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学派的述评.
历史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历史法学派的主要观点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可是个有趣的话题呢,大家常说“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这正好体现了历史法学派对法律与历史的重视。
他们认为,法律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从历史的土壤中长出来的,像是一棵根深叶茂的大树。
这种观点特别强调法律与社会、文化的紧密联系,听起来是不是特别有道理呢?就像你每天出门都要穿衣服,法律也是社会生活的必备装备,没有它,生活就乱套了。
说到这里,大家有没有想过,历史法学派是如何看待法律的演变的呢?他们觉得,法律就像是一条蜿蜒的小河,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不断变化。
比如说,社会风俗、经济发展、政治权力的更替,这些都能让法律变得不同。
就像你上学的时候,老师教你的一些规定,到了大学可能就不再适用,这就是变化的体现。
历史法学派还强调“不忘本”,他们特别注重法律的传统和历史背景。
就像老祖宗传下来的家规,不能说丢就丢,他们觉得,历史中的智慧是我们现今法律的基石。
法律不能只看眼前的利益,还要考虑过去的教训。
就像打麻将,碰到老玩家,你可得认真听他们的经验之谈,否则可能就要吃亏了。
再说说这个派别对立法的影响,历史法学派鼓励立法者要深入研究历史,了解过去的法律是如何运作的。
他们认为,光靠理论是没用的,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就像煮菜一样,光看食谱可不行,得亲自尝试,才能知道味道如何。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要把历史的智慧融入进去,这样法律才有生命力。
历史法学派对法律的灵活性也很有见地,他们认为,法律是活的,得根据社会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就像天气变化,早上热,中午冷,晚上又要加衣服。
法律也是一样,不可能一成不变,得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变化。
听起来是不是很有道理呢?法律要能应对新情况,不能像老古董一样,放在那儿没人碰。
历史法学派也遭到了一些批评,很多人觉得他们太过于依赖历史,可能忽略了法律本身的原则和公平。
有人说,不能总是盯着过去,未来才是最重要的。
可历史法学派却认为,忘记历史就是背叛,法律的基础是历史,必须深入挖掘。
历史法学派述评演讲
历史法学派述评演讲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首的历史法学派。
该学派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为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
在19世纪,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
〔1〕历史法学派的先驱者是霍伯特和贝克曼,而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则是胡果。
胡果等。
历史法学派的核心人物是胡果的学生、德国著名私法学家萨维尼,主要作品有《占有权论》、《论立法及法学的现代使命》、《中世纪罗马法史》和《现代罗马法的体系》等。
继胡果和萨维尼之后,卷,1828~1837)、《潘德克顿教科书》、《教会法入门》和《法理学教程》等。
除胡果、萨维尼和普赫塔外,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还有艾希霍恩、温德海得、耶林、格林、祁克等。
一胡果最先将历史性的实用主义批判引入法学领域,他在对“历史性的”自然法理论表示赞同的同时,反对纯理论的自然法学和法典化了的自然法思想。
他在《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中认为,由于法学家从事的是文科研究,并不进行任何实验,所以他们的一般性的思索对立法没有价值。
他指出,一定民族的各种法规、法律,不会顾及一般性的自然法,如同医生在开处方时,总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会顾及医学的一般原则一样。
因此,历史主义的个别化的观察方法与一般化的认识方法是对立的。
基于上述理由,胡果批判了启蒙主义立法者对法发展的僭越。
他指出,“将自己的意见提供给统治者的法学家,一般而言,并不比同时代的其他人贤明多少。
”〔2〕他们试图将法纳入各种法律之中的努力,完全是荒谬的,法的本质之源是习惯法。
从现存的历史和比较观察中,必然导致出将来应发生的事情。
而与此相对,自然法并不是追求正确的、合目的的事物的标准。
当然,在这一点上,胡果还不是站在民族精神的意识上,而只是站在由孟德斯鸠在继承法国道德论过程中确立起来的经验主义立场上对自然法理论进行了批判。
〔3〕系统论述历史法学派之基本观点的是萨维尼。
浅论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思想内涵
浅论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思想内涵作者:谢翱翔来源:《卷宗》2016年第02期摘要:德国历史法学派是十九世纪德国乃至欧洲最重要的法学流派。
它诞生于十九世纪初的德国,以萨维尼等人为核心,极大地影响了西方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
本文对历史法学派的主要理论观点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以期能够对德国历史法学派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评述,同时分析其对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德意志;历史法学派;萨维尼;民族精神历史法学派是法学研究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流派,它诞生于十九世纪初的德国,历经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分化,在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初衰落。
它的理论对德国、英国两国乃至整个西方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
我们要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特别是对西方法学思想和法学发展历史进行研究,就不能不重新审视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思想内涵,发现其进步和不足之处,以达到“去粗取精,为我所用”的目的。
1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思想内涵历史法学,指以历史的观点和历史的方法来解释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种思潮。
十九世纪初,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诞生,并逐渐发展成为十九世纪欧洲最重要的法学流派,对西方法学理论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历史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历时弥久,代表人物众多,每个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
但是其理论内涵是基本一致的,可以通过对其核心代表人物的研究进行分析和整理。
以历史法学派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萨维尼的思想为主,我们可以总结出历史法学派以下几个主要观点:1.法的本质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而不是立法者根据理性创制的。
萨维尼指出“在人类信史展开的最为远古的时代,可以看出,法律已然秉有自身确定的特性,其为一定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制。
不仅如此,凡此现象并非各自孤立存在,它们实际上乃为一个独特的民族所特有的根本不可分割的禀赋和取向,而向我们展现出一副特立独行的景貌。
将其联接一体的,乃是排除了一切偶然与任意其所由来的意图的这个民族的共同信念,对其内在必然性的共同意识。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历史法学派是法学史上的一个重要学派,该学派主要关注法律的发展和演变过程,以及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相互关系。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认为,法律是一种历史现象,其产生和变迁受到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的影响。
