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及无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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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理由法律规定(3篇)

商标异议理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象征。

在我国,商标注册制度遵循先申请原则,即谁先申请注册,谁就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然而,由于商标注册的复杂性,可能会出现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申请。

为了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制度。

本文将围绕商标异议理由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商标异议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商标异议是指商标局对已经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公告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商标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向商标局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

2.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三、商标异议的理由1. 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理由《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主要包括:(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 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理由《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四)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点的;……”3. 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理由《商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异议的流程

商标异议的流程

商标异议的流程商标异议是指对他人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认为该商标与自己的权益存在冲突或侵权情况。

商标异议程序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将详细介绍商标异议的流程。

一、商标异议申请的准备工作在进行商标异议申请之前,首先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并对被异议商标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以确保异议申请的合理性。

同时,还需要准备好申请材料,包括异议申请书、证据材料、身份证明等。

二、商标异议申请的递交商标异议申请需要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在递交申请时,需要填写完整的异议申请书,明确表达异议的理由和依据,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同时,还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三、商标局的初步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会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格式等。

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商标局会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或补充。

四、商标局的实质审查如果商标局初步审查通过,将进入商标异议的实质审查阶段。

在实质审查中,商标局会对异议商标和被异议商标进行比较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冲突情况。

商标局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对异议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据此做出是否支持异议的决定。

五、商标异议的公告和答辩如果商标局认为异议申请合理,将对异议商标进行公告。

公告期间,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人可以进行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进行辩护。

商标局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观点和证据,做出最终的决定。

六、商标异议的裁决商标局根据异议商标的公告和答辩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最终的裁决。

如果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将对被异议商标进行撤销或修改。

如果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将维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七、商标异议的复审如果异议申请人对商标局的裁决不满意,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复审程序将对商标局的裁决进行重新审查,判断是否存在错误或不合理之处。

八、商标异议的诉讼如果复审结果仍然不能满足异议申请人的要求,可以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17〕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1.10【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2号)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相关规定

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相关规定

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相关规定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相关规定依据的是《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商标使用管理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做了相关规定,一起随【公司宝】小编来了解下吧!一、商标注册申请相关规定(一)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1、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2、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3、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4、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5、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二)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三)申请商标注册申报事项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要求以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填报为例,比如下列各项:1申请日期;2申请类别;3申请人姓名、地址;4联系人、代理人;5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6商标种类;7商标设计说明;8是否第一次申请;9在其他哪些类商品上已注册了相同商标;10同时在哪些类别提出申请,商品名称、商品用途、主要原料,等等。

这些列举的和未在这里列举的事项、材料,在注册申请时,都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委托【公司宝】办理商标注册,指导您准备商标注册材料。

二、商标注册审查和核准相关规定(一)注册商标的审查时限1、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商标无效程序的授权委托书

商标无效程序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尊敬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我(们)是(是)注册号为XXXXXX的商标的所有者(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此委托贵委员会对我(们)的商标进行无效程序的审查。

一、委托事项1. 对注册号为XXXXXX的商标进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2. 对我(们)提交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相关材料的整理、提交和补充;3. 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代表我(们)参加相关的听证、答辩等活动;4. 办理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相关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人信息1. 名称(姓名):XXXXXX;2. 地址:XXXXXX;3. 联系人:XXXXXX;4. 联系电话:XXXXXX;5. 电子邮箱:XXXXXX。

三、受托人信息1. 名称(姓名):XXXXXX;2. 地址:XXXXXX;3. 联系人:XXXXXX;4. 联系电话:XXXXXX;5. 电子邮箱:XXXXXX。

四、授权期限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期间,自签署之日起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被作出决定之日止。

五、授权方式1. 授权范围:全国范围内;2. 授权事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及相关事项;3. 授权效力:本授权委托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约定。

六、其他事项1. 受托人应认真履行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职责,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2. 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反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相关进展;3. 受托人不得将授权委托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4. 委托人应承担受托人在办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特此委托!委托人(签名/盖章):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商标撤三流程及时间

商标撤三流程及时间

商标撤三流程及时间商标撤三是指商标注册后,第三方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要求撤销该商标的行政行为。

