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政支出是政府为履行其职能,将集中起来的财政收入以一定的原则进行有计划的分配过程,主要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第二条财政支出必须遵循的原则: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留有余地、自求平衡。

第三条财政支出分为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和预算外支出。

第二章基本支出管理

第四条按编委核定的人员,以及政府招聘的条线聘用人员。

第五条根据上级政府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照人员经费按实的原则保证财政供养人员的基本支出(聘用人员按镇政府规定)。

第六条财政要结合实际,制定公用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对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制订对外接待用餐标准,上级机关来人原则上在机关食堂安排工作餐。在支出管理中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花钱大手大脚的做法,非生产性支出控制在一定额度内,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项目支出管理

第七条财政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建立政府

项目建设的滚动库,逐年安排,滚动建设。做到事前审查,多方论证,增强预算编制的透明度。

第八条项目支出中如属固定资产范围的,各单位应及时增加固定资产。

第四章投资性项目支出管理

第九条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根据自身财力,量力而行,原则上不能负债搞建设,做到每届政府收支平衡。

第十条财政加强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区政府文件精神和其他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遵照“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办理,提供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经工程责任人核准、财政审核的基础上,办理审批和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由财政确定基本建设专户进行核算,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项目单位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列入资产管理。

第五章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政府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管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的效应,通过政采云系统向区财政监督局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根据采购项目和金额大小确定采购方式,交给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

第六章专项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专项支出的范围:地方教育费附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大型建设项目的赔偿费以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专项支出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首先在预算安排时不能占用专项资金;其次预算执行中严格按预算拨付,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支付、清算、会计核算、信息管理等各项环节进行审查、稽核,不得任意调剂,提高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年终专项资金有结余的必须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七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实施预算编制、执行全过程监督。根据财政管理目标,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确定被监督检查项目和单位,依法定程序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控制风险,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加强对经费的监督管理。对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制定监督管理方法,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动态监督,确保各项经费支出在规定范围内、按规定标准开支。

第二十一条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执行的监督管理,对政府各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实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各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区政府有关

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十二条重大支出需经党工委集体讨论决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