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 全套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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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培训PPT讲稿

婚姻家庭继承法培训PPT讲稿
• B、老年人丧偶后的“搭伙”生活:老年人丧偶
以后,找到了新的老伴,但因为子女的问题、财 产的问题,不愿意去登记,但生活在一起
• C、试婚:年轻人在婚前一起生活,试验生活 • 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二奶”/“小三”
• 一、婚姻家庭法
• (一)结婚 • 1、同居关系处理 • 2)同居的处理:
法律原则上对同居不干预,但如果属于”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情况,法院可以干预。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 依法予以解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F1)。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这种约定主要约束的是夫妻, 对外效力有限。
• (夫妻财产约定)案例四:
白甲子和水中月于2000年结婚。婚后,两人经过两年的辛 勤劳动,购买了一座别墅和一辆轿车,并有存款100万元。 随后,白甲子包起了“二奶”。而水中月却蒙在鼓里。不到 一年时间,白甲子的商业批发不但没有赚钱,反而欠他人债 务160万元。为逃避债务,2004年3月,白甲子和水中月对夫 妻的共同财产进行了书面约定:别墅、轿车和存款100万元中 的80万元归水中月所有,20万元存款归白甲子所有,商业批 发经营中所欠的债务由白甲子承担。后来,债权人找白甲子 夫妇讨债,白甲子愿意承担责任,但称无力还款,水中月称 夫妻财产约定明确,由白甲子承担债务,自己不承担债务。 债权人无奈之下,只得将白甲子和水中月诉至法院,请求确 认白甲子和水中月的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由其夫妇两人共同 承担所欠债务。
1990年年满18岁的正华参军。第二年正华回 家探亲与佳美举行了订婚仪式。1994年底,两个 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并登记结婚。婚前,正华的父 母购置商品房一套给正华,产证上登记的是正华, 婚后由正华和佳美居住。婚前,正华拥有存款5 万元,佳美有黄金项链两条。1999年,正华因公 致残,所在部队发放了伤残补助金、生活补助费 共计10万元。正华于2000年转业回家,两个感 情逐渐破裂,佳美提出离婚,而正华不肯。为此, 佳美在200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平均 分割财产。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六版PPT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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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二)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要件 • 1.加害人无正当权原而对继承财产进行占
上一页 有、管理或者处分 下一页 • 2.加害人否认真正继承人的资格 退 出 • (三)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权利人与相对人
• 1.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权利人 • (1)真正继承人 • (2)遗嘱执行人与遗产保管人 • (3)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 • 2.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相对人 • (1)僭称继承人
第四节 继承权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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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继承权丧失的确认 • 1.继承权丧失确认的立法主义 • (1)自然失权主义 • (2)宣告失权主义 • 2.我国继承权丧失确认的司法实践 • 3.人民法院能否主动裁决继承人丧失继承
权的问题
第四节 继承权
目 录 六、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 (一)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概念和性质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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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继承的开始
§6.1 一、继承开始的原因 §6.2 二、继承开始的时间 §6.3 三、继承开始的地点 §6.4 四、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六节 继承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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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开始的原因 继承的开始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各国 法律只承认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唯一原因。 二、继承开始的时间 (一)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 1.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2.确定遗产的范围 3.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 4.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效 力的起算点
第六节 继承的开始
目 录 (二)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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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 2.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3.相互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同一事件中的死 亡的确定
三、继承开始的地点
• 1.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
• 2.主要遗产所在地

婚姻家庭继承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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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血亲是亲 属的主要组成部分。依不同的标准,从 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血亲进行不同的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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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血缘的真伪划分
第一、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
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例如: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 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
己身
因此,己身与伯、叔、姑、舅、姨为寺院法旁 系血亲二亲等。姻亲的亲等计算,与罗马法相 同,也是以赖以发生姻亲的一方与其血亲亲等 数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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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一算
1、我和叔叔的亲等数; 2、我和姨表妹的亲等数; 3、我和弟弟的女儿的亲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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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
由于罗马法是以两边代数之和为旁系血亲的 亲等数,而寺院法是以一边代数作为旁系血 亲的新等数。因而,罗马法的计算方法比寺 院法的计算方法较科学,故现代绝大多数国 家都采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而只有少数基 督教较为盛行的国家,例如梵蒂冈、英国、 爱尔兰、葡萄牙等国,采用寺院法亲等制。
父母 1
己身
子女1
孙子女 外孙子女 2
曾孙子女 外曾孙子女 3
玄孙子女
外PPT课玄件 孙子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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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旁系血亲亲属的计算
第一步: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己身与 对方的共同长辈直系血亲。
第二步: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 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 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
第三步:将两边的世代数相加所得之和。
第一、长辈亲。是指辈分高于自己的
亲属。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 等。亦称尊亲属。
第二、晚辈亲。是指辈分低于自己的

[法学]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第六单元案例教学课件

[法学]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第六单元案例教学课件

示范案例二:出嫁的女儿有无继承权?