撤三程序一般分为相应准备、申请撤销、审查、裁决和结果公告等步骤。

本文将为您介绍商标撤三的详细流程和相应时间。

一、准备工作阶段:在准备阶段,需要进行如下准备工作:1.查阅商标法律法规:了解商标撤销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等。

2.搜集相关证据材料:收集证明商标无效或存在侵权的证据材料,如证据文件、取证报告等。

3.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寻求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咨询,了解相关法律程序和案例判例。

二、申请撤销阶段:1.填写并递交申请文件:根据商标法律法规要求,填写商标撤销申请书,并携带相关证据材料递交商标局。

2.缴纳申请费用:根据商标局规定的撤销费用标准,缴纳相应的费用。

3.商标局受理:商标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受理,并给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阶段:1.多方质证:商标局根据申请材料,可能会进行多方质证,包括对申请人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举行听证会等。

2.是否同意撤销:商标局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同意撤销商标。

如果商标局同意撤销,则进入下一步裁决阶段。

四、裁决阶段:1.裁决组成:商标局组成裁决组,负责对案件进行裁决。

2.裁决结果:裁决组根据审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商标撤销申请进行裁决,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五、结果公告阶段:1.公告期限:商标局在作出裁决后,会对结果进行公告。

公告期限一般为30天。

2.不服申请:如果有相关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在公告期限内提出不服申请。

3.结果生效:如果公告期限内无不服申请,商标撤销裁决结果生效。

商标局会撤销该商标并予以注销。

商标撤三的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大致需要3到12个月,以下为一个大致时间流程:- 准备工作阶段:1个月- 申请撤销阶段:1个月- 审查阶段:3个月- 裁决阶段:3个月- 结果公告阶段:1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撤销流程可能因案件复杂性、商标局工作效率等因素而有所延长,具体时间可能会有一定的变动。

我国商标的异议程序

我国商标的异议程序

浅析我国商标的异议程序【摘要】如今社会,商标的价值越来越大,但我国目前《商标法》中规定的异议程序延长了商标申请人获得商标权的时间,减少了商标的价值,而且为恶意破坏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所以有必要就该程序的设置和国外立法进行比较研究,从而改进。

本文通过和日本、德国异议程序的比较,对我国的异议程序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商标异议;商标审查;程序异议程序的合理设置与否,对提高商标审查效率和优化商标确权程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所以,如何将异议程序和商标审查其他程序有效结合,借鉴国外异议程序设置的经验,改善我国异议程序的设计,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课题。

1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异议程序就是初步审定的商标,需要经过3个月的公告期,在此期间任何人都可以就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异议申请的理由可以是该商标不符合积极条件,即不可为视觉感知、不具有显著特征、不便于识别、违反公序良俗(对应《商标法》第9条至第12条规定),也可以是消极条件上的缺陷,即于他人在先商标冲突,影响他人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33条和第34条分别规定了对商标异议的复审和对异议裁定的复议,即商标局在对异议做出裁定后,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我国《商标法》第41条还规定了对注册商标的争议程序。

在这一程序中,申请人的资格和时限都因不同的提起理由而不同。

这一程序其实是弥补异议程序漏洞的,为了避免重复,第42条也做出了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无效裁定的规定。

以上便是广义上我国商标异议制度的流程,这一制度从异议申请到复审到诉讼再到注册后的争议一步步地保证了申请商标的价值,但也为想恶意破坏商标申请人利益的人提供了众多空子。

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案件数量繁多,缺乏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从异议到复议再到诉讼有可能需要2-5年的时间,而异议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理由又非常广泛,这无疑会对商标使用人造成巨大损失。

商标异议、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网上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商标异议、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网上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商标异议、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网上申请常见问题解答答:根据《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

第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与本次申请相关的后续材料。

目前、商标异议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以下简称异议、撤三、无效宣告)或答辩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时,均应按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或答辩材料(包括各类后续材料)。

文件大小超出容量限制的将无法提交,也不能再通过纸质、光盘、U盘等其他不符合商标电子申请规定的形式提交相关材料。

上述业务的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网上申请或答辩前,应对业务办理过程中所需提交电子材料的规模进行充分评估,预估材料可能会超过限制的,建议通过线下渠道办理申请或答辩。