下面将从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出发,探讨法律的历史性、法律和社会的关系以及历史对法律的影响等方面。
历史法学派强调法律的历史性。
根据历史法学派的观点,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演变的社会现象。
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是历史的产物,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状况。
例如,古代的法律制度以保护国家统治者的权益为主要目的,而现代法律则更加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公正。
因此,了解法律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对于理解现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至关重要。
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与社会是密不可分的。
根据历史法学派的观点,法律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反映了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和需求。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考虑社会的特定情况和社会成员的利益。
例如,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法律应当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而在一个专制社会中,法律则可能更多地体现统治者的意志。
因此,了解法律和社会的相互关系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的功能和作用,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变革。
历史法学派也认为历史对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根据历史法学派的观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往往受到历史事件和社会变革的影响。
例如,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可能受到战争、革命、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等因素的影响。
同时,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也会对后续的法律发展产生影响。
因此,了解历史对法律的影响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的演变和发展趋势,从而更好地应对法律的变化和挑战。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强调法律的历史性、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历史对法律的影响。
了解法律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
同时,理解法律和社会的相互关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变革。
此外,了解历史对法律的影响有助于我们预测法律的发展趋势和应对法律的变化。
历史法学派与法律移植
历史法学派与法律移植一、概述历史法学派,作为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流派,其核心观点在于强调法律的历史连续性和文化特定性。
该学派认为,法律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深深植根于特定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之中。
历史法学派强调对法律现象进行历史性的分析,以揭示其背后的历史脉络和文化内涵。
在法律移植的问题上,历史法学派持有审慎的态度。
即指将一国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和法律文化引入另一国或地区的过程。
尽管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移植的现象日益普遍,但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移植并非简单的复制粘贴过程,而是需要充分考虑被移植法律与本土法律文化之间的契合度。
历史法学派强调,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是其历史、文化和社会发展的产物,具有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在进行法律移植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被移植法律与本土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和兼容性,避免简单地将外来法律套用到本土社会之上,导致水土不服和文化冲突。
历史法学派还指出,法律移植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被移植法律本身的优劣,还取决于移植过程中的操作方式和实施环境。
只有在充分尊重本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结合被移植法律的特点和优势,才能实现法律移植的本土化和有效运用。
历史法学派对于法律移植持有审慎而理性的态度,强调在历史和文化的框架内审视和理解法律现象,以实现法律的本土化和可持续发展。
1. 历史法学派的概述及其在法律史上的地位历史法学派,作为法学领域的一股重要思潮,起源于19世纪的德国,其核心观点在于强调法律的历史连续性和民族特性。
该学派主张法律并非完全由立法者凭空创造,而是深受历史传统、民族习俗和社会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具有深厚的历史和文化根基。
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包括萨维尼、艾希霍恩等,他们通过深入研究各民族的法律历史,揭示了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和特点。
萨维尼认为,法律如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具有不可割裂的历史连续性。
他主张在制定和解释法律时,应充分尊重并考虑法律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
在法律史上,历史法学派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述评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述评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是西方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法律传统,对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进行概述,分析其主要内容及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通过案例分析说明其影响和启示。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起源于11世纪,是欧洲最早的法律流派之一。
该学派通过对罗马法的研究和注释,将古代罗马法律与中世纪西欧社会现实相结合,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的思想和特点是重视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和精细分析,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追求形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学方法、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等方面。
在法学方法上,该学派注重对法律文本进行字面解释和语法分析,以还原法律原意;在法律原则上,该学派强调遵循先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等原则,注重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法律条文上,该学派对法律条文进行逐条注释和解读,注重法条的准确含义和适用范围。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该学派的出现标志着西方法律思想的重大转折,从神权统治下的封建法律体系向世俗化、理性化的现代法律体系转变。
同时,该学派为欧洲各国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语言和法律思维方式,为欧洲法律的协调和融合奠定了基础。