• (一)案情介绍
• 1975年张三与李丽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李丽生 下双胞胎——儿子小刚和女儿小芳。1998年,小芳 与王某结婚时,张三给女儿8000元钱让她置办结作为赡养费。而其儿子 小刚自1998年参加工作后不久就在外地结婚,很少 回家看望父母,并且也不给父母赡养费。1999年3月, 张三因出车祸去世,李丽因受打击而住进了医院。 李丽住院期间,儿子小刚一次也没有前去探望,全 靠女儿小芳和她丈夫照顾。同年4月,李丽去世。
• 小芳在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予其8000元钱,属于父母 生前赠与。小刚认为小芳在结婚时已经得到了父母 资助的8000元,因此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这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示范案例三: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 (一)案情介绍 • 丧偶妇女李某的独生女王某,系某工厂工人,
1995年她与同厂工人路某结婚。婚后未生育 子女。李某依靠女儿王某付给的赡养费维持 生活,别无经济来源。2000年王某因交通事 故死亡,除人身损害赔偿金外,有关单位按 规定发给其亲属22000元抚恤金。王某的丈夫、 婆母与李某三人为这笔抚恤金发生争执。
•第六单元 •继承制度案例
一、继承权与遗产案例 示范案例一: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及继承开始 的时间从何时起算?
• (一)案情介绍
• 刘男与关女于196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 刘雨。两人努力工作,生活勤俭,自己建起了4 间房屋,并拥有3万元存款。1985年1月关女不 幸因车祸去世, 公司理赔2万元, 金的受 益人为刘男。刘雨1986年与孙男结婚,考虑到 父亲刘男身体不好,婚后仍与其共同生活。 1987年,刘雨生下女儿孙亭亭,一家人相处和 睦,刘男还时常向邻居称赞女婿孙男十分孝 顺。

婚姻家庭继承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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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甲子和水中月于2000年结婚。婚后,两人经过两年的辛勤劳动, 购买了一座别墅和一辆轿车,并有存款100万元。随后,白甲子包起
了“二奶”。而水中月却蒙在鼓里。不到一年时间,白甲子的商业批
发不但没有赚钱,反而欠他人债务160万元。为逃避债务,2004年3 月,白甲子和水中月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了书面约定:别墅、轿车 和存款100万元中的80万元归水中月所有,20万元存款归白甲子 所有,商业批发经营中所欠的债务由白甲子承担。后来,债权 人找白甲子夫妇讨债,白甲子愿意承担责任,但称无力还款,
你现在学习的是第13页,课件共19页
一、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法
❖(三)离婚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这个问题,如果要用一句话回答,那就是看“夫妻感 情是否确已破裂”,但是“破裂”与否的判断标准是什 么呢?
你现在学习的是第14页,课件共19页
一、婚姻家庭法 ❖ (感情破裂)案例六:
杨某(男)与周某(女)于1995年10月登记结婚,次年生子。 1997年2月,杨某与周某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杨某携家中4万多 元存款及有价证券离家出走。后周某在单位下岗,生活极度贫困的情 况下,杨某多次拒绝给付子女生活费,并从1997年10月至今,先后四 次起诉周某要求离婚。2003年1月24日,杨某因犯遗弃罪被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儿子经济损失8460元。杨某在服刑期间,提出 了对妻子的第四次离婚诉讼。杨某称:我与周某性格不合,经常因家 庭琐事与周某产生矛盾,夫妻分居已达近六年,感情确已破裂,坚决 要求离婚。周某不同意离婚,说:杨某提出离婚,完全是为了逃避抚 育儿子的责任,在其未将儿子抚育到18岁之前,不同意与杨某离婚。
问: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符合离婚条件?