2.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网上申请如何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答:首先,申请人在提交异议和无效宣告申请时需在“是否保留补充材料的权利”或“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栏选择“是”。

申请人选择“是”后,可在三个月内提交补充材料。

未选择的,无法提交补充材料。

其次,在申请提交成功后,在申请管理中选择具体案件,在“操作”栏中点击“补充材料”即可进行相应操作。

3. 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网上申请如何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网上申请可以上传的证据材料类型有哪些答:申请人目前可上传的证据材料格式要求为PDF文件。

4. 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网上申请上传文件预览出现乱码,是否需要再次上传答:上传文件预览发现乱码或不清晰的,需要重新上传相关文件。

5.《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寄给哪些人答:申请人通过电子申请提交商标异议申请的,将向被异议人寄送纸件《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

同时,将以电子发文方式向商标注册申请代理机构抄送答辩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7.03•【文号】国知发法函字〔2019〕103号•【施行日期】2019.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国知发法函字〔2019〕103号罗卫红、李书福代表:您们提出的《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收悉,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您们所提建议内容丰富,研究深入,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对于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混淆行为的解决具有积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已有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我局坚决落实总局部署要求,积极打击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全力建设信息化平台,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地位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分属不同法律范畴。

依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属于人格权,分由不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商标注册申请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依据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

商标由文字、图形、颜色等各种要素构成,是用来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标记。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用以区别不同市场主体,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公众认为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经营过程中的市场混淆行为。

二、关于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程序(一)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对于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的,属于经营者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和解决。

商标复审流程、时间及费用

商标复审流程、时间及费用

商标复审流程、时间及费用什么是商标复审?商标复审是指,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裁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提出申请,由商标评审委依法审理的活动,主要包括: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转让驳回复审、商标续展驳回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

那么这些常见商标复审流程、时间及费用是怎样的呢?【公司宝】会在下文给您做详细介绍。

一、商标复审类型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二、商标复审流程、时间及费用(一)商标驳回复审商标驳回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有违商标法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1、商标驳回复审流程:收到驳回通知书→准备商标驳回复审材料→提交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缴纳商标驳回复审官费1500元)→驳回复审后续。

【公司宝】办理商标驳回复审业务,助您商标复审成功一臂之力。

2、商标驳回复审时间:(1)2个月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2)一年半左右出裁定(3)复审成功——移交商标局——公告——颁证(4)复审失败——放弃或者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商标驳回复审费用:商标驳回复审官费1500,【公司宝】可以办理商标驳回复审业务,收费3500元(商标驳回复审官费1500 +代理服务费2000元)4、商标驳回复审材料:(1)商标评审申请书(首页)、商标评审理由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商标局决定书、通知书及其附件、(2)申请材料中的商标局决定书、通知书送达证据,包括商标局决定书、通知书送达信封(原件)或者送达公告等。

(3)商标评审申请材料含有证据材料的,需另附证据目录。

(二)商标异议复审商标异议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商标异议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商标异议的法律后果(3篇)

商标异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异议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商标公告期间,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

在我国,商标异议制度是商标注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商标异议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商标异议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公告的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公告的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三、商标异议的法律后果1. 异议成立的后果(1)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将对异议商标作出驳回决定。

被异议人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在商标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不得使用。

若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将不予注册,已注册的商标将被撤销。

2. 异议不成立的后果(1)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将对异议商标作出准予注册决定。

被异议人可以在收到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复审。

(2)被异议商标注册成功在商标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可以继续使用。

若异议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将注册成功,享有商标专用权。

3. 其他法律后果(1)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不得转让、许可使用在商标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不得转让、许可使用。

若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将不得转让、许可使用。

(2)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不得作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等使用在商标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不得作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等使用。

若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将不得作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等使用。

四、案例分析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于2018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XXX”商标,用于化妆品类商品。

欧盟商标异议程序

欧盟商标异议程序

欧盟商标异议程序1、任何人自商标公告日起3个月内都可以提出异议,不能延期提异议。

2、异议的理由可以包括:(1)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存在混淆的可能;这种混淆可能性的存在包括了消费者发生混淆性联想的可能。

(2)欧盟的在先商标已经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或信誉,即使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但申请商标不正当利用了这种知名度和信誉,或者将损害这种良好知名度和信誉。

