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 全套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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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案例:
• 1.如何处理换亲引起的纠纷? • 2.包办订婚是否受法律保护? • 3.干涉同姓非近亲男女结婚是 否应负法律责任? • 4.寡妇有无带产再婚的权利?
二、借婚姻索取财物案例 示范案例: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
• (一)案情介绍
• 孙谊大学毕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每月收入2000多 元。1999年经人介绍与本市大学二年级女生王娅相识, 确立了恋爱关系。 • 王娅提出,因父母是下岗工人,要求孙谊每月给自己 提供生活费600元,购置7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一套和家 具、家电等生活用品,毕业后即结婚,否则中止恋爱 关系。 • 王娅的父母表示同意他俩恋爱结婚,但要求每月给付 他们生活费400元,否则不准双方恋爱结婚。孙谊再三 说明,自己和父母都是一般职工,收入不高,经济上 难以满足这些条件,但王娅及其父母毫无体谅之意。
• 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 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 婚登记。 • 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 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 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 建方家“迎娶”。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 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杨德高 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 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说完后便扬长而去。吴 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 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 公安机关经侦查吴富贵的上述行为属实,经 报经县检察院批准将吴逮捕,并由检察院向 法院提起公诉。 • 县法院刑庭以吴富贵犯强奸罪,判处徒刑四 年,非法拘禁罪,判处徒刑二年;阻碍国家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判处徒刑三年。 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徒刑8年。 • 吴富贵对刑事判决不服,认为杨德高是以暴 力干涉婚姻罪才处一年缓刑,而对我以这么 多罪判8年,显然不公,遂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遂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 10月5日,杨珍舅父唐建方见杨珍未按“风俗” 回门,担心外甥女受到折磨,便赶去吴家看 望,见杨珍仍被捆在床上,奄奄一息。当即 要求恢复杨珍人身自由,吴富贵声称,“她 是我用了3万元买来的,‘娶来的媳妇买来的 马,任我骑来任我打’,你无权干涉。” • 唐建方便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解救。派出 所立即出警,赶到吴家时,吴又指使亲友持 械阻止,并将公安人员打伤。公安机关将吴 富贵拘留,并将杨珍解救,使其恢复了人身 自由。
(二)分析意见
•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民事、刑事 案件,两级法院的民、刑判决都是正确的。 • 第一,包办买卖婚姻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本 案中的杨德高,不顾女儿杨珍的反对,贪图财物,不 惜用打骂等手段,强迫其女与吴富贵“结婚”,实质 上是将女儿作为商品出卖,是典型的买卖婚姻行为。 • 第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都属于可撤销婚姻。 • 第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应承担刑事责任。 • 第四,法院对吴富贵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妨碍国 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是符合 法律规定的。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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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编:胡 平 陈 苇
• 撰稿人:(以姓氏笔划为序) • 皮锡军 朱 凡 李 俊 张华贵 • 杜江涌 陈 苇 胡 平 曹贤余 • 制 • 审 作:朱 定:陈 凡 苇
目录
• • • • • • • 第一单元 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 第二单元 亲属关系案例 第三单元 结婚制度案例 第四单元 家庭关系案例 第五单元 离婚制度案例 第六单元 继承制度案例 第七单元 涉及少数民族、华侨、港澳台同胞 的婚姻家庭继承案例 • 第八单元 涉外婚姻、涉外继承、涉外收养案例 • 第九单元 婚姻家庭继承法综合案例
• 孙谊觉得自己已近而立之年,且相貌平平,恋爱 多次受挫,只得同意了王娅及其父母的要求并签 订了书面协议。孙谊节衣缩食,按时给付和筹集 购房等费用。2001年2月王娅催促孙谊购房和准备 结婚用品,孙谊无奈,购置了价值16万元的按揭 15年的商品房一套,向亲友借得3万元付首付款, 用自己这些年节余的钱简单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 结婚用品。 • 同年8月王娅毕业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 王娅提出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自己每月给付150 元生活费,其余家庭费用由孙谊负担。孙谊对此 不同意,王娅便以离婚要挟。孙谊考虑到,自己 为王娅经济上支付了几万元代价,为了维持夫妻 关系,只得被迫在财产约定协议上”带着礼物去杨家提 亲。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 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 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 口答应了这门亲事。 • 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 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 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 10月1日举行婚礼。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 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 婚证明。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 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 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 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 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
• 第一单元 • 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
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 示范案例:如何处理买卖婚姻? • (一)案情介绍
• 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 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 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由于 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 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 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 难。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 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 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