你现在学习的是第15页,课件共19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PPT 39张)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PPT 3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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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要体面生活,又觉得打拼辛苦;想要健康身体,又无法坚持运动。人最失败的,莫过于对自己不负责任,连答应自己的事都办不到,又何必抱怨这个世界都和你作对?人生的道理很简单,你想要什么,就去付出足够的努力。 2、时间是最公平的,活一天就拥有24小时,差别只是珍惜。你若不相信努力和时光,时光一定第一个辜负你。有梦想就立刻行动,因为现在过的每一天,都是余生中最年轻的一天。 3、无论正在经历什么,都请不要轻言放弃,因为从来没有一种坚持会被辜负。谁的人生不是荆棘前行,生活从来不会一蹴而就,也不会永远安稳,只要努力,就能做独一无二平凡可贵的自己。 4、努力本就是年轻人应有的状态,是件充实且美好的事,可一旦有了表演的成分,就会显得廉价,努力,不该是为了朋友圈多获得几个赞,不该是每次长篇赘述后的自我感动,它是一件平凡而自然而然的事,最佳的努力不过是:但行好事,莫问前程。愿努力,成就更好的你! 5、付出努力却没能实现的梦想,爱了很久却没能在一起的人,活得用力却平淡寂寞的青春,遗憾是每一次小的挫折,它磨去最初柔软的心智、让我们懂得累积时间的力量;那些孤独沉寂的时光,让我们学会守候内心的平和与坚定。那些脆弱的不完美,都会在努力和坚持下,改变模样。 6、人生中总会有一段艰难的路,需要自己独自走完,没人帮助,没人陪伴,不必畏惧,昂头走过去就是了,经历所有的挫折与磨难,你会发现,自己远比想象中要强大得多。多走弯路,才会找到捷径,经历也是人生,修炼一颗强大的内心,做更好的自己! 7、“一定要成功”这种内在的推动力是我们生命中最神奇最有趣的东西。一个人要做成大事,绝不能缺少这种力量,因为这种力量能够驱动人不停地提高自己的能力。一个人只有先在心里肯定自己,相信自己,才能成就自己! 8、人生的旅途中,最清晰的脚印,往往印在最泥泞的路上,所以,别畏惧暂时的困顿,即使无人鼓掌,也要全情投入,优雅坚持。真正改变命运的,并不是等来的机遇,而是我们的态度。 9、这世上没有所谓的天才,也没有不劳而获的回报,你所看到的每个光鲜人物,其背后都付出了令人震惊的努力。请相信,你的潜力还远远没有爆发出来,不要给自己的人生设限,你自以为的极限,只是别人的起点。写给渴望突破瓶颈、实现快速跨越的你。 10、生活中,有人给予帮助,那是幸运,没人给予帮助,那是命运。我们要学会在幸运青睐自己的时候学会感恩,在命运磨练自己的时候学会坚韧。这既是对自己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负责。 11、失败不可怕,可怕的是从来没有努力过,还怡然自得地安慰自己,连一点点的懊悔都被麻木所掩盖下去。不能怕,没什么比自己背叛自己更可怕。 12、跌倒了,一定要爬起来。不爬起来,别人会看不起你,你自己也会失去机会。在人前微笑,在人后落泪,可这是每个人都要学会的成长。 13、要相信,这个世界上永远能够依靠的只有你自己。所以,管别人怎么看,坚持自己的坚持,直到坚持不下去为止。 14、也许你想要的未来在别人眼里不值一提,也许你已经很努力了可还是有人不满意,也许你的理想离你的距离从来没有拉近过......但请你继续向前走,因为别人看不到你的努力,你却始终看得见自己。 15、所有的辉煌和伟大,一定伴随着挫折和跌倒;所有的风光背后,一定都是一串串揉和着泪水和汗水的脚印。 16、成功的反义词不是失败,而是从未行动。有一天你总会明白,遗憾比失败更让你难以面对。 17、没有一件事情可以一下子把你打垮,也不会有一件事情可以让你一步登天,慢慢走,慢慢看,生命是一个慢慢累积的过程。 18、努力也许不等于成功,可是那段追逐梦想的努力,会让你找到一个更好的自己,一个沉默努力充实安静的自己。 19、你相信梦想,梦想才会相信你。有一种落差是,你配不上自己的野心,也辜负了所受的苦难。 20、生活不会按你想要的方式进行,它会给你一段时间,让你孤独、迷茫又沉默忧郁。但如果靠这段时间跟自己独处,多看一本书,去做可以做的事,放下过去的人,等你度过低潮,那些独处的时光必定能照亮你的路,也是这些不堪陪你成熟。所以,现在没那么糟,看似生活对你的亏欠,其 实都是祝愿。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 共19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 共19页
问:甲的声明放弃继承是否有效?