以英国的《大宪章》为例,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注释,强调了宪政主义和法律至上的思想。
这为英国的宪政改革和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该学派还对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促进了欧洲法律的相互借鉴和融合。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的影响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该学派确立了西方现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和理论基础,为后世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
该学派注重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和分析,提高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使法律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手段。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人们能够更加理性地预测自己行为的结果,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略论历史法学派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在西欧曾经风行一时的,是关于理性、自然法、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等学说。
它们是新兴资产阶级用来进行反封建斗争的重要思想武器。
在西方法律哲学著作中,倡导这些学说的人,如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卢梭等人,被通称为古典自然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则是19世纪初在德国首先兴起的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相对抗的一个思想派别。
它在当时的德国,代表封建统治者利益;后来传播到其他西方国家,演变成了19世纪资产阶级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派别;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溶化在资产阶级实证主义或社会学法学中。
这一派在德国的创始人是胡果(1764年—1844年),主要代表人是萨维尼(1779年—1861年);在英国的代表人是梅因(1822年一1888年),在美国足J.C.卡特(1827年—1903年)。
马克思在其早期著作《法的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等著作中,曾批判了胡果和萨维尼二人。
19世纪初,拿破仑一世战败。
波旁王朝在法国复辟,反法同盟各国在维也纳举行会议,重新分割欧洲领土和殖民地;接着,俄、奥、普三国又结成维护封律统治的“神圣同盟”。
作为这一短暂历史时期的一个插曲,在德国,围绕是否制定全德法典的问题,开展了一场激烈的论战。
历史法学派,就是在这场论战中兴起的。
18世纪末的德国,在经济上或政治上都远远落后于英法二国。
它不仅是一个农奴制的、而且是一个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据的国家。
这种割据局面在法律方面表现得十分明显。
尽管当时德国还保留着“神圣罗马帝国”的称号,但根本谈不上有统一的帝国法律。
就其中最大的邦国之一-普鲁士王国而论,迟至1794年它才有了一部《普鲁士邦法》,不仅内容十分庞杂,而且是一部“启蒙的、宗法制的专制主义的法典”,“完全是属于革命以前的时代的”(2)。
同时,在该法典实施后,王国境内的法律依然混乱不堪。
在这一邦法的旁边、上面和下面,还有各种省法、地方法、与罗马法结合的《普鲁土邦法》仅具有补充的效力(3)。
法普通法以及其他五花八门的法律。
历史法学派述评
历史法学派述评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首得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 rechtsschule).该学派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得利益,在以后得进展中逐步演变成为资产阶级得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在19世纪,历史法学派差不多上代表了法学思想进展得主流.〔1〕历史法学派得先驱者是霍伯特(hauboldt)和贝克曼(beckmann),而历史法学派得创始人则是胡果.胡果(gustavhugo,1764~1844)得要紧著作是《作为实定法哲学得自然法》(1798)、《市民法教科书》(全7卷,1792~1802)、《查士丁尼罗马法教科书》(1832)等.历史法学派得核心人物是胡果得学生、德国闻名私法学家萨维尼(fcvonsavigny,1779~1861),要紧作品有《占有权论》(1803)、《论立法及法学得现代使命》(1814)、《中世纪罗马法史》(1815~1831)和《现代罗马法得体系》(1840~1849)等.继胡果和萨维尼之后,历史法学派得另一位要紧代表是萨维尼得学生普赫塔(georgfriedrich puchta,1798~1846),其要紧著作有《适应法》(全2卷,1828~1837)、《潘德克顿教科书》(1838 )、《教会法入门》(1840)和《法理学教程》(全2卷,1841~1847)等.除胡果、萨维尼和普赫塔外,历史法学派得代表还有艾希霍恩(kfeichhorn,1781~1854)、温德海得、耶林、格林、祁克等.一胡果最先将历史性得有用主义批判引入法学领域,他在对“历史性得”自然法理论表示赞同得同时,反对纯理论得自然法学和法典化了得自然法思想.他在《作为实定法哲学得自然法》中认为,由于法学家从事得是文科研究,并不进行任何实验,因此他们得一般性得思索对立法没有价值.他指出,一定民族得各种法规、法律,可不能顾及一般性得自然法,如同大夫在开处方时,总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可不能顾及医学得一般原则一样.因此,历史主义得个不化得观看方法与一般化得认识方法是对立得.基于上述理由,胡果批判了启蒙主义立法者对法进展得僭越.他指出,“将自己得意见提供给统治者得法学家,一般而言,并不比同时代得其他人贤明多少.”〔2〕他们试图将法纳入各种法律之中得努力,完全是荒谬得,法得本质之源是适应法.从现存得历史和比较观看中,必定导致出今后应发生得情况.而与此相对,自然法并不是追求正确得、合目得得事物得标准.所以,在这一点上,胡果还不是站在民族精神得意识上,而只是站在由孟德斯鸠在继承法国道德论过程中确立起来得经验主义立场上对自然法理论进行了批判.〔3〕系统论述历史法学派之差不多观点得是萨维尼.他通过对法得产生、法得本质和法得基础三个咨询题得阐述,表达了该学派得代表性理论.萨维尼认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地进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得立法手段来创建.”〔4〕他指出:“一个民族得法律制度,象艺术和音乐一样,基本上他们得文化得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在任何地点,法律基本上由内部得力量推动得,而不是由立法者得专断意志推动.”〔5〕法律如同语言一样,没有绝对停息得时候,它同其他得民族意识一样,总是在运动和进展中.“法律随着民族得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得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法便趋于消逝.”〔6〕萨维尼认为,法得进展呈现几个时期:第一时期,法直截了当存在于民族得共同意识之中,并表现为适应法.第二时期,法表现在法学家得意识中,出现了学术法.如今,法具有两重性质:一方面是民族生活得一部分,另一方面,又是法学家手中一门特别得科学.所以,能够促使该时期法进展得法学家,必须是那种具有敏锐得历史眼光,又有渊博知识得人,而如此得法学家现在在德国还非常少,因此,在德国还未具备开展统一立法得条件.第三时期确实是编纂法典.但即使是到了此时期,也要慎重立法.对法得本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得,而是世代相传得“民族精神”得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得真正制造者.在《现代罗马法得体系》中,萨维尼指出,法律得存在与民族得存在以及民族得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得.在人类得早期时期,法就差不多有了其固有得特征,就如同他们得语言、风俗和建筑有自己得特征一样.“在所有每个人中同样地、生气勃勃地活动着得民族精神(volksgeist),是产生实定法得土壤.因此,对各个人得意识而言,实定法并不是偶然得,而是必定得,是一种同一得法.”〔7〕这种同一得法,反映得是一个民族得共同意识和信念.因此,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们不能修改语言和文法一样.