供屠 医出具 《 动物检 疫合格 证明》 : 动物及 动物 产 品安 全 ,保护 人 体健 宰 、 继续饲 养 的动物 , 当提前 3天 应 ( 来 自非封 锁 区或 者未 发生 一) 康 , 护 公 共 卫 生 安 全 , 据 《 华 人 申报 检 疫 。 维 根 中 相关动物疫情 的饲养场 ( ; 户) 民共和 国动物 防疫法》 以下 简称 《 ( 动 ( 出售 、 输 乳用 动物 、 用 二) 运 种 ( ) 二 按照 国家 规 定进行 了强制 物 防疫法》 , ) 制定本办法 。 动 物及 其精 液 、 、 卵 胚胎 、 蛋 , 种 以及 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 期 内; 第 二条 本办法适 用于 中华 人 民 参 加展 览 、 出和 比赛 的动物 , 当 演 应 ( 临床检查健康 ; 三) 共和 国领域 内的动物检疫活 动。 提前 1 天 申报检疫 。 5 ( 农业 部规 定 需要进 行 实验 四) 第 三条 农业 部主管全 国动 物检 ( ) 三 向无规 定 动物 疫病 区 输入 室疫病 检测 的, 检测 结果符合 要求 ; 疫工作 。 相关易感动物 、易感动物产 品的 , 货 ( ) 殖 档案 相 关记录 和 畜禽 五 养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 民政 府 兽 医主 主除按 规 定 向输 出地动 物卫 生 监督 标识符合农业 部规定。 机构 申报检疫外 , 还应 当在起 运 3 天 乳用 、 种用 动物 和 宠物 , 应 当 还 管部 门主管 本行 政 区域 内的动 物检 疫工作 。 前 向输 入 地省 级动 物卫 生监 督 机构 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 民政 府 设立 的 申报 检 疫 。 第 十 五 条 合 法 捕 获 的 野 生 动 动 物卫 生监 督机 构 负责 本行 政 区域 第九 条 合法 捕 获野 生动 物 的 , 物 , 检疫 符合 下列 条件 , 经 由官 方兽 内动物 、 动物产 品的检疫及其 监督管 应 当在 捕 获后 3天 内向捕获 地 县级 医出具 《 动物检 疫合格证 明》 , 后 方可
不予受理 室疫病检测的 , 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动物 卫 生监 督机 构应 当根据 检 现场或指定地 点实施检 疫; 应 ( 供 体动 物 的养殖 档案 相 关 五) 疫工作 需要 , 理设置动 物检疫 申报 的 , 当 说 明 理 由。 合 点,并 向社会 公布动物检 疫 申报 点、 第三章 产地检疫 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 第 十 七条 出售 、 输 的骨 、 、 运 角 检疫范 围和检 疫对象 。 第 十 三 条 出售 或 者 运 输 的 动 原 绒等产 品 , 经检疫符 合下 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 兽 医主 管 部 物 、 动物产 品经所在地 县级动物 卫生 生皮 、 毛、 并 由官方 兽医 出具 《 动物 检 疫 门应 当加 强动 物检 疫 申报 点 的建 设 监 督 机 构 的 官 方 兽 医检 疫 合 格 , 取 列 条件 , : 和管理。 得《 动物检 疫合格证 明》 , 后 方可 离开 合 格 证 明》 ( 来 自非封锁 区, 一) 或者未 发生 第八条 下 列动物 、动物产 品在 产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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