7、继承的死亡推定
继承法意见第二条:互相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 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 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 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 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 承。
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 定长辈先死亡; 例如:A是爷爷、B是父亲、C是未成年儿子, 三人在一场车祸中同时死亡。爷爷A的配偶奶奶D健在是法定继 承人;父亲B的妻子E健在是法定继承人,E同时也是儿子C的法 定继承人。 也就是说A、B、C三人均有健在的法定继承人,但 是,三个人辈分不同,因此,推定为爷爷A先死亡,父亲B接着 死亡,儿子C最后死亡。 这样爷爷A的财产由配偶奶奶D与父亲 B继承,B继承了A的财产之后马上发生转继承。
2019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
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
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
5、继承权
条件:被继承人死亡;留有遗产;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取得:特殊的身份关系
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
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继承法
一、继承概述

1、继承的概念:
继承法上的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 或者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十一章继承法 培训教学课件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十一章继承法 培训教学课件
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法定继承 2、代位继承发生的前提条件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4、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
第二节 法定继承
一、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7.其他依法律规定的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
此有关的事务,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遗嘱的特征 1、遗嘱是自然人实施的单方行为 2、遗嘱是自然人处分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 3、遗嘱是要式行为 4、遗嘱是立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遗嘱的形式 (一) 自书遗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书面遗嘱 (二) 代书遗嘱——立遗嘱人口述,他人代为书写的书面遗嘱; ——两个见证人见证 (三)打印遗嘱——以打印方式记载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两个见证人见证 (四)录音录像遗嘱——以音频、视频等视听资料形式记载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两个见证人见证 (五)口头遗嘱——立遗嘱人的口头意思表示 ——两个见证人见证 ——危急时刻 ——危急渡过,口头遗嘱失效 (六)公证遗嘱——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2.遗产的范围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遗产管理 1.遗产管理的概念
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管理人对被继承人遗产实施保管、 清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分割遗产等行为的制度。 2.遗产管理与相关概念 (1)遗产管理与遗产保管 (2)遗产管理与遗嘱执行 (3)遗产管理与遗嘱信托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六版PPT11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六版PPT11
第十一章 法定继承
§1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2 第二节 代位继承 §3 第三节 转继承 §4 第四节 应继份与酌情分得遗产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1.1 §1.2 §1.3 §1.4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四、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中无代位继承的适用 v 2.代位继承人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
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 v 3.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
亲或者兄弟姐妹的子女 v 4.代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是被代位继承人应当
继承的份额
第二节 代位继承
v 二、代位继承的性质 v 1.固有权说。该说认为,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
v 二、酌情分得遗产 v (一)酌情分得遗产人的种类与条件 v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 v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v (二)酌情分得遗产的份额 v 1.酌情分得遗产的数额 v 2.酌情分得遗产数额的认定标准 v (三)酌情分得遗产的保护 v 酌情分得遗产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v (二)子女 v 1.婚生子女 v 2.非婚生子女 v 3.养子女 v 4.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v (三)父母 v 1.生父母 v 2.养父母 v 3.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v (四)兄弟姐妹 v 1.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v 2.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v 3.养兄弟姐妹 v 4.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节 转继承
v §3.1 一、转继承的概念和性质 v §3.2 二、转继承的条件 v §3.3 三、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第三节 转继承
v 一、转继承的概念和性质 v (一)转继承的概念 v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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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案例:
• 1.如何处理换亲引起的纠纷? • 2.包办订婚是否受法律保护? • 3.干涉同姓非近亲男女结婚是 否应负法律责任? • 4.寡妇有无带产再婚的权利?