立法者得任务只是关心人们揭示了“民族精神”,关心发觉了“民族意识”中差不多存在得东西.最后,萨维尼对法得基础作了阐述.他指出,法得最好来源不是立法,而是适应,只有在人民中活着得法才是唯一合理得法;适应法是最有生命力得,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只有适应法最容易达到法律规范得固定性和明确性.它是体现民族意识得最好得法律.继胡果、萨维尼之后,普赫塔在《适应法》这部著作中运用费希特(jgfichte,1762~1814)和黑格尔得历史哲学、辩证法得技巧,对从罗马法主义得民族精神转向专家支配得过程进行了分析.他继承并发挥了萨维尼在《论立法与法学得现代使命》中提出法得进展三时期得学讲,认为法得进化经历了“朴素得时期”、“多样性时期”(即经验性得判例时期)和多样性与学咨询性结合得“高层次统一性时期”(即学者性得法律家统治时期)三个时期.而在这最后一个时期,只有学者性得法律家才能制定法律.普赫塔认为,作为民族得“机关”得这种法律家,在学讲和判例中得法形成中占有特别得地位.在《潘德克顿教科书》中,普赫塔依据得是后期历史法学派提倡得理性法理论得演绎方法,即不是从各种法律、命题以及判例中概括、抽象出概念,而是从概念中演绎出教条式得命题和判例.这种方法虽被后来耶林批判为是“倒置法”,但却为后期历史法学派中“潘德克顿法学”得繁荣奠定了方法论基础.〔8〕二随着历史法学派得进展,在该学派得内部也出现了分化,即尽管大伙儿都强调法是民族精神得体现,法学研究得首要任务应是对历史上得法律渊源得发掘和阐述,但在哪一种法体现了德意志民族得精神、哪一种法最为优越这一点上产生了分歧.因此,便形成了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得法律渊源得罗马学派(romanisten)和认为体现德意志民族精神得是德国历史上得日耳曼适应法(德意志法),强调应加强古代日耳曼法得研究得日耳曼学派(germanistik).罗马学派得代表人物,除了胡果、萨维尼和普赫塔外,还有温德海得(b windscheid,1817~1892)和耶林等人.该学派强调当前德国法学家得任务,是对德国历史上得罗马法穷根究底,进行深入得研究,发觉其中内含得原理,区不其中哪些是有生命力得,哪些是差不多死亡了得.胡果和萨维尼,都试图在研究罗马法得基础上构造一门概念清晰、体系完整得民法学学科,正是在他们得努力下,罗马学派开始向概念法学进展.19世纪中叶以后,罗马学派又分为两派,一派以温德海得等人为代表,在研究《学讲汇纂》得基础上,使概念法学进展得更为充分、更加系统化,从而形成了“潘德克顿法学”(pandektenwissenschaft).另一派则以耶林为首,逐步意识到概念法学得弊端,主张对法不应当仅仅作历史得、概念得研究,还必须从法得目得、技术、文化等角度来研究.历史法学派中得罗马学派转变为“潘德克顿法学”,是当时德国社会进展得必定结果:19世纪中叶以后,德国开始出现统一得趋势,统治阶级开始认识到,统一得德国关于其挤入帝国主义列强是必要得.为此,在德国出现了统一立法得趋势.1848年以后,《德意志一般票据条例》开始在德意志关税同盟得绝大多数盟国实施.60年代,《德意志一般商法典》在绝大部分德意志同盟成员国实行.其后制定民法典得呼声也甚高.而在这些现象得背后,则体现了国家得意志.这无疑刺激了“潘德克顿法学”得成文法至上主义.“潘德克顿法学”得体系,由专事研究《学讲汇纂》得学者海塞(heise)创立,而最有代表性得是温德海得.温德海得既是“潘德克顿法学”得核心人物,也是后期历史法学派得要紧代表.温德海得得代表作品有:《关于前提得罗马法理论》(1850)、《条件成就得效力》(1851)以及《潘德克顿教科书》.温德海得得理论要紧集中在后者中.该书是德国“潘德克顿法学”得集大成.首先,该书在对所有“潘德克顿法学”文献进行概括、整理和阐明内容得同时,站在客观得立场上对其进行了公正得批判;其次,该书体系完整、理论结构严密,不仅在各项制度研究上运用了由概念得形式逻辑性操作构成得系统得法学方法,而且将其推广到了整个私法学领域;第三,传统得“潘德克顿法学”作品,或偏向于理论或偏向于有用,而本书则第一次将理论和有用结合在一起.它是对以往“德国一般法”理论得集大成,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极大得权威,不仅支配了整个德国得民法学,而且也深深地妨碍了1900年《德国民法典》(1888年得民法典第一草案就曾被讲成是“小温德海得”.).〔9〕“潘德克顿法学”得特点,一是对概念得分析、阐述特别完善;二是注重构造法律得结构体系,尤其是温德海得在《潘德克顿教科书》中确立得五编制民法学体系,成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包括后来得日本和旧领域,两者都有拘束力,而越出了交叉得范围,则属于两者各自管辖得领域.所以,一般而言,道德管辖得范围比法律要大得多.此外,法和道德也有冲突之时,即对道德同意得,法有时会禁止;对道德禁止得,有时法律却是同意得.因此,必须协调两者得关系,既要发挥道德得规范作用,也要倡导法律得教化作用.〔17〕在《德意志私法论》第一卷中,祁克还对社会法思想作了阐述,他指出,“与人得本质一样,在法律上也存在着个人法和社会法得差不.这是因为,人作为个人在其是一种独立得存在体得同时,也是构成社会得成员.”〔18〕祁克认为,“个人法是从主体得自由动身,规律个人相互平等对立得关系得法律;社会法将人视为拥有社会意志得成员,将人视为整体得一分子.……因此,社会法是从对主体得拘束动身,规律有组织得全体成员得法律.”〔19〕在《国家法得差不多观念》中,祁克进一步指出:“社会法,是从人得结合得本质动身,对人得共同形态得内部存在进行整理,从小得团体到大得团体,从低得团体到高得团体,日积月累得建设性得法则;是从夫妻到家庭、从家庭到村落,逐渐向上、逐渐扩大,最终至国家得构造起来得组织法.”〔20〕总之,祁克得理论,既是对历史法学派观点得继承,又有许多创新,尤其是他得社会法思想,对后来社会学法学得诞生发生了巨大得妨碍.诚如西方学者指出得那样:“祁克首次在个人法领域之外,提出还存在着社会法领域,这是对现代法学得最大功绩.”〔21〕四关于历史法学派,至少能够作出如下四点评价:第一,历史法学派对近代民法学得形成和发达作出了贡献.近代第一部民法典诞生于法国,但由于当时法国学术界对法典得过分崇拜,导致了忽视适应法和判例法,仅仅以法典条款为研究对象得注释学派得诞生,该学派统治法国近一个世纪,阻碍了民法科学得进展.〔22〕与此相对,在德国,由于学者们埋头于对罗马私法和日耳曼私法得研究,创立了一个庞大得民法体系,形成了近代民法学学科.而为此作出巨大努力得德国法学家,几乎无一例外基本上历史法学派得成员:胡果、萨维尼、普赫塔、艾希霍恩、耶林、温德海得、祁克等.能够讲,假如没有历史法学派,那么,近代民法学就可不能达到如此高得水准.第二,历史法学派在挖掘、整理、恢复人类法律文化遗产方面作出了贡献.现代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学学科得历史基础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前者从中世纪起就开始受到学者得重视,如意大利波伦那大学得前、后期注释法学派(伊纳留斯、阿佐、阿库修斯以及巴尔多鲁等)、16世纪法国得“人文主义法学派”(阿尔恰特、居亚斯等),以及18世纪法国私法学家朴蒂埃等,都对罗马《国法大全》进行了整理、注释.历史法学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予以总结、汇合、出版,从而使古代罗马法得经典文献能为创建近代法学服务.后者即日耳曼法,尽管从11世纪后,也为一些学者所研究,但大规模从事这项工作得是历史法学派中得日耳曼学派.尤其是祁克,他得《德意志私法论》和《德意志团体法论》,在保存、恢复和阐明日耳曼法方面所取得得成果,至今还没有一个学者能够超越.第三,历史法学派人物众多,观点也不一致,不能以萨维尼否定自然法理论、提倡法是民族精神得体现、反对编纂统一法典而否定该学派对世界法学进展得整体贡献.第四,即使是萨维尼,笔者认为也是应当确信得.这个地方涉及得咨询题是:一、萨维尼得作品《中世纪罗马法史》和《现代罗马法得体系》,对近代民法学得诞生所起得作用,是任何其他法学家得著作所不可替代得.二、萨维尼提出得“法源自民族精神”得观点,如同自然法学派认为法起源于人得理性一样,是人类在认识法得形成方面作出得努力之一.它拓宽了人们得视野,促使人们在比较虚无得“人类理性”之外,去查找法得起源得途径.正是受了萨维尼这种历史主义得、民俗学得法学研究得启发,后人便进一步将社会学、文化学、经济学得方法引入了法学之中,从而创立了法社会学、法文化学、法经济学等,丰富了人类认识法这一社会现象得手段.萨维尼得观点是人类试图科学地认识法得起源得很多智慧链条中得一环,不能全盘否定.三、至于萨维尼得政治立场,由于其出身贵族,加上他反对自然法学派和反对编纂法典等,人们往往将其视为是代表了大封建主得利益,是反动保守得.但从他得学术成果,以及他从政时表现来分析(1842年他担任普鲁士政府得司法大臣后,曾用心于改革贵族制度、拥护都市自治、淡化婚姻法中得宗教色彩、确保出版自由、制定德意志一般票据条例和德意志一般商法典等),讲19世纪40年代后得萨维尼是一名资产阶级政治改革家和法学家也并只是分.注释:〔1〕r庞德著,曹士堂、杨知译:《法律史解释》, 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作者前言”.〔2〕〔3〕〔8〕fwieacker著、铃木禄弥译:《近世私法史》,创文社1978年版(日文),第470、471、483页.〔4〕〔5〕见《美国百科全书》第24卷(1978年英文版)第312页.引自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69页.〔6〕见萨维尼:《论立法及法学得现代使命》第11页. 引自山田升著:《德国得历史法学》,载尾高朝雄等编:《法哲学讲座》第4卷,有斐阁1957年版(日文),第44页.〔7〕萨维尼著,小桥一郎译:《现代罗马法得体系》第1卷,成文堂1993年版(日文),第42页.〔9〕奥田昌道:《温德海得》, 载伊藤正己编:《法学者——人与作品》,日本评论社1985年版(日文),第20页.〔10〕村上淳一:《耶林》,载伊藤正己编:《法学者——人与作品》,日本评论社1985年版(日文),第28页.〔11〕sir john macdonell and edward manson,great juristsof theworld,p595.〔12〕〔13〕〔14〕〔15〕〔16〕〔17〕〔18〕〔19〕〔20〕〔21〕石田文次郎:《祁克》,三省堂1935年版(日文),第174、178、180、221、199—200、213—214、76、77、78—79、73页. 〔22〕见拙文:《十九世纪法国注释法学派述评》,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年秋季号.。