3、异议提交后经内协局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内协局异议处将正式通知被异议人,并送达异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同时要求被异议人答辩。

4、自异议通知日起2个月时间称为“冷静期”,内协局异议处在双方一致要求下可以允许延期。

每次延期为2个月。

在此期间,双方可以展开谈判,达成互利互惠协议,从而尽早结束异议。

5、如在冷静期内双方未达成协议,被异议人将在冷静结束日起1个月内提交异议答辩,异议程序正式启动。

6、在异议程序启动后,异议人应提交在先注册商标自异议提交日起前5年的真实使用证据材料,以及证明其异议理由的其他证据。

内协局异议处将把这些材料送达给被异议人,同时要求被异议人也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之后,基于双方提交的理由和证据,内协局异议处将依法作出裁定。

如异议成立,申请商标将被依法不予注册;如异议不成立,申请商标将被核准注册。

7、经异议不予注册的商标,申请人还可以选择转化欧共体申请为单独个别欧盟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同时保留原来的申请日。

8、对内协局异议处作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通知日起2个月内,向内协局上诉委员会提交复审。

对上诉委员会作出复审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欧盟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是否有更有效的方法解决恶意商标异议和迅速获权?我们可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从异议程序上入手,提高异议门槛,具体如下:一、设置更为精细的异议程序中国商标异议通常只有一个回合,异议人提交异议,被异议人答辩,双方坐等官方裁定。

但异议俗称双方案件,对于诸多请求和众多证据材料,官方很难通过一个回合就能查明事实真相。

商标异议流程是什么

商标异议流程是什么

商标异议流程是什么商标异议流程是什么商标异议流程是什么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局驳回对商标的注册申请的时候,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在一定的时间内,要求商标局拒绝通过其他人注册该商标,这个是为了保护商标的先注册人的利益。

但是,必须是商标局主动提出商标异议才可以保留一定得时间,因此我们需要办理了解商标异议流程的有关事宜。

一、商标异议流程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3、通过邮寄书件办理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二、商标异议注意事项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异议规费的,应将异议人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并送交商标局。

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时,如果未收到汇款单复印件,商标局将向异议人寄发《缴费通知》。

异议人应按照《缴费通知》缴纳规费,并将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缴费通知》一并邮寄到商标局。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

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法中的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法中的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法中的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无效宣告是商标法中的重要程序,用于确认商标的注册无效性。

商标无效宣告主要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商标注册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就商标无效宣告的基本概念、适用条件、程序以及相关案例进行详细阐述。

一、商标无效宣告的概念商标无效宣告是指任何有利于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通过制度化程序,由利害关系人或监管机关提起,对商标进行宣告无效的判决。

宣告商标无效是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无效的途径之一。

二、商标无效宣告的适用条件商标无效宣告适用于以下情况:1. 商标注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 商标以欺骗、强制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3. 商标与现有商标权利存在冲突;4. 商标属于不得注册的范畴。

三、商标无效宣告的程序商标无效宣告的程序相对复杂,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提起申请:利害关系人或监管机关向商标局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2. 受理审查:商标局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3. 公告公示:商标局将受理的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进行公告,公示期为三个月,公告后的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4. 异议审定:商标局对提出异议的申请进行审查;5. 无效宣告决定:商标局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宣告商标无效的决定;6. 无效宣告决定的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复审。

四、商标无效宣告的案例分析近年来,商标无效宣告的案例屡见报端。

例如,某公司将一个已经注册的国际知名品牌商标进行无效宣告,以侵犯商标权为由。

经过商标局的审查和法院的判决,最终确认该商标注册无效,维护了合法权益。

另外,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符号被不相关企业以注册商标的方式使用,导致社会争议不断。

通过商标无效宣告,这些违规注册的商标得到了撤销和纠正,促进了文化保护。

总结:商标无效宣告作为商标法中的重要程序,具有维护公众利益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

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凡是符合商标无效宣告的适用条件,均可依法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异议答辩的流程

商标异议答辩的流程

商标异议答辩的流程商标异议答辩,有什么流程吗?异议答辩流程记费用是什么?店铺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答辩的流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商标异议答辩的必要性商标注册过程中最后一道坎,若答辩成功,商标局即核准注册并下发证书。