二、借婚姻索取财物案例 示范案例: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
• (一)案情介绍
• 孙谊大学毕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每月收入2000多 元。1999年经人介绍与本市大学二年级女生王娅相识, 确立了恋爱关系。 • 王娅提出,因父母是下岗工人,要求孙谊每月给自己 提供生活费600元,购置7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一套和家 具、家电等生活用品,毕业后即结婚,否则中止恋爱 关系。 • 王娅的父母表示同意他俩恋爱结婚,但要求每月给付 他们生活费400元,否则不准双方恋爱结婚。孙谊再三 说明,自己和父母都是一般职工,收入不高,经济上 难以满足这些条件,但王娅及其父母毫无体谅之意。
• 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 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 婚登记。 • 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 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 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 建方家“迎娶”。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 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杨德高 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 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说完后便扬长而去。吴 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 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 公安机关经侦查吴富贵的上述行为属实,经 报经县检察院批准将吴逮捕,并由检察院向 法院提起公诉。 • 县法院刑庭以吴富贵犯强奸罪,判处徒刑四 年,非法拘禁罪,判处徒刑二年;阻碍国家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判处徒刑三年。 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徒刑8年。 • 吴富贵对刑事判决不服,认为杨德高是以暴 力干涉婚姻罪才处一年缓刑,而对我以这么 多罪判8年,显然不公,遂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遂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 10月5日,杨珍舅父唐建方见杨珍未按“风俗” 回门,担心外甥女受到折磨,便赶去吴家看 望,见杨珍仍被捆在床上,奄奄一息。当即 要求恢复杨珍人身自由,吴富贵声称,“她 是我用了3万元买来的,‘娶来的媳妇买来的 马,任我骑来任我打’,你无权干涉。” • 唐建方便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解救。派出 所立即出警,赶到吴家时,吴又指使亲友持 械阻止,并将公安人员打伤。公安机关将吴 富贵拘留,并将杨珍解救,使其恢复了人身 自由。
(二)分析意见
•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民事、刑事 案件,两级法院的民、刑判决都是正确的。 • 第一,包办买卖婚姻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本 案中的杨德高,不顾女儿杨珍的反对,贪图财物,不 惜用打骂等手段,强迫其女与吴富贵“结婚”,实质 上是将女儿作为商品出卖,是典型的买卖婚姻行为。 • 第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都属于可撤销婚姻。 • 第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应承担刑事责任。 • 第四,法院对吴富贵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妨碍国 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是符合 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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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案例教程
• 主 编:胡 平 陈 苇
• 撰稿人:(以姓氏笔划为序) • 皮锡军 朱 凡 李 俊 张华贵 • 杜江涌 陈 苇 胡 平 曹贤余 • 制 • 审 作:朱 定:陈 凡 苇
目录
• • • • • • • 第一单元 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 第二单元 亲属关系案例 第三单元 结婚制度案例 第四单元 家庭关系案例 第五单元 离婚制度案例 第六单元 继承制度案例 第七单元 涉及少数民族、华侨、港澳台同胞 的婚姻家庭继承案例 • 第八单元 涉外婚姻、涉外继承、涉外收养案例 • 第九单元 婚姻家庭继承法综合案例
• 孙谊觉得自己已近而立之年,且相貌平平,恋爱 多次受挫,只得同意了王娅及其父母的要求并签 订了书面协议。孙谊节衣缩食,按时给付和筹集 购房等费用。2001年2月王娅催促孙谊购房和准备 结婚用品,孙谊无奈,购置了价值16万元的按揭 15年的商品房一套,向亲友借得3万元付首付款, 用自己这些年节余的钱简单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 结婚用品。 • 同年8月王娅毕业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 王娅提出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自己每月给付150 元生活费,其余家庭费用由孙谊负担。孙谊对此 不同意,王娅便以离婚要挟。孙谊考虑到,自己 为王娅经济上支付了几万元代价,为了维持夫妻 关系,只得被迫在财产约定协议上”带着礼物去杨家提 亲。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 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 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 口答应了这门亲事。 • 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 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 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 10月1日举行婚礼。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 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 婚证明。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 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 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 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 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
• 第一单元 • 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
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 示范案例:如何处理买卖婚姻? • (一)案情介绍
• 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 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 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由于 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 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 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 难。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 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 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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