历史法学对法学体系的贡献
历史法学对法学体系的贡献历史法学是一门具有深厚历史背景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流派,它以历史为视角,深入探究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发展,旨在为现代法学体系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本文将从历史法学的基本理念、贡献以及启示三个方面,全面阐述历史法学对法学体系的贡献。
一、历史法学的基本理念历史法学认为,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必然出现的产物,它受到特定历史条件的制约,并且随着历史的演变而发展。
历史法学主张从历史的维度来审视法律问题,通过挖掘法律制度的起源、演变和发展的规律,揭示法律与社会的密切关系。
同时,历史法学强调法律制度的地域性,认为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具有独特的历史背景和传统,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二、历史法学的贡献1.丰富了法学理论体系历史法学通过对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为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它揭示了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阐述了法律与历史、文化、社会等因素的互动关系,为现代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同时,历史法学也从实践层面为法学理论的完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通过对历史案例的分析和研究,有助于深化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2.推动了法治建设历史法学强调法律制度的地域性,认为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一理念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和冲突逐渐显现,而历史法学所倡导的地域性原则有助于促进不同地区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融合,推动法治建设的全球化进程。
3.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思路历史法学通过对历史案例的分析和研究,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了思路。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法律问题与历史背景密切相关,如继承法、契约法等。
历史法学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同时,历史法学也提醒我们在制定法律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历史因素的影响,避免因忽视历史背景而导致的政策失误。
三、启示1.尊重历史背景历史法学启示我们,在研究法律问题时,应该充分考虑历史背景因素的影响。
第七章_历史法学派
萨维尼强调习惯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首先,习惯法是最合理的法。
其次,习惯法是最具有生命力的法。 另外,习惯法是基础性的法。 总之,习惯是一切法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德]萨维尼:《论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 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许章润主编:《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广西 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二、历史法学派的发展线索与主要代表
19世纪初,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德早期历史法学派 的产生标志历史法学的最终形成。 时间上分:早期和晚期历史法学派; 连续性上分:德国的历史法学和英美的历史法学。 (一)德国历史法学派
(二)英美历史法学派
(一)德国历史法学派
奠基人为哥廷根大学教授古斯塔夫· 胡果(17641844),著作《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 《市民法教科书》、《查士丁尼罗马法教科书》。 核心人物为其学生萨维尼(1779-1861),主要 代表有:普赫塔、爱希霍伦、雅各伯格克里姆等。
思考题:
1、如何理解萨维尼关于法的起源和法的本质的观 点? 2、萨维尼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 是什么?
第三节梅因的法律思想
一、梅因与晚期历史法学派 二、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后有保罗· 维诺格勒道夫、波洛克、梅特兰、霍兹 沃思等人。
2、美国的历史法学 代表人物:詹姆斯· 库利奇· 卡特,纽约律师,美律师界 领袖。受其老师卢瑟· S· 库欣影响。
卡特强调惯例的地位,认为习惯和惯例提供了调整人 们行为的规则,而司法惯例只不过是“权威的惯例”。
卡特同萨维尼一样也卷入一场关于法典编纂与否 的激烈论战中。 19世纪后半叶,美法律改革家戴维· 达德利· 菲尔 德建议纽约州通过一部全面的民法典,指出法官 都须不是立法者,法典将给法律以明确性和确定 性,从而能使人们事先知道其有哪些权利义务。 卡特坚持历史法学观点,竭力反对此建议。认为, 从法典需要解释和补充这一点看,法典仍是法官 制定的法。
历史法学派的前世今生
历史法学派的前世今生摘要:历史法学派在法学领域具有崇高的地位,对于西方各国的立法工作都有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于我国处于立法相对匮乏的阶段更是具有很高的借鉴意义。
因此,科学合理的分析历史法学派的学说主张,为现有法律体系和理论研究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必然可以对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建立起推动作用。
关键词:历史法学派;近代民法;影响在经过一个学期对外国法制史的学习后,笔者对历史法学有了一定的认识。
这里笔者就历史法学派产生后对于德国民法典以及中国民法建设的影响进行简单的分析。
着重分析其对德国民法建设的积极影响。
1 历史法学派与德国民法典不得不说的故事历史法学派与《德国民法典》联系密切,后者又是前者的产物。
历史法学派对法律本质与法典化社会条件的观点,对《德国民法典》的订立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历史法学派促进了德国民法的发展,并立足于实践,对于旧有的法律辩证的继承,又在原先的基础上发展了新的东西,将就有经验与先进的法学学说相结合。
从而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为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打下基础。
萨维尼是历史法学的创始人,《论立法和法理学的现代使命》一书,是他在19世纪初就是否应制定全德统一法典的一场论战中写成的,该书系统地陈述了以他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他认为法律有其自身特殊的语言、规范、体系。
历史法学派在多年研究后,提出法典在法律体系上应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在具体的规定和语言上应具有精确性。
《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体例、总规则规定、概括条款与一般条款中有大量的法律术语,都体现历史法学派的特点。
另一方面,由原来历史法学派中的罗马学派逐渐演变而来的潘德克顿学派作为历史法学派的一支对于《德国民法典》也有着重大的影响。
在内容、体例、立法技术和语言文风上都有具体的体现。
在内容上,潘德克顿法学确立了具体的民法权利。
其中的法律行为理论打下了《德国民法典》编立的基础。
在体例上,《德国民法典》使用了潘德克顿体系。
总则、债券、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制的技术不仅条理清楚,而且避免重复。