通过答辩可以将摇摇欲坠的商标权重新稳定下来,让商标继续持有。

异议答辩是防止自身商标被淡化,被弱化被丑化以及被他人傍名牌的重要途径。

异议答辩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只有充分行使,才能维护用户自身利益。

商标异议答辩的流程1、商标局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件后,一般要经过必要的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商标异议书及有关材料在被异议商标异议期满的一个月后,将商标异议书的副本转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辩。

被异议人是否答辩由自己决定。

2、商标局收到被异议人答辩,将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依法进行裁定,期满仍未答辩的,商标局按未答辩依法进行裁定,裁定结果形成正式公文送达当事人。

3、如果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

提交商标异议答辩材料注意什么?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的信封(用以确定答辩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要随同异议答辩及材料一起寄送商标局。

被异议人所提供的答辩材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答辩将不作为异议答辩材料使用,并退回给当事人。

(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7年1月14日《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 )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异议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答辩材料且异议成立时,被异议人不服还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材料提交至该会。

第五章 商标注册的注销、撤销与无效

第五章 商标注册的注销、撤销与无效

注销。由于没有在有效期届满前半年正常续展的商标,可
以在届满后半年内的宽展期续展,因此必须在宽展期结束
以后没有办理续展手续情况下,才能因为商标权人未续展
而予以注销。
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独立性原则,商标在一个国家没
有续展,并不会对在其他成员国的注册产生任何影响。
(三)因主体消亡注销
主体消亡并不必然导致商标权利的消失,相关的继承
(一)自愿注销
在没有许可使用人的时候,自愿注销一个商标完
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有许可的时候,则应当征得
被许可人的同意。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
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
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二)因不续展注销
不续展一般都可以理解为以默示形式表现出来的自愿
注册商标被撤销后,原《商标注册证》作废;撤销该
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
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
公告。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
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三节 无 效
商标无效,是指商标在注册之初便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属于正常的商业性使用。
三是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有哪些。TRIPS协定第19条特
别强调,如果因不依赖商标所有人意愿的情况而构成使用
商标的障碍,诸如进口限制或政府对该商标表示的商品或
服务的其他要求,应承认其为不使用的有效理由。
二、因使用不当撤销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对商标所有人来说,商标必须根据消费者的喜好和时
的使用,就证明商标而言,证明商标的所有人自己恰恰不

知识产权5月18

知识产权5月18

知识产权5月18笔记第四节商标权的取得一取得方式:1、使用2、注册二、原则、程序(一)原则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2、单一性原则一类商品、一份申请、一个商标3、申请在先4、优先权5、参照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二)程序1、提出申请2、进行审查①形式审查②实质审查③审定公告④核准注册第五节商标的异议、无效、期限、终止(一)异议:对于初步申请予以公告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公告起三个月内,商标局受理,听取双方意见作出裁定。

不服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还不服,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无效1、社会公众或在先权利人自商品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如果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法定条件,可以要求评审委员会,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

2、擅自改变商标相关信息3、注册商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三)期限10 年。

可以续展(四)终止:原来有效现在无效1、保护期届满,无续展2、权利人自动放弃3、没有人继承、有无人承受注册商标4、成为了商品通用名称5、连续3年未使用6、擅自改变相关事项7、商品质量问题严重第六节商标侵权与救济一、侵权的含义:他人未经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类商品上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标志,并且有可能造成消费者在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上的混淆。

1、售后混淆:2、顺向混淆3、反向混淆;混淆方面要考虑的八大要素:考试要点1、商标的强度:2、商标的相似程度3、商品的相同或相似程度4、在先商标所有人,跨越商品之间距离的可能性5、是否有真实的混淆发生6、他人是否有模仿他人商标的意图7、侵权商品的质量8、消费者的经验和注意力二、侵权的种类:1、未经注册人许可2、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3、伪造商标标示4、未经注册人同意,更换商标,并将商品投入市场5、用他人商标做自己产品的名称或装潢6、故意为侵权提供条件7、将他人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字号8、复制、模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9、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