第七章历史法学派
1、对萨 法律“产生于民族精神”观点的批判
• ①黑宣称历史运动的背后,存在着一种伟大的理想, 即“实现自由”。法律的发展和完美,也是为了这个 理想,法律制度也是用来从外部形式方面实现自由理 想的工具;简言之,即自由之实现才是法律真正的渊 源。 • ②萨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它来源于民族历史 的进程;历史没有善恶,那法律也没有。
罗马学派
• 胡果和萨维尼,都试图在研究罗马法的基础上构造一 门概念清楚、体系完整的民法学学科,正是在他们的 努力下,罗马学派开始向概念法学发展。 • 19世纪中叶以后,罗马学派又分为两派:
• 一派以温德海得等人为代表,在研究《学说汇纂》的 基础上,使概念法学发展得更为充分、更加系统化, 从而形成了“潘德克顿法学”. • 另一派则以耶林为首,逐步意识到概念法学的弊端, 主张对法不应当仅仅作历史的、概念的研究,还必须 从法的目的、技术、文化等角度来研究。
对萨维尼的评价
功绩: 1、 萨维尼的民族精神学说反映了部分真理。 每个民族的法律如其语言、建筑一般有其自身 的风格与特征,其随着民族的发展而发展,随 着民族的衰弱而衰危。
2、 萨维尼对近代民法学地形成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 献。萨一生研究罗马法,希望找出一些原则,健全一 套民法基础理论,其《论占有权法》,《债权法》仍 是民法经典著作;他的弟子们秉承他的遗志,潜心研 究,将“潘源克顿法学”发扬光大,为近现代民法的 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一德国法学派及其分化?随着历史法学派的发展在该学派的内部也出现了分化即尽管大家都强调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学研究的首要任务应是对历史上的法律渊源的发掘和阐述但在哪一种法体现了德意志民族的精神哪一种法最为优越这一点上产生了分歧
第七章
历史法学派
第一节 概述
近代民法学历史法学派论文
近代民法学历史法学派论文摘要:《德国民法典》作为人类思想发展及历史法学发展的重要文明成果,为我们提供了全新方法论和认识法律的视角。
虽然从今天看来,历史法学的观点并非没有局限,但我们依然可以吸收其合理的成分,运用其运行的法律,更加深刻的剖析我国法制建设所处的阶段,完善法律体系,为中国现代化法制建设提供借鉴的方法和启示。
关键词:历史法学派;德国民法典;潘德克顿法学派;中国法制建设(一)历史法学派的产生与发展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首的历史法学家。
该学派在以后的发展演变中,逐渐成为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
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是胡果,他最先将历史性的实用主义批判引入法学领域,在对“历史性的”自然法理论表示赞同的同时,反对纯理论的自然法学和法典化了自然思想。
而系统论述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是萨维尼,他通过对法的产生,法的本质和法的基础三个问题的阐述,表达了该学派的代表性理论要点。
他指出“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内部的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识推动的。
”[1]历史法学派通过自身不断的优化和总结升华,对近代民法学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代第一部民法典诞生于法国,但由于当时法国学术界对法典的过度崇拜,忽视了习惯法和判例法,仅仅以法律条款为研究对象,阻碍了民法科学的发展。
与此相反,德国的法学家朝着于对罗马私法和日耳曼法的研究,创立一个庞大的民法体系,形成了近代民法学学科。
(二)历史法学派对德国民法典的影响19世纪,德国历史法学派成为西方主流法学派。
德国的历史法学派首创用历史方法来研究法律的视角。
虽研究方法并非首创,但自始至终坚持历史研究方法和追溯至近代只有历史法学派,以致于后世的《德国民法典》被认为是世界法律史上最优秀的民法典之一。
《德国民法典》成功之处不仅在于内容科学,适应和促进了德国的发展,更重要的还在于法典结构新颖、概念精准、内容完整统一,并且创设很多法律制度和概念,且成为后世许多国家民法典之典范。
历史法学派 - 副本
该是立法者。如果制定一部法
典将会使法律具有确定性和明 确性,从而使人们事先知道他
们有哪些权利、义务和责任。
2.法律修改工作只有在坏的法律已 2.法典也会使法律更加系统化, 经造成了损害之后才能进行,因此 法典会阻碍法律的发展。
容易掌握,这样就减少了研究
法律的负担
04
4
评价
局限性:
1.唯心主义史观,过分夸大法律的民族特殊性,否认法律与
继承与发展
1
萨只注重本民族的历史法律文化的特 点及其与民族法律之差异,梅因则不 再局限于本民族,而是面向整个世界。
2
梅因在强调习惯法的作用的同时, 更明确地指出了习惯法必须进一步
发展成为实定的成文法典。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
萨等只注重通过历史研究解释和说明现行法,而梅因确认为研 究法律不能局限于现行法律,还必须用比较的方法在详细的研 究之后得出法律发展的真理。
亨利·詹姆斯·萨姆那·梅因(1822~1888)
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代表人物,晚期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近代法律史学家、比较法学科的开路先锋。因其著作《古代法》 而被西方学者公认为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也标志着历史法 学进入成熟期。
主要著作:
《古代法》、《东西方村落共同体》、《古代法律史》以及 《平民政府》
主 要 思 想
法的发展规律
有条件的 法典编纂
习惯法的作用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
• 1.民族精神是法律的发展动力,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
是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的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
• 2.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内部的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 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
• 3.法律伴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 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法便趋于消逝。
历史法学派的荣光--历史法学派对近代民法典建设的影响
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 。 其间萨维尼提出 了法的发展 的三个 阶段 : ( 1 ) 存在 于民族共 同意识 中的习惯法 。( 2 ) 表现在法学家
意识 中的学术法 。( 3 ) 谨慎立法 , 编纂法典 。《 潘德克顿教科 书》 中, 普赫塔依据后期历史法学派提倡 的理性理论 的演绎方法从
1 历史法学派破天而生
l 8 世纪末 1 9世纪初 ,在德 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 为 首的历史法学派 。该学 派诞 生之初代表 了德 国封建贵族 的利 益, 在此以后的发展中逐渐演变 为资产 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
一
的民事立法所效仿 , 也说 明了“ 历 史法 学派 ” 的学术思想要 旨反
概念 中演绎出教条式的的命题和判例。为后期历史法学 派的发 展的繁荣奠定 了方法论基础 。
2 在历史法学派的沃土 中成长的《 德国 民法典》
历史法学派的学说 日益 丰满完善 , 对于近代德 国对 民法 的 编纂起着理论依据与引导的作 用。 自从 1 8 1 4年 蒂堡教授与萨 维尼 教授民法典制定大论 战萨维尼 得到普遍接受后 , 《 德 国民
法典》 的制定就与历史 法学派结下了深厚 的渊源。
( 1 ) 历史法学派在方法论上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 2 ) 历史法学派的法律观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 3 ) 历史法学派 的研究成果加深了我 国对法律发展阶段 的
认 识
首先 , 历史 法学 派在挖掘 、 整理 、 恢复人类法律文化 遗产 等
方面做 出了巨大 的贡献 。在罗马法复兴运动 当中, 对前期 的意 大利学者 和法 国学者的大量成果进行 了总结 、汇集和 出版 , 建
对以萨维尼为代表德国历史法学派简要述评
对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简要述评【摘要】历史法学是19世纪初兴起的与古典自然法学相对抗的一个法学派别,因其主张法律是由历史习惯和民族精神而形成的,故被称为历史法学。
十九世纪初产生于德国的历史法学派,是法学流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其思想主张对后来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虽然历史法学在德国之外也有一定的发展,但是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在德国,主要思想观点也是靠德国法学家建立起来,而梅因、梅特兰等,普通法系历史法学学者则是德国历史法学派思想的继承者和阐发者。
”通过对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进行研究,从中找到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历史法学;现代法学;研究方法一、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一)注重探讨法的起源及其规律问题,认为历史是法植根、生长的土壤,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所谓的法律,不外是特定地域人群的生存智慧与生活方式的规则形式,如其所言:“法律并无什么可得自我圆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质乃是人类生活本身。
”……正是民族的历史所凝聚、沉积的这个民族的全体居民的内在信念和外在的行为方式,决定了其法律规则的意义与形式。
经由漫长的历史之轮的砥砺,法律和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识逐渐调适、契合不悖、融合无间,从而赋予了法律以自在自为的功用与价值,而法律的功用和价值,也正在于表现和褒扬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识。
”(二)强调习惯法的作用,反对仓促编纂法典萨维尼认为,法律绝不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
他说,法律乃是“那些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
它深深地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
(三)对罗马法以及德意志本身的传统法律有极为深入的研究萨维尼将罗马法视为最完美体现他的理论的典型代表,认为罗马法就是典型的自然有机地生长起来的法律。
这并非是因为它的实质内容,而是因为罗马法学家采用的方法。
萨维尼认为,这些罗马法学家掌握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了解其相互关系。
历史法学派观点
历史法学派观点历史法学派是法学领域的一种学派,它的观点主张通过对历史的研究来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本质和演变过程。
历史法学派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其代表人物有约翰·奥斯汀、萨沃尼耶尔·拉多伊斯基、海因里希·布伦特亨特等。
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或制度,而是一种民族文化和历史传统的体现。
他们主张通过对过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研究,来揭示法律的真正含义和演变规律。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强调法律的发展是一种渐进的过程,通过对历史的研究可以看到法律的演变和变革。
他们认为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密切相关。
通过对历史的研究可以了解到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形成和演变的,从而更好地理解和解释现行法律的含义和作用。
历史法学派还强调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达,它反映了一个民族的价值观、道德标准和社会关系。
通过对历史法律制度的研究,可以了解到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实践,从而更好地理解和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还强调法律的变革和发展是受到历史环境和社会需求的影响。
法律不是僵化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生变化。
通过对历史的研究可以了解到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如何适应社会需求和解决社会问题的,从而对现行法律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对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提醒人们不能忽视法律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只有通过对历史的研究和理解,才能更好地把握法律的本质和意义。
同时,历史法学派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和视角,通过对历史的研究可以丰富和拓展法学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
历史法学派通过对历史的研究来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本质和演变过程。
他们强调法律的发展是一种渐进的过程,是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密切相关的。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和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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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法学派的述评.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首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Rechtsschule)。
该学派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为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
在19世纪,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
〔1〕历史法学派的先驱者是霍伯特(Hauboldt)和贝克曼(Beckmann),而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则是胡果。
胡果(GustavHugo,1764~1844)的主要着作是《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1798)、《市民法教科书》(全7卷,1792~1802)、《查士丁尼罗马法教科书》(1832)等。
历史法学派的核心人物是胡果的学生、德国着名私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1779~1861),主要作品有《占有权论》(1803)、《论立法及法学的现代使命》(1814)、《中世纪罗马法史》(1815~1831)和《现代罗马法的体系》(1840~1849)等。
继胡果和萨维尼之后,历史法学派的另一位主要代表是萨维尼的学生普赫塔(GeorgFriedrich Puchta,1798~1846),其主要着作有《习惯法》(全2卷,1828~1837)、《潘德克顿教科书》(1838 )、《教会法入门》(1840)和《法理学教程》(全2卷,1841~1847)等。
除胡果、萨维尼和普赫塔外,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还有艾希霍恩(,1781~1854)、温德海得、耶林、格林、祁克等。
一胡果最先将历史性的实用主义批判引入法学领域,他在对“历史性的”自然法理论表示赞同的同时,反对纯理论的自然法学和法典化了的自然法思想。
他在《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中认为,由于法学家从事的是文科研究,并不进行任何实验,所以他们的一般性的思索对立法没有价值。
他指出,一定民族的各种法规、法律,不会顾及一般性的自然法,如同医生在开处方时,总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会顾及医学的一般原则一样。
因此,历史主义的个别化的观察方法与一般化的认识方法是对立的。
基于上述理由,胡果批判了启蒙主义立法者对法发展的僭越。
他指出,“将自己的意见提供给统治者的法学家,一般而言,并不比同时代的其他人贤明多少。
”〔2〕他们试图将法纳入各种法律之中的努力,完全是荒谬的,法的本质之源是习惯法。
从现存的历史和比较观察中,必然导致出将来应发生的事情。
而与此相对,自然法并不是追求正确的、合目的的事物的标准。
当然,在这一点上,胡果还不是站在民族精神的意识上,而只是站在由孟德斯鸠在继承法国道德论过程中确立起来的经验主义立场上对自然法理论进行了批判。
〔3〕系统论述历史法学派之基本观点的是萨维尼。