对《商标法》修法中“恶意申请”的几点思考

对《商标法》修法中“恶意申请”的几点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对《商标法》修法中“恶意申请”的几点思考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刘婪棼摘要: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

修法内容针对现实中突出存在的恶意注册等现象进行了回应。

本文将关注点集中在修法中有关恶意申请的部分,通过“优衣库”案件,探析在修法之前我国是如何对恶意申请行为进行规制,发现其不足。

对修法后《商标法》中有关恶意注册的条款进行解读与分析,着重针对第四条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进行认定。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

回归法理学的视角,法律制度应当立足于现实,解决当下紧迫的现实问题。

在本次修法中,看似是寥寥数条的小修,实则紧紧抓住了实务中的最大问题,体现在规制恶意申请、提高赔偿额、增加权利人销毁诉求三个方面。

本文针对新修改《商标法》中“规制恶意申请”部分进行梳理分析。

关键词:《商标法》;“恶意申请”;思考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0-0097-0003一、商标保护现状1982年,《商标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与现行《宪法》同年颁布。

从1982年颁行至今,《商标法》已经历了1993、2001、2013和2019年四次修改。

《商标法》多次频繁地修改毫无疑问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对商标保护的强烈需要,另一方面也体现出社会的变革对于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也在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除了立法层面的跟进,实务中我国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对商标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地加强。

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商标行政一审案件11992件,同比上升51.2%;新收商标民事一审案件51998件,同比上升37.03%;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737.1万件,同比上升28.8%。

知识产权培训(驳回复审、异议、无效宣告、撤三)

知识产权培训(驳回复审、异议、无效宣告、撤三)
代表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事 、 监 事 、 经 理 、 合 伙 事 务 执 行 人 等 人 员
最常见的四种提起异议申请的情形
合同、业务往来关系种类
买卖关系
委托加工关系
加盟关系
广告代理
常见的其他关系包括:亲属关系、隶属关系(普通员工)以及其他关系
业务磋商关系
二、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
示例1

示例2
知识拓展
01 为 什 么 ?
02 近 似 性 比 对
显著性(独创性)
03 判 断 要 素
04 使 用 证 据
示例:
异议申请/答辩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
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①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②第
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或者①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
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最常见的四种提起异议申请的情形
一、特定关系人抢注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 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 法有关规定或损害他人在先 权利
商标驳回复审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商标,凡(1)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2)同他人 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 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 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2)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 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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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 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
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
予公告。

审理期限: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

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商标保护) :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
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 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 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异议及无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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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指社会公众对商标局 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的商标,提出反
对注册的意见。即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根据商
标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将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 予以公告,让社会公众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意见。
期限:自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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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主体及理由

新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

没有时间限制。
新法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
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
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主体: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任何人

第十条(关于商标禁用标志) 第十一条(因不具有显著特征不得注册) 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不得注册的情形)


21
商标无效
违反有关商标注册规定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或者商
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并由商标局公
告,该注册商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
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 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主体:由商标局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 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审查期限:商标局/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展3个月。

审查期限: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展6个 月。 时间限制: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 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谢谢!

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抢注)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 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1、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商号权、外观设计权、姓名
权、肖像权等)。
2、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先著作权

1、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独创性、可复制性); 2、他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 3、被异议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近似; 4、被异议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接触案作品的可能。
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旧法没有区分,任何人可以任何理由提起异议。 旧法规定存在问题
(1)对提起主体及异议理由没有限制; (2)程序复杂,审理没有期限; (3)异议人所需成本低。

导致:异议程序被不法份子滥用获取利益,造成被异议人损害(敲诈、
妨碍竞争对手、实施侵权)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初审公告申请在先商标,同一天申请初审公告使用在先商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
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 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联塑”已在19类注册



关于第7131704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 首先,申请人所述的“皇冠图形”作品,表现形式独特,具有一定独创 性,构成美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次,涉案作品是 由DonT.Gameron先生于1992年1月创作完成,早于被异议商标。被 异议人并未提供足以推翻前述事实的证据;再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 证明涉案作品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公开发表、宣传及使用,被异议 商标所有人有接触的可能。最后,两者已构成实质上近似。
“联塑”已在19类注册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第十五条(禁止他人抢注):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
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
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 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
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保护):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 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 的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 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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