他通过对法的产生、法的本质和法的基础三个问题的阐述,表达了该学派的代表性理论。
萨维尼认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
”〔4〕他指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象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
“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内部的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
”〔5〕法律如同语言一样,没有绝对停息的时候,它同其他的民族意识一样,总是在运动和发展中。
“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法便趋于消逝。
”〔6〕萨维尼认为,法的发展呈现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法直接存在于民族的共同意识之中,并表现为习惯法。
第二阶段,法表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中,出现了学术法。
此时,法具有两重性质:一方面是民族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是法学家手中一门特殊的科学。
当然,能够促使该阶段法发展的法学家,必须是那种具有敏锐的历史眼光,又有渊博知识的人,而这样的法学家现在在德国还很少,所以,在德国还未具备开展统一立法的条件。
第三阶段就是编纂法典。
但即使是到了此阶段,也要谨慎立法。
对法的本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的,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
在《现代罗马法的体系》中,萨维尼指出,法律的存在与民族的存在以及民族的特征是有机在一起的。
在人类的早期阶段,法就已经有了其固有的特征,就如同他们的语言、风俗和建筑有自己的特征一样。
“在所有每个人中同样地、生气勃勃地活动着的民族精神(Volksgeist),是产生实定法的土壤。
因此,对各个人的意识而言,实定法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一种同一的法。
”〔7〕这种同一的法,反映的是一个民族的共同意识和信念。
因此,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们不能修改语言和文法一样。
立法者的任务只是帮助人们揭示了“民族精神”,帮助发现了“民族意识”中已经存在的东西。
最后,萨维尼对法的基础作了阐述。
他指出,法的最好来源不是立法,而是习惯,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习惯法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只有习惯法最容易达到法律规范的固定性和明确性。
它是体现民族意识的最好的法律。
继胡果、萨维尼之后,普赫塔在《习惯法》这部着作中运用费希特(,1762~1814)和黑格尔的历史哲学、辩证法的技巧,对从罗马法主义的民族精神转向专家支配的过程进行了分析。
他继承并发挥了萨维尼在《论立法与法学的现代使命》中提出法的发展三阶段的学说,认为法的进化经历了“朴素的时期”、“多样性时期”(即经验性的判例时期)和多样性与学问性结合的“高层次统一性时期”(即学者性的法律家统治时期)三个阶段。
而在这最后一个时期,只有学者性的法律家才能制定法律。
普赫塔认为,作为民族的“机关”的这种法律家,在学说和判例中的法形成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在《潘德克顿教科书》中,普赫塔依据的是后期历史法学派提倡的理性法理论的演绎方法,即不是从各种法律、命题以及判例中概括、抽象出概念,而是从概念中演绎出教条式的命题和判例。
这种方法虽被后来耶林批评为是“倒置法”,但却为后期历史法学派中“潘德克顿法学”的繁荣奠定了方法论基础。
〔8〕二随着历史法学派的发展,在该学派的内部也出现了分化,即尽管大家都强调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学研究的首要任务应是对历史上的法律渊源的发掘和阐述,但在哪一种法体现了德意志民族的精神、哪一种法最为优越这一点上产生了分歧。
因此,便形成了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罗马学派(Romanisten)和认为体现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是德国历史上的日耳曼习惯法(德意志法),强调应加强古代日耳曼法的研究的日耳曼学派(Germanistik)。
罗马学派的代表人物,除了胡果、萨维尼和普赫塔外,还有温德海得(B. Windscheid,1817~1892)和耶林等人。
该学派强调当前德国法学家的任务,是对德国历史上的罗马法穷根究底,进行深入的研究,发现其中内含的原理,区别其中哪些是有生命力的,哪些是已经死亡了的。
胡果和萨维尼,都试图在研究罗马法的基础上构造一门概念清楚、体系完整的民法学学科,正是在他们的努力下,罗马学派开始向概念法学发展。
19世纪中叶以后,罗马学派又分为两派,一派以温德海得等人为代表,在研究《学说汇纂》的基础上,使概念法学发展得更为充分、更加系统化,从而形成了“潘德克顿法学”(Pandektenwissenschaft)。
另一派则以耶林为首,逐步意识到概念法学的弊端,主张对法不应当仅仅作历史的、概念的研究,还必须从法的目的、技术、文化等角度来研究。
历史法学派中的罗马学派转变为“潘德克顿法学”,是当时德国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19世纪中叶以后,德国开始出现统一的趋势,统治阶级开始认识到,统一的德国对于其挤入帝国主义列强是必要的。
为此,在德国出现了统一立法的趋势。
1848年以后,《德意志一般票据条例》开始在德意志关税同盟的绝大多数盟国实施。
60年代,《德意志一般商法典》在绝大部分德意志同盟成员国实行。
其后制定民法典的呼声也甚高。
而在这些现象的背后,则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这无疑刺激了“潘德克顿法学”的成文法至上主义。
“潘德克顿法学”的体系,由专事研究《学说汇纂》的学者海塞(Heise)创立,而最有代表性的是温德海得。
温德海得既是“潘德克顿法学”的核心人物,也是后期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
温德海得的代表作品有:《关于前提的罗马法理论》(1850)、《条件成就的效力》(1851)以及《潘德克顿教科书》。
温德海得的理论主要集中在后者中。
该书是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集大成。
首先,该书在对所有“潘德克顿法学”文献进行概括、整理和阐明内容的同时,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对其进行了公正的批判;其次,该书体系完整、理论结构严密,不仅在各项制度研究上运用了由概念的形式逻辑性操作构成的系统的法学方法,而且将其推广到了整个私法学领域;第三,传统的“潘德克顿法学”作品,或偏向于理论或偏向于实用,而本书则第一次将理论和实用结合在一起。
它是对以往“德国普通法”理论的集大成,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极大的权威,不仅支配了整个德国的民法学,而且也深深地影响了1900年《德国民法典》(1888年的民法典第一草案就曾被说成是“小温德海得”。
)。
〔9〕“潘德克顿法学”的特点,一是对概念的分析、阐述非常完善;二是注重构造法律的结构体系,尤其是温德海得在《潘德克顿教科书》中确立的五编制民法学体系,成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包括后来的日本和旧中国等的民法典)的渊源;三是以罗马《学说汇纂》作为其理论体系和概念术语的历史基础。
“潘德克顿法学”,顾名思义,它是《学说汇纂》(Pandekten之音译)的注释学, 这是近代德国民法学明显区别于《法国民法典》的地方(后者以查士丁尼《法学阶梯》为蓝本);四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脱离现实、从概念到概念、从条文到条文的倾向。
在温德海得将“潘德克顿法学”发展至顶峰的同时,以耶林为首的“目的(利益)法学”(功利主义法学)也在罗马学派内部形成。
耶林的主要作品有《罗马法的精神》(全4卷,1852~1863)、《为权利而斗争》(1872)、《法的目的》(全2卷。
1877~1884)。
在这三本书中,耶林对“潘德克顿法学”只注重概念、脱离社会现实利益(权利)斗争、脱离社会法的目的的倾向进行了批判。
在《罗马法的精神》一书中,耶林首先分析了权利概念。
萨维尼将权利定义为“意思的力”,耶林主张将权利定义为“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利益”。
〔10〕在《法的目的》中,耶林又对人的目的和动机作了研究,这种目的或动机形成两个大的系列即个人的和社会的。
个人对社会行为的利己动机有两种:报答(Lohn)和力(Zwang);社会动机也有两种:义务的观念和爱的观念。
〔11〕这一学说为强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结合的新功利主义法学出台创造了条件:目的是法的创造者,而目的就是利益,利益又有个人的和社会的,两者不可偏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